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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定(试行)等五项制度的通知
文号: 沭综执字〔2022〕1号 成文日期: 2022-01-20
发布日期: 2022-01-20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沭综执字〔2022〕1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案件办理、信访处置流程,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现将《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定(试行)》、《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镇街综合执法中队工作职责》、《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信访事项办理规定(试行)》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定(试行)》

2、《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3、《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镇街综合执法中队工作职责》

5、《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信访事项办理规定(试行)》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一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定(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调查取证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四章 普通程序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六章 送 达

第七章 执 行

第八章 结 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我局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完善行政执法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派驻到相关职能单位的执法中队,应参照本规定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办案工作。

第二条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大队)是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单位,代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局各业务科室行业监管事项或负责的其他事项中存在违法行为确需处罚的,交由大队或有处罚事项的科室依法查处。

大队通过日常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交由大队直接依法查处。

第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责令立即改正外,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明确改正的内容和期限。

第五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八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章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十四条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三)通过技术系统、设备收集、固定证据;

(四)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有相应权利的职能部门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认定;

(五)对案件相关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六)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收集、调取书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书证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

(二)收集书证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注明出具日期、证据来源;

(三)收集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说明材料,明确证明对象。

第十八条 收集、调取物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收集其中的一部分,也可以采用拍照、取样、摘要汇编等方式收集。拍照取证的,应当对物证的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特征等进行拍照或者录像;抽样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由在场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三)收集物证,应当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的主要特征,并对现场尽可能以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同步记录;

(四)物证不能入卷的,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并拍摄该物证的照片或者录像存入案卷。

第十九条 收集视听资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注明复制件与原始载体内容一致;

(二)原件、复制件均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复制视听资料的形式包括采用存储磁盘、存储光盘进行复制保存、对屏幕显示内容进行打印固定、对所载内容进行书面摘录与描述等。条件允许时,应当优先以书面形式对视听资料内容进行固定;

(四)视听资料的存储介质无法入卷的,可以转录入存储光盘存入案卷,并标明光盘序号、证据原始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及转录的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等。证据存储介质需要退还证据提供人的,应当要求证据提供人对转录的复制件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调查笔录》或者由当事人、证人自行书写材料证明案件事实;

(二)调查应当个别进行,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三)《调查笔录》应当客观、如实地记录调查过程和调查内容,对调查人提出的问题被调查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注明;

(四)《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调查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

(五)被调查人确认执法人员制作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确认自行书写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结尾处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实施勘验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勘验笔录》;

(二)实施勘验,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如当事人不在场且没有第三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勘验笔录》中注明;

(三)勘验应当限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品和场所;

(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抽样取证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办案单位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二十三条为查明案情需要专业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需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事实、相关技术标准等予以认定的,及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替代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三)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四)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违法事实,并于30日内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四章普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信访、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核查,由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情况特殊的,由承办机构作出书面申请,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第三十条 立案应当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材料、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的,由政策法规科统一发放立案编号,并备案。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二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局分管负责人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对公民处以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罚款、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罚款的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和拟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限制从业处罚的案件;

(三)办案机构与法制机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五)案情情节复杂(情节复杂包括:违法当事人难以认定,违法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追诉时效难以认定,违法事实难以认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七)新闻媒体已予以曝光的重要案件;

(八)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案件;

(九)其他重大、疑难需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法制审核条件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三)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调查人员对违法主体、违法性质、适用法律等难以定性的案件;

(五)违法程度属于严重及以上(包含严重)的案件;

(六)经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七)需要移交其他部门办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案件;

(八)需要移交组织、纪检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

(九)法律、法规及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作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条 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一条 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个人拟处罚没款金额500元以上,对单位拟处罚没款金额2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局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送达

第四十四条 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的,由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五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办案单位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办案单位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四十七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四十八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可以在临沭综合执法公众号公示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七章执行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一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山东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局财务科。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提交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由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当事人方可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五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八章结案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大队按照《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并于结案后60日内报局政策法规科归档。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文所称“二日”、“五日”、“七日”、“十日”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假日。


附件二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法制审核范围

局属各单位执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法制审核条件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三)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调查人员对违法主体、违法性质、适用法律等难以定性的案件;

(五)违法程度属于严重及以上(包含严重)的案件;

(六)经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七)需要移交其他部门办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案件;

(八)需要移交组织、纪检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

(九)法律、法规及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二条 法制审核方式

局内案件的法制审核由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第三条 法制审核内容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条 法制审核流程

(一)办案人员对案件调查完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在办案中队分管负责人签批后,符合法制审核条件的,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二)政策法规科应及时对案卷作出审核意见。

第五条 法制审核时限

政策法规科原则上应在接到案件2日内审核完成,案情复杂且需延期审核的向分管负责人请示,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六条 法制审核结果反馈

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发现案卷材料不全、证据不足等不符合案卷规范的,应向办案人员出具审核反馈单,载明案卷审核不通过的原因,并将案卷及时退回。办案人员应该及时补充相关办案材料,并重新提交政策法规科审核。

第七条 法制审核异议处置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出现异议时,由相关负责人召集政策法规科和相关办案人员共同研讨,形成一致意见。确属意见无法统一的,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


附件三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为规范和保障我局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情复杂、负面影响较大、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或地区较多的以及案件所含法律关系复杂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二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

(一)拟作出对公民处以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罚款、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罚款的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和拟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限制从业处罚的案件;

(三)办案机构与法制机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五)案情情节复杂(情节复杂包括:违法当事人难以认定,违法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追诉时效难以认定,违法事实难以认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七)新闻媒体已予以曝光的重要案件;

(八)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案件;

(九)其他重大、疑难需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举行,由局长、副局长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领导成员参加会议,局案件承办人员汇报,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会议记录。

第四条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员应在案件调查终结三日内向局分管负责人提请案件集体讨论,同意后告知政策法规科在十日内负责组织案件集体讨论会。

第五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具体内容

(一)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获取的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审查;

(四)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集体讨论由局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分管局长主持。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程序、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参会人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及事实和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四)集体讨论参与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不参与表决);

(五)经过集体讨论会议研究,最后形成统一意见,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并由政策法规科制作案件讨论记录。

第七条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人员拟处罚意见,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案件,退回办案人员重新调查核实;

(三)对办案人员拟处罚意见,经集体讨论,认为拟处罚意见不适合,按照集体讨论意见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集体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重大事项上报局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第八条案件集体讨论的组成人员实行案件回避制度。

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九条集体讨论完毕由记录人员将《集体讨论记录》交予案件承办人员,附入案卷,做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成员

名 单

 


主任:高冬子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王厚田党组成员、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禚宏刚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焕宝党组成员、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骆泽山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员:付广新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王寒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丁建亚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伏祥文直属中队中队长

黄 超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郭平原城区中队中队长

张 奎郑山中队中队长


附件四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派驻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派驻镇街(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工作职责,确保各镇街(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稳步推进,有效提升派驻镇街(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现根据相关改革文件和《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镇街派驻中队实施双重管理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在镇街(开发区)政府领导下开展辖区内的综合行政执法日常监管巡查、执法中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派驻镇街中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负责派驻镇街中队的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及舆情处置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重大活动、重要工作的综合执法保障,做好相关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五)负责对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在镇街(开发区)政府领导下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七)负责协助县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到镇街(开发区)办理案件的工作;

(八)负责对案源线索的核查和预先处置,涉及复杂且影响范围广的重大案件,及时处置并向镇街(开发区)政府、县局领导汇报;

(九)负责向镇街(开发区)政府领导积极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镇街(开发区)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十)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镇街(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事项,包含查处占道经营、市容环境卫生、随意倾倒垃圾、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违反城市管理和划转到县局的综合行政处罚权利事项;

(十一)在查处违法行为时,镇街(开发区)派驻中队可以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具体实施查处,但对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赋予镇政府行政执法职权的除外;

(十二)派驻镇街(开发区)在实际工作中无法独立办案时,及时向县局上报,由县局综合执法大队下设的办案中队联合查处案件,并做好案件查处协作配合工作;

(十三)参与镇街(开发区)辖区内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配合镇街(开发区)其他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专项整治工作;

(十四)按照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安排,参与联合执法行动;

(十五)完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附件五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访事项办理规定(试行)


为调处化解群众矛盾纠纷,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提高信访事项处置效率,提升群众满意度,根据《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优化信访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临城字〔2020〕25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按照“抓业务、抓信访”“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现将信访事项办理流程的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法制科(信访科)

主要负责信访工作的上传下达、指导、协调。

1.受理信访人来信、来访、部门转办、上级交办以及网上信访系统交办的信访事项等,负责对信访事项进行编号、登记,根据业务、辖区的分工,向承办科室、中队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督促和汇总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及结果;

2.组织开展领导公开接访和信访积案包案工作;

3.组织群体性、突发性信访事件的应急处置;

4.加强与上级信访部门的沟通联系,牵头做好信访迎查考核工作;

5.指导协调局属各单位、各镇街派驻中队、机关各科室信访工作;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二)局属各单位、各镇街派驻中队、机关各科室。

负责承办辖区、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1.分析研判辖区、业务范围内的信访形势,具体办理承办的信访事项,牵头涉访单位共同办理信访事项;

2.按照业务范围、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化解信访矛盾纠纷;

3.负责对信访当事人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进行反馈;

4.组织业务范围、管辖区域内群体性、突发性信访事件的应急处置;

5.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三)涉访局属各单位、各镇街派驻中队、机关各科室职责。

负责协助承办科室办理信访事项的协作配合。

1.协助具体承办科室提供相关涉及信访事项的书面材料;

2.协助具体承办科室涉及信访事项调查、研判;

3.协助具体承办科室落实群体性、突发性信访事件的应急处置;

4.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抓业务、抓信访”的原则;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对信访人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系统派单、上级交办、县信访局转办等信访事项,法制科(信访科)负责登记,报局信访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二)交办。法制科(信访科)按照局领导签批意见,向承办业务科室分管负责同志派单,由业务科室分管负责同志负责安排办理。

(三)办理。承办业务科室、中队在其分管负责同志的安排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析研判信访事项,组织调查落实。信访反映问题涉及本单位内部两个以上承办科室的,应主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指定一个科室牵头处理。决定受理的,在60日内办结;确需延期的,且按照信访事项规定可以延期的,要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向信访人书面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并将告知书及回证送法制科(信访科)备案。上级机关或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对网上信访系统交办的信访事项,法制科(信访科)要严格按照5日内出具受理告知书,承办业务科室、中队30日内出具答复意见书、规定期限内出具办理报告的规定办理。法制科(信访科)对网上信访系统等需明确办理步骤、格式、期限的,一并提供模版,并提出具体信访案件办理要求。

(四)反馈。信访事项调查完毕后,承办业务科室要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经局分管信访领导同志审核签字后,向信访人出具并讲清基本事实、政策依据、处理意见后,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同时,要告知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要向上级机关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在送达时注意收集影像资料。并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回证送法制科(信访科)备案。对上级机关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承办业务科室要形成书面《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报交办、转送机关并抄送县信访局。信访事项调查报告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签,要做到事实全面完整,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处理意见恰当,落实情况清楚,有关附件材料充足。整理完成后上交法制科(信访科)备案。法制科(信访科)接到调查处理报告,及时上报,并组卷,报分管信访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后予以存档。

(五)催办。法制科(信访科)要及时催办信访案件办理情况。

(六)归档。法制科(信访科)整理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相关档案资料,做到“一案一档”。案卷应包括信访登记、调查情况、处理意见、回复情况、处理结果等内容。

四、应急处置

对突发、重大信访事项,局办公室、法制科(信访科)核实情况后立即上报主要负责同志,由领导指派承办科室和人员。承办业务科室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1.对5人以下(含5人)来访事项,由承办业务科室负责人接访;

2.对5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来访事项,由局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带领承办业务科室接访。

3.对10人以上50人(含50人)以下来访事项,由局信访和业务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共同接访。

4.对3次以上(含3次)重复来访事项,由局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带领承办业务科室接访。

5.对50人以上重大集体访及疑难来访事项,由局主要负责同志安排相关负责同志、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共同接访。

接访处置人员要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做好解释说明,提出处理意见,能解决的当场解决,当场不能解决的要明确办理时限,限期解决落实,及时答复告知,防止因工作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引起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于不合理诉求,要说明原因,耐心做好说服、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属各单位、各镇街派驻中队、机关各科室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形势研判和风险排查,重点研究分析信访反映较为集中的原因,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二)落实主体责任。局属各单位、各镇街派驻中队、机关各科室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履职尽责。对信访事项办理不力的科室和个人,按照相关纪律规定处理追究责任。

(三)加强能力建设。局属各单位、各镇街派驻中队、机关各科室要加强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水平。对辖区内和业务范围内信访风险因素进行摸底排查,制定工作措施,尽力将信访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附:1、信访事项办理流程表

2、不予受理告知书

3、不再受理告知书

4、受理告知书

5、延期办理告知书

6、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7、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8、送达回证


附件一

 

 


附件二

不予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xx部门提出。

特此告知。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三

不再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有复核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信访事项,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四

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xx年xx月xx日(注:最长不超过受理后6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五

延期办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于xx年xx月xx日受理,因情况比较复杂,现不能在60日内办结。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经我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xx日(注:最长不超过30日),请耐心等候。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xx年xx月xx日


附件六

关于×××县(区)×××来信事项

办理情况的报告


县信访局:

收到关于交办××县(区)×××反映×××××××××问题的信访事项后,我镇(局)高度重视,责成×××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男/女,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县(区)×××街道×××村(社区)村民(居民)。

二、反映问题及调查处理情况

反映××××××问题

经调查,××××××

三、调查结论

1、××××××。

2、××××××。

四、反馈情况

信访人已于×年×月×日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目前信访人情绪稳定,近期未再反映过该问题。现将报告上报,请审查。特此报告。

附件:处理意见书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月×日


附件七

(处理意见书文号)                                                                                                                                  签发人:×××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xx(先生/女士):

您于xxxx年xx月xx日反映xxxx xxxx(信访人反映问题概述,应包括信访人姓名、住址或单位、身份,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诉求、意见建议和联系方式等要素)。我们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调查,xxxx xxxx(以下内容为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认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八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名称及编号


受送达人


送达地址


送达方式


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送达人签字

年月日

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年月日

见证人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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