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科室、局属事业中心:
现将《2022年临沭县医疗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25日
2022年临沭县医疗保障工作要点
2022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是“十四五”规划实施的关键之年,也是推动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攻坚之年。全县医疗保障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医疗保障重要指示、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医疗保障工作会议要求,深入学习县第十四次党代会和两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践行沂蒙精神,扎实开展“学理论、悟思想、见行动、创一流”活动,以“严真细实快”作风,全面建设“公平医保、法治医保、安全医保、智慧医保、标准医保、有情医保”,实现我县医疗保障工作“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为加快建设“富强和美”临沭贡献医保力量,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一、推动机关党建高质量发展。持续加强政治机关建设,树牢政治机关意识,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扎实推进模范机关建设和文明单位创建。持续强化理论武装,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组织开展宣传宣讲、教育培训。持续强化党建引领,推动责任落实,完善党建工作责任体系和督查指导机制,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持续夯实基层基础,推进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深化创建“塑魂赋能、保障健康”党建品牌。持续强化正风肃纪,锲而不舍纠治“四风”,倡树“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严格监督执纪问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二、开展"学理论、悟思想、见行动、创一流"活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视察临沂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对医疗保障重要指示重要讲话精神,在全县医保系统开展“学理论、悟思想、见行动、创一流”活动,对标对表“走在前列、全面开创”总遵循,紧盯年度重点目标任务,事争一流、唯旗是夺,努力在全市医疗保障系统走在前列。主动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推动临沂“走在前、进位次、提水平”上展现医保担当。
三、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医疗保障工作。严格执行"两个确保"政策,落实新住院患者中的参保人员核酸检测项目医保支付政策,及时、精准、足额结算拨付疫苗及接种费用。落实防治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应急采购机制,扎实做好医疗机构集采药品、短缺药品供应监测督导工作,持续开展零售市场防治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
四、落实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再提高30元。实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建立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制度,落实全省统一的门诊慢特病基本病种和认定标准。将单位缴费计入在职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部分调减到现行标准的50%。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减轻重特大疾病医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指导完善"临沂保"规则,推动商业疗费用负担,增强托底功能。扩大职工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受益面,积极探索补充医疗保险健康发展,形成对基本医保的有效衔接和补充。
五、加快构建管用高效的医保支付机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实现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全面覆盖,并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实际付费占住院医保基金支出的50%以上。严格落实新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落实“省增补药品”消化调出工作。规范完善国谈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增强谈判药品可及性。
六、常态化落实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面落实国家、省、省际联盟组织的胰岛素、人工种植牙等各批次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结果落地,有序做好接续采购,积极参加三明采购联盟,进一步减轻群众就医购药负担。加快推进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实现国家和省集采药品、耗材货款医保基金直接结算全覆盖,同步实施集采结余留用政策,降低医药流通成本,促进医药企业健康发展。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集采药品、耗材供应监测评估。
七、稳妥推进医药服务价格改革。完善医药价格监测机制,将更多药品、耗材及医疗服务价格纳入监测范围,加强价格数据采集、分析,实施价格异常监测分析和预警,并根据监测结果适时调整完善政策。
八、全面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深入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广泛开展医保基金监管集中宣传月活动。强化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应用,加快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延伸,完成与定点医药机构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强化医保基金结算审核。加大医保基金监管力度,实现医药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的自查自纠全覆盖、日常稽核全覆盖和全市不同类别定点医药机构复查抽查全覆盖,开展社会办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继续开展打击欺诈骗保专项行动,重点整治“假病人、假病情、假票据、假检测、假透析”等恶性欺诈骗保行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全力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和群众合法权益。
九、积极打造临沂医保服务品牌。深入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持续推进精准参保扩面,参保率要达到96%以上。完善首问首办负责制,建立首接人责任、转接登记、跟踪督办和满意度调查等制度。健全电话咨询服务工作,完善电话咨询服务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推行一条短信工作法,开通医保短信服务业务。持续提升医保电子凭证激活率、覆盖率,拓展业务应用场景,实现医保电子凭证、身份证和医保卡在二级以上医院全流程使用率不低于80%。提升异地就医便利度,做好医保卡省内“一卡通行”和跨省刷卡结算工作,巩固住院、普通门诊省内和跨省联网结算及门诊慢特病省内联网结算成效,积极开展门诊慢特病跨省联网结算工作。持续加强医保行风建设,提升医保经办服务能力和水平,培养一批“活字典”“政策通”“明白人",打造一批服务示范岗位和示范窗口。
十、夯实医保事业发展基础。推进法治医保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法治培训,提升依法办事的意识和水平。强化信息技术保障能力,建立运维保障和网络安全支撑体系,完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持续提高医疗保障统计报表数据质量。强化保密意识,做好数据安全。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完善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内部审计和绩效评价。建立医保基金运行分析指标体系,开展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加强异常情况分析预警,防范基金运行风险。突出抓好疫情防控、负面舆情监测处置、信访维稳、安全生产等工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行业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风险隐患,严守安全发展底线。扎实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档案管理规范化水平。
沭政发〔20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镇街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企业:
《临沭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临沭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是人类文明的开创者、社会进步的推动者,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要力量。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妇女事业和妇女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入党的施政纲领,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内容,不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支持妇女发挥“半边天”作用,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加速行动。
我县已制定实施了四个周期的妇女发展纲要、规划,为妇女依法平等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十三五”时期,全县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贡献率明显提升,参与决策和管理的途径更加多元,健康状况极大改善,受教育程度进一步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稳步提升,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发展环境日益优化。但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文化中性别偏见的影响,妇女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妇女发展之间的矛盾仍然存在,妇女发展水平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相适应,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权利在一些领域未能完全实现,针对妇女的偏见、歧视、暴力依然存在。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我县将全面开启新时代现代化强县建设新征程,加快推动临沭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既为妇女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也提出了新的挑战。新时代妇女发展应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准确把握机遇,有效应对挑战,科学规划新时代妇女全面发展的新目标新任务,健全完善制度机制,不断开拓妇女发展新境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山东省“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临沂市“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和《临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妇女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临沂、临沭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推动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充分发挥妇女在新时代现代化强县建设中的“半边天”作用,保障妇女平等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平等参与经济社会发展、平等享有改革发展成果,促进我县妇女事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中走在前列。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妇女发展事业的正确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妇女发展事业的重要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工作要求,切实把党的领导体现在妇女发展事业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男女平等发展。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推动出台法规、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部署工作中充分考虑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营造更加平等、包容、可持续的发展环境,缩小发展差距,促进实现男女平等。
3.坚持推进妇女全面发展。统筹兼顾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的发展利益,有效解决制约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推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4.坚持妇女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专项规划,纳入民生实事,确保广大妇女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坚持统筹兼顾,推动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妇女事业均衡发展。
5.坚持共建共享。依法保障妇女参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尊重妇女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妇女在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重要作用,引导和支持妇女在加快推进“强富和美”现代化临沭建设中实现自身进步和发展。
二、总体目标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得到深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创新完善,妇女在各行各业建功立业,“半边天”作用更加彰显,性别平等进程加速推进,妇女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妇女平等享有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健康水平持续提升。妇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素质能力持续提高。妇女平等享有经济权益,经济地位稳步提升。妇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利,参与国家和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逐步提高。妇女平等享有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待遇水平稳步提高。支持家庭发展的政策体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日益形成。妇女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男女平等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妇女发展的环境更为优化。妇女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妇女全生命周期享有良好的卫生健康服务,妇女人均预期寿命延长,人均健康预期寿命提高。(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县发展改革局)
(2)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6.6/10万以下,城乡、区域差距逐步缩小。(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3)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达到85%以上。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防治意识明显提高。35-64岁农村和城镇低收入适龄妇女宫颈癌、乳腺癌人群检查率分别达到90%以上。(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妇联、县总工会)
(4)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艾滋病母婴传播率下降到3%以下。(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妇联)
(5)改善妇女营养状况。预防和减少孕产妇贫血。(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妇联)
(6)提高妇女健康素养水平。(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妇联)
(7)妇女心理健康意识增强,妇女焦虑障碍、抑郁症患病率上升趋势减缓。(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妇联)
(8)生殖健康和优生优育知识全面普及,减少非意愿妊娠。(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妇联)
(9)妇女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例提高。提高妇女体质测定标准合格比例。(牵头单位: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妇联、县总工会)
2.策略措施
(1)健全妇女健康保障机制。大力推进“健康临沭行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行业监管、科技支撑的妇女健康保障工作机制。统筹完善医保、医疗、医药和监管机制,保障妇女获得高质量、有效率、可负担的医疗和保健服务。加大对妇女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重点提高妇幼健康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关注妇女的特殊需求。
(2)健全以县妇幼保健机构为核心、其他县级医院为依托、镇街卫生院为枢纽、村级健康保健员为网底的妇幼健康服务网络,强化县、镇、村三级服务网络,提高妇幼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建设,加强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强复合型妇幼健康人才和产科、助产等急需紧缺人才的培养和使用。
(3)建立完善妇女全生命周期的健康管理模式。针对青春期、孕产期、育龄期、更老年期等妇女的健康需求,提供全方位健康管理服务。坚持保健与临床结合,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发挥多学科协作优势,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妇幼保健和妇女病防治中的作用。为妇女提供宣传教育、咨询指导、筛查评估、综合干预和应急救治等全方位的卫生健康服务,提高妇女健康水平和人均健康预期寿命。
(4)保障母婴安全。提倡科学备孕和适龄怀孕,保持适宜生育间隔,合理控制剖宫产。推进婚前、孕前、孕期保健服务更加公平可及,促进优生优育。提供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将孕产妇健康管理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5%以上。加强对流动孕产妇的管理服务,为生活困难孕产妇住院分娩和危重孕产妇救治提供必要救助。持续推进高龄孕产妇等重点人群分类管理和服务。全面落实孕产妇妊娠风险筛查评估、高危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制度。加强医疗机构产科质量安全,有效运行危重孕产妇救助网络,提高危急重症救治能力。
(5)持续加大妇女常见病防治力度。建立妇女常见病筛查、转诊、治疗、随访一体的实施机制。加强基层妇女常见病筛查率考核,建立相应的病种管理、信息上报、项目培训、帮扶督导等配套制度。
(6)完善宫颈癌和乳腺癌综合防治体系和救助政策。提高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自我防控意识,防控知识知晓率达到80%以上。扩大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覆盖面,全面落实农村适龄妇女和城镇低收入家庭妇女宫颈癌和乳腺癌检查项目,规范项目实施,保障经费投入。加强宫颈癌和乳腺癌筛查和诊断技术的创新应用,提高筛查和服务能力,加强监测评估。强化筛查和后续诊治服务的衔接,促进早诊早治,确诊宫颈癌的患病妇女得到治疗的比例超过90%。探索推广适龄妇女人乳头瘤病毒疫苗接种。持续实施宫颈癌和乳腺癌患病困难妇女救助项目,进一步扩大救助覆盖面。
(7)加强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防治。全面落实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综合干预措施。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率达到95%以上,孕期检测率达90%以上,孕早期检测率达70%以上,艾滋病感染孕产妇用药率达95%以上,梅毒感染孕产妇治疗率达95%以上,对所生儿童进行规范干预。加大艾滋病防控力度,加强艾滋病防治知识和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妇女的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对妇女感染者的医疗服务,提高随访率。多形式为孕产妇感染者及其家庭提供健康咨询、心理和社会支持等服务。
(8)提高妇女营养水平。持续开展营养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因地制宜开展营养和膳食指导,提高妇女对营养标签的知晓率,促进妇女学习掌握营养知识,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营养不良和肥胖。面向不同年龄阶段妇女群体开发有针对性的营养健康信息和产品,加强对营养食品生产和流通的监管。定期开展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的营养监测和评估,预防和减少孕产妇缺铁性贫血。预防控制老年妇女低体重和贫血。
(9)提升妇女健康素养。实施妇女健康知识普及行动,建立完善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持续深入开展健康科普宣传教育,规范发布妇女健康信息,引导妇女树立科学的健康理念,学习健康知识,掌握身心健康、预防疾病、科学就医、合理用药知识技能。提高妇女参与疫情防控、应急避险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开展控制烟草危害、拒绝酗酒、远离毒品的宣传教育。促进妇女积极投身爱国卫生运动,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10)促进妇女心理健康。加强心理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根据需要开展心理咨询、评估和指导,促进妇女掌握基本的心理调适方法,预防抑郁和焦虑等心理问题。重点关注青春期、孕产期和更老年期妇女的心理健康。强化心理咨询和治疗技术在妇女保健和临床诊疗中的应用。加大应用型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人员培养力度,促进医疗机构、心理健康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规范诊疗、咨询和社会工作等服务。鼓励社区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支持。
(11)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普及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等防控知识。在学校教育不同阶段多种形式开展科学、实用的健康教育,促进在校学生掌握生殖健康知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增强两性性道德、性健康、性安全意识,倡导共担避孕责任。保障妇女享有避孕节育知情选择自主权。落实基本避孕服务项目,加强产后和流产后避孕节育服务,提高服务可及性,预防非意愿妊娠。推进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等婚前孕前保健服务更加公平可及。规范不孕症诊疗服务。加强对代孕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女性卫生用品的质量监管,鼓励企业为城乡生活困难妇女提供质优价廉的卫生巾等生理期用品。
(12)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全民健身行动。提高妇女体育活动意识,培养运动习惯。持续推进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推动各级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为妇女健身活动提供保障。积极发展城乡社区体育活动,丰富完善妇女健身活动赛事体系,提倡机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工间操,鼓励支持工会和社区组织开展妇女健身活动,引导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加强妇女健身骨干队伍建设,推进妇女健身站点与组织建设,提高对妇女健身的指导与服务。
(13)强化妇女健康服务的科技支撑。推动“互联网+妇幼健康”,促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计算机仿真技术等在妇女健康领域的创新应用。提升全县妇幼健康信息化管理水平。实施妇女人群健康管理和健康风险预警。促进信息技术在妇女健康领域专科医联体、医共体建设中的应用,加强医疗机构间的协作,促进分级诊疗上下联动。重视妇女身心健康的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
(二)妇女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增进妇女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情感认同,引领妇女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牵头单位:县妇联,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总工会、团县委等县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教育工作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妇儿工委办公室、县妇联)
(3)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全面推进,教师和学生的男女平等意识明显增强。(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妇联、县属学校)
(4)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学前3年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妇联、县残联)
(5)女童平等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在98%以上。(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妇联、县残联)
(6)女性平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8%。(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妇联、县残联)
(7)女性接受职业教育的水平逐步提高。(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科协、县妇联、县残联)
(8)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消除性别因素对学生专业选择的不利影响。(牵头单位:县妇儿工委办公室、县教育和体育局)
(9)女性科技人才培养力度加大,男女两性科学素质水平差距显著缩小。(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科协)
(10)基本消除女性青壮年文盲现象。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残联、县妇联)
(11)女性终身学习意识不断增强,接受终身教育水平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科协、县总工会、县妇联)
2.策略措施
(1)面向妇女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促进妇女更加坚定理想信念,不断厚植爱国情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事业大局,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贡献力量。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渠道作用,将思想价值引领贯穿于教育教学及其管理全过程和校园生活各方面,融入学校党组织、共青团、少先队各类主题教育和实践活动。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国防教育基地的思想政治教育作用。
(2)将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体现在教育工作全过程。增强教育工作者自觉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落实到教育法规政策和规划制定、修订、执行和评估中,落实到各级各类教育内容、教学过程、学校管理中。抓好性别平等教育评估工作,注重吸收社会性别专家参与。在职业院校、中小学课程设置中加入性别平等内容。
(3)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广泛开展性别平等教育。加强师资培训,研发性别平等课程。促进性别平等教育融入学校教学内容、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探索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性别平等教育模式。
(4)保障女童平等接受学前教育。坚持学前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提高普惠性幼儿园的覆盖率。新增资源重点向新增人口聚集地区、农村地区和困难群体倾斜,鼓励举办特殊教育幼儿园(部、班),确保农村地区和困难群体女童、孤儿、残疾女童、随迁女童和农村留守女童就近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5)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快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确保女童平等接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健全精准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加强分类指导,督促法定监护人保障适龄女童接受义务教育。切实保障困境女童、农村留守女童、随迁女童以及残疾女童的受教育权利和机会。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学业困难女童完成义务教育,提高女童义务教育巩固率。
(6)提高女性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水平。稳步提高普通高中学位数量,保障女性特别是教育基础薄弱地区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女性平等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女性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科选择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提高女性自主选择能力,破除性别因素对女性学业和职业发展的影响。
(7)促进女性接受高质量职业教育。完善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优化专业设置,提供多种学习方式,支持女性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养复合型技术技能女性人才和能工巧匠、沂蒙工匠、齐鲁工匠、大国工匠。鼓励职业院校面向女高校毕业生、去产能分流女职工等重点人群开展就业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
(8)保障女性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严格控制招生过程中的特殊专业范围,强化涉及性别歧视问题的监管,建立约谈、处罚机制。采取激励措施,提高女性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等学科的比例。加强对基础学科拔尖女性的培养。
(9)大力加强女性科技人才培养。探索建立多层次女性科技人才培养体系,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女性科技人才。引导高中教育阶段女生养成科学兴趣和钻研精神,支持有意愿的女性报考理工类院校。加大女性创新型、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力度。鼓励女大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在实践中培养科学精神和创新能力。引导女性从事科学和技术相关工作,增加女性科技人才参与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机会。制定针对女性科技人才特点的专门扶持政策,推动女性参与科技创新,适当延长孕期女性主持的课题结题时间,支持产后回归科研活动。
(10)大力提高女性科学素质。开展女性科学素质提升专项行动,利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加大面向女性的科学知识教育、传播与普及力度。开展女科学家进校园活动,发挥优秀女科技人才的榜样引领作用。引导中小学女生参加各类科普活动,培养科学兴趣、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女大学生积极参与项目设计、社会实践、创新创业、科技竞赛等活动。深入实施“乡村巾帼人才培育集聚行动”,提升农村妇女科技文化素质。
(11)持续巩固女性青壮年扫盲成果。完善扫盲工作机制,消除女童辍学现象,杜绝产生新的女性青壮年文盲。深化继续教育,提高女性平均受教育年限。
(12)为女性终身学习提供支持。建立完善更加开放灵活的终身学习体系,完善注册学习、弹性学习和继续教育制度,拓宽学历教育渠道,满足女性多样化学习需求,关注因生育中断学业和职业女性的发展需求。扩大教育资源供给,为女性提供便捷的社区和在线教育资源,为进城务工女性、女性新市民、待业女性等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妇女与经济
1.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平等参与经济建设、平等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权利和机会。(牵头单位:县妇联,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司法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总工会)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促进女大学生充分就业。就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保持在45%左右。(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妇联、县总工会、县教育和体育局、团县委)
(3)优化妇女就业结构。城镇单位从业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左右。(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妇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农业农村局)
(4)保障妇女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团县委、县妇联)
(5)促进女性人才发展。倡导实现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达到40%左右。高技能人才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妇联,责任单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
(6)保障女性从业人员劳动安全和健康。女职工职业病发病率明显降低。(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企业应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牵头单位:县总工会)
(8)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安置补偿权益。(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妇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9)增强低收入妇女群体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妇联、县科协、县残联)
(10)妇女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作用充分发挥。(牵头单位:县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县妇联、县科协、县民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2.策略措施
(1)加大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保障力度。落实保障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参与经济建设、享有经济发展成果的法律法规政策。创新制度机制,保障妇女在就业创业、职业发展、劳动报酬、职业健康与安全、职业退出、土地等方面的权益。保障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为妇女充分参与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2)加大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工作力度。全面落实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法规政策,创造性别平等的就业机制和市场环境。对招聘、录用环节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进行联合约谈,依法惩处。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就业性别歧视自查自纠。发挥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作用,对用人单位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提出纠正意见,或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畅通司法救济渠道。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协调监督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意识。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招录(聘)人员、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方面发挥男女平等的示范引领作用。
(3)促进妇女就业创业。鼓励实施有利于妇女就业的地方性产业政策,指导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妇女就业总量,提升妇女就业质量。发挥现代服务业和新就业形态吸纳妇女就业的作用,支持妇女参与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深化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加大女大学生等群体就业指导力度,促进妇女就业人岗对接,深入实施创业创新巾帼行动,鼓励妇女积极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实施科教强县人才兴县战略中,支持女性科研人员投身科技创业。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发挥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用,加强对巾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人培训,鼓励外出务工妇女返乡创业,支持有意愿的妇女入乡创业,推动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创业就业。加大帮扶力度,对特困女大学生、女性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即时就业援助。
(4)促进女大学生就业创业。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服务,引导女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就业观,提升就业能力。完善落实就业创业支持政策,职业技校和各级政府提供不断线的就业服务,拓宽女大学生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鼓励女大学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和新经济领域就业。加强女大学生创业指导,支持女大学生创业。对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女大学生实施就业帮扶。吸引女大学生留沭来沭就业创业。
(5)改善妇女就业结构。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力培育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女性劳动者。不断提高女性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从业人员中的比例,提高就业层次和质量。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农村妇女非农就业比例,缩小男女转移就业差距。逐步消除职业性别隔离。
(6)保障妇女获得公平的劳动报酬。全面落实男女同工同酬,保障收入公平。促进女性对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生产要素的掌握和应用,提高女性职业竞争力。督促用人单位制定实施男女平等的人力资源制度,畅通女性职业发展和职务职级晋升通道。加强收入的分性别统计,动态掌握男女两性收入状况。
(7)加强女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女性科技人员、技术技能人员的专业知识、创新方法、科研管理等培训,增强发展能力。提高各级各类科技奖励、科研和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和负责人、评审专家队伍中的女性比例,提升女性的参与度和决策权。加强女性科技人才、技术技能人才典型的培养宣传,激励女性在科技前沿领域和基础核心领域充分发挥作用。
(8)改善女性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状况。推动制定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加大实施力度。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职业健康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范围,加强对用人单位女职工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加强对女职工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和落实产假制度。保障女职工在工作中免受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生产工艺的危害。广泛开展劳动安全和健康宣传教育,提高用人单位和女性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意识。
(9)保障女职工劳动权益。督促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指导女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监督和推动企业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加强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及法规领域性别平等评估。指导用人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劳动用工领域信用建设,加大对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行为的失信惩戒力度。推动有条件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设立女职工维权仲裁庭,依法处理女职工劳动争议案件。
(10)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完善落实相关法规政策,协同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人口生育政策的落实。为女性生育后返岗或再就业提供公共服务和支持。推动用人单位根据女职工需要建立女职工哺乳室、孕妇休息室等标准化母婴设施。增加优质普惠托育服务供给,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托管服务。
(11)保障农村妇女平等享有各项经济权益。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保障农村妇女权益,确保应登尽登。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完善征地安置补偿分配等农村土地收益分配机制,保障农村妇女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家庭成员在股权量化、征收补偿、权益流转各环节平等享有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收益权。保障进城落户农村妇女的经济权益。畅通经济权益受侵害农村妇女的维权渠道。
(12)提高农村妇女的经济收入。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健全农村低收入妇女群体帮扶机制,探索分性别的动态监测和精准帮扶。激发低收入妇女内生发展动力,扶持适合低收入妇女自主发展的手工编织、农村电商等特色产业项目。通过致富带头人培育、巾帼居家创业就业基地建设和以工代赈等方式,支持农村妇女就地就近就业,实现增收致富。
(13)支持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支持妇女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深入实施乡村振兴巾帼行动,大力开展乡村振兴巾帼示范基地建设,发挥县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作用,鼓励支持妇女创办领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加强高素质农村妇女培育,引导农村妇女争做乡村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农技协领办人和新型农业管理经营能手,支持妇女为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作贡献。
(四)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1.主要目标
(1)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水平全面提升,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增强。(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妇联)
(2)中国共产党女党员保持合理比例。中国共产党全县各级党代会中女党员代表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地区女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
(3)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逐步提高各级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女性比例及各级政协委员和常委中的女性比例。(牵头单位: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
(4)镇(街道)领导班子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5)担任镇(街道)党政正职的女干部要有一定数量。镇(街道)党政正职中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6)县党政工作部门,应保证一半以上的领导班子配备女干部,其中担任正职的一般不少于3人。(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7)各级各类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
(8)企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管理层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企事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县总工会,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村党组织成员、村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30%以上,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妇联)
(10)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党组织书记中女性比例逐步提高。社区居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保持在50%左右,社区居委会主任中女性比例达到35%左右。(牵头单位:县委组织部,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妇联)
(11)鼓励支持女性参与社会组织、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牵头单位:县妇联,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管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12)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等妇女组织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水平提高。(牵头单位:县委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发展改革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妇联)
2.策略措施
(1)提高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意识和能力。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意识。加大基层妇女骨干培训力度,加强城乡社区妇女议事会建设,支持妇女参与村(社区)协商议事活动和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订修改,提高妇女的参与意识和能力,引导妇女积极、有序参与基层民主管理和民主协商。促进新社会阶层、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中的女性积极参与社会治理。
(2)加大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支持力度。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法规政策,破除制约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障碍,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和管理的权利。积极推动有关方面采取措施提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的女性比例。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男女平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推动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决策主流,提高培养选拔女干部的宪法意识和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能力,做好女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工作。
(3)重视发展中国共产党女党员。面向妇女深入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扩大党的妇女群众基础,培养对党的感情,深化对党的认识,拥护党的主张,激发妇女入党的政治意愿。保证发展党员计划中优秀年轻女性党员有一定比例。在党代会代表候选人酝酿过程中,充分关注政治过硬、作风优良、敢于担当、实绩突出的优秀妇女,确保党代会代表中女党员代表比例。
(4)提高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比例。落实人大代表选举规则和程序,在选区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候选人推荐、选举等环节,保障妇女享有平等权利和机会。重视从基层、生产一线推荐人大代表女候选人,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提名推荐、协商确定政协委员建议名单时,保障提名一定比例的妇女。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男女平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
(5)加大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力度。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女干部,促进女干部不断增强政治领导、改革创新、科学发展、依法行政、群众工作、狠抓落实、驾驭风险和学习的本领。优化女干部成长路径,注重日常培养和战略培养,为女干部参加教育培训、交流任职、挂职锻炼创造条件和机会。开展女性领导力培训,提升女干部的政治素质和领导能力。注重从基层、生产一线培养选拔女干部,选拔女干部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担任领导职务。保持优秀年轻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合理比例。落实女干部选拔配备的目标任务,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应配尽配。本地没有合适人选的可统筹解决,确实不能配齐的可留出空额届中再补。保障妇女在干部录用、选拔、聘(任)用、晋升、退休各环节不因性别受到歧视。
(6)推动妇女积极参与事业单位决策管理。培养选拔优秀女性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决策管理层。重视在卫生、教育、文化等女性集中的行业提高决策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鼓励妇女积极参与本单位党建和群团组织建设,促进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中的女代表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在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中,确保符合条件的妇女在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等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7)推动妇女广泛参与企业决策管理。将女干部选拔配备纳入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加大培养、选拔、使用力度。在深化企业人事制度改革进程中,采取组织推荐、公开招聘、民主推荐等方式,促进优秀妇女进入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促进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与企业女职工比例相适应,支持女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对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事项,听取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的意见,依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8)加强村(社区)女干部的培养选拔。注重从村(社区)妇联主席、女党员、致富女能手、外出务工经商返乡女性、本乡本土女大学毕业生、女社区专职工作者、女专职网格员、巾帼志愿者骨干、退休女性等人员中培养选拔村(社区)干部。在有条件的地方,通过提名确定女性候选人、女性委员专职专选、女性成员另行选举等措施,提高村委会成员、村委会主任中的女性比例。
(9)支持引导妇女参与社会组织。优化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环境,加大以女性为会员主体或以女性为主要从业人员的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加强支持和指导服务,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并积极参与社会组织协商。鼓励支持更多女性成为社会组织成员或从业人员,加强社会组织女性专业人才和管理人才的培养,注重发现培养社会组织女性负责人。
(10)发挥妇联组织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的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履行代表妇女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的职责,强化妇联组织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参与制定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制度保障。在制定有关促进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政策以及选拔培养女干部工作中,充分听取妇联组织意见和建议。
(五)妇女与社会保障
1.主要目标
(1)妇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权益,缩小男女两性差距。(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民政局、县总工会)
(2)完善生育保障制度。提高生育保险参保率。(牵头单位:县医保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总工会、县税务局)
(3)完善医疗保障体系,妇女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待遇保障公平适度。(牵头单位:县医保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税务局)
(4)完善基本养老保险体系。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待遇水平稳步提高。(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税务局)
(5)完善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妇女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率以及待遇水平逐步提高。(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税务局)
(6)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特困和低保家庭妇女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低收入家庭妇女根据实际需要得到专项救助。(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残联、团县委)
(7)建立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和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保障老年妇女享有均等可及的基本养老服务,失能妇女的照护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医保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8)有困难、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妇女得到重点帮扶。(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妇联、县残联)
2.策略措施
(1)完善惠及妇女群体的社会保障体系。在制定修订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和其他相关法规政策过程中,关切和保障妇女的特殊利益和需求。持续推动社会保险参保扩面,支持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女性参保,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推进符合条件的妇女应保尽保,缩小社会保障的性别差距。加强社会保障分性别统计、信息动态监测和管理。
(2)完善覆盖城乡妇女的生育保障制度。健全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机制,落实《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山东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规政策,提高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成效,保障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的,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费标准的50%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妥善解决妇女在就业和失业期间生育保障问题。逐步提高各地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妇女生育医疗费用保障水平。
(3)不断提高妇女医疗保障水平。推动女职工和城乡女性居民持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足妇女基本医疗保障需求。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互补衔接,做好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医疗救助。落实职工大病保险女职工待遇,发展宫颈癌、乳腺癌等重大疾病商业保险。
(4)促进妇女享有可持续、多层次养老保险。建立完善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促进不同区域、不同妇女群体公平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提高妇女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女职工建立企业(职业)年金。规范发展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提高妇女养老保障水平。
(5)保障女性的失业保险权益。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提高女职工的参保率。保障符合条件的失业女职工按时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强化失业保险促就业防失业功能,支持女职工稳定就业。适时制定特殊时期失业保障政策。
(6)扩大妇女工伤保险覆盖面。增强工伤保险预防工伤、保障生活、促进康复的功能,探索建立新业态领域职业伤害参保机制,将灵活就业、新业态就业妇女纳入保障范围。督促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行业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待遇的落实。
(7)强化社会救助对困难妇女的兜底保障。实施社会救助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困难妇女基本生活救助。强化政策衔接,健全医疗、教育、就业、住房等专项救助,完善急难社会救助,促进社会参与,加大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低收入家庭困难妇女的救助力度,实现符合条件的妇女应救尽救。推动建立统一的救助信息平台,加强社会救助分性别统计,精准识别救助对象。
(8)不断满足妇女群体的社会福利需求。完善社会福利制度体系,提高妇女的社会福利水平。合理确定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的补贴标准,扩大适合妇女特殊需求的公共服务供给。
(9)保障妇女享有基本养老服务。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兜底保障作用。促进养老机构提供多元化、便利化、个性化服务,提高老年妇女生活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水平。推动专业养老服务向家庭延伸,发展普惠型养老服务,鼓励依托社区提供养老服务,支持邻里之间的互助式养老,推动居家适老化改造。培养养老服务人才,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养老服务队伍。
(10)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妇女的多层次长期照护保障制度。推动构建相关保险和福利及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体系。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失能妇女纳入保障范围,妥善解决其长期护理保障需求。提高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比例和服务质量,推动开展长期照护服务。为家庭照料者提供照护培训、心理疏导和保险待遇支付等支持。
(11)加强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工作。完善农村留守妇女关爱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以镇(街道)为单位的农村留守妇女信息台账,加强分类管理和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为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关爱服务。重点为生活困难、残疾、重病等农村留守妇女提供权益保护、生活帮扶、精神抚慰等关爱服务。支持留守妇女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和家庭文明建设,在乡村治理、邻里互助、留守老人儿童关爱服务中发挥作用。
(六)妇女与法律
1.主要目标
(1)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推动健全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政策体系。(责任单位:县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妇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增强。充分发挥妇女在法治临沭建设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县妇儿工委各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3)深入实施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4)严厉打击拐卖妇女、性侵害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妇联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
(5)提升全社会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法治意识,有效遏制针对妇女的性骚扰。(牵头单位:县司法局、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总工会、县妇联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
(6)严厉打击利用网络对妇女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委网信办、县委宣传部、县司法局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7)保障妇女在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所有权、继承权,保障妇女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对共同共有财产享有知情权和平等的处理权。(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8)保障妇女对化妆品、卫生巾等用品的消费者权益。(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9)依法为妇女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保障遭受侵害妇女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救助。(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法院、县民政局、县妇联)
2.策略措施
(1)推进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贯彻落实到法治临沭建设全过程。促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公益诉讼。将保障妇女权益相关内容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纳入法治队伍建设、全民普法规划和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增强全社会男女平等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
(2)提升妇女法治意识和参与法治临沭建设的能力。深入开展专项普法活动,提高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和能力。面向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引导妇女自觉学习宪法和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思维和行为习惯。鼓励妇女多途径参与立法、司法和普法活动。充分发挥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妇联组织、以女性为会员主体或者以女性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社会组织等在法治临沭建设中的作用。
(3)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的实施力度。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体系,落实以案说法工作制度,提高全社会反家暴意识。健全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部门合作机制,畅通部门信息共享渠道。强化预防排查,完善社区网格化家庭暴力重点监控机制。完善家庭暴力发现、报告、处置机制,落实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相关主体强制报告义务。规范接警处警工作,对家庭暴力案件及时依法处置,并对家庭暴力警情、告诫书出具情况进行专项统计。规范临时庇护场所和紧急庇护场所管理,提升庇护服务水平。加快落实反家暴条例规定的因实施家庭暴力受到处罚作为不良信息被记入信用档案的加害人的惩戒。加强对受暴妇女的心理抚慰、身体康复和生活救助。加强对施暴者的警示教育和行为矫治。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参与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专业化服务。
(4)坚决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完善落实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提高全社会的反拐意识以及妇女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深入实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团伙。整治买方市场,及时解救被拐妇女并帮助正常融入社会。打击跨国跨区域拐卖妇女犯罪。
(5)加大对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网络治理,利用大数据完善违法信息过滤、举报等功能,严厉打击利用网络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依法加大对强迫、引诱幼女卖淫和智力残疾妇女卖淫的打击力度。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立常态整治机制,鼓励群众监督和举报涉黄违法犯罪行为。
(6)有效控制和严厉惩处强奸、猥亵、侮辱妇女特别是女童和智力、精神残疾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防性侵教育,提高妇女特别是女童的防性侵意识和能力。建立和完善重点人群和家庭关爱服务机制、侵害案件发现报告制度、多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和侵害案件推进工作督查制度。完善立案侦查制度,在县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中心及其他便于对被害人询问、取证、检查救治的场所建立“一站式”办案(取证)区,与其他办案、工作区隔离,设置专门进出通道,及时、全面、一次性收集固定证据,保障被害人安全和隐私,避免受害妇女遭受“二次伤害”。建立性侵害的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完善和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加强受害妇女特别是女童的隐私保护、心理疏导和干预。
(7)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性骚扰。建立健全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大对性骚扰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联防联控,发挥典型案例示范指引作用。预防和减少公共场所和工作、学习等场所的性骚扰,推动机关、企事业、学校、社会组织等单位建立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工作机制,加强日常管理、预防排查、受理投诉和调查处置,预防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畅通救济途径。多形式多渠道宣传防范性骚扰知识,提升妇女自我防范和制止性骚扰的意识能力。
(8)保障妇女免遭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侵害。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加强对网络淫秽色情信息的监管和查处,依法打击网络信息服务平台、生产者和使用者对妇女实施猥亵、侮辱、诽谤、性骚扰、散布谣言、侵犯隐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网络平台的规范管理,保护妇女个人信息安全。依法惩治利用网络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买卖、提供或者公开妇女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妇女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的意识能力,严厉打击采取非法网络贷款、虚假投资、咨询服务、传销等手段骗取妇女钱财的犯罪行为。
(9)在婚姻家庭和继承案件处理中依法保障妇女的财产权益。保障妇女平等享有家庭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夫妻互相继承遗产、子女平等继承遗产的权利。保障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处理权,认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清偿夫妻共同债务时,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离婚时,保障妇女依法获得土地、房屋、股份等权益,保障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妇女获得补偿、生活困难妇女获得经济帮助、无过错妇女依法获得赔偿。
(10)加大对妇女用品的质量监督与卫生检查。提高化妆品、妇女用药和卫生用品等合格率,依法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保障妇女消费者权益。
(11)为妇女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和网络平台融合发展,为妇女特别是低收入妇女、老年妇女、残疾妇女、单亲困难母亲等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增加面向妇女的法律援助事项。保障妇女在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享有诉讼代理和维权指导服务。加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专业法律援助机构和专业律师、基层法务工作者队伍建设,保障特定案件中生活困难妇女能够获得司法救助。
(12)发挥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支持妇联组织健全联合约谈、联席会议、信息通报、调研督查、发布案例等工作制度,推动保障妇女权益法规政策的制定实施。畅通妇女有序表达诉求的渠道。及时发现报告侵权问题,依法建议查处性别歧视事件或协调办理侵害妇女权益案件,为受侵害妇女提供帮助。
(七)妇女与家庭建设
1.主要目标
(1)促进家庭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新时代家庭观,推动形成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牵头单位:县妇联,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建立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增强家庭功能,提升家庭发展能力。(牵头单位:县妇联、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3)拓展支持家庭与妇女全面发展的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县妇儿工委办公室、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商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妇联、县残联)
(4)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妇联、县教育和体育局)
(5)注重发挥妇女在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支持妇女成为幸福安康家庭的建设者、倡导者和享有者。(牵头单位:县妇联,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生态环境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6)倡导构建男女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降低婚姻家庭纠纷对妇女发展的不利影响。(牵头单位:县妇联,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局、县法院、县司法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7)倡导和支持男女共担家务,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牵头单位:县妇联、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总工会、县文化和旅游局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8)促进夫妻共担家庭教育、抚养、保护责任,为未成年子女身心发展创造良好家庭环境。(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妇联,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9)建立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全面提高老年妇女生活质量。(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县司法局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策略措施
(1)促进家庭成员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使妇女和家庭成员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把家庭梦融入中国梦,体现共建共享的家庭追求,为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贡献力量。
(2)制定出台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领域政策。完善提升生育水平、儿童养育教育、赡养老人、促进工作家庭平衡和特殊家庭救助关爱等税收和福利政策,形成支持完善家庭基本功能、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增强家庭发展能力。探索建立父母育儿假和家庭育儿津贴制度。完善家政服务、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等政策。探索建立促进家庭发展的政策评估机制。
(3)大力发展面向家庭的公共服务。推动将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等纳入公共服务体系,提升面向家庭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加快完善养老、家政等服务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家庭服务,满足家庭日益增长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重点为经济困难、临时遭遇困难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残疾人家庭等提供支持。探索在乡镇(街道)及有条件的城乡社区建立家庭综合服务中心。
(4)推动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家庭尽责、社会参与的家庭建设工作格局。将建设好家庭、涵养好家教、弘扬好家风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鼓励家庭成员履行家庭和社会责任。探索建立社区基金、义工积分制、公益银行、慈善超市、云公益大数据平台等,引导家庭积极参与城乡社区治理。增进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以良好家风支撑起好的社会风气。
(5)鼓励支持妇女在家庭生活中发挥独特作用。深化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鼓励妇女带领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文明家庭、五好家庭、最美家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参与绿色家庭创建,提升健康素养,践行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活方式,养成勤俭节约好习惯,杜绝浪费。推进平安家庭、无烟家庭建设。
(6)促进婚姻家庭关系健康发展。面向家庭开展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男女平等观念在婚姻家庭关系建设中落实落地,倡导夫妻平等参与家庭事务决策,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开展恋爱、婚姻家庭观念教育,推广婚姻登记、婚育健康宣传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一站式”服务。推进移风易俗,引导改变生男偏好,抵制早婚早育、高价彩礼等陋习,选树宣传移风易俗典型,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加强对广播电视、网络等婚恋活动和服务的规范管理。
(7)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健全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发挥综治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强化衔接联动,加强婚姻家庭纠纷预测预防预警,健全纠纷排查调处制度。推进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婚姻家庭辅导中心,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建设人民调解员和婚姻家庭辅导员队伍,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动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构建新型家事纠纷综合协调解决模式。
(8)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倡导夫妻在家务劳动中分工配合,共同分担照料陪伴子女老人、教育辅导子女学业、料理家务等家庭责任,缩小两性家务劳动时间差距。促进照料、保洁、烹饪等家务劳动社会化,持续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增效,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服务,研发家务劳动便利化产品,便于夫妻平等分担家务。督促用人单位落实探亲假、职工带薪产休假、配偶陪产假等休假制度,鼓励用人单位实施灵活休假制度,创造生育友好的工作环境,支持男女职工共同履行家庭责任。
(9)增强父母共同承担家庭教育责任的意识和能力。促进父母共同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共同创造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的家庭环境。开展宣传培训,帮助父母树立科学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知识方法,增强家庭教育本领。鼓励父母加强亲子交流,共同陪伴未成年子女成长。
(10)提高老年妇女的家庭生活质量。倡导养老、孝老、敬老的家庭美德,支持家庭履行赡养老人的主体责任。鼓励子女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督促用人单位保障赡养义务人的探亲假权利。建立完善社区老年人关爱服务机制,探索建设老年友好型社区,依托社区为长期照护老年人的家庭成员提供喘息服务,发展银发经济,推进智慧养老,满足老年妇女生活需要。依法保障老年妇女婚姻自由和家庭财产权利。
(八)妇女与环境
1.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的思想政治意识,促进妇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牵头单位:县妇联,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
(2)妇女共建共享精神文明创建成果。(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残联、县总工会、县妇联)
(3)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家庭,全社会的性别平等意识提升。(牵头单位: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委县直机关工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司法局、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县总工会、县民政局、县妇联)
(4)文化与传媒工作者的性别平等意识提高。(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妇儿工委办公室、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妇联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5)妇女的媒介素养全面提升,妇女利用信息技术参与新时代经济社会高质量建设发展的能力提高。(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妇联、县残联)
(6)妇女的生态文明意识提高,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做生态文明建设的推动者和践行者。(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县妇联、县委宣传部、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7)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稳定在97.5%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标准的比例总体为95%,降低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牵头单位: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住建局、县卫生健康局)
(8)农村卫生厕所改造基本完成,城镇公共厕所男女厕位比例标准化建设与实际需求相适应。(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通局、县商务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9)妇女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不断提高,特殊需求得到满足。(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民政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卫生健康局)
2.策略措施
(1)加强对妇女的思想政治引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妇女,持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发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站点)、妇联微信公众号、妇女之家等阵地作用,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弘扬党和人民在各个历史时期奋斗中形成的伟大精神,激发妇女的历史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引导妇女听党话、跟党走,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通过引领服务联系,凝聚青年女性、知识女性和新兴产业从业女性以及活跃在网络空间中的女性群体。通过培养、评选、表彰、宣传妇女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妇女崇尚先进、学习先进、争当先进。
(2)促进妇女共建共享精神文明创建和城乡人居环境改善成果。丰富优质文化产品和公共文化服务供给,满足妇女精神文化需求。鼓励妇女积极参与城市文明建设,将妇女参与程度和满意度纳入文明城市评选内容。引导妇女在文明单位创建中爱岗敬业。促进妇女参与文明村镇创建,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农村文化发展、文明乡风培育和乡村社会治理。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建设,创新实施文化惠民工程,惠及城乡妇女。鼓励建设理念友好、政策友好、环境友好、人文友好、服务友好的女性友好型城市、社区、乡村。
(3)开展以男女平等为核心的先进性别文化宣传教育。将构建先进性别文化纳入繁荣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制度体系。宣传女性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和优秀妇女典型、性别平等优秀案例。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党校干部教育培训主体班次教学内容,推动性别平等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在机关、学校、企业、社区、家庭多形式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教育,批判男尊女卑等落后文化,消除性别歧视观念,让性别平等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循的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依托妇联微信公众号,发挥妇联组织在营造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环境中的积极作用。加强妇女舆情尤其是网络舆情监测,对错误观点言论及时发声,正面引导舆论,协调并督促处置贬损女性人格尊严、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舆论行为,优化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4)加强文化与传媒领域性别平等监管、评估和培训。探索建立文化与传媒领域的性别平等评估和监管机制,加强公共文化产品和传媒涉及性别平等内容的监测和监管,吸纳性别平等专家参与相关评估,消除网络媒体、影视产品、公共出版物等中出现的歧视贬抑妇女、侮辱妇女人格尊严、物化妇女形象等不良现象,规范网络名人和公众账号传播行为。优化线上舆情预警和线下评估处置机制。开展文化传媒工作者和传媒相关专业学生的性别平等培训,提升文化与传媒领域性别平等传播能力。
(5)引导妇女提高媒介素养。利用社区妇女之家、图书馆、网络课堂等开展面向妇女的媒介素养培训和指导,重点帮助老年妇女、困难妇女和残疾妇女群体掌握网络基本知识技能。加强妇女网络素养教育,提升妇女对媒介信息选择、判断和有效利用的能力,提升妇女网络安全意识和能力。加强学生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女学生合理安全使用网络,提升自我保护能力,防止网络沉迷。开展争做“巾帼好网民”活动,引导妇女弘扬网上正能量。
(6)充分发挥妇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广泛开展生态文化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引导妇女树立生态文明意识,提高环境科学素养,掌握环境科学知识,提升妇女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引领绿色生产生活,养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杜绝餐饮浪费。支持妇女参与生态环境治理。
(7)减少环境污染对妇女的危害。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和健康监测,深化环境污染因素影响研究,监测分析评估环境政策、基础设施项目、生产生活学习环境等对妇女健康的影响。推进城乡生活环境治理,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全县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实行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制度,全面开展县区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推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推广使用家用节能环保产品。
(8)为城乡妇女享有安全饮水提供保障。推进城乡污水管网全覆盖,开展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提升城区污水管网收集处理效能,减少水污染对妇女健康的危害。落实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推进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提高城市供水系统硬件设施和运行管理水平,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引导妇女积极参与水源保护。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供水工程提升改造,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为妇女取水用水提供便利。
(9)加强符合妇女需求的卫生厕所建设。分类有序推进农村厕所革命,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加强粪污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推进城镇公共厕所改造,完善落实城镇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将男女厕位比例的规范化建设和达标率纳入文明城市、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建设的评选标准。充分考虑妇女生理特点,在超市场馆、商场等公共场所的建设规划,女性厕位与男性厕位的比例至少为3∶2,人流量较大地区提高到2∶1。推动旅游景区、商场、客运枢纽和服务区等公共场所建设第三卫生间,增设婴儿护理折叠台位。
(10)在突发事件应对中关切妇女特别是困难妇女群体的特殊需求。在突发事件应急体系、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相关应急预案和规划中充分考虑妇女特殊需求,优先保证女性卫生用品、孕产妇用品、女性内衣等基本生活用品和重要医用物资供给。面向妇女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应对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的指导培训,提高妇女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在应对突发事件中加强对有需求的妇女群体的救助服务和心理疏导。引导妇女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时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
(二)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规划实施以及妇女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部署要求推进规划实施工作,实现妇女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落实。
(三)制定地方妇女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政府依据本规划以及上一级妇女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妇女发展规划。县级规划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上级妇儿工委办公室。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
(四)完善落实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机制。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健全评估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落实情况开展评估检查。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下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议事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妇儿工委全体成员会议、联络员会议等,总结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健全规划实施示范制度,确定示范单位,围绕妇女发展重点难点目标实施示范项目,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健全表彰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妇女儿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保障妇女发展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妇女发展重点领域投入力度,为妇女办实事。重点支持特殊困难妇女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发展妇女事业。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构建促进妇女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完善妇女权利保障机制,实施促进妇女发展的民生实事项目。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推进规划实施的作用。
(七)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建设,强化行政职能,为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八)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宣传党中央对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宣传县委有关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妇女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氛围。
(九)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规划实施。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工作。鼓励妇女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妇女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五、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对规划实施实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落实并逐步完善性别统计监测方案。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妇女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各级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监测评估报告。通过评估,了解掌握规划实施进程和妇女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规划目标达标情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有益经验,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协调组,由同级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协调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统计部门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统计监测人员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和信息,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编辑出版年度妇女儿童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数据上报、分性别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
评估组由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支持评估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就妇女保护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结果可供规划中期和终期评估参考。
(三)加强妇女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规范完善分性别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根据需要扩充调整妇女发展统计指标,纳入政府和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性别、分年龄统计工作。支持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市、县两级数据互联互通。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妇女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丰富妇女发展和分性别统计信息。科学设计评估方案和评估方法,探索第三方评估。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规划目标落实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和运用。每年对预计达标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进行预警,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运用监测、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实现规划实施的年度监测、阶段评估、动态预警、精准干预、整改落实、高质量推进。
本规划由临沭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临沭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
少年儿童是祖国的希望,是中华民族的未来。党和国家始终高度重视儿童事业和儿童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培养好少年儿童作为一项战略任务。我县已制定实施了五个周期儿童发展纲要、规划,为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的实现提供了重要保障。“十三五”期间,我县保障儿童权利的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儿童工作机制进一步巩固,儿童健康水平、教育水平、福利保障水平等逐步提高,儿童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弱势群体得到更多关爱和保护,儿童生存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儿童法律保护不断加强,儿童工作的法制化和科学化水平显著提高。
当前,我县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仍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儿童事业发展仍然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能适应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县建设的新要求和儿童及其家庭的新期盼;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的力度需要进一步加大,儿童思想引领的时代性和实效性有待加强,保障儿童权利的法治建设需要持续推进,儿童发展的城乡、区域和群体差距依然存在,基层儿童社会保护服务网尚待编密织牢,科技进步和生活方式变革给儿童发展带来新挑战,儿童事业发展使命艰巨、任重道远。
“十四五”时期,我县将开启新时代现代化强县建设新征程,为儿童全面发展和儿童事业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战略机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增进儿童福祉注入了强大动力;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儿童工作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保证。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需要进一步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全面提高儿童综合素质,培养造就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山东省“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临沂市“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临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儿童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划。
本规划所称儿童是指未满18周岁的自然人。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中,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临沂、临沭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和完善最有利于儿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的制度机制,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优化儿童发展环境,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权利,全面提升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和儿童事业全面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握儿童事业发展的政治方向,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工作要求,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儿童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2.坚持保障儿童优先。在出台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中优先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和发展需求。
3.坚持促进儿童全面发展。尊重儿童人格尊严,遵循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保障儿童身心健康,促进儿童在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实现全面发展。
4.坚持保障儿童平等发展。消除对儿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保障所有儿童平等享有发展权利和机会,为儿童发展创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5.坚持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尊重儿童主体地位,鼓励和支持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创造有利于儿童参与的社会环境。
二、总体目标
保障儿童权利的政策体系更加健全,促进儿童发展的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儿童优先的社会风尚普遍形成,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儿童发展差距显著缩小。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工作,建设理念友好、政策友好、环境友好、人文友好、服务友好的儿童友好城市。儿童享有更加均等、可及和优质的基本公共服务,享有更加普惠和优越的福利保障,享有更加和谐友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儿童在健康、安全、教育、福利、法律保护、家庭、环境领域的权利进一步实现,思想道德素养和全面发展水平显著提升,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发展领域、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1.主要目标
(1)覆盖城乡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儿童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显著增强,儿童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医保局)
(2)普及儿童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儿童及其照护人健康素养水平。(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民政局、县妇联、县残联、县科协、团县委)
(3)新生儿、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2‰、2.1‰和3.5‰以下,城乡和地区差距逐步缩小。(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
(4)构建完善覆盖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预防和控制出生缺陷。(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总工会、县科技局、县残联、县生态环境局)
(5)儿童常见疾病和恶性肿瘤等严重危害儿童健康的疾病得到有效防治。(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医保局、县生态环境局)
(6)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7)5岁以下儿童贫血率和生长迟缓率分别控制在4%和1.8%以下,儿童超重、肥胖上升趋势得到有效控制。(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关工委、县残联、县妇联)
(8)儿童新发近视率明显下降,儿童总体近视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团县委、县关工委)
(9)12岁儿童龋患率控制在30%以内。(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10)增强儿童体质,中小学生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标优良率达到52%以上。(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团县委、县卫生健康局)
(11)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儿童心理健康素养水平。(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关工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委宣传部)
(1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性教育,儿童性健康服务可及性明显提高。(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科协、县妇联、团县委)
2.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健全涵盖儿童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加强儿童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的投入力度,县级设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妇幼保健机构。推进医联体、医共体建设,促进新生儿科、儿科与儿童保健科的优质资源共享,逐步实现妇幼健康服务均等化。完善儿童急救体系。建设市、县一体化妇幼健康信息平台,加快建设全县妇幼健康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儿童健康统计制度,推进“互联网+妇幼健康”服务模式,完善妇幼健康大数据,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实现儿童健康全周期全过程管理和服务的信息化、智能化。加快儿童医学人才培养,提高全科医生的儿科和儿童保健专业技能和薪酬待遇,增强岗位吸引力。每千名儿童拥有儿科执业(助理)医生0.85名、床位增至2.2张,每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配备1名提供规范儿童基本医疗服务的全科医生和儿童保健医生。
(2)加强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加强儿童保健门诊标准化建设。扎实开展0-6岁儿童健康管理工作,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保持在95%以上。推动开展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残疾筛查,完善筛查、诊断、康复、救助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常见病预防保健能力,按标准配备校医、托幼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和必要的保健设备。加强对孤儿、流动留守以及困境儿童等重点群体的健康管理。
(3)加大儿童健康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是儿童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依托家庭、社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加大科学育儿、预防疾病、及时就医、合理用药、合理膳食、应急避险、心理健康等健康知识和技能宣传普及力度,促进儿童养成健康行为习惯,提高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健康素养。构建全媒体健康知识传播机制,发挥健康科普专家库和资源库作用,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设置孕妇学校和家长课堂,鼓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相关社会组织等开展健康科普活动。预防和制止儿童吸烟(含电子烟)、酗酒,保护儿童远离毒品。
(4)保障新生儿安全与健康。深入实施危重新生儿筛查与评估、高危新生儿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新生儿安全管理等制度。加强新生儿规范化访视,新生儿访视率保持在95%以上。完善医疗机构产科、新生儿科质量规范化管理体系,加强新生儿保健专科建设,强化危重新生儿救治保障,完善新生儿危重症救治、转诊网络,提高救治水平。
(5)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建立多部门联动防治出生缺陷的工作机制,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推广婚前医学检查、婚姻登记、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强化婚前孕前保健,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强化规范服务与质量监管。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建立筛查、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和随访一体化服务模式,促进早诊早治。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保障工作,降低重大出生缺陷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加强出生缺陷监测,促进出生缺陷防治领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强儿童残疾早期干预工作,实现早诊早治。
(6)强化儿童疾病防治。以早产、低出生体重、贫血、肥胖、肺炎、腹泻、哮喘、视力不良、龋齿、心理行为发育异常等儿童健康问题为重点,推广儿童疾病防治适宜技术,建立早期筛查、诊断和干预服务机制。加强儿童重大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管理以及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阻断工作。完善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等重病诊疗体系、药品供应制度、综合保障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罕见病目录,加强罕见病管理。推广应用中医儿科适宜技术。
(7)加强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及时跟进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种类动态调整,维持较高水平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强化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完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相关政策。
(8)改善儿童营养状况。关注儿童生命早期1000天营养,开展孕前、孕产期营养与膳食评价指导。强化爱婴医院管理,0-6个月婴儿纯母乳喂养率达到50%以上,普及6月龄以上儿童合理添加辅食的知识技能。加强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母婴设施建设。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评价,加强个性化营养指导,保障儿童充足营养。加强食育教育,引导科学均衡饮食、吃动平衡,预防控制儿童超重和肥胖。加强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的营养健康教育和膳食指导。完善落实食品标签体系。
(9)有效控制儿童近视。加强视力健康教育,引导学生自觉爱眼护眼。督促学校、引导家庭减轻孩子学业负担,监督学生做好眼保健操,纠正不良读写姿势。保障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室内采光、照明、课桌椅、黑板等达到规定标准。指导儿童掌握科学用眼护眼等健康知识,养成健康习惯。教育儿童按需科学规范合理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指导家长加强对儿童使用手机的督促管理,确保手机有限带入校园,禁止带入课堂。儿童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不少于1小时。提高眼健康服务能力,加强防治近视科研成果与技术的应用。建设儿童眼健康监测系统,开展儿童视力年度监测。加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推动建立儿童视力电子档案。减少新发近视率,减缓近视进展,降低重度近视率。
(10)加强儿童口腔保健。开展口腔健康教育,提高口腔健康教育的可及性,培养儿童勤刷牙、勤漱口等卫生习惯,形成自主自律的健康生活方式。开展“减糖”专项行动,减少儿童含糖饮料和高糖食品摄入。推广实施儿童口腔健康检查、窝沟封闭、局部用氟等口腔疾病干预模式。推动各级政府将儿童口腔疾病综合干预作为民生工程,实现适龄儿童全覆盖。
(11)增强儿童身体素质。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和体质监测制度。实施校园健身行动计划,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开足开齐体育与健康课,支持儿童参加各类全民健身活动赛事,培养儿童良好运动习惯,保障儿童每天累计至少1小时中等及以上强度的运动,熟练掌握1项以上受益终身的运动技能。鼓励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儿童开放,落实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政策,支持学校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后向体育类社会组织购买课后体育服务。指导家庭合理安排儿童作息,保证每天小学生10小时、初中生9小时、高中生8小时睡眠时间。
(12)加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推动构建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咨询服务、评估治疗、危机干预和心理援助公共服务网络,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可及性。加强精神专科医院、儿童医院和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心理咨询及专科门诊建设,中小学普遍建设心理辅导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实现心理健康咨询服务全覆盖。大力培养儿童心理健康服务人才,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面向学校、家庭提供心理健康服务,提高教师、家长预防和识别儿童心理行为问题的能力。面向儿童开展生命教育和挫折教育,培养儿童珍爱生命的意识和自我情绪调适能力。关注和满足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困境儿童的心理发展需要。
(13)为儿童提供性教育和性健康服务。引导和支持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性教育,引导儿童树立正确的性别观念和法治观念,正确认识两性关系。将性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加强防范性侵害和性骚扰教育,提高儿童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促进学校与医疗机构密切合作,提供适宜儿童的性健康服务,保护就诊儿童隐私。探索设立儿童性健康保护热线。
(14)加强儿童健康领域的科研创新。围绕儿童早期发展和重大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康复和健康管理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加强儿科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建设。
(二)儿童与安全
1.主要目标
(1)减少儿童伤害所致死亡和残疾。儿童意外伤害死亡率以2020年为基数下降20%。(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团县委,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妇联、县关工委、县文化和旅游局)
(2)减少溺水隐患,儿童溺水死亡率持续下降。(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团县委、县关工委、县妇联、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3)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儿童道路交通伤害死亡率持续下降。(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
(4)儿童食品、日用品、玩具、大型游乐设施及用药安全得到有效保障。(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5)学生欺凌事件显著减少。(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6)儿童网络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委网信办、县工信局)
(7)将灾害事故对儿童的伤害降到最低程度。(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科技局、县科协、县妇联、团县委)
(8)儿童伤害监测报告系统进一步完善。(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委政法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司法局、县大数据中心、团县委、县妇联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策略措施
(1)建立健全儿童意外伤害防控工作体系。加大儿童意外伤害防控的执法力度。构建完善多部门合作的儿童意外伤害防控工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儿童意外伤害防控。制定实施儿童意外伤害防控行动计划,探索创新并大力推广儿童意外伤害防控适宜技术,优先制定实施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流动儿童、孤残儿童、困境儿童的意外伤害防控措施。
(2)建设儿童安全环境。树立儿童意外伤害可防可控意识,运用宣传教育、改善环境、加强执法、使用安全产品、开展评估等措施,建设有利于儿童成长的家庭、学校、社会安全环境。开展儿童防伤害、防暴力、避灾险、会自救教育,帮助儿童及其监护人、看护人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知识技能,培养儿童安全行为习惯。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儿童校外活动阵地等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排除安全隐患。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游乐场、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景点等场所运营单位应当设置搜寻走失儿童的安全警报系统。
(3)预防和控制儿童跌倒/跌落、烧烫伤、中毒等伤害。提高父母及看护人的安全监护意识,不得让未满8周岁儿童单独留在家中、车内及其他可能造成危害的场所。引导儿童安全使用电动扶梯、旋转门等设施设备。清除环境危险因素,推广应用窗户护栏、窗口限位器等防护产品,减少儿童跌倒/跌落。教育儿童远离火源,引导家庭分隔热源,安全使用家用电器,推广使用具有儿童保护功能的家用电器,预防儿童烧烫伤。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包装,提升儿童看护人对农药、药物、日用化学品等的识别及保管能力,避免儿童中毒。预防婴幼儿窒息,提升婴幼儿有效照护能力。规范犬类管理及宠物饲养,预防动物咬伤。加强防灾减灾教育,提高儿童及其看护人针对地震、火灾、踩踏等灾害性事件的防灾避险技能。
(4)预防和减少儿童溺水。加强儿童暑期安全教育,普及儿童游泳及水上安全技能,引导儿童使用安全游泳场所。加强看护,保证儿童远离危险水体。隔离、消除家庭及校园环境的溺水隐患,加强农村地区相关水体的防护隔离和安全巡查,加强开放性水域、水上游乐场所、船只等安全管理并配置适用于儿童的应急救援装备。
(5)预防和减少儿童道路交通伤害。提高儿童看护人的看护能力,培养儿童养成良好交通行为习惯。推广使用儿童安全座椅、安全头盔和儿童步行及骑乘非机动车反光标识。加强生产和销售监管,完善落实儿童道路安全防护用品标准。道路规划建设充分考虑儿童年龄特点,完善校园周边安全设施,严查严处交通违法行为。落实《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已配备的校车全部达到安全标准。
(6)加强对儿童食品、日用品、玩具、大型游乐设施、用药的安全监管。完善落实儿童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和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用于儿童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戏游艺设备、游乐设施等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注意事项,未标明注意事项的不得销售。强化婴幼儿配方奶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安全监管、建立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企业自查和报告制度,婴幼儿配方食品在产企业体系检查覆盖率达到100%,加大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抽查检测及不合格食品处罚力度,将婴幼儿配方食品质量安全的风险隐患降至最低。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消除儿童集中用餐各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加强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加大农村食品、药品安全治理力度,完善对网络销售食品药品的监管。加强食品药品进口监管。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儿童日用品、玩具等的违法犯罪行为。落实儿童日用品、玩具强制性国家标准,完善产品安全警示标识。鼓励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产品安全问题。加强产品造成儿童伤害的信息监测分析、监督检查和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杜绝“毒跑道”“毒校服”等,保障游戏游艺设备及大型游乐设施安全。加强儿童合理用药监管。
(7)提高对学生欺凌的综合治理能力。完善落实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多部门合作工作机制,预防、减少、妥善处置校园欺凌。营造文明安全校园环境,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的健全人格和社会交往能力。严格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健全学生欺凌早期预警、事中处理、事后干预等工作机制,提高教职员工、家长、学生对学生欺凌的预防和处置能力,及时发现学生的异常行为,疏导化解学生欺凌不良苗头。依法依规调查和处置欺凌事件,发挥教育惩戒作用。强化校园周边综合治理,将学生欺凌专项治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8)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落实政府、企业、学校、家庭、社会保护责任,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保障儿童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加强网络监管和治理,加大对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违法信息整治力度,开展净网行动,完善和落实网络信息监测、识别、举报、处置制度,依法惩处利用网络散布价值导向不良信息、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治理网络欺凌。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权限、消费等管理功能,不得为未满16周岁儿童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落实国家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加强游戏产品分类、内容审核、时长限制等监管。加强儿童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安全保护。
(9)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优先考虑儿童。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时统筹考虑儿童的特殊需求。按照儿童防护用品标准,在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中加强对儿童的保护,优先保证儿童食品、药品、用品供给。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教职工儿童及其监护人识别灾害风险和应对灾害的能力。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优先救护儿童。在灾后恢复与重建阶段,针对儿童特点采取优先救助和康复措施。
(10)提高儿童遭受意外和暴力伤害的紧急救援、医疗救治、康复服务水平。广泛宣传儿童紧急救援知识,提升看护人、教师紧急救援技能。完善公共场所急救设施配备。加强各级紧急医学救援网络建设,加强儿童伤害院前急救设备设施配备,实现院前急救与院内急诊的有效衔接,加强康复机构能力建设,提高儿童医学救治以及康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
(11)完善儿童安全监测机制。健全完善市、县统一的儿童安全监测系统,建立儿童安全统计大数据。通过医疗机构、学校、托育机构、社区、司法机关等多渠道收集儿童伤害等数据,促进数据规范化。建议健全妇女、儿童个人电子档案,针对拐卖、家庭暴力、留守儿童建立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五位一体”的基层儿童保护机制有效运行。建立多部门、多专业参与的数据共享、分析、评估、利用工作机制。
(三)儿童与教育
1.主要目标
(1)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团县委、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关工委、县妇联)
(2)适龄儿童普遍接受安全优质的学前教育。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5%以上,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5%以上,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残联)
(3)适龄儿童依法接受公平优质的义务教育,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在98%。(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残联)
(4)适龄儿童普遍接受高质量的高中阶段教育,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8%。(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县残联)
(5)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等特殊群体受教育权得到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从学前到高中阶段15年免费教育。(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联)
(6)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全面推进,学生的性别平等意识明显增强。(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责任单位:县妇儿工委办公室、县妇联)
(7)儿童科学素质全面提升,科学兴趣、创新意识、实践能力不断提高。(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科协、县关工委、团县委、县妇联)
2.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实施素质教育,完善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全面加强新时代少先队工作。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教育,引领学生坚定理想信念,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完善德育工作体系,创新德育工作形式,增强德育工作吸引力。提升智育水平,发展学生终身学习能力,促进思维发展,激发创新意识。坚持健康第一,深化体教融合,帮助学生磨练坚强意志、锻炼强健体魄。改进美育教学,提升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加强劳动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培养基本劳动能力,形成良好劳动习惯。完善以素质教育为导向的教育评价体系,坚决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提高教育治理能力和水平。
(2)全面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上优先安排教育,财政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教育,公共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教育。健全保证财政教育投入持续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依法落实各级政府教育支出责任,完善各教育阶段生均预算拨款制度。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学。
(3)全面推进教育理念、体系、制度、内容、方法创新。完善教材编写、修订、审查、选用、退出机制。严格落实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推行启发式、探究式、参与式、合作式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办学基本规范》。建立拔尖创新后备人才培养体系。提升校园智能化水平,提高信息化服务教育教学、管理的能力水平,加快发展适合不同学生的信息化自主学习方式,满足个性化发展需求。
(4)完善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强化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有效衔接,中小学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1次家庭教育实践活动,幼儿园每学期至少组织1次家庭教育指导和2次亲子活动。推动教师家访制度化、常态化。
(5)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完善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引领教师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职业道德修养,坚守教书育人职责。完善教师资格准入制度,着力解决教师结构性、阶段性、区域性短缺问题。加强教师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和育人能力。培养造就一支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弘扬尊师重教的社会风尚。
(6)开展民主、文明、和谐、平等的友好型学校建设。构建尊师爱生的师生关系和团结友爱的同学关系。推进校园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为学生提供适合身高的课桌椅、安全饮用水和卫生厕所,改善学校用餐和学生寄宿条件。
(7)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实施第四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合理配置学前教育资源,重点解决好农村、城市薄弱地区的普惠性资源短板,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我县已达到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标准。鼓励、支持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医疗康复机构设置幼儿园(部、班)。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财政经费投入长效机制和成本分担机制,建立公办园收费动态调整机制,加强非营利民办园收费监管,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按照《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规范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强化治安防范、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工作。注重科学保教,建立健全保教质量监测体系,建设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的幼儿园课程,加强幼儿园与小学的双向科学衔接,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
(8)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科学规划布局城乡学校建设,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建设,我县已通过国家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落实新建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规定。充分发挥优质学校引领辐射作用,加强城乡间、校际间协作,实现每一所薄弱学校都有学校结对帮扶,推行城乡学校一体办学、协同发展,实现教育教学资源共建共享。合理有序扩大城镇学校学位供给,构建大班额防控长效机制,防止大班额问题反弹。实施乡村教育振兴计划,全面实施强镇筑基行动,改善农村学校办学条件,提高乡村教师待遇,提升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健全精准控辍保学长效机制,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保障女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9)推动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实施高中强科培优行动,深化高中育人方式改革。加强普通高中学校课程规划和开发,通过市、县、校三级联创,建设一批依托国家规定课程,涵盖人文、社科、理工、艺体、科技等多个领域的特色高中。完善选课走班教学制度,推进课堂深度学习变革。全面推行全员育人导师制,做好学生发展指导。完善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化发展。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指标生分配办法,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完善职普互通、转换机制,探索发展综合高中,建立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统一招生平台,建立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合作机制,探索开展课程互选、学分互认、学籍互转、资源互通。继续实行中职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城乡新增劳动力普遍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10)保障特殊儿童群体受教育权利。以保育、教育、康复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坚持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全面推进融合教育,提高适龄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保障水平。普通高中、普通职业学校应当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提高就业能力。在特殊教育学校大力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加强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学业辅导、心理健康教育。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精准资助,完善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政策。
(11)推动中小学普遍开展性别平等教育。研究制定中小学性别平等教育指导大纲,促进性别平等教育融入学校教学内容、校园文化、社团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加强师资培训,建设性别平等师资队伍。探索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性别平等教育模式。
(12)全面提升儿童科学素质。实施未成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开展学前科学启蒙教育。提高学校科学教育质量,完善课程标准和课程体系,丰富课程资源,培养儿童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加强社会协同,注重利用科技馆、儿童中心、青少年宫、博物馆等校外场所开展校外科学学习和实践活动,增强儿童对科学技术的兴趣爱好和探究能力。广泛开展社区科普活动。加强专兼职科学教师和科技辅导员队伍建设。建立完善科学教育质量和未成年人科学素质监测评估体系。
(四)儿童与福利
1.主要目标
(1)提升儿童福利水平,基本建成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残联)
(2)扩大儿童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城乡、区域和群体间儿童公平享有基本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财政局、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和体育局)
(3)巩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保障儿童基本医疗权益。(牵头单位:县医保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残联)
(4)全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供给和监督管理体系基本健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和托位数量持续增加,每千人口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家庭婴幼儿照护服务规范开展。(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
(5)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生存、发展和安全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全覆盖。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关工委)
(6)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不断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更加健全。(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妇联、团县委、县关工委)
(7)基层儿童福利工作阵地和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乡镇(街道)配备儿童督导员,村(居)配备儿童主任。(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团县委、县妇联、县关工委)
(8)监测预防、强制报告、应急处置、评估帮扶、监护干预“五位一体”的基层儿童保护机制有效运行。(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司法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团县委、县妇联、县关工委)
2.策略措施
(1)完善儿童福利制度体系。逐步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与儿童需要相匹配、与相关福利制度相衔接的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政策,加大困境儿童保护力度。完善儿童福利政策,逐步提高儿童福利标准,加强儿童基本生活兜底保障。
(2)提高面向儿童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可及性和均等化水平,将儿童教育、医疗卫生、福利保障事项优先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加强儿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基本公共服务投入向薄弱环节、特殊儿童群体倾斜。扩大公共服务覆盖面,全面落实儿童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游览参观票价优惠政策,推进采取年龄标准优先、身高标准补充的儿童票价优惠政策。
(3)做好儿童医疗保障工作。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巩固提高儿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完善儿童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落实孤儿、困境儿童和残疾儿童医疗保障政策,着力解决困难家庭、流动人口家庭断保、漏保问题。加强对符合条件的儿童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促进各类医疗保障互补衔接,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开发推广适宜不同年龄阶段儿童的大病和意外伤害险产品,统筹调动慈善医疗救助力量,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合力降低患儿家庭医疗费用负担。
(4)多元化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涵盖良好健康、充足营养、回应性照护、早期学习、安全保障等多维度的城乡儿童早期综合服务。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功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托育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核准登记工作,规划建设一批承担指导功能的综合性照护服务机构和社区照护服务设施。探索托幼一体化、社区托育点、家庭互助式托育等服务模式,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服务。鼓励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对家庭婴幼儿早期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对确有照护困难的家庭或婴幼儿提供必要的服务。运用互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过程加强监管,让家长放心。
(5)加强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保障。落实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困境儿童保障政策,逐步提高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完善孤儿安置渠道,采取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等方式妥善安置。落实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责任。完善儿童收养有关政策。健全收养评估制度,建立收养状况回访监督制度。
(6)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残疾儿童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建立残疾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提高残疾儿童康复服务覆盖率,为有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医疗、辅助器具、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标准体系,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残疾儿童开展替代照料、养育教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
(7)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落实流浪儿童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职责,依法依规为流浪儿童提供生活照料、身份查询、接送返回等服务。流出地县级政府建立源头治理和回归稳固机制,落实流浪儿童相关社会保障和义务教育等政策,教育督促流浪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抚养义务。
(8)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进一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强化家庭监护主体责任,提高监护能力。强化县、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做好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动态管理,落实关爱帮扶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以及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作用,实施“希望小屋”等儿童关爱项目,常态化开展寒暑假特别关爱行动,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心理、情感、行为和安全自护指导服务。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为务工人员加强与留守未成年子女的联系沟通提供支持。落实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就业相关政策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留守儿童现象。
(9)完善流动儿童服务机制。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儿童平等享有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整合社区和社会资源,健全以社区为依托、面向流动儿童家庭的管理和服务网络,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促进流动儿童及其家庭的社区融入。
(10)提高基层儿童工作服务能力。推进县级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康复、教育、医疗、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加强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专业化建设。镇(街道)配备儿童督导员,村(社区)配备儿童主任。儿童督导员负责指导、管理儿童主任工作。儿童主任由村(社区)民委员会委员、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担任,优先安排村(社区)妇联主席兼职。定期随访监护情况较差、失学辍学、无户籍以及患病、残疾等重点儿童,切实做好未成年人监护风险或受到监护侵害情况的发现、报告工作。加大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等基层儿童工作者业务培训力度,每年轮训一次。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儿童保护和服务工作,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方式,积极培育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引入或孵化至少1家儿童类社会组织。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儿童保护和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面向城乡社区、家庭和学校提供服务。
(11)建立健全基层儿童保护机制。完善县、镇(街道)、村(社区)三级基层儿童保护机制。县级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实现全覆盖。督促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村(社区)民委员会等主体强化主动报告意识,履行困境儿童和受暴力伤害儿童的强制报告义务。及时受理、转介侵犯儿童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探索完善接报、评估、处置、帮扶等一体化工作流程,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和协作程序,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五)儿童与法律保护
1.主要目标
(1)未成年人保护的政策更加完善。(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团县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关工委、县妇联)
(2)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执法工作进一步加强。(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教育和体育局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
(3)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司法工作体系满足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殊需要。(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团县委、县关工委、县妇联、有关单位)
(4)未成年人法治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和能力进一步提高。(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关工委、有关单位)
(5)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障得到进一步落实。(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有关单位)
(6)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获得有效监护。(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妇联、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关工委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7)禁止使用童工,维护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总工会、团县委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8)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牵头单位:县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关工委、县妇联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9)禁止性侵害、拐卖、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关工委、县妇联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10)降低未成年犯罪人数占未成年人口数量的比重。(牵头单位:县公安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团县委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11)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力度加强。(牵头单位:县委网信办,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工信局、县公安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司法局、团县委等县妇儿工委有关成员单位、有关单位)
2.策略措施
(1)落实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实施,落实法律监督、司法建议和法治督查制度。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学理论与实践研究。
(2)严格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执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监护侵害、家庭暴力、校园及周边安全隐患、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等问题。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多部门综合执法工作机制,强化部门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落实未成年人救助协作制度,健全各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平台,形成执法、保护、服务合力。建立防控暴力伤害等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益的多部门联动工作机制,及时发现、报告和干预。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机构和人员切实履行强制报告义务。鼓励支持公众依法制止、检举、控告针对未成年人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严惩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3)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工作体系。深化未成年人检察业务统一集中办理改革。探索设立少年警务机构,推进少年警务工作专业化。探索指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务,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人员专业培训。完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评价考核标准。加强专业化办案与社会化保护配合衔接,加强司法机关与政府部门、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等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心理干预、社会观护、教育矫治、社区矫正等工作。
(4)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依法保障涉案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以及知情权、参与权等诉讼权利。落实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特别程序关于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法律援助、社会调查、心理评估、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犯罪记录封存等规定。增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实施效果。落实涉案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制度。
(5)依法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为未成年人保护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推进法律援助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队伍建设。保障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未成年人获得有针对性的经济救助、身心康复、生活安置、复学就业等多元综合救助。
(6)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法治宣传教育。宣传倡导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零容忍理念,引导媒体客观、审慎、适度采访和报道涉未成年人案件,提升公众法治意识和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完善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的未成年人法治教育工作机制,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法治资源教室和网络平台建设,运用法治副校长、以案释法、模拟法庭等多样化方式,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和法治实践活动,提高未成年人法治素养、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7)全面保障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开展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纠纷调解工作,探索父母婚内分居期间未成年子女权益保护措施,依法保障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获得探望、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和胎儿的遗产继承和受遗赠权。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名誉、隐私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对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文化宣传、网络信息传播等方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8)落实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加强对家庭落实监护责任的支持、监督和干预。强化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职责,依法规范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委托他人照护未成年人子女的行为。加强监护的监督、指导和帮助,探索建立亲职教育制度。强化村(社区)民委员会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监护和委托照护的监督责任。依法依规纠正和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事件。落实政府监护制度,符合法定情形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门进行监护,确保突发事件情况下无人照料儿童及时获得临时有效监护。探索建立监护风险及异常状况评估制度。
(9)严厉查处使用童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使用童工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未成年工保护规定,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督促用人单位定期对未成年工进行健康检查。规范和限制安排儿童参加商业性展演活动,加强对企业、其他经营组织或个人、网络平台等吸纳未成年人参与广告拍摄、商业代言、演出、赛事、节目制作、网络直播等的监督管理。
(10)预防和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反家庭暴力宣传,杜绝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以及严重忽视等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禁止溺婴、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受理、调查、立案和转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充分运用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督促监护令、撤销监护人资格等措施,加强对施暴人教育和惩戒,对构成犯罪的施暴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惩重大恶性案件。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和安全,及时提供心理疏导、医疗救治和临时庇护。
(11)严厉打击拐卖儿童和引诱胁迫未成年人涉毒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和完善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一体化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继续实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利用网络平台实施拐卖人口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出卖亲生子女犯罪的预防和打击力度,完善孕产妇就医生产身份核实机制,完善亲子鉴定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开具制度。妥善安置查找不到亲生父母和自生自卖类案件的被解救儿童。实施青少年毒品预防教育工程,开展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未成年人吸贩毒犯罪专项打击行动。依法严惩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12)预防和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加强未成年人预防性侵害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家庭、学校、社区等识别防范性侵害和发现报告的意识和能力,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建立全市统一的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落实从业禁止制度。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害违法犯罪信息制度,严格落实外籍教师无犯罪证明备案制度。加强立案和立案监督,依法严惩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人员实施的性侵害行为,依法严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犯罪。推进未成年被害人“一站式”办案区建设,对未成年被害人尽量一次性完成询问、人身检查、生物样本提取、辨认等侦查取证。对遭受性侵害或暴力伤害的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
(13)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落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制度,及时发现、制止、管教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依法采取教育矫治措施。及时制止、处理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和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未成年人严重危害他人及社会的行为。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学生和学籍管理、转回普通学校等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增强教育矫治效果,预防重新犯罪。保障涉罪未成年人免受歧视,依法实现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的同等权利。强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
(14)严厉打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或持有有关未成年人的淫秽色情物品和网络信息。依法严惩利用网络性引诱、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或者恶意损害形象等网络欺凌行为。严厉打击利用网络诱骗未成年人参与赌博以及敲诈勒索、实施金融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以案释法,提高公众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意识和能力。
(六)儿童与家庭
1.主要目标
(1)发挥家庭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作用,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牵头单位:县妇联,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关工委)
(2)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抚养、教育、保护责任,鼓励支持父母共担儿童照顾和教育责任,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运用科学育儿方法。(牵头单位:县妇联,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
(3)培养儿童成为好家风的践行者和传承者。(牵头单位:县妇联,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和体育局)
(4)尊重儿童主体地位,保障儿童平等参与自身和家庭事务的权利。(牵头单位:县妇联,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关工委)
(5)建立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牵头单位:县妇联,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科协)
(6)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成,指导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90%的城市社区和80%的农村社区(村)建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妇联,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关工委)
(7)健全完善家庭生育养育儿童的政策。(牵头单位: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发展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妇联、县总工会)
(8)提升家庭领域理论和实践研究水平,促进成果转化应用。(牵头单位:县妇联,责任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委宣传部)
2.策略措施
(1)将立德树人落实到家庭教育各方面。按照《家长家庭教育基本行为规范》要求,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重言传、重身教,教知识、育品德,引导儿童坚定理想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了解、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帮助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
(2)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关注儿童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创造有利于儿童发展的家庭环境,满足儿童身心发展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引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自觉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树立科学的育儿理念和成才观,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特别是在孕期和儿童进入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重要节点进行有针对性的学习,掌握科学的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能力。
(3)用好家风涵养熏陶儿童。家长发挥榜样和示范作用,教育引导儿童传承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亲子平等、邻里互助的家庭美德,践行爱国爱家、相亲相爱、向上向善、共建共享的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广泛开展好家风宣传弘扬活动,引领儿童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杜绝餐饮浪费。
(4)尊重儿童主体地位和权利。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儿童为本,尊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保障儿童休息、锻炼、闲暇和娱乐的权利,合理安排儿童的学习和生活,增加体育锻炼、劳动实践、休闲娱乐、社会实践、同伴交往、亲子活动等时间。尊重儿童的知情权、参与权、处分权,重视听取并采纳儿童的合理意见。教育引导儿童增强家庭和社会责任意识,鼓励儿童自主选择、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力所能及的家务劳动,培养劳动习惯,提高劳动技能。
(5)培育良好亲子关系。引导家庭建立有效的亲子沟通方式,加强亲子交流,增加陪伴时间,提高陪伴质量。鼓励支持家庭开展亲子游戏、亲子阅读、亲子运动、亲子出游等活动,指导帮助家庭调适亲子关系,缓解育儿焦虑,化解亲子矛盾。依托各类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公益性设施和场所、城乡社区儿童之家等开展亲子活动。加强亲子阅读指导,推荐优秀儿童书目,培养儿童良好阅读习惯。完善儿童社区阅读场所和功能,鼓励社区图书馆设立亲子阅读区。
(6)构建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结合当地实际,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设立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统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依托家长学校、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设立家庭教育服务站点。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加强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市场。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平台,开设网上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指导课程。中小学、幼儿园健全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和教师业务培训。社区(村)支持协助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面向本单位职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支持社工机构、志愿者组织和专业工作者依法依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推动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鼓励支持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利用多种媒体开展家庭教育知识宣传。
(7)完善支持家庭生育养育的政策。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建立健全生育支持、儿童养育教育、促进工作家庭平衡等税收和福利政策,降低家庭生育养育负担,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通过税收减免、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方式减轻家庭服务企业成本,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加强对困难家庭、单亲特困家庭的政策支持、救助和服务。探索实行父母育儿假和家庭育儿津贴制度。推进实施家庭教育工作规划。
(七)儿童与环境
1.主要目标
(1)儿童优先原则在公共政策制定、公共设施建设、公共服务供给各方面得到落实,尊重、爱护儿童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形成。(牵头单位:县妇儿工委办公室、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司法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团县委、县妇联)
(2)提供更多有益于儿童全面发展的高质量精神文化产品。(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科技局、县科协、县教育和体育局、团县委、县妇联、县关工委)
(3)保护儿童免受各类传媒不良信息影响。儿童媒介素养提升。(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委网信办、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团县委、县妇联、县关工委)
(4)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权利得到保障。(牵头单位: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妇联、团县委)
(5)建设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牵头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妇儿工委办公室,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残联、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县关工委)
(6)公益性儿童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等校外活动场所增加,利用率和服务质量提高。(牵头单位:县教育和体育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民政局、县科技局、县科协、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县关工委)
(7)儿童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进一步提高,养成绿色低碳生活习惯。(牵头单位:县生态环境局,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农业农村局、团县委、县妇联、县关工委)
2.策略措施
(1)全面贯彻儿童优先原则。建立和完善促进儿童优先发展的制度体系,出台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时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和需求。加大儿童优先原则的宣传力度,提高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增强保障儿童权利的自觉性。在城乡建设规划和城市改造中提供更多适合儿童的公共设施和活动场所。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类公共服务机构和社会组织参与儿童发展和权利保护服务。
(2)提升面向儿童的公共文化服务水平。制作和传播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适合儿童的图书、影视、歌曲、游戏、广播电视节目等精神文化产品,培育儿童文化品牌。支持儿童参与优秀民族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和创新。依托传统文化优势资源,挖掘传统文化精髓,为广大儿童讲好临沭故事。提高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覆盖率、利用率,提供更多优秀公共文化产品。探索在网络空间开展儿童思想道德教育的新途径、新方法,增强知识性、趣味性和时代性。支持儿童题材作品创作。鼓励社会组织、文化艺术机构为儿童文化艺术活动提供专业指导和场地支持。大力倡导全民阅读,提升“农家书屋”,推广“城市书房”,在“书香临沭”建设中,培养儿童的阅读习惯,增加儿童图书阅读时间和阅读量。
(3)加强新闻出版、文化等市场监管和执法。加强对儿童出版物的审读、鉴定和处置,深化“扫黄打非”工作,清除淫秽色情低俗、暴力恐怖迷信等有害出版物及信息。清理校园周边非法销售出版物和涉及低俗内容的儿童文化用品、玩具。严格网络出版、文化市场管理与执法,及时整治网络游戏、视频、直播、社交、学习类移动应用软件传播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有害信息。严格管控诱导未成年人无底线追星、拜金炫富等存在价值导向问题的不良信息和行为。加强互联网营业场所和娱乐场所执法,查处违规接纳未成年人、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曲目和游戏游艺设备等违规行为。落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内容审核、用户管理、保护措施、举报处置等环节完善治理手段。
(4)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宣传。加强与儿童有关的产品(服务)广告的监管。禁止在针对儿童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儿童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等广告。规范母乳代用品广告宣传。加大相关虚假违法广告案件的查处力度。
(5)加强儿童媒介素养教育。保障儿童利用和参与媒介的权利。将媒介素养教育纳入中小学、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内容。提升儿童及其监护人媒介素养,加强对不同年龄段儿童使用网络的分类教育指导,养成良好用网习惯。引导儿童抵制网络不文明行为,增强信息识别和网上自我保护能力,防止沉迷网络。为残疾儿童、困境儿童安全合理参与网络提供条件。
(6)保障儿童参与和表达的权利。儿童有权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事项发表意见,涉及儿童的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以及处理儿童事务,应当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实现其权利和利益。将儿童参与纳入学校、校外教育机构、社区工作计划。支持少先队、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开展社会实践及体验活动。加强学校班委会和学生会建设,畅通学生参与学校事务的渠道。广泛开展儿童参与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培养儿童参与意识和能力。
(7)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建设工作。鼓励建设理念友好、政策友好、环境友好、人文友好、服务友好的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建立多部门合作的工作机制,探索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标准体系和建设指南,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建设。整合社区资源,建设以娱乐、教育、卫生保健、心理咨询、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妇女儿童家园或儿童之家,坚持公益性,提高利用率和服务质量。
(8)加大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力度。将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投入力度,规范设施场所管理。加强校外活动场所、社区儿童之家建设和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完善儿童公共服务设施。加强爱国主义、党史国史、科普、法治、中小学生研学实践等教育基地建设,加大对农村地区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推进儿童活动场所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各类公益性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根据条件开辟儿童活动专区。城市综合性公园能够提供儿童游戏、教育等多元化服务。新建、改扩建一批体育公园。发挥校外活动场所的育人优势,打造儿童主题活动品牌,提升育人成效。
(9)创新开展面向儿童的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融入课堂教学、校园活动、社会实践等环节。推进生态环境科普基地和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在“六五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全国科技周”等节点,开展儿童环保主题活动,培养儿童生态文明意识,树立珍惜资源、保护自然、珍爱生命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自觉养成健康文明、绿色低碳、垃圾分类的良好生活习惯。
四、组织实施
(一)落实规划实施责任。完善落实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协调、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规划实施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负责规划实施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各级妇儿工委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工作,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承担规划目标任务落实工作。在出台政策、编制规划、配置资源、部署工作中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切实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优先发展。
(二)加强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在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中贯彻落实儿童优先原则,将规划实施以及儿童发展主要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总规划部署要求推进规划实施工作,实现儿童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落实。
(三)制定地方儿童发展规划和部门实施方案。县级政府依据本规划以及上一级儿童发展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儿童发展规划。县级规划颁布后1个月内报送上级妇儿工委办公室。承担规划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民团体结合职责,按照任务分工,制定实施方案并报送同级妇儿工委办公室。
(四)完善落实实施规划的工作制度机制。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将规划目标分解到责任单位并纳入目标管理。健全督导检查制度,定期对规划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健全报告制度,责任单位每年向同级妇儿工委报告规划落实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下级妇儿工委每年向上级妇儿工委报告本地区规划实施情况和下一年工作安排。健全议事协调制度,定期召开妇女儿童工作会议、妇儿工委全体成员会议、联络员会议等,总结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部署工作任务。健全规划实施示范制度,确定示范单位,围绕儿童发展重点难点目标实施示范项目,充分发挥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作用。健全表彰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妇女儿童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表彰。
(五)保障儿童发展经费投入。各级政府将实施规划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实现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各级财政应加大对儿童发展重点领域投入力度,为儿童办实事。重点支持特殊困难儿童群体发展。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资源,发展儿童事业。
(六)坚持和创新实施规划的有效做法。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构建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体系,完善儿童权利保障机制,实施促进儿童发展的民生实事项目。通过分类指导、示范先行,总结推广好做法好经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社会力量推进规划实施的作用。
(七)加强实施规划能力建设。将实施规划所需知识纳入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培训计划,举办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增强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规划的责任意识和能力。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加强各级妇儿工委及其办公室建设,强化行政职能,为履职尽责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为规划实施提供组织保障。
(八)加大实施规划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和儿童工作的重要论述,宣传党中央对儿童事业发展的重要决策部署,宣传县委有关部署,宣传在党的坚强领导下儿童事业发展的成就,宣传儿童优先原则和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的法规政策,宣传规划内容及规划实施中的经验和成效,努力营造关爱儿童、有利于儿童发展的社会氛围。
(九)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规划实施。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教育网络,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和公益人士参与保障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发展工作。鼓励儿童参与规划实施,提高儿童在参与规划实施中实现自身全面发展的意识和能力。
五、监测评估
(一)加强监测评估制度建设。对规划实施实行年度监测、中期评估、终期评估。落实并逐步完善儿童统计监测方案。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年度监测,各级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单位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及时收集、分析反映儿童发展状况的相关数据和信息。各级妇儿工委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评估,各妇儿工委成员单位、有关单位及有关部门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通过评估,了解掌握规划实施进程和儿童发展状况,系统分析评价规划目标达标情况,评判规划策略措施的实施效果,总结有益经验,找出突出问题,预测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建议。监测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加强监测评估工作组织领导。各级妇儿工委设立监测评估协调组,由同级妇儿工委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监测评估工作,审批监测评估方案,审核监测评估报告等。协调组下设监测组和评估组。
监测组由各级统计部门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统计监测人员组成,负责规划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监测方案、监测指标体系,收集、分析数据和信息,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年度、中期和终期监测报告,编辑出版年度妇女儿童统计资料等。监测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监测、分析、数据上报、分性别分年龄指标完善等工作。
评估组由各级妇儿工委办公室牵头,由相关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的人员组成,负责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培训,制定评估方案,组织开展评估工作,向同级妇儿工委提交中期和终期评估报告。评估组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规划实施自我评估工作,参加妇儿工委组织的评估工作。支持评估组相关部门结合工作,就儿童保护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调查、评估,结果可供规划中期和终期评估参考。
(三)加强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工作。规范完善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根据需要扩充调整儿童发展统计指标,纳入政府和部门常规统计以及统计调查制度,加强部门分年龄、分性别统计工作,推进儿童发展统计监测制度化建设。支持县级儿童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建设,逐步实现市、县两级数据互联互通。鼓励支持相关部门对儿童发展缺项数据开展专项统计调查。
(四)提升监测评估工作能力和水平。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培训和部门协作,规范监测数据收集渠道、报送方式,提高数据质量。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丰富儿童发展和分性别统计信息。科学设计评估方案和评估方法,探索第三方评估。提升监测评估工作科学化、标准化、专业化水平。
(五)有效利用监测评估成果。发挥监测评估结果服务决策的作用,定期向同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报送规划目标落实情况,为决策提供依据。建立监测评估报告交流、反馈和发布机制。加强监测评估结果的研判、运用。每年对预计达标困难、波动较大的监测指标进行预警,对发现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对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推广。运用监测、评估结果指导下一阶段规划实施工作,实现规划实施的年度监测、阶段评估、动态预警、精准干预、整改落实、高质量推进。
【政策咨询】:临沭县妇联
电话解答:0539-6211253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河大街与顺河路交汇处。
沭政字〔20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县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公布如下:
侯素云同志:主持县政府全面工作;负责财政、税务、审计、武装、国防动员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防动员委员会。
联系县税务局。
颜士刚同志: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协助侯素云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武装、国防动员等工作;负责县政府机关、大数据、政务公开、外事工作;负责发展和改革、粮食、统计、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抗震减灾、交通、公路、自然资源、林业、城乡规划、建设(人民防空)、房产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乡建设投资、国有资产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统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利城文旅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县工商联、中储粮临沭直属库、县公路中心、长深高速收费站、县交通运输公司、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周超同志:负责教育、体育、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农机、畜牧、水利、气象、沭河管理、生态环境、烟草、供销、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水利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
联系县生态环境分局、县气象局、沭河水利管理局、大官庄水利枢纽管理局、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临沭新华书店。
吕晓飞同志:负责邮政、通信等方面的工作;协助颜士刚同志做好城建、自然资源规划、美丽乡村示范区建设等相关工作。
联系驻沭通讯公司。
胡文君同志:负责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疫情防控、残联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文化旅游发展促进中心、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县苍马山风景旅游区管委会、县沭河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沭河古道景区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县残联、县档案馆、县红十字会。
管涛同志:负责公安、司法、国家安全、退役军人事务、信访、消防救援等方面的工作;主持县公安局工作。
分管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信访局。
联系临沂市消防救援支队临沭大队、临沂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庄金才同志:到上海交行挂职锻炼,负责长三角招商引资等工作。
许昭辉同志:负责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盐业、石油等方面的工作;协助苗壮同志做好金融保险、招商引资等相关工作。
联系临沂银保监分局临沭监管组、盐业公司、中石化临沭石油分公司。
苗壮同志:负责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科技、商务、市场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招商引资、金融保险、电业等方面的工作;与吕晓飞同志共同负责邮政、通信等方面的工作;与许昭辉同志共同负责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石油、盐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科学技术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检验检测中心、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管理服务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联系临沭供电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临沭中心支行、驻沭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刘家合同志:协助颜士刚同志做好交通、公路、县违法建设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工作。
刘洪明同志:协助周超同志做好相关工作。
王志银同志:负责处理县政府日常事务工作,主持县政府办公室工作。
县政府领导成员实行依次替补工作制。各位领导成员按照“一岗双责”原则,负责所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等涉及一票否决的工作。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临沭县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起草部门要高度重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做好调研、论证、征求意见等各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起草任务。各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共同做好文件起草工作。县司法局要加强督促调度,认真审查把关起草文稿,指导起草部门抓好计划落实,切实提高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质量,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附件:临沭县人民政府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人民政府2022年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1、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起草部门:县司法局)
2、临沭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起草部门:县司法局)
3、临沭县专利奖励办法(起草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4、临沭县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起草部门:县财政局)
5、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财政局)
6、临沭县土地市场诚信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7、临沭县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起草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8、临沭县城市公园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9、临沭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财政局)
10、临沭县临时救助办法(起草部门:县民政局)
11、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起草部门: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2〕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临沭县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安排部署,聚焦房地产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难点和痛点问题,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持续推进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9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鲁建房函﹝2021﹞1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11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决贯彻“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通过持续加大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力度,巩固临沭县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监管成果,集中解决房地产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突出问题,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全县房地产市场秩序明显好转,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建立,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房地产领域矛盾纠纷显著减少,涉房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
二、整治对象
此次专项整治重点针对全县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金融机构以及在本县注册或经营的涉房网络平台及自媒体等。
三、整治内容
(一)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开工建设;未按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发建设;未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如期交付;未按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配套设施;新建商品房项目违规交付,挪用交易监管资金,未按规定将预售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变相逃避预售资金监管的行为;超越资质开发行为。
(二)房屋买卖。未取得预售许可擅自预售商品房;未按规定落实商品房预(销)售信息公示及售前告知有关要求;未落实商品住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制度;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虚假房源信息;捂盘惜售,囤积房源;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限制或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挪用交易监管资金;套取或协助套取“经营贷”“消费贷”等非个人住房贷款用于购房;协助、诱导购房人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违规收取预付款、“茶水费”等费用,变相涨价;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捆绑销售车位、储藏室等;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三)住房租赁。未提交开业报告即开展经营;未按规定如实完整报送相关租赁信息;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信息发布主体资格核验责任;克扣租金押金;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制驱赶租户;违规开展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业务;存在“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
(四)工程质量。房屋渗漏、开裂、空鼓等常见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工程和基础配套设施质量安全不达标,未按施工设计图施工,保修期内不履行维修责任等行为。
(五)物业服务。未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未按规定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标准、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超出合同约定或公示收费项目标准收取费用;擅自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侵占、挪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收益;虚报、挪用、骗取、侵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承接项目或交接程序不规范,擅自停止物业服务、撤离物业管理区域、不按规定办理退出手续或无正当理由拒不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等;未依规将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报送备案;建设单位拒不履行质量保修责任;因未筹备和成立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对业主大会筹备组或业主委员会成立有异议的,未按时换届选举业主委员会,未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物业服务等引发的问题。
(六)其他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工作方法
(一)全面收集问题线索。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物业服务等领域进行全面排查。通过在新闻媒体、政务热线、门户网站上公布举报电话、开通举报信箱。与信访部门进行对接,全面梳理近年来房地产领域信访投诉事项。结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专项检查,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形成整治问题清单。
(二)建立整治工作台账。逐项梳理排查核实各类问题,分类建立整治工作台账,形成“四个清单”、即问题清单、原因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建立转办和督办机制,定期督导调度。
(三)部门协同联合惩戒。住建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主动担当作为,加强部门协同,建立工作会商机制,会同相关部门联动查处、齐抓共管。对本地违法违规企业和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发现的涉嫌犯罪问题,及时移送司法部门依法查处。对逾期不能偿还债务、大规模延期交房、负面逾期舆情较多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企业,实施重点监管。
(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反映出的问题,及时调整有关政策,不断完善监管措施,消除监管盲区和漏洞,建立房地产监管长效机制。
五、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2022年4月底前)
各有关部门单位督促所有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中介、住房租赁、物业服务、有关金融机构,按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要求,逐项逐条对照,开展自查自纠,并向县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送企业自查自纠书面材料。
第二阶段:检查和整改阶段(2022年5月—2024年)
1.全面复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在企业自查率达到100%的基础上进行严格复查。要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合理安排督查进度,对正在销售、正在建设、正在提供服务的项目(企业)进行全面复查,原则上在三年内,复查率要达到100%。
2.重点检查。及时对群众信访、投诉较为集中、媒体曝光的不良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每年检查面不低于25%。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3.监督验收。县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有关部门、企业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总体情况和自查、复查、重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和抽查验收。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阶段(贯穿全过程)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深入剖析查处事项背后问题根源,研究建立市场监管和内部监督机制,着力从源头上补短板,促进专项整治常治长效。
六、责任分工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组织实施此次专项整治,制定行动方案,组织开展摸底自查,移交问题线索,汇总处理结果,总结通报情况,会同有关部门依职责对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及时移交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县网信办:配合做好专项活动期间的有关负面舆情处置工作,根据相关部门通报的涉嫌网络虚假房地产信息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协调汇总房地产领域违法违规信息,并纳入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各部门依法依规对相关企业及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县公安局:负责查处房地产领域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涉嫌犯罪行为。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查处未依法依规取得土地即开工等问题;未按规划建设等问题。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及时接收相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
县行政审批局:一般违法违规企业对其资质不受理升级延续等业务;严重违法违规企业适当提高预售许可条件,商品房预售低层和多层住宅,达到主体结构封顶,中高层达到规划设计三分之二,高层达到规划设计一半,方可办理预售许可;并对其资质做降级或限定资质以及吊销资质证书。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查处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价格违法、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等问题。
县信访局:负责梳理住房领域信访突出问题,配合做好矛盾纠纷化解。
县税务局:负责查处非法逃避房屋交易税费行为。
临沭银保监组:负责查处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违规为竞买保证金、土地价款提供资金支持等违法违规问题;负责对监管银行预售资金监管的操作合规性的监督检查,并对问题银行进行惩戒。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进行,成立临沭县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员由各相关部门、镇街组成,主要负责整治活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开展问题排查整治,及时果断处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按照职责划分,及时通报处理,确保整治工作有力有效。及时向领导小组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对整治工作得力、成效明显的单位和部门,予以表扬;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问题突出,履行监管责任不力、未及时妥善处置的,按程序进行约谈问责。
(三)正确引导社区舆情。综合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继续强化传统媒体、自媒体的舆论引导,加强正面宣传,正确引导舆论,弘扬正能量;及时总结推广整治工作做法、经验和成效,公开曝光典型违法违规违纪案例,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在门户网站开辟专栏进行宣传报道,形成浓厚整治氛围,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临沭县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临沭县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颜士刚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刘家合 县沭河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副 组 长:王 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胡顺仓 县住建局局长
成 员:王 鹏 县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刘彦彪 县住建局副局长
庞艳红 县互联网信息中心副主任
仓恒光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县服务业发展中心主任
景 健 县公安局副局长
于 超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苏 超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成员、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主任
骆泽山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张 晔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杨大武 县信访局副局长
刘景辉 县税务局副局长
赵 鹏 临沭银保监组主任
武儒达 临沭街道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主任
孙 峰 郑山街道办事处二级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胡顺仓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政策咨询】:县住建局
电话解答:0539-6216988
现场解答:临沭县育新街16号。
沭政办字〔202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
为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助推乡村振兴,全力推进共同富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7号)精神和市下达我县城乡公益性岗位计划。现就做好我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走在前列、全面开创”“三个走在前”总目标,聚焦“六个一”发展思路、“六个更加注重”策略方法、“十二个着力”重点任务,强化就业优先政策,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就业的职责,重点面向城乡困难群体、大龄人员,大幅提升公益性岗位规模,促进充分就业、有效增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1.坚持城乡统筹、系统谋划。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理念,立足乡村振兴、社会治理等现实需求,统筹整合人员、岗位、资金,形成城乡“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2.坚持需求导向、精准施策。实施精准的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措施,按需设岗、分步推进,做到安置对象精准、岗位类型精准、资金使用精准、安置成效精准。
3.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注重效率、公平、效果,把握好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和进度,注重实际效果,扎实推进。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基层需求、群众期盼,合理确定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岗位类型、待遇标准,及时动态调整。
(三)任务目标。全面完成市下达我县的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安置任务,其中,2022年全县创设2905个城乡公益性岗位,包括乡村公益岗位2600个,城镇公益性岗位305个。
二、开发管理
(一)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县级统筹,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县人社局负责政策细化、岗位开发,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集;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待遇发放、督促检查;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
(二)岗位开发类型。在统筹整合现有公益性岗位基础上,城乡公益性岗位设置为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类型。各镇街可根据实际需求统筹本辖区的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
(三)开发管理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由县政府统一组织,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如出现空岗情况,乡镇(街道)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充。
三、组织实施
(一)做好调查摸底(2月中旬前完成)
城乡公益性岗位的安置重点是就业困难群体,其中,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群体;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具体界定标准参照《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县人社局牵头,尽快整合乡村振兴、残联、民政等部门困难对象信息,各相关部门组织人员走访调查上岗需求,并建立花名册,纳入城乡公益性岗位“待安置人员信息库”。(县人社局牵头,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残联、县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定向岗位设置(2月底前完成)
城乡公益性岗位坚持需求导向、公益属性的原则,在统筹整合现有公益性岗位基础上,设立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便民服务中心(人社所)+公益性岗位”“村(社区)党组织+公益性岗位”等三种岗位开发模式,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需求统筹设置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设岗需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由县人社局会同县财政、县民政局、县残联、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局等单位,联合对岗位开发情况进行审核备案。各行业部门、各社区要依据工作性质和内容建立岗位职责清单和岗位管理制度。每个岗位职责要清晰,责任要具体。(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规范组织上岗(3月份开展)
根据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发布城乡公益性岗位需求公告,各镇(街道)、村(社区)组织公益性岗位报名安置工作。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并采取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县级审批的方式组织上岗。(县人社局负责)
(四)兑现扶持政策
城乡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或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各镇(街道)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同一人员的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城镇公益性岗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乡村公益性岗位应为在岗人员购买不超过60元/年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城镇公益性岗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退出公益性岗位后生活困难人员,按规定纳入社会救助范围,做到政策有效衔接、帮扶不断档。(县人社局、县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程精准管理
依托省公益性岗位精准管理系统平台,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建立动态管理服务机制,做到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防止“虚报冒领”等情况。因人员退出出现岗位空缺的,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补充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并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日常考核和管理工作。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工作职责。村(社区)每月按时如实上报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情况,对发生造假申领、侵占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县人社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资金保障
要将城乡公益性岗位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统筹用好各项涉及公益性岗位的资金。乡村公益性岗位根据年度开发计划,按照每个公益性岗位每年1万元标准预算。在省、市对县分类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局负责筹集剩余资金。城镇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按现有资金渠道列支。县财政要多方筹集资金,鼓励支持社会资金、公益基金参与,进一步加大资金保障力度。(县财政局、县人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专班。着力构建责任清晰、各负其责、执行有力的组织领导机制,实行县级统筹管理、各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参与做好日常管理使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的顺利进行,成立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人社、财政等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统筹调度指挥全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在县人社局设立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各镇街也要明确责任领导,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加快行动推进。充分利用各类媒体,深入宣传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政策措施,调动各方力量积极参与,使就业增收、劳动致富的理念深入人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部门责任,形成整体合力。人社部门牵头城乡公益性岗位的统筹开发,会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做好政策制定、人员认定、待遇兑付、监督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筹集、拨付及监管等工作;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残联、乡村振兴、文化旅游、林业等部门要大力挖掘岗位资源,做好相关岗位的职责明晰等工作;各镇(街道)负责落实属地责任,做好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使用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各村(社区)负责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就业帮扶等相关工作。
(三)严格督导落实,确保任务完成。加强对各镇(街道)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组织实施和任务完成情况的督导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县年度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加强对各村(社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的督导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对各村支部书记的综合考评,与工资发放挂钩。对存在弄虚作假、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问题的,按规定严肃问责,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如上级有新政策规定,从其规定执行。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临沭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领导小组
2.2022年各镇街岗位计划分配表
附件1
临沭县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胡文君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朱孟范 县人社局局长
庞佃宝 县财政局局长
刘 扬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解现光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县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主任
刘汉忠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刘剑峰 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主任
倪宝强 县教育和体育局总督学
李 峰 县公安局副局长
高文祥 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玉金 县卫健局一级主任科员
刘中华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吴旭栋 县交运局副局长
李长青 县水利局副局长,水利资源开发服务中心主任
荣广文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刘佰增 县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环境监控中心主任
陈志峰 县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刘剑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2022年各镇街岗位计划分配表
单位名称 |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数量(单位:个) |
||
总数 |
城镇 |
乡村 |
|
临沭街道 |
490 |
103 |
387 |
郑山街道 |
394 |
57 |
337 |
蛟龙镇 |
193 |
25 |
168 |
大兴镇 |
343 |
21 |
322 |
石门镇 |
262 |
14 |
248 |
曹庄镇 |
176 |
18 |
158 |
青云镇 |
431 |
25 |
406 |
玉山镇 |
372 |
21 |
351 |
店头镇 |
244 |
21 |
223 |
合 计 |
2905 |
305 |
2600 |
注:按照自然村数量
【政策咨询】: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电话解答:0539-2983200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街与光明路交汇处150米创业大厦四楼。
沭政办字〔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2022年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2022年招商引资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推进全县招商引资工作提质增效,激发创新发展活力,推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全县“3+2”产业定位,紧盯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发达地区,主动对接500强企业、大型央企、龙头企业,着力招引一批体量大、质量高、有内涵的“头部项目”“核心节点项目”。全年力争引进央企、500强、上市企业和过10亿元项目10个,引进亿元以上项目30个。
二、工作机制
建立“前端抓谋划储备、中端抓快速推进、后端抓精准服务”的招商引资全链条综合服务机制。前端,由各镇街(区)、部门单位、企业商会乃至全社会参与,主要承接各类招商信息、线索、前期在谈项目的收集和报送,投促中心负责收集、筛选、接入、参与洽谈,组织考察、论证。中端,由投促中心牵头,设立工作专班,搭建一站式服务平台,匹配县级资源,研究支持政策,落实具体承接推进的责任单位、办理事项。后端,由责任单位负责推进,落实责任人,全流程跟进,长期包靠,提供“保姆式”服务。
三、工作重点
(一)围绕“两个重点”精准招引。“一区三园”要紧盯重点产业、重点地区,立足自身产业基础、资源特点,明确1-2个优势主导产业,突出首位产业,对接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产业转移重点区域开展“驻点招商”,做好产业转移承接工作,全力招引10亿级大项目和国字号、央字头、专精特新、隐形冠军、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项目。(责任单位:县投促中心、“一区三园”等)
(二)围绕园区定位精准招引。优化园区产业布局,细化产业分工,错位发展,形成相互促进的产业集群发展格局。规划建设一批园中园,加快推进中国M谷美丽健康产业园建设,积极跟进韵达智慧物流、碧桂园皓耘智能农业装备、山东港口冷链食品加工等产业园,促进签约项目早开工,开工项目早落地,逐步形成企业集中、产业聚集、资源集约的重要载体,从而带动我县“一区三园”整体实力提升。(责任单位:县投促中心、“一区三园”等)
(三)围绕产业链条精准招引。按照“构建产业链条、形成产业集群”工作思路,坚持“管产业必须管招商”原则,推行重点产业链“链长”制,精准绘制产业链发展“全景图”和“现状图”,成立由县领导挂帅的产业链“链长”组成的专职招商组,健全完善产业发展规划和支持产业链发展政策措施。“一区三园”要围绕自身优势主导产业,编制招引需求清单,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利用优势,结亲联对”,重点瞄准产业链当中的高端、龙头企业,主动对接大型企业及上市公司精准开展“补链强链延链”招商。(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投促中心,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四)围绕“腾笼换鸟”精准招引。全面落实企业用地亩产效益评价机制,实现以“规模”“增幅”论英雄向“亩产效益”论英雄转变。采取盘活资源、以房招商、以地招商等方式招项目、引企业。最大限度利用存量土地、闲置空间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责任单位:县投促中心,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五)围绕乡村振兴精准招引。依托我县花生、地瓜、蓝莓等农产品和生猪、白羽鸡等畜禽产品优势,主动对接农业龙头企业,重点做好中农、百事等项目的招引培植工作,谋求技术、资本、市场支撑,打造“育苗种植+精深加工+外贸出口”产业生态。(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投促中心,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六)围绕地产品精准招引。根据《临沂市促进商城地产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临政字〔2021〕127号)要求,按照“十个一”地产品制造业发展思路,以临沂商城为依托,发挥商城对工业发展的拉动作用,深入开展促进地产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招商活动,增加地产品覆盖率,切实做好商城“接二”文章。(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投促中心,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七)围绕人才资源精准招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研究制定奖励办法,对在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依托本地龙头骨干企业开展“以商引商”,精准吸引产业链上下游配套企业和项目。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人脉、资金、信息等优势资源,有针对性开展招商引资。大力推进委托招商,主动与国内外知名招商机构、咨询机构等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广泛聘请国内知名专家教授和企业家等担任招商“顾问”,精准开展“招大、引强、选优”。(责任单位:县投促中心、县直有关部门,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八)围绕平台机构精准招引。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山东儒商大会、青峰会、第二届RCEP区域(山东)进口商品博览会等国家和省市重要平台开展“节会招商”,推介我县投资环境、重点招引产业。面向高校院所、研发机构、创投机构等开展招商,重点引进研发机构、加速器、创新平台、创投基金等各类创新实体,培育高质量发展新动能。(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
(九)围绕资本力量精准招引。探索“平台公司”、“投行”式招商。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成立市场化运作的平台公司或产业投资基金,积极发挥国有平台作用,撬动资本力量,服务招商引资战略性产业,以一笔投资换一个产业,建立“引导性股权投资+社会化投资+天使投资+投资基金+基金管理”的多元化科技投融资体系。(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城投公司、县利城集团)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内设招商引资项目评审联席会议,负责县级统筹的重点工业制造类项目准入、招引政策审定等。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投促中心。(责任部门:县投促中心,县直有关部门)
(二)强化要素保障。统筹协调用地指标,切实保障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需求;县级财政每年统筹一批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产业项目,为招商引资工作提供强力支撑;为重大产业项目提供招聘、劳务派遣、培训、人员测评等用工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社局)
(三)加强队伍建设。按照“专职、专注、专业”的要求,各镇街(区)分别组建一支熟悉产业规划、招商洽谈的专业招商队伍。县投促中心定期组织招商队伍开展集中培训,推动招商队伍专业化、职业化。(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投促中心及其他县直有关部门、“一区三园”等)
(四)落实奖惩政策。落实招商引资工作周调度、月通报、季观摩、半年小结、年终考核制度,并突出现场考核、实地调度。严格兑现奖惩,对成绩突出、表现优秀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在招引一线表现优秀的干部,优先推荐选拔使用。(责任部门: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投促中心)
(五)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流程再造”,以降低投资成本、提高行政效率为重点,增强部门服务的主动性、超前性和系统性。强化招商引资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关心招商、支持招商、服务招商、参与招商的浓厚氛围,适时宣传推广一批盘活资源招商、驻点招商、以商招商、产业链招商成果突出的优秀案例。(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局、县投促中心)
附件:临沭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临沭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侯素云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颜士刚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庄金才 县政府副县长
苗 壮 县政府副县长
刘崇宝 临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成 员:王志银 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尹相坤 县发改局局长
庞佃宝 县财政局局长
王光娟 县科技局局长
崔广祥 县工信局局长
徐勤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刘 扬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张思平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高 详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葛 磊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徐芝良 县统计局局长
伏广强 县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宋 乾 县税务局局长
宋加新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吴继成 县商务局党组书记、投促中心主任
尹久龙 县商务局局长
刘景国 临沭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宝云 郑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万全冬 青云镇政府镇长
王香令 店头镇政府镇长
杨同红 临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统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内设招商引资项目审定联席会议,负责县级统筹的重点工业制造类项目准入、招引政策审定等。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吴继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政策咨询】:县商务局
电话解答:0539-623163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2号文化广场东南侧二楼。
沭政办字〔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因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县政府决定对临沭县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人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侯素云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朱凤华 县委副书记
苗 壮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周大勇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谢斌锋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大数据中心主任
王从征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组织员办公室主任
文 平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融媒体中心主任
尹相坤 县发改局局长
崔广祥 县工信局局长
李 烨 县公安局政委
徐勤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刘 扬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杨 洋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宋加新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朱文宝 人民银行临沭支行行长
赵 鹏 县银保监组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统筹协调推进临沭县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各项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此项工作取得突出成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宋加新、刘扬、朱文宝、赵鹏同志兼任。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电话解答:0539-6212658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13号。
沭政办发〔20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创建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24日
临沭县创建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0〕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教督委办〔2020〕4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快我县普及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进程,切实提高我县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为做好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创建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按照“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分步实施,普及普惠”的工作思路,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健全学前教育政策保障体系,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美好期盼。
二、工作目标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教督委办〔2020〕4号)要求,准确把握普及普惠及评估认定工作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均衡发展,体制顺畅,充满活力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确保我县普及普惠发展各项指标达到督导评估标准,确保2022年前顺利通过普及普惠县评估认定,并建立起普及普惠发展的长效机制。
三、工作措施
(一)科学规划学前教育布局
统筹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2019-2030年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总体布局规划,执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入城乡规划委员会要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区规划,确定每所幼儿园的具体位置、四至范围、建设规模和完成时限。严格执行《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有计划地指导现有不达标幼儿园逐步改善办园条件,尽快达到省定标准,满足保教基本需求。提高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配建标准,每3000-5000人口设置一所6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口的居住区,规划部门应进行区域统筹,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优先办成公办幼儿园。做好区配套幼儿园整治“回头看”工作。
(二)普及普惠水平不断提高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完成县直学校附属幼儿园独立法人事业单位设置。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继续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确保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50%以上,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成。
(三)政策保障体系基本完善
持续落实“两化推进、名园抱团、一园一策、综合提升”的管理模式。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为幼儿提供更加充裕、更加普惠、更加优质的学前教育。
(四)教师队伍保障机制逐步健全
公办幼儿园完成机构及人员编制核定,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逐年增加公办幼儿园教师招聘数量,公办幼儿教师占比不低于50%。严格教师准入制度,新聘幼儿园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不低于1:7,保教人员与幼儿的比不低于1:9。落实幼儿园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幼儿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聘用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师德考核制度,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幼儿园及教师考核、聘任和评价的首要内容。
(五)幼儿园办园行为不断规范
加强幼儿园安全监管,实行园长安全负责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膳食营养、健康检查、疾病防控等工作的监督指导,建立分工负责、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严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先证后照”制度,完善和落实民办幼儿园年检制度。积极开展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彻底消除县域内无证幼儿园,全面完成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任务。及时向社会公布幼儿园资源信息,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对责任区幼儿园开展经常性督导。
(六)幼儿园保教质量全面提升
幼儿园严格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认真贯彻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全面推进自主游戏,无“小学化”现象。加强教研机构建设,成立各级学前教育教研中心组,落实片区化教研和园本教研制度,完善分层次、分类别、分区域的教研指导网络。建立健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体系,开展幼儿园质量评估工作。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幼儿园办园评估标准,对幼儿园定期进行分类评估认定,评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22年3月以前)。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教督委办〔2020〕4号)精神,县教体局逐项开展自查,填写《山东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自评表》,认真查找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召开创建“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工作动员会,统一思想认识,层层分解目标任务。
第二阶段:整改落实阶段(2022年3月—4月中旬)。明确阶段性完成指标、责任部门和主要责任人,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有问题整改到位,整理完善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指标档案资料。对我县创建工作进行全面自查评估,向市教育督导机构报送自评报告,提交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申报表、创建工作汇报、相关政策文件汇编材料、社会认可度调查实施方案(含问卷)及问卷调查和实地走访结果分析报告。
第三阶段:市级初核阶段(2022年4月—5月)。市级教育督导机构和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对我县创建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向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报送申请评估认定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报告,同时报送市级初核报告和县级相关申报材料。
第四阶段:评估验收阶段(2022年6月—12月)。完成达标情况自评报告、迎评汇报材料和申请验收报告,接受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实地督导评估。9月30日前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申请报告,并在线完成材料提交。做好国家督导机构抽查、验收工作。同时做好成果巩固、提质升档等工作。
五、机制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县教体局有关同志任副组长,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规划编制中心、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运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及各镇街分管同志为成员的创建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体局,统筹协调创建工作。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相关单位、镇街要根据责任分工,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创建工作。完善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机制体制,按时上报创建工作推进情况,促进创建工作任务高效落实,确保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创建任务如期完成。
(三)加强督查督办。县政府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纳入对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范围,大力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进度。针对办园条件、教师队伍、园所管理、保教质量、安全稳定等重点工作定期开展督导评估,用制度措施保障各镇街以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教育工作责任。
(四)营造良好氛围。宣传部门要将传统媒体与新媒体相融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体,加强宣传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广大群众对创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的知晓率、参与率与支持率,着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推进我县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
1.临沭县创建“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工作领导小组
2.山东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自评表及责任分工
附件1
临沭县创建国家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 超 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县委教育工委书记,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晓峰 县教体局党组书记、局长
谢斌锋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大数据中心主任
成 员:吕永国 县精神文明服务中心主任
高 达 县委政法委政治部主任、二级主任科员
赵应栋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 涛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兴佃 县规划编制中心主任
石 磊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人事考试和职能鉴定中心主任
王烽霁 县委编办副主任
李 峰 县公安局副局长
倪宝强 县教体局总督学
段东泽 县住建局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服务中心主任
解自伟 县住房保障中心副主任
谢 磊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志勇 县交运局党组成员、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武丽君 县卫健局计划生育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荣广文 县应急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赵志国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于清春 临沭街道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
石敬玲 郑山街道办事处主任科员
丁 薇 蛟龙镇人大副主席
高 辉 石门镇副镇长
蒋 萍 曹庄镇副镇长
焦 蕾 青云镇党委宣传委员
李荣伟 大兴镇副镇长
张彦芳 玉山镇副镇长
朱 亮 店头镇副镇长
附件2
山东省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自评表及责任分工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估要点 |
佐证材料 |
县级自评 结论 |
责任单位 |
A1. 普及普惠水平 |
B1.学前三年毛入园率 |
C1.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 |
辖区内适龄幼儿数: ;在园幼儿数: 。 (适龄幼儿数以公安部门提供的常住人口数为准,在园幼儿数以山东省学前教育信息 管理系统数据为准,下同)。 |
县教体局 县公安局 |
|
B2.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 |
C2.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 |
在园幼儿数: ; 公办园在园幼儿数: ; 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数: 。 |
县教体局 |
||
B3.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 |
C3.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 |
在园幼儿数: ; 公办园在园幼儿数: 。 |
县教体局 |
||
A2. 政府保障情况 |
B4.党的领导坚强有力 |
C4.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 |
1.加强教育系统党的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相关文件(文件名称、文号); 2.幼儿园数: ,党员数: ;应建立党组织幼儿园数: ; 实际建立党组织幼儿园数: ;党的组织覆盖幼儿园数: ,党的工作覆盖幼儿园数: ; 未实现党组织全覆盖的幼儿园数: , 未实现党组织全覆盖的幼儿园名单; 未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的幼儿园数: , 未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幼儿园名单。 |
县教体局 |
|
A2. 政府保障情况 |
B5.发展规划科学合理 |
C5.县委县政府加强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落实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 |
1.政府出台的促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政 策文件及相关配套政策、规划等(文件名称、 文号); 2.落实发展学前教育主体责任,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县、乡镇政府职责的相关文件(文件名称、文号、落实情况等); 3.成立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或学前教育 联席会议制度情况(文件名称、文号、参与 部门、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
县政府办公室 县教体局 |
|
C6.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
1.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名单(文件名称、文 号); 2.制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总体布 局规划(文件名称、文号)及实施情况; 3.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幼儿园总体布局规 划及向社会公布情况; 4.幼儿园布点分布图。 |
县规划编制中心 县教体局 |
|||
C7.把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
1.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情况(文件名称、文号)及实施情况; 2.公办幼儿园建设情况; 3.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情况。 |
县规划编制中心 县住建局 县教体局 |
|||
B6.学前教育公共服务 网络基本完善 |
C8.农村地区每个乡镇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公办中心园。大村独立建园或设分园,小村联合办园。实施镇村一体化管理体制。 |
1.乡镇总数: , 公办中心幼儿园数: ; 2.无政府办中心幼儿园乡镇名单; 3.农村幼儿园建设情况; 4.实施镇村一体化管理模式情况(文件、实施过程、效果)。 |
县教体局 |
||
A3. 幼儿园保教质量保障 |
B7.居住区配套幼儿园 管理规范 |
C9.落实省定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达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供地、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六同步”要求。 |
1.落实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六同步”情况(文件名称、文号): 2.新建居住区数 ,配套幼儿园数 ; 3办成公办幼儿园数 ; 4.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 ; 5.新建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达到省定办园条件标准情况。 |
县住建局 县住房保障中心 县教体局 |
|
C10.现有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且运转良好。 |
1.现有居住区 ,需要整治居住区数 , 需要整治配套幼儿园数 ; 2.办成公办幼儿园数 , 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 ; 3.公示情况。 |
县住建局 县住房保障中心 县教体局 |
|||
B8.财政投入到位 |
C11.承担学前教育投入主体责任。建立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的经费保障机制。 |
1.近3年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占教育经费投入占比情况; 2.开展成本监审情况。 |
县财政局 县发改局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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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2.落实省定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或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每生每年不低于710元。 |
1.落实公办园生均财政拨款标准情况(文 件、文号); 2.公办园名单; 3.拨款凭证。 |
县财政局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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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3.落实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每生每年不低于710元。 |
1.落实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 村集体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政策情况(文件、 落实情况); 2.企事业单位、部队、高校、街道、村集 体办幼儿园名单; 3.拨款凭证。 |
县财政局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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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幼儿园保教质 量保障 |
B8.财政投入到位 |
C14.落实省定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每生每年不低于710元。 |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办法(文件、文号) 及认定情况(过程性材料、公示情况); 2.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政策扶持情 况(文件、文号、扶持情况); 3.普惠性民办园名单; 4.补助情况(文件、补助凭证)。 |
县财政局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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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9.收费合理 |
C15.落实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和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办法。 |
目前执行的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文件、文号)。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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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6.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每3-5年动态调整幼儿园收费标。 |
1.近5年幼儿园收费文件; 2.县级调整收费标准的相关材料。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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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7.各类幼儿园无不合理收费现象。 |
1.收费监管情况(过程性检查记录、资料等); 2.对乱收费问题的查处情况。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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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0.教师工资待遇 有保障 |
C18.落实公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教师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同工同酬。 |
1.公办园在编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情况(文件、文号、工资发放情况); 2.非在编教师(人员控制总量教师、幼儿园自聘教师)同工同酬保障情况(工资、社会 保障等)。 |
县财政局 县人社局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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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19.参照公办园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民办园相应教师工资收入。 |
民办园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情况(文件、文号、工资发放、社会保障购买情况)。 |
县发改局 县财政局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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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幼儿园 保教质 量保障 |
B11.安全风险防 控机制健全 |
C20.落实教育、公安、生态环境、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对幼儿园园所、食品、卫生、校车、消防等各方面的安全监管责任。 |
1.部门合作机制建立及监管情况(文件、通 知、过程性材料等); 2.幼儿园在园所、食品、卫生、校车、消防 等各方面的管理情况(文件、通知、过程性 材料等)。 |
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局、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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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1.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无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 |
县委政法委、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局、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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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2.监管制度完善 |
C22.公办幼儿园办理法人登记。 |
1.公办幼儿数: ,纳入机构编制管理数: ,办理法人登记数: ; 2.公办幼儿园纳入机构编制管理情况(文件); 3.公办幼儿园办理法人登记情况。 |
县委编办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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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3.民办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完善年检制度。 |
1.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审批“先证后照”制度情况(文件名称、文号、过程性材料等);2.实行学前教育机构年检制度情况(近两年 的年检通知、文件、过程性材料、通报等)。 |
县行政审批局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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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4.落实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 |
1.幼儿园备案情况; 2.政府网站公示情况。 |
县政府办公室 县行政审批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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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5.建立3-5年一轮覆盖所有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 |
1.3-5年一轮覆盖所有幼儿园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制度建立情况(文件、通知等); 2.近两年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情况(文件、通知、过程性材料)。 |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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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幼儿园 保教质 量保障 |
B12.监管制度完善 |
C26.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落实到位。 |
1.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落实情况 (文件、挂牌情况、督导过程性材料); 2.补助经费政策制定及落实情况(文件、经 费拨付凭证)。 |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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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7.全面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 |
1.无证幼儿园数: , 准入数: ,取缔数: ; 2.无证幼儿园整治情况(文件、通知、过程 性材料及公示材料); 3.无证幼儿园“回头看”情况(文件、通知、 过程性材料)。 |
各镇街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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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28.民办园没有上市、过度逐利等行为。 |
1.民办园上市摸底排查情况; 2.遏制民办园过渡逐利情况(文件、通知、过程性材料)。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县教体局 各镇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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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3.办园条件合格 |
C29.幼儿园园舍条件、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普遍达到规定要求。 |
1.园舍条件达到省定标准的幼儿园数: ,名单; 2.玩教具和幼儿图书配备达到国家或省定标准的幼儿园数: ,名单; 3.建设资金、玩教具和图书配备专项资金拨付证明。 |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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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0.2017年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符合《幼儿园建设标准》。 |
1.2017年后规划设计的幼儿园名单; 2.上述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图纸及竣工验收材料。 |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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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4.班额普遍达标 |
C31.县域内85%以上的班额符合《幼儿园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无超过规定班额11人以上的超大班额。 |
1.幼儿园数: , 超班额幼儿园数: ,超大班额幼儿园数: ; 2.班额符合规定的幼儿园占比: 。 |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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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幼儿园 保教质 量保障 |
B15.教师配足配齐 |
C32.按《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各类幼儿园教职工。 |
1.幼儿园数: ,在园幼儿数: ; 2.教职工总数: ,专任教师总数: ; 3.全县幼儿园教职工花名册。(教职工人数 以山东省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为准, 下同) |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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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3.公办园完成机构及人员编制核定,并定期进行动态调整。及时补充公办幼儿园教师,没有“有编不补”的情况。 |
1.公办幼儿园数: , 在园幼儿数: ; 2.公办幼儿园核定机构编制数: , 在编教师数: , 人员控制总量数: ; 3.核定编制文件; 4.公办园教师花名册。 |
县委编办 县人社局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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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4.县域内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与在园幼儿总数之比不低于1:15。 |
1.在园幼儿数: ; 2.专任教师数: ,花名册; 3.专任教师总数占在园幼儿总数比例: 。 |
县教体局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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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6.教师管理制度严格 |
C35.建立健全幼儿园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和定期注册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教师资格证上岗制度。 |
1.园长数: ,持证数: ,持证比例: ; 2.教师数(含园长): , 持证数: ,持证比例: 。 |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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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6.落实幼儿园( 含民办)园长、教师定期培训和全员轮训制度。 |
1.幼儿教师培训制度(文件)、长期培训规 划和近两年培训计划、过程性材料; 2.县级以上骨干教师培养计划及过程性材料; 3.园长、教师专科及以上数量: 。(数 据来源:教育事业统计)。 |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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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3. 幼儿园 保教质 量保障 |
B16.教师管理制度严格 |
C37.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幼儿园普遍建立师德教育、考评、奖惩机制。 |
1.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的文件、通知及过程性 材料; 2.县、幼儿园教师考核评价办法及过程性材料。 |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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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38.督导评估认定前2年内没有发生严重的师德师风事件。 |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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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7.落实科学保教要求 |
C39.县域内幼儿园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规定,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无“小学化”现象。 |
1.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 《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的文件、通知、过程性材料等; 2.开展游戏化课程建设的文件、通知、过程性材料等; 3.小学化治理情况(通知、文件、整治过程)。 |
县教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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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40.没有使用任何形式的幼儿教材、教辅资料、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及图书等现象。 |
治理使用幼儿教材、教辅资料、向家长推销或者变相推销玩教具及图书的文件、通知、过程性材料等。 |
县教体局 |
备注:1.公办园是指由国家机构举办,或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街道、村集体利用财政性经费或者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举办的
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园是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质量合格、接受财政经费补助或政府其他方式的扶持、收费
执行政府限价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2.自评简述是指对C级指标达标情况的总结性描述。
3.佐证材料是指支撑自评简述的有关文件、材料、数据等;能够在表中填写的填写在表格内,不能填写的另附材料。
4.县级自评表和市级评估结论均填写“达标”或“不达标”。
【政策咨询】:县教育和体育局
电话解答:0539-21326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11号。
沭政办字〔202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推行重点投资项目全流程帮办代办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推行重点投资项目全流程帮办代办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营造尊商、亲商、爱商、惠商的投资创业环境,快速推进投资建设项目审批落地,充分发挥项目建设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重点投资建设项目推行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建设“强富和美”现代化临沭总目标,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以构建主动型政务服务模式为主线,以企业需求为导向,按照“有事登门、无事不扰”的服务理念,实施重点投资项目全流程帮办代办,为重点投资建设项目提供全程“一条龙”贴心服务,有效解决“项目落地难”问题,切实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助力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目标
围绕“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主题,以完善服务项目长效机制为核心,以搭建项目服务平台为抓手,以破解项目手续办理难题为目标,通过实行“一对一”项目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模式,健全重点投资项目长效服务机制,提振重点项目发展信心,助推项目高质量发展。针对全县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建立帮办代办制度,按照“1+9+N”(一名帮办员、9个审批岗、N个不同场景)模式,逐步形成“帮办员+企业开办、项目立项、环境影响、土地业务、规划许可、安全审查、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审批岗+N个不同办事场景”的项目帮办代办服务机制,为重点投资项目提供全流程服务,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发展环境。
三、工作内容
(一)项目范围
以县委、县政府确定的2022年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沭政字〔2022〕3号)和重点工业项目(沭政办字〔2022〕4号)确定的重点投资项目和一季度招商引资集中签约项目为基础,动态管理、动态更新。建立投资项目帮办代办数据库,确保每个重点建设项目都要明确配备1名帮办员。
(二)服务团队
1.项目帮办代办服务工作组。组建以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同志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副组长的临沭县重点投资项目帮办代办服务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统筹协调重大项目帮办代办制度的落实推进、跟踪督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项目帮办员。从项目帮办代办服务工作组成员单位和行政审批部门业务科室中选派责任心强、业务能力突出的人员担任项目帮办员,协助项目申请人准备申报材料,指导项目申请人网上或到相关窗口申报业务,在审批过程中全程跟踪协调审批部门加快审批。
(三)职责任务
项目帮办员要遵循“无偿办理、联动协作、精准到位、合法高效”的原则,为重点项目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项目帮办员职责:
1.帮助项目申请人熟悉办事流程;
2.协助项目申请人准备相关材料,指导项目申请人办理网上申报事项;
3.制定帮办代办事项进度计划及工作方案;
4.对审批过程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定期向项目申请人反馈信息及进展情况;
5.协调处理审批中出现的问题;
6.对项目申请人提交的涉及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资料负有保密责任。
部门审批岗职责:
1.协助项目帮办员指导项目申请人熟悉本部门办事流程及办事指南,按项目实际情况编排项目审批进度计划;
2.负责提供审批事项申报材料清单,并协助项目帮办员帮助项目申请人准备本部门审批事项的申报材料,指导填写各类表单,按工程建设项目报批流程将申报材料及时递交本部门相关科室办理;
3.负责对本部门审批环节进行跟踪、督办、协办,及时向项目帮办员反馈项目办理进展情况,及时出具审批结果文件。
(四)工作流程
1.主动服务。项目帮办员应主动与项目申请人对接,明确帮办需求,详细了解帮办事项情况,向项目申请人说明服务流程,提供帮办代办服务。
2.制定方案。项目帮办员应对帮办代办服务项目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审批事项、审批部门、申报材料、办理时限、进度安排等。
3.提交材料。由项目帮办员协助项目申请人准备审批事项申请材料,指导项目申请人网上申报业务或到相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申报业务。
4.审批办理。在审批过程中,项目帮办员及时跟进审批进度,协调部门审批岗开展相关工作,加快审批速度。
涉及前置部门审批许可的,项目帮办员应按容缺受理要求提醒后置部门审批岗提前对申请材料主件进行预审,并协调前置部门审批岗及时出具审批决定。
涉及并联审批的,项目帮办员应主动联系各审批岗,及时开展并联审批,加快审批速度。
涉及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的,项目帮办员应协调相关部门审批岗及时公开审批条件、标准,告知项目申请人具体要求,指导项目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并提醒相关审批部门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5.跟踪服务。对提供的帮办代办服务,项目帮办员应建立帮办代办工作纪实台账,全程跟踪服务,对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保障审批进度。
6.评议评价。项目帮办代办结束后,按照“一项目一评价”的原则,由项目申请人对项目帮办员和部门审批岗服务效率、服务态度和廉洁情况等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评定工作实效。
(五)保障措施
1.落实一线工作法。项目帮办员要坚持“服务走在审批前”的工作理念,落实“上门服务”工作机制,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上门服务,送政策、送服务、送温暖。“一对一”精准对接企业需求,聚焦企业关注和项目审批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出主意、想办法,帮助企业早谋划、早准备,顺利抢抓市场发展先机。
2.落实联审联办机制。项目帮办员要根据企业需求,及时与联审部门对接,召开项目联审会议,实现多部门一次性帮助企业理顺立项、选址、规划、施工、安全、环保等手续办理及水电气暖网配套设施的保障。同时,加强联办事项的协调、督促,推进关联事项一链办理。
3.落实倒排工期挂图作战。项目帮办员要紧盯项目审批办理进度,天天调度、周周通报。对于手续办理缓慢或停滞不前的项目,要主动联系、加强对接,及时帮助企业解决问题,确保项目尽快落地、投产达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项目全流程帮办代办工作,明确领导责任,畅通联络机制,凝聚统筹合力,确保把项目全流程帮办代办制度落到实处。各责任单位、各部门在提供主动、及时、精准、专业化服务的同时,既要避免一哄而上“一窝蜂式”的服务,又要避免虎头蛇尾“一阵风式”的服务,要持之以恒,坚持不懈抓出成效。
(二)加强统筹协调。实施项目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模式要与重点建设分线推进机制和县领导帮包机制有机结合,建立协调联动机制。项目帮办员要加强与主要责任单位一线干部的沟通联系、联动配合,及时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和审批梗阻,协调解决企业在审批手续办理中遇到的问题,加快项目落地。
(三)提高服务能力。项目帮办员要切实加强学习,梳理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惠企政策,不断提高服务能力。要厘清各相关业务环节,积极与职能部门协调、沟通,以专业的服务能力为企业排忧解难。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报刊、微信、网络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展示项目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工作,加强企业和群众对项目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的认知,提升社会影响力,促进工作扎实开展。
附件:1.临沭县重点投资项目帮办代办服务工作组成员名单
2.临沭县重点投资建设项目帮办员配备表
附件1
临沭县重点投资项目帮办代办服务工作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高 详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副组长:于 超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成 员:孟 伟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应急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海英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英昌征 县住建局二级主任科员
王桂礼 县工信局副局长
臧 超 县服务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王兴佃 县城乡规划和编制研究中心主任
服务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于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秋红、刘贵厚、季英涛同志为成员。
【政策咨询】: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电话解答:0539-62070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街与振兴北路交汇处。
沭公发〔2022〕2号
局属各单位:
2021年,全县公安机关在县委县政府和市公安局的坚强领导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靠前一步、主动作为”警务理念,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有力维护了全县政治安全和社会治安稳定,多项工作成绩进入全市前列,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表彰先进,鼓舞士气,现对2021年度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通报如下:
一、受表彰的集体
1、县公安局被省委、省政府表扬为全省建党100周年安保维稳表现突出集体,被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评为山东省卫生先进单位,被市委、市政府授予“2021年度全市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被市公安局授予建党100周年安保维稳突出贡献奖,被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统计局表扬为临沂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先进集体,被县委、县政府授予“临沭县‘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集体”称号,被县委评为2020年度全县国家安全工作先进单位、全县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全县党委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被县政府评为2020年度12345政务服务热线工作先进单位、2020年度全县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被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人民武装部评为2021年度征兵工作先进单位。
2、政保大队被省公安厅评为“全省示范政保大队”;
3、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业队被省公安厅评为全省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突出集体;
4、出入境大队被省公安厅评为全省公安机关集中打击妨害国(边)境管理专项行动成绩突出集体;
5、店头派出所被省公安厅评为全省公安系统2021年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成绩突出集体;
6、刑侦大队一中队被市委、市政府授予“2021年度全市扫黑除恶斗争优秀团队”称号;
7、大兴派出所党支部被市委表彰为先进基层党组织;
8、治安大队、信访科、蛟龙派出所、玉山派出所被市公安局表扬为建党100周年安保维稳成绩突出集体;
9、治安大队被市公安局表扬为全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突出集体;
10、曹庄派出所、城南派出所、巡警大队被市公安局记集体三等功;
11、巡警大队、户政科被市公安局评为2021年全警实战大练兵市级标兵集体;
12、城里派出所、大兴派出所、玉山派出所被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统计局表扬为临沂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先进集体;
13、政保大队、城里派出所、曹庄派出所、大兴派出所、店头派出所被县委、县政府授予“2021年度平安临沭建设先进单位”称号;
14、郑山派出所、南古派出所、开发区派出所、蛟龙派出所、石门派出所、青云派出所、白旄派出所、大兴派出所、店头派出所被县委、县政府授予“2021年度全县信访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15、法制大队、店头派出所、青云派出所被县委、县政府授予“2021年度全县人民满意政法单位”称号;
16、县公安局扫黑除恶专业队、城里派出所被县委、县政府授予“2021年度全县扫黑除恶斗争先进集体”称号;
17、法制大队被县委、县政府授予“临沭县法治政府建设先进集体”称号;
18、城北派出所、城南派出所、石门派出所、大兴派出所被县委、县政府授予“临沭县‘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集体”称号;
19、蛟龙派出所党支部、曹庄镇政法党支部、县公安局第九党支部被县委表彰为先进基层党组织;
20、县局团委被团县委授予2020年度“临沭县五四红旗团委”称号;
21、大兴派出所被大兴镇委、镇政府评为2021年度经济社会发展先进单位;
22、指挥中心、经侦大队、警务保障室、图侦大队、玉山派出所、郑山派出所被县公安局嘉奖;
23、城里派出所、店头派出所、郑山派出所、城南派出所、曹庄派出所、蛟龙派出所、治安大队、经侦大队、巡警大队、森林警察大队、政工监督室、情报中心、指挥中心、通信科、审计科、社区警务大队、户政科、警务保障室被县公安局评为2021年度综合评价业务工作先进集体.
二、受表彰的个人
1、施凤成、陈言报、班志磊被省公安厅记个人二等功;
2、伏传凤被省公安厅评为全省公安机关庆祝建党100周年安保维稳成绩突出个人;
3、裴秀坤被省公安厅评为全省公安机关党建带队建“红星个人”;
4、石浩被省反洗钱联席会议办公室表彰为山东省反洗钱工作先进工作者;
5、王丽红被省人社厅、省统计局授予山东省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先进个人;
6、周振永、赵娜被省公安厅评为2021年全警实战大练兵省级标兵个人;
7、王之晓家庭被山东省妇女联合会评为“山东省五好家庭”;
8、孙俊峰被市委、市政府授予“2021年度全市扫黑除恶斗争先进个人”称号;
9、尹宁波被市委、市政府授予“全市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称号;
10、施凤成被市委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
11、宋媛媛被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表彰为“沂蒙最美警察”,施凤成获“沂蒙最美警察”提名奖;
12、高祥、杨彦林、赵柏峄、胡尊希、李润培、刘德超、刘东、王伯杨、王峰、王济聪被市公安局记个人三等功;
13、刘波、孙俊峰被市公安局表扬为全市公安机关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绩突出个人;
14、刘宗杰、曹敏、赵鸽、李超、王聪、刘骁纬、于志朝被市公安局表扬为全市公安机关建党100周年安保维稳成绩突出个人;
15、薛茜被市委宣传部、市卫健委评为临沂市首届“最美心灵卫士”;
16、李爱萍、陈颖被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统计局表扬为临沂市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先进个人;
17、陈鹏宇被市公安局评为2021年全警实战大练兵市级标兵教官;
18、胡芳明、段瑞宏被市公安局评为2021年全警实战大练兵市级标兵个人;
19、李玉考、曹敏、张宝振、王经林、相永刚、崇德金、景凌枫、段光磊、刘德才、宋媛媛、张超、施凤成、陈鹏宇被县委、县政府授予“2021年度平安临沭建设先进个人”称号;
20、季金磊、孙长利、刘海杰、路云杰被县委、县政府授予“2021年度全县信访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21、赵柏峄、孙峰、王晓龙被县委、县政府授予“2021年度全县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称号;
22、徐超、吴炳升、于志朝、刘波、姚青林、张荣宝、吴松、张杰、史继凯、杨大林、刘骁纬、梁起豪、于佃明、汤浩、李昊霖被县委、县政府授予“2021年度全县扫黑除恶斗争先进个人”称号;
23、韩昌被县委、县政府授予“临沭县法治政府建设先进个人”称号;
24、裴秀坤、李超、戴育林、路云杰被县委、县政府授予“临沭县‘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先进个人”称号;
25、宋媛媛、刘波被县委表彰为“优秀共产党员”;
26、万彬彬被县委、县政府授予第九届“临沭县十大杰出青年”荣誉称号;
27、颜娟被县委评为2020年度全县国家安全工作先进个人;
28、尹宁波、李立被县委评为2020年度全县党委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29、赵鸽被县政府评为2020 年度12345 政务服务热线工作先进个人;
30、尹宁波被县政府评为2020年度全县政务信息工作先进个人;
31、宋媛媛被县委组织部表扬为“临沭榜样”;
32、王伯杨、杨大林被县委宣传部、文明办、团县委授予“临沭县优秀青年”称号;
33、高峰被县直机关工委评为县直机关优秀共产党员;
34、吴严严被县直机关工委评为县直机关优秀党务工作者;
35、宋甲轮、徐以现、荣伟、陈兆永、胡天然、李欢欢、高明、王香香、徐浩、张晓伟、史兰达、丁利江、于志帮、李曙光、王永文、杨莹、宋峰、班晓、颜培勇、孙东东、刘宗杰、王聪、尹纪彬、刘骁纬、李超、李令之、孙江琪、高源被县公安局嘉奖;
36、袁培培、古怀宇、李超、王京技、韩昌、史继凯、高源、王丽红、房广涛、李海峰被县公安局评为2021年第一季度“十佳民警”;
张荣宝、施奉军、张杰、陈鹏宇、张倜、孙江琪、王晓龙、王玉瑶、伏传凤、薛民峰被评为第二季度“十佳民警”;
陆松江、杨大林、陈召才、李子昊、杨莹、高明、徐超、刘海杰、王峰、魏琛被评为第三季度“十佳民警”;
程中华、朱斌、王永文、周镜心、刘骁纬、刘陆阳、宋琦、王家平、赵鸽、李令之被评为第四季度“十佳民警”;
37、刘玉莹、程福勇被市公安局表扬为全市公安机关建党100周年安保维稳成绩突出辅警;
38、为郑朋龙呈报三星辅警,为凌浩铧、马永磊、郇恒武、庞新华呈报二星辅警;英译文、高国成、高文静、英琪琦、徐世军、陈颖、吴宇、崔杰、范伟萍、张慧玲、李肖伟、刘秀豪、史肖楠、王亚平、丁杰、李家骏、李贞锋、于蕊、王广宇、吴秀、刘玉莹、李冬馨、袁浩森、景安珍、陈艳粉被县公安局评为一星辅警。
希望受到表彰的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局属各单位和全体民警辅警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公安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靠前一步、主动作为”警务理念,忠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新时代使命任务,推动全县公安工作开创新局面,努力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政治社会环境。
此通报。
2022年2月25日
沭政办字〔20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全县开展企业从注册到清算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试点,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巩固提升“一次办好”“一链办理”“一业一证”等改革经验,将企业从注册开办到清算退出全过程,涉及的企业开办、企业准营、投资建设等15项关联性强、高频发生的事项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涉企事项集成化、场景化服务。
(二)工作原则。按照“一事思维、一链办理、一照汇集、一码通行”原则,全方位加强企业全生命周期改革系统集成。
1.“一事思维”。宏观上,将企业从开办、准营,到清算退出全过程,作为工作整体,打破部门、层级、区域限制,统筹规则,通盘谋划;微观上,将企业不同阶段的开办、获得资金、水电气获取等任务,作为具体单一工作,树立局部业务整体观,进行模块化处理,整合精简事项表单、材料和流程。
2.“一链办理”。线下,县、镇街政务服务大厅应为企业提供从注册到清算各业务模块一链式服务,强化“只进一门、一窗受理”理念,统一收件,统一出件。线上,搭建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平台,实现一次登录、一表填报、信息共享、并联审批。
3.“一照汇集”。以电子营业执照为载体,逐步将印章、登记档案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业产品许可等涉企证件的电子化信息,归集处理,全县实现涉企证照、印章、档案“一照汇集”,联合管理、展示、应用。
4.“一码通行”。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推行的“企业身份码”作为业务办理的唯一身份识别标志,实现涉企信息归集共享,扫描“企业身份码”即可实现亮照亮证和相关信息一键导入,最大限度减少纸质证明材料。
二、任务措施
(一)企业开办
1.推进“电子两证”应用。依托电子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电子信息的身份认证、信息获取、存储留档、电子签名等应用功能,梳理企业开办领域“电子两证”应用需求,推动相关业务系统接入“电子两证”应用,打造更多应用场景。大力宣传、引导市场主体使用“电子两证”,提升企业开办领域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大数据中心、市公积金中心临沭分中心、县税务局、人民银行临沭支行)
2.打造“企业身份码”。将企业基本信息、企业档案、电子印章、许可证件、信用信息、监管信息、惠企政策等数据归集在“企业身份码”上,实现数据信息集中展示,企业办事更便捷、服务更精准、监管更高效,打造“码上服务”品牌。(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中心、县税务局、人民银行临沭支行)
3.持续优化“一窗通”系统。积极配合省级部门,升级“一窗通”系统功能,实现新开办企业开立银行账户后,相关信息通过“一窗通”系统推送至税务、公积金等部门。畅通“一窗通”系统数据推送渠道,提升开办企业相关事项数据共享效率,实现数据即时推送。推行企业开办分时分次办理服务,企业可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分时分次或全链条一次性办理。(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大数据中心、市住房公积金临沭分中心、县税务局、人民银行临沭支行)
4.持续做好营业执照印章档案电子化融合应用。依托国家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优化临沭县电子营业执照融合应用功能,做好“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档案”同步发放融合应用试点工作,提高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和电子档案下载领取率。(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中心)
(二)企业准营
5.持续推进“一证准营”。围绕提高企业准营便利度,将生产经营许可、社会服务许可中两个以上行业关联事项纳入“一业一证”范畴,推动“串联”审批向“并联”审批转变,实行“一单覆盖、一门办理、一次告知、一表申请、一窗受理、一次核查、一并审批、一证准营、审批监管一体联动”的审批服务模式,发放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行业许可信息一码覆盖,不断提高企业准营便利度。(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烟草公司)
6.深入推进“证照联办”。按照“一件事、一链办”原则,将涉及单个许可或备案的事项,纳入“证照联办”范畴,实行营业执照和许可证联合办理。结合“双全双百”工作,更新完善“证照联办”事项清单,整合联办事项申报材料、申请表格、办事指南,实行“一套材料、一次告知、一表申请、统一受理、同步审批、统一反馈”的“证照联办”集成办理模式,推动实现市场主体准入即准营。(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烟草公司)
7.推行证照“联管联展联用”。依托电子营业执照身份认证功能,搭建电子证照联展联用系统,开发电子证照目录管理、归集管理、应用管理模块,推进涉企许可证件在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归集,将市场主体电子许可证与电子营业执照关联,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实现对所关联许可证的线上申领、下载展示、验证使用。打造企业在线申办业务、部门查验证照真伪以及电子证照卡包等应用场景,有效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过程中多次往返、反复提交纸质材料、重复录入信息等问题。(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烟草公司)
(三)员工保障
8.推进员工保障事项集成办理。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以及职工参保登记(医保)、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单位医疗保险工资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业务进行梳理整合,打造“企业员工保障一件事”主题式服务,推动相关事项集成办理。(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临沭分中心、县税务局)
9.推行员工保障“网上办”“掌上办”“就近办”。新开办企业可通过“一窗通”系统办理员工保障事项,人社、医保、公积金部门收到相关信息后自动办结,提升政务服务平台(临沭站)和爱山东APP临沭分厅“一网通办”服务水平。在县镇街两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社会保障事项综合服务窗口,打造“综合受理、分类办理、统一反馈”服务模式。县级开办企业可在属地就近办理员工保障事项。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将企业员工保障业务下放至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提升“就近办”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医保局、市住房公积金临沭分中心、县税务局)
(四)纳税服务
10.推行新办企业涉税事项集成办理。强化数据驱动,优化平台支撑,依托“一窗通”及电子税务局系统,实现新办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票种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等3项依申请事项“一表集成、一网受理、一次办结”;推动实现“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等2项高关联度后续事项在开办环节并联办理。(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推广实施新办企业智能化办税。优化完善“智税通”系统,整合涉税及第三方信息,实现企业新办后,税务信息自动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及科所自动分配,票种自动核定,税(费)种自动认定,发票用量自动核准、一键邮寄到家,企业新办税务环节从申请到发票使用无缝衔接。(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推进财产行为税合并申报。按照申报信息合并、申报步骤合并、申报渠道合并的要求,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10个财产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实现“一次填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3.深化流转税及附加税费合并申报。简化整合申报材料,实现纳税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消费税及附加税费“一表申报”。优化申报预填功能,借助纳税人开票数据、财务报表数据及第三方数据,在电子税务局自动生成并预填部分申报数据项,简化纳税人申报操作。(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推广“非接触式”办税服务。拓展涉税事项办理渠道和电子税务局网上办税范围及功能,实现纳税缴费事项全部网上可办,全面提升涉税系统支撑保障能力。以场景应用为前提,在数据互认基础上,实现电子税务局与省政务服务平台无感对接,方便企业群众线上“一门办”。(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推进发票电子化改革。全面拓展发票电子化应用范围,建立健全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服务保障体系,优化增值税电子专票开具服务,实现增值税电子发票在主要行业全覆盖。(牵头单位:县税务局;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财产登记
16.拓展不动产登记网上业务类型。进一步优化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拓展涉企登记可办业务类型,提高线上办理便利度,鼓励企业线上办理各类登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
17.优化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查询。“一网通办”平台、“爱山东”APP、“爱山东·容沂办”APP全面上线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向企业提供加盖电子印章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服务,为企业提供便利。拓宽地籍图查询渠道和查询方式,方便企业查询相关宗地、房屋等信息,满足企业在交易、抵押不动产活动中的应用。(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大数据中心)
18.完善司法处置不动产登记流程。人民法院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发出以物抵债不动产登记协助执行法律文书,需同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不动产处分的相关信息。税务机关在依法征收受让方办理本次不动产登记应缴纳的税款(契税、印花税)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协助执行法律文书直接办理不动产登记。(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民法院;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19.优化非住房计税价格评估方式提升缴税效率。将非住房批量评估纳入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认定范围,推行企业间非住房交易税款智能审核。扩大非住房批量评估范围和数量,推进工业、仓储用房等评估工作。(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扩大“交房(地)即办证”覆盖面。全面实现“交房(地)即办证”工作常态化运行。建立“交房即办证”企业“红名单”制度,激励企业主动担当,树立“政府推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群众满意”的标杆。(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税务局)
(六)金融服务
21.鼓励银行机构为企业提供差异化信贷支持。推动商业银行落实制造业、房地产业、绿色金融、民营领域差异化信贷服务要求,制定银行机构普惠金融差异化考核目标,开展银行机构服务实体经济评价。(牵头单位:县银保监组、县地方金融发展中心、人民银行临沭支行;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大数据中心)
22.推动涉企政务数据共享开放。强化涉企政务数据的归集,加大数据共享力度,降低信息数据获取成本,助力企业获取融资服务。推广市级融资服务平台,继续做好金融大数据枢纽子平台建设和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综合信息平台数据归集工作。(牵头单位:银保监组、县地方金融发展中心、人民银行临沭支行;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大数据中心)
23.进一步完善征信体系。不断提升征信查询网点便民服务水平;稳步推进中小机构接入二代征信系统。(牵头单位:人民银行临沭支行)
24.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积极组织融资担保机构申报加入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名单。推进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积极引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三农”主体和小微企业融资增信。(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25.拓宽企业直接融资渠道。引导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等实现境内外多元化融资,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对企业上市以及通过增发、可转债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的,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实行动态管理。开展企业上市工作模块化培训,提高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中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大数据中心)
(七)公共就业专项服务
26.提升公共就业精准化服务水平。加强县人社一体化综合指挥平台与省“智慧平台”的联网协同,通过数据比对、联系核实等方式,主动对接相关企业,及时汇集用人单位相关数据,为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申领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等事项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精准服务,快速办结用人单位提报的相关业务需求,持续提高公共就业服务便利度。(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27.强化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保障。统筹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资金渠道,切实保障就业扶持政策落实。利用大数据比对,加强与市场监管、社会保险等数据共享,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就业资金安全。(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八)知识产权保护
28.提升临沭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服务能力。围绕医药和现代化农业产业,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提供集专利申请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审查确权、维权援助、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快速协同保护一站式综合服务。(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财政局)
29.优化知识产权服务。探索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服务。(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30.健全并持续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持续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入园惠企”行动。结合知识产权宣传周、“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等重大活动,广泛开展银企对接活动,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题。(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中心、县银保监组)
(九)项目立项
31.加强立项业务系统集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实现在线赋码,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策划生成系统数据实时共享,信息反馈、业务协同;以项目代码作为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码关联、一链到底。(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32.深化“我要立项一件事”主题服务。将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合二为一,整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实行企业投资核准项目事项同步办理,集成发证。(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规划许可
33.合并规划许可事项。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合并为“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整合申请表单,精简报审材料,实行一表申请,一证办结。(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人防办)
34.简化规划审批流程。进一步简化规划设计方案及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方案的审查流程,不再核发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设计要求通知书,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时,同步审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方案。(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一)施工许可
35.实行施工图联审。将人防、消防、技防和水电热信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不再进行技术审查。(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人防办、供电公司、铁塔公司)
36.合并施工许可事项。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防空地下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合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将“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合并为“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施工前完成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人防办)
37.推行全流程在线审批。优化工程审批系统功能,强化部门间、平台间数据调用和信息共享,增加企业电子签章应用场景,加大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应用力度,实现“零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十二)竣工验收
38.实行分段联合验收。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分段联合验收或集中联合验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可选择单独报备或纳入联合验收一并报备。(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水利局、供电公司、铁塔公司)
39.合并验收事项。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合并办理。(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0.优化联合验收流程。推出联合验收3.0模式,实行分类分段联合验收,细化不同风险等级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的内容和要求,完善各类工程分类验收标准,优化完善验收工作流程。(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1.开展“验登合一”改革。通过联合验收方式监督建设条件落实,房地产开发单位在取得联合验收意见书后即可办理不动产登记,实现验收即登记。(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42.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联合验收。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建设的水电气热、通信、教育、养老、医疗卫生、社区综合服务用房、体育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关部门或单位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或前期有关约定,参与分段或集中联合验收,并签订相关设施移交协议。(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卫健局、县人防办、供电公司、铁塔公司)
(十三)水电气热信协同报装
43.优化水电气热信报装主动服务。工程建设项目县政公用报装申请纳入“一张表单”“联合踏勘”,不再单独申请。工程审批系统与专营单位业务系统互联互通,或在工程审批系统设置报装模块,专营单位实时获取项目接入需求,及时提供主动服务,推动联合踏勘、联合审批、联合施工、联合验收“四联合”。(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供电公司、铁塔公司)
44.深化外线工程告知承诺制审批。市政设施接入涉及的审批环节实行并联审批,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范围,增加外线工程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告知承诺制审批场景,在前期对管线电力线路不大于200米,供水、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线路等专营单位长度不大于150米工程的管线工程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扩大至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增设不超过250米的给排水、强弱电、燃气、热力等市政管线、管沟、管廊工程、建设项目水电气接入外线工程、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供电公司、铁塔公司)
(十四)企业变更
45.实施企业开办全流程变更。将“一窗通”系统向企业变更业务拓展,企业变更信息可通过“一窗通”系统即时推送至社保、医保、公积金、税务等部门单位,实现企业变更登记和社会保险单位基本信息、医疗保险单位、税务、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变更登记联审联变、“一站式”办结。(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大数据中心、县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临沭分中心)
46.推行企业证照“联合变更”。按照“一次告知、一套材料、一窗受理、后台分流、同步办理、一次办好”审批模式,在餐饮店、药店、旅馆等53个涉企高频行业,推行证照“联合变更”服务,提升行政审批效率,压缩企业办理时间。根据企业需求和县区特色,动态调整证照“联合变更”事项清单,逐步扩大改革范围。(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烟草公司)
(十五)企业注销
47.深化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将简易注销适用范围拓展至除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的所有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以《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代替股东(出资人)决议、清算报告、清税证明等材料;推行简易注销全程网办,注销登记后公示系统自动公告营业执照作废;完善简易注销容错机制,对于被终止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允许其符合条件后再次依程序申请简易注销。推行企业简易注销部门预检服务,增强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期性,压缩企业注销实际办理周期。(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
48.优化普通注销全流程协同办理。通过“一窗通”系统实现企业注销信息在社保、医保、公积金、税务、银行等部门间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单位加强业务协同联动,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可视可查。(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大数据中心、县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临沭分中心、人民银行临沭支行)
49.推广“代位注销”制度。破解特殊情形下企业注销难题,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对因股东(出资人)已注销却未清理对外投资,导致被投资企业无法注销的企业,有主管单位法人股东的,由已注销企业的上级主管单位依规定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已注销企业有合法的继受主体的,可由继受主体依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已注销企业无合法继受主体的,由已注销企业注销时登记在册的股东(出资人)申请办理。(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50.实施“企业休眠”制度。因短期内面临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手续,进入“休眠”状态。政府相关部门主动提供差异化监管、金融支持等方面政策支持,全面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为企业渡过短期经营困难提供缓冲期,助力企业尽早脱困“苏醒”。(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县地方金融发展中心)
51.推行企业证照“联合注销”。推行53项涉企高频行业证照“联合注销”服务。证照“三联办”集成申请平台建设完成前,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依托“综合受理”窗口和全程帮代办服务,实现“联合注销”线上线下同一标准、同一流程、同质服务、一体化联动办理。证照“三联办”集成申请平台建设完成后,按照“登录一个平台、填报一次信息、后台实时流转、即时反馈信息”原则,将相关涉企许可注销信息与企业注销信息简并采集,系统自动及时推送,后台人员分类审批,办理结果实时反馈。(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烟草公司)
三、实施步骤
(一)明确试点事项(2022年2月底前)。各镇街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确定试点事项,制定本部门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试点工作方案。2月23日前将试点工作方案报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二)落实试点工作(2022年5月底前)。各镇街和县直相关部门单位要对照方案部署,在场景分类、事项梳理、表单优化、流程再造、数据共享等方面严格落实改革试点要求,根据统一标准化服务指南开展试点工作,做好省评估验收准备。同时,要加大改革创新力度,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力争在全省复制推广。
(三)全面推进改革(2022年8月底前)。统一工作规范,将企业全生命周期集成服务纳入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全面推开企业全生命周期集成改革。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作用,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相关部门要细化责任分工,明确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
(二)强化宣传引导。加大改革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改革红利和经验做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三)强化总结评估。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将改革推进情况纳入政务服务年度评估、评价范围;定期调度试点工作开展情况,并根据试点成效情况,逐步扩大至企业全生命周期的其他事项。
【政策咨询】: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电话解答:0539-62070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街与振兴北路交汇处。
沭政字〔20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1年2月以来,省委组织部选派鲁商集团团委书记(中层正职)、政工教科部副部长任天龙同志到我县挂职县政府副县长。任职以来,任天龙同志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履职尽责、开拓进取,推动实施了鲁商集团城乡融合公司蛟龙镇土地整治项目、鲁商集团与县人民医院婴幼儿托育试点项目,实现了临沭县在国家卫健委备案托育项目零突破。此外,在疫情防控及疫苗接种、国家及省级环保督察、创建国家级健康促进县等方面工作作出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发扬成绩,激励斗志,凝聚力量,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沭县奖励表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发〔2007〕13号)中“为全县经济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县政府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的规定,决定给予任天龙同志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2022年重点工业项目服务专班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2022年重点工业项目服务专班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动全县重点工业项目如期开工建设,确保顺利投产见效。经研究,决定建立临沭县2022年重点工业项目服务专班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一个项目、一个专班、一个方案、一套机制”工作模式,及时协调解决重点工业项目在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查找工作中的短板和弱项,进一步落实解决措施,保质保量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二、项目确定
(一)明确重点项目范围。初步确定碧桂园集团皓耘农业机械项目、山田集团锂电新能源专用碳化硅陶瓷项目、中国M谷项目、中科芯华新材料项目、韵达智慧物流园区项目、施诺德高端水溶性肥料项目、胶粘新材料产业园项目(永冠二期)、金沂蒙产业链延伸项目(凤登环保、大洋生物)、华盛化工原脂下游系列产品项目、戴克新材料年产80万吨环保树脂及有机醛酸绿色新材料项目、金德新材料微通道反应器产业化(中试)项目、铸造产业转型升级示范项目(技改、盘活、整合)、滨海高新区科技孵化产业园项目、山东港口(临沂)冷链食品加工产业园项目、“泰山学者”李明华医药产业园项目、贯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透明质酸功能饮品项目等16个项目作为2022年全县重点推进的工业项目。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完成任务或因企业客商投资意愿改变、产业政策调整等因素导致项目取消,或有新引进重大工业项目落户的,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可以进行退出、增补调整。
三、专班组建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16个重点工业项目服务专班,专班组长原则上由县级领导担任,负责统筹、指导、协调、解决重点工业项目建设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专班成员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和实际需求,由县直相关部门和项目招引单位、项目所在地负责人组成,共同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四、推进机制
通过实行常态化协调、一周一调度、一月一拉练的方式,形成推进重点工业项目责任落实、统筹协调、问题交办的全过程服务机制。
(一)常态化协调。各服务专班要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工业项目推进情况,对规划选址、土地报批、环境评价、施工许可、消防、人防等手续办理工作给予服务指导。发改局、财政局、工信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分局、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税务局、司法局、投促中心、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服务专班开展工作,为推进重点工业项目建设提供支持。
(二)一周一调度。建立“周初走企业、下项目;周末召开调度会议”制度,专题分析制约项目推进因素,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每次调度会议后,专班办公室负责议定事项的落实和反馈,县政府督查室对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定期通报相关问题解决情况。
(三)一月一拉练。抓好重点工业项目“一月一拉练”。由县政府领导带队,各重点项目专班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到项目现场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观摩评比,评比结果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设置“红绿黄”榜,其中红色表示推进较好,绿色表示推进正常,黄色表示推进滞后)。
五、工作要求
(一)履行专班职责。各服务专班要主动把责任扛在肩上,把工作抓在手上,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在平衡“亲”“清”的前提下密切与项目业主的联系和沟通,为项目建设推进提供全方位“保姆式”服务;要用临沭担当、摆临沭姿态、创临沭速度、树临沭形象,穷尽一切办法、拼够一切力量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全力以赴推进项目建成投产达效。
(二)制定计划方案。各工作专班要在组长的统筹协调下,围绕要素保障、手续办理、政策支持等方面,提供系统全面的服务保障。专班办公室要围绕项目推进目标,倒排工期,以目标倒逼进度、以时间倒逼程序、以任务倒逼责任,制定项目推进方案,进一步明确每月、季度等阶段性计划,提出要素保障需求,落实专人负责。
(三)加强信息沟通。畅通沟通渠道,各专班办公室定期梳理重点工业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汇总后转至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部门单位要第一时间落实办理,办理结果及时向专班办公室反馈。形成一套盯人、盯事、盯项目的“三盯”工作机制。
附件:临沭县2022年重点工业项目服务专班
附件
临沭县2022年重点工业项目服务专班
1.碧桂园集团皓耘农业机械项目服务专班
组 长:侯素云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苗 壮 县政府副县长
刘崇宝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成 员:尹相坤 县发改局局长
庞佃宝 县财政局局长
崔广祥 县工信局局长
刘 扬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高 详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李 瑞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专班设在经济开发区,徐大鹏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曹伟伟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2.贯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透明质酸功能饮品项目服务专班
组 长:侯素云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苗 壮 县政府副县长
刘崇宝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成 员:高 详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徐勤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葛 磊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宝云 郑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瑞 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专班设在经济开发区,李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曹伟伟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3.山田集团锂电新能源专用碳化硅陶瓷项目服务专班
组 长:苗 壮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赵应栋 县财政局副局长
张海英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刘春放 县财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何文军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专班设在经济开发区,何文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亚洲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4.金沂蒙产业链延伸项目服务专班
组 长:李根深 县财政局四级调研员
成 员:仓恒光 县发改局副局长
王 波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
王桂礼 县工信局副局长
赵志国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孟 伟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应急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李 瑞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专班设在经济开发区,李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萍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5.中国M谷项目服务专班
组 长:庄金才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仓恒光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服务业发展中心主任
宋怀华 县财政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张 涛 县工信局副局长
王兴佃 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主任
陈 杰 县科技局副局长
张卫伟 县住建局副局长
赵志国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王 剑 县市场监管局三级主办
禚高峰 新型工业化实验区管理服务中心党工委副书记、主任
专班设在临沭街道,张明坤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禚高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6.中科芯华新材料项目服务专班
组 长:陆永春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成 员:郇恒发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张卫伟 县住建局副局长
于 超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罗运波 县税务局副局长
王兴佃 县城乡规划编制服务中心
李晓林 青云镇人大主席
专班设在青云镇,王绍龙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李晓林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7.戴克新材料年产80万吨环保树脂及有机醛酸绿色新材料项目服务专班
组 长:孟凡峰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成 员:于建华 县基层财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张海英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于 超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胡 波 郑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李 瑞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专班设在经济开发区,李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曹允宝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8.韵达智慧物流园区项目服务专班
组 长:颜士刚 县委常委、副县长
成 员:臧 超 县服务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李文静 县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郇恒发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张卫伟 县住建局副局长
于 超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张劲松 县投促中心副主任
禚高峰 新型工业化实验区管理服务中心党工委副书记、主任
专班设在临沭街道,张明坤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禚高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9.施诺德高端水溶性肥料项目服务专班
组 长:苗 壮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解现光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国有资产管理服务
中心主任
王桂礼 县工信局副局长
于 超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孟 伟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应急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杨同红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专班设在经济开发区,杨同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公绪亮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10.胶粘新材料产业园项目(永冠二期)服务专班
组 长:庄金才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桂礼 县工信局副局长
李 瑞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专班设在经济开发区,李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公绪亮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11.华盛化工原脂下游系列产品项目服务专班
组 长:郭和法 三级调研员
成 员:王桂礼 县工信局副局长
赵志国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何文军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专班设在经济开发区,何文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张萍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12.金德新材料微通道反应器产业化(中试)项目服务专班
组 长:朱孔科 县政协副主席
成 员:张海英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李 瑞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专班设在经济开发区,李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李艳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13.铸造产业转型升级示范项目(技改、盘活、整合)服务专班
组 长:刘彦华 三级调研员
成 员:仓恒光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服务业发展中心主任
陈久斌 县财政局三级主任科员
王桂礼 县工信局副局长
张海英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张文杰 县科技局副局长
石 磊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人事考试和职能
中心主任
袁堂妮 县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荣广文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于 超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阚 鹏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 侠 县统计调查中心主任
刘西尧 县税务局副局长
张劲松 县投促中心副主任
张天水 临沂市工业学校副校长
井明明 临沭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胡 波 郑山街道办事处
高仁行 蛟龙镇副镇长
胡举亮 石门镇副镇长
赵桂增 曹庄镇副镇长
吴淑阳 青云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
张清东 大兴镇副镇长
李俊江 玉山镇人大主席
王香令 店头镇镇长
徐大鹏 经济开发区纪工委书记
专班设在县工信局,崔广祥、王香令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王桂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14.滨海高新区科技孵化产业园项目服务专班
组 长:陈 飞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成 员:王 涛 县发改局副局长
李 涛 县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海英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张卫伟 县住建局副局长
赵志国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禚高峰 新型工业化实验区管理服务中心党工委
副书记、主任
专班设在临沭街道,张明坤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禚高峰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15.山东港口(临沂)冷链食品加工产业园项目服务专班
组 长:王建华 二级调研员
成 员:臧 超 县服务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张 涛 县工信局副局长
吴燕华 县商务局副局长
郇恒发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张卫伟 县住建局副局长
邱 磊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王 剑 县市场监管局三级主办
王 艳 县水利局副局长、水利工程保障中心主任
于 超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荣广文 县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王学桂 县生态环境分局
韩宝前 县城投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禚高峰 新型工业化实验区管理服务中心党工委副书记、主任
解志荣 玉山镇人大副主席
高仁行 蛟龙镇副镇长
专班设在临沭街道,张明坤同志任办公室主任,王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16.“泰山学者”李明华医药产业园项目服务专班
组 长:刘崇宝 经济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
成 员:王桂礼 县工信局副局长
赵志国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吴兴霞 县市场监管局二级主办
张海英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胡 波 郑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杨同红 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专班设在经济开发区,杨同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公绪亮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政策咨询】: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电话解答:0539-6212658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13号。
沭政办字〔20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四五”规划
为深入推进“十四五”时期临沭县公共机构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以下统称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山东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临沂市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十四五”规划》《临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和面临的形势
“十三五”期间,全县各级公共机构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自觉提高站位,融入大局,以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为主线,以提高能源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引领,着力推动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着力提升节约能源资源管理水平,全面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各项工作,圆满完成了“十三五”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进展
一是重点工作成效显著。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节约型机关创建、生活垃圾分类、制止餐饮浪费等重点工作。节约型机关创建全面展开,创建节约型机关45家,占全县县级党政机关的95.7%。生活垃圾分类深入推进,开展评价达标活动,全县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扎实有序推进。制止餐饮浪费走深走实,制定完善措施,强化宣传引导,采取“四不两直”方式进行督导调研和“回头看”,形成浓厚的厉行节约氛围。
二是示范作用持续增强。建成1家省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7家市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开展节水标杆单位创建活动,全县创建节水型单位58家,同时我县荣获水利部第三批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深入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组织实施节能改造。广泛推广新能源汽车,完善公共充电设施,示范带动作用更加显著。
三是基础能力不断提升。加强职能部门协同配合,协调理顺节能管理体制,管理体系和制度标准体系日益完善。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加强公共机构节能标准化管理,开展能效对标活动。与56家单位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并将节约型机关创建、生活垃圾分类、禁塑活动、制止餐饮浪费和办公室浪费等内容纳入文明单位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全面与专项相结合的考核机制,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水平的整体提升。
四是节能氛围日益浓厚。充分发挥“节能宣传周”作用,打造展示成绩、宣传主题、营造氛围的平台和品牌。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创新节能培训机制,组织参加国管局、清华大学联合举办的远程培训,举办节约型机关创建培训班,实现了业务培训的常态化,累计培训各级节能管理人员800余人次。
(二)面临的形势
“十四五”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规划期,是我县开启现代化强县建设新征程、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五年。公共机构作为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要准确把握新形势对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出的新要求新任务新使命。
生态文明建设提出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强调,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推进资源总量管理、科学配置、全面节约、循环利用,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出要坚持节能优先方针,深化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和公共机构节能。省委、省政府要求,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积极倡导绿色生活方式,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公共机构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带头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在绘就绿水青山齐鲁画卷的进程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厉行勤俭节约体现新使命。党中央、国务院反复强调“过紧日子”,大幅压减一般性支出,要求“厉行节约办一切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规定了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承担的职责。省委、省政府要求,党政机关要坚持节用裕民,精打细算,把节省下来的钱用于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作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公共机构,要带头压减支出,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中进一步展现担当作为。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准确把握进入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对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聚焦绿色低碳发展目标,立足公共机构实际,完善体制机制,提升治理能力,强化创新驱动,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高质量发展,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充分发挥公共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重点推进。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强化系统思维,统筹谋划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协调推进机关和教科文卫体系统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突出节能降碳主题,抓好重点领域、重点用能单位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坚持绿色转型、创新驱动。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加速绿色低碳转型,强化理念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提升能效水平。
坚持分类施策、精准施策。区分系统实际,研究不同类型公共机构用能规律,因地因情精准施策,分级分类设定标准,制定更加合理的政策和目标,采取更具针对性的措施。
坚持市场导向、多方协同。鼓励引入社会资本,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市场化模式,形成政府引导、机构履责、企业支撑、全员参与的发展趋向。
(三)主要目标
聚焦绿色低碳发展目标,实施绿色引领行动,落实厉行节约举措,完善支撑保障体系,开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高质量发展新局面。落实公共机构能源和水资源消费总量与强度双控目标。以2020年能源、水资源消费以及碳排放为基数,2025年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5.5%、人均综合能耗下降6%,人均用水量下降6%,单位建筑面积碳排放下降7%。
三、实施绿色引领行动
(一)低碳转型引领行动
将低碳发展理念融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各方面和全过程,激发绿色低碳转型内生动力。制定公共机构低碳引领行动方案,明确碳达峰目标和实现路径,组织开展公共机构碳排放量统计。研究制定节能降碳政策制度,建立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分解落实机制。开展公共机构绿色低碳试点,积极推广先进适用的低碳技术和管理模式。
(二)绿色改造引领行动
加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力度,查找用能薄弱环节,明确节能改造方向。结合办公及业务用房大中型维修改造,同步推进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持续开展围护结构、照明、电梯等综合型用能系统和设施设备节能改造,提升能源利用效率。推进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改造、燃气锅炉低氮改造,实施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开展绿色食堂建设,推广应用高效油烟净化等节能环保设备。推动实施中央空调改造,建设绿色高效制冷系统。实施数据中心节能改造,大幅提升数据中心能效水平,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运行电能利用效率下降到1.3以下。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动既有建筑通过节能改造达到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公共机构建设超低能耗、近零能耗、零能耗建筑。
(三)能源替代引领行动
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减少化石能源消费。实施煤炭消费减量,优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替代煤炭消费。推广集中供热,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地区鼓励公共机构因地制宜,使用电、天然气及生物质能等替代煤炭供暖。加大太阳能、风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热泵、高效储能技术推广力度,大力推进太阳能光伏、光热项目建设,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进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充电桩建设,鼓励公共机构与社会共建共用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项目,为公务出行提供保障服务。
(四)垃圾分类引领行动
巩固提升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成效,指导全县全面推进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逐步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类别及标志,合理设置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设施,鼓励使用智能收集设施。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推广减量化措施,规范废旧商品回收。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塑料污染治理有关要求,推动公共机构逐步停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环保布袋、纸袋等非塑产品和可降解、可重复使用的绿色塑料制品。广泛开展志愿服务行动,带动家庭、社区共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开展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点遴选,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五)绿色办公引领行动
规范集约使用办公用房和土地,合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统筹调剂余缺,避免闲置浪费。推行纸张双面打印和无纸化办公,减少纸质文件、资料印发数量。倡导使用再生纸、再生耗材等循环再生办公用品,限制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充分采用自然采光,实现高效照明光源使用率100%。室内空调温度设定严格执行“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高于20摄氏度”的控制标准。积极推进单位内部区域绿化工作,按照节水节地节材原则,采用节约型绿化技术,倡导栽植适合本地区气候土壤条件的抗旱、抗病虫害的乡土树木花草,采取见缝插绿、身边添绿、屋顶铺绿等方式,提高单位庭院绿化率,营造绿色办公环境。
(六)绿色生活引领行动
加大绿色采购力度,带头采购节能、低碳、节水、环保、再生等绿色产品,优先采购秸秆环保板材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将能源资源节约管理目标和服务要求嵌入物业、餐饮、能源托管等服务采购需求。持续开展绿色出行行动,积极倡导“135”绿色出行方式。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引入特色公交、共享单车等服务,保障工作人员绿色出行。培养绿色消费理念,带动家庭和社会节约用能用水、购买绿色产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抵制过度包装产品。
四、落实厉行节约举措
(一)创建节约型机关
广泛宣传发动,深入开展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建立健全节约型机关常态化、长效化机制,严格创建标准,加大核查抽查力度,确保创建质量。将“过紧日子”思想贯穿节约型机关创建始终,进一步推动党政机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运行成本。督促党政机关定期公示能源资源消耗情况,进一步提高节俭意识。将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等内容纳入干部职工培训体系,定期举办知识讲座、岗位培训等活动,增强干部职工节约意识、环保意识和生态意识,营造崇尚生态文明、践行绿色发展的氛围。确保2022年底前全县党政机关95%以上单位、2025年底前全县党政机关100%以上单位达到创建要求。
(二)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
持续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和能效领跑者遴选活动,以点带面推动全县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着力推进教科文卫体系统和县级公共机构创建示范单位创建。实施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制度,扩大遴选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的数量和范围。建立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和能效领跑者复核和动态管理机制。
(三)反食品浪费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依法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建立健全系统完善的公共机构餐饮节约规章制度,着力在餐饮节约标准化、规范化上下功夫。倡导公共机构食堂节约节俭,加强食材采购、贮存和加工管理,提高原材料出成率和利用率。采用小份、拼盘等形式,减少剩餐浪费,常态化开展“光盘行动”。加强国内公务接待、会议、培训等公务活动用餐管理,节俭安排用餐数量、形式。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将反食品浪费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内容,全面落实公共机构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完善餐饮浪费监管机制,加大督查考核力度。推动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公共机构实施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
(四)制止办公室浪费
加强用电节约,办公室白天不开灯或少开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现象。公共区域夜间照明随季节变化动态调整开闭时间,路灯实行间隔开放。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电子设备不用时调至节电模式,节假日和非工作时间关闭电源。加强电梯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非高峰时段减少运转台数,提倡四层楼以下不乘电梯。规范办公用品领用管理,严格执行申请报批、领用签字、定期公示等制度。认真执行资产配备、报废、处置有关规定,促进电器电子产品、办公用品、家具等废旧物品循环再利用。完善实体公物仓,打造服务公务仓,探索建立电器电子产品、家具、车辆等资产共享机制,运用资产调剂平台,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五)推进节水护水
坚持节水优先,全面推进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大力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有序开展老旧管网、中央空调冷却塔、食堂用水设施等节水技术改造,加快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备,新建建筑节水器具使用率达到100%。积极推动开展水平衡测试,对供水管网、绿化灌溉系统等进行综合节水诊断。加强重点用水部位节水管理,开展用水设备日常维护和巡查,杜绝跑冒滴漏。落实好公共机构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开展用水普查、用水效率提升行动,优先使用非常规水资源。倡导水资源循环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雨水、再生水利用。推进节水型单位建设和公共机构节水标杆、水效领跑者遴选。
(六)建设节约文化
弘扬节俭传统美德,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资源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培养爱惜资源、珍惜能源的良好习惯,全面建构公共机构节约文化。创新形式,丰富内容,突出重点,做强做实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宣传。积极通过电视、报纸、杂志和网站、微博、微信等媒体广泛宣传节能工作,鼓励“云”上宣传。利用全国节能宣传周、全国低碳日、世界环境日、世界粮食日等重要节点开展主题宣传活动,传递绿色发展理念,突出节约价值导向,培育绿色文化。
五、完善支撑保障体系
(一)标准化体系
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反食品浪费法等法律法规,修订《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反食品浪费、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等制度,严格执行碳排放核算、绿色化改造、试点示范项目建设、节能节水、合同能源管理等标准,形成以行政法规为核心、地方标准为支撑、管理制度相配套的公共机构节能制度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应用,加大标准实施评估力度。
(二)信息化体系
加快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信息化建设,将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与节能有机融合,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用能服务,实现绿色智慧节能。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深度挖掘数据资源,分析公共机构用能、用水和碳排放特征及水平,测算各环节、各部位、各设备节能降碳潜力,强化数据分析结果应用。加快落实县级公共机构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推动公共机构智能管控平台建设。促进标准化与信息化融合发展,利用信息化手段促进标准落地实施。推进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运行等流程标准化,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三)目标管理体系
深化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推行双控与定额相结合的节能目标管理方式。县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对本县区公共机构实行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对所管理的本级公共机构探索实行能耗定额管理。县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部门开展相关具体工作。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健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制度,推动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以及文明单位、模范机关等创建指标体系。加强公共机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督促开展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检查力度。
(四)协同推进体系
加强组织保障,构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推进机制,强化部门联动,明确各自职责,形成分工明确、运转顺畅、执行有力、监管有效的工作格局。夯实公共机构主体责任,发挥节能服务公司、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作用,引导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接受社会监督,促进能源资源节约共治共享。推进公共机构节能、节水、生活垃圾分类等工作与城乡环境卫生整治以及无废城市建设等有机融合。
(五)资金保障体系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研究建立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领域财政性资金稳定投入机制,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合理配置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健全完善制度,研究激励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等市场化机制,鼓励采用能源托管等服务模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
(六)能力提升体系
完善能源资源计量器具配备管理,严格实行能源资源分户、分类、分项计量,重点用能系统和部位分项计量器具配备率达到100%。动态更新公共机构名录库和重点用能单位名录库,进一步规范能源资源消费及碳排放数据统计工作。开展统计数据会审和质量抽查,持续提高数据质量。探索“互联网+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工作”模式,加大互联网技术在计量监测、统计分析、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应用。健全节能培训机制,加强节能管理人员素质培训,全面提升队伍能力水平。开展重点业务培训,持续开展面授培训,积极组织参加远程培训,进一步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政策咨询】:县发展和改革局
电话解答:0539-2132380
现场解答:临沭县苍山北路16号。
沭政办字〔20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0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10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22年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及常规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重视程度
住户调查是反映居民收入消费状况、监测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和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民生调查。样本轮换是防止调查样本老化、保证样本代表性的必然需要,是确保住户调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举措。国家统计局定于2022年开展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为住户调查抽选出符合设计要求、代表性较好、能够稳定用5年的样本。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和常规调查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认真组织实施
(一)明确工作任务
此次样本轮换对象为全县所有住户调查小区和住户样本,在全县范围内抽取15个调查小区,组织约2000户进行现场调查,同时抽取首批进入调查的样本150户,调查周期为5年(2023-2027年)。调查采用日记账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备条件的住户采用电子记账的方式采集数据。
(二)细化实施步骤
1.3月底前,以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普查小区名录作为抽选调查小区的抽样框,完成调查小区抽样框核实更新工作。
2.6月份,召开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业务培训,部署现场抽样各项工作;抽选样本调查小区。
3.8月底前,完成15个样本调查小区的抽选和现场落实、选聘辅助调查员、编制住宅名录表、开展摸底调查等。
4.9月底前,组织摸底调查数据审核核实,开展大样本代表性评估,构建住户样本抽样框,抽选住户样本。
5.10月底前,组织对新样本代表性进行评估;组织落实调查户,填报开户问卷,开展新样本户记账业务培训和试记账(2个月)等工作,组织样本轮换工作质量自查。
6.11月底前,完成新样本试记账,进行新样本户记账质量审核评估。
7.12月1日起正式记账,按照新周期住户调查样本组织实施常规调查并定期发布调查数据。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作。县统计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推动全县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和常规调查工作有序开展;县发改局要做好全县经济发展形势和惠民增收政策效果评价工作;县财政局要将住户调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融媒体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县总工会要做好抽中职工家庭的沟通协调工作;县民政、住建、人社、医保、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县统计调查部门开展住户调查工作,切实凝聚工作合力。
(二)配齐调查力量。各抽中调查小区所在镇街要指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全力配合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做好选聘辅助调查员、抽选落实记账户等调查网点的维护工作。每个调查小区至少选聘1名辅助调查员,原则上由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财会人员、统计人员或网格员兼任,在县统计局的指导下负责记账户的培训、账本收发、数据采集及日常访户等工作。鼓励各镇街提供部分公益性岗位用于聘请专职辅助调查员。加大辅助调查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制定激励机制,提高辅助调查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思想素质及业务水平。
四、保障数据质量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住户调查样本轮换抽样方案》等有关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调查,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样本轮换工作。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革调查数据采集方式,提高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住户调查数据如实反映临沭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县统计局
电话解答:0539-6231031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县政府北楼2楼西侧。
沭政字〔20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2年度临沭县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计划》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度临沭县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民生工作,以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为抓手,不断提高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满意度,在充分征求各镇街(区)、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广大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城市建设、民生事业、乡村振兴、文化旅游等领域,编制了《2022年度临沭县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计划》,计划实施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68个,总投资约58.69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城市建设类项目
计划实施项目35个,总投资约18.76亿元。分别为:镇驻地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明河路桥建设工程,苍山路南段综合整治工程,振兴南路排水及道路建设工程,城市道路渠化工程,常林西大街道路建设工程,金盾路道路建设工程,苍源河体育公园提升工程,城区内涝积水点整治工程,城区黑臭水体消除工程,正大街道路建设工程,泰安街道路建设工程,夏庄街东段道路建设工程,薛疃路道路建设工程,高级中学北路道路建设工程,顺河西路道路建设工程,泰安街亮化工程,朝阳街道路维护工程,道路交安设施综合整治工程,铁路连接线道路建设工程,沭赣路井店段维修工程,沭郯路黄庄大桥及接线工程,杨庄大桥及接线工程,段山子大桥及接线工程,大兴大桥危桥改造工程,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开发区工业供水项目,朝阳街西延道路建设工程,羽山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琅东(扩)、朱仓(扩)110千伏#2主变扩建项目,党校新校区建设项目。
二、民生事业类项目
计划实施项目28个,总投资约18.99亿元。分别为:县人民医院综合服务楼项目,县中医医院门诊综合楼项目,精神卫生中心医养康复楼项目,疾控中心项目,郑山街道卫生院门诊楼项目,青云镇卫生院项目,县实验中学改扩建项目,县高级中学项目,中山路小学项目,苍源河实验学校二期工程,红石湖学校二期工程,塑胶操场项目,中小学教室照明改造项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敬老院建设项目,“如康家园”项目,全民健身设施“四个一”工程,沭禾关爱中心项目,应急广播平台项目,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农村生活污水及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穆疃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牛腿沟干支流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华山等4座橡胶坝加固维修工程,政务服务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提升工程。
三、乡村振兴类项目
计划实施项目3个,总投资约15.61亿元。分别为:界外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蛟龙镇9个村土地旱改水项目。
四、文化旅游类项目
计划实施项目2个,总投资约5.33亿元。分别为朱村红色文化纪念馆改造提升项目和博物馆布展项目。
全县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由重点工作推进线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推进情况纳入绩考工作考核。牵头县领导要靠上谋划部署,抓好分工调度。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2022年度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作为贯彻落实新一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要加快手续办理,强化要素保障,提前启动占迁清理、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推动项目早日开工。要加强协作配合,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主动靠上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调度通报力度,查问题、督进度,确保项目早开工、早完成、早见效。
附件:2022年度临沭县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计划表
附件
2022年度临沭县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计划表
1.城市建设类项目(35个)
序号 |
责任单位 |
项目名称 |
责任人 |
项目概况 |
计划总投资 |
节点计划 |
备注 |
1 |
住建局 |
镇驻地生活 |
胡顺仓 张卫伟 |
在7个建制镇安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备10台,配套收集池和基础,总污水处理规模3450方/日。 |
750 |
3月底前,完成项目选址、施工图设计、挂网需求公示; 4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招投标; 9月底前,完成基础施工; 12月底前,完成设备安装并投入使用。 |
|
2 |
城区雨污 分流改造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对城区雨污混流管道分年度实施改造,实现城区“十四五”雨污混流管道清零目标。2022年度,完成冠山路等道路(共15公里)雨污分流改造任务。 |
1200 |
3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12月底前,完成雨污水管道施工并投入使用。 |
||
3 |
明河路桥 建设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沿明河路修建跨苍源河车行桥,长72米。南北两个路口安装信号灯,对桥体进行亮化装饰。 |
800 |
4月底前,施工图设计及财政评审;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7月底前,完成土地手续办理; 9月底前,完成给排水及弱电管道施工; 11月底前,完成路面施工; 12月底前,完成绿化亮化及交安设施施工并投入使用。 |
||
4 |
住建局 |
苍山路南段 综合整治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北起兴大街,南至周大路,长4700米,主路宽21米,横断面形式为“三幅路”,机动车道由双向四车道改为六车道,分段整治绿化分隔带、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实施雨污分流、弱电下地、交安设施等。 |
17000 |
3月底前,完成图纸设计及财政评审;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7月底前,地下管线施工,占迁清理完成; 9月底前,完成辅道施工; 11月底前,完成主路面施工及人行道; 12月底前,完成亮化及交安设施施工并投入使用。 |
|
5 |
振兴南路 排水及道路 建设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对现有路面进行敷油,道路两侧铺设雨污管道,增设人行道,对兴大街至泰安街段实施亮化工程,对兴大街路口进行渠化,在成才街路口安装信号灯。 |
2000 |
4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及财政评审;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7月底前,完成土地手续办理; 10月底前,完成雨污管道施工; 11月底前,完成路面施工; 12月底前,完成附属施工并投入使用。 |
||
6 |
城市道路 渠化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对光明路与常林大街、中山路与夏庄街、中山路与兴大街、327国道与225省道、青石路南侧进城路口等路口进行渠化改造。 |
420 |
5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及财政评审;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11月底前,完成路面施工; 12月底前,完成附属施工并投入使用。 |
||
7 |
常林西大街 道路建设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东起金柳路,西至225省道,长638米,道路控制红线58米,横断面形式为“三幅路”。两侧向外依次为1.5米绿化分车带,5米辅路,3米人行道,9米绿化带。 |
3405 |
2月底前,完成绿化、亮化、交安工程财政评审及雨污水管道施工; 4月底前,完成绿化、亮化、交安工程招投标,完成弱电排管,自来水工程; 6月底前,完成主路面施工; 8月底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
||
8 |
住建局 |
金盾路 道路建设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长135米,主路宽14米,两侧依次布置2米绿化分隔带、1.5米人行道、5米绿化带,并铺设雨污水管道,安装路灯、信号灯。 |
350 |
2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4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及土地调整; 5月底前,完成主路面施工; 6月底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
|
9 |
苍源河体育 公园提升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对苍源河体育公园进行提升,投放土地指标,对道路实施硬化。 |
1000 |
4月底前,完成土地调整; 7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并开工建设; 12月底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
||
10 |
城区内涝 积水点整治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整治正大街、沭河大街、冠山路、苍山路、利民街、兴大街、青云山路等积水点。 |
8000 |
5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及财政评审; 7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12月底前,完成雨污管道施工并投入使用。 |
||
11 |
城区黑臭水体 消除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城区河道内污水溢流口整治,河道清理。修复利城大街演武山路污水管道;排查修复冠山路、沭河大街、利民街、正大街、中山路、半路河红石湖公园内管网;排查整治正大街苍源河入口。 |
600 |
5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及财政评审; 7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12月底前,完成雨污水管道施工并投入使用。 |
||
12 |
正大街 道路建设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东起玉山路,西至苍山路,长1920米,控制红线82米,横断面形式为“四幅路”。 |
10000 |
4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及财政评审;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8月底前,完成土地手续办理; 12月底前,完成页岩换填、给排水及弱电管道施工; 2023年3月底前,完成路面施工; 2023年5月底前,完成绿化亮化及交安设施施工; 2023年6月,竣工并投入使用。 |
||
13 |
住建局 |
泰安街 道路建设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东起一中西侧,西至苍山路,长400米,主路宽16米,两侧建设雨污水管道,实施绿化亮化工程。 |
980 |
2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4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6月底前,完成土地手续办理; 9月底前,完成页岩换填、给排水施工; 11月底前,完成路面施工; 12月底前,完成绿化亮化、交安设施施工并投入使用。 |
|
14 |
夏庄街东段 道路建设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东起夹谷山路,西至冠山路,长530米,中间主路宽12米,横断面形式为“单幅路”,两侧向外依次为3米人行道、5米绿化带,道路控制红线28米。 |
1400 |
2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 4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7月底前,完成土地手续办理; 9月底前,完成页岩换填、给排水及弱电管道施工; 11月底前,完成路面施工; 12月底前,完成绿化亮化、交安设施施工并投入使用。 |
||
15 |
薛疃路 道路建设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北起苍马街,南至兴大街,长380米,道路控制红线红线28米,横断面形式为“单幅路”。两侧修建人行道、绿化带,安装路灯,实施雨污分流,弱电下地。 |
1700 |
2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 4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7月底前,完成土地手续办理; 9月底前,完成页岩换填、给排水及弱电管道施工; 11月底前,完成路面施工; 12月底前,完成绿化亮化、交安设施施工并投入使用。 |
||
16 |
住建局 |
高级中学北路 道路建设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东起青云山路,西至岌山路,长596米,道路控制红线36米,横断面形式为“单幅路”。向外依次为3米宽辅路,3米宽人行道,5米绿化带。 |
3000 |
2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 4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6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及土地调整; 9月底前,竣工并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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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顺河西路 道路建设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北起327国道,南至沭新街,长2887米,道路红线21米。建设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雨污水管道、绿化亮化和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 |
3000 |
6月底前,完成占迁清理; 9月底前,完成雨污水管道及路基施工; 10月底前,完成路面施工; 12月底前,完成绿化亮化、交安设施施工并投入使用。 |
||
18 |
泰安街 亮化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东起苍山路,西至225省道,对道路两侧实施亮化工程,长3600米。 |
600 |
4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6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12月底前,竣工。 |
||
19 |
朝阳街 道路维护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东起青云山路,西至225省道,长1300米,对道路面层铣刨敷油。 |
270 |
4月底前,完成前期手续办理; 5月底前,完成面层铣刨施工; 6月底前,完成敷油并投入使用。 |
||
20 |
住建局 交警大队 |
道路交安设施 综合整治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李 勇 张志奎 |
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识缺失,没有安装信号灯等问题进行整改。21处路口完善路口设计、渠化改造、增设信号灯、电警监控设备及附属标线。 |
1476 |
3月底前,完成工程设计招投标; 4月底前,完成工程设计; 6月底前,完成施工项目招投标; 9月底前,完成主体施工; 11月底前,完成附属工程施工; 12月底前,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
|
21 |
交运局 |
铁路连接线 道路建设工程 |
吴清军 卞德运 |
道路全长0.9公里。 |
875 |
4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投资评审、招投标; 5月底前,完成路基处理; 7月底前,完成路面施工; 8月底前,完成附属设施建设并投入使用。 |
|
22 |
交运局 |
沭赣路井店段 维修工程 |
吴清军 吴书新 |
沭赣路井店子至G327段全长约2.3公里。 |
150 |
4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7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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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沭郯路黄庄大桥及接线工程 |
吴清军 吴书新 |
桥梁全长337米。 |
5200 |
2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3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7月底前,完成下部结构施工; 11月底前,完成上部结构施工; 12月底前,完成附属施工并投入使用。 |
||
24 |
杨庄大桥及 接线工程 |
吴清军 吴书新 |
桥梁全长110米。 |
500 |
4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9月底前,完成下部结构施工; 11月底前,完成上部结构施工; 12月底前,完成附属施工并投入使用。 |
||
25 |
段山子大桥及 接线工程 |
吴清军 吴书新 |
桥梁全长110米。 |
480 |
4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9月底前,完成下部结构施工; 11月底前,完成上部结构施工; 12月底前,完成附属施工并投入使用。 |
||
26 |
大兴大桥 危桥改造工程 |
吴清军 吴书新 |
桥梁全长560米。 |
8100 |
9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10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2023年6月底前,完成下部结构施工; 2023年11月底前,完成上部结构施工;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附属设施施工并投入使用。 |
||
27 |
综合执法局 |
生活垃圾焚烧 飞灰填埋项目 |
高冬子 李焕宝 |
该项目系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配套项目,占地约16.7亩,设计库容约6.8万立方米,设计使用年限8.7年。 |
800 |
2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4月底前,完成基础施工; 7月底前,完成主体施工; 9月底前,完成附属施工并投入使用。 |
|
28 |
住保中心 |
棚户区 改造项目 |
王 鹏 时 强 |
计划改造棚户区片区5个,腾空土地950亩。 |
45000 |
1月底前,完成东出口片区拆迁; 5月底前,完成夏庄街以北振兴片区、尤庄片区拆迁; 6月底前,完成金堂片区拆迁; 7月底前,完成夏庄街以南片区拆迁; 11月底前,完成曹洼二期拆迁。 |
|
29 |
老旧小区 改造项目 |
王 鹏 解自伟 |
计划改造老旧小区21个。 |
6000 |
3月底前,完成前期设计; 4月底前,完成预算评审;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6月,开工建设; 12月底前,完工。 |
||
30 |
大数据中心 |
信息系统建设 项目 |
谢斌锋 徐亚平 |
整合县级政务信息系统平台,打造县级一体化新型智慧城市综合指挥平台,为调度指挥、辅助决策、社会治理提供方向。 |
2000 |
3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8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9月,开工建设; 10月底前,整合自建系统; 2023年2月底前,部署前端感知设备; 2023年8月底前,完成软件施工; 2023年12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
|
30 |
综合执法局 |
信息系统建设 项目 |
高冬子 禚宏刚 |
建设智慧城市管理视频监控系统、油烟在线监测系统、渣土运输管理系统、智慧停车管理系统。 |
1492 |
2月底前,完成内部组织需求调研; 3月底前,完成基础数据汇总摸底; 4月底前,建设方案通过专家评审,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6月底前,完成项目招标采购及合同签订; 10月底前,完成设备安装、系统设计、开发; 11月底前,完成上线培训工作; 12月底前,试运行,并组织验收。 |
|
机关事务 中心 |
庄 丽 何雯雯 |
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监管信息试点工作,以“信息化”建设为主线,运用互联网架构下的应用程序,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各项工作。 |
450 |
2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3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4月,开工建设; 8月底前,完成基础设施施工; 10月底前,完成主体施工; 11月底前,交付使用。 |
|||
31 |
城投集团 |
开发区 工业供水项目 |
尹继利 韩宝前 |
建设规模6746.21平方米,建设6.85万立方米/天取水泵房1座;6.5万立方米/天净水厂1座及长度约41千米配水管网工程。 |
11500 |
1月底前,完成二级泵房基础、清水池、吸水池; 2月底前,完成二级泵房主体、脱水机房内墙抺灰; 3月底前,完成办公楼基础、一级泵房主体、二级泵房装饰; 4月底前,完成办公楼主体、一二级泵房及配电站、清水池、吸水井设备安装及管网对接; 5月底前,完成。 |
|
32 |
经济开发区 |
朝阳街西延 道路建设工程 |
刘崇宝 刘乃波 |
东起工业南路,西至青石路,长1300米。 |
2085 |
6月底前,完成占迁清理; 7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8月底前,完成道路土路基建设; 9月底前,完成水稳施工; 10月底前,完成沥青铺设和路灯安装; 11月底前,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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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供电公司 |
羽山220千伏 输变电工程 |
周 超 左仲坤 |
优化西部区域110kV网架结构,提高可靠性,改由220kV羽山供电;缓解220kV常林站供电压力。 |
17900 |
8月底前,完成可研报告; 11月底前,完成前期手续办理; 12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2022年12月至2024年11月,施工; 2024年12月,完工。 |
|
34 |
琅东(扩)、朱仓(扩)110千伏#2主变扩建 |
周 超 左仲坤 |
满足周庄片区、玉山镇供电需求。 |
2122 |
2月底前,完成基础浇筑; 5月底前,完成设备安装; 6月底前,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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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党校 |
新校区 建设项目 |
张秀颀 吴 昊 |
项目占地105亩,总建筑面积47503平方米,建设综合楼、大型报告厅、中小型报告厅、文体活动中心、餐厅及2座学员公寓楼。 |
25000 |
3月底前,完成精装修及绿化招投标; 4月底前,完成办公家具采购; 6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
续建 |
2.民生事业类项目(28个)
序号 |
责任单位 |
项目名称 |
责任人 |
项目概况 |
计划总投资 |
节点计划 |
备注 |
1 |
卫健局 |
县人民医院 综合服务楼项目 |
尹昌明 刘瑞林 |
建筑面积26719平方米,地上十六层、地下一层,主要功能为餐厅、学生公寓、远程教学培训中心、病案室、后勤行政办公等。2021年主体已完成。 |
15000 |
3月底前,完成外窗玻璃,消防、空调、智能化系统等安装工程; 5月底前,完成装饰工程及附属项目施工; 6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
续建 |
2 |
县中医医院 门诊综合楼项目 |
尹昌明 李善伟 |
规划用地9616平方米,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可容纳700张病床,设各科室门诊、病房、手术室等科室。 |
17000 |
2月底前,完成拆迁; 4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6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11月底前,完成地基; 12月底前,完成混凝土浇筑。 |
||
3 |
精神卫生中心 医养康复楼项目 |
尹昌明 陈久富 |
规划用地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62.7平方米。2021年,主体已完成。 |
760 |
5月底前,完成附属施工; 6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
续建 |
|
4 |
疾控中心项目 |
尹昌明 李 玉 |
建筑面积9104.56平方米,建设一栋地下一层,地上七层双面办公楼。2021年主体已完成。 |
6115 |
2月底前,完成水电暖安装; 4月底前,完成内墙抹灰; 6月底前,完成内部装修; 7月底前,投入使用。 |
续建 |
|
5 |
郑山街道卫生院门诊楼项目 |
尹昌明 胡怀娟 |
拟建设面积9000平方米。 |
3000 |
3月底前,完成图纸设计; 4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6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8月底前,完成基础施工; 12月底前,完成主体施工; 2023年9月底前,完成附属施工; 2023年12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
||
6 |
卫健局 |
青云镇 卫生院项目 |
尹昌明 尹晓涛 |
建设综合楼一栋,建筑面积11151.5平方米。 |
1500 |
3月底前,完成土地手续办理; 4月,附属工程开工; 7月底前,完成附属工程施工及综合楼验收; 9月底前,投入使用。 |
续建 |
7 |
教体局 |
县实验中学 改扩建项目 |
王晓峰 段广强 |
建设教学楼、综合楼、办公楼、宿舍楼,建筑面积25777平方米。 |
9600 |
2月底前,完成教学楼、宿舍楼、综合楼、办公楼基础施工; 4月底前,完成主体施工; 6月底前,完成内外装饰、水电、门窗、防水施工; 8月底前,完成附属设施施工; 12月底前,完成体育馆加固,竣工。 |
|
8 |
县高级中学 |
王晓峰 韩宝勇 |
建设教学及辅助用房、公共行政用房、生活服务用房、运动场地等。总建筑面积138591.2平方米。标准化塑胶运动场地40387平方米。 |
76025.95 |
2月底前,完成合同签订; 3月底前,注册成立项目公司; 4月底前,完成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5月底前,首批注册资本金到位; 7月底前,完成基础及地下一层施工; 12月,主体施工; 2024年8月,完工。 |
||
9 |
中山路小学 项目 |
王晓峰 王洪华 |
建设教学楼、实验办公综合楼、幼儿园、餐厅体育馆、运动场及附属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25121.16平方米,运动场面积11373平方米。 |
6400 |
7月底前,完成内外装饰及管道安装; 6月底前,完成室外配套及运动场建设; 7月底前,竣工。 |
续建 |
|
10 |
教体局 |
苍源河实验 学校二期工程 |
王晓峰 房军战 |
建设综合楼、中学教学楼、餐厅体育馆、塑胶操场及附属工程等,建筑面积38110平方米。 |
15500 |
2月底前,完成综合楼、餐厅体育馆基础施工; 3月底前,完成中学教学楼基础施工; 5月底前,完成综合楼、餐厅体育馆、教学楼主体施工; 7月底前,综合楼、餐厅体育馆、塑胶操场及附属工程竣工; 9月底前,中学教学楼竣工。 |
|
11 |
红石湖学校 二期工程 |
王晓峰 孙士满 |
建设体育馆及塑胶操场2个。 |
5000 |
1月底前,完成体育馆地基; 3月底前,完成体育馆一层; 5月底前,完成体育馆二层建设及塑胶操场招投标; 7月底前,完成中学操场及体育馆附属工程; 8月底前,完成小学操场建设并交付使用。 |
||
12 |
塑胶操场项目 |
王晓峰 谢宝昌 |
建设塑胶操场9个(一初、五初,蛟龙、店头、东盘中学,青云、玉山、石门、大兴中心小学),总建设面积89765平方米。 |
3463 |
2月底前,完成图纸设计; 4月底前,完成立项及投资评审; 6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8月底前,完成基础建设; 10月底前,完工。 |
||
13 |
中小学教室 照明改造项目 |
王晓峰 韶 华 |
改造教室800口,每口教室12盏,共计9600盏。 |
672 |
5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6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9月底前,完成安装施工; 10月底前,完成验收。 |
||
14 |
民政局 |
社区养老服务 设施项目 |
刘 健 唐利华 |
通过新建、改建或租赁服务场所,建立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人提供日间照料。 |
870 |
3月底前,新建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室内装修完成,老旧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完成选址并启动建设; 5月底前,新建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正常运营,老旧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完成建设; 6月底前,完成验收并投入运营。 |
|
15 |
敬老院建设 项目 |
刘 健 贾萍萍 |
建设石门、玉山、店头3处敬老院,目前主体已基本完成,附属工程正在收尾。 |
3225 |
2月底前,完成玉山敬老院附属工程; 3月底前,完工。 |
续建 |
|
16 |
残联 |
“如康家园” 项目 |
张孝明 葛 扬 |
依托14处“如康家园”,为符合条件的16-59周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的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膳食供应等服务。 |
224 |
1月底前,完成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 3月底前,投入使用,按市级现场会标准再打造提升; 8月底前,完成等级评定。 |
|
17 |
体育中心 |
全民健身设施“四个一”工程 |
武传国 付信江 |
计划分3批建设,第一批2022年组织实施,完成曹庄、青云、玉山全民健身中心和曹庄镇社会足球场建设。 |
940 |
3月底前,完成立项、规划; 4月底前,完成办理勘察、设计、图审、预算评审; 6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7月,开工; 10月底前,完成主体施工; 12月底前,完工。 |
|
18 |
检察院 |
沭禾关爱中心 项目 |
姚晓东 李家军 |
拟在检察院二楼、七楼建设,面积1700平方米。组织青少年法治实践活动。 |
300 |
3月底前,完成图纸设计; 4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8月底前,完成装饰施工; 10月底前,完成装饰布展及设备调试; 12月底前,投入使用。 |
|
19 |
融媒体中心 |
应急广播平台 项目 |
文 平 杨进鑫 |
建设县级应急广播平台,承担县级应急部门的信息发布任务和省级平台转发任务,将信息转发至乡(镇)级平台发布,同时接受上报的信息发布申请。 |
199 |
5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6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10月底前,完成基础施工; 12月底前,完工。 |
|
20 |
电视节目无线 数字化覆盖工程 |
文 平 杨进鑫 |
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700兆频率迁移工作相关要求,自2022年3月31日起,启用上级规划的频率,发射临沭县融媒体中心电视节目。 |
70 |
5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6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10月底前,完工。 |
||
21 |
生态环境 分局 |
农村生活污水 及黑臭水体治理 项目 |
伏广强 高义学 |
完成30个村的生活污水治理和6处黑臭水体治理。 |
10950 |
4月底前,完成整体设计; 6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7月底前,完成招标; 11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 12月底前,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 |
|
22 |
穆疃河水环境 综合治理工程 |
伏广强 袁堂妮 |
安装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建设人工湿地、应急坝、生态塘坝、实施生态护坡、种植湿地植物等。 |
2000 |
4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6月底前,完成施工清障; 2023年5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 2023年6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
||
23 |
生态环境 分局 |
牛腿沟干支流 水生态保护修复 工程 |
伏广强 袁堂妮 |
对牛腿沟常林西大街至曹庄子桥段(6.3公里)及回水沟(1.9公里)河道进行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
3530 |
3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4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5月底前,完成施工清障; 7月底前,完成清淤; 2023年4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 2023年5月底前,竣工并组织验收。 |
|
24 |
水利局 |
中型水闸 除险加固工程 |
魏 强 王 艳 |
苍源河一中前闸、曹村1号闸及曹村2号闸3座水闸拆除及重建。 |
3132.24 |
3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6月底前,落实上级资金; 10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11月底前,完成基础施工; 2023年4月底前,完成主体施工; 2023年6月底前,完工。 |
|
25 |
小型水库 除险加固工程 |
魏 强 英 锋 |
实施姜庄、坊前、西盘、仙人脚、龙门等10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 |
1020 |
2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 3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4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6月底前,完成主体施工; 12月底前,完工。 |
||
26 |
华山等4座橡胶坝加固维修工程 |
魏 强 英 锋 |
对华山、于科橡胶坝更换坝袋、除险加固;尤庄、沟头橡胶坝实施维修。 |
688.5 |
3月底前,完成设计招标及初步设计; 5月底前,完成设计评审; 7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9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10月底前,完成围堰、导流; 12月底前,完工。 |
||
27 |
行政审批局 |
政务服务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 |
高 详 于 超 |
将政务服务区域柜台服务改造成开放式自助服务,实施“一窗受理”“一链办理”“双全双百”“秒批秒办”“无证明城市”服务系统智能化提升,打造无柜台、肩并肩、帮办代办服务区,建设城市客厅专区。 |
1800 |
2月底前,完成立项、环评办理; 4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9月底前,完成服务区改造施工; 11月底前,完成设备安装调试; 12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
|
28 |
镇街便民服务 中心提升工程 |
高 详 于 超 |
按照标准型、标杆性要求对镇街便民中心在功能布局、窗口设置、服务标准化、自助服务设备进行标准化改造提升。 |
900 |
2月底前,完成立项、环评办理; 4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9月底前,完成场所改造施工; 11月底前,完成设备安装调试; 12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
3.乡村振兴类项目(3个)
序号 |
责任单位 |
项目名称 |
责任人 |
项目概况 |
计划总投资 |
节点计划 |
备注 |
1 |
农业农村局 住建局 相关镇街 |
界外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 |
刘 扬 谢国华 胡顺仓 张卫伟 |
建设社区10个,全部完成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及迁建群众回迁入住。 |
146970.23 |
3月底前,完成大兴镇新尧村建设并交房入住;4月底前,完成大兴镇高埠新村、曹庄镇大哨村、玉山镇黄峪村等3个村建设并交房入住; 9月底前,完成临沭街道桃官村、益民村、苍源村,郑山街道郑山社区、中沟头村、华南村等6个村建设并交房入住。 |
|
2 |
农业农村局 |
5万亩高标准 农田建设项目 |
刘 扬 邱 磊 |
实施水源工程、灌溉工程、田间道路硬化、绿化树木等。 |
7500 |
10月底前,开工建设; 2023年3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 2023年4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
|
3 |
自然资源局 |
蛟龙镇9个村 土地旱改水 项目 |
徐勤生 张海英 |
项目建设总规模118.9806公顷,旱改水面积101.4572公顷,可增加水田指标101.4572公顷。 |
1673.53 |
5月,开始施工; 10月,申请验收; 12月,完工。 |
4.文化旅游类项目(2个)
序号 |
责任单位 |
项目名称 |
责任人 |
项目概况 |
计划总投资 |
开竣工 时间 |
备注 |
1 |
城投集团 |
朱村红色文化纪念馆改造 提升项目 |
尹继利 王仕宝 |
规划占地193亩,总建筑面积6.06万平方米,一期建设一心五馆四街五巷,目前已完成并投入使用。二期建设党校学院公寓2座和三同教育基地,目前主体结构已封顶。 |
52000 |
4月底前,完成党校学院公寓室内装饰工程; 5月底前,完成室外景观及管网工程; 6月底前,完工。 |
续建 |
2 |
文旅局 |
博物馆布展 项目 |
杨 洋 李 钰 |
在县文化中心布展,展厅面积1500平方米。主要包括:通史厅,专题厅,临时展厅等。分年度、分阶段实施,2022年布展一期。 |
1300 |
4月底前,完成设计; 6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12月底前,完成布展并投入使用。 |
【政策咨询】:县民政局
电话解答:0539-2651160
现场解答:临沭县顺河东街28号。
沭综执字〔2022〕1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案件办理、信访处置流程,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现将《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定(试行)》、《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镇街综合执法中队工作职责》、《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信访事项办理规定(试行)》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定(试行)》
2、《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3、《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镇街综合执法中队工作职责》
5、《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信访事项办理规定(试行)》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一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定(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调查取证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四章 普通程序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六章 送 达
第七章 执 行
第八章 结 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我局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完善行政执法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派驻到相关职能单位的执法中队,应参照本规定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办案工作。
第二条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大队)是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单位,代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局各业务科室行业监管事项或负责的其他事项中存在违法行为确需处罚的,交由大队或有处罚事项的科室依法查处。
大队通过日常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交由大队直接依法查处。
第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责令立即改正外,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明确改正的内容和期限。
第五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八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章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十四条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三)通过技术系统、设备收集、固定证据;
(四)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有相应权利的职能部门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认定;
(五)对案件相关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六)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收集、调取书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书证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
(二)收集书证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注明出具日期、证据来源;
(三)收集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说明材料,明确证明对象。
第十八条 收集、调取物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收集其中的一部分,也可以采用拍照、取样、摘要汇编等方式收集。拍照取证的,应当对物证的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特征等进行拍照或者录像;抽样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由在场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三)收集物证,应当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的主要特征,并对现场尽可能以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同步记录;
(四)物证不能入卷的,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并拍摄该物证的照片或者录像存入案卷。
第十九条 收集视听资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注明复制件与原始载体内容一致;
(二)原件、复制件均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复制视听资料的形式包括采用存储磁盘、存储光盘进行复制保存、对屏幕显示内容进行打印固定、对所载内容进行书面摘录与描述等。条件允许时,应当优先以书面形式对视听资料内容进行固定;
(四)视听资料的存储介质无法入卷的,可以转录入存储光盘存入案卷,并标明光盘序号、证据原始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及转录的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等。证据存储介质需要退还证据提供人的,应当要求证据提供人对转录的复制件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调查笔录》或者由当事人、证人自行书写材料证明案件事实;
(二)调查应当个别进行,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三)《调查笔录》应当客观、如实地记录调查过程和调查内容,对调查人提出的问题被调查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注明;
(四)《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调查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
(五)被调查人确认执法人员制作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确认自行书写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结尾处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实施勘验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勘验笔录》;
(二)实施勘验,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如当事人不在场且没有第三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勘验笔录》中注明;
(三)勘验应当限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品和场所;
(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抽样取证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办案单位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二十三条为查明案情需要专业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需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事实、相关技术标准等予以认定的,及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替代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三)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四)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违法事实,并于30日内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四章普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信访、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核查,由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情况特殊的,由承办机构作出书面申请,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第三十条 立案应当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材料、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的,由政策法规科统一发放立案编号,并备案。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二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局分管负责人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对公民处以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罚款、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罚款的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和拟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限制从业处罚的案件;
(三)办案机构与法制机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五)案情情节复杂(情节复杂包括:违法当事人难以认定,违法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追诉时效难以认定,违法事实难以认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七)新闻媒体已予以曝光的重要案件;
(八)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案件;
(九)其他重大、疑难需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法制审核条件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三)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调查人员对违法主体、违法性质、适用法律等难以定性的案件;
(五)违法程度属于严重及以上(包含严重)的案件;
(六)经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七)需要移交其他部门办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案件;
(八)需要移交组织、纪检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
(九)法律、法规及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作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条 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一条 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个人拟处罚没款金额500元以上,对单位拟处罚没款金额2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局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送达
第四十四条 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的,由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五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办案单位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办案单位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四十七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四十八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可以在临沭综合执法公众号公示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七章执行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一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山东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局财务科。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提交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由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当事人方可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五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八章结案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大队按照《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并于结案后60日内报局政策法规科归档。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文所称“二日”、“五日”、“七日”、“十日”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假日。
附件二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法制审核范围
局属各单位执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法制审核条件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三)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调查人员对违法主体、违法性质、适用法律等难以定性的案件;
(五)违法程度属于严重及以上(包含严重)的案件;
(六)经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七)需要移交其他部门办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案件;
(八)需要移交组织、纪检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
(九)法律、法规及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二条 法制审核方式
局内案件的法制审核由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第三条 法制审核内容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条 法制审核流程
(一)办案人员对案件调查完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在办案中队分管负责人签批后,符合法制审核条件的,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二)政策法规科应及时对案卷作出审核意见。
第五条 法制审核时限
政策法规科原则上应在接到案件2日内审核完成,案情复杂且需延期审核的向分管负责人请示,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六条 法制审核结果反馈
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发现案卷材料不全、证据不足等不符合案卷规范的,应向办案人员出具审核反馈单,载明案卷审核不通过的原因,并将案卷及时退回。办案人员应该及时补充相关办案材料,并重新提交政策法规科审核。
第七条 法制审核异议处置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出现异议时,由相关负责人召集政策法规科和相关办案人员共同研讨,形成一致意见。确属意见无法统一的,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
附件三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为规范和保障我局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情复杂、负面影响较大、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或地区较多的以及案件所含法律关系复杂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二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
(一)拟作出对公民处以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罚款、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罚款的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和拟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限制从业处罚的案件;
(三)办案机构与法制机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五)案情情节复杂(情节复杂包括:违法当事人难以认定,违法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追诉时效难以认定,违法事实难以认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七)新闻媒体已予以曝光的重要案件;
(八)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案件;
(九)其他重大、疑难需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举行,由局长、副局长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领导成员参加会议,局案件承办人员汇报,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会议记录。
第四条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员应在案件调查终结三日内向局分管负责人提请案件集体讨论,同意后告知政策法规科在十日内负责组织案件集体讨论会。
第五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具体内容
(一)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获取的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审查;
(四)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集体讨论由局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分管局长主持。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程序、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参会人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及事实和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四)集体讨论参与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不参与表决);
(五)经过集体讨论会议研究,最后形成统一意见,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并由政策法规科制作案件讨论记录。
第七条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人员拟处罚意见,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案件,退回办案人员重新调查核实;
(三)对办案人员拟处罚意见,经集体讨论,认为拟处罚意见不适合,按照集体讨论意见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集体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重大事项上报局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第八条案件集体讨论的组成人员实行案件回避制度。
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九条集体讨论完毕由记录人员将《集体讨论记录》交予案件承办人员,附入案卷,做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成员
名 单
主任:高冬子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王厚田党组成员、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禚宏刚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焕宝党组成员、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骆泽山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员:付广新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王寒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丁建亚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伏祥文直属中队中队长
黄 超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郭平原城区中队中队长
张 奎郑山中队中队长
附件四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派驻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派驻镇街(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工作职责,确保各镇街(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稳步推进,有效提升派驻镇街(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现根据相关改革文件和《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镇街派驻中队实施双重管理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在镇街(开发区)政府领导下开展辖区内的综合行政执法日常监管巡查、执法中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派驻镇街中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负责派驻镇街中队的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及舆情处置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重大活动、重要工作的综合执法保障,做好相关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五)负责对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在镇街(开发区)政府领导下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七)负责协助县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到镇街(开发区)办理案件的工作;
(八)负责对案源线索的核查和预先处置,涉及复杂且影响范围广的重大案件,及时处置并向镇街(开发区)政府、县局领导汇报;
(九)负责向镇街(开发区)政府领导积极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镇街(开发区)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十)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镇街(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事项,包含查处占道经营、市容环境卫生、随意倾倒垃圾、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违反城市管理和划转到县局的综合行政处罚权利事项;
(十一)在查处违法行为时,镇街(开发区)派驻中队可以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具体实施查处,但对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赋予镇政府行政执法职权的除外;
(十二)派驻镇街(开发区)在实际工作中无法独立办案时,及时向县局上报,由县局综合执法大队下设的办案中队联合查处案件,并做好案件查处协作配合工作;
(十三)参与镇街(开发区)辖区内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配合镇街(开发区)其他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专项整治工作;
(十四)按照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安排,参与联合执法行动;
(十五)完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附件五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访事项办理规定(试行)
为调处化解群众矛盾纠纷,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提高信访事项处置效率,提升群众满意度,根据《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优化信访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临城字〔2020〕25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按照“抓业务、抓信访”“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现将信访事项办理流程的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法制科(信访科)
主要负责信访工作的上传下达、指导、协调。
1.受理信访人来信、来访、部门转办、上级交办以及网上信访系统交办的信访事项等,负责对信访事项进行编号、登记,根据业务、辖区的分工,向承办科室、中队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督促和汇总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及结果;
2.组织开展领导公开接访和信访积案包案工作;
3.组织群体性、突发性信访事件的应急处置;
4.加强与上级信访部门的沟通联系,牵头做好信访迎查考核工作;
5.指导协调局属各单位、各镇街派驻中队、机关各科室信访工作;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二)局属各单位、各镇街派驻中队、机关各科室。
负责承办辖区、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1.分析研判辖区、业务范围内的信访形势,具体办理承办的信访事项,牵头涉访单位共同办理信访事项;
2.按照业务范围、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化解信访矛盾纠纷;
3.负责对信访当事人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进行反馈;
4.组织业务范围、管辖区域内群体性、突发性信访事件的应急处置;
5.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三)涉访局属各单位、各镇街派驻中队、机关各科室职责。
负责协助承办科室办理信访事项的协作配合。
1.协助具体承办科室提供相关涉及信访事项的书面材料;
2.协助具体承办科室涉及信访事项调查、研判;
3.协助具体承办科室落实群体性、突发性信访事件的应急处置;
4.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抓业务、抓信访”的原则;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对信访人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系统派单、上级交办、县信访局转办等信访事项,法制科(信访科)负责登记,报局信访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二)交办。法制科(信访科)按照局领导签批意见,向承办业务科室分管负责同志派单,由业务科室分管负责同志负责安排办理。
(三)办理。承办业务科室、中队在其分管负责同志的安排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析研判信访事项,组织调查落实。信访反映问题涉及本单位内部两个以上承办科室的,应主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指定一个科室牵头处理。决定受理的,在60日内办结;确需延期的,且按照信访事项规定可以延期的,要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向信访人书面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并将告知书及回证送法制科(信访科)备案。上级机关或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对网上信访系统交办的信访事项,法制科(信访科)要严格按照5日内出具受理告知书,承办业务科室、中队30日内出具答复意见书、规定期限内出具办理报告的规定办理。法制科(信访科)对网上信访系统等需明确办理步骤、格式、期限的,一并提供模版,并提出具体信访案件办理要求。
(四)反馈。信访事项调查完毕后,承办业务科室要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经局分管信访领导同志审核签字后,向信访人出具并讲清基本事实、政策依据、处理意见后,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同时,要告知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要向上级机关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在送达时注意收集影像资料。并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回证送法制科(信访科)备案。对上级机关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承办业务科室要形成书面《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报交办、转送机关并抄送县信访局。信访事项调查报告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签,要做到事实全面完整,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处理意见恰当,落实情况清楚,有关附件材料充足。整理完成后上交法制科(信访科)备案。法制科(信访科)接到调查处理报告,及时上报,并组卷,报分管信访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后予以存档。
(五)催办。法制科(信访科)要及时催办信访案件办理情况。
(六)归档。法制科(信访科)整理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相关档案资料,做到“一案一档”。案卷应包括信访登记、调查情况、处理意见、回复情况、处理结果等内容。
四、应急处置
对突发、重大信访事项,局办公室、法制科(信访科)核实情况后立即上报主要负责同志,由领导指派承办科室和人员。承办业务科室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1.对5人以下(含5人)来访事项,由承办业务科室负责人接访;
2.对5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来访事项,由局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带领承办业务科室接访。
3.对10人以上50人(含50人)以下来访事项,由局信访和业务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共同接访。
4.对3次以上(含3次)重复来访事项,由局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带领承办业务科室接访。
5.对50人以上重大集体访及疑难来访事项,由局主要负责同志安排相关负责同志、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共同接访。
接访处置人员要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做好解释说明,提出处理意见,能解决的当场解决,当场不能解决的要明确办理时限,限期解决落实,及时答复告知,防止因工作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引起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于不合理诉求,要说明原因,耐心做好说服、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属各单位、各镇街派驻中队、机关各科室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形势研判和风险排查,重点研究分析信访反映较为集中的原因,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二)落实主体责任。局属各单位、各镇街派驻中队、机关各科室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履职尽责。对信访事项办理不力的科室和个人,按照相关纪律规定处理追究责任。
(三)加强能力建设。局属各单位、各镇街派驻中队、机关各科室要加强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水平。对辖区内和业务范围内信访风险因素进行摸底排查,制定工作措施,尽力将信访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附:1、信访事项办理流程表
2、不予受理告知书
3、不再受理告知书
4、受理告知书
5、延期办理告知书
6、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7、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8、送达回证
附件一
附件二
不予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xx部门提出。
特此告知。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三
不再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有复核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信访事项,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四
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xx年xx月xx日(注:最长不超过受理后6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五
延期办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于xx年xx月xx日受理,因情况比较复杂,现不能在60日内办结。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经我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xx日(注:最长不超过30日),请耐心等候。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xx年xx月xx日
附件六
关于×××县(区)×××来信事项
办理情况的报告
县信访局:
收到关于交办××县(区)×××反映×××××××××问题的信访事项后,我镇(局)高度重视,责成×××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男/女,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县(区)×××街道×××村(社区)村民(居民)。
二、反映问题及调查处理情况
反映××××××问题
经调查,××××××
三、调查结论
1、××××××。
2、××××××。
四、反馈情况
信访人已于×年×月×日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目前信访人情绪稳定,近期未再反映过该问题。现将报告上报,请审查。特此报告。
附件:处理意见书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月×日
附件七
(处理意见书文号) 签发人:×××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xx(先生/女士):
您于xxxx年xx月xx日反映xxxx xxxx(信访人反映问题概述,应包括信访人姓名、住址或单位、身份,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诉求、意见建议和联系方式等要素)。我们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调查,xxxx xxxx(以下内容为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认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八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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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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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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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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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
年月日 |
送达人签字 |
年月日 |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
年月日 |
见证人 签名或盖章 |
年月日 |
备注 |
沭政字〔20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近年来,全县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涌现出了一批见义勇为先进典型,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关键时刻,不畏艰险、挺身而出,用实际行动谱写了新时代的正气之歌,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树立先进典型,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县见义勇为协会研究确认,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王明同等2名同志为“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以见义勇为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无私奉献、舍己为人的高尚情操,勇担时代使命和社会责任的高贵品格。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强富和美”的现代化临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王明同 店头镇西沈马村村民
相开胜 郑山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交政字〔2022〕3号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及县安委会《“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局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总抓手,以作风建设为关键点,以惩治腐败为突破口,以扫黑除恶为着力点,全面检视、深入查摆、着力破解影响行业安全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提升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推动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意识,着力克服本领恐慌和路径依赖,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扎紧扎牢安全生产领域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笼子”;强力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坚决铲除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业乱象,进一步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强化事故防范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1.强化学习教育攻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学思践悟,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深入开展企业“开工第一课”活动,切实做到企业复工复产先讲安全、必讲安全。抓好重点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杜绝“三违”行为。(责任单位:各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2.开展重点领域攻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动态更新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按照职责分工,狠抓任务措施落实。道路运输领域。聚焦长途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等重点,重点治理未按规定对车进行检维护、人为遮挡和不及时维修更换失效的动态监控装置、不按规定使用危险货物运单、“百吨王”等行为,严厉打击道路客运非法营运,严防新增本质挂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做好自有(租赁)停车场安全管理。城市公共交通领域。聚焦城市公共汽电车通行特殊路段,重点治理公共汽电车不按线路行驶,未对途经路段进行风险防控等行为。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考核。水路运输领域。聚焦企业经营资质核查,对所辖水域、船舶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坚决杜绝渡运船舶带“病”运营、非法渡运,恶劣天气禁止船舶运行。公路运营领域。聚焦公路长陡下坡、长大桥涵、干线公路灾害易发路段等重点,重点治理安全护栏、标志标线等关键附属设施不合规和缺失,以及公路危桥改造不到位、灾害易发路段排查监控不到位等问题。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聚焦不良地质桥梁工程施工和水上工程施工等重点,重点治理桥梁悬浇挂篮结构不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特种设备违规吊运作业,以及临边临水、交叉施工、复杂地质条件下风险较大的工程作业工作流程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责任单位: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3.强化行业监管攻坚。按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坚决扛起抓紧抓牢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做到交通运输业务延伸到哪里,安全生产工作就抓到哪里,不断健全完善“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企业清单,扎实开展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评价,着力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树立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杆企业,发挥标杆企业引领作用。精准落实安全生产驻点监督,严格工作机制,“点穴式”促进企业解决问题隐患,切实发挥“宣传队、工作队、服务队”作用。(责任单位:局安全监督科牵头,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工负责)
4.强化执法检查攻坚。认真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把发生事故、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低、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企业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互联网+监管”、专家查隐患等方式,多层次开展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和消除各类风险隐患。要有针对性选择易出现违法现象的路段、站点、车辆等开展执法攻坚,对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要严厉处罚,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依法处理。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异地交叉执法,并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把从严执法要求落到实处。积极开展示范执法活动,带动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精准度和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局政策法规科牵头,有关科室、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和执法大队分工负责)
5.强化主体责任攻坚。加强新《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把安全责任细化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贯穿整个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业务科室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逐一审核把关。督促企业按要求配备安全总监,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报告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行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对受理的举报线索,认真核实、跟进执法、跟踪督办、严厉查处,对举报人及时兑现奖励政策。加强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定期曝光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6.强化安全生产信用建设攻坚。按照“科学评价、奖罚分明、管用好使、震慑力强”总要求,扎实开展行业重点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审查、现场评价和动态调整,严格按照六种情形,做好未纳入等级评价领域企业的“重点关注名单”推送工作,切实做到应纳尽纳、应归尽归。加强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行政许可、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评优表彰等方面的运用,强化奖惩措施落实,确保安全生产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得到激励,等级低的企业受到惩戒,积极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惩戒格局,为实现分级分类管理奠定坚实基础,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大数据应用在安全监管中的关键作用。(责任单位: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7.强化信息化建设攻坚。强化动态监控管理,提升安全运营保障能力;加大车辆联网联控、危货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等建设力度;进一步规范危化品运输企业电子运单使用规程,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大数据分析研判和精准施策能力。加快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点布局,优化系统功能,提升科技治超水平。开展“平安交通”创新案例征集工作,选树、推广安全生产典型经验做法。(责任单位: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8.强化应急能力建设攻坚。深入贯彻落实市、县应急体系建设要求,把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与日常安全一体化管理,发挥好二者在安全管理中的特定作用。加快完善交通运输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抓好预案编制修订工作,提高应急演练的针对性、实战性,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督促辖区交通运输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加大应急演练力度,提高演练频次。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促进应急能力提升。(责任单位: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二)不断强化安全生产作风建设
9.倡树严真细实快作风。深入开展严字当头、质疑保守、精准精细、认真较真、务求实效的安全生产工作作风建设活动,在“严、真、细、实、快”上狠下功夫、下真功夫,不断优化服务、规范执法,增强工作主动性、创新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敢于斗争、善于攻坚、狠抓落实的良好作风,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位:局党建办、安全监督科牵头,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10.集中开展作风整顿。各单位从即日起,利用2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领域作风整顿行动,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治监督重要内容,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彻底排查干部队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思想观念、精神状态、担当作为等方面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抓住薄弱环节,重点整治执行中打折扣、搞变通,推诿扯皮、避重就轻,只查好企业、不查差企业,只管大企业、不管小企业,只管合法、不管非法,跑风漏气、执法不严,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台账,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做到即知即改、立查立改,确保集中整顿取得实效。对整顿中发现的不适合安全生产工作和执法监管的人员,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责任单位:局党建办、安全监督科牵头,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工负责)
11.实施能力提升工程。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原则,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教育培训,强化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提升干部队伍专业化素质和能力。要结合实际,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对标对表,认真学习先进单位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分领域明确学习赶超目标和计划,抓好组织实施,引导激发干部职工“比学赶超”的热情和动力,进一步提升安全治理水平。(责任单位: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12.主动服务企业基层。坚持祛扶并举、主动服务,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一线,积极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指导企业全面排查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推动企业解决“意识不到、发现不了”的安全生产问题。依托安全生产驻点监督工作,通过座谈交流、教育培训、现场观摩等形式,以点带面,推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开拓视野、提升素质。(责任单位: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13.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要深刻把握作风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作风建设分析研判、教育引导、监督检查、通报约谈、源头防治等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作风问题排查治理,及时发现解决党员、干部安全生产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把作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责任单位: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三)严厉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腐败
14.筑牢廉政风险防线。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立足业务实际,全面梳理排查本领域在资质审批核验、项目立项、招投标、监管执法、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廉政风险点,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各环节、全过程,明确防控措施。实行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依法公开制度,消除权力寻租空间,切实扎紧扎实制度“笼子”。(责任单位: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15.严实日常监管防线。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实行依法上会决策、公开办理,消除权力寻租空间。在招标、执法等重点环节强化作风和廉政动态监督。(责任单位: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16.构建机构服务防线。将为交通运输行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纳入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积极引导交通运输企业选择安全生产信用等级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对发现存在服务流于形式、报告弄虚作假、出具意见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不符、未发现企业严重问题隐患等情形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进行信用扣分或降级,情形严重的,坚决实施市场限入禁入措施,并抄告相关部门,倒逼提高安全服务能力。对未纳入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安全生产信用C级惩戒,采取加大服务质量评价频次、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措施,督促纳入信用评价,主动接受管理。(责任单位:运输管理科、安全监督科牵头,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17.巩固警示教育防线。突出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结合实际开展“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活动,加强廉政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以案释法、以案明纪,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责任单位:局党建办牵头,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工负责)
(四)始终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
18.开展“固本清源”专项行动。聚焦道路运输、工程建设、交通执法等行业重点领域,组织开展道路运输领域“非法营运”、暴力承揽工程、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等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垄断危化品运输车辆、客运车辆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霸”、“市霸”。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已送司法机关。充分运用“三书一函”反映出的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及监管漏洞,落实整改措施,推动“以案促建”“以案促治”。(责任单位:局扫黑办牵头,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工负责)
19.实施严惩涉黑涉恶“保护伞”专项行动。持续开展对黑恶势力听之任之、失职失责甚至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问题的整治。针对查处案件未见“保护伞”、调查取证困难、打击力度不够、长效机制还不健全完善等问题,明确整治内容,列出整治目标、整治措施、完成时限,跟踪督促落实。(责任单位:局扫黑办牵头,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工负责)
20.开展“全民筑安”专项行动。在主要客货运站场、公共交通车辆、城区主要路段等设置固定宣传点,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式普及法律知识,着力扩大行业扫黑除恶宣传覆盖面,帮助群众了解安全生产领域涉黑涉恶的具体表现形式,鼓励动员企业、从业人员和群众检举揭发行业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和事故隐患,不断稳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责任单位:局扫黑办牵头,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安全生产与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扫黑除恶一体推进,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系统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的战略举措,也是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深化实化,更是实现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各科室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省、市、县关于“四位一体”推进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以更强当担、更大力度、更实举措,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坚决打好打赢这场攻坚战、持久战。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单位要把“四位一体”深入推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牢牢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市局已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评价,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其他负责同志抓好分管领域的推进实施,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和各县交通运输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任务措施落实。要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政法机关的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统筹协调推进。各科室单位要将“四位一体”行动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交通运输领域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整治等工作的有机融合,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坚持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做到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横向联通,协调推进,防止“两张皮”现象。
(四)强化问效问责。各科室单位要强化自查自纠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不回避、不遮掩、不护短、不避重就轻,以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敢于动真碰硬,坚决做到即查即改、边查边改、真查真改。按照职责权限,对相关问题线索该查处的查处、该移交的移交,绝不姑息迁就。对工作开展不力、被动应付、走形式、走过场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强化问责问效。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19日
沭政字〔20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2022年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2022年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4号公告,临沭县为松材线虫病疫区。为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我县2022年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确保全县松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按照《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森林资源及松林资源概况
临沭县林地面积11240公顷,森林面积9551公顷,森林覆盖率9.45%。其中松林面积1141公顷,纯林约占75%,主要分布在临沭街道、玉山镇、青云镇、大兴镇、石门镇,树种主要有黑松、油松、火炬松等,大部分为黑松约占90%,火炬松次之约占7%,其它松种占3%。
(二)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
2018年我县确诊存在松材线虫病感病株,树种主要为黑松,面积约80亩,共1715株;2019年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1097亩,涉及松林小班5个(临沭街道4个,玉山镇1个);2020年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1059亩,涉及松林小班4个,全部在临沭街道;2021年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1059亩,涉及松林小班4个,全部在临沭街道。疫情小班黑松占90%,板栗、麻栎、刺槐等占10%,黑松主要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荒山造林栽植。林龄过大、树林密度大、立地条件差等是导致次期性虫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防治情况。一是开展病死树清理工作,2018年以来共清理病死松树约13万株;二是开展飞机防治松褐天牛工作,2020、2021年共计10万亩次;三是开展注干施药工作,共计施药18万株。
(四)监测情况。2020、2021年开展各类日常监测共计为40万亩(每年为20万亩);松材线虫病春、秋季专项普查34244亩(每年为17122亩),涉及全县365个松林小班。
二、目标与任务
(一)防治目标
2022年松材线虫病监测覆盖率为100%,死亡松树清理和除害处理合格率为100%,媒介昆虫防治率为100%。疫情小班疫点不增加、面积不扩大、疫木无外流、疫情点拔除。
(二)防治任务
2022年开展各类日常监测20万亩次;松材线虫病专项普查17122亩次(365个松林小班);清理病死、枯死、濒死、因灾致死松树约15000株;松墨(褐)天牛飞防10万亩次。
三、防治措施
(一)防治区划
1、防治区。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区域有临沭街道冠山、演武山,玉山镇苛山及周边。
2、重点防控区。与防治区相邻的苍山、马山、草山等较近区域。
3、一般预防区。全县除防治区和重点防控区之外的松林区域。
(二)主要防治措施
1、监测、普查。
(1)普查时间:2022年9-11月进行秋季专项普查(春季普查视情而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防治区、重点防控区、一般预防区内的17122亩365个松林小班开展日常监测。
(2)普查内容:重点普查松属植物长势、管护情况,松树枯死、濒死、因灾致死、松褐天牛等危害情况的地点、面积登记拍照后上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APP。
(3)普查范围:我县内所有松林,重点是与疫点毗邻的地带、交通沿线、风景区、松木制品生产与销售及使用单位、建筑工地、仓库、城镇、木材集散地、移动通讯站、光(电)缆线路及高压线路等地区。
2、疫木除治。对全县病死、枯死、濒死、因灾致死松树严格按《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林生〔2018〕110号)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2018〕117号)及时进行伐除清理。根据疫情防治需要将择伐范围从疫情发生小班边缘向外延伸2公里,延伸范围内的择伐对象只限于病死、枯死、濒死、因灾致死的松树。
3、媒介昆虫防治。一是重点在防治区及其它有松墨天牛发生的林区,采用飞机喷洒2%噻虫啉微囊悬浮剂,在松墨天牛羽化初期和第1次药剂有效期末连续2次喷药进行松墨天牛防治,防治面积不低于10万亩;二是1到3月份在防治区、重点防控区健康松树进行注干施药预防;三是悬挂诱捕器20套。
4、林分改造。对疫区松林进行卫生伐,清除病死树、濒死树、枯立木。对采伐迹地进行修复改造,营造混交林。栽植红叶石楠、臭椿、麻栎、黄栌、刺槐、百日红、紫叶李、龙柏等树种,提高林分质量,增强抗病虫、抗灾害能力。
5、检疫封锁。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要密切协作,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要求加强检疫工作,坚决防治松材线虫病传播、蔓延。
(1)林业植物检疫审批机构严格执行检疫制度,对拟从疫区调入的松科植物、松木及其制品不得出具检疫要求书;对调入的松科植物、松木及其制品要求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备。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复检,来自疫区的必须取样监测,发现疫情就地销毁。
(2)各镇街应当明确护林员职责和范围,对涉木单位和个人加大巡察力度;对电网、通信、公路、铁路、水电等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报告制度,对在松林区的电力、通讯、雷达设施等施工现场严密监控,一旦出现板材、包装物和电(光)缆盘等松木制品要及时上报,全程跟踪监管,并限期销毁松木制品,禁止随意丢弃,防止流向社会。
(三)监管措施
拟制定《临沭县松材线虫病生态损害督办追责制》、《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并督导落实,加强疫区疫木管理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的行为,建立县级加工、经营和使用松木单位和个人档案。
(四)档案管理
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中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一是政府和主管部门制定印发的松材线虫病相关文件、防治方案、防治经费以及相关会议资料;二是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普查、取样、检测鉴定等工作台账;三是辖区内检疫检查、涉木企业及个人登记备案等情况;四是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作业、疫木监管等情况;五是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现场图片、影像等资料;六是松材线虫病防治成效检查验收、工作总结等。
四、除治质量验收及绩效评价
(一)组织形式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联合工程监理公司及施工单位成立工程质量验收及质量评价队伍,对除治现场、工程进展、操作规程、实施质量、档案和防治效果等进行验收,监理公司出具监理报告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工程质量进行整体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二)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包括阶段验收和最终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阶段验收由监理单位全部按株进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机进行抽查。最终验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理及施工公司三方组织实施,采取查阅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形式,按区域逐一山头地块对疫木清理的数量及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必须兼顾山体顶部、中部、下部。
(三)评价方法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在线路法抽查及抽号检查中,最终验收结果若出现伐桩清理不到位、枝桠清理不干净、伐桩处理不到位、粉碎枯死木不彻底、有砍伐活松树、枯死立木、以旧充新、空号或者缺号、松枯死木段等其中任何1项按验收1株不合格计算,例如:1株枯死立木为1项;1段松枯死木段为1项;1段枝桠清理不干净为1项;1个树桩处理不到位为1项;1株枯死木粉碎不彻底为1项。
(四)处理措施
在验收过程中,如存在不合格问题予以罚款处理,并要求施工方自费限期整改,超出整改期限的按照合同处罚后再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除治标准。
(五)检查时间
2022年11月底前,主要工作为检查验收实施方案实施情况,查阅施工队提交的病死树清理台账材料。2022年12月初至12月中旬开展验收,期间允许开展质量“回头看”提出整改要求。2022年12月底前,对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验收报告按照验收的办法、标准、范围等进行抽查复验作为最终验收结果。2023年1月底前,形成验收书面报告。
五、经费预算
参照其他疫区治理成本,结合枯死树木实际数量,经费约为361万元,其中全县集中秋季普查1次(春季普查视情而定)、日常监测和2处检疫检查站经费共计20万元;清理防治区感染松属植物,预计15000株,需要除治经费180万元;飞防松墨天牛2次约40万元;注干施药除治松材线虫10万株,费用120万元;松墨天牛诱捕器20套与长效型诱芯240个,费用1万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临沭县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宣传保障组、施工作业组、治安保卫组、档案材料组4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徐勤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召开全县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会议,部署防治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把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列入县政府对镇街年度考核内容,有松林镇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方案》,提高各村干部和群众思想认识,切实承担防治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各级部门理清责任,加强沟通,确保疫情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
将松材线虫病除治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落实防治经费,不断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预防和处置体系,加强技术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提高松材线虫病的监测、检疫、防治能力,保障防治工作快速有效开展。
(三)加强检疫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林业执法、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共同参与,加强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力度,对涉松企业全程监管,严防疫木流入、流出,确保疫情除治到位,资金使用到位,管理措施到位。
(四)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车、条幅、报刊等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松材线虫病的危害性和防控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全民防控意识,切实增强全民防控松材线虫病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营造社会关注、人人参与的防控氛围。
附件:临沭县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临沭县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颜士刚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王 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徐勤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赵志国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张卫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吴旭栋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解学芳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李锦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王孝儒 县公安局禁毒办主任
薛孝敏 苍马山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闫秀成 县融媒体中心副总编
王学胜 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周 超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刘朝余 县移动公司总经理
赵宝军 县联通公司总经理
王言斌 县电信公司总经理
杨兆龙 县铁塔公司总经理
周振东 临沭街道办事处三级主任科员
郇 迪 郑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仓恒茹 蛟龙镇政府副镇长
胡举亮 石门镇政府副镇长
禚宝宏 曹庄镇政府副镇长
王壮飞 青云镇政府武装部长
张清东 大兴镇政府副镇长
季英玲 玉山镇政府副镇长
高树洪 店头镇政府副镇长
【政策咨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解答:0539-6211668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32号。
沭政办字〔20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要求,按照国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决定建立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对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和通报,推动各评估对象、责任主体、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善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制度,健全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消费和餐厨垃圾处理等环节做好节约管理,在全社会反食品浪费行动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评估主体
(一)评估对象。各级机关所辖食堂(包括自营食堂和委托餐饮服务企业运营的食堂)为评估对象,应当按照反食品浪费工作要求,参照成效评估标准,负责具体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二)责任主体。评估对象的管理机构承担反食品浪费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食堂组织实施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
(三)管理部门。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和通报制度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县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监督责任主体实施评估和通报制度。
三、评估内容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围绕食品采购、储存、加工、消费和餐厨垃圾处理等环节节约管理进行,包括以下内容。
(一)健全组织领导
1.将反食品浪费纳入责任主体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建立领导和组织协调机构,明确岗位人员职责。
2.健全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制度。依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或工作流程,方案应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任务要求、日常管控等内容,各项工作应做到专人负责、专人检查、定期总结。
3.将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内容。
(二)强化源头计划管理
4.建立用餐人数预测制度。采取预约登记、数据分析等有效措施,提前统计预估用餐人数,合理制定食材采购计划,精准备餐,避免原材料浪费。
5.规范食材采购验收程序。坚持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严格根据采购计划对食材进行验收,做好进货台账登记,确保数量准确、质量合格、品种正确、价格合理。
6.落实食材贮存保管要求。建立必备的冷藏、冷冻、分类分区和虫害控制等贮存设施设备。食材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先用原则,避免因保管不善出现食材损坏或过期浪费。
(三)严格过程控制管理
7.充分利用食材。提高食材利用率,推广一料多菜、一菜多味,对蔬菜根、茎、叶等边角余料进行充分利用,可加工制作为风味小菜、面食混搭风味主食等,做到能用尽用,确保食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不断优化菜谱结构和菜肴口味,积极研发新式菜品,通过制作经济适口、营养均衡、安全健康的饭菜,遏制浪费产生。
8.合理加工制作。严格遵守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卫生操作规范及工作流程,避免因加工、烹饪环节操作不当而导致食品安全和浪费问题。坚持低油、低脂、低糖、低盐的健康饮食理念,合理搭配菜品,注重营养平衡,提高菜品质量,最大限度满足就餐人员不同需求,避免因菜品搭配、菜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餐饮浪费。炒菜做到一锅菜多锅炒、多备半成品、少炒勤炒,杜绝制作过程中浪费。
9.科学精细供餐。根据用餐人数预测情况,分时段、分批次安排餐饮供应,现场服务人员应及时将选餐区菜品取用情况报给后厨,在菜量不足时及时补全。应推出多种份量菜式,菜品可分为一份、半份等多种形式,主食可分为大份、小份,方便就餐人员按需取用。
10.节约能源资源。食堂应建立水、电、气等各种能源资源节约管理措施,积极推广使用节水、节电设备和节气灶具,随时做好“三关一闭”(关水、关电、关气、闭门),公共区域照明、空调等闭餐期间应及时关闭,杜绝“长明灯”“长流水”。要对冷冻品进行自然解冻,杜绝流水化冻。需蒸制的食品应集中蒸制,避免多次蒸制浪费电、燃气。淘洗水、蒸煮水等宜考虑二次利用。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餐具、方便袋等塑料制品。水龙头开关应采用感应式、脚踏式、肘动式等,不宜设置为用手触摸式。
11.加强餐厨垃圾处理。食堂应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种收集设施,要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与具备处理资质的专业机构签订收运协议,并及时进行收运、处理,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台账。有条件的可安装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
(四)落实监督评估机制
12.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建立食堂用餐监督管理员制度,设立反食品浪费督导员,对用餐人员进行引导监督,发现浪费行为,进行当面提醒劝告。可在餐盘回收处设置电子监控设备,并在食堂明显位置设置曝光台,对严重浪费行为进行曝光。
13.加强菜谱评估调整。建立每周营养食谱制度,每周五前应在就餐区或微信公众号、工作群等网络平台发布下一周食谱,设立征求干部职工意见渠道,及时调整菜谱菜品。有条件的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积累和定量分析,动态做好饭菜供应调整,尽可能减少剩菜剩饭。
(五)加强宣传教育
14.加强节约教育。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干部职工和食堂工作人员入职、日常培训体系,积极组织开展多样化、常态化的节约教育活动,倡导文明、健康、节约、环保的消费方式。
15.加强宣传引导。在办公区域、餐饮场所利用电子屏、宣传栏、餐桌提示牌等营造节约氛围,在食堂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就餐人员适量点餐,制止浪费,引导干部职工持续开展“光盘行动”,养成厉行节约、珍惜粮食的良好习惯。
(六)工作创新
16.推广科技应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
17.推进成果创新。在反食品浪费技术、管理等方面形成创新性成果且成效显著。
18.资源综合利用。使用餐厨垃圾就地化处理设备,推动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无害化利用。
四、评估方式
(一)内部评估。各评估对象应当每日监测食品浪费情况,定期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自查,针对责任主体评估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各责任主体应当在每季度末,对照成效评估标准,对管理范围内的评估对象实施评估(附件),在下季度初将评估结果报送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二)抽查评估。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季度初责任主体报送评估结果后,对管理范围内的评估对象实施季度抽查评估,抽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所辖食堂总数的25%;在每年9月底前将年度抽查评估报告报送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五、结果应用
(一)评估结果通报。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评估得分,确定各评估对象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结果等级。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季度、年度抽查评估后,及时向责任主体和评估对象通报抽查评估结果,表扬工作成效突出单位及个人,以适当方式曝光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食堂及责任主体。
(二)纳入考核。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建立实施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相应内容和考核评价分值设定不低于总分值(不含附加分)的4%。责任主体所辖食堂存在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整改复核后方可参加。
(三)抓好整改。对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食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督促其责任主体及时跟进整改进度、限期指导完成整改,并组织开展整改复查,确保整改到位。对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负责人依法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具体行动,是建设节约型机关和推动干部职工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有效途径。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深刻理解把握反食品浪费工作的政治要求和现实意义,切实承担起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引领节约社会风尚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政治责任,压实相关主体责任,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评估和通报制度落地见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机关事业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普及宣传,重点介绍实施评估和通报制度对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积极作用。注重挖掘先进典型,宣传推广经验做法,以世界粮食日等主题宣传活动为契机,加大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三)各级学校、医院等其他公共机构职工食堂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5年,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
附件:临沭县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
单位(盖章): 总评分:
序号 |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标准 |
分值 |
1 |
组织领导 (10分) |
明确年度重点工作,明确机构岗位职责 |
1.将反食品浪费纳入责任主体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得2分。 |
|
2.建立领导和组织协调机构,明确岗位人员职责的,得2分。 |
||||
健全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制度 |
1.制定反食品浪费行为工作方案的,得2分。方案中包含领导体系、责任分工、任务要求、日常管理等内容,每缺少一项扣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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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反食品浪费有关制度措施的,得2分。 |
||||
纳入考核和创建内容 |
1.将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内容的,得2分。 |
|||
2 |
源头计划 管理 (20分) |
建立用餐人数预测制度 |
1.采取预约登记、数据分析等有效措施,提前统计预估用餐人数的,得3分。 |
|
2.合理制定食材采购计划,精准备餐,避免原材料浪费的,得3分。 |
||||
规范食材采购验收程序 |
1.供应商档案(含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或同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等)齐全的,得2分。 |
|||
2.食材进货票据齐全的,得2分。 |
||||
3.进货登记台账齐全的,得2分。 |
||||
落实食材贮存保管要求 |
1.贮存设施设备符合冷藏、冷冻、分类分区和虫害控制等要求的,得3分。 |
|||
2.食材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先用原则,无过期情况的,得5分。 |
||||
3 |
过程控制 管理 (40分) |
充分利用食材 |
1.推广一料多菜、一菜多味,对蔬菜根、茎、叶等边角余料进行充分利用,食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的,得5分。 |
|
2.不断优化菜谱结构和菜肴口味,研发新式菜品的,得3分。 |
||||
合理加工制作 |
1.菜品搭配科学合理,未发现菜品质量问题的,得3分。 |
|||
2.做到一锅菜多锅炒、多备半成品、少炒、勤炒的,得2分。 |
||||
科学精细供餐 |
1.分时段、分批次安排餐饮供应的,得2分。 |
|||
2.推出多种份量菜式,菜品分为一份、半份等多种形式的,主食分为大份、小份的,得5分。 |
||||
能源资源节约 |
1.制定水、电、气等能源资源节约管理操作规范或制度的,得3分。 |
|||
2.食堂、厨房使用节水、节电设备和节气灶具的,得4分。 |
||||
3.杜绝使用一次性餐具的,得3分。 |
||||
餐厨垃圾处理 |
1.餐厅和厨房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并做到分类投放的,得4分。 |
|||
2.与具备处理资质的专业机构签订收运协议,并及时进行收运、处理的,得3分。 |
||||
3.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台账的,得3分。 |
||||
4 |
监督评估 (15分) |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
1.建立食堂用餐监督管理员制度的,得3分。 |
|
2.设立反食品浪费督导员的,得2分。 |
||||
3.食堂明显位置设置曝光台或以适当形式予以曝光的,得2分。 |
||||
4.在餐盘回收处设置电子监控设备的,得2分。 |
||||
加强菜谱评估调整 |
1.建立每周营养食谱制度,采用适当方式提前公布的,得2分。 |
|||
2.及时征求干部职工意见,调整菜谱菜品的,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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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大数据积累和定量分析,动态做好菜品调整的,得2分。 |
||||
5 |
宣传教育 (10分) |
节约教育 |
1.面向干部职工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的,得2分。 |
|
2.将反食品浪费纳入食堂工作人员入职、日常培训体系的,得2分。 |
||||
宣传引导 |
1.每年度开展反食品浪费主题活动的,得2分。 |
|||
2.在办公区域、餐饮场所利用电子屏、宣传栏、餐桌提示牌等宣传反食品浪费的,得2分。 |
||||
3.利用网站、微信等平台开展反食品浪费日常宣传的,得2分。 |
||||
6 |
工作创新 (5分) |
科技应用 |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的,得2分。 |
|
创新成果 |
在反食品浪费技术、管理等方面形成创新性成果且成效显著的,得2分。 |
|||
资源利用 |
使用餐厨垃圾就地化处理设备,推动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无害化利用的,得1分。 |
备注:1.《临沭县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用于全县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行为工作的管理及评估;2.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分值设置,满分100分,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为良好、70分(含)以上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全县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低效企业提升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深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通过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工作,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不断提升土地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的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对清理出来的低效工业用地,以促进土地的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低效企业处置工作,做到不留盲区。根据企业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企业合法权益,实行“一企一策”。
3.实事求是,信息公开。不避难、不护短,真实准确反映利用状况,对低效工业用地实行督办,公开信息、公正执法、公平处理,及时进行通报及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权责一致,属地管理。各镇街和开发区负责做好辖区内低效企业处置工作,县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专班负责统筹协调、督导检查。
(三)目标任务
结合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结果,调查摸清全县低效企业情况,对排摸出来的低效企业逐宗分析、编制方案、妥善处置,切实提高工业用地产出效率。计划用四年的时间,力争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亩均税收达到3万元/亩以上。具体目标:2023年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全部出清,规下工业低效用地(低效用地指亩均税收万元以下用地,下同)占比由目前的34.7%下降至20%以下;2024年亩均税收2万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全部出清,规下工业低效用地占比下降至15%以下;2025年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全部出清;规下工业低效用地占比下降至10%以下。
二、适用范围
主要针对全县范围内规上工业企业和占地面积10亩及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其中,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的认定以企业围墙内(含围墙)面积为准,包括国有出让、划拨等形式使用的土地,无围墙的则以批准占地面积为准。低效工业用地企业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从用地的角度
1.新建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无法定理由延后一年以上未竣工的;
2.竣工后一年以上未投产或连续一年以上处于停产状态的。
(二)从合同的角度
已竣工的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或行业最低约定标准的。
(三)从税收的角度
1.合同有约定亩均税收的企业上一年完整年度亩均税收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
2.2020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亩(部分行业根据行业特点和税收政策亩均税收达不到年度目标的企业除外),具体名单根据年度亩产效益评价分类结果和处置进度进行动态调整。
其它应纳入处置范围的工业用地。由县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专班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制定标准,不定时公布。
三、适用方法
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分类实施:
1.帮扶提升一批。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原因,实施“一企一策”精准帮扶,推进企业技术改造等多措并举帮助低效企业开展“瘦身强体”,尽快达标提质。加强对低效企业的税负辅导,尤其是将生产经营正常但亩均税收连续三年以上低于1万元的企业列为重点辅导对象,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实行按需开展涉税风险预警提醒等柔性税收管理,依法依规引导企业对涉税风险进行自我评价,鼓励自查自纠、自我修正,促进依法诚信纳税。经税务宣传辅导和风险提醒后,仍拒不改正的高风险纳税人,由税务部门依法立案检查。
2.限期整改一批。允许低效企业通过追加投资、规范经营、厂房出租等方式,提高土地单位产能。限期整改企业需与属地政府签订投资补充协议,约定投资期限、投资强度和亩均产出,限期内无法按照协议完成的企业列为重点低效企业。
3.并购重组一批。鼓励低效企业通过引进合作、资产重组、兼并等形式,引进优势企业(C、D类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使得单位用地产出综合指标明显高于原企业水平,合作引进的产业或项目须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和准入条件,严禁高耗能产业进入。
4.分割转让一批。若企业厂区内存在部分长期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和厂房,而现有使用的土地和厂房已经能够满足企业生产发展需求的,允许企业在政策范围内,其土地和厂房等资产经抵押债权人同意且分割转让的可行性经相关部门严格分析的前提下,对土地进行分割转让,受让企业项目必须符合产业规划和准入条件。
5.收购储备一批。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达到预期目标的,对土地按评估价予以收储。若土地位于“一区三园”以内的,则由“一区三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储;若土地位于“一区三园”以外的,则由所在地镇街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收储。企业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
6.司法解决一批。对企业经营效益不佳濒临破产,形成“僵尸企业”的,由辖区内单位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组、股权转让等司法处置方式盘活土地,促使土地产生新的经济效益。
7.其他。对于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如有其它合法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则按照原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四、工作流程
(一)开展调查,托清底子。
各镇街、开发区对辖区内的低效企业逐宗开展调查,并填写《临沭县低效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建立一企一册档案。
(二)规范程序,合理认定。
1.提前告知。在开展调查过程中,先由各镇街和开发区向低效企业负责人下达《低效企业告知通知书》,使其知晓有关事项。
2.正式认定。企业负责人在接到《低效企业告知通知书》后,如未在规定期限内(15天内)提出陈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虽提出陈述但经调查后仍确定为低效企业的,各镇街和开发区再向企业负责人下达《低效企业认定通知书》,正式认定为低效企业。
3.媒体公示。领导小组将低效企业相关认定情况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拟订方案,分类处置。
1.拟订处置方案。《低效企业认定通知书》下达后,由各镇街和开发区会同相关部门与企业负责人进行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处置方法,共同拟订低效企业处置方案,并由领导小组对处置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定并施行。
2.加强检查落实。各镇街和开发区每月对低效企业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指导和服务,跟进低效企业退出后土地利用状况;领导小组要对处置方案的执行落实情况开展抽查,定期通报处置进度。
3.完善处置记录。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完毕后,由低效企业提出申请,经各镇街和开发区初步验收后,报送领导小组认定。各镇街和开发区加强低效企业管理台账工作,及时归档,做到处置一宗、核销一宗。
(四)突出重点,多管齐下。
对处置方法均无法实施、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处置方案或整治后仍然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将列为重点低效企业,各有关单位要重点予以指导,并充分运用行政执法、环保督查、安全检查、纳税评估、信贷监管及企业综合评价等多种手段,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实施和整治淘汰力度。
1.发文通报。领导小组根据各镇街和开发区摸排汇总情况,定期对重点低效企业进行认定,并发文通报。
2.低效稽查。凡列入重点低效企业的,都将列为重点稽查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临沂市深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加快淘汰落后动能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1〕134号)文件,严格实施差别化用电、用水、用气、用能和排污管控、融资贷款等政策;根据(鲁政字〔2018〕309号)规定,县城土地使用税按6.40元/㎡收取,建制镇及工矿区土地使用税按4.00元/㎡收取,取消一切政府性奖励补助。
3.有序清退。经以上处置方案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低效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清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成立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以专班形式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工作,协调解决改造提升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抽调专人组建工业企业政策协调专班,负责推进全县工业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工作及执法整治、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各镇街和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全力推进改造提升工作。
(二)定期调度。建立定期调度机制,领导小组一月一调度,各镇街和开发区工作小组两周一调度,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建立结账销号机制,实行销号申报制度,坚持清理处置一宗、验收销号一宗,跟踪问效推动落实,坚决防止问题反复和遗留。
(三)压实责任。实行镇街领导帮包制度,“一企一策”“一企一专班”明确时间节点、完成时限,抓实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将低效企业改造提升情况纳入全县重点工作考核,由县督考办及时跟进调度。对按时完成任务的,根据新增税收对镇街(开发区)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具体奖励细则另行制定),对任务完成不力的镇街(开发区),进行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四)搞好服务。各相关单位要践行“保姆式”服务理念,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企业主动参与,主动帮助企业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加强正面引导宣传和反面典型曝光,畅通舆论监督渠道,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合力推进的良好氛围。
附件:1.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提升行动领导小组
2.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提升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1
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提升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侯素云 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副组长:颜士刚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管涛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苗壮 县政府副县长候选人
王冠龙 县法院代院长
成 员:张锦文 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尹相坤 县发改局局长
崔广祥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烨 县公安局政委
庞佃宝 县财政局局长
徐勤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胡顺仓 县住建局局长
魏强 县水利局局长
张思平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俊生 县审计局局长
高详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葛磊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高冬子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吴继成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县商务局党组书记
宋加新 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伏广强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局长
宋乾 国家税务总局临沭县税务局局长
张洪伟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周超 供电公司副经理
韩宝前 自来水公司经理
李瑞 临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刘景国 临沭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宝云 郑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于华帅 蛟龙镇镇长
袁新惠 石门镇镇长
邢雨亭 曹庄镇镇长
万全冬 青云镇镇长
李晓勇 大兴镇镇长
张正云 玉山镇镇长
王香令 店头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苗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崔广祥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院、公安局、住建局、水利局、审计局、税务局、供电公司等单位抽调人员成立专班,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工作,协调解决改造提升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附件2
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提升工作职责分工
县工信局:负责相关工作的督查检查、定期通报等工作,在产业准入、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推进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改造提升。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制定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标准,核实低效工业企业用地和建设规划情况,处置未依法办理土地合法手续以及构成土地闲置的企业,需要收储的企业用地。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工业低效用地企业处置工作涉及的各项资金。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整治过程中妨碍、阻挠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法院:负责审理执行涉低效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案件,畅通破产重整清算程序,推动破产企业实现重整或兼并重组,实现债务人资源重新配置,发挥破产救治和退出功能,解决司法查封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县审计局:负责做好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整改过程中相关审计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汇总统计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厂房施工许可办理情况、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情况。
县住建局:已发现的未经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厂房责令整改,并做好用水工作支持。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企业存在的超范围或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特种设备等相关违法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职责加强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的监管。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查处工作中涉及予以关停的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职责加强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的监管。
县税务局:负责核实企业税收入库情况,查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存在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县水利局:负责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取用水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情况及时下达限期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县综合执法局:根据职责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厂房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建设、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县发改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负责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对需要进行要素调控的企业配合做好用水用电工作支持。
县消防大队:依法查处低效工业用地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向金融机构通报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合规达标性审查,指导协调做好投资协议签订工作,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项目或企业予以认定。
各镇街和开发区:“一区三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一区三园”内的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工作,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一区三园”)的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工作。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发〔20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确保2021年底前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经研究决定,组建“临沭县法律顾问团”,聘请了3个律所、20名律师为临沭县法律顾问团成员。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将为县直部门的重大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涉法事务进行合法性审查,采取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解答个案咨询以及接受复议、诉讼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沭县法律顾问团聘选规则
各部门单位应优先聘用本单位公职律师为单位法律顾问,已聘用法律顾问的聘用后及时到县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备案。已经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且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部门单位要在2021年底前全部设立公职律师;本单位既无公职律师也未外聘法律顾问的,暂由法律顾问团负责协助单位做好日常法律事务工作。
各部门单位的法规(法制)科室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日常管理、选聘筹备等工作。
二、临沭县法律顾问团成员职责
1.参与部门单位推进依法行政、法治建设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
2.参与部门单位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决策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稳定问题的研究、论证和评估;
3.参与部门单位重大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谈判及有关合同的起草、审查、修订;
4.参与部门单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
5.参与部门单位重大和疑难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
6.参与部门单位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征收(征用)等活动,为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提供法律意见;
7.参与部门单位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 事件;
8.办理部门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临沭县法律顾问团成员工作规范
1.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认真履职,确保指派、委托的法律服务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并对自己起草的法律意见书承担个人责任;
2.强化纪律观念,不得超越指派、委托权限,不得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指派、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3.严格保密纪律,对在工作中接触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秘密;
4.遵守回避制度,在诉讼、仲裁、调解或非诉讼法律服务活动中,严禁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相关部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5.坚持廉洁奉公,严禁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临沭县法律顾问团成员工作保障
法律顾问团成员与县政府签订聘用合同,依据聘用合同提供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团服务薪酬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需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做到专款专用。
附件:1.临沭县法律顾问团律所名单
2.临沭县法律顾问团律师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临沭县法律顾问团律所名单
律师事务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 |
朱文山 |
13869911856 |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 |
邰德见 |
13608991703 |
山东浩理律师事务所 |
赵国庄 |
13954907876 |
附件2
临沭县法律顾问团律师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 |
联系方式 |
1 |
朱正顺 |
男 |
群众 |
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13355393696 |
2 |
张 重 |
男 |
中共党员 |
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13884893846 |
3 |
姜 红 |
女 |
群众 |
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18866958785 |
4 |
宋金光 |
男 |
群众 |
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17753105736 |
5 |
贾 艳 |
女 |
群众 |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13001570867 |
6 |
王永娟 |
女 |
中共党员 |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15053900199 |
7 |
韩春星 |
男 |
中共党员 |
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18669935859 |
8 |
刘 冰 |
男 |
群众 |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3655393306 |
9 |
陈延之 |
男 |
群众 |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15963330209 |
10 |
周振兴 |
男 |
群众 |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15853986371 |
11 |
高 民 |
男 |
群众 |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15020337966 |
12 |
史本诚 |
男 |
中共党员 |
山东矩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3969938692 |
13 |
龚 波 |
男 |
群众 |
山东矩盈律师事务所主任 |
13869951101 |
14 |
胡少怀 |
男 |
中共党员 |
山东矩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3853953995 |
15 |
刘 波 |
男 |
群众 |
山东沭法律师事务所主任 |
13853925205 |
16 |
胡尊霞 |
女 |
群众 |
山东沭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5806921027 |
17 |
景海峰 |
女 |
群众 |
山东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13792408082 |
18 |
殷方方 |
女 |
群众 |
山东晟鑫律师事务所主任 |
13697808111 |
19 |
吴立磊 |
男 |
群众 |
山东晟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3053991063 |
20 |
王须峰 |
男 |
群众 |
山东晟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5053936606 |
【政策咨询】:县司法局
电话解答:0539-6239464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11号街创业大厦3楼。
沭政办发〔20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升政策服务便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惠企政策简便、快捷兑现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沂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77号)要求,现将《临沭县“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凡是纳入“免申即享”清单的惠企政策事项,在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相关企业精准解读“免申即享”惠企政策,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兑现流程,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核验等方式,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于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附件:临沭县“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策名称 |
部门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主体 |
享受条件 |
业务流程 |
咨询电话 |
1 |
对新认定的高企给予10万元的市级补助 |
县科 技局 |
对新认定(包括3年到期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补10万元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10号) |
新认定(包括3年到期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 |
1.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 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条件; 3. 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进行筛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后,提供相应的开户行信息,市科技局根据程序给予落实市级小升高补助。 |
0539-6212465 |
2 |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 |
县民 政局 |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 |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年龄达到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
0539-2651187 |
3 |
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
县人 社局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低0.5个百分点后为1%,工伤保险费率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低50%)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8号) |
参保单位 |
全县参保单位 |
市人社局及时在山东省集中社会保险系统中对全市参保单位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1.5%下调到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下调50%,参保单位无需申请,自动按照新政策进行缴费。 |
0539-2983266 |
4 |
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
县人 社局 |
对依法参保缴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返还补贴。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企业实施。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按照各自2020年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类型确定返还比例。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 |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98号) |
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6%,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
1.市人社局采用大数据“无形比对”方式,对参保单位上年度参保缴费、裁员、环保、征信情况进行核查比对,筛选符合稳岗返还条件企业后,通过税务、金融等部门获取企业对公帐户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企业帐户,实现“免申即享”。失业保险机构将采取推送服务短信、电话通知等形式告知企业资金用途及承诺事项,如有异议可将资金退回。 2.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也可直接登录“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http://60.213.43.44/)主动申领,点击“失业稳岗补贴”模块,提交有效对公帐户等信息后,经公示无异议,稳岗返还资金直接精准拨入指定账户。 |
0539-2983263 |
5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对作出承诺的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发〔2020〕31号)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1. 符合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要求; 2. 作出告知承诺。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小微企业承诺栏作出承诺或者在《临沂市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
0539-6207070 |
6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
县生态环境局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临环发〔2020〕21号) |
《关于做好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贯彻落实的通知》(鲁环发〔2020〕1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 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2. 符合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流程进行办理。 |
0539-6231410 |
7 |
百岁老人补贴 |
县卫生健康局 |
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 |
百岁及以上老年人 |
年龄满100周岁 |
老人不需要自己申请,每年由乡镇街道对百岁老人进行实名统计,向县区卫健局、市卫健委、省卫健委逐级上报,各级审核后拨付资金,由乡镇街道进行发放。 |
0539-6239978 |
8 |
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政策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可享受免费公章刻制服务 |
《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 |
新开办企业 |
1. 符合企业设立要求; 2. 首次注册公司 |
企业办理企业开办业务,经系统企业库核验显示为新开办企业,无需申请,即可享受免费公章刻制服务。 |
0539-6207028 |
9 |
生育津贴发放政策 |
县医 保局 |
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足额缴纳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
《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4号) |
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 |
1.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2. 生育时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 |
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为试点,凡在该院生育且生育时正常参保且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的,出院结算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女职工直接发放生育津贴。 |
0539-6212166 |
10 |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 |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 |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 |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 |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 |
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 |
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 |
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 |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 |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 |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 |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 |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 |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 |
社区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社区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区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 |
社区托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社区托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区托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 |
社区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社区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区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 |
符合条件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 |
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 |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6 |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7 |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8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9 |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0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1 |
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2 |
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3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教 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4 |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5 |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 资料。 |
12366 |
56 |
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 资料。 |
12366 |
57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 资料。 |
12366 |
58 |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9 |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0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1 |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2 |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3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4 |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5 |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6 |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7 |
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含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含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含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8 |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9 |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0 |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1 |
适用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适用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适用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2 |
适用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适用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适用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3 |
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4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5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6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7 |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8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9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0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1 |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2 |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3 |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4 |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5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6 |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7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8 |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9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0 |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1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2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3 |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4 |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5 |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6 |
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7 |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8 |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9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0 |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1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2 |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3 |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4 |
转制文化企业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转制文化企业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制文化企业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5 |
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6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7 |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8 |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9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0 |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1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2 |
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3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4 |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5 |
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6 |
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7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8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9 |
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0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1 |
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2 |
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3 |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4 |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5 |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6 |
节能环保电池免税 |
县税 务局 |
节能环保电池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节能环保电池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7 |
节能环保涂料免税 |
县税 务局 |
节能环保涂料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节能环保涂料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8 |
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
县税 务局 |
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9 |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
县税 务局 |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0 |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 |
县税 务局 |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1 |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 |
县税 务局 |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2 |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
县税 务局 |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3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4 |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县税 务局 |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5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6 |
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县税 务局 |
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7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8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9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0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县税 务局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1 |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2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3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4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5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6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7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8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9 |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0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1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2 |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县税 务局 |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3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4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5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县税 务局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6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7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8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9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0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
县税 务局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1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2 |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3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县税 务局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4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县税 务局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5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6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县税 务局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7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县税 务局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8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县税 务局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9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1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2 |
从事符合条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3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4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县税 务局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5 |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6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7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县税 务局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8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9 |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0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1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2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3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4 |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税 |
县税 务局 |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5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6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7 |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8 |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县税 务局 |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9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县税 务局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0 |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县税 务局 |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1 |
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2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3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4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5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6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7 |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8 |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
县税 务局 |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9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县税 务局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0 |
分配20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分配20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分配20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1 |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2 |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3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4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5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6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7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国际运输协定等其他类协定、免税协议、换函等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8 |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9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0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1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2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3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4 |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5 |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6 |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
县税 务局 |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7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县税 务局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8 |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
县税 务局 |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9 |
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
县税 务局 |
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0 |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
县税 务局 |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1 |
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
县税 务局 |
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2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3 |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
县税 务局 |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4 |
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5 |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6 |
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 |
县税 务局 |
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7 |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8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9 |
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
县税 务局 |
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0 |
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 |
县税 务局 |
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1 |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
县税 务局 |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2 |
工伤保险免税 |
县税 务局 |
工伤保险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工伤保险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3 |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
县税 务局 |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4 |
奖学金免税 |
县税 务局 |
奖学金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奖学金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5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6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 |
县税 务局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7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县税 务局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8 |
前海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税 |
县税 务局 |
前海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前海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9 |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
县税 务局 |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0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1 |
证券资金利息免税 |
县税 务局 |
证券资金利息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证券资金利息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2 |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3 |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 |
县税 务局 |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4 |
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 |
县税 务局 |
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5 |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
县税 务局 |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6 |
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7 |
保险赔款免税 |
县税 务局 |
保险赔款免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保险赔款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8 |
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9 |
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0 |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
县税 务局 |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1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2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3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4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5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其他类协定等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6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7 |
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8 |
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9 |
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
县税 务局 |
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比例的通知》(财税〔2015〕4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0 |
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1 |
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2 |
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3 |
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4 |
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 |
县税 务局 |
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5 |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6 |
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7 |
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8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9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0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县税 务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1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县税 务局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2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3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4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5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6 |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7 |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8 |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9 |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0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1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2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3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4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5 |
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6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7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8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9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0 |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1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2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3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4 |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5 |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6 |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7 |
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8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9 |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0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7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1 |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2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4 |
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5 |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6 |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7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8 |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9 |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0 |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1 |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2 |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
县税 务局 |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3 |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4 |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5 |
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6 |
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7 |
免征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免征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免征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8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9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0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1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2 |
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3 |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4 |
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5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6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7 |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8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9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0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1 |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产权转移书据及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产权转移书据及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产权转移书据及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2 |
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3 |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4 |
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5 |
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6 |
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7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8 |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9 |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0 |
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1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2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3 |
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4 |
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5 |
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6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7 |
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转移书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转移书免征印花税 |
《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转移书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8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0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1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2 |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3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4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5 |
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6 |
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印花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印花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印花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7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
县税 务局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8 |
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9 |
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0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1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缴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缴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缴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2 |
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和购销合同印花税减免 |
县税 务局 |
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和购销合同印花税减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和购销合同印花税减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3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4 |
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5 |
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6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7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县税 务局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8 |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9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0 |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1 |
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2 |
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3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4 |
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的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5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6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7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8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9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0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1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2 |
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3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县税 务局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4 |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5 |
居民供热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居民供热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居民供热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6 |
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7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 |
县税 务局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8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9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0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县税 务局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1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2 |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3 |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4 |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5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6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7 |
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8 |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9 |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0 |
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1 |
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2 |
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3 |
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4 |
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5 |
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6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船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船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船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7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8 |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9 |
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0 |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1 |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2 |
对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免征换发当年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对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免征换发当年车船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车辆移交地方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免征换发当年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3 |
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4 |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县税 务局 |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5 |
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
县税 务局 |
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6 |
减半征收挂车车辆购置税 |
县税 务局 |
减半征收挂车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6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减半征收挂车车辆购置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7 |
森林消防车辆 |
县税 务局 |
森林消防车辆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森林消防车辆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8 |
部队改挂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县税 务局 |
部队改挂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车辆移交地方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部队改挂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9 |
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
县税 务局 |
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0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1 |
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县税 务局 |
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2 |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县税 务局 |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3 |
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县税 务局 |
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4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县税 务局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5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县税 务局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6 |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县税 务局 |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7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县税 务局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8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县税 务局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9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县税 务局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0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
县税 务局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1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县税 务局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2 |
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县税 务局 |
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3 |
农业生产用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县税 务局 |
农业生产用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业生产用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4 |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交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 |
县税 务局 |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交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交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5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
县税 务局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6 |
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
县税 务局 |
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7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8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9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0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1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2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3 |
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4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5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6 |
产教融合型企业教育费附加抵免 |
县税 务局 |
产教融合型企业教育费附加抵免 |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产教融合型企业教育费附加抵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7 |
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8 |
未达起征点的娱乐服务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县税 务局 |
未达起征点的娱乐服务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未达起征点的娱乐服务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9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0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1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县税 务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2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县税 务局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3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4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5 |
光伏发电免征政府性基金 |
县税 务局 |
光伏发电免征政府性基金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光伏发电免征政府性基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6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附加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附加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附加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7 |
产教融合型企业地方教育附加抵免 |
县税 务局 |
产教融合型企业地方教育附加抵免 |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产教融合型企业地方教育附加抵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沭住建发〔2021〕14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全县新建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住宅工程渗水质量常见问题,推动全县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上台阶,经研究,制定了《临沭县新建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2日
临沭县新建住宅工程渗水问题
专项治理年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全县新建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住宅工程渗水质量常见问题,推动全县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上台阶,经研究,确定2022年为“临沭县新建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年”。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工程质量治理重点,深化新建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构建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治理长效机制。
二、整治范围
全县在建住宅工程的地下室、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外墙、外窗、屋面等涉及渗水质量常见问题的部位。
三、主要措施
(一)严把工程设计第一关。1、设计单位应编制防渗水设计专篇,保证设计深度符合质量常见问题防控要求,明确具体施工措施,绘制相应节点构造详图。2、施工图审机构要对防渗水设计及设计变更进行重点审查。凡是未落实上述要求的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3、设计单位应参加防水设计专项图纸会审、防水工程样板验收和防水工程专项综合验收,对防水工程质量问题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设单位是防渗水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应发挥牵头和总负责的作用。1、建设单位应将防渗水所需费用列入招投标文件,并承担合理施工费用,在工程开工前下达防控渗水任务书,明确内容和目标,并将防控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列入工程检查和验收内容。2、积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防水工程的应用。3、建设单位不得将防水工程肢解发包,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防水设计内容,不得以优化设计的名义降低工程防水设计标准。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渗水防控专项图纸会审,对图纸防水设计深度达不到防控标准的提出变更要求。5、加强防水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控,严格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严格组织防水工程专项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6、建设单位应按照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三)压实施工单位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施工单位要成立防渗水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细化措施,压实责任。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防渗水治理内容,并明确治理技术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3、施工前要对一线操作技术人员进行防渗水业务知识培训,保证一线操作人员熟练掌握防渗水操作规程及技术要点。4、严格按程序进行详细的防渗水技术交底,确保交底到具体操作人员。贯彻落实样板引路制度,严格过程控制,严把中间验收环节,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5、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编写住宅工程防治渗水总结报告,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验收。
(四)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1、监理单位要切实做好渗水问题防控措施组织和落实情况的全过程监控,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2、施工过程中对防渗水分项工程和关键环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治措施。加强防水材料验收,参加样板验收及防水工程专项综合验收。3、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防渗水情况进行评估并填写工作报告。凡是发现报告失实或者上述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验收。
(五)严把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关。参建各方要严格落实竣工验收主体责任,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要在监理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实施。
(六)落实业主预验房制度。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至交付业主使用前,鼓励设立业主开放日,由建设单位通知业主分批次对拟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预查验。建设、施工、监理、物业等企业人员共同对分户内有防渗漏要求的房间及相关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确认、登记,并由施工企业进行维修。实际交付使用时,由业主对质量问题维修情况进行确认。
(七)完善住宅工程防渗水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程序。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渗水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直接负责处理。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的渗水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通知责任单位进行保修处理,责任单位不履行保修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组织维修。
(八)其他有关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在开展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材料供应单位、物业等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以及我市防控手册的要求,认真落实专项治理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有利氛围。
(九)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住宅工程渗水问题防控作为工作重点,列入监督计划,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可控。对监督中发现的渗水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要采取停工整改、返工重做、诚信评价扣分、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1年1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各相关单位、企业要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全面实施攻坚阶段(2022年1月1日-2022年8月31日)。各相关单位、企业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检查督导阶段(2022年9月1日-2022年9月30日)。县住建局相关科室、单位要结合年度执法检查工作安排,组织专项督查活动,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四)总结分析经验交流阶段(2022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相关单位、企业要对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临沭县新建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各相关单位、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应有成效。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日常监管,加强对在建项目的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专项治理成果,尽快建立起防治住宅工程渗水的长效管理机制。
请各相关单位、企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的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年活动方案报送至临沭县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季度末报送一次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材料。
联系人:李守飞,联系电话:19853901169,邮箱: zjz6216475.com.
临沭县新建住宅工程渗水问题
专项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张卫伟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段东泽 县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赵 峰 县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
王志文 县住建局市政建设科科长
李 萍 县住建局村镇建设科科长
朱崇熙 县住建局市场监管科科长
刘长安 县住建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尹计彬 县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 群 县住建局物业管理科科长
刘 宁 县住建局房地产综合开发科科长
刘秀霞 县住建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造价服务室主任
韩宝进 县住建局建筑节能服务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临沭县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尹计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沭政字〔202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统筹解决产业园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经研究,决定成立临沭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名单
主任:张雷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主任:陆永春县政府副县长
委员:张英杰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尹相坤县发改局局长
王光娟县科技局局长
李根深县财政局局长
陈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林业发展中心主任
胡顺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吴清军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魏强县水利局局长
刘扬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志银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伏广强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局长
徐芝良县统计局局长
王兴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尹久龙县商务局局长
李怀东县供销联社理事会主任
宋加新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付海东郑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于华帅蛟龙镇镇长
李瑞青云镇镇长
朱琳玉山镇镇长
王香令店头镇镇长
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刘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县农业农村局抽调。
二、工作职责
(一)负责现代农业产业园规划、建设、运营和日常管理等事务性工作,申报实施相关农业产业项目,引进农业科技创新团队。
(二)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保养,扶持政策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三)负责引进、培育、示范、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和科技成果,组织名牌产品打造、实施品牌营销、龙头企业培植。
(四)负责现代农业产业园对外技术合作和交流工作。
(五)负责收集、汇总产业园经营主体反映的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按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及时进行分解,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通报结果。
(六)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提请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研究的议题,筹备组织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和工作例会,负责将会议议定的事项进行分解落实,抓好督促检查。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10月以来,省委、市委共选派39名优秀机关干部到临沭县开展“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队工作,一年来,各任职干部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队目标任务,认真履职、扎实拼搏、开拓进取,有力提升24个帮扶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水平,累计争取协调资金3990.49万元,引进培育产业增收项目19个,帮扶村集体经济增收187.5万元,村内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村容村貌焕然一新。全县“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队帮扶工作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赢得基层党员干部群众的广泛赞誉,为和美幸福临沭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发扬成绩、激励斗志、凝聚力量,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决定给予在开展“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一年任职期满的刘国岭等5名同志分别记个人三等功一次,高霖龙等10名同志分别嘉奖一次。
附件:1.给予记个人三等功的部分省直、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
2.给予嘉奖的部分省直、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给予记个人三等功的部分省直、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
刘国岭 山东铁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
王玉波 省纪委监委驻省法院纪检监察组四级调研员
董 一 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一级检察官助理
蒋卫东 临沂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副县级)、二级调研员
于 泳 临沂市政协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给予嘉奖的部分省直、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
高霖龙 山东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党委办公室管理八级职员
柳正旺 齐鲁师范学院教务处正科级干事
付 昕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图书馆技术与信息服务部主任
王 磊 山东管理学院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学院培训科副科长
陈向阳 山东艺术学院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中心主任
王大生 山东交通学院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陈立迎 临沂市卫生健康促进中心副主任
卢志贺 临沂市人民医院总务科科长
戴卫东 临沂日报社行政科副科长
武宜猛 国家级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山东)储备中心副主任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1〕17号
现将《临沭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和美幸福临沭建设,有效解决全民健身发展不平衡、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不充分等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身和健康需求。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发〔2021〕11号)和《山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鲁体字〔2021〕27号)和《临沂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临政字〔2021〕12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办人民满意体育”这一根本要求,深入实施健康中国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不断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在提高群众健康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多元功能,推动体育强县和健康临沭建设。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人民群众参与体育健身更加便利,健身热情进一步提高,各运动项目参与人数持续提升,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全县总人口的43%以上,城乡居民体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体质和健康水平指标位居全省前列。县、镇(街道)、村居三级公共体育设施体系更加配套,行政村和300人以上的自然村实现健身设施全覆盖,社区“15分钟健身圈”更加优化,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数量达到0.9块,每千人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数达到3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3平方米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全民健身设施体系
1.科学研制行动计划。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着眼增加全民健身设施有效供给,补齐群众身边健身设施短板,完善健身设施建设顶层设计。按照布局合理、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综合利用的指导原则,分类编制和实施好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行动计划,通过盘活城市空闲土地,用好公益性建设用地,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举步可就、方便可达的社区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广场、健身步道、小型足球场等全民健身设施。积极吸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形成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工作格局。
2.积极推进重点工程。继续推进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到2025年,9个镇街全面建成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灯光篮球场、一个多功能运动场和一个社会足球场。加强农村健身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面完成236个行政村健身设施更新、174个自然村健身设施新建任务。加强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全面落实《临沂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巩固完善体育设施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工作机制。按照《临沂市老旧小区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行动实施意见》,抓好老旧小区健身设施建设。继续宣传打造“苍源河滨河健身公园”“苍马山体育健身生态圈”“沭河体育休闲带”等户外健身基地建设。
3.健全优化管理机制。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监管,落实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对于已建成交付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提高体育场馆服务适老化水平,适当保留人工窗口和电话专线,为老年人保留一定数量的线下免预约进入或购票名额。加快推进学校、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提高场馆综合利用率。鼓励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公共体育场馆,推进公共体育场馆社会化、专业化运营。
4.积极推进智慧化建设。推动全民健身设施、器材智慧化升级,到2025年,至少建有1个智慧体育公园。全面落实场馆信息化建设标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科技创新平台和科学健身指导平台建设,推动健身俱乐部提升智慧化服务水平。积极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术,促进体育场馆在场地预定、赛事信息、体质监测、健身指导、人员追溯等方面提供全域共享、互联互通的智慧化健身服务。
牵头部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参与部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大数据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内容均需各镇街落实,不再逐项列出)
(二)完善全民健身活动体系
1.不断丰富活动载体。以县镇两级全民健身运动会为依托,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丰富赛事项目,扩大赛事规模和覆盖人群。按照因地制宜、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重心下移,把赛事办到群众身边,以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为主体,组织举办“社区运动会”,社区运动会总数每年不少于75场次。结合全民健身月、全民健身日等时间节点开展各类主题示范活动。大力推进冬季冰雪项目普及,办好冬季全民健身运动会。鼓励结合传统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支持举办跨区域赛事活动,探索发展线上体育,打造全民健身新模式。
2.持续打造品牌赛事。推动全民健身活动与弘扬沂蒙精神紧密融合,打造具有鲜明沂蒙特色的赛事活动,办好以“红色沂蒙”为主题的系列品牌赛事,积极办好“百千万三大赛”(百县篮球、千乡乒乓球、万人象棋)赛事活动等。加大太极拳、健身气功、广场舞、龙舟等中国传统体育项目的推广力度,推动“一镇一特色、一协会一品牌”全民健身品牌赛事创建活动。
3.鼓励社会力量办赛。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体育”工作格局。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体育协会、俱乐部承办全民健身赛事,引导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企业共同打造体育赛事,支持鼓励行业、系统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策划组织针对不同人群的赛事活动。以坚持安全办赛为前提,积极进行市场化运作探索,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办好群众体育赛事。
牵头部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
(三)完善全民健身组织体系
1.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完善以各级体育总会为枢纽,各级各类单项、行业和人群体育协会为支撑,基层体育组织为主体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按照“1+2+N”模式,重点推动镇(街)、村(社区)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壮大。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体育组织,组建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体育俱乐部、健身团队。着眼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监管指导和动态考核,全面推行等级管理,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
2.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系统梳理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状况,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建设和信息化管理。抓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教学水平。
3.加强志愿者组织建设。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鼓励优秀运动员、体育教师、教练员、大学生等具有体育技能与知识的专业人员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建立全民健身志愿者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扎实开展“最美全民健身志愿者”评选等系列活动。
牵头部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四)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完善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加强县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建设。积极开展体质测定和运动能力评估,提高城乡国民体质抽样检测比例,不断提升科学健身水平。加强基层健身站点建设,全面推行星级健身站点评选认定工作,实现标识规范、管理有序、功能完备、布局合理,不断提升基层健身站点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活动,实施全民健身技能入户工程。组织编写全民健身宣传读本,开展科学健身大讲堂活动和健身服务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活动。支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牵头部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参与部门:县科技局、县卫健局。
(五)加强特定人群健身服务
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及工人文化宫、职工文体协会作用,更加广泛地开展机关运动会、职工运动会及喜闻乐见的健身赛事活动,引导更多干部职工参与健身。积极推动新兴社会组织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探索富有特色、科学高效的组织形式和参与方式。发挥老年体育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老年人健身活动,办好老年人体育赛事活动,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完善残疾人体育训练和康复设施,继续办好残疾人各类赛事活动。组织妇女积极参与群众性健身活动,提高妇女身心健康水平。加强少数民族体育的统筹规划,办好少数民族体育赛事,推动少数民族体育活动开展。
责任部门:县委统战部、县直机关工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残联、县工商联,县卫健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六)推进全民健身文化发展
把弘扬体育精神和弘扬沂蒙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强化沂蒙精神对全民健身的支撑作用,丰富弘扬沂蒙精神的载体和平台。大力宣传全民健身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引领健康生活方式中的独特作用和重要价值,推动形成全民参与健身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推广全民健身基层典型人物和单位的示范效应,用通俗易懂、图文并茂、视听同步的精炼文案讲好群众身边的健身故事。注重体育项目文化的打造,挖掘运动项目文化内涵,丰富体育文化表达方式。鼓励创作体育电影、体育音乐、体育动漫等具有健身内涵、时代特色和文化底蕴的全民健身文化作品。加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民间体育、民俗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创新推广。以北京冬季奥运会为契机,大力普及推广冰雪运动文化。
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
(七)统筹推进全民健身融合发展
1.深化体教融合。全面落实《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加强体教融合顶层设计,完善政策保障,制定青少年体育发展保障标准。鼓励中小学积极开展特色体育活动,发展特色体育运动队,推进县队校办。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名学生掌握2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养成锻炼习惯。开展中小学生体育联赛等学校体育赛事,以小学体育兴趣化、初中体育多样化、高中体育专项化为体育课程改革目标和方向,建立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督导机制,加强学校体育教师和教练员队伍建设,对在训练、输送、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小学体育教师,在职称评聘中给予一定赋分。按照“1+N”、“校中校”等模式,加强县级体校全面建设,深化县级体校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开展体育技能培训,研究制定社会体育俱乐部进入校园的准入标准。责任部门:团县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2.推动体医融合。建立完善体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体医融合试点工作。支持医疗机构建设康复科室、开设运动医学门诊,鼓励体质检测与健康体检融合开展,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开具运动处方试点。加强体医融合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体医融合专家资源库。支持发展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慢病管理、运动康复等体医融合服务业态。责任部门: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健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3.促进体旅融合。放大红色沂蒙、生态沂蒙、亲情沂蒙旅游资源优势,规划建设一批体育旅游精品路线。鼓励发展休闲体育项目,培育户外露营、机动车越野、水上运动、民俗项目等体育旅游新业态,推动体育旅游全面对接“长三角”,加快与淮海经济区、鲁南城市圈深度融合。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旅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4.加强产业融合。以“一城、一园、一会、两基地”为依托,加大健身服务与康养、旅游、医疗、经贸、会展等产业形态的融合力度。打造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鼓励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多元化、个性化体育健身场所和健身、健美、体育专项技能培训等服务。规范体育市场秩序,做好体育产业统计及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监管工作。
牵头部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参与部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保障。加强党对全民健身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全民健身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全民健身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推动全民健身重大政策落实落地。深化体育公共服务“放管服”制度改革,强化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职能,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本实施计划年度监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把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实施成效纳入镇街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卫健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2.落实经费保障。加大公共财政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拓宽社会资本投入全民健身事业渠道,促进社会资本参加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数量,鼓励社会力量承接全民健身设施的运营管理。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税务局。
3.统筹用地保障。将全民健身发展所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农村健身工程用地。系统梳理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城市空闲用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荒地等土地建设全民健身设施,落实好国家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
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4.优化人才保障。整合高等院校和体育科研机构的专业人才和科研力量,深入推进全民健身智库建设,开展全民健身理论研究、现状调查、体质健康促进等相关研究工作。加强部门协同,畅通培养渠道,推动基层体育管理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者提升服务技能。推动竞技体育科研成果与全民健身互通共享,引导退役运动员从事全民健身工作。
责任部门: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5.强化安全保障。坚持防控为先、动态调整,统筹赛事活动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建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安全防范、应急保障机制,建立户外运动安全分级管控体系。对各类健身设施的安全运行加强监管,鼓励在公共体育场馆配置急救设备,确保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服务达到防疫、应急、疏散、产品质量和消防安全标准。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6.完善制度保障。建立完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服务保障等标准规范和全民健身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全民健身行政执法和监督力度,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体系,制定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规范。利用好第三方评估和全民健身满意度调查等评估手段,开展好本实施计划实施效果总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计划》职责分工推进落实。各镇街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卫健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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