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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印发《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沭自然资规发〔2020〕12号 成文日期: 2020-09-07
发布日期: 2020-09-07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沭自然资规发〔2020〕12号

 

各科室、各基层所:

现将《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9月7日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试行)

 

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强化政府权力运行监管,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临沭县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监管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依法监管,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管理措施,全面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能。

第三条加强与县行政审批局之间的协调配合、信息互通、相互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具体监管事项及办法: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二)监管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需要完成土地征收转用的,用地单位遵守预审内容报件情况。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完成后,用地单位按照预审中确定的建设方案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用地预审完成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预审备案工作。

2、做好预审完成后用地报件及供地审查工作。

3、做好项目施工现场的检查工作。

(四)监管程序

1、用地预审完成后,将项目用地单位、面积、坐落、预审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对涉及征收转用的,在用地会审时做好审查监督,确保项目用地报件与预审内容保持一致。

3、完成供地后做好项目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与项目建设方案一致。

4、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规划站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11

二、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1、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报批材料组织情况。根据相关规定,检查组织报件资料情况,是否符合出让条件、相关控制指标能否达到要求、资料是否齐全。

2、招拍挂出让资料组织情况。审查内容包括公告、须知、相关图件等内容是否同出让方案内容一致,资料是否齐全。

(三)监管措施

建设用地审查。对宗地的规划指标要求、行业准入条件、权源资料、地籍调查表、地灾评估、相关部门准入意见和相关图件等内容的审查。

(四)监管处理

对在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审查工作中程序履行不规范、报批材料不齐全的,责令整改。

(五)监管科室(单位):土地收储中心

(六)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068

三、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是否按照《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求进行开工,相关技术指标落实情况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载明的其他事项的履约情况。

(三)监管措施

以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违约预警信息核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项目供地完成后,将划拨决定书信息录入监管系统,确保录入信息详尽、准确。

2、根据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监测时点,对项目实际开工和竣工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对已开工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查。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

(二)监管内容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出让价款情况。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四)监管程序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出让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五、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事项名称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查

(二)监管内容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违反规定重新建设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以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者作价出资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五)监管处理:

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六、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查

(二)监管内容

1、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价款情况。

2、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1、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依法改变国有土地建设用途审批后,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七、集体建设用地审核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二)监管内容

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用途使用土地。

(三)监管措施

以土地动态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集体建设用地经批准后,将用地单位(个人)、面积、坐落、审批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纳入土地动态巡查,对集体建设用地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八、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查

(二)监管内容

1、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价款情况。

2、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1、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农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九、临时用地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二)监管内容

1、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单位需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不得超范围超规模建设。

2、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用地单位需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期满要按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恢复土地原状。

(三)监管措施

1、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备案工作。

2、通过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临时用地项目建设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检查。

(四)监管程序

1、临时用地取得批准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坐落、面积、用途、应该交纳的复垦保证金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临时用地经批准后,要监督用地单位按批准的条件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更改。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中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十、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用地单位需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开发方案进行开发,不得超范围超规模开发。

2、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用地单位需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三)监管措施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及时完善台账,做好备案工作。

2、通过不定期抽查的形式,对开发项目按照批准的土地开发方案进行检查。

(四)监管程序

1、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坐落、面积、用途、应该交纳的复垦保证金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地审查后,要监督用地单位按批准的条件使用土地,不得随意更改。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中地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耕地保护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102

十一、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查

(二)监管内容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是否按照批准的位置和用途使用土地。

(三)监管措施

以土地动态巡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经批准后,将用地单位名称、用地面积、坐落、审批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纳入土地动态巡查,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十二、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查

(二)监管内容

1、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缴纳价款情况。

2、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用地单位使用土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对未按合同规定期限缴纳土地价款的用地单位,收取滞纳金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2、对未按出让合同规定使用土地的,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监管程序

1、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将项目用地单位、座落、面积、用途、应该缴纳的价款、缴款期限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2、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在签订出让合同时,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条件,不得随意更改。

3、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审批后,办理土地登记时,提供缴纳价款的相关证明,不能按照要求提供的,暂缓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对未按照约定缴纳出让价款的,下达催缴通知书,督促其缴纳,并暂缓办理土地登记。对未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建设的,由相关部门进行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土地利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326

十三、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采矿权登记、延续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二)监管内容

采矿权人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采矿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审查采矿权人的年检报告、开发统计年报等相关资料。

2、每年不定期组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现场检查。

(四)监管程序

1、制定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工作要求,确定检查组。

2、检查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现场等方式,查找存在的问题。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逐级上报。

(五)监管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矿产资源管理所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113

十四、申请划定矿区范围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二)监管内容

1、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情况。

2、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完成后,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变更登记)情况。

(三)监管措施

1、申请划定矿区范围许可后,及时通知采矿权人到自然资源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2、做好采矿权登记(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

(四)监管程序

1、对符合条件的划定矿区范围申请,下达批复文件。

2、加强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按时提交资料,办理相关手续。

2、对提交的采矿权(新设、变更)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办理采矿权登记(变更登记)手续。

(五)监管处理

在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在期限内未完成整改或经复查仍不合格,以及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其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违法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矿产资源管理所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113

十五、关闭矿山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关闭矿山审批

(二)监管内容

1、关闭矿山审批完成后,矿山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情况。

2、关闭矿山审批审完成后,矿山企业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安全、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情况。

3、关闭矿山审批审完成后,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情况。

(三)监管措施

1、关闭矿山审批完成后,矿山企业及时完善台账,做好审查备案工作。

2、做好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审查工作。

3、依法可采取的其他措施。

(四)监管程序

关闭矿山审批完成后,将矿山企业单位名称、矿区、面积、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坐落、审查时间等信息登记备案,做到信息详尽、准确。

(五)监管处理

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问题,现场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书面通报,或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地质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058

十六、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事项名称

国家秘密基础测绘成果使用审批

(二)监管内容

1、涉密测绘成果生产、保管、复制、转借、销毁等重点环节管理情况;

2、涉密测绘成果电子数据的存储、传输和使用情况。

(三)监管措施

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当地保密部门开展检查。

1、组织涉密测绘单位进行自查,填写《涉密测绘成果保密自查情况表》。

2、每年开展涉密测绘成果保密检查,抽检比例不少于辖区内自查单位数量的20%。

(四)监管程序

1、制定监督检查方案并下发通知。对涉密测绘成果检查工作进行部署,明确监督检查组织管理、重点内容、检查方式等。

2、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按照监督检查方案要求,对监督检查范围内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形成检查意见。

3、向检查对象反馈意见。通过召开意见反馈会、下发检查意见等形式,及时反馈检查意见,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

4、下发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针对监督检查出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提出整改意见,督促、调度监督检查对象整改落实工作,确保整改方案得到全面落实。

5、安排复查工作。整改工作完成后,监督检查对象上报整改工作报告。根据整改工作报告和过程督促调度情况,对部分监督检查对象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的监督检查对象依规给予处理。

(五)监管处理

涉密测绘成果使用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约定,除按国家相关规定处理外,将终止其使用权,并收回涉密测绘成果资料。

(六)监管科室(单位):地理信息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053

十七、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

(二)监管内容

1、采伐林木是否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

2、是否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地点、范围、方式、树种、面积或株数、蓄积、采伐期限实施采伐。

(三)监管方式

采取抽查、专项检查等监督检查方式进行。

(四)监管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根据采伐登记台账确定检查对象);

2、持有效执法证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实施现场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检查人员在林木采伐许可证上签署采伐是否符合规定的意见。

4、根据检查情况进行分类处理。

5、检查情况记录汇总及相关资料归档。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到采伐现场对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核查。

2、监督检查处理:对无证和未按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林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有关工作人员监管不力的,由主管机关和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监管科室(单位):林业资源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37

十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2、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3、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4、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管方式

1、专项检查:每年开展使用林地检查和对使用林地被许可人监督检查的机会开展使用林地专项监督检查。

2、日常监督检查: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管程序

不定时实施使用林地检查时,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2、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2)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3)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林业资源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37

十九、勘察、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

(二)监管内容

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林地管理政策规定使用林地。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检查使用林地的单位或个人是否按照原审批的面积、地点、范围和用途使用林地;

2、临时使用林地的,是否按时退还林地并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如继续使用的,是否已重新办理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3、对林业生产设施占用林地的,实际用途和建设规模、标准等是否与原审批内容一致;

4、按规定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是否足额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事项。

(三)监管方式

1、专项检查:不定时开展使用林地专项检查。

2、日常监督检查:在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前进行现场核查、使用林地批件发放后开展监督抽查等。

(四)监管程序

实施使用林地检查,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林地管理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使用林地管理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

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林地管理政策规定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整改通知书》。

对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应当视情况采取整改、撤销使用林地许可、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等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2、监督检查处理:

(1)发现改变原审批用途的,责令改正;

(2)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批的,应当予以撤销;

(3)发现非法占用林地的,要责令恢复林地并依法处罚。

(六)监管科室(单位):林业资源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237

二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监管内容

1、是否持有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

2、是否按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生产、经营;

3、生产经营的苗木是否符合标准;

4、经营的林木种苗是否附有检验证书和标签;

5、是否存在假冒伪劣种苗;

6、是否存在“未审先推”情况。

(三)监管方式

1、日常巡查:对全县从事林木种苗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经常性地上门巡查。

2、专项检查:在造林季节专项检查或不定期根据需要针对某一种违法现象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管程序

1、执法检查人员告知被检查单位或个人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2、实地现场检查。

3、在过程中发现的一般问题,可以当场整改的则责令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制作现场检执法监督查笔录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交当事人确认签字,并实行跟踪督查。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

(1)现场检查。

(2)委托质检机构抽检。

(3)不定期开展林木种苗执法大排查大整治专项行动。

2、监督检查处理:

(1)对委托林木种苗质检机构进行的质量抽查结果进行通报。

(2)对违法行为提交林业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六)监管科室(单位):自然保护地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675

二十一、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依法办理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的行政相对人

(二)监管内容

单位或者个人《狩猎证》的核发情况,主要核查单位或者个人是否按照《狩猎证》规定的地点、种类、数量、保护级别等事项依法从事狩猎活动。

(三)监管方式

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四)监管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复印取得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名册及审批资料);

2、持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下发检查通知,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4、现场检查,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5、检查情况汇总登记,相关材料归档。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1、监督检查措施:

(1)现场核查狩猎种类、数量、及查阅狩猎档案。

(2)检查措施落实情况,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从业人员和其它野生动物安全。

2、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依法查处。涉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管科室(单位):自然保护地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675

二十二、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一)监管对象

对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采集标本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外国人

(二)监管内容

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被检查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审批事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行使;是否按照审批有效期和内容进行相关活动。

(三)监管方式

依法依规实施审批,并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行政相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加强监管。

(四)监管程序

1、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

2、持有效执法证件进行检查,人数不得少于2人;

3、下发检查通知,检查实行随机抽查;

4、现场检查,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5、检查情况汇总登记,相关材料归档。

(五)监管措施及处理

监督检查措施:现场核查相关活动是否按照审批有效期和内容进行。

监督检查处理:对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森林公安依法查处。

(六)监管科室(单位):自然保护地科

(七)投诉举报电话:0539-6219675

第五条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定有针对性的贯彻实施方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不断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监管工作逐步取得实效。
第六条 落实责任分工,制定工作计划,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经办人员,进一步发挥整体合力,切实有效保障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七条强化协调配合,局机关各科室协调配合,共同加强对划转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确保正确履行职责。

第八条 各监督科室要认真负责履行监管职责,每月讲监管情况及时汇总总结,并列入年度考核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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