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沭政办发〔2021〕9号 | 成文日期: | 2021-11-16 |
发布日期: | 2021-11-17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沭政办发〔20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升政策服务便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惠企政策简便、快捷兑现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沂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77号)要求,现将《临沭县“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凡是纳入“免申即享”清单的惠企政策事项,在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相关企业精准解读“免申即享”惠企政策,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兑现流程,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核验等方式,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于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附件:临沭县“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策名称 |
部门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主体 |
享受条件 |
业务流程 |
咨询电话 |
1 |
对新认定的高企给予10万元的市级补助 |
县科 技局 |
对新认定(包括3年到期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补10万元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10号) |
新认定(包括3年到期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 |
1.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 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条件; 3. 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进行筛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后,提供相应的开户行信息,市科技局根据程序给予落实市级小升高补助。 |
0539-6212465 |
2 |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 |
县民 政局 |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 |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年龄达到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
0539-2651187 |
3 |
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
县人 社局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低0.5个百分点后为1%,工伤保险费率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低50%)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8号) |
参保单位 |
全县参保单位 |
市人社局及时在山东省集中社会保险系统中对全市参保单位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1.5%下调到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下调50%,参保单位无需申请,自动按照新政策进行缴费。 |
0539-2983266 |
4 |
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
县人 社局 |
对依法参保缴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返还补贴。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企业实施。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按照各自2020年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类型确定返还比例。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 |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98号) |
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6%,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
1.市人社局采用大数据“无形比对”方式,对参保单位上年度参保缴费、裁员、环保、征信情况进行核查比对,筛选符合稳岗返还条件企业后,通过税务、金融等部门获取企业对公帐户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企业帐户,实现“免申即享”。失业保险机构将采取推送服务短信、电话通知等形式告知企业资金用途及承诺事项,如有异议可将资金退回。 2.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也可直接登录“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http://60.213.43.44/)主动申领,点击“失业稳岗补贴”模块,提交有效对公帐户等信息后,经公示无异议,稳岗返还资金直接精准拨入指定账户。 |
0539-2983263 |
5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对作出承诺的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发〔2020〕31号)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1. 符合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要求; 2. 作出告知承诺。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小微企业承诺栏作出承诺或者在《临沂市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
0539-6207070 |
6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
县生态环境局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临环发〔2020〕21号) |
《关于做好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贯彻落实的通知》(鲁环发〔2020〕1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 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2. 符合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流程进行办理。 |
0539-6231410 |
7 |
百岁老人补贴 |
县卫生健康局 |
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 |
百岁及以上老年人 |
年龄满100周岁 |
老人不需要自己申请,每年由乡镇街道对百岁老人进行实名统计,向县区卫健局、市卫健委、省卫健委逐级上报,各级审核后拨付资金,由乡镇街道进行发放。 |
0539-6239978 |
8 |
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政策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可享受免费公章刻制服务 |
《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 |
新开办企业 |
1. 符合企业设立要求; 2. 首次注册公司 |
企业办理企业开办业务,经系统企业库核验显示为新开办企业,无需申请,即可享受免费公章刻制服务。 |
0539-6207028 |
9 |
生育津贴发放政策 |
县医 保局 |
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足额缴纳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
《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4号) |
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 |
1.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2. 生育时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 |
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为试点,凡在该院生育且生育时正常参保且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的,出院结算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女职工直接发放生育津贴。 |
0539-6212166 |
10 |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 |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 |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 |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 |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 |
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 |
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 |
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 |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 |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 |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 |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 |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 |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 |
社区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社区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区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 |
社区托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社区托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区托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 |
社区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社区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区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 |
符合条件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 |
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 |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6 |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7 |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8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9 |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0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1 |
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2 |
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3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教 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4 |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5 |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 资料。 |
12366 |
56 |
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 资料。 |
12366 |
57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 资料。 |
12366 |
58 |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9 |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0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1 |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2 |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3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4 |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5 |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6 |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7 |
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含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含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含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8 |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9 |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0 |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1 |
适用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适用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适用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2 |
适用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适用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适用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3 |
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4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5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6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7 |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8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9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0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1 |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2 |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3 |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4 |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5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6 |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7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8 |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9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0 |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1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2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3 |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4 |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5 |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6 |
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7 |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8 |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9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0 |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1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2 |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3 |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4 |
转制文化企业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转制文化企业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制文化企业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5 |
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6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7 |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8 |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9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0 |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1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2 |
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3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4 |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5 |
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6 |
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7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8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9 |
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0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1 |
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2 |
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3 |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4 |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5 |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6 |
节能环保电池免税 |
县税 务局 |
节能环保电池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节能环保电池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7 |
节能环保涂料免税 |
县税 务局 |
节能环保涂料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节能环保涂料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8 |
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
县税 务局 |
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9 |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
县税 务局 |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0 |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 |
县税 务局 |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1 |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 |
县税 务局 |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2 |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
县税 务局 |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3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4 |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县税 务局 |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5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6 |
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县税 务局 |
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7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8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9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0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县税 务局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1 |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2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3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4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5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6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7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8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9 |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0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1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2 |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县税 务局 |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3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4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5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县税 务局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6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7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8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9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0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
县税 务局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1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2 |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3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县税 务局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4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县税 务局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5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6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县税 务局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7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县税 务局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8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县税 务局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9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1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2 |
从事符合条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3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4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县税 务局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5 |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6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7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县税 务局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8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9 |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0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1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2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3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4 |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税 |
县税 务局 |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5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6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7 |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8 |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县税 务局 |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9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县税 务局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0 |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县税 务局 |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1 |
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2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3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4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5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6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7 |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8 |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
县税 务局 |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9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县税 务局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0 |
分配20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分配20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分配20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1 |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2 |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3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4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5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6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7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国际运输协定等其他类协定、免税协议、换函等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8 |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9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0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1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2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3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4 |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5 |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6 |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
县税 务局 |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7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县税 务局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8 |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
县税 务局 |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9 |
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
县税 务局 |
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0 |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
县税 务局 |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1 |
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
县税 务局 |
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2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3 |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
县税 务局 |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4 |
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5 |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6 |
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 |
县税 务局 |
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7 |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8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9 |
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
县税 务局 |
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0 |
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 |
县税 务局 |
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1 |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
县税 务局 |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2 |
工伤保险免税 |
县税 务局 |
工伤保险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工伤保险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3 |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
县税 务局 |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4 |
奖学金免税 |
县税 务局 |
奖学金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奖学金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5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6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 |
县税 务局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7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县税 务局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8 |
前海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税 |
县税 务局 |
前海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前海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9 |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
县税 务局 |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0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1 |
证券资金利息免税 |
县税 务局 |
证券资金利息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证券资金利息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2 |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3 |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 |
县税 务局 |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4 |
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 |
县税 务局 |
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5 |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
县税 务局 |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6 |
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7 |
保险赔款免税 |
县税 务局 |
保险赔款免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保险赔款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8 |
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9 |
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0 |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
县税 务局 |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1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2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3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4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5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其他类协定等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6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7 |
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8 |
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9 |
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
县税 务局 |
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比例的通知》(财税〔2015〕4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0 |
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1 |
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2 |
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3 |
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4 |
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 |
县税 务局 |
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5 |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6 |
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7 |
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8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9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0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县税 务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1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县税 务局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2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3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4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5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6 |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7 |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8 |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9 |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0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1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2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3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4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5 |
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6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7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8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9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0 |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1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2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3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4 |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5 |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6 |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7 |
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8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9 |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0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7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1 |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2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4 |
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5 |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6 |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7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8 |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9 |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0 |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1 |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2 |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
县税 务局 |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3 |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4 |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5 |
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6 |
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7 |
免征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免征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免征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8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9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0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1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2 |
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3 |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4 |
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5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6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7 |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8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9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0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1 |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产权转移书据及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产权转移书据及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产权转移书据及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2 |
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3 |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4 |
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5 |
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6 |
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7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8 |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9 |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0 |
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1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2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3 |
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4 |
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5 |
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6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7 |
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转移书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转移书免征印花税 |
《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转移书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8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0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1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2 |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3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4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5 |
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6 |
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印花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印花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印花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7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
县税 务局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8 |
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9 |
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0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1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缴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缴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缴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2 |
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和购销合同印花税减免 |
县税 务局 |
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和购销合同印花税减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和购销合同印花税减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3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4 |
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5 |
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6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7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县税 务局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8 |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9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0 |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1 |
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2 |
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3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4 |
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的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5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6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7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8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9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0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1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2 |
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3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县税 务局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4 |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5 |
居民供热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居民供热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居民供热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6 |
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7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 |
县税 务局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8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9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0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县税 务局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1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2 |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3 |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4 |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5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6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7 |
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8 |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9 |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0 |
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1 |
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2 |
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3 |
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4 |
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5 |
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6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船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船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船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7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8 |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9 |
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0 |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1 |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2 |
对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免征换发当年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对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免征换发当年车船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车辆移交地方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免征换发当年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3 |
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4 |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县税 务局 |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5 |
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
县税 务局 |
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6 |
减半征收挂车车辆购置税 |
县税 务局 |
减半征收挂车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6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减半征收挂车车辆购置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7 |
森林消防车辆 |
县税 务局 |
森林消防车辆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森林消防车辆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8 |
部队改挂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县税 务局 |
部队改挂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车辆移交地方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部队改挂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9 |
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
县税 务局 |
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0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1 |
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县税 务局 |
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2 |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县税 务局 |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3 |
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县税 务局 |
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4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县税 务局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5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县税 务局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6 |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县税 务局 |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7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县税 务局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8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县税 务局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9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县税 务局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0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
县税 务局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1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县税 务局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2 |
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县税 务局 |
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3 |
农业生产用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县税 务局 |
农业生产用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业生产用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4 |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交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 |
县税 务局 |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交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交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5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
县税 务局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6 |
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
县税 务局 |
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7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8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9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0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1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2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3 |
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4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5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6 |
产教融合型企业教育费附加抵免 |
县税 务局 |
产教融合型企业教育费附加抵免 |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产教融合型企业教育费附加抵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7 |
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8 |
未达起征点的娱乐服务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县税 务局 |
未达起征点的娱乐服务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未达起征点的娱乐服务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9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0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1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县税 务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2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县税 务局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3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4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5 |
光伏发电免征政府性基金 |
县税 务局 |
光伏发电免征政府性基金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光伏发电免征政府性基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6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附加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附加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附加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7 |
产教融合型企业地方教育附加抵免 |
县税 务局 |
产教融合型企业地方教育附加抵免 |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产教融合型企业地方教育附加抵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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