沭政发〔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由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县政府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等内容。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县政府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加强决策智库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并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九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定、执行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应当纳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十二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所属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单位组织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三条 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上以上方案。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的意见。
拟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拟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形成分析预测报告。分析预测报告包括基本信息和来源、分析预测方法和过程、分析预测结论及其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的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以报请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征求意见及其反馈情况,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二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草案等材料于召开座谈会3日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
其他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听证时间、听证会公告、听证参加人及听证程序等事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听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
民意调查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民意调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不得只听取、记录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遴选、使用、诚信考核、退出等机制。
第三十二条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
(二)科学性;
(三)决策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可控性;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形成书面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但未评估的,不得提请县政府作出决策。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 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的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
(六)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与步骤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有特殊困难的群体进行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果;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提交县政府。
县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过程中转请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申请书;
(二)决策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六)部门会签意见;
(七)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按规定需要召开听证会或者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送请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开展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学者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或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县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县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决策机关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二)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程序;
(三)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合法性审查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七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县政府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县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六)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合规审查的有关材料;
(七)县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县政府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同意、原则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五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承担的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并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县政府、决策执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县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县政府依法作出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决定或者修改决策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五十五条 建立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一般由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县政府认为有必要。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五十七条 依法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第五十八条 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县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执行)单位、县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在决策制定、实施和监督中有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派出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8日。《临沭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沭政发〔2013〕11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电话解答:0539-62070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街与振兴北路交汇处。
沭政发〔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和调整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以下简称决策事项),是指由县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关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重要的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等;
(四)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水、土地、能源、矿产、生物等重要自然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开发利用或者保护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风景名胜区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七)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法律、法规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宏观调控决策、政府立法决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以及政府内部事务管理决策,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报县政府研究确定,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年度决策事项目录包括决策事项名称、承办单位等内容。编制年度决策事项目录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建议。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原则,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决策;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保证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原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第八条 县政府应当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机制,加强决策智库建设,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决策信息化水平,并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九条 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县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定、执行和评估等工作。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审计机关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应当纳入本地法治政府建设规划,作为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的内容和考核评价决策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 决策启动
第十二条 对各方面提出的决策事项建议,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研究论证后,报请县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一)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二)县政府所属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提出决策事项建议的,由建议提出单位组织研究论证;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通过议案、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决策事项建议,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书面决策事项建议的,交有关主管部门研究论证。
对前款决策事项建议进行研究论证的,应当论证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和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及其必要性、可行性等。
第十三条 县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以下简称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
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决策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充分协商协调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拟定决策草案。
决策草案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起草。有关方面对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出两上以上方案。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合法性初审意见书;在审查过程中应当听取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的意见。
拟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拟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决策草案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并形成分析预测报告。分析预测报告包括基本信息和来源、分析预测方法和过程、分析预测结论及其对决策事项的影响等内容。
第十七条 决策事项涉及县政府所属部门单位的职责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意见,并与其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以及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必要时可以报请县政府有关负责人协调。
第三章 公众参与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对社会和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走访、听证会、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九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发布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征求意见及其反馈情况,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公众参与效果。
第二十条 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进行。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包括决策草案及其说明、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等。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二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将决策草案等材料于召开座谈会3日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二十三条 决策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召开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决策事项存在重大分歧的。
其他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会。
第二十四条 听证时间、听证会公告、听证参加人及听证程序等事项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听证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听证会记录制作听证报告,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听证报告包括召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听证参加人的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有关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用事业、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等重大民生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采取民意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决策事项的意见,并形成民意调查报告。
民意调查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组织开展,也可以委托民意调查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和记录各方面的意见,不得只听取、记录赞成的意见,不得漏报、瞒报反对意见。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形成书面报告,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章 专家论证
第二十九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并提供必要保障。
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参与论证,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5人;对涉及面较广、争议较大或者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决策事项,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不少于7人。
第三十一条 县政府应当建立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规范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健全专家遴选、使用、诚信考核、退出等机制。
第三十二条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以下方面对决策事项进行论证:
(一)必要性;
(二)科学性;
(三)决策的出台时机和条件是否成熟;
(四)决策实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生产安全、财政经济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可控性;
第三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内容、复杂程度、时间要求等情况,给予专家、专业机构合理的研究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并提供论证所需的资料。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查阅相关档案资料、列席相关会议、参加相关调研活动,并按规定获得合理报酬。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开展论证工作,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论证意见负责,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汇总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决策草案,并形成书面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县政府决策的重要依据。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向专家反馈论证意见采纳情况,并视情况向社会公开专家信息和论证意见。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或者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其他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决策草案的风险可控性。
按照有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可控性进行评价、评估的,不作重复评估。风险评估可以结合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等工作同步组织。
应当进行风险评估但未评估的,不得提请县政府作出决策。
(一)社会稳定风险,包括可能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群体性 事件或者其他社会安全事件的情形;
(二)公共安全风险,包括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其他较大社会治安隐患的情形;
(三)生态环境风险,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次生自然灾害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四)财政金融风险,包括可能造成大额财政资金流失、带来重大政府性债务、导致区域性或者系统性金融风险隐患的情形;
(五)舆情风险,包括可能产生大范围的严重负面评价的情形;
(六)可能引发的其他风险。
第三十七条 风险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方法与步骤等;
(二)开展调查研究。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会商分析、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受决策事项影响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有特殊困难的群体进行重点走访,当面听取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查找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实施的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确定风险等级。根据分析论证情况,确定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个风险等级;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三)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四)风险评估结果;
(五)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六)其他需要载明的内容。
第三十九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调整决策草案、降低风险等级后再提交县政府。
县政府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四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法定程序,由本单位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和部门会签,并经本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后,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决策承办单位在调研起草、组织论证、风险评估、征求意见过程中转请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
第四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送审申请书;
(二)决策草案;
(三)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等);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目录及文本;
(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情况;
(六)部门会签意见;
(七)合法性初审意见书;
(八)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按规定需要召开听证会或者组织开展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应当提供有关书面材料;未履行有关法定程序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报送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补送,补送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送请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四)其他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查;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开展前款第二项、第三项工作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查期限内。
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注重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专家学者对决策事项进行咨询或论证。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县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四十四条 对合法性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县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决策机关法定权限或者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建议不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二)应当履行而未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等程序的,退回决策承办单位补正程序;
(三)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第四十五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完成合法性审查工作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审查的基本情况;
(二)合法性审查结论;
(三)存在合法性问题或者法律风险的,说明理由、明示法律风险,并根据情况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根据审查意见对决策草案进行修改或者补充;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向县政府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章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七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县政府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请县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请讨论决策草案的请示;
(二)决策草案、起草说明及相关材料;
(三)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四)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同时报送专家论证意见研究采纳情况报告;
(五)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六)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同时报送公平竞争审查、合规审查的有关材料;
(七)县司法行政部门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九条 决策草案应当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县政府主要领导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同意、原则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第五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出台前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
第五十一条 县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应当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发行的报纸等途径及时公布。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县政府应当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并对决策执行单位应当承担的任务及责任进行分解。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依法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不得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拖延执行。
第五十三条 决策执行单位发现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应当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漏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实施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政务新媒体等方式向县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相关单位应当对意见建议进行记录并作出处理。
第五十四条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县政府、决策执行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
执行中出现本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决定;情况紧急的,县政府主要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
县政府依法作出停止执行、中止执行的决定或者修改决策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第五十五条 建立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制度。县政府可以组织决策后评估工作,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一般由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估的具体工作。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
(一)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三)县政府认为有必要。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参与评估。
第五十七条 依法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应当评估下列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实施对象对决策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符合程度;
(五)决策实施带来的影响和可预期的长远影响。
第五十八条 承担决策后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应当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及时向县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过程和方式;
(二)决策执行的基本情况;
(三)决策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四)继续执行、停止执行或者修改决策的建议。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决策经评估需要停止执行或者修改的,由县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九条 建立健全决策执行定期报告、调查复核、情况通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将决策执行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范围,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执行)单位、县司法行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在决策制定、实施和监督中有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等行为的,依照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等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十二条 承担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违反职业道德和本规定的,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评估资格、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直属机构、派出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3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18日。《临沭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沭政发〔2013〕11号)同时废止。
关于征集《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意见建议的公开信:http://www.linshu.gov.cn/info/1132/163894.htm
关于征集《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意见建议的情况说明:http://www.linshu.gov.cn/info/1132/175523.htm
【政策咨询】:县司法局
电话解答:0539-6239464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11号街创业大厦3楼。
沭政办字〔20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乡村振兴工作要求,实现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中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夯实乡村规划工作基础,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和《临沂市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0〕8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为保证乡村规划师制度的顺利实施,按照试点先行、示范引领、探索经验、逐步推开的工作思路,在全县各镇(街道)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充分发挥乡村规划师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乡村地区规划管理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周期的乡村规划专家服务机制。
二、乡村规划师的配备
(一)乡村规划师条件
乡村规划师应具有投身乡村规划事业的积极愿望和务实创新精神,业务能力较强,作风严谨,吃苦耐劳,扎实肯干,并满足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公开招聘的全职乡村规划师具有应具有城市规划、建筑学、土地资源管理、地理学、园林景观、土木工程及相关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从事城乡规划、设计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
4.志愿服务的兼职乡村规划师,应具有注册规划师、注册建筑师或对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从事乡村规划、设计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从事相关工作1年以上)。
(二)乡村规划的配备方式
1.公开招聘。通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聘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进一批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全职乡村规划师。
2.志愿者征选。面向高校、科研院所、规划建筑设计机构等企事业单位,征选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乡村规划师。
公开招聘、志愿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经规划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后,派往镇(街道)担任乡村规划师。乡村规划师配备后,若因人员变动出现岗位空缺,应及时补充。
三、乡村规划师的职责
(一)全职乡村规划师工作职责
全职乡村规划师是负责镇(街道)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涉及乡村规划事务,乡村规划师必须有明确意见,镇(街道)要充分听取和尊重乡村规划师的意见。
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就镇(街道)发展定位、村庄分类、村庄布局、空间利用及实施措施向镇(街道)党政机关提出意见与建议;参与镇(街道)涉及规划建设事务的研究决策。
2.负责协助镇(街道)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提出具体的规划编制要求,对规划编制成果进行审查把关。
3.负责对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规划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4.负责对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兼职乡村规划师工作职责
兼职乡村规划师是负责指导乡村规划建设的专业技术人员,从全域国土空间管理的角度对乡村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进行技术服务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就镇(街道)发展定位、村庄分类、村庄布局、空间利用及实施措施等方面向镇(街道)提出意见与建议。
2.负责协助镇组织编制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参与规划成果的技术审查。
3.负责对镇(街道)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用地选址、规划方案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为镇(街道)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
四、乡村规划师的权利
(一)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乡村规划师职责;
(二)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三)参加工作需要的业务培训;
(四)必要时列席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规划主管部门办公会和镇(街)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涉及规划工作的相关会议;
(五)就镇(街道)规划工作向县政府和县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或专项报告。
五、乡村规划师的管理
县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师的统筹管理,加强对镇(街道)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将乡村规划师制度的建设情况纳入各镇(街道)年度考核。
县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乡村规划师的归口管理,包括指导监督乡村规划师制度的实施;乡村规划师的公开招聘、志愿者征选;乡村规划师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年度考核等工作。
镇(街道)负责乡村规划师的日常管理,包括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纪律、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
六、乡村规划师工作要求及经费保障
(一)全职乡村规划师
通过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乡村规划师,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进行管理。
通过国有企业招聘或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招聘的乡村规划师,县政府统一确定薪资标准。聘用期间工作称职的,可根据需要进行续聘;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要求的,予以解聘。
(二)兼职乡村规划师
提供志愿服务的兼职乡村规划师,每月累计驻场工作时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由镇(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工作情况,给予生活、交通等补助,表现优秀的,适当进行奖励。
七、实施步骤
2020年12月底前,完成蛟龙镇、青云镇2个试点镇乡村规划师配备工作。2021年12月前,完成临沭街道、郑山街道、店头镇、大兴镇、曹庄镇、石门镇、玉山镇共7个镇(街道)的乡村规划师配备工作,每个镇街至少配备1名。
根据前期工作经验,逐步推广实施。
八、保障措施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是市委、市政府加快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夯实乡村规划基础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落实乡村规划师制度建设的责任机制,明确工作要求,保障工作经费,制定配套措施。县编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做好乡村规划师人员招聘和人事编制工作;县财政局要做好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的经费保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要加强对乡村规划师业务指导和技术培训,并对乡村规划师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二)强化监督,确保实效。县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镇(街道)支持乡村规划师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证乡村规划师专职从事乡村规划工作,确保乡村规划师制度取得实效。各镇(街道)要发挥基层主体职能,加强对乡村规划师工作效率、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日常管理,确保乡村规划师在乡村振兴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深入宣传,积极引导。各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将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作为统筹城乡发展、精准扶贫和乡村振兴的生动实践进行宣传,利用多种方式积极宣传乡村规划师制度的重要意义和实施成效,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乡村规划师制度建设的良好氛围。
【政策咨询】:县教育和体育局
电话解答:0539-21326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11号。
沭政办字〔20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全县气象灾害防范应对,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轻或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1〕1号)文件要求,经县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有效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及其引发的次生灾害,最大限度减少灾害损失。
(二)预防为主、科学高效。坚持依靠科学技术,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全面提升气象灾害监测预警水平,扎实做好各项应急准备,有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三)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坚持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协调一致、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应对机制。
(四)依法规范、协调有序。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有序做好各项防范应对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建立协调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确保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规范有序、运转协调。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影响全县范围内的大风、冰雹、低温、冰雪、高温、沙尘暴、大雾等7类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干旱、洪涝、台风、暴雨、雷电等5类气象灾害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有关预案防范和应对。
三、组织体系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总指挥,相关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综合协调组)、信息发布组、宣传舆情组、应对处置组、抢险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一)指挥部办公室(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气象局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气象灾害防范和应对的统筹协调、督导调度;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组织会商研判,分析气象灾害影响程度和范围,并适时启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信息发布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气象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通过网站、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渠道准确、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等信息,实现预警信息全覆盖;及时通报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宣传舆情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
主要职责:负责相关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发布气象灾害发展趋势及防御指引等信息;加强舆论引导,凝聚工作合力;依法打击恶意发布虚假信息、造谣滋事等行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应对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民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职责:根据职责分工参与气象灾害及生产安全事故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和应对;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消防救援大队、武警临沭中队,县直相关部门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消防救援、道路抢险、电力抢修、除险加固、管网抢修等专业力量,安排应急救援突击队,动员志愿者和社会力量,按照县指挥部统一部署对重点受灾区域和受灾群众进行抢险救援;协调武警等支援抢险救灾;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应急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
主要职责: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应急处置设备购置资金及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好救灾物资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加强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指导,做好因灾伤病人员的后续治疗,对灾区重大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传播、蔓延;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工作机制
(一)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完善气象灾害预测预报体系,根据气象灾害的种类、影响程度、影响时间适时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加强预警信息研究,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灾害发展趋势,深入分析、评估可能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信息发布,通过网站、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短信等渠道准确、及时传播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引等预警信息。
(二)分级分类处置机制。坚持“平时分散、战时集中”原则,气象部门发布Ⅰ级(红色)、Ⅱ级(橙色)气象灾害预警后,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气象局等部门立即派员赴县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办公。其他部门单位结合职责分工和气象灾害种类,按照县指挥部办公室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对处置工作。
(三)应急保障机制。县、镇街两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与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适应的资金保障机制,将应急处置设备购置资金及应急处置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救灾物资生产储备,完善应急采购、调运机制。强化通信保障,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加强灾区交通安全管理,确保抢险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发挥消防救援主力军作用,强化与各方专业力量的联调联战,提升应急处突能力。加强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防止疫病传播、蔓延。
(四)奖惩机制。对在突发气象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对因参与气象灾害抢险救援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和补助。对不按法定程序履行工作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重特大经济损失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责任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与本机制相衔接的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制度和流程,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级别,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和应对工作。
1.县委宣传部。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指导、协调、监督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做好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宣传工作,协调电台、电视台和报社制定必要的防御指引、防灾常识等公益宣传广告,及时通报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2.县发展和改革局。加强价格监测预警,会同相关部门保障市场重要商品价格稳定。协调供电部门做好电力应急工作。
3.县教育和体育局。组织做好学校学生的安全保障,按有关规定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其它学校(含临沂工业学校)停课,必要时组织、指导受影响地区师生安全转移。指导学校对学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4.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调用应急无线电频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公用通信网络应急保障工作。保障重要业务无线电频率不受干扰,及时排查无线电干扰。
5.县公安局。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协助开展抢险救援,组织群众撤离危险地区。加强交通疏导,确保疏散受灾群众和抢险救灾车辆通行。加强网络舆情管控,严防制造散播谣言,影响社会稳定。利用交通电子显示牌,协助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6.县民政局。协助有关部门转移安置困难群众、流浪乞讨受灾人员,并协助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7.县财政局。根据气象灾害救灾资金需求,保障应由县本级财政承担的气象灾害救灾资金,并督促资金使用单位落实好资金管理主体责任。
8.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外来务工人员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演练等工作。
9.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地质灾害信息,做好地质灾害调查、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对因发生气象灾害而易于诱发地质灾害的地区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10.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分局。提供环境监测信息,对由气象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并提出污染控制措施建议。
11.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督促房屋建筑、城镇燃气和监管职能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单位落实好防御措施,必要时组织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灾工作,指导灾后房屋市政重建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
12.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公路、水路交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公路部门抢修损毁公路、桥梁,确保交通干线(国省道除外)和抢险救灾线路畅通。督促、指导公路管理部门加强对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监督检查,及时预警、封闭出现险情的交通设施。做好全县普通公路(国省道除外)交通战备和应急抢险工作,组织调度、征用抢险救灾车辆,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物资设备的紧急运输工作。
13.县农业农村局。部署和指导农业生产各项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部署和组织农、渔业生产自救,统计灾害损失情况,及时提供农业受灾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用救灾物资调配工作。
14.县文化和旅游局。督促旅行社及时关注气象变化,科学安排旅游线路,引导游客安全出行。督促、指导文化场所和旅游景区做好安全警示提示工作,协助做好受灾和救灾工作。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或应急响应生效时,组织各文化场所、景区实施应急处置。
15.县卫生健康局。组织调度医疗技术力量抢救伤员。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预防和控制灾区传染病疫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做好高温中暑等气象灾害卫生应急相关工作。
16.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大风、冰雹、低温、冰雪、高温、沙尘暴、大雾等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电力、道路、桥梁、市政、大型建设项目等重要工程设施及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检查,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参与协调气象灾害次生、衍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收集灾情信息,统计和上报。管理避难场所,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因灾毁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和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17.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好户外广告、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处理的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县清雪防滑工作应急预案,对城区内清雪防滑工作进行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指导属地政府加强清雪防滑专业力量建设及其清雪防滑专业设备设施配备使用、维护管理。督促协调各级各部门按照责任区域开展清雪防滑,及时清理折断、倒伏的路树、坠落的广告牌等路障。
18.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做好生活救灾救助物资及公共卫生消杀物品储备和供应保障工作。
19.县气象局。做好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参与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和鉴定。负责成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组,完善相关咨询机制,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开展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
20.县公路中心。做好全县国省干线公路交通战备和应急抢险工作,组织抢修损毁公路、桥梁,保障国省干线抢险救灾线路畅通。加强对桥梁、隧道等公路设施的监督检查,及时预警、封闭出现险情的公路和桥梁。
21.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部署和指导畜牧业防御气象灾害工作,部署和组织畜牧业生产自救,统计灾害损失情况,及时提供畜牧业受灾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救灾物资调配工作。
22.国网临沭县供电公司。做好管辖区域内供电设备的安全供电,配备足够的供电应急抢修队伍和材料、物资,及时修复故障。做好防灾救灾电力供应保障工作。
23.武警临沭中队。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协助地方政府维护社会治安和救援受困群众。
24.县消防救援大队。组织、指挥全县各级消防队伍开展灾害事故处置,必要时协助有关部门转移受灾区群众。
25.电信公司、联通公司、移动公司。加强通信系统维护,制定通信系统备用方案,配合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及时恢复受损通信设施,保证气象信息传递和救灾通信线路畅通。全力保障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快速发布的“绿色通道”传递畅通,及时、准确地向用户发出气象灾害预警、防御提示等信息。
26.铁塔公司。负责气象应急指挥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行保障,组织抢修受损通信基础设施,必要时为基础电信运营商通信保障提供辅助和支撑,确保通信指挥畅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要参照本实施意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县应急管理局
电话解答:0539-6211096
现场解答:临沭县国策路68号。
沭政字〔20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工业强县、创新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开发区“一区三园”高质量发展水平,更好促进优质生产要素集中集约,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做强做优做大特色产业集群,为加快打造“临沂东部产业新高地、花园卫星城”提供强力支撑,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科学把握新发展阶段,践行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以争创国家级经济开发区为目标,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主攻项目、培强企业、建好载体、优化服务、创造特色”为统揽,以“产业升级、产城融合、两化融合、链条锻造、实体经济”为着力点,统筹推进临沭经济开发区与滨海新型工业化实验区(以下简称滨海产业园)、青云工业园、店头工业园高效融合、一体发展,努力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持续提升亩产效益水平,为全县“十四五”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力支撑和动力引擎。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瞄准工业4.0和中国制造2025,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综合运用市场、行政、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法治等手段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区域经济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
—坚持产城融合,集聚发展。按照“一体两翼”总体布局,高水平编制“一区三园”总体发展规划及产业等相关规划,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融合,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形成空间互补、产业互促的大项目、大产业格局。
—坚持一体布局,错位发展。将“一区三园”作为整体,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政策、统一服务,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建设,构建形成相互协作、彰显特色的错位发展新格局。
—坚持资源共享,统筹发展。“三园”共享开发区在产业、技术、人才、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方面的优势资源,同等享受产业引导基金、转贷资金等现行支持开发区建设发展的扶持政策。
(三)发展目标
到2023年,规上工业总产值达330亿元左右,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全县的比重达到50%以上,累计新增规上工业企业40家左右、高新技术企业15家左右、创新平台20家左右;到2025年,规上工业总产值达400亿元左右,实现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占全县的比重达到60%左右,累计新增规上工业企业70家左右、高新技术企业25家左右、创新平台40家左右。
二、“一区三园”功能定位
锚定争创国家级经济开发区的标准和要求,强化“一体两翼”刚性引领,进一步优化空间规划、功能分区、产业布局、配套设施,加快产城融合,在经济发展、科技创新、集约节约、生态环保、社会责任等方面不断实现新突破,形成功能完善、布局科学、宜产宜居、生态和谐的现代化新城区。
“一区”:临沭经济开发区,突出规划引领,补齐配套服务短板,加快产城深度融合,提高产业转移承载能力,建设临沭西翼城市形象轴。实施百亿级产业跨越工程,推进化工产业减量替代、装备制造产业高端攀升、生物医药产业扩量提质、现代服务业集聚跨越,重点发展高端化工、高端装备制造、医药及医药中间体、绿色食品、柳编文化创意产业,建设化工产业转型升级示范区、军民融合示范基地,打造成为全县“3+2”产业发展的主阵地、全省新旧动能转换的先行区。
“三园”:滨海产业园,对现有规划进行优化调整,对接县城向东发展,推进园区向西发展,更好的与县城融合,加快增强园区承载能力。进一步完善道路、通信、能源、环保、安全等配套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建设物流产业基础设施,逐步推进供暖设施建设,合理布局设置居住、教育、医疗、公交等公共服务项目,规划建设商务特色项目、休闲服务设施,建成综合性、全方位、多功能的综合配套服务体系。重点发展新能源新材料、高端医疗器械和智慧物流产业,建设临沭东翼高新技术产业集聚区。青云工业园,利用便利的交通优势和生态优势,依托临沂乡村振兴“三步走”,立足全县食品产业基础,着力招引布局健康食品产业集群;对接临沂临港高端不锈钢与先进特钢产业基地,链接全县铸造、零部件等产业基础,着力招引布局装备制造产业集群,高水平发展循环经济,加速打造支撑全县长远发展的新增长极。积极培育壮大柳木家具、电商物流产业。店头工业园,以“高端化、智能化、融合化、品牌化”为主攻方向,重点培育发展精密铸造、新型铝材产业,打造县域南部产业支撑高地。借助环保、安全生产、能源价格等手段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加速进行技术改造和装备更新,积极推广应用铸造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鼓励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成立股份公司,努力提高铸造企业发展质量及效益水平。推动现有5家铝业企业延伸产业链条,开发工业铝型材、军用铝型材等中高端产品。
三、发展路径
(一)增强科技创新驱动能力。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依托经济开发区和滨海产业园建设共享型研究机构、工程实验室、产业技术联盟。推进经济开发区创建国家级众创空间、升级公共研发检测平台,支持滨海产业园孵化中心、青鸟创业园、科技产业园建设。鼓励支持企业创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平台。有效发挥市场和政府两个方面作用,更大范围更大力度推进企业与大院大所、高等院校建立深入的产学研合作关系。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完善融资、咨询、培训、场所等创新服务。
(二)提高招商选资实效。紧盯世界500强企业和中国制造业500强企业投资布局动向,充分发挥京沪广深等招商联络处的作用,创新实施产业招商、专业招商、优势招商、基金招商,吸引上下游配套产业向“一区三园”集聚,提高招商选资的实效性、精准度、落地率。鼓励与“长三角”“珠三角”等先进地区开展战略合作,承接南方发达地区产业转移。进一步完善“飞地政策”,落户“一区三园”的飞地项目,项目引荐镇(街、园区)与落户园区所在地税收划分比例执行7:3。
(三)突出龙头骨干带动。聚焦“一区三园”优势产业、优势企业,加快培育综合竞争力强的龙头企业、创业创新优的高成长企业、市场占有率高的单项“隐形冠军”企业,促进制造业智能化、高端化、绿色化、服务化发展,不断提高临沭制造业竞争力。
(四)强化人才战略支撑。以企业为主体,支持采取柔性引进等多种方式,面向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标杆企业等,招引高层次专业化技术研发、创新创业和经营管理人才(团队)。实施企业家素质提升工程,启动实施“企二代”培养工程,增强企业家战略思维、模式创新、资本运作等方面能力与水平。推动临沂市工业学校对接“一区三园”人才建设,着力实现专业与产业无缝衔接,通过采取订单、实训等方式为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五)创新园区筹资体制。盘活园区自有资产,鼓励园区成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运营公司,由县级财政注入初始资金,园区将优良资产注入运营公司成倍扩大资金规模,支持运营公司加强与金融机构、基金、战略投资者合作,开展股权、债权融资等多样化融资模式。支持园区基础设施项目单独或整体,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或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组建开发区投融资控股公司,实现从单纯的融资平台向市场经营实体转型,并将服务覆盖范围扩大到各分园区。
(六)补齐产城融合短板。市场化吸纳社会资本,推进园区市政工程、公建配套、土地收储、厂房租赁等高效运营。加快打造集金融、休闲、商住、服务为一体的开发区综合服务区,培育创新创业新生态,提高社会化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加强化工园区安全环保管理水平,利用门禁系统、电子围栏、综合管控平台等,逐步推进园区封闭运行,加快建设有毒有害气体预警监控体系。支持滨海产业园加快建设通信、商贸、教育、医疗等城市功能,形成以产兴城、以城促产融合格局,为入驻创业者和中小企业有效节约投资成本。支持青云、店头工业园建设集中式职工公寓、污水处理等配套服务设施。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一区三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一区三园”宏观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对“一区三园”的总体规划、产业规划、扶持政策、管理体制、重大投资等重要事项作出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园”分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二)设立专项发展资金。“十四五”期间,县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000万元,设立“一区三园”建设发展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扶持“一区三园”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发展、项目培育、载体建设等,按基础设施投入比例和税收贡献实施奖补。设立招商优惠政策发展资金,为“双招双引”提供有力保障。
(三)加大财税支持力度。综合运用产业引导基金、企业转贷资金,重点支持“一区三园”发展。进一步加大降本增效力度,对纳税较高或带动力特别大的企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法。
(四)优先保障用地。实行“土地跟着园区项目走”,科学规划“一区三园”发展用地,年度用地计划优先保障“一区三园”工业项目落地,并根据项目财税贡献情况实行阶梯价格。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力度,实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配置与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挂钩制度,保障园区转型升级项目的合理用地需求。提高“一区三园”入园门槛,确保招引项目质量。
(五)建立精准帮扶机制。推动服务企业全员化、精细化、精品化,实现服务主体全覆盖。在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阶段,实行“一个项目、一个领导、一个专班、一抓到底”;在项目投产运营阶段,实行“一个企业、一个部门、一个班子、一包到底”,实现全流程“店小二”式服务,有效解决企业发展存在的对接难、招工难、融资难等共性难题。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卫发〔2021〕5号
各镇街卫生院、各镇街计生办、县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的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有效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原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省卫生厅、财政厅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临沭县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20日
临沭县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实施方案
各镇街卫生院、县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有效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原人口计生委、财政部,省卫生厅、财政厅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为导向,把免费孕前优生检查项目纳入县政府的一项惠民工程,坚持“政府主导、卫健部门为主、其它相关部门配合、群众积极参与”的运行机制,以计划怀孕夫妇为重点,以宣传倡导为切入点,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从源头抓起,将出生缺陷预防关口前移,提高计划生育怀孕夫妇健康水平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促进出生人口素质提高。
二、目标任务
通过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使符合政策怀孕的育龄夫妇(含流动人口)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2021年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优生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率达100%,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率达90%。出生缺陷发生风险逐步降低,出生人口素质逐步提高,树立服务型政府的良好形象。
三、工作原则
(一)免费服务原则。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每孩次享受一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要再次接受检查的,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纳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范围,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二)宣传引导原则。广泛做好群众宣传发动工作,使计划怀孕夫妇及时了解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重要性,知晓优生科学知识,提高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人群覆盖率。
(三)知情自愿原则。客观告知受检查者所检查项目的内容、必要性和检查结果的解释、技术水平的局限性等,科学指导群众在充分知情的基础上,引导计划怀孕夫妇自愿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四)依法服务原则。参与项目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和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开展的检查项目相符合的合法执业资质,采购合法的药品(试剂)、检查设备等,严格按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量力而行开展服务,必要时及时转诊,禁止超执业范围服务。
(五)严格保密原则。在项目工作中要注意保护服务对象隐私,对受检者个人信息要增强保密意识,特别是对高风险人群的各项信息要严格保密,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工作内容
(一)目标人群
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包括初婚无子女和符合再生育条件经批准生育的;
2、夫妇至少一方具有临沭县户籍或夫妇双方非临沭县户籍但在临沭县居住半年以上的。
(二)服务项目
根据《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要求,在目标人群计划怀孕前,每孩次提供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追踪随访等19项内容。
(三)服务机构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妇幼保健院承担,镇街计生办及村级健康保健员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四)工作流程
1、村居
(1)服务对象摸底调查
负责对本村居符合免费政策、计划3-6个月内怀孕的夫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每月进行摸底并做好摸底登记工作(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底存档,另一份作为镇街和县级回访资料),于次月5日前上报镇街计生办。
(2)孕前服务宣教和引导
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积极宣传孕前优生保健常识,发放优生宣传材料,做好孕前保健动员工作。在对服务对象资格审核的同时,做好服务引导工作,详细介绍服务流程,方便其接受服务。参照摸底登记,对未及时参加孕前优生服务的人员进行随访、宣教、动员。
(3)孕前优生服务满意度随访
村居计生工作人员每月定期入户,负责随访服务对象享受的孕前优生满意工作,收集服务对象早孕及妊娠结局线索,及时上报辖区镇街计生办进行随访。
2、镇街计生办
(1)服务对象资格复审
服务对象持本人身份证、结婚证等相关证件到辖区镇街计生办接受再次资格审核和健康教育知识宣教。对符合免费条件的服务对象,由镇街计生办将基本信息录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信息管理平台,对经审查不符合免费条件的服务对象,向服务对象做出解释。
(2)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
镇街计生办根据随访结果填写《早孕随访记录表》和《妊娠结局记录表》,并录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信息平台,有异常的填写《出生缺陷儿登记表》,于次月6日前将表格报县妇幼保健院,并将异常早期妊娠、不能确认的疑似不良妊娠结局随时报告县妇幼保健院,必要时组织专家会诊核实或转诊至上级医疗机构确诊。
3、县妇幼保健院
(1)孕前优生检查
向符合条件的服务对象开展健康教育、签订知情同意书、进行病史询问,按照规范提供免费孕前优生检查。填写完成免费孕前优性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登记,并做好网络信息录入工作。
(2)孕前优生检查结果反馈
根据孕前健康检查结果,区分一般人群和高危险人群,填写《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书》。告知书共三联,县、镇街服务机构及受检者本人各存一份。一般人群《告知书》由县妇幼保健院每个月向镇街计生办反馈一次,由镇街计生办负责逐级反馈至受检者本人签收,高风险人群《告知书》,由县妇幼保健院电话联系受检者本人复诊,直接交送受检者本人签收,并进行面对面优生咨询,指导进一步检查、治疗或转诊。
(3)孕前优生健康档案管理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记录应做到一家一档。所有的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记录文书,包括《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知情同意书》、《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技术服务家庭档案》、《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估建议告知书》、《早孕随访记录表》、《妊娠结局记录表》和《出生缺陷儿登记表》均由县妇幼保健院统一保存。
五、项目资金来源及结算标准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专项经费预算按照“当年全额预拨、次年考核结算、差额多抵少补”原则下达。年初按辖区内上年度出生人口总数预拨当年专项资金,次年按辖区内上年末实际检查人数和检查项目结算上年度专项资金,上年度多拨资金抵顶当年预拨资金,少拨资金次年予以补足。
根据临沂市结算标准,我县农村居民和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基本服务项目结算标准为每对夫妇每孩次240元,经费由省、市和县三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予以保障,省级占80%,市级占5%,县级占15%。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卫健局成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
(二)做好质量控制。县卫健局负责指导监督从事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岗位职责,加强质量控制,提高健康教育、病史询问、医学检查、风险评估和咨询指导准确性,临床检验室应建立检验前质量保证措施,临床检验项目应按规范的检验方法进行,使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等必须达到国家项目技术服务规范的要求,且均应经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认真开展室内质量控制,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三)做好结合文章。将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作为重点工作与年度责任目标同安排、同落实、同督查、同考核。坚持将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同免费婚检和母子健康手册发放相结合,进一步整合资源,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资金管理。县财政、卫健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教[2010)333号)要求,加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违反规定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强化督查考核。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纳入年度妇幼健康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定期组织督导检查和考核评估。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检查督导力度,及时发现解决问题,总结工作经验,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质量,推动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附件:1、临沭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2、临沭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技术指导小组
3、临沭县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流程
附件1:
临沭县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武丽君 县计生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副组长:袁克堂 县妇幼保健院理事长、院长
成 员:李娟县卫健局妇幼保健服务科科长
刘 强 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陈三芳 县妇幼保健院社保科科长
附件2:
临沭县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工作技术指导小组
组 长:袁克堂县妇幼保健院理事长、院长
副组长:刘强 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成 员:陈三芳 县妇幼保健院社保科主任、主管护师
张伟锦 县妇幼保健院孕产保健部主任、主治医师
尹宁县妇幼保健院医务科主任、主治医师
李文芹 县妇幼保健院孕产保健部主任医师
刘昌侠 县妇幼保健院超声科主任、主治医师
袁清亮 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主治医师
附件3:
沭卫发〔2021〕3号
各镇街卫生院、县直各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临沭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20日
临沭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发生,切实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健康中国”战略部署,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推进我县婚前医学检查工作,针对可能引起出生缺陷的因素,尽早采取有效干预措施,切实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2021年全县婚检率达95%以上。
二、免费婚检的范围、项目和定点机构
(一)免费婚检范围。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有关规定,男女双方或一方户籍在临沭县,并拟在本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在本户籍所在地享受免费婚检服务。
(二)免费婚检项目。
根据原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修订)》和省、市卫生部门要求,结合实际,暂确定我县免费婚检的必查项目为乙肝表面抗原检测、梅毒筛查和HIV抗体测定,进行婚前卫生指导与咨询。
对规定以外的特殊检查项目,根据需要或自愿原则,按规定价格自费检查。
(三)免费婚检的定点机构与医务人员配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县妇幼保健院为本县的婚检定点机构,承担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工作,从事婚检的人员,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县妇幼保健院按要求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设立婚检服务窗口和检查科室,配备数量适宜、符合要求的婚检医师、主检医师和注册护士,向受检当事人提供免费婚前保健咨询、采血检验和科学婚育指导等服务。
三、免费婚检程序及工作要求
(一)准备结婚登记的男女当事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等相关材料,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结婚登记处,在婚检定点机构服务窗口领取并填写《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申请表》(一式两份),实行集婚姻登记、咨询、婚检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
(二)婚检定点机构医务人员对婚检当事人进行审核登记,按照原卫生部《婚前保健工作规范》等有关规定,提供免费婚前保健咨询服务和采血检验规定项目。
(三)婚检定点机构根据检查结果向婚检当事人出具盖有婚检专用章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提出相应的“医学意见”,婚检医师、主检医师签字。发现存在影响结婚或生育情形的,应明确、详细地向其告知可能发生的后果和应采取的医学措施,并做好保密工作。
(四)婚检定点机构要严格《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出具手续,不得弄虚作假、出具假证明,不得收取免费婚检项目的费用,不得搭车收费和乱收费,否则按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严肃处理。《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存根联由婚检定点机构存档保管,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五)婚检只是一种医学上的检查和建议,为双方的人生选择提供必要的信息,其宗旨是“尊重婚姻意愿,建议采取措施”,而不是要阻止结婚和生育。各有关部门应坚持倡导与自愿的原则,加大婚检重要性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自愿参加婚检,享受到政府免费提供的婚前保健服务,以避免有关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危险因素,有效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
四、部门职责
(一)县卫生健康局
依法对开展免费婚前医学检查的机构和人员进行资格审批、岗位培训和监督考核;加强日常管理、指导和监督,严格把好免费婚检服务定点单位质量关,监督费用结算,督促婚检定点机构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
(二)县妇幼保健院
充分利用妇幼健康服务三级网络,大力宣传婚前医学检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群众参与婚前医学检查的自觉性,充分尊重受检者隐私权和知情权,使其积极主动接受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承担全县婚检的业务指导、疑难病例确诊、转诊和健康咨询等具体工作任务,负责落实婚检制度及技术规范的制定、人员培训和督导质控,收集、整理和分析婚检工作信息,定期向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三)镇街计生办和村服务室
开展婚前检查、优生优育和传染病防治知识健康教育宣传,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未婚男女青年到县妇幼保健院婚检门诊接受婚前医学检查,提高婚检率。
五、经费结算
婚检经费实行由市、县两级财政共同承担,我县按目前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统一免费婚检基本项目费用,县卫健局对婚检定点机构提供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个案等有关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年度末统一结算。财政部门按照标准将所需经费直接拨付给婚检定点机构。
附件:1、临沭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2、临沭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工作技术指导小组
3、临沭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工作流程
附件1
临沭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武丽君 县计生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副组长:袁克堂 县妇幼保健院理事长、院长
成 员:李娟县卫健局妇幼健康服务科科长
刘 强 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
陈三芳 县妇幼保健院社保科主任
附件2
临沭县免费婚前医学检查项目工作技术指导小组
组 长:袁克堂 县妇幼保健院理事长、院长
副组长:刘 强 县妇幼保健院副院长、副主任医师
成 员:陈三芳 县妇幼保健院社保科主任、主管护师
张伟锦 县妇幼保健院孕产保健部主任、主治医师
尹 宁 县妇幼保健院医务科主任、主治医师
李文芹 县妇幼保健院孕产保健部主任医师
刘昌侠 县妇幼保健院超声科主任、主治医师
袁清亮 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主治医师
附件3
沭医保发〔2021〕1号
各镇街医保服务站,各定点医疗机构,局机关各科室、医保中心:
为全面落实省、市医保局关于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等工作部署,聚焦涉及老年人的高频事项和服务场景,充分发挥传统服务方式兜底作用,为老年人提供更周全、更贴心、更直接、更温馨的便利化服务,根据市医保局《关于落实省局十二条措施全面做好老年人医疗保障服务的通知》(临医保发〔2021〕5号)要求,结合我县医疗保障工作实际,现制定老年人医疗保障便捷服务十二条措施如下:
一、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站、各镇街医保服务站要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设立老年人办理业务绿色通道,实现优先办理。(完成时限:2021年1月底前)
二、为老年人提供主动引导服务。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县内各定点医院医保服务站、各镇街医保服务站要配备专门(或兼职)服务引导人员,对前来办理医保业务的老年人主动询问所办业务,按需提供全程陪伴引导,面对面做好政策解读、自主设备操作指导、有关医保表格填写等帮办发代办服务,对行动不变的特殊人群依托公卫管理人员,采取预约上门服务、医院帮办就诊结算服务,提供从接待、答疑、受理,到办理、反馈的“一站式”服务,全程做到主动服务、微笑服务、满意服务,杜绝出现态度冷漠敷衍塞责等情况。各镇街医保服务站、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站要在经办大厅放置医保政策宣传页,医保表格填写表样,必须配备wifi或周围有可以共享使用wifi,并在显著位置张贴wifi账号及密码。(完成时限:2021年1月底前)
三、配备老年人专属服务设施。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站、镇街医保服务站要提供“一窗式”“一门式”服务,设置“爱心专座区”,提供轮椅、放大镜、老花镜、饮水机等方便老年人及特殊群体办事的设施设备。规范办事线路指示标志,制作通俗易懂的宣传读本、办事指南、流程图、资料清单等,方便老年人识别和阅读。(完成时限:2021年2月底前)
四、优化门诊慢特病资格确认备案流程。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等具有门诊慢性病资格认定协议定点医院,要增加老年人慢特病资格审核频次,对于住院参保老年人患者,住院诊断属于门诊慢病病种的,出院时直接办理。对其他参保的老年人申请办理门诊慢性病的,实行随时申报办理。(完成时限:2021年1月底前)
五、完善老年人网上办事服务功能。根据老年人的使用习惯,市医保局将在门户网站、鲁医保小程序、临沂医保APP等进行适老化改造,简化使用步骤,优化界面交互,增加操作提示。针对老年人常用功能,提供大字版、语音版等服务模块,挂在醒目位置,方便老年人获取信息。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增加授权代理、亲友代办功能,推广使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亲情账户由亲属代为办理功能,实现老年人授权代办相关医保服务事项。待市医保局相关信息系统改造完成后,及时进行推广应用,方便老年人医保业务办理。(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六、提供老年人医保服务“就近办”。充分利用镇街医保服务站、镇街卫生院医保服务站,把参保登记、医疗费用手工报销、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等服务事项下沉到医保服务站,门诊慢特病资格认定、异地就医转诊备案等服务事项延伸到定点医疗机构。稳步推进村(社区)医保服务站设置,推动医保经办服务网络向基层延伸。(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前)
七、推进省内及跨省普通门诊联网直接结算。根据市局《临沂市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实施方案》要求2021年底前开通不少于2家县直门诊联网医院,开通不少于1家县级综合医院,并鼓励其他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积极接入。(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八、大力推广“送药上门服务”。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医保局关于创新“互联网+医保+医疗+医药”服务新模式的决策部署,依托县人民医院互联网医院,大力推进“互联网+医保”改革,健全完善“门诊慢性病智慧药房”,优化就医购药流程、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实现线上线下慢病问诊、复诊续方、处方审核、支付结算、药品配送、基金监管及处方流转、送药上门全过程、链条式服务,打造“互联网+医保+医疗+医药”慢病管理的新模式,切实解决行动不便老年人就医购药困难。(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九、实现医保个人账户异地支付“一卡(码)通行”。加快推进省内医保个人账户异地支付定点医药机构的全覆盖,方便老年人在全县各定点协议医药机构实现异地就医购药。通过医保电子凭证、社保卡等介质直接划扣医保个人账户金额“一卡(码)通行”。(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十、提升老年人门诊慢特病患者就医购药便利度。根据老年人门诊慢特病特点和病情需要,长期处方量可放宽到3个月。依托县人民医院、县干部职工医保服务中心的门诊慢性病服务中心,探索实施老年人门诊慢特病专区管理服务,优化就医审核结算流程,增强服务功能和场景体验,有效减少老年人挂号、就诊、取药、结算排队等待时间。(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十一、实现部分医保服务事项跨省和省内通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县内各定点医院医保服务站、镇街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省医保局有关要求,及时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变更、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异地就医结算备案等事项实现跨省、省内通办,方便老年人异地办理有关经办业务。(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前)
十二、完善老年人医保服务应急预案。县政务服务中心医保窗口、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站、镇街医保经办机构要配备医药箱等应急设施,强化应急知识培训,细化完善老年人突发问题应急预案,确保老年人发生突发情况时,能及时果断采取有效救护等处理措施。(完成时限:2021年3月底前)
各镇街医保服务站,各定点医疗医疗机构,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把为老年人提供方便服务和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困难,作为当前和今后长期做好的重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建立工作台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做实做细、落实到位。局机关各科室、医保中心有关科室要根据工作职责,在“十二条措施”框架内进一步完善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进度,细化流程图、时间表、责任链,对老年人从提交申请到获取办理结算,提供线上线下结合的全方位、全过程便捷高效服务。做好“十二条措施”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群众疑问,使老年人足不出户就能够了解办理渠道和办事程序,让老年人在新时代享受到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附件:临沭县医保服务老年人工作台账
临沭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14日
沭政字〔2020〕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自2020年以来,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临沭建设工作,涌现出了一批见义勇为先进典型。他们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关键时刻,不畏艰险、挺身而出,用实际行动谱写见义勇为的篇章,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美幸福临沭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先进,弘扬社会正气,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临沭县见义勇为协会研究确认,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陈学章等4名同志为“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陈学章等4名同志见义勇为的行为令人敬佩,值得弘扬。希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向他们学习临危不惧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不怕牺牲、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精神,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和美幸福临沭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陈学章石门镇陈官庄村村民
解克见青云镇刘屯村村民
高志顺郑山街道琅东村村民
孙家祥 青云镇沙窝村村民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6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公证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5日
临沭县公证处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省司法厅、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印发《关于转发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司〔2017〕78号)和《山东省法律服务行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鲁政办字〔2017〕8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司法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推进公证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积极稳妥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提升公证服务能力,提供优质高效公证法律服务。
(二)改革原则
依法依规。坚持《公证法》对公证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属性定位,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司法部、省委、省政府关于公证工作改革的部署要求,依法依规推进改革。
创新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制约公证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在法人治理、内部管理、服务民生等方面创新工作机制,激发公证机构活力,增强公证事业发展后劲。
便民利民。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公证需求,突出公证服务和职能特性,不断拓展公证服务领域,充分发挥公证机构的服务、沟通、证明、监督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公证机构体制转换
1.实现性质整体转换。县公证处由公益三类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整为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不再纳入机构编制、人事和财务预算管理。依法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主经营、自收自支、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开展业务。其主管部门为临沭县司法局。
2.开展资产清算、划转工作。原临沭县公证处办公设施、设备,由县司法局办好资产登记,交公证处妥善使用、保管,并不得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达到报废年限的及时予以报废。
(二)完善公证机构管理体制机制
1.人员安置。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公证处在编人员进行妥善安置。(1)现有3名事业编制工作人员,采取自愿原则进行安置。一是自愿留在县公证处工作的人员,个人签订承诺书后,退出事业编制实名制管理,待达到退休年龄时,按司法局在编事业人员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人员待遇。二是选择继续保留事业编制人员,安置到县司法局所属机关或事业单位。(2)现有的11名聘用人员由改制后的县公证处根据自愿原则协商是否聘用,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按规定支付补偿金。(3)原县公证处1名事业身份退休人员由县司法局负责管理,享受在编事业退休人员待遇。
2.财务管理。改制后的公证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财务制度。每年1月5日前,公证处应在核算收支的基础上,编制财务决算报告,报司法局备案。县司法局应当每年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对于违反企业财经纪律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3.收入分配。改革后的公证机构,按照“依法纳税、自我管理、按劳分配”原则运行。从公证收费税后收入中提取10%,用于上缴各级公证赔偿风险基金、保险费、会费等;绩效工资在完成基本收费任务数的基础上,公证处根据每个人的工作效益、工作质量、工作态度等综合考核,自主制定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内部分配方案,报县司法局备案后执行。
4.债权债务。公证处的现有结余款由公证处保管,主要用于公证处的赔偿金、重大固定资产投入、业务萎缩后的正常办公费、人员工资支付等,专款专用,不得作为绩效工资使用。
5.档案移交。原公证处的公证档案等,由承继的公证机构负责管理。移交工作由县司法局组织原公证机构清理、清点、归档,原公证机构主要负责人、新组建的公证处负责人签字后办理移交手续。原公证处的水印纸也一并移交改制后的公证处。
6.“五险二金”。改制后的县公证处应依法依规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落实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等费用及相关待遇。
7.完善公证处自主管理权和监督权。完善县司法局行政管理、公证协会行业管理、公证机构自我管理相结合的公证管理体系。公证处主任暂从执业公证员中选任,待公证员人数达到公证法规定的条件时,由公证员选举产生,报司法局备案。落实公证机构法人自主权,实行人、财、物自主管理。县司法局要加强监督,尤其是要加强对公证处纪律作风、财务管理和收入分配等方面的监督和指导。
(三)加快建设高素质公证服务队伍
1.加快发展公证员队伍。严格落实公证处用人自主权,公证处根据自身发展和实际工作需要,可以自主招聘、聘用人员,相关情况及档案报县司法局备案,由公证处自主管理并支付报酬,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2.加强公证行风建设。积极培育和弘扬公信为民的良好行业风尚,做到尽职履责、廉洁执业、热情服务。建立健全公证行业行风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证执业活动的社会监督。
三、党组织建设
县公证处党支部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自主运转,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抓好党建和业务的协调工作,服从、服务于基层党组织。
四、实施时间
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时间节点进行。
五、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是司法行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事关公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民生权益保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实施。成立由分管县领导任组长的公证处改制领导小组,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县审计局等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并得到执行。
二是稳步推进改革。临沭县司法局和临沭县公证处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情况,细化任务分工,明确时间节点,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事业不断、队伍不乱、人心不散”,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
三是严守工作纪律。严格组织人事纪律,严格财经和国有资产管理纪律,严禁借推进改革以各种名义私分、侵吞国有资产。县公证处在改革期间要正常开展公证业务,不得给群众造成不便。对因改革政策执行不到位、工作不力、处置不当而引发不稳定事件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0〕3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有效解决各项社会救助制度统筹衔接不紧密、资源分散、多头管理、信息共享难、重复交叉遗漏、效能不高等问题,满足城乡困难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的保障需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21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0〕55号),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着力统筹政策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整合救助资源,提升服务能力,确保合力救助、精准救助、快捷救助、公正救助,构建统筹衔接、功能完善、务实管用、兜底有力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重点工作
(一)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1.实施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全覆盖。按照“全面整合、统筹实施”的原则,以低保、特困等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教育、医疗、住房、就业、司法、康复等专项救助为支撑,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临时救助等急难救助为辅助,以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梯度救助制度体系。实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特困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即时帮扶人口、受灾人员、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孤儿和困境儿童、唇腭裂和脑瘫儿童、重度精神病患者、困难残疾人、“两癌”贫困妇女、困难职工、需急救的身份不明和无力支付人员、因见义勇为致残人员及其家庭、见义勇为死亡(牺牲)人员家庭等困难群体全覆盖,切实编密织牢社会救助兜底保障网。
2.强化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加强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救助等各项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建立健全申请对象健康状况、劳动能力、居住条件、财产情况、支出情况等综合指标体系,合理评估救助需求,精准确定救助方式,科学制定救助标准,确保救助范围、救助水平、救助内容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推动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政策双向衔接。加强政府救助与社会力量救助的有效衔接,鼓励引导商业保险、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有序、高效参与社会救助,拓宽救助渠道。各级、各有关部门在走访慰问困难群众时,要科学制定走访慰问工作方案,确保走访慰问活动有序有效开展。
(二)进一步强化社会救助能力建设
1.构建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加快构建县、镇、村三级衔接互通的社会救助工作网络,县成立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全面梳理各类社会救助事项,以及救助工作的政策衔接、政策培训、业务咨询、监督管理、信访投诉、转办交办等工作。镇街全面建立社会救助“一窗受理、协同办理”综合服务平台,负责分批次纳入各类社会救助事项,以及救助事项的政策宣传、申请受理、入户调查、审核确认、公开公示等工作。村(居)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负责社会救助政策宣传、业务咨询、信息统计、帮办代办、调查评议等工作。健全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充分发挥网格员、驻村干部、结对帮扶干部、志愿者等人员的作用,及时发现辖区内各类困难群众,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救助。建立健全帮办代办机制,在镇街综合服务平台和村(居)社会救助工作站配备帮办代办人员,负责政策咨询、帮办代办事项等工作。
2.增强社会救助服务能力。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采取在现有编制总量内调剂、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配齐配强县、镇街、村(居)三级社会救助工作力量。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培育发展社会救助类社会组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社会救助服务项目。
3.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能。深入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流程,简化证明材料。本着便民利民原则,制定“一次办好”社会救助事项清单,推行社会救助事项“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把社会救助审批权下放镇街事项落细落实,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率和效能。
(三)提高社会救助信息化水平
1.构建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充分运用省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主动对接省信息平台,推动社会救助事项“应纳尽纳”。加快推进社会救助数据资源上云和信息开放共享,建立困难群众数据库,定期更新信息并共享至省信息平台,实现救助制度、救助对象、救助需求、救助资源、救助结果等互联共通、精准对接。结合我县实际,开发社会救助APP,接入“爱山东”政务服务APP临沭分厅,推行“掌上办”便民服务模式,实现救助事项网上申请办理、全程公开透明。
2.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强化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建设,每年将系统建设和维护专项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保障核对系统正常运行。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及时向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提供相关核对信息的查询服务,保障核对平台能够及时、精准、有效的为各救助管理部门认定救助对象提供客观、权威、实时的数据支持。
(四)优化社会救助资金使用管理
1.扩大社会救助资金有效供给。加大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力度,扩大和优化资金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将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的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办公场所、设施设备及人员培训的经费,保障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和有序运行。认真落实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工作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撬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社会救助工作。
2.优化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结构。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求,制定县级社会救助财政事权清单,根据救助人数和地方财力状况,分析各类救助项目资金需求和财政支付能力。统筹安排各类救助资金,确保各类社会救助资金由县财政统筹足额支付。县统筹管理各类救助资金,盘活存量,合理确定救助重点,分类制定救助标准,优化资金支出结构。
(五)加强各项社会救助监督管理
1.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时效,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镇街、村(居)应设立社会救助长期公示栏,及时公开有关信息,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开公正。
2.建立社会救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社会救助监测信息分析研判,完善主动发现机制,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事件发生。预防社会救助领域中的“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漠视群众利益行为,对贪污、挪用、虚报、冒领社会救助资金等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依法依规予以惩处。
3.加强社会救助诚信机制建设。建立救助家庭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推行申请申报社会救助事项守信承诺制度和失信记录制度。对通过虚报、隐瞒、欺骗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相关人员,立即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所得。同时,按规定录入失信记录,归集报送至临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临沂),集中向社会公示,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格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镇街政府(办事处)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组织领导作用,全面负责统筹、协调、督导等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方案,细化工作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督导考核。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县、镇街两级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方案,扎实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跟踪工作推进情况,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向有关部门通报,确保各项工作步调一致、协同推进。
(三)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微信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关注、支持和参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要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积极宣传我县社会救助改革创新经验。要牢固树立获得社会救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提供社会救助是政府应负的重要责任的观念,让困难群众了解政策、熟悉政策、享受政策。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表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时间进度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责任部门(单位) |
时间进度 |
1 |
实施困难群体社会救助全覆盖 |
县委政法委、县扶贫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2 |
强化社会救助制度有效衔接 |
县委统战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3 |
构建社会救助工作网络 |
县委编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1年 3月底前 |
4 |
增强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
县委编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1年 3月底前 |
5 |
提高社会救助服务效能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6 |
构建社会救助综合管理信息平台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大数据局、县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1年 3月底前 |
7 |
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 |
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大数据局、中国人民银行临沭支行、县银保监组、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2021年 3月底前 |
8 |
扩大社会救助资金有效供给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9 |
优化社会救助资金支出结构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10 |
加大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力度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11 |
建立社会救助风险监测预警机制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12 |
加强社会救助诚信机制建设 |
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
持续推进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5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突发环境应急预案的通知》(沭政办字〔2017〕72号)同时停止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临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各镇街织指挥机构
2.3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2预警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3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5.2调查处理
5.3善后处置
5.4保险
6 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6.2资金保障
6.3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6.4应急车辆保障
6.5通信保障
6.6技术保障
6.7应急资源的管理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预案管理和修订
7.2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7.3预案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建设生态临沂、美丽临沂,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临沭县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本预案指导全县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除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临沭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坚持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扎实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加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1.4.2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严格落实企事业单位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并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1.4.3分级响应,分类管理。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和预警级别的等级划分,各级政府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程序。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上报上一级政府。针对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实行分类指导、分类处置。
1.4.4部门联动,社会动员。建立完善部门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如果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要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实行信息共享,充分发挥部门专业优势,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1.4.5依靠科技,规范管理。积极支持鼓励环境应急相关科研工作,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科技在环境应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应急机制,不断提高应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1)。
2.组织指挥体系
2.1临沭县组织指挥机构
县政府是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依法设立临沭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详见附件2),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负责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各镇街组织指挥机构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事发地镇街区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县政府工作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2.3现场指挥机构
县政府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应急指挥部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进行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迅速组织切断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等。
应急监测组:由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医学救援组: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组织开展伤员紧急医学救援;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应急保障组:由县应急管理局、县发改局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等部门参加。主要负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新闻发布组:由县委宣传部、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县委网信办、县融媒体中心等参加。主要负责组织指导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采取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地做好相关知识的广泛普及;坚持事件处置和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
社会稳定组:由县公安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参加。主要负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视情吸收事发地政府及部门有关人员参加。
3.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1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县内(外)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例行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
3.1.1.2县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及其相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的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有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其他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的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2信息共享
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监控信息在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上实现共享。
3.1.3风险预防
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环境风险隐患。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要求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进行报备。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环境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4预防职责
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镇街、经济开发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和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加强对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日常监管,督促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
(6)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的建设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县政府应当根据收集到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具体由省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发布。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蓝色预警由县政府发布。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县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系统。
当本县与相邻县区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自然灾害,危及环境安全时,由市生态环境局研判相关信息后,向市政府提出预警发布建议。
涉及跨省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省政府发布预警信息,涉及跨市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由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2.2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
(2)发布预警公告,宣布进入预警期,并将预警公告与信息报送到上一级政府;
(3)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4)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
(5)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6)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当发布红色、橙色预警时,还应该采取下列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转移、撤离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3)根据预警级别,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 负有监管责任的政府或部门可以对排放污染物可能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停运、限产、停产等相应措施,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3.2.3预警级别的调整和预警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已发布预警的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解除相关措施。
3.2.4预警支持系统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预警支持系统,重点进行环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识、警情判定、警度预报、警患排险工作,为预警发布提供技术支持。
(1)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建立重点污染源排污状况实时监控信息系统、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
(2)建立环境应急资料库。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
(3)建立环境应急指挥平台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环境损益评估与修复系统,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及通讯技术保障系统。
3.3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企事业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县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3小时内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对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或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市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6)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上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先于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下级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照相关规定报告信息。
3.3.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写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3.3.3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县政府及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接到相邻区域同级政府及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的通报后,县政府及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按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分级响应机制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根据预警级别的划分,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响应,由省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响应,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响应,由县政府组织实施。
4.1.2分级响应启动
4.1.2.1 Ⅰ级、Ⅱ级响应。发生重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由省政府负责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政府应结合本县实际,调集相关应急力量,在省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4.1.2.2 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政府负责启动Ⅲ级响应。成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部门为事件处理提供协调和技术支持。Ⅲ级响应应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市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根据应急需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政府、省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和应急救援实施情况;
(2)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保持与省生态环境部门通信联络,及时汇报事件动态情况;
(3)组织有关专家分析情况,组织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必要时,请求省政府、生态环境部门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与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支持。
4.1.2.3 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县政府负责启动Ⅳ级响应,县政府成立环境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启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事件处理工作进展情况。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及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应持与市生态环境部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事件动态情况,并寻求技术支持。
4.2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4.2.1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县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的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相关部门提供事件发生前的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供实施和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时参考。
4.2.2现场应急处置
根据规定成立的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公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告知单位和公民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 确定受到威胁的人员的疏散和撤离的时间和方式;
(8)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4.2.3环境应急监测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地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应急环境监测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持。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应急监测中承担以下职责: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情况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水文和地域特点,制定应急环境监测方案,确定污染物扩散的范围和浓度;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的影响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技术支撑。
4.2.4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适时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县政府或县生态环境部门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县政府新闻办公室负责信息发布。市政府或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省政府或省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省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新闻宣传主管部门负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2.5安全防护
4.2.5.1环境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严格执行环境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的程序。
4.2.5.2受威胁群众的安全防护。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由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政府统一规划,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1)履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应当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和妥善安置;
(2)根据事发地的气象、地理条件等,疏散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的紧急避险场所。
4.3响应终止
4.3.1响应终止的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应当终止。
4.3.2响应终止的程序
(1)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上报环境应急指挥机构决定终止应急;
(2)环境应急现场指挥部向组织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县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应根据县政府和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后期处置
5.1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费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县政府或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事发地镇街区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对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及其生态环境部门配合上级政府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5.3善后处置
县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影响地区的范围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受害人员的安置等善后处置工作。
5.4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应急保障
县政府要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县生态环境部门应急能力要达到二级标准。
6.1队伍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各镇街区要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要对大中型化工等企业的消防、防化等应急分队进行组织和培训,形成由县、镇街区和相关企业组成的三级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网络,保证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救援队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专家组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为县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2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的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涉及中央、省、市级投资安排的,报相关部门审批后执行。县、乡镇财政部门应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资金保障。
6.3防护装备、物资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和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检验、鉴定和监测能力建设。装备应急指挥车辆、应急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储备应急物资,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对环境的危害。
6.4应急车辆保障
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应急车辆的保障工作,至少装备1辆环境应急指挥车和1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
6.5通信保障
充分发挥“12369”环境举报电话和应急指挥平台的作用,做好系统的运行维护,确保信息畅通;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
6.6技术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现场处置先进技术、装备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的建设,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7应急资源的管理
建立环境应急通信网络及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应急处置和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规划县应急物资储备库和信息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地方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在突发环境应急物资生产和储备方面的作用,实现社会储备与专业储备的有机结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储备制度,在对现有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础上,统筹规划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通讯器材等物资,以及运输能力、通信能力、生产能力和有关技术、信息的储备。加强对储备物资的动态管理,保证及时补充和更新。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源管理基础数据库建设和对有关技术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8宣传、培训与演练
(1)县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常识,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应有计划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附则
7.1预案管理和修订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部门组织修订,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镇街、开发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政府预案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修订本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县生态环境部门视情结合本部门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依据应急预案,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处置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
7.2本预案用语的含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的后果,所进行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本预案中对数量的表达,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临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及部门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 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 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临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组成及部门职责
指挥长:联系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县长
副指挥长: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局长
县政府办公室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组成部门: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确定危害范围和程度;根据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授权指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预报预警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协调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县委网信办:负责指导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控工作。
县发改局: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灾后生态恢复重建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救援装备、监测设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在应急救援时维护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疏散、撤离;参与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经费保障及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进行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国家重点保护动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处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城市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协调实施。负责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县管内河通航水域有关船舶突发环境应急处置;组织公路、水路部门为处置本预案规定的环境事件提供运输或机具设备支持。
县水利局:负责配合做好突发水污染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监测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水文信息,组织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县区、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属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物种资源破坏、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负责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渔港水域外渔业船舶污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商务局:负责协调组织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协调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并及时为相关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事发地政府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对自然灾害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灾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的紧急调度;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期间供应的食品、药品等安全监督检查,打击囤积居奇。
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安全教育和舆论引导;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县地震监测中心:负责地震监测和震情预测工作,及时提供震情信息。
县气象局:负责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服务;必要时在突发环境事件区域进行加密可移动气象监测,提供现场气象预报服务信息,并根据天气形势演变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分局,作为全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临沭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公众进行环境应急宣传和教育,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和救援队伍的建设,完成县政府下达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任务等。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20〕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临沭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工作,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山东省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鲁政发〔1999〕74号)和《临沂市市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临政办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学成果,是指全县中等以下教育(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范围内,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和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中等以下教育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教育研究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其他为教育服务的学术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县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一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县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五条县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达到国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省内领先或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市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县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县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七条申请县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成果的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审核同意后,按照学校的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推荐进行初审,合格者向县教育主管部门推荐;
(二)不属于同一区域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成果的完成者联合向主要完成者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按照本条(一)项规定推荐。
第八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县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聘任。
第九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应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等奖、三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应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根据上报情况应有全体委员赞成,无符合条件者该项奖励可以空缺。评审后,拟授予县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县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公布县级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所公布的县级教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由县教育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一条县级教学成果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县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十三条县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四条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县级教学成果奖的,由县教育主管部门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构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月7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全面掌握我县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情况,提升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09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提升自然灾害防治能力的基础性工作。通过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全面摸清我县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获取主要灾害致灾信息、承灾体信息、历史灾害信息,查明重点地区抗灾和减灾能力,客观认识全县致灾风险水平、承灾体脆弱性水平、综合风险水平、综合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科学预判今后一段时期灾害风险变化趋势和特点,为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二、普查对象、内容和范围
(一)普查对象。根据自然灾害种类的分布、影响程度和特征,本次普查涉及的自然灾害类型主要有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包括与自然灾害相关的自然和人文地理要素,县政府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重点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部分居民等,以及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防护工程、避难场所、森林防护等防灾减灾工程。
(二)普查内容。包括主要自然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人口、房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系统、三次产业、资源和环境等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政府、社会力量和企业、基层等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主要自然灾害、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等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主要灾害风险评估与区划以及灾害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等。
(三)普查范围。普查覆盖我县全部区域。
三、普查任务、时间安排及职责分工
(一)普查任务。开展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风险要素全面调查,突出地震、洪水、地质灾害和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建立健全临沭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数据库;根据应用需要编制临沭县1:50000或1:100000自然灾害系列风险图等。
(二)普查时间安排。本次普查标准时点2020年12月31日。2020年为全国普查试点阶段。2021年至2022年为全面普查阶段,以县为单位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编制单项和综合灾害风险与防治区划图,形成普查成果。具体时间安排:2021年全面开展调查,完成普查对象清查登记、调查成果汇总分析和调查数据梳理等工作。2022年进行风险评估与区划,建设普查数据库,完成单灾种和综合风险评估与区划、成果验收和应用研究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1.县级:成立普查机构,落实普查人员队伍和配套经费;组织开展普查宣传和镇(街道)、村(社区)普查员技术培训;负责编制县级普查实施方案和工作方案;开展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水旱灾害、森林火灾等主要灾害致灾调查与评估、承灾体调查与评估、历史灾害调查与评估、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与评估、重点隐患调查与评估等工作;负责普查数据成果审核汇总,形成县级灾害风险普查成果。2.镇街和社区(行政村):开展基层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家庭综合减灾资源(能力)调查,并协助各部门开展相关调查任务。
四、普查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成立临沭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普查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领导小组属于阶段性工作机制,不属于新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即撤销。县从相关部门、专业机构抽调业务骨干人员,配足配强普查办公室工作力量。
(二)经费保障。普查工作经费由市、县分级负担,市级财政主要负责市本级相关支出及市级部门承担的跨县区普查工作相关支出,县按照事权支出责任承担本级支出。按照勤俭节约、“过紧日子”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与自然灾害防治相关领域现有资金统筹整合,避免重复安排,严格绩效考核,杜绝浪费和违规使用。
(三)技术保障。建立健全专家和技术队伍,综合分析各部门常态化灾害风险调查和隐患调查等已有成果和业务现状,做好灾害风险普查的技术框架设计、实施方案和人员培训等任务,牵头负责综合风险普查技术指导和总结等工作。
(四)质量保障。根据国家相关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质检核查、汇交审核、验收等制度,明确全县各级各部门开展专项成果和综合成果的质量管理职责、任务和办法,建立全过程质量控制、分类分级质量控制、质量管理督查抽查的相关工作机制。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数据,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可靠。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结果要逐级上报,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对外发布。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涉密资料和数据,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和要求,为开展普查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临沭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临沭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朱凤华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张思平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高详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应栋 县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刘 萍 县委统战部副部长
李艳华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县服务业发展
促进中心主任
张 慧 县教育和体育局副局长
曹传民 县工业运行研究中心副主任
景 健 县公安局副局长、县信访局党组副书记
高文祥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锦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张卫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何 莹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唐 克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杜洪伟 县水利局副局长
刘国栋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胡怀宪 县商务局商务服务中心主任
解修良 县卫健局副局长、县爱卫办主任
高 峰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禚宏刚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张 美 县统计局副局长
王建军 县地震监测中心四级主任科员
仓 波生态环境分局应急中心主任
杨 昆 县气象局副局长
赵 鹏 县银保监组副主任
吴广东 临沭街道党工委委员、武装部长
李国宝 郑山街道办事处二级主任科员
李严勋 蛟龙镇二级主任科员
李晓飞 石门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王克忠曹庄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刘红光 青云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
陈久斌 大兴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解志荣 玉山镇人大副主席
高树洪 店头镇党委委员、副镇长
何文军 临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应急局,承担日常工作。县应急局局长张思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县应急局副局长高峰任办公室副主任。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0〕32号
大兴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上级驻沭派出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大兴镇驻地临沂市正荣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实施停业关闭措施。
一、大兴镇驻地大兴镇便民服务中心东邻临沂市正荣食品进出口有限公司(门牌挂临沭县金波食品厂)违法建设并进行生产的项目,属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按照“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吊销执照”的要求,于2020年12月2日前彻底拆除。
二、大兴镇人民政府对停业关闭工作负责,负责牵头组织人员进行停业关闭。发改、供电部门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停供生产用电,未经县政府批准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恢复供电。生态环境、公安、工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共同搞好停业关闭工作。对阻挠执法、暴力抗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打击,以创造良好的执法工作氛围。对镇街、部门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影响的,县政府将启动政务督察,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审批不得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行政审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信、发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一律不准办理任何手续,各银行不准贷款,供电部门不准供电。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6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审服发〔2020〕11号
各科室、各中介代理机构:
为统一规范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县分中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中心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修订了《临沭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11月20日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制度
一、工作人员现场行为规范……………………………………………3
二、保密制度……………………………………………………………5
三、档案管理制度………………………………………………………7
四、监控室管理制度……………………………………………………9
五、评标专家现场行为规范……………………………………………11
六、巡查工作制度………………………………………………………13
七、代理机构工作规范…………………………………………………15
八、保证金管理办法……………………………………………………17
九、评标专家管理制度…………………………………………………20
十、评标专家抽取制度…………………………………………………24
十一、服务区窗口工作人员工作纪律…………………………………26
十二、交易信息发布制度………………………………………………28
十三、专家抽取室管理规定……………………………………………32
十四、开标区管理制度…………………………………………………33
十五、开标纪律…………………………………………………………35
十六、评标(审)会议程序……………………………………………37
十七、评标(审)纪律…………………………………………………39
十八、评标区管理制度…………………………………………………41
十九、询标程序…………………………………………………………48
二十、询标室管理制度…………………………………………………49
二十一、计算机管理制度………………………………………………50
二十二、延时值班调休制度……………………………………………52
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2016〕218号),制定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职责。
1、交易中心应对招标人、委托人、采购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出具项目合法合规性材料的交易项目,办理项目登记审核。
2、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将招标人(采购人)提供的招标(采购)公告、招标(采购)文件等交易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3、就对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和供应商等各方主体,交易中心为其办理进场交易手续,统一安排 开、评标各项工作。
4、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 对受委托或授权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按规定查验 参与交易活动各方主体资格。
5、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保证金收退制度。完成项目交易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规定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6、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受委托(授权)组织实施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组织使用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分库)抽取专家,组织督促相关方确认交易结果,依据相关规定发出《中标通知书》。
7、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将交易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档、纸质资料和音视频等,按有关规定归档保存,并提供查询服务。
8、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将各类公共资源交易公告、资格审查结果、交易过程信息、成交信息以及有关变更信息等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及时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发布,并同时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 他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除外。
9、交易中心应做好开标、评标准备工作:
交易中心应做好开标、评标准备工作。检查各类设施,确保开标室、评标室、专家抽取室、电子监察室、交易大厅等场地设施的正常运转。
10、交易中心应维持交易现场秩序,监督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开、评标各方主体的场内行为。主动监测、制止、纠正交易中发现的各方主体违规违纪行为,及时通报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并做好记录。
11、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开标、评标现场各项服务工作, 在开标、评标结束后及时检查开标室、评标室内的设备完好情况, 卫生情况等。
12、交易中心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规查看和向他人泄露各类投标人投标、投标保证金缴纳等情况。不得违规查看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评标情况等应保密的有关信息。
二、保密制度
一、保密原则
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的原则,确保秘密信息不外泄,保证招标投标工作顺利进行,所有参加招投标活动的主体都必须遵守有关保密规定、纪律要求和本制度,承担保密任务,严防泄密行为损害国家和集体经济利益。
二、公文保密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有关法规,遵守保密纪律。密件、密品的收发必须严格履行登记、签收、清退等手续;使用、保存密件、密品应有可靠的安全保密防范措施。
三、业务保密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
1、不得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信息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
2、不得在规定时间前抽取、通知专家,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不得泄漏评标内容。
3、有关招投标文件、资料等在公开前应注意保密存放,不得随意放置。项目结束后,应在一周内进行整理并移交档案室或进行电子归档。项目归档后,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借阅。确有必要借阅或查看的,应办理相关借阅或查看手续,重新归档时,档案管理员经核查无误后,办理归档手续。
4、招标文件、评标办法、邀请供应商、评委名单及其他应保密的资料,以及在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品等要及时销毁。
四、计算机信息保密
1、计算机内的未公布信息应注意保密。
2、严禁利用工具软件下载上传中心网站上的数据库信息。
3、工作人员不得泄露维护密码。
4、非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或借用中心的微机、设备、软件及相关资料。
5、严禁非工作人员访问服务器文件数据。为保证中心数据库的安全,必须安装即时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
6、严禁利用评标室电脑连接U盘等外接存储设备。
三、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的范围、内容。主要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和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产权交易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图纸、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业务资料,同时包括上级、本级及公共资源交易统一平台延伸的各类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交易规则、制度、文件、会议资料和统计报表等资料。
2、档案的要求
(1)凡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字迹工整、图像清晰、签字手续完备,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便于长期保存。
(2)业务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招投标交易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卷内材料按照工作流程的顺序排列,项目档案按照年度项目编号顺序进行和汇编目录,业务科室应在每月25日前整理完毕并移交档案室。电子档案由业务科室负责下载有关档案文件,妥善保存有关数据硬盘,硬盘存储满后及时移交档案室存档。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三个月内由会计整理、立卷,并由财务部门保存一年后移交档案室。
(3)中心档案室应在每年的九月份之前完成上年度档案的立卷、装订和编制目录工作,并制作档案清册,列明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应保管期限等。
3、档案查阅办法
(4)中心工作人员需查阅或复印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并经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外单位人员确需查阅或复印公共资源交易档案,应填写《档案查阅登记表》,并经中心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查阅。
(5)业务档案原则上不得外借,仅供交易中心查阅使用,确需外借的应由中心负责人同意批准。
(6)查阅档案严禁在档案资料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4、档案的交接。档案管理人员变更,应当编制档案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档案名称、卷号、册数、已保管期限等。交接双方按照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进行交接,并由相关科室派员监交。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和监交人应当在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5、档案存档时间。严格执行有关国家规定,一般不得少于15年,其中建设工程交易档案永久保存。
6、本办法适用于临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档案管理。
四、监控室管理制度
1、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信息管理科负责监控室的调配使用和管理。实时监控及音像录制,确保监控设备运行正常。
2、为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实时现场监控音、视频,根据交易中心和相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意见,及时准确的提供有关内容。
3、调阅、复制交易音像资料,需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领导批准后, 在监督人员陪同下在指定地点调阅。
4、监控机房内的计算机必须专机专用,保证网络畅通,并定期检查机房网络线路及电路,防止电路短路造成设备损坏。不得擅自挪动、携带监控室的设施、设备。
5、开、评标期间,监控或监督工作人员不得脱岗,严格按规程操作,保持机房干净整洁,注意防潮、防火,严禁吸烟,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
6、进入监控室的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原则,不准以拍照、电话等方式向他人透露监控情况,不得使用监控计算机从事与监控无关的任何活动。
7、严禁无故中断监控,严禁擅自删除监控资料,严禁擅自拷贝、复制、外借或者播放监控记录。
8、监控室工作人员必须确保交易活动监控记录信息完整,定时进行备份,做好标识及时移交档案室存档。
9、行政监察、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招标(代理)单位相关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电子监控室的,应挂牌进入,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
10、监督人员主动监测开标、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予以制止、纠正,妥善保留证据材料,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并做好相关记录。
五、评标专家现场行为规范
1、评标专家应持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到达专家休息室报到,接受相关人员核对身份。
2、进入评标区前,评标专家须将个人携带的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等物品按要求存放。
3、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外界联系;确需对外联系的,应经监督人员同意,并到评标区指定地点使用专用电话联系。评标专家在评标结束前原则上不得离开评标区;确需离开的,应经相关监督部门书面同意并由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做好登记。
4、与评标专家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专家应主动申请回避。
5、评标专家不得在评标前与招标人、投标人或监督管理人员接触,不得有影响公正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6、评标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独立评审,不得对其他评委施加影响,不得向需要澄清的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
7、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有疑义,需要投标人进行说明的,应使用评标室内的变声询标系统。
8、评标专家应在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并签字后离开评标区,不得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9、在评标工作中,评标专家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对评标报酬有异议或其他个人利益为由妨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
10、评标专家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打听或透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文件评审情况等有关保密的信息。
六、巡查工作制度
一、巡查人员
交易中心组成巡查小组,巡查人员由有关科室工作人员组成,交易信息管理科牵头。
二、巡查时间
巡查工作在开评标期间,以“全天候、全方位”的方式进行巡查。
三、巡查要求
1、巡查人员要全面、客观、公正地开展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科长处理,情况复杂的向中心领导或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2、巡查需填写巡查工作日志,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如实记录。
四、巡查内容
1、对项目的开标、评标区域进行巡查,监测、制止、纠正违反中心现场管理制度或违法违规的行为。
2、进场交易项目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的依法履职情况。
3、招标人、代理代理机构、投标人(供应商)、竞买人、评委会成员等交易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的履职和遵纪守法情况。
4、代理代理机构人员规范佩戴胸牌、身着编码服装情况和场内行为。
5、代理代理机构进入评标区人员数量、设备仪器情况,按有关规定组织开标会议情况以及开标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组织是否严密。
6、开标区、评标区、代理服务区器材、设备、设施、网络等运行情况。
7、参加开、评标项目公证员履职和遵章守纪情况。
8、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遵守交易管理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以及工作效率、服务质量等。
七、代理服务规范
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实施条例、《山东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公管〔2018〕1359号)和《临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三方评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临财采〔2020〕14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进入临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代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的代理服务行为,保障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公开、公平、公正的代理服务秩序,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本工作规范所称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进入交易中心开展代理服务业务的代理服务机构。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工作人员。法律、法规对设立代理机构有其他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2、代理机构从事代理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在其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接公共资源交易代理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委托人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代理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代理活动相 适应的业务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4、凡在交易中心开展代理服务业务的代理机构,应当确定驻交易中心承担相关代理服务的工作人员。将代理机构及工作人员相关信息录入交易系统。
5、代理服务机构不得收取代理服务费以外的费用。
6、在执业过程中,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 转报有关监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清出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
7、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市交易中心、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代理行为的现场监督管理。
8、交易中心对代理服务机构进行定期评价。具体内容见《交易中心对代理机构服务质量情况评价表》。
9、代理机构评价办法另行公布。
八、保证金管理办法
1、交易保证金是指投标人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递交、约束投标人或竞买人履行其投标义务的担保,包括投标保证金、竞标保证金等。
2、交易保证金实行专用账户管理。
在工程建设项目、产权交易等招投标交易活动中,招标人委托交易中心开设指定账户并对外公开,负责交易保证金的收取、退还、保管和保密等工作。
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活动中,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交易系统,通过竞买保证金支付模块向保证金专用账户足额交纳竞买保证金。国有建设用地主管部门对土地竞买保证金有专门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3、交易保证金的设定。
(1)交易文件和公告中应当明确交易保证金专用账户的户名、开户银行、账号、缴纳方式、缴纳金额、到账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2)交易保证金的缴纳方式和缴纳金额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交易保证金的缴纳。
(1)投标人(竞买人)按照系统自动生成的账号(子账号) 缴纳保证金,每一个项目(标段)或者宗地对应一个账号。
(2)投标人(竞买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仅限当次交易项目(标段)或者宗地有效,不得重复替代使用。
5、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招标人(代理机构)登录交易系统自行查看(打印)保证金入账明细。
6、交易保证金的退还
(1)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①正常退还程序
未中标保证金:中标公示期满5日内,由业务科室通过系统提交未中标单位的保证金信息,经财务科、交易中心负责人确认后,银行通过系统自动退款至企业缴款账户。
中标保证金:中标单位保证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退还。业务科室通过系统提交中标单位的保证金信息,经财务科、交易中心负责人确认后,银行通过系统自动退款至企业缴款账户。
②异常退款
因投标人信息变更、账户冻结等多种原因导致保证金暂时无法退还的,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收款人通过系统提交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确认通过后银行通过系统自动退款至投标人缴款账户。
(1)政府采购保证金退还
未中标保证金: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保证金。
中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投标保证金。
7、保密规定。
交易中心应与合作银行签订保密协议,合作银行应为交易中心提供保密的交易保证金管理信息系统对接。
8、从事保证金管理的部门和工作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有关职责造成泄密的,按照《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规定执行。
九、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鲁政字〔2016〕218号)和《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2017年)制定。
一、专家纪律
专家在评标评审期间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在进入评标区前,应主动出具身份证明,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存放指定位置。任何时候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评标评审资料。
二、专家权利
评标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约请,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
(二)查阅与交易活动有关的文件等资料。对交易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问题,有权要求相关交易主体作出解答或者澄清;
(三)依法依规独立进行评标评审,提出评标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对评标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以书面方式阐述不同意见和理由;
(五)按照规定获取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六)抵制和检举评标评审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专家义务
评标评审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参加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活动;
(二)按照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评标评审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进行独立评标评审,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遵守评标评审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四)对评标评审过程保密,不得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五)及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评标评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质疑、投诉、申诉、复议和诉讼等事项;
(七)参加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专家暂停一年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年内不得以专家名义参加评标评审活动:
(一)不按时参加评标评审2次以上,或随机抽取抽中后4次以上不参加的;
(二)个人评标评审意见2次以上被要求复议,且被证实评标评审工作存在明显错误的;
(三)被招标人3次以上评价为不合格的;
(四)不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五)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五、专家诚信管理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诚信记录,并统一纳入专家信用信息库:
(一)明知应当回避而不主动申请回避的;
(二)委托他人代替评标评审的;
(三)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评审程序正常进行的;
(四)不按照评标评审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评审的;
(五)在评标评审过程中有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行为的;
(六)拒绝在评标评审报告上签字,且没有书面提出意见及理由的;
(七)不协助、不配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及调查工作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评审行为。
六、专家黑名单管理
评标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有关部门,取消其专家资格,列入中心“黑名单”,3年内不再聘用,并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公告。
(一)以虚假材料骗取评标评审专家资格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三)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四)在评标评审结果确定之前,泄露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参与的评标评审项目的;
(五)询问招标人代表倾向性意见的;
(六)泄露评标评审文件、评标评审情况和在评标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影响评标评审结果的行为。
七、专家回避制度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参加评标评审活动前3年内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三)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四)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专家发现自己与参加评标评审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招标人、中心工作人员发现专家与参与评标评审活动的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十、评标专家抽取制度
一、设立专家网络抽取终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对安全、独立的专家抽取场所;
(二)有相应的硬件设备与网络环境,具备电脑随机抽取、语音自动通知、密封打印名单等功能;
(三)有健全完善的专家网络抽取终端管理办法、工作流程和保密制度。
二、专家网络抽取终端使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专家网络抽取终端的使用情况。
三、凡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活动所需专家应当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需要的,可以从全国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法律法规对专家抽取与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由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监督下,通过专家网络终端抽取专家。
专家抽取的范围,可根据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额度、技术复杂程度、专业性特点、所在区域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设立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专家的抽取和使用。
六、专家的抽取时间应当在评标评审活动开始前半天或前1天进行,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天。
七、专家抽取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进场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由招标人填写《评标评审专家抽取登记表》;
(二)招标人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监督下,随机抽取评标评审专家,共同签字确认。
(三)评标评审活动开始时,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现场核对专家名单,并组织专家进入评标评审室。
八、对同一个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评标评审,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只能为1人。
九、预定的评标评审时间开始后,出现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标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补充抽取专家。发生无法及时补足专家情况的,招标人应当立即停止评标评审相关工作,妥善保存评标评审文件,择期重新按程序组织评标评审。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确认后,招标人可以直接确定专家:
(一)国家和省专家库没有符合条件专家人选的;
(二)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招标(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合适专家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随机抽取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有特殊要求的。
十一、评标评审专家名单在评标评审活动完成前应当严格保密。评标评审活动完成后,招标人或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将专家名单以及自行选定专家情况的说明,随同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
十一、服务区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1、上下班考勤规定。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岗;必须实行AB角制度,不得出现因工作需要或病事假不能到岗造成的业务不能办理的情况。
2、工作纪律。工作人员应严格做到工作时间不在办公电脑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不得大声喧哗、串岗。遵守廉政规定,不得接受办事单位或人员的宴请和馈赠礼品等。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下班或节假日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电子设备电源,注意防火防盗。
3、工作人员职责:
(1)负责接待到服务窗口办事的交易各方主体,对申请人现场或网上申报手续和申请事项进行现场或网上办理,凡申报材料齐全的要直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的,要对所需提供手续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能即时办结的须即时办结;
(2)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和微笑服务,努力做到服务零距离、办件零差错、效能零投诉,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热情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3)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主动向主管领导反映,积极协助解决遇到的问题。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4、服装礼仪规定。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应坐姿端正,举止大方;应当按要求统一着装,佩戴胸牌,使用文明礼貌用语,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5、卫生责任制度。工作人员应自觉维护窗口的办公环境,保持窗口整洁。
十二、交易信息发布制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11月财政部令第101号)、《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0号)、《拍卖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制定。
1、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是指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必须公开或可以公开的招标(交易)公告、资格预审信息、公示信息、成交确认信息、变更公告等交易信息。
2、发布是指通过指定的媒介将信息向社会进行公告的行为。
3、招标(采购)人按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将公共资源交易公告、成交确认、变更公告等信息提交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及时发布。
4、招标(采购)人提交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内容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其中:
(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①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③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④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有招标人和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应当按规定进行电子签名。
⑤ 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的内容必须一致。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内容不一致,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⑥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缩小公共资源交易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⑦ 发布招标公告不应少于5日(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为10日)。
(2)政府采购公告
①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投标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②资格预审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招标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供应商资格要求,及审查标准、方法;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标人应当提供的资格预审文件的组成和格式;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③中标、成交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采购项目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定标日期(注明招标文件编号);本项目招标公告日期;中标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评审专家名单;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公告应当载明项目报批情况,出让人的名称和地址,出让用地的面积、界址、空间范围、现状、使用年期、用途、规划指标要求,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以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索取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招标拍卖挂牌时间、地点、投标挂牌期限、投标和竞价方式,确定中标人、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投标、竞买保证金和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国有建设用地主管部门有专门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3)国有(集体)产权挂牌、拍卖、竞价和招标公告应载明项目报批情况、标的情况、交易方式、价格(挂牌)、报名地点和时间、标的展示时间和地点、咨询地点和时间、交易时间、报名条件、办理手续和其他必须载明的事项。
5、工程建设项目交易信息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信息由出让人拟定,经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提交交易中心发布。
6、国有(集体)产权交易信息由委托人或其代理机构拟定。
7、各行业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网站)、省、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介。
8、已发布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有错漏或变动,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发布变更公告及时纠正。变更公告必须与所更正的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发布的媒介一致。
十三、专家抽取室管理规定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市综合评标专家库的系统建设、运行使用和日常维护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评标专家的动态管理;
二、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出专家抽取室。确因工作需要进入专家抽取室的,需经专职人员对其身份进行核对确认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
三、未经专家抽取室专职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抽取室办公设备,不得随意查阅、涂改、复印、摘抄、携带有关资料。需领取的有关资料,应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四、未经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书面批准,任何人不得外借、外传(复制)评标专家的相关信息、资料;
五、加强日常管理,落实保密制度,服务热情周到。
十四、开标区现场管理制度
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一、开标会议开始前,招标人(代理机构)应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开标室,并负责清场,组织投标人进场,填写相关表格,交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检查,并作为项目招标资料存档备查。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及行政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或公证人员)应全程参加开标活动,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业务科室负责开标活动的见证服务工作,检查设备运转使用、见证代理机构履职情况。
二、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准时参加开标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后提交的任何投标文件及材料不再接受。
三、开标会议由招标人(代理机构)主持;各投标人与会人员原则上不超过3人。
四、招标人(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按时宣布开标开始和开标纪律,并公布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公证人员)等有关人员工作单位、姓名。
五、开标人按照递交标书的时间顺序点名确认投标人(或委托代理人)及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人员到场情况,并在现场监标人员的监督下核实其身份证明。
六、采用人工唱标的项目开、唱标前,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监标人员与被检查的投标人应对检查结果确认无误后签字。由招标人按照递交标书时间的逆顺序,一般按照技术标、商务标顺序逐一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约定的其他主要内容。唱标必须准确完整,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评标时不予承认。唱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有关内容应各唱两遍。
七、采用电子唱标的项目,开、唱标前,由监督机构或公证执业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与相应的投标人对检查结果确认无误后签字确认,按照递交标书时间的逆顺序,一般按照技术标、商务标顺序逐一解密后,由唱标系统自动唱标,唱标后打印开标记录表,投标人签字确认。
八、设有标底的项目,开标人公布标底。
九、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工作人员对开标记录进行签字确认。招标人自愿聘用公证的,公证执业人员应依法对开标活动全过程进行公证记录,并出具公证文书。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十、开标会场不得大声喧哗,与会人员应主动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关闭或设臵为静音状态,不得在场内随意走动;投标人如有疑问,应举手申请并经开标人同意后发言;如有质疑、投诉可在会后向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质疑、投诉或举报,但不得在开标会场吵闹、滋事。
十一、开标会议结束后,进入评标阶段,所有与会人员离开开标室到等待区等候。
十五、开标现场纪律规定
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一、开标会议开始前,招标(代理)人应负责清场,参加会议的人员凭身份证、投标单位委托书等相关证明进入现场,凡与开标无关人员应退出会场,未经许可,不得进入。
二、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及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其他人员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准时参加开标会议;参加会议的人员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开,并在指定座位就坐;不得互相讨论、大声喧哗或在会场内随意走动;要爱护公物,不得吸烟、随地吐痰;所有参会人员自觉关闭通讯工具,不得接听或拔打移动电话。
三、投标人如有疑问,应举手申请并经开标人同意后发言;如有质疑、投诉,可会后向招标人或有关监管部门提出书面质疑、投诉或举报,但不得在开标会场吵闹、滋事;对蓄意干扰、破坏和影响会场秩序的单位和个人,工作人员有权将其清退出场,作为不良记录登记在案。
四、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禁止以串标、围标、行贿、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非法手段谋取中标。
五、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并对所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开标人、唱标人、监标人、记录人及有关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公证人员应全程参加开标活动,并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七、开标会议结束后,投标人代表应立即离开现场,在等候区等候评标结果,禁止以任何借口进入评标区和接触评标委员会成员。
十六、评标(审)会议程序
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实施条例、规章等制定。
一、招标(代理)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按评标(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评委)名单核对评标专家身份,组织评委及与会监管等工作人员签到。
二、招标(代理)人或相关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宣布评标(审) 纪律,征询评委有无回避申请,评委签署《评标(审)委员会成员承诺书》。
三、评标(审)委员会按规定确定评委会组长。
四、招标(代理)人介绍工程(项目)情况、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主要内容和评标(审)办法及开标情况,分发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
五、评标(审)委员会组长召集评委,按照系统自动分配的账号密码登录系统,按照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标(审)办法,逐个对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需进行询标的,评标委员会应事先共同讨论确定询标题目及内容。
六、评委独立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对各投标(资格预审申请)书评标(审)得分的计算、复核、汇总工作由系统自动统计。
七、评标(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处理或向招标(代理)人提出处理建议,并作书面记录。评标(审) 委员会组长、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人员或招标(代理)人发现个别评委评分与大多数评委评分差异过大,有权要求该评委进行复核并作出解释,并做好记录,也可事后提请相关监管部门对其评标(审)结论进行后评估。
八、评标结束后,评标(审)委员会组长汇总评审结果、形成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电子签名确认后提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确定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代理)人宣布会议结束。
十七、评标(审)纪律
根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有关实施条例、规章等制定。
一、评委应准时在指定的评标室参加评标(审),不得迟到、早退、无故缺席或委托他人;
二、评标(审)活动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与评标(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会场,不得携带任何通讯工具进入会场;
三、评委出席评标(审)活动,应提交身份证明,依法接受中心工作人员和有关监管人员的核验和监管;
四、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委,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五、评委在评标(审)过程中,应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客观公正地对每份投标(资格预 审申请)文件进行独立评标(审),提出评标(审)意见并承担个人责任。不得向招标(代理)方探示授标意图,不得将对投标人的个人成见带入评标(审);
六、参与评标(审)会议的评委及监管等有关工作人员,应佩带胸片标识入座。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审)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向外透露与评标(审)有关的情况;
七、评标(审)活动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或者影响评标(审)过程和结果。招标(代理)人在介绍招标项目情况时以及评标(审)中,不得以任何方式交待授标倾向或推荐投标单位;
八、评委和有关工作人员如有特殊情况,需暂离评标(审)会议现场的(但不得离评标区),应事先征得有关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或招标(代理)人同意,方可离开;
九、有关监管部门现场监管人员或招标(代理)人应及时制止和处理评标(审)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现象,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应自觉抵制并坚决反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评委及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评标(审)会议结束后,评委和监管工作人员可离开会议现场。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及时检查并关闭评标室电脑、电子设备以及电源开关,在确认无误后离开评标室。
十八、评标区现场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开评标场地使用管理,保障现场开评标活动规范有序进行,根据《山东省公共资源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结合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交易中心开评标场地(以下简称“场地”)由开标区、评标区、专家抽取室、电子监控室、询标室、信息发布大厅等功能区组成,主要用于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的开标、评标活动。交易信息管理科负责评标区的见证、服务工作。
三、交易中心负责现场管理协调、场地服务保障和设施设备维护工作。
四、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开、评标活动。在场地使用前,应确认现场设施和电子设备完好、状态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开关设备,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使用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向交易中心报备。
五、进场各方交易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和配合交易中心的统一管理,遵守公共秩序,自觉爱护公物,维护社会公德。评标区禁止吸烟。
六、交易中心开评标场地采用预约制度,交易中心负责登预约、安排、调整开评标场地。
七、项目登记进场后,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在发布交易公告时申请预约场地。申请场地时应如实填写项目信息、使用时间和潜在投标人预估数量、评标室席位、隔夜住宿需求等。
八、进场交易项目通过全流程电子化方式进行,鼓励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无需到开评标现场参加交易活动。若确需投标人现场提交样品、演示、答辩或开评分离需要封存标书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在申请场地前向交易中心提出说明。
九、交易中心按照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申请合理安排场地。开标场地信息在交易中心信息发布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十、项目需要变更场地或项目终止取消场地预约的,应提前1个工作日联系交易中心。
十一、交易中心开评标场地内工作人员统一身份识别。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穿着统一着装、佩戴工牌。
十二、参与开标活动相关人员应按公布的开标场地信息,到指定的开标室开标。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既定开标时间30分钟前到达开标现场,做好开标前各项准备工作。
十三、项目开标前,若预计到场投标家数较多,或标书、样品较多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提前向交易中心报告,做好相关预案,增派开标辅助人员,保证开标活动有序进行。
十四、交易中心评标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人员进入评标区须通过出入和身份核验,并在指定评标室或指定区域活动。
(一)现场工作人员。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评标区的,根据系统授权和出入登记后进入相应工作区域。
(二)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在系统中录入身份信息,通过身份核验后进入指定评标室。原则上每个项目安排2名负责组织评标工作人员。确因项目重大、评审程序复杂等原因,可向交易中心申请增加1-2名辅助工作人员。
(三)评标评审专家。从省综合专家库随机抽取的参与当天评标活动的评标评审专家,在评标区入口存放通讯设备,领取专家出入证,通过身份核验后进入指定评标室。
(四)业主确定评委(含业主评委,省库外抽取、推荐评委)。项目单位递交介绍信,领取出入证件后,通过身份核验后进入指定评标室。业主派代表参加评委,5名评委的项目可派1人参加,7名评委的项目不超2人参加。
(五)如果委托公证的,必须为2人,至少1人具有公证执业资格。
(六)其他人员。技术、物业等其他人员应在出入口进行登记,经交易中心现场工作人员确认后进出评标区。以上所有在系统中录入的人员身份信息在开标后一小时前均可录入,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及时完成录入。
十五、现场监督人员、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评审专家、业主确定评委通过身份核验只能进出评标区一次。项目评标结束后,评标室内相关人员应统一离开评标区。如有出评标区看样品等事项出入评标区的,需要向交易中心备案。
十六、因项目评审或其他特殊事项需要中途离开评标区的,应经监管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同意。现场工作人员登记进出时间和进出原因等信息,并在监管人员或公证执业人员、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见证下进行。
十七、进入评标(审)程序后,评标(审)现场封闭,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出入,评标(审)期间不得与外界联系,各评标室人员不得随意出入所在评标室,不得相互串岗,不得在评标室外谈论与评标事项有关内容。
十八、招标人需要在评标(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材料,交由代理服务机构代为宣读。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所述范围,书面材料作为招标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十九、代理服务机构要如实记录评标(审)专家的意见,不得在评审记录中篡改评标(审)专家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不得有任何倾向性或虚假性陈述或说明;不得违反规定向外界泄漏任何有关评标(审)情况和其他信息;不得有其他违反招标规定的行为。
二十、评标(审)专家需严格按照评分细则独立评标(审)和公正评分,做到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发表与评标(审)项目无关的任何言论,不得恶意串通,不得对其他评委施加影响,如发现授意、暗示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自觉抵制并应向行政监管部门、综合监督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报。
二十一、评标(审)专家和代理服务机构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标(审)工作,不得发表具有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修改或细化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审)程序、评标(审)方法、评标(审)因素和评标(审)标准,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
二十二、需要二次报价的在开标室进行二次报价。二次报价表需由报价单位授权人员签字按手印确认后作为评标(审)资料留存。
二十三、进入评标区的所有与项目评标有关人员应将各类背包挎包、通讯工具(含智能手环、手表、手机)、网络设备、录音录像设备等统一存放在评标区外的专用储物柜内,严禁带入评标区,评标过程中如需使用录音录像设备应提前向交易中心提交申请,经登记后方可携带。
二十四、项目演示需使用笔记本电脑、无线路由器等设备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提前与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联系领取,评标结束及时归还。
二十五、因项目评标需要,需上网查询有关信息的,应提前向交易中心递交申请,交易中心留存查询页面历史记录。
二十六、进入评标区人员就按照规定正常使用计算机,不得连接、使用任何移动存储设备,私自更改计算机网络设置,不得使用手机及各种通讯软件(QQ、微信、微博、邮箱等),不得浏览无关网页。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使用通讯工具对外联系的,使用交易中心内线电话,也可经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管人员同意后,使用交易中心提供的专用电话。
二十七、参与评标(审)活动的所有人员未经工作人员允许,不得擅自开启和使用评标区内电子设备,不得未经同意私自接入外网。评标(审)结束后代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需关闭相关电子设备,关闭评标室电源。
二十八、评标(审)需询标时,一般采用书面或语音形式进行,由招标人(或代理服务机构)填写《询标通知单》,写明询标对象、询标内容、询标形式等,与评标区专职管理人员联系落实询标事宜。评标区专职服务人员应安排好具体询标室,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采用书面形式询标的,询标答复文件由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在监管人员的见证下进行。采用语音形式询标的,由招标人(或代理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在评标室内,按《询标通知单》确定的询标顺序,逐个通知询标对象,并记录通知情况。特殊项目,确需投标企业人员进行当面问答询标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管人员同意后进入评标室,并做好询标记录。
二十九、项目需现场演示、答辩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提前1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递交申请。项目演示需使用笔记本电脑的应报交易中心批准或向交易中心申请借用。
三十、进场交易项目规定需提交大型样品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提前将有关样品数量、尺寸等要求告知交易中心,按交易中心安排的时间和地点运输、摆放。
三十一、样品需要安装演示的,需提前告知交易中心,并组织好投标人有序安装摆放。
三十二、进出搬运投标样品不能影响其他评标活动正常进行,做到文明搬运。如在搬运过程中对交易中心场地、物品造成损坏,由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负责赔偿。
三十三、评标结束后,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立即将样品搬离评标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立即搬离的,在征得交易中心同意后,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搬离。逾期仍不搬离的,交易中心将直接进行处理。
三十四、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应妥善处置投标人提交的样品或其他资产类物品。
三十五、进场交易项目评标评审时间原则上应在当日18:00前结束。预计不能按时结束的,应在当日17:00前提出申请,经交易中心同意最晚可延长至22:00。超时仍未完成评标工作的,应当充分征询评标(审)专家和所有工作人员健康状况和加班意愿,对需要休息的相关人员引导至评标区内专家休息室休息。不在评标区内休息的,需提出解决方案,应经监管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同意,隔日在工作时间延续评标工作。
三十六、项目当日评标评审因超时未结束,应经监管部门或现场监督人员同意进行封标的,项目单位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在现场监督人员监督下将评标室封闭并张贴封条。
第八章评标评审延时管理
三十七、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交易中心及时予以纠正;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交易中心视情节报告行政监督管理或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部门给予暂停或终止进场从业资格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九、询标程序
询标由评标(审)委员会负责,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明确询标提纲。评标(审)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入选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投标文件的基础上,就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不一致、不完整、明显算术错误或有疑问而需要投标人予以澄清或解释的内容,形成书面询标提纲和询标单位顺序。
二、组织询标。评标(审)委员会按询标提纲进行询问,被询标人在评标(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引导下,按序进入询标室指定的位臵,通过变声系统,进行澄清或解释。特殊情况,被询标人无法通过变声系统进行询标时,经现场监管人员同意,按序进入评标室当面进行澄清或解释。被询标人澄清或解释的内容由评标(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也可作书面回复,并经评标(审)委员会与投标人双方签字确认。
三、形成书面询标意见。评标(审)委员会根据询标情况作出书面询标意见,并记录在书面评标(审)报告上。
二十、询标室管理制度
一、被询标人必须是评标(审)委员会指定单位的相关人员,人数不得超过2人。
二、被询标人必须主动向评标(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出示能证明其身份的证件,按照工作人员的引导在指定的位臵接受询标。特殊情况,被询标人无法通过变声系统进行询标时,经现场监管人员同意,按序进入评标室当面进行询标。
三、评标(审)委员会应按询标提纲进行询问,被询标人应按照评标(审)委员提出的问题认真回答,不得回答与询问无关的问题。
四、工作人员应当做好询标书面记录,被询标人在评标(审) 委员会明确告知询标过程已经结束时应及时离开,擅自离开不接受 询标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达询标室接受询标的,由评标(审)委 员会做出处理决定。
五、询标双方应对询标书面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询标书面记录是否作为评标(审)的依据,由评标(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作出书面询标意见,并记录在书面评标(审)报告上。
六、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通知、引导和记录工作。
二十一、计算机管理制度
一、中心应明确专人管理计算机网络,做到专人管理,专管专用、责任到人。
二、计算机网络控制室必须做到房间独立、系统独立、人机分离,防火、防水、防潮、防静电、防虫蚀、防窃听、隔音、隔光等。
三、中心计算机系统必须定期升级、杀毒、定期组织检修,定期(每月至少一次)组织保密性能和其他性能的检测。
四、中心计算机实行内外网隔离,严禁在上内网的同时接入互联网,以免造成信息泄露或因病毒侵入而引起网络瘫痪或其他损失。违者,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责任。
五、中心电子监控系统管理按监察部门要求执行。
六、对于联网计算机,需安装其它软件时,须向中心综合信息科提出申请,经中心领导批准后由相关专业人员负责安装。
七、除负责硬件维护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拆卸所使用的计算机或相关的设备。
八、各类数据必须定期备份,重要数据应进行双机备份。
九、输入计算机系统的各种信息,涉密的应做到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任何人提供、泄露;任何人不得将信息载体带出中心,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十、工作人员必须按要求和规定,科学、及时、准确、全面地采集、输入、输出信息,为中心领导及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十一、未经保管人同意,不得使用他人的计算机;禁止外来人员操作、使用内部电脑设备,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十二、严禁利用计算机进行违法活动,严禁工作期间利用计算机进行炒股或玩游戏。
十三、未经中心综合信息科允许,不得擅自进出机房,不得随意更改机房设备的各项配臵或安装软件。
十四、工作人员调动时,必须经中心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检查所属计算机安全使用情况,确认后方可调离。
十五、下班后必须关闭计算机电源。
十六、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当事人及直接领导责任:
(一)自选安装和使用未经许可的软件(含游戏)。
(二)擅自使用他人计算机或通过他人的计算机从事违反中心规定的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计算机损坏的。
(三)擅自更改计算机IP、用户名设定的。
(四)未及时检查或清洁计算机造成损坏的。
(五)接入内部局域网的计算机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计算机未经中心领导同意链接互联网的。
(六)发布不健康的、反动信息的。
(七)通过中心网络攻击内部或者外部的任何设备或个人的。
(八)擅自以任何手段查看、更改、打印或删除他人计算机中各种资料的。
(九)其他不符合计算机安全使用要求的行为。
二十二、延时值班制度
为做好评标区延时值班,维护进场交易活动秩序,保障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评标区延时值班,是指在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开评标工作,需要中心员工下班后值班,负责维持加班期间工作秩序,处理特殊情况。延时值班时可以适当安排值班人员调休。
第二条延时值班由中心按月提前排出值班表,报中心领导审查通过后执行。
第三条值班人员要严格按照工作纪律做好评标区的延时值班,维护好评标区的秩序,检查评标区卫生,做好门禁卡和投影仪遥控器等物品的回收。
第四条值班人员在值班结束后要考勤,有关科室统计值班记录,月底汇总考勤情况,累计8小时,单独安排调休一天。
第五条因故不能值班的,需提前半天向中心提出,中心安排其他人员值班。
沭政字〔2020〕30号
临沭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县旧城区改建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临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政府决定对临沭县文华苑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审查房屋征收程序要件,该项目已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县政府研究,作出本次房屋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改造范围
临沭县文华苑片区(东至振兴社区,西至临沭二中,南至常林西大街,北至苍源河)
二、房屋征收部门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临沭县工信局、临沭县住房保障中心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1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0〕29号
临沭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县旧城区改建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临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政府决定对临沭县沭河管理局家属院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审查房屋征收程序要件,该项目已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经县政府研究,作出本次房屋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改造范围
临沭县沭河管理局家属院片区(东至临沭县中医医院,西至南古路,南至兴隆社区,北至常林大街)
二、房屋征收部门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临沭县卫健局、临沭县住房保障中心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1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住建发〔2020〕15号
各镇街(街道)镇建办:
《临沭县建筑工匠技能提升培训实施方案》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7日
临沭县村镇建筑工匠技能提升培训
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临政办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建筑业从业人员稳就业、促就业工作,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我县建筑业发展现状,研究确定在我县农村建筑领域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关于切实加强农村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临沂市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对全县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培训,全面规范农民建房行为,提高建筑工匠建筑施工水平,保障农村建房质量和施工安全,为农村建房工作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
(一)大力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全面提升建筑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按照国家、省、市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要求,从现在开始至2020年底,按照市政府确定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广泛开展装配式建筑专业技术人员建筑技术工人装配式技能提升、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农村建筑工匠等4类补贴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到2020年,计划完成培训440人次。
(二)培训人员应具有以下条件:参加培训人员需具有初中以上学历、身体健康的农村建筑工匠。
(三)培训内容:省市农村规划建设管理政策讲解、农村建房选址常识和建筑成本及合同管理、建筑制图与识图、农村自建房屋建设技术要点、农村民居维修及修缮技术要点、农村民居质量安全要点。
三、培训重点
(一)培训对象: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按照住建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山东省政府《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科学确定培训对象,加强村镇建筑工匠培训。
(二)培训时间:30课时。
(三)培训内容:《建筑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教材》、《建筑业农民工业余学校培训教学光盘》、各工种《职业技能标准与鉴定规范》及《建筑职工职业道德与维权》等。
(四)培训发证:经过鉴定评价考核合格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村镇建筑工匠继续教育培训证书》;已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村镇建筑工匠继续教育培训证书》的村镇建筑工匠队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经过鉴定评价考核合格的,由培训实施主体或评价机构按规定颁发相应证书。
四、确保培训质量
(一)严格执行相关培训标准。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职业资格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相关规范,结合施工现场实际和就业需求,开展岗位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把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贯穿到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
(二)强化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县住建局协调培训机构选用具备相应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教师进行授课,提高授课针对性。创新培训考核方式,优先采用“互联网+”进行培训考核,不断培育壮大社会培训机构,提高培训考核水平。
(三)完善培训考试考核机制。培训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并严格按照培训计划组织培训,确保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进一步完善建筑职业技能岗位培训考试机制和人脸识别系统,实行脸谱考勤,通过课堂全程录像的方式,确保真学、实考、严把关。
(四)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落实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补贴政策,我市符合条件的建设从业人员参加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在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2019—2021年),各岗位的补贴标准为500元/人。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宣传有关政策,使企业、培训机构和企业从业人员熟悉了解政策,确保职业技能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二)组织实施。农村建筑工匠技能培训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具有合法办学资质的培训机构中选定实施。
(三)补贴申请。培训结束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照规定拨付培训补贴。具体办法详见附件:临沂市建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申报说明。
六、严格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镇建办要树立服务意识,积极实施技能提升行动,将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压实责任,调动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积极性,把建筑业从业人员培训做成行业认可、参训人员受益的惠民工程。
(二)实行统一管理。按照相关要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对培训工作实施单位实行统一管理,进行抽查和重点督导,实行“统一编制培训计划、统一制定培训和鉴定标准、统一实施质量评估、统一实名制动态管理。
(三)加强全过程监管。完善培训督导、登记和检查验收制度,定期检查培训实施单位培训台帐。培训机构要认真填报《项目结业验收表》,确保培训取证率达到90%以上。每批培训项目结束15日内,培训机构需将培训工作总结及相关材料上报县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未完成计划和管理不完善的将责成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不按规定和程序以及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临沭县建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报说明
附件:
临沭县建筑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报说明
为规范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临政办发〔2019〕13号)、《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2019-2021年)专账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临人社字〔2020〕70号)文件精神,现对临沭县建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申报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补贴范围
1.临沭县内建筑业企业从业人员,参加本次技能提升培训,按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2.临沭县内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参加本次技能提升培训,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补贴步骤
严格落实培训人员实名制管理。由各镇街镇建办主任组织参加村镇工匠培训后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村镇工匠将补贴申报材料提交培训机构后,由培训机构汇总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村镇建设科,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名单后,由培训实施主体将拟拨付人员信息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信息系统进行实名确认。人社部门在内网进行确认,并挂网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人社部门按规定拨付补贴资金至培训机构。申请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人员花名册、培训合格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三、有关要求
(一)规范组织实施。各镇街镇建办要严格落实临政办发〔2019〕13号和实施方案的要求,托清相关基础数据,加强工作力度,做好村镇建筑工匠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服务保障。
(二)加强过程管控。培训机构在组织培训过程中,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应单独开班,禁止混编,并向主管部门报送企业名称、人员信息、培训岗位、教学计划、教师资质及联系电话等相关资料,落实培训课时,加强培训过程管控。
(三)严格补贴管理。住建、人社等部门要加强信息共享,甄别享受补贴单位、人员信息真实性,上报人员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开。培训实施主体是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培训方案和有关要求开展培训。县住建局要对培训机构资质进行认定、培训过程进行监管、培训补贴申请人员真实性进行审核。人社部门负责做好系统使用和维护,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补贴资金。
(四)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补贴资金使用安全,对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严肃进行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沭政办字〔2020〕49号
各镇街、县直各部门单位,经济开发区:
现将《2020年临沭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30日
2020年临沭县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20年全县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习近平新 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各项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公开内容、完善公开制度、优化公开平台、增强公开实效,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让公开成为常态、透明成为自觉,加快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为实现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一、全面推进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做好中心工作信息公开。推进多渠道公开“重点工作攻坚年”“重大项目突破年”等重大决策部署进展及落实情况。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主动公开2020年重点任务公开承诺事项的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和落实情况。继续推进财政预决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和疫情防控信息公开。推进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优化涉企政务服务、实施减税降费等方面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媒体等同步发布涉企政策,公开惠企政策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流程、承办部门、联系方式、起止时间等信息。统筹抓好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学信息公开,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公开和公共卫生知识普及,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发布工作。
(三)做好“六稳”“六保”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回应。全面阐释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各项政策举措及其效果,实时发布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等相关政策信息。着重解读政策的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更详细、更及时地做好政策执行情况及宏观数据解读,正向引导社会预期。落实政务舆情回应责任,增强回应的主动性、针对性、有效性,保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经济社会发展热点、群众办事堵点痛点,敢于直面问题,及时发出权威声音,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二、深入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全过程公开
(一)推进决策公开。县、镇两级政府要制定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做好重大决策预公开工作。起草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须充分听取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需要听证的,按要求召开听证会。常态化落实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常务会、部门办公会制度。持续深化开展政府开放日、网络问政、电视问政等多形式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活动。
(二)推进管理和服务公开。全面梳理编写公布镇街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公开制度。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等监管信息公开,提供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以监管规则和标准的确定性保障市场监管的公正性。持续推进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信息公开。做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务大厅“一窗受理”、民生服务“一链办理”、重点高频民生事项“掌上办”等方面的信息公开。推动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各镇街在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并提供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
(三)推进执行和结果公开。定期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民生实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及时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建立重大决策执行效果跟踪反馈和后评估机制,积极开展决策执行效果的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规范化建设
(一)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各镇街、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2020年底前,编制完成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要把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情况作为评价政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
(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规范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统一设置并命名为“政府信息公开”,在网站首页位置展示,及时调整和落实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要求。专栏需涵盖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部分。
(三)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做好依申请公开接收、登记、办理、调查、答复等各个环节工作。注重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推动全县行政机关依申请办理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协查的准确性、全面性,严防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完善疑难件办理会商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会商,提高答复的精准度。积极探索依申请办理的新做法,总结新经验,不断提升工作实效。
四、强化政务信息管理和公开平台建设
(一)全链条加强政务信息管理。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对政务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集中发布平台,并根据立、改、废等情况动态调整更新。
(二)加大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推进力度。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做好政府网站重点领域、政策解读、公众参与、建议提案办理、会议公开等专栏建设和内容维护,聚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多元展现模式。
(三)推进政务新媒体规范有序发展。加快各级各部门单位政务新媒体清理整合进度,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保密关、文字关。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的协同联动、融合发展。明确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以内容建设为基础,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继续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看山东”“政务公开看临沂”专栏和微信公众号,加大经验交流力度。
(四)推动政府公报创新发展。进一步增强政府公报规范性,加快推进政府公报数字化工作。突出政府公报权威性,使其在多样化的传播渠道中更好发出政府权威声音。提高政府公报时效性,缩短出刊周期,优化出刊方式。强化政府公报服务公众的功能,做好政府公报的赠阅发行。
(五)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资源,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作用,增强政府信息发布的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
五、强化组织保障和基础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理顺完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加大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力度。建立完善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与宣传、网信、政务服务、大数据管理、融媒体中心等单位的协调联动机制。
(二)完善制度规范。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继续完善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规范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信息公开,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完善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调整更新。探索建立政务公开负面清单,完善各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三)强化监督评价。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进行“回头看”,逐项对照自查落实情况。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培训,各镇街要加强对镇级部门的政务公开培训,切实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附件:2020年临沭县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附件
2020年临沭县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解表
工作任务 |
工作要求 |
责任单位 |
|
做好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推进高质量发展信息公开 |
推进多渠道公开临沂市“重点工作攻坚年”“重大项目突破年”等重大决策部署和我县重点工作安排进展及落实情况。重点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扩大有效投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等领域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加强释放消费需求潜力、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弘扬齐鲁文化、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等方面信息公开工作。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继续做好扶贫脱困、污染防治、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信息公开,助力“三大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胜利。 |
扶贫办、生态环境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局、应急局、公安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各镇街、县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在政府网站等公开平台主动公开2020年重点任务公开承诺事项的工作进展、取得成效、后续举措和落实情况,加大公开监督力度,确保公开承诺事项落实到位。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继续推进财政预决算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
财政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继续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
发改局、行政审批服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住房保障中心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做好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继续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
行政审批局、发改局、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交运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继续推进公共文化体育、灾害事故救援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 |
文化和旅游局、体育中心、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持续做好普惠性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及优质均衡发展、高考综合改革、民办教育规范发展、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等信息公开。 |
教育和体育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做好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公开,加大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等就业创业信息公开力度。 |
人社局、教育和体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和医保异地就医联网医疗机构公开。 |
人社局、医保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深化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临时救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残疾人、老年人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信息公开。做好养老服务领域信息公开和政策指引,公开养老服务项目清单、服务指南、服务标准等信息。 |
民政局、医保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推进健康扶贫、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治、药品安全、医保监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等方面信息公开。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医疗服务价格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健全品牌发布机制,定期发布“品质鲁药”信息。 |
卫健局、医保局、市场监管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做好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推进优化营商环境信息公开 |
做好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优化涉企政务服务等方面信息公开。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规范涉企收费和中介服务,按照规定公示本地区执行的收费目录清单,及时发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及时公开交易目录、程序、结果等信息。全面推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行政审批局、发改局、市场监管局、住建局、财政局、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规范涉企收费和中介服务,按照规定公示本地区执行的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时发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在政府网站、媒体等同步发布涉企政策、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流程、承办部门、联系方式、起止时间等信息。 |
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学信息公开 |
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公开透明发布新冠肺炎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加强公共突发事件信息公开,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群众增强和坚定信心。做好疫情防控资金物资来源、分配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公开。及时发布各行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加大对国家、省市县近期出台的支持疫情防控保供、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复学等相关政策措施的公开和解读力度,确保各项政策全面落地见效。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公开和公共卫生知识普及,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疫情信息和防控措施发布工作。 |
卫健局、工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和体育局、民政局、发改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推进“六稳”“六保”工作信息公开,加强解读回应 |
全面阐释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各项政策举措及其效果,实时发布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保粮食能源安全、保产业链供应链稳定、保基层运转等相关政策信息。按照“谁起草谁解读”原则,坚持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着重解读政策的背景、决策依据、出台目的、重要举措等,多用客观事实、客观数据、生动案例,使政策内涵透明,帮助广大群众和市场主体准确把握政策精神。要重视收集反馈的信息,针对市场和社会关切事项,更详细、更及时地做好政策执行情况及宏观数据解读,正向引导社会预期,减少误读猜疑。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其他领域信息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要求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其他领域:市政建设、公共服务、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等信息公开。 |
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公安局、综合执法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推进“五公开”全过程公开 |
推进决策公开 |
各镇街政府要制定发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并及时公开意见收集采纳情况,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须充分听取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需要听证的,按要求召开听证会。常态化落实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政府常务会、部门办公会制度。持续深化开展政府开放日等多形式的公众参与和监督活动。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推进管理和服务公开 |
全面梳理编写公布各级政府行政机关机构职能目录,更新完善权责清单。 |
县委编办,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建立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和公开制度。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
司法局等有关部门,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和“信用监管”等监管信息公开,提供市场监管规则和标准公开标准,加强窗口服务,为市场主体提供精准、便捷的政策咨询。 |
市场监管局、发改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持续推进国资监管和国企改革信息公开。 |
财政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继续做好全省统一的省市县三级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实施清单公开工作,做好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政务大厅“一窗受理”、民生服务“一链办理”、重点高频民生事项“掌上办”等方面的信息公开。 |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推进“五公开”全过程公开 |
推动各级各部门单位特别是基层政府在政务服务大厅、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政务公开专区,公开政务服务事项,并提供信息公开申请、办事咨询答复等服务。建立健全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定期公开政务服务情况、企业群众评价和差评处理结果。 |
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推进执行和结果公开 |
定期公开政府工作报告重点任务、民生实事项目、重大工程项目的执行情况,重点公开各类发展目标、改革任务、民生举措等落实情况。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做好督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的公开。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坚持开门办理,在政府网站集中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群众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复文,并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意见建议吸收采纳情况、有关工作动态等内容。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建立重大决策执行效果跟踪反馈和后评估机制,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积极开展决策执行效果的评估,科学评价政策落实效果,及时调整完善,并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
各镇街、县直有关单位要对照国务院部门制定的26个试点领域标准指引,按照要求,结合本级、本行业权责清单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全面梳理细化相关领域政务公开事项,2020年年底前,编制完成本级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并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履行业务指导责任,为本系统基层单位提供有力支持;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要发挥专业优势,协助做好标准目录的编制指导工作。 |
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专栏设置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调整和落实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要求,定期更新维护政府信息公开中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部分内容。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 |
做好依申请公开接收、登记、办理、调查、答复等各个环节工作。注重程序规范和实体规范,推动全县行政机关依申请办理的程序化、规范化、标准化。提高协查的准确性、全面性,严防出现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完善疑难件办理会商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会商,提高答复的精准度。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强化政务信息管理和公开平台建设 |
全链条加强政务信息管理 |
建立完善政务信息制作、获取、保存、处理等方面的制度,对政务信息进行全生命周期的规范管理。建立规章、规范性文件等集中发布平台,并根据立、改、废等情况动态调整更新。加强信息化手段、新技术的运用,降低政务信息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加大政府网站集约化建设推进力度 |
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做好政府网站重点领域、政策解读、公众参与、建议提案办理、会议公开等专栏建设和内容维护,聚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创新政务公开多元展现模式。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推进政务新媒体规范有序发展 |
加快政务新媒体清理整合进度,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严把政治关、法律关、保密关、文字关。统筹推进政务新媒体与政府网站的协同联动、融合发展。明确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以内容建设为基础,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继续依托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公开看山东”“政务公开看临沂”专栏和微信公众号,加大经验交流力度。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充分利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平台 |
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宣传、网信等部门以及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充分运用各级各类新闻媒体资源,做好政务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作用,增强政府信息发布的主动性、权威性和时效性。通过主动向媒体提供素材,召开媒体通气会,畅通媒体采访渠道,更好地发挥新闻媒体的公开平台作用。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
强化组织保障和基础工作 |
加强组织领导 |
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理顺完善领导体制、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专职工作人员。强化镇街政府办公室及各部门单位负责科室的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职责,加大组织协调、指导推进、监督检查力度。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强化组织保障和基础工作 |
完善制度规范 |
按照统一格式、法定时限和要求,高质量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发布工作。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明确标注更新日期。继续完善各级各部门单位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并动态调整更新。各级各部门单位要定期对本单位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自查,发现应公开未公开的信息应当公开,可转为主动公开的应当主动公开。探索建立详细具体的政务公开负面清单,细化明确不予公开范围,及时进行调整更新,负面清单外的事项原则上都要依法依规予以公开。完善各级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提升公开水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分类指导,履行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职责。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强化监督评价 |
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对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进行“回头看”,逐项对照自查落实情况。政务公开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理论学习和业务研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增强专业素养。县直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的政务公开培训,各镇街要加强对镇级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政务公开培训,切实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
县直各部门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9 号),更好满足家庭对 3 岁以下婴幼儿(以下简称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积极推进完善现行生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以城带乡、以点带面,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 2023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管理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广泛开展,全市至少建成3-5家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标准规范、方便可及的具有典型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初步满足广大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到2025年,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形成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供给服务体系,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指导和支持。
1.全面落实产假及相关政策。严格落实《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322号)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2号)关于产假、增加产假、护理假和哺乳时间的相关政策,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家庭照护服务提供方便。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依托各级各类妇幼保健服务、医疗卫生、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机构,充分利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强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妇幼保健服务衔接,为婴幼儿家庭提供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开展儿童早期发育风险筛查项目,为全市婴幼儿免费提供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筛查、视力筛查,提供针对性干预、矫正和治疗。对有需求的婴幼儿父母,探索通过购买服务、志愿者上门服务等形式,提供育儿指导和照护服务。充分发挥群团、社团等社会组织力量,开展送婴幼儿照护知识进家庭活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划生育协会,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
3.统筹推进公共场所和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鼓励开辟服务绿色通道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机场、车站、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按要求设置母婴室(哺乳室),支持用人单位设置母婴室(哺乳室),为婴幼儿照护提供方便。(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独立占地的托育机构和场地建设布局纳入相关规划,制定实施计划。在新建居住区,要遵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标准、规范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不能满足托育服务需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分期分批建设;支持农村社区新建或改扩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盘活用好公共设施资源。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卫生服务站、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等公共服务资源,拓展托育服务功能。鼓励各级政府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回收、闲置的房屋、场地、设施改建托育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妇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机构。
6.支持发展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基层政府、社区、社会组织等,采取单独或联合的形式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引导多方力量在社区开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推进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向托班延伸,增加托班规模,招收3岁以下的幼儿,实行托幼一体化综合服务和管理。(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支持用人单位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大的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联合举办的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多层次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社会力量采取独资、合资、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依法举办专业性、多层次、多种类托育服务机构,满足群众对市场化托育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0.规范登记和备案。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及时将托育机构登记信息推送至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县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机构的备案。各部门严格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明确职责,完善机制,优化流程,开展“一次办好”服务。(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加强规范管理。各类托育机构对婴幼儿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设施,配备必备器材和安保人员,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婴幼儿安全。监控报警系统要确保24小时设防,实现主出入口、婴幼儿生活及活动区域等视频监控全覆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组建成立家长委员会,发挥好家长监督作用。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发病率,保障婴幼儿身心健康,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生活环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夯实人才保障。教育部门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职业(技工)院校根据婴幼儿照护发展需求,积极开设相关专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行污点禁入制度,对虐童等行为实行“零容忍”。(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3.强化安全监管。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落实托育服务机构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日常检查制度,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食品用药安全主体责任,推动部门落实管理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公安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全市各级妇幼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机构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严格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托育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和质量评估制度,落实县区、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实施联动巡查、违法查处、诚信评价、质量评估、动态管理等综合监管机制,通过开展联合执法、信息化监控等措施,定期组织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依托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管,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及时纠正和查处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山东省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管理系统,对托育机构登记备案信息、质量评估情况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发展托育服务行业协会,推动行业自律。(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组织实施
(一)强化思想认识。各级各部门要提高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认识,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把托育服务作为新兴服务业和健康产业进行扶持,依法给予相关税费、土地、产业发展等优惠政策。重点推进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发挥引导作用,制定切实管用的政策措施,引导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发展。
(二)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全市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组织协调机构,构建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业务指导、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安全保障和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发挥群团组织和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
(三)强化督导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监督管理,充分运用评估结果,对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适当奖励;对工作不力或进展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履行职责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要加大舆论监督,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
附件: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有关部门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婴幼儿照护工作纳入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教育局负责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人才培养,指导各县区做好辖区幼儿园托班的规范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监督指导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安全防范。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对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机构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
市财政局负责利用现有资金和政策渠道,对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发展予以支持。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依法保障从业人员各项劳动保障权益。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优先保障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的土地供应,完善相关规划规范和标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国家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落实,加强新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管理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科学育儿指导,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督促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开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法人的注册登记。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食品药品安全进行监管。
市税务局负责贯彻落实有关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市总工会负责鼓励基层工会组织推动和配合用人单位为职工举办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
团市委负责针对青年开展婴幼儿照护相关的宣传教育。
市妇联负责参与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
市计划生育协会负责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
沭政办发〔2020〕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现将《临沭县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2020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临沭县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7—2020年)》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该计划。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协调推进“市县同权”改革,完善配套制度保障。做好上级取消、下放事项的承接落实。(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服务和提升效能,不断推出新举措,精简流程、压缩时限,推行“沭心”帮办、告知承诺、容缺受理、提前介入、联审联批等措施,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3.着力优化政务服务,推行“集中审批、一窗办理、一网通办”的一体化行政审批新模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优化全县营商环境。全面推动“一网通办”,大力推行“掌上政府、指尖服务”。加强县镇村三级政务服务及便民服务场所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升基层服务群众能力。(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4.规范市场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暨联合打击非法制售口罩等防护产品专项执法行动。打好防范重大风险攻坚战。健全金融风险防控机制,开展涉金融领域问题专项治理,规范政府举债行为,优化金融生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做好信访问题就地解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扎实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坚决捍卫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5.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确保2020年全县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排放总量下降,臭氧浓度逐年上升趋势得到有效遏制,PM 2.5、PM 10、二氧化氮分别控制在52、94、40微克/立方米以下,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浓度持续改善,空气质量优良天数227天,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逐年减少。全面落实“河长制”举措,力争国控、省控重点河流水质稳定达标,市控重点河流畜禽养殖污染和农业农村污染问题基本得到解决。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逐步完善,水资源重复利用率进一步提高。水环境、水资源承载能力显著提高,水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6.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抓好县政府2020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落实。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三统一”和有效期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加大调查研究和论证力度,广泛听取意见。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制度,定期公布备案目录。加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力度,做好报备工作,报备率、报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7.认真落实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严格执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法定程序。落实2020年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对拟由县政府常务会讨论决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目录管理。(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三、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8.深化提升法律顾问工作,推进各级党委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全覆盖,发挥好参谋助手和法律咨询服务作用。加强对法律顾问的管理,完善工作考核评价机制,提升工作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9.建立决策机关跟踪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0.深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按照中央、省、市部署要求,强化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综合执法,进一步整合、规范执法队伍。探索建立跨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动态调整机制。县级实行“局队合一”,镇(街道)探索一支队伍管执法。(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司法局)
11.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认真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执行比率达到100%。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实施网上执法,提高行政执法监督效能。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加强群众关注的重点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五、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
12.认真研究办理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审议意见,及时研究办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坚决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向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定期向县政协通报有关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建议。(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各意见建议承办单位)
13.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存在未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情况。重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及时向人民法院反馈司法建议采纳情况,办复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
14.深入落实审计监督全覆盖要求,分析排查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公共权力规范运行领域审计监督中的盲区和盲点。统筹谋划审计项目,推动各级各部门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和制度,堵塞管理漏洞。(责任单位:县审计局)
15.落实行政应诉工作通报制度,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或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等,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
16.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提升政务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不断健全发布、解读、回应、互动的政务公开格局。聚焦中心工作和重点领域,拓展公开深度和广度。推进多渠道公开重大决策部署进展及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各部门)
17.充分发挥行风热线、“12345”热线等互动平台作用,及时回应群众诉求,接受群众监督。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执法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解释说明,依法作出处理并进行反馈。(责任单位:热线管理和承办单位、县司法局,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六、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18.推动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仲裁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有机衔接,引导通过法定渠道解决矛盾纠纷。(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19.健全县人民调解中心运行机制,以县人民调解中心为统领,纵向打通“县-镇-村”三级调解网络,横向连通公、检、法、信访等行业性专业性部门,形成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调解组织体系,建立健全各级调解组织、选优配强调解工作队伍、细化完善衔接联动机制和推广运用智慧调解平台,全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新格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20.完善信访工作制度,加大领导干部公开接访力度,最大限度把信访矛盾吸附在基层。着力打造网上信访主渠道,落实信访问题首办责任制,全面提升初信初访初电初网等“四初”信访问题的一次性结服率,信访事项及时受理率和按期办结率保持在100%。(责任单位:县信访局)
21.落实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要求,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开展行政复议服务中心建设。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大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仲裁、行政复议、司法所、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力度,推进平台建设规范化、标准化。(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七、全面提升法治思维
22.进一步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继续把宪法法律列入政府常务会议学习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必修课。(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办公室、县委党校)
23.组织开展领导干部、公职人员网上学法考法,强化法治政府建设方面专题培训,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政府各部门)
24.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健全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通用法律法规、专门法律等专题培训。(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直各执法部门单位)
八、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组织领导和督促落实
25.组织开展法治督察,推动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开展对镇街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检查、督促,开展法治督察工作。认真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报告制度,按要求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开。积极开展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和推广先进典型。(责任单位:县司法局)
沭政办发〔2020〕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实施县委、县政府人才强县战略,加快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认知度和影响力,营造专业社会工作人才和社会工作发展的舆论环境,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沂蒙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字〔2019〕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沭和谐使者,是指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能力出众、业绩突出、群众公认,按程序选拔认定的优秀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第三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不同领域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信访局、县扶贫办等部门、单位组成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县民政局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临沭和谐使者重点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专业社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在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青少年事务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社会工作者以及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
第六条临沭和谐使者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了解社会工作发展历程,熟悉社会工作相关政策理论、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熟练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开展工作,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具有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做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专业教育和研究的相关人员需组织、督导实施过有重大影响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或在社会工作专业领域研究方面成果显著。
(六)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及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七)管理期内的“齐鲁和谐使者”“齐鲁首席技师”“齐鲁乡村之星”“齐鲁文化之星”“沂蒙和谐使者”“沂蒙首席技师”“沂蒙文化之星”“临沭首席技师”“临沭乡村之星”“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省市县级人才工程人员不再参加临沭和谐使者的选拔;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评选。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条临沭和谐使者坚持好中选优,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由各镇街和县级各部门从本镇街、本行业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
(一)部署申报。评选年第四季度,根据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联合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组织推荐。
1.各镇街和县直部门(单位)按照通知要求,从本镇街、本行业系统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人选,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2.推荐时呈报以下材料:
(1)《临沭和谐使者申报表》;
(2)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3)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4)镇街或者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报告。
(三)资格审查。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各镇街或者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报材料等进行形式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报临沭和谐使者。
(四)评审遴选。县选拔管理办公室组织评审,评委由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和主管部门领导组成,评选年第四季度召开评审会议,在充分讨论和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临沭和谐使者建议人选名单。
(五)考察公示。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中国临沭网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
(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再次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通过后提报县政府发文,公布通过人选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八条临沭和谐使者原则上择优推荐参加“沂蒙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评选。
第四章待遇与政策扶持
第九条管理期内临沭和谐使者每人每月享受县政府津贴300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第十条临沭和谐使者纳入临沭县高层次人才库,参加县里组织的高层次人才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健康查体等活动。
第十一条在开展政府购买社会服务时,对临沭和谐使者领办的社工服务机构和社工服务项目进行重点倾斜和扶持。
第十二条临沭和谐使者在申请科研项目时,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给予相应支持。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条临沭和谐使者应当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并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
(一)积极参与我县社会工作培训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各类社会工作教育培训,开展社工研究;
(二)积极领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主动承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实习实训任务;
(三)积极参加专业性、区域性交流会议和咨询督导活动;
(四)配合做好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临沭和谐使者每年选拔1届,每届选拔不超过1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十五条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临沭和谐使者档案,每年第四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走访等方式,对和谐使者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由县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临沭和谐使者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人才本人同意,且符合临沭和谐使者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个管理期。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临沭和谐使者资格。
第十六条在管理期内,临沭和谐使者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
(一)在管理期内获得社工领域(含养老护理)县级以上荣誉或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
(二)获得全国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比赛一等奖,或获得“沂蒙和谐使者”“齐鲁和谐使者”荣誉称号的;
(三)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要社会影响,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的。
第十七条对临沭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对管理期内不
再从事社会工作的、已经享受“沂蒙和谐使者”和“齐鲁和谐使者”待遇的、调往县外的,可继续保留临沭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临沭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加强对临沭和谐使者的宣传,广泛宣传临沭和
谐使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
作出的积极贡献,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和社会工作发展营造良
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办发〔2018〕20号)同时废止。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3月26日,临沭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临沭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沭政办字〔2019〕14号),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经研究,决定废止《临沭县招商引资激励试行办法》(沭政办字〔2018〕86号)。
已废止的文件,全县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政策奖励的依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24日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自然资规发〔2020〕12号
各科室、各基层所:
现将《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7日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临沭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依法监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
第三条加强与县行政审批局之间的协调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具体监管事项及办法: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监管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需要完成土地征收转用的,用地单位遵守预审内容报件情况。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用地单位按照预审中确定的建设方案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用地预审完成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预审备案工作。
2、做好预审完成后用地报件及供地审查工作。
3、做好项目施工现场的检查工作。
(四)监管程序
1、用地预审完成后,将项目用地单位、面积、坐落、预审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对涉及征收转用的,在用地会审时做好审查监督,确保项目用地报件与预审内容保持一致。
3、完成供地后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与项目建设方案一致。
4、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规划站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11
二、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1、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组织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检查组织报件资料情况,是否符合出让条件、相关控制指标能否达到要求、资料是否齐全。
2、招拍挂出让资料组织情况。审查内容包括公告、须知、相关图件等内容是否同出让方案内容一致,资料是否齐全。
(三)监管措施
建设用地审查。对宗地的规划指标要求、行业准入条件、权源资料、地籍调查表、地灾评估、相关部门准入意见和相关图件等内容的审查。
(四)监管处理
对在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工作中程序履行不规范、报批材料不齐全的,责令整改。
(五)监管科室(单位):土地收储中心
(六)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068
三、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是否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进行开工,相关技术指标落实情况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约情况。
(三)监管措施
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违约预警信息核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项目供地完成后,将划拨决定书信息录入监管系统,确保录入信息详尽、准确。
2、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监测时点,对项目实际开工和竣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已开工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二)监管内容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出让价款情况。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四)监管程序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出让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五、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事项名称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二)监管内容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违反规定重新建设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五)监管处理:
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六、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
(二)监管内容
1、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价款情况。
2、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1、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七、集体建设用地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二)监管内容
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
(三)监管措施
以土地动态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将用地单位(个人)、面积、坐落、审批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纳入土地动态巡查,对集体建设用地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八、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
(二)监管内容
1、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价款情况。
2、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1、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九、临时用地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二)监管内容
1、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单位需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超范围超规模建设。
2、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单位需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期满要按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恢复土地原状。
(三)监管措施
1、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备案工作。
2、通过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临时用地项目建设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检查。
(四)监管程序
1、临时用地取得批准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坐落、面积、用途、应该交纳的复垦保证金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临时用地经批准后,要监督用地单位按批准的条件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更改。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中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十、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用地单位需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方案进行开发,不得超范围超规模开发。
2、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用地单位需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三)监管措施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备案工作。
2、通过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开发项目按照批准的土地开发方案进行检查。
(四)监管程序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坐落、面积、用途、应该交纳的复垦保证金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要监督用地单位按批准的条件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更改。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中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耕地保护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102
十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用途使用土地。
(三)监管措施
以土地动态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经批准后,将用地单位名称、用地面积、坐落、审批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纳入土地动态巡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十二、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
(二)监管内容
1、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价款情况。
2、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1、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十三、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监管内容
采矿权人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采矿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审查采矿权人的年检报告、开发统计年报等相关资料。
2、每年不定期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场检查。
(四)监管程序
1、制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检查组。
2、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查找存在的问题。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五)监管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矿产资源管理所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113
十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监管内容
1、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情况。
2、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完成后,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变更登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许可后,及时通知采矿权人到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做好采矿权登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四)监管程序
1、对符合条件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下达批复文件。
2、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按时提交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2、对提交的采矿权(新设、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采矿权登记(变更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矿产资源管理所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113
十五、关闭矿山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关闭矿山审批
(二)监管内容
1、关闭矿山审批完成后,矿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情况。
2、关闭矿山审批审完成后,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安全、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情况。
3、关闭矿山审批审完成后,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关闭矿山审批完成后,矿山企业及时完善台账,做好审查备案工作。
2、做好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审查工作。
3、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监管程序
关闭矿山审批完成后,将矿山企业单位名称、矿区、面积、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坐落、审查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地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058
十六、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
(二)监管内容
1、涉密测绘成果生产、保管、复制、转借、销毁等重点环节管理情况;
2、涉密测绘成果电子数据的存储、传输和使用情况。
(三)监管措施
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当地保密部门开展检查。
1、组织涉密测绘单位进行自查,填写《涉密测绘成果保密自查情况表》。
2、每年开展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抽检比例不少于辖区内自查单位数量的20%。
(四)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下发通知。对涉密测绘成果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监督检查组织管理、重点内容、检查方式等。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对监督检查范围内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意见。
3、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通过召开意见反馈会、下发检查意见等形式,及时反馈检查意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
4、下发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调度监督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整改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5、安排复查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对象上报整改工作报告。根据整改工作报告和过程督促调度情况,对部分监督检查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的监督检查对象依规给予处理。
(五)监管处理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涉密测绘成果资料。
(六)监管科室(单位):地理信息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053
十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1、采伐林木是否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2、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地点、范围、方式、树种、面积或株数、蓄积、采伐期限实施采伐。
(三)监管方式
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根据采伐登记台账确定检查对象);
2、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在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签署采伐是否符合规定的意见。
4、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5、检查情况记录汇总及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到采伐现场对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核查。
2、监督检查处理:对无证和未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林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有关工作人员监管不力的,由主管机关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林业资源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37
十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2、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3、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4、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管方式
1、专项检查:每年开展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2、日常监督检查: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管程序
不定时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2、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2)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3)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林业资源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37
十九、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2、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3、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4、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管方式
1、专项检查:不定时开展使用林地专项检查。
2、日常监督检查: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管程序
实施使用林地检查,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
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2、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2)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3)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林业资源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37
二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监管内容
1、是否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生产、经营;
3、生产经营的苗木是否符合标准;
4、经营的林木种苗是否附有检验证书和标签;
5、是否存在假冒伪劣种苗;
6、是否存在“未审先推”情况。
(三)监管方式
1、日常巡查:对全县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2、专项检查:在造林季节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根据需要针对某一种违法现象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管程序
1、执法检查人员告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2、实地现场检查。
3、在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执法监督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
(1)现场检查。
(2)委托质检机构抽检。
(3)不定期开展林木种苗执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2、监督检查处理:
(1)对委托林木种苗质检机构进行的质量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2)对违法行为提交林业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监管科室(单位):自然保护地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675
二十一、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依法办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管内容
单位或者个人《狩猎证》的核发情况,主要核查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按照《狩猎证》规定的地点、种类、数量、保护级别等事项依法从事狩猎活动。
(三)监管方式
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四)监管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复印取得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名册及审批资料);
2、持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下发检查通知,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4、现场检查,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5、检查情况汇总登记,相关材料归档。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
(1)现场核查狩猎种类、数量、及查阅狩猎档案。
(2)检查措施落实情况,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从业人员和其它野生动物安全。
2、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涉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管科室(单位):自然保护地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675
二十二、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外国人
(二)监管内容
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是否按照审批有效期和内容进行相关活动。
(三)监管方式
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四)监管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2、持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下发检查通知,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4、现场检查,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5、检查情况汇总登记,相关材料归档。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监督检查措施:现场核查相关活动是否按照审批有效期和内容进行。
监督检查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依法查处。
(六)监管科室(单位):自然保护地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675
第五条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有针对性的贯彻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监管工作逐步取得实效。
第六条 落实责任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经办人员,进一步发挥整体合力,切实有效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七条强化协调配合,局机关各科室协调配合,共同加强对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确保正确履行职责。
第八条 各监督科室要认真负责履行监管职责,每月讲监管情况及时汇总总结,并列入年度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沭交政字〔2020〕16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根据上级要求,结合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实际,制定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市委、县委要求,紧紧围绕“走在前列、全面开创”目标要求,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扎实做好制度完善、专项整治、基础提升、改革创新等工作,在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中充分发挥作用。坚持预防为主、精准治理、依法治理,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和综合治理,完善和落实重在“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链条、制度成果、管理办法、重点工程和工作机制,推动事故总量和较大事故持续下降,重特大事故有效遏制,推进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圆满收官,保障加快建设交通强县稳步推进,保障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
推动各单位和企业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切实解决思想认知不足、安全发展理念不牢和抓落实存在差距等突出问题;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推进安全生产由企业被动接受监管向主动加强管理转变、安全风险管控由政府推动为主向企业自主开展转变、隐患排查治理由部门行政执法为主向企业日常自查自纠转变;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法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持续加强基础建设,聚力攻坚交通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转型升级,解决交通运输行业存在的重大风险和隐患,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重点分3个专题和8项重点任务深入推进实施。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同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相结合,抓住党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安全监管人员三个重点,实现企业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学习宣传全覆盖,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通过3年时间,实现以下工作目标:凝聚强大思想武器。学懂弄通、学深悟透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刻理解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实践要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切实增进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自觉对标对表推进工作,以实际行动和实际效果做到“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底线红线,把安全生产贯穿到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压实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全力推进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整治,最大限度减少各类事故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一是学习观看电视专题片。1.集体学习观看。各单位、各企业组织集体收看专题片,系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的解读。2.纳入教育培训内容。把学习收看专题片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培训内容。
二是集中开展学习教育。1.专题学习。把安全生产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要内容,组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专题学习,加深理解,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2.专题培训。开展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为重要内容的专题培训,2020年年底前分级分批组织安全监管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3.宣讲辅导。通过主题宣讲、专家辅导等方式加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宣传力度,把理论学习同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相结合,认真总结典型案例,深入剖析研究,用鲜活事例启发思考,做到领导干部带头讲、专家学者深入讲、一线工作者互动讲,推动学习贯彻走深走实。
三是深入系统宣传贯彻。1.重点部署。各单位将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纳入宣传工作重点,精心制定宣传方案,部署开展经常性、系统性宣传贯彻活动和主题宣讲活动,形成集中宣传声势。2.广泛宣传。各单位利用网站、微信、微博、APP等平台推出重点报道、学习文章、访谈评论;公共场所的宣传栏、宣传墙等,广泛张贴学习宣传条幅、挂图、海报,营造浓厚的学习宣传氛围。3.活动推动。积极推进安全宣传进企业、进学校等活动,把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月”活动等工作中深入推进。4.强化警示教育。坚持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推行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向社会公开曝光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典型案例、重大事故和问题隐患、安全生产“黑名单”等失信行为,增强公众安全意识。
四是加强安全监管干部队伍建设。1.力量建设。充实专业技术力量,到2022年年底具有安全生产专业背景和实践经验的执法人员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2.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监管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划和标准导则,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队伍装备水平。健全完善监管执法信息化系统,积极推行联合执法、异地执法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实现精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执法。3.人才培养。加强学习培训,开展业务知识和专业能力系统学习培训。
(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
1.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能力,结合实际抓好国务院安委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若干规定的落实,认真落实省应急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强化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到2021年年底前,各企业通过自身培养和市场化机制全部建立安全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2.加强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管理,严格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制度,严格落实安全技术设备设施改造等支持政策,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在交通运输行业全面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切实发挥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3.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加强动态分级管控,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实现可防可控,2021年年底前各类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风险防控体系。4.建立完善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规范分级分类排查治理标准,明确“查什么怎么查”“做什么怎么做”,2021年年底前建立企业“一张网”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自查自改自报,实现动态分析、全过程记录管理和评价,防止漏管失控。5.强化企业应急准备,严格落实企业安全培训、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三到位”。要及时修订企业安全培训教程,落实全员培训、岗位培训内容和学时,推行培训考试在线机考。各行业管理机构要按规定对企业应急预案备案,并指导和督促企业落实应急演练计划。各企业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6.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建设,分行业领域明确3年建设任务,突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化、显性化,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操作行为、设备设施和作业环境的规范化。推动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建设全过程融合。7.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完善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告、举报奖励和教育培训等制度,建立健全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主管部门和企业职代会“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监督。
(三)落实安全生产“打非”专题
一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打非”责任。落实交通行业领域对合法生产经营单位非法行为的打击责任,对监管职责范围内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行为采取有效制止措施。落实县乡村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打击责任。细化安全生产“打非”网格工作清单,明确“打非”责任,严格“村居上报、乡镇吹哨、部门报到”工作程序和落实步骤,对非法行为的发现、处置、结果实行闭环式管理、全过程管控。
二是强化部门联合“打非”工作机制。对非法行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暴力抗法行为严厉打击。依法取缔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经营的行为,对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
三是全面发动群众参与“打非”工作。要制定行之有效的“打非”宣传制度和举报奖励办法,公布安全生产“打非”举报电话。
(四)八项重点任务。
一是开展客运行业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客车源头整治,提升在用客车安全水平,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对营转非大客车和非营运客车使用性质进行排查整治,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加强客运从业人员管理,企业要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要按规定落实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客运站安全整治,督导企业严格落实《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及“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制度,通过动态监控、现场抽查、举报等对违规行为从严处罚。加强客运重点车辆管理,强化旅游客运包车牌发放管理,建立完善包车信息管理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班车安全监管。净化道路运输秩序,加强动态监控,落实动态监控管理闭环,开展客运行业打非治违,全面开展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整治。(安全监督科牵头,运输管理科、事业发展中心、执法大队等参与)
二是开展道路危险货运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规范企业营运资质,通过沂蒙交通在线排查梳理辖区企业资质资格;夯实安全管理基础,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提升从业人员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要持证上岗,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率要达到100%;严格运输车辆管理,年底前全部危险品运输车辆都要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开展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工作;加强运输企业停车场管理,督促运输企业配备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开展一次停车场地现场复核查验,严禁企业违规私自清洗罐车罐体;加强运输动态管理,进一步强化对车辆平台上线率、轨迹完整率、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指标的检(抽)查;建立风险管控机制,编制完成风险辨识手册;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坚决消灭本质挂靠经营,督促企业落实社会保险台账管理;强化全过程智慧化管控,加快电子运单推广应用,打造数据闭环,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对车辆使用情况的排查整治,按照以属地为主、逐车排查原则,重点对已经注销道路营运手续、现公安交警登记车辆信息仍然为危险品运输、且仍属于危险品运输企业的车辆进行排查;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从严查处危险品道路运输非法行为。(安全监督科牵头,运输管理科、事业发展中心、执法大队参与)
三是开展普通货运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货运车辆管理,排查车辆道路运输证情况、车辆非法改装情况、车辆技术状况情况,强化市场准入管理;加强货运从业人员管理,货运企业要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货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年度教育培训落实;加强动态监控平台使用,排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动态监控的组织机构、专职监控人员,对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处理到位;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照从严监管原则,实施专项检查、重点督导,落实行政处罚、复核检查等闭环管理措施。(运输管理科牵头、事业发展中心、执法大队等参与)
四是开展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推进维修企业备案,排查维修企业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维修设施设备、维修企业维修维护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情况。(事业发展中心牵头,执法大队参与)
五是开展超限超载专项整治。加强源头管控,督促货运站场履行货运源头治超主体责任,按照装载标准为货运车辆装载、配载,完善货物装货记录制度,严禁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加快推进治超站称重设施联网,落实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和违法超限超载禁入;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对流动执法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点)处理;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及其处罚信息共享,切实落实“一超四罚”措施,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车辆不予通过年度审验。(执法大队牵头,运输管理科、事业发展中心参与)
六是开展货运站场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严查货运站场内危险化学品违法运输行为,督促货运站场加大入口车辆货物检查力度,对违法托运企业列入“黑名单”重点管控;整治货运站场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加大货运站场周边超限超载车辆检查力度;督促货运站经营者严格按照《零担货物运输服务规范》做好托运人身份查验和信息登记留存,落实货物安全验视制度。(运输管理科牵头,事业发展中心、执法大队等参与)
七是开展农村公路安全防护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公路安全风险,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防护保障,对临水临坡、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进行一次“回头看”;对危桥建档入库,落实日常管护、防范、改造措施;推进农村公路支路接入主路路口“坡改平”治理和农村公路平交路口减速带建设等工作;强化公路在建项目施工安全,落实在建项目施工封闭措施;清理整治“马路市场”和国省道沿线集镇村庄违规开口。(建设管理科牵头,公路科、农村公路中心等参与)
八是开展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内河水上客运安全治理,严查严惩旅游船舶超载、超员、超航区航行等行为,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进一步摸排水上企业、船舶、船员、以及船舶检验、船员培训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风险;整治内河船舶污染突出问题,强力推进内河船舶加装生活污水收集装置;检查船舶安全配员和《船员服务薄》记载情况,排查内河通航水域船舶配员情况,船员证书职务等级、类别和航线不符合要求等情况;整治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非法营运的“三无”船舶、逃避船舶检验及安全监管的船舶;对内河船舶救生设备、船上人员安全操作进行检查。(海事科牵头,执法大队、事业发展中心等参与)
出租、公交等按《临沂市交通运输(民航、铁路、邮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临沭县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临沭县交通运输(邮政、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进行整治。同时,其他部门牵头开展的安全生产三年行动专项整治,各单位要主动配合开展。
三、时间安排
从现在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0年9月)。制定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建立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组织协调工作机制,部署启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行业管理机构要制定具体措施,各运输企业要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并对开展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整治(2020年9月至12月)。各行业管理机构要深入分析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总体形势以及近年来事故发生的主客观原因,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安全风险隐患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排查治理,建立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既要深挖行业性、区域性问题,又要聚焦根源性、本质性问题,逐一落实针对性制度措施,并制定时间表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时限,坚持边查边改、立查立改,加快推进实施,确保整治工作深入实施,集中发力,取得初步成效。县局将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安全督导检查。
(三)集中攻坚(2021年)。动态更新“两个清单”,针对重点难点问题,通过现场推进会、推广经验等措施,加大专项整治攻坚力度,落实和完善治理措施,推动建立健全公共安全隐患排查和预防体系建设,整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四)巩固提升(2022年)。深入分析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深挖背后的深层次矛盾和原因,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逐项推动落实。认真总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做法和经验,形成一批制度成果,在全县、全市推广。总结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着力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安全生产重要理论和实践创新转化为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形成一套较为成熟定型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
各有关科室单位每月23日前将月度工作情况报送局安全监督科;2020年12月17日、2021年12月17日将年度工作总结报送局安全监督科;2022年11月29日,要对三年整治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评价,形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全面总结,并报局安全监督科。
八项重点任务三年行动月度、年度工作调度,由相应牵头单位(科室)具体负责。局安委会办公室做好总调度、协调、督导等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从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深刻认识做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强化领导责任,层层抓好组织实施,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局成立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相关单位也要成立相应工作组,并明确科室及人员,特别要结合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积极开展日常行业监管工作,确保行业监管到位,三年行动取得实效。
(二)完善工作机制。要建立定期会议制度,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强化通报、约谈、警示曝光等措施的综合利用,加大日常行业监管检查力度,定期通报专项整治情况,积极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
(三)强化执法检查。要切实改进监管方式,实施分级分类精准化执法、差异化管理,防止简单化、“一刀切”。强化监管执法和跟踪问效,深入开展“四不两直”检查,对重点问题、重大隐患盯住不放、一抓到底,督促彻底解决。坚持寓执法于服务之中,组织专家组开展精准指导服务,实行远程“会诊”与上门服务相结合,帮助解决交通运输安全难题。督促企业自查自纠,对企业报告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跟踪指导服务。充分运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加强宣传教育。建立企业生产经营责任全过程追溯制度,落实事故结案一年内整改评估公开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使用。
(四)健全长效机制。要聚焦制约性、根源性问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加大事故前主观故意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治本之策,强化事故防范。建立与纪检监察部门安全生产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查办工作机制,对整治工作不负责、不作为,分工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重大问题隐患悬而不决,严肃进行问责。对因整治工作不力,造成事故发生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1.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
2.客运行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3.道路危险货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4.普通货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5.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6.超限超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7.货运站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8.农村公路安全防护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9.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附件1: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吴清军
副组长:吴旭栋 唐 克 王厚田
成 员:韩宝向 王金华 相振兴 刘 琳
郑伯格 杜美玲 王宝启 孙 青
王 丽 伏祥永 张卫青 卞德运
刘学荣 吴书新 石 凯 臧家星
庞元利 吴国利 殷庆明 王 超
附件2:
客运行业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一、加强客车源头整治
任务一:提升在用客车安全水平
措施:
1、督导企业按规定规范严格车辆技术维护管理。
2、鼓励在用客车参照国家标准安装前轮爆胎应急装置。
3、推进在用客车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2021年前完成。
任务二: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措 施:
1、严把新进入运输市场车辆安全关口。
2、对新进客运车辆应全部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系统。
3、全面排查客运企业中大中型客车(不含公交车辆),加强使用性质和营运性质比对:
(1)对在用大中型客车行驶证登记为营运类但未办理道路运输证的,实施重点监管,限期变更登记使用性质,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2)对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从严处罚。于9月底前完成排查,对有关问题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
任务三:加强对营转非大客车和非营运客车使用性质的排查整治
措 施:
1、排查重点。按照逐车排查、不漏一辆的要求,重点排查具有非法营运嫌疑的车辆和企业,特别是挂靠在汽车租赁(服务)公司名下的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车辆、营转非的车辆以及长期在外地行驶的车辆等。于2020年12月前,完成排查,列出相应台账;于2021年6月前整改完毕。
2、整治措施:
(1)向车辆所属人发出非法营运警示告知书,提醒车辆严禁非法营运。
(2)对长期在外地行驶的车辆信息要及时抄告给行驶地管理部门。
(3)在交警抄告的车辆和企业中,全面排查整治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涉及道路客运但未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提升信息共享的及时性和精准性,对不符合道路运输经常许可条件的,要将有关企业信息抄送市场监管部门,并建议调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和企业名称。
(4)积极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全面开展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整治。
任务四:加快淘汰隐患问题车辆
措 施:
1、加大客运企业老旧客车的淘汰报废力度,配合相关部门研究调整客车引导淘汰、强制报废等政策措施,对使用时间距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大客车,不允许改变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
2、对已达到报废标准的客车,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督促客运企业及时报废淘汰老旧客车,加快淘汰报废57座以上大客车及卧铺客车。
二、加强客运从业人员管理。
任务: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措施: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管理。客运企业要于2020年10月底前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排查客运企业是否按规定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考核。未按规定配备的,依法从严处罚。
2、客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对新进人员,严把资格准入关。对在岗驾驶从业人员进行排查,按照《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严禁聘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同等以上责任,记分周期交通违法记满12分,有酒后驾驶、超员20%以上、超速50%以上,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记录,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品成瘾尚未戒除的驾驶人员。在2020年10月底前排查完毕。
3、客运从业人员按规定落实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
三、加强客运站安全整治
任务:加强汽车客运站安全整治
措施:
1、督导企业严格落实《反恐怖主义法》《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以及“三不进站、六不出站”等安全管理制度。
2、加强站外上下客整治。在备案的配客点上下乘客,加强安检;杜绝配客点以外其他位置进行上客。
3、通过动态监控、现场抽查、举报等,对违规行为从严处罚。
四、加强客运重点车辆管理
任务一:强化旅游客运安全整治
措 施:
1、按照新《客规》重新核定包车客运经营范围,启用新版包车牌,加强旅游客运安全管理,严格包车客运安全过程、全链条监管,提升旅游客运安全水平。
2、严格包车牌发放管理,车辆、从业人员具备条件的,发放客运标志牌,谁签发、谁负责,客运企业负责人对提报的信息负总责。客运包车应当凭包车客运标志牌,按照约定的时间、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行,并持有包车合同,不得招揽包车合同外的旅客乘车。
3、建立完善包车信息管理备案制度,提高包车客运管理信息化水平。
任务二:加强长途客运安全整治
措 施:
进一步加强长途客运班车安全监管。严格落实《道路客运接驳运输管理办法(试行)》,规范长途客运接驳运输管理,积极推进分段式接驳运输。加强对长途客运车辆凌晨2时至5时停止运行或接驳运输情况以及属地长途客运接驳点的监督检查,促进长途客运车辆安全规范运行。客运企业接驳方案于2020年11月底前,报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事业发展中心要组织人员根据接驳方案进行检查。
五、净化道路运输秩序
任务一:加强动态监控
措 施:
1、县级监管平台每月抽查全县“两客一危”车辆总数的 10% 以上。县区平台要及时向县交通运输局相关职能科室单位汇报,认真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需处理的要及时处理。
2、县区监控平台和企业平台相关人员要在收到市级监管平台下发的查岗指令时应及时响应。
3、相关科室单位要对市局每月转办的事项逐一开展调查处理,并将核实后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情况录入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系统和道路运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任务二:打非治违
措 施:
1、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清查道路客运市场“黑企业”“黑站点”“黑车”“黑服务区”。
2、加大对“营转非”、租赁车辆等重点车辆的整治。执法大队要把上述车辆列入监督检查重点名录,逢车必查;加强对旅客集散地、客运站点、高速公路收费站及重要交通枢纽公路路口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监督检查,并建立非法营运举报查处机制,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停止经营、从严处罚。要主动会同公安交管部门,全面开展道路客运市场非法营运整治。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3:
道路危险货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任务一:规范企业营运资质
措 施:
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要通过沂蒙交通在线,认真排查梳理辖区企业资质资格、车辆信息、人员信息等基本数据,不符合要求的,坚决清理出运输市场。
任务二: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措 施:
职能科室单位要督促企业依法依规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相应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照《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要求》(JT/T913-201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要求》(JT/T912-2014)、《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运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求》(JT/T911-2014),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教育培训、监督检查、车辆技术管理等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任务三:提升从业人员能力
措 施: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于2020年10月底前通过考核,持证上岗。
2、强化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率要达到100%。
任务四:严格运输车辆管理
措 施:
1、按照市、县安委会《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年底前全部危险品运输车辆都要安装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实现视频监控、前方碰撞报警、防超速、车道偏移报警、驾驶员行为分析等功能,提高车辆本质安全水平。
2、开展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协同联动综合治理,有效整治在用罐车安全隐患、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
任务五:运输企业停车场管理
措 施:
1、职能科室单位要督促运输企业配备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确保停车场地达到相关封闭、隔离要求,实现专场专用,并按规定配备与经营范围内危险货物性质、车辆规模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应急等设施设备。
2、严格停车场地管理,明确专人值守,做好进出车记录、交接班记录等。2020年12月底前开展一次停车场地现场复核查验。
3、严禁企业违规私自清洗罐车罐体,根据运输车辆装载介质,到合规的罐车罐体清洗场点进行清洗、置换,防止车辆违规换装、混装情况发生。
任务六:加强运输动态管理
措 施:
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全省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工作的通知》(鲁交运管〔2019〕14号)要求建立制度,进一步强化对车辆平台上线率、轨迹完整率、超速报警、疲劳驾驶报警等指标的检(抽)查,加大抽查频次,并督促企业问题整改到位。
任务七:建立风险管控机制
措 施:
按照省化工专项行动办公室要求,2020年12月底前,企业依据相关法规标准,编制完成风险辨识手册,明确风险辨识范围、方式和程序,定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整治,保障隐患治理投入,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任务八:严格执行“五统一”标准
措 施:
1、严格甄别、筛查,坚决消灭本质挂靠经营,严防挂靠经营死灰复燃。
2、深入贯彻落实运单制度,解决“包而不管”“挂而不管”“以包代管”等问题,切实提高企业管理和运输组织集约化水平。
3、督促企业落实社会保险台账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社保参保率和缴费比例,有力推动企业“统一劳动关系”构建。
任务九:强化全过程智慧化管控
措 施:
1、进一步加快电子运单推广应用,落实省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电子化(特殊时段除外)。
2、推动实现运单监管系统、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联控系统的数据融合和业务联动,打造数据闭环,形成监管合力。
3、推进运单监管系统与装货人查验等相关系统的数据对接,实现托运、承运、装卸、车辆运行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安全监管。
任务十:加强对车辆使用情况的排查整治
措 施:
按照以属地为主、逐车排查原则,重点对已经注销道路营运手续、当前公安交警登记车辆信息仍然为危险品运输、且仍属于危险品运输企业的车辆:
1、对车辆事实已经不存在、车辆已经报废等的,督促危险运输企业及时到交警部门办理销户手续。
2、对车辆仍然存在,要抄告交警部门,并督促企业及时到交警部门注销或变更车辆的危险运输使用性质。已经注销营运手续的车辆涉及压力容器、罐体等车辆、设备,要抄告市场监管等部门。
3、重点排查车辆去向、使用用途。对非法营运车辆,及时抄告属地政府、公安、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执法机构对违法车辆作为路检重点进行常态化重点查控,对企业和涉嫌车辆从严处罚;开展好与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已经注销营运手续的涉及压力容器、罐体等的车辆、设备,要排查落实压力容器、罐体等车辆、设备的去向,防止车辆直接作为企业危险品存储容器使用,排查情况抄告市场监管等部门。
任务十一:打非治违
措 施:
加大非法营运查处力度,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从严查处危险品道路运输非法行为。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相关职能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4:
普通货运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一、加强货运车辆管理
任务一:车辆道路运输证情况
措 施:
积极与交警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排查企业所属车辆是否按规定办理道路运输证。于2020年10月底前排查整改完毕。
任务二:车辆非法改装情况
措 施:
排查企业所属车辆是否存在非法改装情况。于2020年10月底前排查整改完毕。
任务三:车辆技术状况情况
措 施:
排查企业所属车辆技术状况是否检验合格,有无带病上路。于2020年10月底前排查整改完毕。
任务四:强化市场准入管理
措 施:
严把新进入运输市场车辆安全关口,排查是否为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车辆办理检验、登记和《道路运输证》。
二、加强货运从业人员管理
任务:加强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措施: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质管理。货运企业要于2020年10月底前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配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通过考核。未按规定配备的,依法从严处罚。
2、货运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排查企业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3、企业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到位,年度教育培训落实。
三、加强动态监控
任务:企业动态监控平台使用
措 施:
1、排查企业是否按规定建立动态监控的组织机构。
2、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员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处理报警信息及有关警示告知,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完善监控记录台账。
3、对疲劳驾驶、超速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处理到位。
四、事故企业专项检查
任务:落实整改措施
措施:
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要按照从严监管原则,实施专项检查、重点督导,落实行政处罚、复核检查等闭环管理措施,每年6月底、12月底,督促事故企业完成整改。
五、落实一超四罚
任务:落实一超四罚
措施:
对辖区企业进行排查,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运输管理科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5:
机动车维修市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任务一:推进维修企业备案
措 施:
对维修企业完成备案管理,于2021年6月底完成。
任务二:整治维修企业非法改装货车等行为
措 施:
排查维修企业是否存在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
任务三:维修设施设备排查
措 施:
重点排查烤漆房、举升机等设备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任务四:维修企业维修维护资格排查
措 施:
排查企业是具备相关资质,对不具备资质的维修企业从事“两客一危”、校车维修维护等行为从严处理。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道路运输服务中心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6:
超限超载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任务一:源头管控
措 施:
1、督促货运站场履行货运源头治超主体责任,按照装载标准为货运车辆装载、配载,不得放行超限超载、未经过磅称重及未采取防撒漏措施的货运车辆驶出站场。
2、完善货物装货记录制度,严禁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对所装载的货物类别、数量和运输车辆号牌及驾驶人姓名等相关信息予以记录,并将记录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2个月。
任务二:加快推进治超站称重设施联网,落实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称重和违法超限超载禁入
措 施:
1、督促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用称重检测设施对货运车辆实施检测,坚决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2、强化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执勤,维护正常检测和通行秩序。对入口和出口称重检测设备记录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称重检测数据实施处罚;对阻塞车道等行为,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任务三:深入推进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
措 施:
1、根据治超常态化要求,联合公安部门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严格落实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机制,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超载行为。
2、加快推进治超非现场执法,落实好《非现场执法点位设置规划》和《山东省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规范》,进一步规范非现场执法行为。
3、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流动执法,并定期组织集中执法活动。对流动执法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点)处理。
任务四:加强超限超载车辆及其处罚信息共享,切实落实“一超四罚”
措 施:
1、与公安机关建立信息通报机制,汇总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检测信息和公安交警部门的处罚信息,定期向公安机关提供“一超四罚”信息。
2、对依法吊销、撤销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接受申请办理。
3、办理车辆年度审验时,对存在未处理违法超限超载行为的车辆不予通过年度审验。
4、对一个自然月违规放行违法超限运输车辆10台次及以上的货运源头单位,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
5、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认定为联合惩戒对象。自信息公布之日起2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加强日常监管。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交通运输执法支队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7:
货运站场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任务一:严查货运站场内危险化学品违法运输行为
措 施:
1、对货运站场危险化学品与普通货物混装运输行为进行严管重罚。
2、督促货运站场加大入口车辆货物检查力度,完善站场内日常巡查制度,杜绝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进入园区。
3、对违法托运企业列入“黑名单”重点管控,对非法运输行为抄告运输服务机构追踪处理。
任务二:货运站场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整治
措 施:
1、推进货运站场采用不停车称重系统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将称重检测结果与门禁系统结合,提高车辆通行效率。
2、加大货运站场周边超限超载车辆检查力度。
任务三:落实实名制和开箱验视制度
措 施:
督促货运站经营者严格按照《零担货物运输服务规范》做好托运人身份查验和信息登记留存,落实货物安全验视制度。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运输管理科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8:
农村公路安全防护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任务:全面排查公路安全风险,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防护保障
措施:
1、对临水临坡、连续长陡下坡、急弯陡坡等重点路段进行一次“回头看”排查整治,于2021年5月份前完成,排查整治情况报公路科。
2、对危桥建档入库,落实日常管护、防范、改造措施。
3、推进农村公路支路接入主路路口“坡改平”治理和农村公路平交路口减速带建设等工作,于2021年5月份前完成治理、建设任务,确保“应改尽改、应设尽设”。
4、根据事故调查情况加强事故多发点段隐患排查整治,加强事故多发路口路段排查治理,科学规范设置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
5、强化公路在建项目施工安全,落实在建项目施工封闭措施,落实雨雪等恶劣天气情况下用电等安全保障措施。
6、加强联合执法,取缔沿路集市贸易、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持续清理整治“马路市场”和国省道沿线集镇村庄违规开口。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公路科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附件9:
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任务清单
在企业落实7项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开展整治:
任务一:开展内河水上客运安全治理
措 施:
严查严惩旅游船舶超载、超员、超航区航行等行为,严格执行客船恶劣天气条件下禁限航规定。
任务二:开展重大风险防范化解行动
措 施:
1、进一步摸排水上交通运输企业、船舶、船员、以及船舶检验、船员培训等重点领域系统性、区域性、突发性安全生产风险,积极推动将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风险纳入重大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内容。
2、深化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按照隐患整改“五到位”要求,严格实施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开展重大隐患清零行动,做到重大风险隐患不消除决不放过。
任务三:开展内河船舶污染突出问题整治
措 施:
强力推进内河船舶加装生活污水收集装置。
任务四:开展船舶安全配员检查和《船员服务薄》记载情况专项核查
措 施:
全面排查内河通航水域船舶配员情况,船员证书职务等级、类别和航线不符合要求等情况。核查船员服务资历的真实性,核查船员是否人证相符,证书是否伪造,船员真实在船任职情况等。
任务五:开展长期逃避海事监管船舶整治
措 施:
整治非法营运的“三无”船舶及逃避船舶检验和安全监管的船舶。
任务六:开展内河船舶救生设备检查
措 施:
组织内河船舶救生设备产品检验质量、船舶救生设备配备、救生设备技术状况核查和现场监督检查。
任务七:开展船上人员安全操作检查
措 施:
加大对船上安全操作规章制度建立、相关防护设施装备配备、船员对相关规章制度学习熟悉落实及对相关防护设施装备使用等情况的检查和审核力度。
专项整治期间,每月23日前,牵头科室单位要将当月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市局海事科和县局安全监督科。
沭政办字〔2020〕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0日
临沭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2019-2021年)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3号)文件精神,实现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结合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积极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做到应培尽培、愿培则培、需培就培,全面提升我县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各单位按照市政府下达的培训目标任务,积极组织实施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二、培训对象
(一)实施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支持企业大规模开展适应岗位需求和发展需要的技能培训,广泛组织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和现代学徒制培训,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技能。组织开展化工、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严格执行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支持帮助困难企业开展转岗转业培训。实施预防规模性失业风险特别职业技能培训。在企业中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金蓝领”培训等项目,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国有企业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二)实施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一要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开展职业农民技能培训。二要大力开展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摸清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生源情况,根据就业市场需求和“两后生”的教育培训意愿,精准对接培训学校,提高“两后生”职业素质和技能水平,基本消除“两后生”无技能从业现象。三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的培训。要积极用好以工代训补贴和生活费补贴政策,支持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引导他们在就业岗位上提升技能、稳定就业。四要加强退役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实施退役军人全员适应性培训与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和创业技能,实现稳定就业。鼓励退役军人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关技能等级证书。五要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以实施推进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为重点,针对各类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职业技能培训后就业能力明显增加。对有创业愿望的各类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
(三)实施技能扶贫专项培训。针对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开展技能培训,通过项目制购买服务等方式为贫困劳动力和贫困家庭子女提供免费培训,在培训期间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生活费补贴由培训机构先行垫付,培训结束后与培训补贴同时申领。
三、培训主体
(一)发挥企业培训主体作用。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创办职工培训学校、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支持企业立足自身生产和发展需要,开展普遍性的岗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积极开展岗位练兵、在线学习和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推动企业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深度合作,积极建设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企业。
(二)发挥职业院校的基础作用。职业院校是开展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力量。支持职业院校开展补贴性培训,扩大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城乡贫困劳动力的培训规模。充分发挥我县职业院校在提升培训行动中的基础作用,指导职业院校紧跟市场需求变化,特别是针对紧缺职业(工种),深化工学一体化教学改革,培养更多符合实际需求的技能人才。
(三)发挥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的支撑作用。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明确师资、设备、场地等设立条件,对符合标准的社会培训机构经备案后,允许他们承担政府补贴的培训项目。
四、培训内容和形式
(一)科学制定培训计划。要着眼职业技能培训全员覆盖,区分不同就业群体制定实施科学的培训计划,大力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使职业技能培训覆盖全体劳动者、贯穿学习和工作生涯的终身。坚持劳动者缺什么就补什么、市场急需什么就培训什么的原则,针对不同就业群体,提供差异化的培训服务,切实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
(二)创新培训内容。坚持需求导向,围绕市场急需紧缺职业,开展家政、养老服务、母婴护理、保安、电商、汽修、电工、手工制作等职业技能培训;开展循环农业、智慧农业、旅游业、康养产业、智能建筑、设备制造等职业技能培训;加大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新技能培训力度。将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工匠精神、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有关法律法规、环保和健康卫生、就业指导等内容贯穿职业技能培训全过程,培养造就一支具备工匠精神和职业精神的技能人才队伍。
(三)优化培训模式。推动职业技能培训进企业、进工地、进社区、进农村,切实解决好劳动者工学矛盾突出、参训积极性不高等问题。要探索“线上理论课程+线下实训相结合”的培训模式,组织开展“互联网+职业培训”;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发展壮大产业工人队伍。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是实施就业优先政策、缓解就业突出结构性矛盾、预防失业、提高就业质量、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单位)、各备案培训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扎实工作,确保全面完成任务。各镇街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动员符合条件且有培训意愿的群众积极报名参加培训。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商务局、县残联、县应急管理局等相关行业职能部门在组织、协调、指导开展培训时,要加强与县人社部门的沟通联系,畅通培训人员信息数据的共享,共同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二)落实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完善补贴政策,对户籍地、常住地、求职就业地在我县的企业职工、高校毕业生、农村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贫困劳动力、“两后生”、退役军人等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对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三)细化任务分解。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和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总体部署,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行业部门要研究制定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和推进方案,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压实责任,加强工作调度,确保目标任务完成。在开展三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时,要规范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统计口径,凡是由政府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项目,都可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范围。
(四)强化舆论宣传。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推进技能强县建设的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积极参与,提高职业技能培训吸引力。加强培训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政策公众知晓度,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熟悉了解、用足用好政策,共同促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开展。
附件:临沭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
附件
临沭县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重点任务分工
工作任务 |
工作要求 |
责任单位 |
广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困难企业职工转岗转业培训、企业失业人员就业创业培训。针对我县产业升级、结构优化急需紧缺的职业(工种),开展技能人才培训和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培训,打造“金蓝领”培训品牌。推进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 |
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应急局、县国资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培训,对企业负责人开展企业负责人辅导培训。 |
县人社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对具有培训意愿的农民工、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等群体,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重点实施农民教育培育和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计划、农民工“求学圆梦行动”、贫困劳动力及贫困家庭子女职业技能培训。 |
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扶贫开发办、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对退役军人开展前置性和适应性培训。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 |
县人社局、县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对化工、矿山等高危行业企业职工普遍开展安全技能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实施预防规模性失业风险特别职业技能培训。 |
县应急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国资委、县总工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构建多元职业技能培训载体 |
鼓励企业设立或共建培训中心、实训中心、教学工厂、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支持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可按规定根据培训实训人数或毕业生就业人数给予扶持。 |
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支持职业院校面向职工、就业重点群体和贫困劳动力扩大培训规模,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政策。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的职业院校,按照规定兑现学校和一线教师的相关激励政策。 |
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国资委、县扶贫开发办、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发展民办职业培训和评价机构,保障其与公办同类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 |
县人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基础能力建设 |
结合本区域实际情况,根据产业行业和社会需要,推出有特色的示范培训项目。 |
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
对接产业发展和就业需求,制定发布重点产业职业技能培训指导目录、一般性职业技能培训目录、劳动者培训需求目录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四个目录”。 |
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住建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等及县区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
|
面向县内外征集和选拔一批“三优”资源——优质培训教材、优选网络课件、优秀培训教师,建立我县职业技能培训师资库。 |
县人社局、县教育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全面推行“劳动者(企业)提单、政府列单、劳动者选单、机构接单、政府买单”五单式培训模式,搭建“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行PC端、手机APP和微信公众号“三端”同步学习模式。 |
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根据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打造一至两个示范性公共实训基地。 |
县工信局。 |
|
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成绩突出的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其培训设施设备升级和无障碍改造给予支持。 |
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
加大对不同群体的免费职业培训、职业培训补贴、生活费补贴等政策落实力度。 |
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扶贫开发办、县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结合实际,统一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加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与职业培训补贴政策衔接。 |
县人社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在我县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取得证书后,按规定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的职业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可将确有需求不具有按月领取养老金资格的人员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对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培训实施后可先行拨付60%的培训补贴资金,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5%以上的,全额拨付项目补贴资金。 |
县人社局、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保障措施 |
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统筹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作用,立足职能职责,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具体工作方案。支持群团组织及行业协会共同参与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
县人社局、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 |
县人社局、县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建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培训人员实名制管理。加强资金监管,对套取、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依纪依规依法严惩。对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区分不同情况对待。 |
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各部门要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一次办好”。优化服务流程,推进网上申报、网上审核、联网核查,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与相关单位实现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简化资金申领环节。 |
县发改委、县教育局、县人社局,县大数据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宣传力度,开展“三进三送”活动,帮助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解疑释惑,提升政策知晓度。 |
县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及各行业企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0〕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沭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县2020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实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县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及时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决策承办部门征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意见并报县司法局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提请政府对决策目录调整情况进行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附件:2020年度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2020年度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临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承办单位:临沭县发改局)
2.调整幼儿园收费政策(承办单位:临沭县发改局)
3.核定天然气配气价格(承办单位:临沭县发改局)
4.曹庄镇朱村改造提升项目(承办单位:曹庄镇人民政府)
5.临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承办单位:临沭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0〕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自2019年以来,全县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平安临沭建设工作,涌现出了一批见义勇为先进典型。他们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关键时刻,不畏艰险、挺身而出,用实际行动谱写见义勇为的篇章,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美幸福临沭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先进,弘扬社会正气,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县见义勇为协会研究确认,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宋代升等3名同志为“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宋代升等3名同志见义勇为的行为令人敬佩,值得弘扬。希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向他们学习临危不惧的优秀品质,学习他们不怕牺牲、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精神,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为建设和美幸福临沭做出积极贡献!
附件: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宋代升 大兴镇新河村村民
季忠义 县公安局职工
胡顺兴 郑山街道轩庄村村民
【承办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语音朗读,设置朗读按钮,默认不
朗读,老年人用户单击按钮即可对当前
区域内容进行朗读,再次点击,
取消朗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