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办字〔20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21〕130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户调查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10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县2022年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及常规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重视程度
住户调查是反映居民收入消费状况、监测居民收入分配格局和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民生调查。样本轮换是防止调查样本老化、保证样本代表性的必然需要,是确保住户调查数据质量的重要举措。国家统计局定于2022年开展住户调查样本轮换工作,为住户调查抽选出符合设计要求、代表性较好、能够稳定用5年的样本。各镇街、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和常规调查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认真组织实施
(一)明确工作任务
此次样本轮换对象为全县所有住户调查小区和住户样本,在全县范围内抽取15个调查小区,组织约2000户进行现场调查,同时抽取首批进入调查的样本150户,调查周期为5年(2023-2027年)。调查采用日记账和问卷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具备条件的住户采用电子记账的方式采集数据。
(二)细化实施步骤
1.3月底前,以第七次人口普查的普查小区名录作为抽选调查小区的抽样框,完成调查小区抽样框核实更新工作。
2.6月份,召开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业务培训,部署现场抽样各项工作;抽选样本调查小区。
3.8月底前,完成15个样本调查小区的抽选和现场落实、选聘辅助调查员、编制住宅名录表、开展摸底调查等。
4.9月底前,组织摸底调查数据审核核实,开展大样本代表性评估,构建住户样本抽样框,抽选住户样本。
5.10月底前,组织对新样本代表性进行评估;组织落实调查户,填报开户问卷,开展新样本户记账业务培训和试记账(2个月)等工作,组织样本轮换工作质量自查。
6.11月底前,完成新样本试记账,进行新样本户记账质量审核评估。
7.12月1日起正式记账,按照新周期住户调查样本组织实施常规调查并定期发布调查数据。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作。县统计局牵头负责组织实施,推动全县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和常规调查工作有序开展;县发改局要做好全县经济发展形势和惠民增收政策效果评价工作;县财政局要将住户调查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县融媒体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县总工会要做好抽中职工家庭的沟通协调工作;县民政、住建、人社、医保、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密切配合,积极支持县统计调查部门开展住户调查工作,切实凝聚工作合力。
(二)配齐调查力量。各抽中调查小区所在镇街要指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全力配合住户调查大样本轮换工作,做好选聘辅助调查员、抽选落实记账户等调查网点的维护工作。每个调查小区至少选聘1名辅助调查员,原则上由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财会人员、统计人员或网格员兼任,在县统计局的指导下负责记账户的培训、账本收发、数据采集及日常访户等工作。鼓励各镇街提供部分公益性岗位用于聘请专职辅助调查员。加大辅助调查员的培训和考核力度,制定激励机制,提高辅助调查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思想素质及业务水平。
四、保障数据质量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住户收支与生活状况调查方案》《住户调查样本轮换抽样方案》等有关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调查,科学、规范、有序地开展样本轮换工作。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革调查数据采集方式,提高调查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住户调查数据如实反映临沭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县统计局
电话解答:0539-6231031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县政府北楼2楼西侧。
沭政字〔2022〕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2年度临沭县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计划》已经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2年度临沭县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计划
为进一步做好全县民生工作,以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为抓手,不断提高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满意度,在充分征求各镇街(区)、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广大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围绕城市建设、民生事业、乡村振兴、文化旅游等领域,编制了《2022年度临沭县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计划》,计划实施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68个,总投资约58.69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城市建设类项目
计划实施项目35个,总投资约18.76亿元。分别为:镇驻地生活污水处理项目,城区雨污分流改造工程,明河路桥建设工程,苍山路南段综合整治工程,振兴南路排水及道路建设工程,城市道路渠化工程,常林西大街道路建设工程,金盾路道路建设工程,苍源河体育公园提升工程,城区内涝积水点整治工程,城区黑臭水体消除工程,正大街道路建设工程,泰安街道路建设工程,夏庄街东段道路建设工程,薛疃路道路建设工程,高级中学北路道路建设工程,顺河西路道路建设工程,泰安街亮化工程,朝阳街道路维护工程,道路交安设施综合整治工程,铁路连接线道路建设工程,沭赣路井店段维修工程,沭郯路黄庄大桥及接线工程,杨庄大桥及接线工程,段山子大桥及接线工程,大兴大桥危桥改造工程,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填埋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开发区工业供水项目,朝阳街西延道路建设工程,羽山220千伏输变电工程,琅东(扩)、朱仓(扩)110千伏#2主变扩建项目,党校新校区建设项目。
二、民生事业类项目
计划实施项目28个,总投资约18.99亿元。分别为:县人民医院综合服务楼项目,县中医医院门诊综合楼项目,精神卫生中心医养康复楼项目,疾控中心项目,郑山街道卫生院门诊楼项目,青云镇卫生院项目,县实验中学改扩建项目,县高级中学项目,中山路小学项目,苍源河实验学校二期工程,红石湖学校二期工程,塑胶操场项目,中小学教室照明改造项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敬老院建设项目,“如康家园”项目,全民健身设施“四个一”工程,沭禾关爱中心项目,应急广播平台项目,电视节目无线数字化覆盖工程,农村生活污水及黑臭水体治理项目,穆疃河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牛腿沟干支流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型水闸除险加固工程,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华山等4座橡胶坝加固维修工程,政务服务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提升工程。
三、乡村振兴类项目
计划实施项目3个,总投资约15.61亿元。分别为:界外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5万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蛟龙镇9个村土地旱改水项目。
四、文化旅游类项目
计划实施项目2个,总投资约5.33亿元。分别为朱村红色文化纪念馆改造提升项目和博物馆布展项目。
全县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由重点工作推进线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推进情况纳入绩考工作考核。牵头县领导要靠上谋划部署,抓好分工调度。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2022年度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作为贯彻落实新一届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抓手。要加快手续办理,强化要素保障,提前启动占迁清理、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推动项目早日开工。要加强协作配合,勇于担当,积极作为,主动靠上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调度通报力度,查问题、督进度,确保项目早开工、早完成、早见效。
附件:2022年度临沭县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计划表
附件
2022年度临沭县重点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建设计划表
1.城市建设类项目(35个)
序号 |
责任单位 |
项目名称 |
责任人 |
项目概况 |
计划总投资 |
节点计划 |
备注 |
1 |
住建局 |
镇驻地生活 |
胡顺仓 张卫伟 |
在7个建制镇安装分散式污水处理设备10台,配套收集池和基础,总污水处理规模3450方/日。 |
750 |
3月底前,完成项目选址、施工图设计、挂网需求公示; 4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招投标; 9月底前,完成基础施工; 12月底前,完成设备安装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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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城区雨污 分流改造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对城区雨污混流管道分年度实施改造,实现城区“十四五”雨污混流管道清零目标。2022年度,完成冠山路等道路(共15公里)雨污分流改造任务。 |
1200 |
3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12月底前,完成雨污水管道施工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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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明河路桥 建设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沿明河路修建跨苍源河车行桥,长72米。南北两个路口安装信号灯,对桥体进行亮化装饰。 |
800 |
4月底前,施工图设计及财政评审;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7月底前,完成土地手续办理; 9月底前,完成给排水及弱电管道施工; 11月底前,完成路面施工; 12月底前,完成绿化亮化及交安设施施工并投入使用。 |
||
4 |
住建局 |
苍山路南段 综合整治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北起兴大街,南至周大路,长4700米,主路宽21米,横断面形式为“三幅路”,机动车道由双向四车道改为六车道,分段整治绿化分隔带、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实施雨污分流、弱电下地、交安设施等。 |
17000 |
3月底前,完成图纸设计及财政评审;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7月底前,地下管线施工,占迁清理完成; 9月底前,完成辅道施工; 11月底前,完成主路面施工及人行道; 12月底前,完成亮化及交安设施施工并投入使用。 |
|
5 |
振兴南路 排水及道路 建设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对现有路面进行敷油,道路两侧铺设雨污管道,增设人行道,对兴大街至泰安街段实施亮化工程,对兴大街路口进行渠化,在成才街路口安装信号灯。 |
2000 |
4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及财政评审;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7月底前,完成土地手续办理; 10月底前,完成雨污管道施工; 11月底前,完成路面施工; 12月底前,完成附属施工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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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城市道路 渠化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对光明路与常林大街、中山路与夏庄街、中山路与兴大街、327国道与225省道、青石路南侧进城路口等路口进行渠化改造。 |
420 |
5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及财政评审;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11月底前,完成路面施工; 12月底前,完成附属施工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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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常林西大街 道路建设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东起金柳路,西至225省道,长638米,道路控制红线58米,横断面形式为“三幅路”。两侧向外依次为1.5米绿化分车带,5米辅路,3米人行道,9米绿化带。 |
3405 |
2月底前,完成绿化、亮化、交安工程财政评审及雨污水管道施工; 4月底前,完成绿化、亮化、交安工程招投标,完成弱电排管,自来水工程; 6月底前,完成主路面施工; 8月底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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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住建局 |
金盾路 道路建设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长135米,主路宽14米,两侧依次布置2米绿化分隔带、1.5米人行道、5米绿化带,并铺设雨污水管道,安装路灯、信号灯。 |
350 |
2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4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及土地调整; 5月底前,完成主路面施工; 6月底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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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苍源河体育 公园提升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对苍源河体育公园进行提升,投放土地指标,对道路实施硬化。 |
1000 |
4月底前,完成土地调整; 7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并开工建设; 12月底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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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城区内涝 积水点整治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整治正大街、沭河大街、冠山路、苍山路、利民街、兴大街、青云山路等积水点。 |
8000 |
5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及财政评审; 7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12月底前,完成雨污管道施工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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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城区黑臭水体 消除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城区河道内污水溢流口整治,河道清理。修复利城大街演武山路污水管道;排查修复冠山路、沭河大街、利民街、正大街、中山路、半路河红石湖公园内管网;排查整治正大街苍源河入口。 |
600 |
5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及财政评审; 7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12月底前,完成雨污水管道施工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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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正大街 道路建设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东起玉山路,西至苍山路,长1920米,控制红线82米,横断面形式为“四幅路”。 |
10000 |
4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及财政评审;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8月底前,完成土地手续办理; 12月底前,完成页岩换填、给排水及弱电管道施工; 2023年3月底前,完成路面施工; 2023年5月底前,完成绿化亮化及交安设施施工; 2023年6月,竣工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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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住建局 |
泰安街 道路建设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东起一中西侧,西至苍山路,长400米,主路宽16米,两侧建设雨污水管道,实施绿化亮化工程。 |
980 |
2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4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6月底前,完成土地手续办理; 9月底前,完成页岩换填、给排水施工; 11月底前,完成路面施工; 12月底前,完成绿化亮化、交安设施施工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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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夏庄街东段 道路建设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东起夹谷山路,西至冠山路,长530米,中间主路宽12米,横断面形式为“单幅路”,两侧向外依次为3米人行道、5米绿化带,道路控制红线28米。 |
1400 |
2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 4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7月底前,完成土地手续办理; 9月底前,完成页岩换填、给排水及弱电管道施工; 11月底前,完成路面施工; 12月底前,完成绿化亮化、交安设施施工并投入使用。 |
||
15 |
薛疃路 道路建设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北起苍马街,南至兴大街,长380米,道路控制红线红线28米,横断面形式为“单幅路”。两侧修建人行道、绿化带,安装路灯,实施雨污分流,弱电下地。 |
1700 |
2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 4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7月底前,完成土地手续办理; 9月底前,完成页岩换填、给排水及弱电管道施工; 11月底前,完成路面施工; 12月底前,完成绿化亮化、交安设施施工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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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住建局 |
高级中学北路 道路建设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东起青云山路,西至岌山路,长596米,道路控制红线36米,横断面形式为“单幅路”。向外依次为3米宽辅路,3米宽人行道,5米绿化带。 |
3000 |
2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 4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6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及土地调整; 9月底前,竣工并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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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顺河西路 道路建设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北起327国道,南至沭新街,长2887米,道路红线21米。建设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雨污水管道、绿化亮化和交通安全设施等工程。 |
3000 |
6月底前,完成占迁清理; 9月底前,完成雨污水管道及路基施工; 10月底前,完成路面施工; 12月底前,完成绿化亮化、交安设施施工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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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泰安街 亮化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东起苍山路,西至225省道,对道路两侧实施亮化工程,长3600米。 |
600 |
4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6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12月底前,竣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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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朝阳街 道路维护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
东起青云山路,西至225省道,长1300米,对道路面层铣刨敷油。 |
270 |
4月底前,完成前期手续办理; 5月底前,完成面层铣刨施工; 6月底前,完成敷油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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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住建局 交警大队 |
道路交安设施 综合整治工程 |
胡顺仓 英昌征 李 勇 张志奎 |
对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标识缺失,没有安装信号灯等问题进行整改。21处路口完善路口设计、渠化改造、增设信号灯、电警监控设备及附属标线。 |
1476 |
3月底前,完成工程设计招投标; 4月底前,完成工程设计; 6月底前,完成施工项目招投标; 9月底前,完成主体施工; 11月底前,完成附属工程施工; 12月底前,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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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交运局 |
铁路连接线 道路建设工程 |
吴清军 卞德运 |
道路全长0.9公里。 |
875 |
4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投资评审、招投标; 5月底前,完成路基处理; 7月底前,完成路面施工; 8月底前,完成附属设施建设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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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交运局 |
沭赣路井店段 维修工程 |
吴清军 吴书新 |
沭赣路井店子至G327段全长约2.3公里。 |
150 |
4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7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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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沭郯路黄庄大桥及接线工程 |
吴清军 吴书新 |
桥梁全长337米。 |
5200 |
2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3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7月底前,完成下部结构施工; 11月底前,完成上部结构施工; 12月底前,完成附属施工并投入使用。 |
||
24 |
杨庄大桥及 接线工程 |
吴清军 吴书新 |
桥梁全长110米。 |
500 |
4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9月底前,完成下部结构施工; 11月底前,完成上部结构施工; 12月底前,完成附属施工并投入使用。 |
||
25 |
段山子大桥及 接线工程 |
吴清军 吴书新 |
桥梁全长110米。 |
480 |
4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9月底前,完成下部结构施工; 11月底前,完成上部结构施工; 12月底前,完成附属施工并投入使用。 |
||
26 |
大兴大桥 危桥改造工程 |
吴清军 吴书新 |
桥梁全长560米。 |
8100 |
9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10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2023年6月底前,完成下部结构施工; 2023年11月底前,完成上部结构施工; 2023年12月底前,完成附属设施施工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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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综合执法局 |
生活垃圾焚烧 飞灰填埋项目 |
高冬子 李焕宝 |
该项目系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配套项目,占地约16.7亩,设计库容约6.8万立方米,设计使用年限8.7年。 |
800 |
2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4月底前,完成基础施工; 7月底前,完成主体施工; 9月底前,完成附属施工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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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住保中心 |
棚户区 改造项目 |
王 鹏 时 强 |
计划改造棚户区片区5个,腾空土地950亩。 |
45000 |
1月底前,完成东出口片区拆迁; 5月底前,完成夏庄街以北振兴片区、尤庄片区拆迁; 6月底前,完成金堂片区拆迁; 7月底前,完成夏庄街以南片区拆迁; 11月底前,完成曹洼二期拆迁。 |
|
29 |
老旧小区 改造项目 |
王 鹏 解自伟 |
计划改造老旧小区21个。 |
6000 |
3月底前,完成前期设计; 4月底前,完成预算评审;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6月,开工建设; 12月底前,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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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大数据中心 |
信息系统建设 项目 |
谢斌锋 徐亚平 |
整合县级政务信息系统平台,打造县级一体化新型智慧城市综合指挥平台,为调度指挥、辅助决策、社会治理提供方向。 |
2000 |
3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8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9月,开工建设; 10月底前,整合自建系统; 2023年2月底前,部署前端感知设备; 2023年8月底前,完成软件施工; 2023年12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
|
30 |
综合执法局 |
信息系统建设 项目 |
高冬子 禚宏刚 |
建设智慧城市管理视频监控系统、油烟在线监测系统、渣土运输管理系统、智慧停车管理系统。 |
1492 |
2月底前,完成内部组织需求调研; 3月底前,完成基础数据汇总摸底; 4月底前,建设方案通过专家评审,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6月底前,完成项目招标采购及合同签订; 10月底前,完成设备安装、系统设计、开发; 11月底前,完成上线培训工作; 12月底前,试运行,并组织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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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务 中心 |
庄 丽 何雯雯 |
开展公共机构节能监管信息试点工作,以“信息化”建设为主线,运用互联网架构下的应用程序,做好公共机构节能监管、后勤保障、安全保卫等各项工作。 |
450 |
2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3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4月,开工建设; 8月底前,完成基础设施施工; 10月底前,完成主体施工; 11月底前,交付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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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城投集团 |
开发区 工业供水项目 |
尹继利 韩宝前 |
建设规模6746.21平方米,建设6.85万立方米/天取水泵房1座;6.5万立方米/天净水厂1座及长度约41千米配水管网工程。 |
11500 |
1月底前,完成二级泵房基础、清水池、吸水池; 2月底前,完成二级泵房主体、脱水机房内墙抺灰; 3月底前,完成办公楼基础、一级泵房主体、二级泵房装饰; 4月底前,完成办公楼主体、一二级泵房及配电站、清水池、吸水井设备安装及管网对接; 5月底前,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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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经济开发区 |
朝阳街西延 道路建设工程 |
刘崇宝 刘乃波 |
东起工业南路,西至青石路,长1300米。 |
2085 |
6月底前,完成占迁清理; 7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8月底前,完成道路土路基建设; 9月底前,完成水稳施工; 10月底前,完成沥青铺设和路灯安装; 11月底前,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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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供电公司 |
羽山220千伏 输变电工程 |
周 超 左仲坤 |
优化西部区域110kV网架结构,提高可靠性,改由220kV羽山供电;缓解220kV常林站供电压力。 |
17900 |
8月底前,完成可研报告; 11月底前,完成前期手续办理; 12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2022年12月至2024年11月,施工; 2024年12月,完工。 |
|
34 |
琅东(扩)、朱仓(扩)110千伏#2主变扩建 |
周 超 左仲坤 |
满足周庄片区、玉山镇供电需求。 |
2122 |
2月底前,完成基础浇筑; 5月底前,完成设备安装; 6月底前,完工。 |
||
35 |
党校 |
新校区 建设项目 |
张秀颀 吴 昊 |
项目占地105亩,总建筑面积47503平方米,建设综合楼、大型报告厅、中小型报告厅、文体活动中心、餐厅及2座学员公寓楼。 |
25000 |
3月底前,完成精装修及绿化招投标; 4月底前,完成办公家具采购; 6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
续建 |
2.民生事业类项目(28个)
序号 |
责任单位 |
项目名称 |
责任人 |
项目概况 |
计划总投资 |
节点计划 |
备注 |
1 |
卫健局 |
县人民医院 综合服务楼项目 |
尹昌明 刘瑞林 |
建筑面积26719平方米,地上十六层、地下一层,主要功能为餐厅、学生公寓、远程教学培训中心、病案室、后勤行政办公等。2021年主体已完成。 |
15000 |
3月底前,完成外窗玻璃,消防、空调、智能化系统等安装工程; 5月底前,完成装饰工程及附属项目施工; 6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
续建 |
2 |
县中医医院 门诊综合楼项目 |
尹昌明 李善伟 |
规划用地9616平方米,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可容纳700张病床,设各科室门诊、病房、手术室等科室。 |
17000 |
2月底前,完成拆迁; 4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6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11月底前,完成地基; 12月底前,完成混凝土浇筑。 |
||
3 |
精神卫生中心 医养康复楼项目 |
尹昌明 陈久富 |
规划用地50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62.7平方米。2021年,主体已完成。 |
760 |
5月底前,完成附属施工; 6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
续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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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疾控中心项目 |
尹昌明 李 玉 |
建筑面积9104.56平方米,建设一栋地下一层,地上七层双面办公楼。2021年主体已完成。 |
6115 |
2月底前,完成水电暖安装; 4月底前,完成内墙抹灰; 6月底前,完成内部装修; 7月底前,投入使用。 |
续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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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郑山街道卫生院门诊楼项目 |
尹昌明 胡怀娟 |
拟建设面积9000平方米。 |
3000 |
3月底前,完成图纸设计; 4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6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8月底前,完成基础施工; 12月底前,完成主体施工; 2023年9月底前,完成附属施工; 2023年12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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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卫健局 |
青云镇 卫生院项目 |
尹昌明 尹晓涛 |
建设综合楼一栋,建筑面积11151.5平方米。 |
1500 |
3月底前,完成土地手续办理; 4月,附属工程开工; 7月底前,完成附属工程施工及综合楼验收; 9月底前,投入使用。 |
续建 |
7 |
教体局 |
县实验中学 改扩建项目 |
王晓峰 段广强 |
建设教学楼、综合楼、办公楼、宿舍楼,建筑面积25777平方米。 |
9600 |
2月底前,完成教学楼、宿舍楼、综合楼、办公楼基础施工; 4月底前,完成主体施工; 6月底前,完成内外装饰、水电、门窗、防水施工; 8月底前,完成附属设施施工; 12月底前,完成体育馆加固,竣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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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县高级中学 |
王晓峰 韩宝勇 |
建设教学及辅助用房、公共行政用房、生活服务用房、运动场地等。总建筑面积138591.2平方米。标准化塑胶运动场地40387平方米。 |
76025.95 |
2月底前,完成合同签订; 3月底前,注册成立项目公司; 4月底前,完成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5月底前,首批注册资本金到位; 7月底前,完成基础及地下一层施工; 12月,主体施工; 2024年8月,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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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中山路小学 项目 |
王晓峰 王洪华 |
建设教学楼、实验办公综合楼、幼儿园、餐厅体育馆、运动场及附属配套设施。总建筑面积25121.16平方米,运动场面积11373平方米。 |
6400 |
7月底前,完成内外装饰及管道安装; 6月底前,完成室外配套及运动场建设; 7月底前,竣工。 |
续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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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教体局 |
苍源河实验 学校二期工程 |
王晓峰 房军战 |
建设综合楼、中学教学楼、餐厅体育馆、塑胶操场及附属工程等,建筑面积38110平方米。 |
15500 |
2月底前,完成综合楼、餐厅体育馆基础施工; 3月底前,完成中学教学楼基础施工; 5月底前,完成综合楼、餐厅体育馆、教学楼主体施工; 7月底前,综合楼、餐厅体育馆、塑胶操场及附属工程竣工; 9月底前,中学教学楼竣工。 |
|
11 |
红石湖学校 二期工程 |
王晓峰 孙士满 |
建设体育馆及塑胶操场2个。 |
5000 |
1月底前,完成体育馆地基; 3月底前,完成体育馆一层; 5月底前,完成体育馆二层建设及塑胶操场招投标; 7月底前,完成中学操场及体育馆附属工程; 8月底前,完成小学操场建设并交付使用。 |
||
12 |
塑胶操场项目 |
王晓峰 谢宝昌 |
建设塑胶操场9个(一初、五初,蛟龙、店头、东盘中学,青云、玉山、石门、大兴中心小学),总建设面积89765平方米。 |
3463 |
2月底前,完成图纸设计; 4月底前,完成立项及投资评审; 6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8月底前,完成基础建设; 10月底前,完工。 |
||
13 |
中小学教室 照明改造项目 |
王晓峰 韶 华 |
改造教室800口,每口教室12盏,共计9600盏。 |
672 |
5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6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9月底前,完成安装施工; 10月底前,完成验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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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民政局 |
社区养老服务 设施项目 |
刘 健 唐利华 |
通过新建、改建或租赁服务场所,建立社区日间照料中心,为老人提供日间照料。 |
870 |
3月底前,新建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室内装修完成,老旧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完成选址并启动建设; 5月底前,新建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正常运营,老旧小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完成建设; 6月底前,完成验收并投入运营。 |
|
15 |
敬老院建设 项目 |
刘 健 贾萍萍 |
建设石门、玉山、店头3处敬老院,目前主体已基本完成,附属工程正在收尾。 |
3225 |
2月底前,完成玉山敬老院附属工程; 3月底前,完工。 |
续建 |
|
16 |
残联 |
“如康家园” 项目 |
张孝明 葛 扬 |
依托14处“如康家园”,为符合条件的16-59周岁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的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膳食供应等服务。 |
224 |
1月底前,完成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 3月底前,投入使用,按市级现场会标准再打造提升; 8月底前,完成等级评定。 |
|
17 |
体育中心 |
全民健身设施“四个一”工程 |
武传国 付信江 |
计划分3批建设,第一批2022年组织实施,完成曹庄、青云、玉山全民健身中心和曹庄镇社会足球场建设。 |
940 |
3月底前,完成立项、规划; 4月底前,完成办理勘察、设计、图审、预算评审; 6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7月,开工; 10月底前,完成主体施工; 12月底前,完工。 |
|
18 |
检察院 |
沭禾关爱中心 项目 |
姚晓东 李家军 |
拟在检察院二楼、七楼建设,面积1700平方米。组织青少年法治实践活动。 |
300 |
3月底前,完成图纸设计; 4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8月底前,完成装饰施工; 10月底前,完成装饰布展及设备调试; 12月底前,投入使用。 |
|
19 |
融媒体中心 |
应急广播平台 项目 |
文 平 杨进鑫 |
建设县级应急广播平台,承担县级应急部门的信息发布任务和省级平台转发任务,将信息转发至乡(镇)级平台发布,同时接受上报的信息发布申请。 |
199 |
5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6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10月底前,完成基础施工; 12月底前,完工。 |
|
20 |
电视节目无线 数字化覆盖工程 |
文 平 杨进鑫 |
按照国家广播电视总局700兆频率迁移工作相关要求,自2022年3月31日起,启用上级规划的频率,发射临沭县融媒体中心电视节目。 |
70 |
5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6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10月底前,完工。 |
||
21 |
生态环境 分局 |
农村生活污水 及黑臭水体治理 项目 |
伏广强 高义学 |
完成30个村的生活污水治理和6处黑臭水体治理。 |
10950 |
4月底前,完成整体设计; 6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7月底前,完成招标; 11月底前,完成工程建设; 12月底前,完成验收并投入使用。 |
|
22 |
穆疃河水环境 综合治理工程 |
伏广强 袁堂妮 |
安装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建设人工湿地、应急坝、生态塘坝、实施生态护坡、种植湿地植物等。 |
2000 |
4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6月底前,完成施工清障; 2023年5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 2023年6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
||
23 |
生态环境 分局 |
牛腿沟干支流 水生态保护修复 工程 |
伏广强 袁堂妮 |
对牛腿沟常林西大街至曹庄子桥段(6.3公里)及回水沟(1.9公里)河道进行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
3530 |
3月底前,完成手续办理; 4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5月底前,完成施工清障; 7月底前,完成清淤; 2023年4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 2023年5月底前,竣工并组织验收。 |
|
24 |
水利局 |
中型水闸 除险加固工程 |
魏 强 王 艳 |
苍源河一中前闸、曹村1号闸及曹村2号闸3座水闸拆除及重建。 |
3132.24 |
3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6月底前,落实上级资金; 10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11月底前,完成基础施工; 2023年4月底前,完成主体施工; 2023年6月底前,完工。 |
|
25 |
小型水库 除险加固工程 |
魏 强 英 锋 |
实施姜庄、坊前、西盘、仙人脚、龙门等10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 |
1020 |
2月底前,完成初步设计; 3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4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6月底前,完成主体施工; 12月底前,完工。 |
||
26 |
华山等4座橡胶坝加固维修工程 |
魏 强 英 锋 |
对华山、于科橡胶坝更换坝袋、除险加固;尤庄、沟头橡胶坝实施维修。 |
688.5 |
3月底前,完成设计招标及初步设计; 5月底前,完成设计评审; 7月底前,完成财政评审; 9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10月底前,完成围堰、导流; 12月底前,完工。 |
||
27 |
行政审批局 |
政务服务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 |
高 详 于 超 |
将政务服务区域柜台服务改造成开放式自助服务,实施“一窗受理”“一链办理”“双全双百”“秒批秒办”“无证明城市”服务系统智能化提升,打造无柜台、肩并肩、帮办代办服务区,建设城市客厅专区。 |
1800 |
2月底前,完成立项、环评办理; 4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9月底前,完成服务区改造施工; 11月底前,完成设备安装调试; 12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
|
28 |
镇街便民服务 中心提升工程 |
高 详 于 超 |
按照标准型、标杆性要求对镇街便民中心在功能布局、窗口设置、服务标准化、自助服务设备进行标准化改造提升。 |
900 |
2月底前,完成立项、环评办理; 4月底前,完成施工图设计; 5月底前,完成招投标并开工建设; 9月底前,完成场所改造施工; 11月底前,完成设备安装调试; 12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
3.乡村振兴类项目(3个)
序号 |
责任单位 |
项目名称 |
责任人 |
项目概况 |
计划总投资 |
节点计划 |
备注 |
1 |
农业农村局 住建局 相关镇街 |
界外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工程 |
刘 扬 谢国华 胡顺仓 张卫伟 |
建设社区10个,全部完成美丽宜居乡村建设及迁建群众回迁入住。 |
146970.23 |
3月底前,完成大兴镇新尧村建设并交房入住;4月底前,完成大兴镇高埠新村、曹庄镇大哨村、玉山镇黄峪村等3个村建设并交房入住; 9月底前,完成临沭街道桃官村、益民村、苍源村,郑山街道郑山社区、中沟头村、华南村等6个村建设并交房入住。 |
|
2 |
农业农村局 |
5万亩高标准 农田建设项目 |
刘 扬 邱 磊 |
实施水源工程、灌溉工程、田间道路硬化、绿化树木等。 |
7500 |
10月底前,开工建设; 2023年3月底前,完成主体工程; 2023年4月底前,竣工并投入使用。 |
|
3 |
自然资源局 |
蛟龙镇9个村 土地旱改水 项目 |
徐勤生 张海英 |
项目建设总规模118.9806公顷,旱改水面积101.4572公顷,可增加水田指标101.4572公顷。 |
1673.53 |
5月,开始施工; 10月,申请验收; 12月,完工。 |
4.文化旅游类项目(2个)
序号 |
责任单位 |
项目名称 |
责任人 |
项目概况 |
计划总投资 |
开竣工 时间 |
备注 |
1 |
城投集团 |
朱村红色文化纪念馆改造 提升项目 |
尹继利 王仕宝 |
规划占地193亩,总建筑面积6.06万平方米,一期建设一心五馆四街五巷,目前已完成并投入使用。二期建设党校学院公寓2座和三同教育基地,目前主体结构已封顶。 |
52000 |
4月底前,完成党校学院公寓室内装饰工程; 5月底前,完成室外景观及管网工程; 6月底前,完工。 |
续建 |
2 |
文旅局 |
博物馆布展 项目 |
杨 洋 李 钰 |
在县文化中心布展,展厅面积1500平方米。主要包括:通史厅,专题厅,临时展厅等。分年度、分阶段实施,2022年布展一期。 |
1300 |
4月底前,完成设计; 6月底前,完成招投标; 12月底前,完成布展并投入使用。 |
【政策咨询】:县民政局
电话解答:0539-2651160
现场解答:临沭县顺河东街28号。
沭综执字〔2022〕1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案件办理、信访处置流程,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现将《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定(试行)》、《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镇街综合执法中队工作职责》、《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信访事项办理规定(试行)》五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1、《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定(试行)》
2、《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3、《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4、《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派驻镇街综合执法中队工作职责》
5、《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信访事项办理规定(试行)》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一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定(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调查取证
第三章 简易程序
第四章 普通程序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六章 送 达
第七章 执 行
第八章 结 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为了规范我局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完善行政执法制度,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我局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派驻到相关职能单位的执法中队,应参照本规定实施综合行政执法办案工作。
第二条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大队)是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单位,代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 局各业务科室行业监管事项或负责的其他事项中存在违法行为确需处罚的,交由大队或有处罚事项的科室依法查处。
大队通过日常巡查发现的案件线索,交由大队直接依法查处。
第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除责令立即改正外,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应当明确改正的内容和期限。
第五条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八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章调查取证
第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第十四条 证据应当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收集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不得将证据用于法定职责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六条 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收集证据:
(一)询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听取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的陈述、申辩;
(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
(三)通过技术系统、设备收集、固定证据;
(四)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或有相应权利的职能部门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问题进行鉴定、认定;
(五)对案件相关的现场或者涉及的物品进行勘验、检查;
(六)依法收集证据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收集、调取书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书证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
(二)收集书证复制件、影印件或者节录本的,标明“经核对与原件一致”,注明出具日期、证据来源;
(三)收集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等书证的,应当附说明材料,明确证明对象。
第十八条 收集、调取物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原物。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收集其中的一部分,也可以采用拍照、取样、摘要汇编等方式收集。拍照取证的,应当对物证的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特征等进行拍照或者录像;抽样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由在场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
(三)收集物证,应当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的主要特征,并对现场尽可能以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同步记录;
(四)物证不能入卷的,应当采取妥善保管措施,并拍摄该物证的照片或者录像存入案卷。
第十九条 收集视听资料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收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注明复制件与原始载体内容一致;
(二)原件、复制件均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三)复制视听资料的形式包括采用存储磁盘、存储光盘进行复制保存、对屏幕显示内容进行打印固定、对所载内容进行书面摘录与描述等。条件允许时,应当优先以书面形式对视听资料内容进行固定;
(四)视听资料的存储介质无法入卷的,可以转录入存储光盘存入案卷,并标明光盘序号、证据原始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及转录的制作人、制作时间、制作地点等。证据存储介质需要退还证据提供人的,应当要求证据提供人对转录的复制件进行确认。
第二十条 收集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询问当事人、证人,制作《调查笔录》或者由当事人、证人自行书写材料证明案件事实;
(二)调查应当个别进行,可以全程录音、录像,并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
(三)《调查笔录》应当客观、如实地记录调查过程和调查内容,对调查人提出的问题被调查人不回答或者拒绝回答的,应当注明;
(四)《调查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调查人更正或者补充,并要求其在修改处签名或者盖章;
(五)被调查人确认执法人员制作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被调查人确认自行书写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结尾处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不影响调查结果的效力,但是应当在调查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 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实施勘验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作《勘验笔录》;
(二)实施勘验,应当有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在场。如当事人不在场且没有第三人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勘验笔录》中注明;
(三)勘验应当限于与案件事实相关的物品和场所;
(四)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二条执法人员抽样取证时,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抽样机构或者方式有规定的,办案单位应当委托相关机构或者按规定方式抽取样品。
第二十三条为查明案情需要专业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需相关职能部门对违法事实、相关技术标准等予以认定的,及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认定。
第二十四条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足以认定案件事实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替代调查笔录、勘验笔录,必要时,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
第二十五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三)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四)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违法事实,并于30日内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四章普通程序
第二十八条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信访、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予以核查,由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情况特殊的,由承办机构作出书面申请,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二)依据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三)属于本部门管辖;
(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
第三十条 立案应当由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材料、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经局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的,由政策法规科统一发放立案编号,并备案。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二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终结后,局分管负责人审查调查结果,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四条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作出对公民处以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罚款、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罚款的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和拟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限制从业处罚的案件;
(三)办案机构与法制机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五)案情情节复杂(情节复杂包括:违法当事人难以认定,违法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追诉时效难以认定,违法事实难以认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七)新闻媒体已予以曝光的重要案件;
(八)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案件;
(九)其他重大、疑难需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法制审核条件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三)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调查人员对违法主体、违法性质、适用法律等难以定性的案件;
(五)违法程度属于严重及以上(包含严重)的案件;
(六)经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七)需要移交其他部门办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案件;
(八)需要移交组织、纪检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
(九)法律、法规及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及时对提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作出审核意见。
第三十七条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印章。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十条 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明确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五章 听证程序
第四十一条 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一)对个人拟处罚没款金额500元以上,对单位拟处罚没款金额2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三)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四)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局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送达
第四十四条 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的,由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或者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五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办案单位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办案单位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四十七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执法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四十八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可以在临沭综合执法公众号公示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七章执行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五十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一百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一条 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山东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局财务科。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当事人提交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由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当事人方可延期、分期缴纳罚款。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五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八章结案
第五十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执行完毕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结案审批表》,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结案。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由大队按照《临沂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处罚案卷管理规定》进行整理装订,并于结案后60日内报局政策法规科归档。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文所称“二日”、“五日”、“七日”、“十日”均为工作日,不含法定假日。
附件二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核制度
为规范我局行政处罚法制审核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办案质量,促进行政处罚合法、公平、公正,确保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法制审核范围
局属各单位执法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八条法制审核条件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二)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三)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调查人员对违法主体、违法性质、适用法律等难以定性的案件;
(五)违法程度属于严重及以上(包含严重)的案件;
(六)经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七)需要移交其他部门办理或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的案件;
(八)需要移交组织、纪检部门,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党纪、政纪处分的案件;
(九)法律、法规及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二条 法制审核方式
局内案件的法制审核由局政策法规科具体负责,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
第三条 法制审核内容
局政策法规科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行政执法裁量基准适用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四条 法制审核流程
(一)办案人员对案件调查完结后,形成调查报告,在办案中队分管负责人签批后,符合法制审核条件的,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二)政策法规科应及时对案卷作出审核意见。
第五条 法制审核时限
政策法规科原则上应在接到案件2日内审核完成,案情复杂且需延期审核的向分管负责人请示,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
第六条 法制审核结果反馈
政策法规科审核后,发现案卷材料不全、证据不足等不符合案卷规范的,应向办案人员出具审核反馈单,载明案卷审核不通过的原因,并将案卷及时退回。办案人员应该及时补充相关办案材料,并重新提交政策法规科审核。
第七条 法制审核异议处置
在法制审核过程中出现异议时,由相关负责人召集政策法规科和相关办案人员共同研讨,形成一致意见。确属意见无法统一的,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
附件三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为规范和保障我局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以下简称重大案件)是指案情复杂、负面影响较大、违法情节和后果严重、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或地区较多的以及案件所含法律关系复杂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执法案件。
第二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
(一)拟作出对公民处以二万元以上(含二万元)罚款、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含五万元)罚款的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和拟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执业证书、限制从业处罚的案件;
(三)办案机构与法制机构意见存在重大分歧的;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
(五)案情情节复杂(情节复杂包括:违法当事人难以认定,违法行为是否超越法定追诉时效难以认定,违法事实难以认定)、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七)新闻媒体已予以曝光的重要案件;
(八)需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大案件;
(九)其他重大、疑难需要提请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以会议形式举行,由局长、副局长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领导成员参加会议,局案件承办人员汇报,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会议记录。
第四条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员应在案件调查终结三日内向局分管负责人提请案件集体讨论,同意后告知政策法规科在十日内负责组织案件集体讨论会。
第五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具体内容
(一)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获取的证据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意见;
(二)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进行审查;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审查;
(四)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程序
(一)集体讨论由局长主持,特殊情况下可由分管局长主持。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程序、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案件承办部门负责人发表意见;
(三)参会人员对案件的管辖权、违法事实、证据、办案程序、法律依据、当事人申辩及事实和理由等内容进行审议,并发表意见;
(四)集体讨论参与人员对行政处罚意见进行表决(案件承办人不参与表决);
(五)经过集体讨论会议研究,最后形成统一意见,参会人员阅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并由政策法规科制作案件讨论记录。
第七条经过集体讨论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人员拟处罚意见,给予行政处罚;
(二)对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案件,退回办案人员重新调查核实;
(三)对办案人员拟处罚意见,经集体讨论,认为拟处罚意见不适合,按照集体讨论意见给予行政处罚;
(四)经集体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重大事项上报局党组,由党组讨论决定。
第八条案件集体讨论的组成人员实行案件回避制度。
案件集体讨论的成员是案件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九条集体讨论完毕由记录人员将《集体讨论记录》交予案件承办人员,附入案卷,做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一。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成员
名 单
主任:高冬子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王厚田党组成员、城市管理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禚宏刚党组成员、副局长
李焕宝党组成员、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骆泽山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员:付广新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王寒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丁建亚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伏祥文直属中队中队长
黄 超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主任
郭平原城区中队中队长
张 奎郑山中队中队长
附件四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派驻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明确派驻镇街(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工作职责,确保各镇街(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稳步推进,有效提升派驻镇街(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中队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能,现根据相关改革文件和《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对镇街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镇街派驻中队实施双重管理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在镇街(开发区)政府领导下开展辖区内的综合行政执法日常监管巡查、执法中队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派驻镇街中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负责派驻镇街中队的安全生产、信访维稳及舆情处置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重大活动、重要工作的综合执法保障,做好相关应急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五)负责对辖区内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六)负责辖区内在镇街(开发区)政府领导下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七)负责协助县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到镇街(开发区)办理案件的工作;
(八)负责对案源线索的核查和预先处置,涉及复杂且影响范围广的重大案件,及时处置并向镇街(开发区)政府、县局领导汇报;
(九)负责向镇街(开发区)政府领导积极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在镇街(开发区)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十)负责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镇街(开发区)区域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实施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关事项,包含查处占道经营、市容环境卫生、随意倾倒垃圾、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违反城市管理和划转到县局的综合行政处罚权利事项;
(十一)在查处违法行为时,镇街(开发区)派驻中队可以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具体实施查处,但对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赋予镇政府行政执法职权的除外;
(十二)派驻镇街(开发区)在实际工作中无法独立办案时,及时向县局上报,由县局综合执法大队下设的办案中队联合查处案件,并做好案件查处协作配合工作;
(十三)参与镇街(开发区)辖区内多部门联合执法行动,配合镇街(开发区)其他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专项整治工作;
(十四)按照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统一安排,参与联合执法行动;
(十五)完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附件五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信访事项办理规定(试行)
为调处化解群众矛盾纠纷,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提高信访事项处置效率,提升群众满意度,根据《临沂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优化信访事项办理流程的通知》(临城字〔2020〕25号),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按照“抓业务、抓信访”“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现将信访事项办理流程的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职责分工
(一)法制科(信访科)
主要负责信访工作的上传下达、指导、协调。
1.受理信访人来信、来访、部门转办、上级交办以及网上信访系统交办的信访事项等,负责对信访事项进行编号、登记,根据业务、辖区的分工,向承办科室、中队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并督促和汇总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及结果;
2.组织开展领导公开接访和信访积案包案工作;
3.组织群体性、突发性信访事件的应急处置;
4.加强与上级信访部门的沟通联系,牵头做好信访迎查考核工作;
5.指导协调局属各单位、各镇街派驻中队、机关各科室信访工作;
6.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二)局属各单位、各镇街派驻中队、机关各科室。
负责承办辖区、业务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1.分析研判辖区、业务范围内的信访形势,具体办理承办的信访事项,牵头涉访单位共同办理信访事项;
2.按照业务范围、属地管理原则,积极化解信访矛盾纠纷;
3.负责对信访当事人的信访事项办理结果进行反馈;
4.组织业务范围、管辖区域内群体性、突发性信访事件的应急处置;
5.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三)涉访局属各单位、各镇街派驻中队、机关各科室职责。
负责协助承办科室办理信访事项的协作配合。
1.协助具体承办科室提供相关涉及信访事项的书面材料;
2.协助具体承办科室涉及信访事项调查、研判;
3.协助具体承办科室落实群体性、突发性信访事件的应急处置;
4.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信访工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抓业务、抓信访”的原则;
(二)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四)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
三、办理程序
(一)受理。对信访人来信来访、网上信访系统派单、上级交办、县信访局转办等信访事项,法制科(信访科)负责登记,报局信访分管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审签。
(二)交办。法制科(信访科)按照局领导签批意见,向承办业务科室分管负责同志派单,由业务科室分管负责同志负责安排办理。
(三)办理。承办业务科室、中队在其分管负责同志的安排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析研判信访事项,组织调查落实。信访反映问题涉及本单位内部两个以上承办科室的,应主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指定一个科室牵头处理。决定受理的,在60日内办结;确需延期的,且按照信访事项规定可以延期的,要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但延期不得超过30日,向信访人书面出具《延期办理告知书》,并将告知书及回证送法制科(信访科)备案。上级机关或领导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对网上信访系统交办的信访事项,法制科(信访科)要严格按照5日内出具受理告知书,承办业务科室、中队30日内出具答复意见书、规定期限内出具办理报告的规定办理。法制科(信访科)对网上信访系统等需明确办理步骤、格式、期限的,一并提供模版,并提出具体信访案件办理要求。
(四)反馈。信访事项调查完毕后,承办业务科室要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经局分管信访领导同志审核签字后,向信访人出具并讲清基本事实、政策依据、处理意见后,请信访人在《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上签署意见。同时,要告知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要向上级机关提出复查、复核请求。在送达时注意收集影像资料。并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及回证送法制科(信访科)备案。对上级机关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承办业务科室要形成书面《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的报告》报交办、转送机关并抄送县信访局。信访事项调查报告必须经局主要领导审签,要做到事实全面完整,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处理意见恰当,落实情况清楚,有关附件材料充足。整理完成后上交法制科(信访科)备案。法制科(信访科)接到调查处理报告,及时上报,并组卷,报分管信访负责同志和主要负责同志签批后予以存档。
(五)催办。法制科(信访科)要及时催办信访案件办理情况。
(六)归档。法制科(信访科)整理群众信访事项办理相关档案资料,做到“一案一档”。案卷应包括信访登记、调查情况、处理意见、回复情况、处理结果等内容。
四、应急处置
对突发、重大信访事项,局办公室、法制科(信访科)核实情况后立即上报主要负责同志,由领导指派承办科室和人员。承办业务科室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1.对5人以下(含5人)来访事项,由承办业务科室负责人接访;
2.对5人以上10人以下(含10人)来访事项,由局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带领承办业务科室接访。
3.对10人以上50人(含50人)以下来访事项,由局信访和业务工作的分管负责同志共同接访。
4.对3次以上(含3次)重复来访事项,由局分管业务工作的负责同志带领承办业务科室接访。
5.对50人以上重大集体访及疑难来访事项,由局主要负责同志安排相关负责同志、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共同接访。
接访处置人员要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做好解释说明,提出处理意见,能解决的当场解决,当场不能解决的要明确办理时限,限期解决落实,及时答复告知,防止因工作推诿扯皮、措施落实不到位引起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于不合理诉求,要说明原因,耐心做好说服、稳定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局属各单位、各镇街派驻中队、机关各科室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形势研判和风险排查,重点研究分析信访反映较为集中的原因,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
(二)落实主体责任。局属各单位、各镇街派驻中队、机关各科室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履职尽责。对信访事项办理不力的科室和个人,按照相关纪律规定处理追究责任。
(三)加强能力建设。局属各单位、各镇街派驻中队、机关各科室要加强信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反应、科学处置水平。对辖区内和业务范围内信访风险因素进行摸底排查,制定工作措施,尽力将信访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附:1、信访事项办理流程表
2、不予受理告知书
3、不再受理告知书
4、受理告知书
5、延期办理告知书
6、信访事项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7、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8、送达回证
附件一
附件二
不予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根据《信访条例》规定,请您向xx部门提出。
特此告知。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三
不再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已有复核意见。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该信访事项,您没有提出新的事实或理由,不再受理。
特此告知。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四
受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提出的信访事项,我们决定予以受理。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将于xx年xx月xx日(注:最长不超过受理后60日)前办结并书面答复您。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五
延期办理告知书
xx(先生/女士):
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于xx年xx月xx日受理,因情况比较复杂,现不能在60日内办结。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经我单位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xx日(注:最长不超过30日),请耐心等候。在此期间,您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同一信访事项,本级和上级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特此告知。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xx年xx月xx日
附件六
关于×××县(区)×××来信事项
办理情况的报告
县信访局:
收到关于交办××县(区)×××反映×××××××××问题的信访事项后,我镇(局)高度重视,责成×××进行了认真调查处理,现将具体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男/女,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县(区)×××街道×××村(社区)村民(居民)。
二、反映问题及调查处理情况
反映××××××问题
经调查,××××××
三、调查结论
1、××××××。
2、××××××。
四、反馈情况
信访人已于×年×月×日签订息诉罢访协议书。目前信访人情绪稳定,近期未再反映过该问题。现将报告上报,请审查。特此报告。
附件:处理意见书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月×日
附件七
(处理意见书文号) 签发人:×××
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xx(先生/女士):
您于xxxx年xx月xx日反映xxxx xxxx(信访人反映问题概述,应包括信访人姓名、住址或单位、身份,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诉求、意见建议和联系方式等要素)。我们于xxxx年xx月xx日受理,并发出受理告知书。
经调查,xxxx xxxx(以下内容为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认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
如不服本处理意见,可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临沭县人民政府提出复查申请,如逾期不提出复查申请,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八
送达回证
送达文书 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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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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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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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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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人 签名或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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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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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人及 代收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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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 签名或盖章 |
年月日 |
备注 |
沭政字〔20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近年来,全县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涌现出了一批见义勇为先进典型,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关键时刻,不畏艰险、挺身而出,用实际行动谱写了新时代的正气之歌,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为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树立先进典型,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县见义勇为协会研究确认,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王明同等2名同志为“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以见义勇为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无私奉献、舍己为人的高尚情操,勇担时代使命和社会责任的高贵品格。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强富和美”的现代化临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王明同 店头镇西沈马村村民
相开胜 郑山街道专职人民调解员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交政字〔2022〕3号
根据市交通运输局及县安委会《“四位一体”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和市局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深化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为总抓手,以作风建设为关键点,以惩治腐败为突破口,以扫黑除恶为着力点,全面检视、深入查摆、着力破解影响行业安全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进一步提升行业安全生产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二、工作目标
推动交通运输系统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意识,着力克服本领恐慌和路径依赖,提升安全监管效能;持续改进安全生产工作作风,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扎紧扎牢安全生产领域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和制度“笼子”;强力推进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整治,坚决铲除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业乱象,进一步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强化事故防范能力。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
1.强化学习教育攻坚。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强化学思践悟,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切实担负起“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深入开展企业“开工第一课”活动,切实做到企业复工复产先讲安全、必讲安全。抓好重点领域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督促企业落实全员安全培训,不断提升从业人员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杜绝“三违”行为。(责任单位:各相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2.开展重点领域攻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方案部署要求,动态更新问题隐患和制度措施“两个清单”,按照职责分工,狠抓任务措施落实。道路运输领域。聚焦长途班线客运、包车客运、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重型载货汽车等重点,重点治理未按规定对车进行检维护、人为遮挡和不及时维修更换失效的动态监控装置、不按规定使用危险货物运单、“百吨王”等行为,严厉打击道路客运非法营运,严防新增本质挂靠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督促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做好自有(租赁)停车场安全管理。城市公共交通领域。聚焦城市公共汽电车通行特殊路段,重点治理公共汽电车不按线路行驶,未对途经路段进行风险防控等行为。开展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心理疏导、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与技能培训考核。水路运输领域。聚焦企业经营资质核查,对所辖水域、船舶的监督管理等内容,坚决杜绝渡运船舶带“病”运营、非法渡运,恶劣天气禁止船舶运行。公路运营领域。聚焦公路长陡下坡、长大桥涵、干线公路灾害易发路段等重点,重点治理安全护栏、标志标线等关键附属设施不合规和缺失,以及公路危桥改造不到位、灾害易发路段排查监控不到位等问题。交通工程建设领域。聚焦不良地质桥梁工程施工和水上工程施工等重点,重点治理桥梁悬浇挂篮结构不满足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要求,特种设备违规吊运作业,以及临边临水、交叉施工、复杂地质条件下风险较大的工程作业工作流程和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等问题。(责任单位: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
3.强化行业监管攻坚。按照“一岗双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总要求,切实提高政治敏锐性,坚决扛起抓紧抓牢安全生产工作的政治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做到交通运输业务延伸到哪里,安全生产工作就抓到哪里,不断健全完善“纵到底、横到边”的安全责任体系。严格落实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管企业清单,扎实开展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评价,着力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树立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杆企业,发挥标杆企业引领作用。精准落实安全生产驻点监督,严格工作机制,“点穴式”促进企业解决问题隐患,切实发挥“宣传队、工作队、服务队”作用。(责任单位:局安全监督科牵头,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工负责)
4.强化执法检查攻坚。认真制定并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把发生事故、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低、纳入“重点关注名单”的企业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通过“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互联网+监管”、专家查隐患等方式,多层次开展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和消除各类风险隐患。要有针对性选择易出现违法现象的路段、站点、车辆等开展执法攻坚,对屡查屡犯、屡禁不止的要严厉处罚,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依法处理。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部门联合执法、异地交叉执法,并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把从严执法要求落到实处。积极开展示范执法活动,带动公正文明执法,提升执法精准度和规范化水平。(责任单位:局政策法规科牵头,有关科室、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和执法大队分工负责)
5.强化主体责任攻坚。加强新《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贯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把安全责任细化到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贯穿整个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环节。业务科室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逐一审核把关。督促企业按要求配备安全总监,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报告制度,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等行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有奖举报制度,对受理的举报线索,认真核实、跟进执法、跟踪督办、严厉查处,对举报人及时兑现奖励政策。加强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企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定期曝光典型案例。(责任单位: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6.强化安全生产信用建设攻坚。按照“科学评价、奖罚分明、管用好使、震慑力强”总要求,扎实开展行业重点领域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审查、现场评价和动态调整,严格按照六种情形,做好未纳入等级评价领域企业的“重点关注名单”推送工作,切实做到应纳尽纳、应归尽归。加强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在行业行政许可、项目立项、招标投标、评优表彰等方面的运用,强化奖惩措施落实,确保安全生产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得到激励,等级低的企业受到惩戒,积极营造“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信用惩戒格局,为实现分级分类管理奠定坚实基础,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大数据应用在安全监管中的关键作用。(责任单位: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7.强化信息化建设攻坚。强化动态监控管理,提升安全运营保障能力;加大车辆联网联控、危货运输全过程信息化监管等建设力度;进一步规范危化品运输企业电子运单使用规程,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信息化监管、大数据分析研判和精准施策能力。加快治超非现场执法检测点布局,优化系统功能,提升科技治超水平。开展“平安交通”创新案例征集工作,选树、推广安全生产典型经验做法。(责任单位: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8.强化应急能力建设攻坚。深入贯彻落实市、县应急体系建设要求,把预案管理和应急演练与日常安全一体化管理,发挥好二者在安全管理中的特定作用。加快完善交通运输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抓好预案编制修订工作,提高应急演练的针对性、实战性,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督促辖区交通运输企业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备案工作,加大应急演练力度,提高演练频次。强化应急队伍建设和应急物资储备,促进应急能力提升。(责任单位: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二)不断强化安全生产作风建设
9.倡树严真细实快作风。深入开展严字当头、质疑保守、精准精细、认真较真、务求实效的安全生产工作作风建设活动,在“严、真、细、实、快”上狠下功夫、下真功夫,不断优化服务、规范执法,增强工作主动性、创新性和实效性,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敢于斗争、善于攻坚、狠抓落实的良好作风,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做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单位:局党建办、安全监督科牵头,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10.集中开展作风整顿。各单位从即日起,利用2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领域作风整顿行动,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治监督重要内容,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彻底排查干部队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思想观念、精神状态、担当作为等方面突出问题。坚持问题导向,抓住薄弱环节,重点整治执行中打折扣、搞变通,推诿扯皮、避重就轻,只查好企业、不查差企业,只管大企业、不管小企业,只管合法、不管非法,跑风漏气、执法不严,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建立台账,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做到即知即改、立查立改,确保集中整顿取得实效。对整顿中发现的不适合安全生产工作和执法监管的人员,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责任单位:局党建办、安全监督科牵头,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工负责)
11.实施能力提升工程。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原则,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教育培训,强化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严格依法行政,全面提升干部队伍专业化素质和能力。要结合实际,坚持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对标对表,认真学习先进单位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分领域明确学习赶超目标和计划,抓好组织实施,引导激发干部职工“比学赶超”的热情和动力,进一步提升安全治理水平。(责任单位: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12.主动服务企业基层。坚持祛扶并举、主动服务,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深入基层、深入企业、深入一线,积极送政策、送技术、送服务,指导企业全面排查安全生产问题隐患,推动企业解决“意识不到、发现不了”的安全生产问题。依托安全生产驻点监督工作,通过座谈交流、教育培训、现场观摩等形式,以点带面,推动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开拓视野、提升素质。(责任单位: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13.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要深刻把握作风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域作风建设分析研判、教育引导、监督检查、通报约谈、源头防治等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安全生产作风问题排查治理,及时发现解决党员、干部安全生产作风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早抓小,把作风建设不断引向深入。(责任单位: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三)严厉惩治安全生产领域腐败
14.筑牢廉政风险防线。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立足业务实际,全面梳理排查本领域在资质审批核验、项目立项、招投标、监管执法、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廉政风险点,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各环节、全过程,明确防控措施。实行重大事项依法决策、依法公开制度,消除权力寻租空间,切实扎紧扎实制度“笼子”。(责任单位: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15.严实日常监管防线。要切实加强安全监管执法、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使用等重点环节的监督管理,实行依法上会决策、公开办理,消除权力寻租空间。在招标、执法等重点环节强化作风和廉政动态监督。(责任单位: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16.构建机构服务防线。将为交通运输行业提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纳入安全生产信用等级评价管理,积极引导交通运输企业选择安全生产信用等级高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对发现存在服务流于形式、报告弄虚作假、出具意见与企业安全生产状况不符、未发现企业严重问题隐患等情形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进行信用扣分或降级,情形严重的,坚决实施市场限入禁入措施,并抄告相关部门,倒逼提高安全服务能力。对未纳入安全生产信用评价的第三方机构,实施安全生产信用C级惩戒,采取加大服务质量评价频次、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等措施,督促纳入信用评价,主动接受管理。(责任单位:运输管理科、安全监督科牵头,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17.巩固警示教育防线。突出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结合实际开展“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活动,加强廉政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以案释法、以案明纪,使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责任单位:局党建办牵头,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工负责)
(四)始终保持扫黑除恶高压态势
18.开展“固本清源”专项行动。聚焦道路运输、工程建设、交通执法等行业重点领域,组织开展道路运输领域“非法营运”、暴力承揽工程、执法领域突出问题等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垄断危化品运输车辆、客运车辆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霸”、“市霸”。畅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及时已送司法机关。充分运用“三书一函”反映出的行业领域突出问题及监管漏洞,落实整改措施,推动“以案促建”“以案促治”。(责任单位:局扫黑办牵头,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工负责)
19.实施严惩涉黑涉恶“保护伞”专项行动。持续开展对黑恶势力听之任之、失职失责甚至包庇纵容、充当“保护伞”问题的整治。针对查处案件未见“保护伞”、调查取证困难、打击力度不够、长效机制还不健全完善等问题,明确整治内容,列出整治目标、整治措施、完成时限,跟踪督促落实。(责任单位:局扫黑办牵头,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工负责)
20.开展“全民筑安”专项行动。在主要客货运站场、公共交通车辆、城区主要路段等设置固定宣传点,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方式普及法律知识,着力扩大行业扫黑除恶宣传覆盖面,帮助群众了解安全生产领域涉黑涉恶的具体表现形式,鼓励动员企业、从业人员和群众检举揭发行业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和事故隐患,不断稳固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责任单位:局扫黑办牵头,有关科室、局属各单位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安全生产与作风建设、惩治腐败、扫黑除恶一体推进,是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系统提升安全生产治理能力的战略举措,也是专项整治三年行动的深化实化,更是实现长治久安的治本之策。各科室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省、市、县关于“四位一体”推进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以更强当担、更大力度、更实举措,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坚决打好打赢这场攻坚战、持久战。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科室单位要把“四位一体”深入推进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牢牢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上。市局已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区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监管责任落实评价,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安排部署,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其他负责同志抓好分管领域的推进实施,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和各县交通运输局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抓好任务措施落实。要加强与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政法机关的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三)统筹协调推进。各科室单位要将“四位一体”行动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三年行动集中攻坚、“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交通运输领域常态化扫黑除恶专项整治等工作的有机融合,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坚持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做到条块结合、分类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上下贯通,横向联通,协调推进,防止“两张皮”现象。
(四)强化问效问责。各科室单位要强化自查自纠和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不回避、不遮掩、不护短、不避重就轻,以正视问题的自觉和刀刃向内的勇气,敢于动真碰硬,坚决做到即查即改、边查边改、真查真改。按照职责权限,对相关问题线索该查处的查处、该移交的移交,绝不姑息迁就。对工作开展不力、被动应付、走形式、走过场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强化问责问效。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1月19日
沭政字〔20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2022年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2022年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
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19〕4号公告,临沭县为松材线虫病疫区。为落实上级部门关于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我县2022年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确保全县松林资源和生态安全,按照《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森林资源及松林资源概况
临沭县林地面积11240公顷,森林面积9551公顷,森林覆盖率9.45%。其中松林面积1141公顷,纯林约占75%,主要分布在临沭街道、玉山镇、青云镇、大兴镇、石门镇,树种主要有黑松、油松、火炬松等,大部分为黑松约占90%,火炬松次之约占7%,其它松种占3%。
(二)松材线虫病发生情况
2018年我县确诊存在松材线虫病感病株,树种主要为黑松,面积约80亩,共1715株;2019年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1097亩,涉及松林小班5个(临沭街道4个,玉山镇1个);2020年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1059亩,涉及松林小班4个,全部在临沭街道;2021年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1059亩,涉及松林小班4个,全部在临沭街道。疫情小班黑松占90%,板栗、麻栎、刺槐等占10%,黑松主要是上世纪五六十年代荒山造林栽植。林龄过大、树林密度大、立地条件差等是导致次期性虫害发生的主要原因。
(三)防治情况。一是开展病死树清理工作,2018年以来共清理病死松树约13万株;二是开展飞机防治松褐天牛工作,2020、2021年共计10万亩次;三是开展注干施药工作,共计施药18万株。
(四)监测情况。2020、2021年开展各类日常监测共计为40万亩(每年为20万亩);松材线虫病春、秋季专项普查34244亩(每年为17122亩),涉及全县365个松林小班。
二、目标与任务
(一)防治目标
2022年松材线虫病监测覆盖率为100%,死亡松树清理和除害处理合格率为100%,媒介昆虫防治率为100%。疫情小班疫点不增加、面积不扩大、疫木无外流、疫情点拔除。
(二)防治任务
2022年开展各类日常监测20万亩次;松材线虫病专项普查17122亩次(365个松林小班);清理病死、枯死、濒死、因灾致死松树约15000株;松墨(褐)天牛飞防10万亩次。
三、防治措施
(一)防治区划
1、防治区。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区域有临沭街道冠山、演武山,玉山镇苛山及周边。
2、重点防控区。与防治区相邻的苍山、马山、草山等较近区域。
3、一般预防区。全县除防治区和重点防控区之外的松林区域。
(二)主要防治措施
1、监测、普查。
(1)普查时间:2022年9-11月进行秋季专项普查(春季普查视情而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防治区、重点防控区、一般预防区内的17122亩365个松林小班开展日常监测。
(2)普查内容:重点普查松属植物长势、管护情况,松树枯死、濒死、因灾致死、松褐天牛等危害情况的地点、面积登记拍照后上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APP。
(3)普查范围:我县内所有松林,重点是与疫点毗邻的地带、交通沿线、风景区、松木制品生产与销售及使用单位、建筑工地、仓库、城镇、木材集散地、移动通讯站、光(电)缆线路及高压线路等地区。
2、疫木除治。对全县病死、枯死、濒死、因灾致死松树严格按《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林生〔2018〕110号)和《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2018〕117号)及时进行伐除清理。根据疫情防治需要将择伐范围从疫情发生小班边缘向外延伸2公里,延伸范围内的择伐对象只限于病死、枯死、濒死、因灾致死的松树。
3、媒介昆虫防治。一是重点在防治区及其它有松墨天牛发生的林区,采用飞机喷洒2%噻虫啉微囊悬浮剂,在松墨天牛羽化初期和第1次药剂有效期末连续2次喷药进行松墨天牛防治,防治面积不低于10万亩;二是1到3月份在防治区、重点防控区健康松树进行注干施药预防;三是悬挂诱捕器20套。
4、林分改造。对疫区松林进行卫生伐,清除病死树、濒死树、枯立木。对采伐迹地进行修复改造,营造混交林。栽植红叶石楠、臭椿、麻栎、黄栌、刺槐、百日红、紫叶李、龙柏等树种,提高林分质量,增强抗病虫、抗灾害能力。
5、检疫封锁。相关职能部门及各镇街要密切协作,严格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的要求加强检疫工作,坚决防治松材线虫病传播、蔓延。
(1)林业植物检疫审批机构严格执行检疫制度,对拟从疫区调入的松科植物、松木及其制品不得出具检疫要求书;对调入的松科植物、松木及其制品要求及时向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报备。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复检,来自疫区的必须取样监测,发现疫情就地销毁。
(2)各镇街应当明确护林员职责和范围,对涉木单位和个人加大巡察力度;对电网、通信、公路、铁路、水电等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报告制度,对在松林区的电力、通讯、雷达设施等施工现场严密监控,一旦出现板材、包装物和电(光)缆盘等松木制品要及时上报,全程跟踪监管,并限期销毁松木制品,禁止随意丢弃,防止流向社会。
(三)监管措施
拟制定《临沭县松材线虫病生态损害督办追责制》、《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并督导落实,加强疫区疫木管理力度,定期开展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加工、经营和使用疫木的行为,建立县级加工、经营和使用松木单位和个人档案。
(四)档案管理
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中建立和完善档案资料,并妥善保管。一是政府和主管部门制定印发的松材线虫病相关文件、防治方案、防治经费以及相关会议资料;二是松材线虫病疫情监测、普查、取样、检测鉴定等工作台账;三是辖区内检疫检查、涉木企业及个人登记备案等情况;四是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作业、疫木监管等情况;五是松材线虫病疫情除治现场图片、影像等资料;六是松材线虫病防治成效检查验收、工作总结等。
四、除治质量验收及绩效评价
(一)组织形式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联合工程监理公司及施工单位成立工程质量验收及质量评价队伍,对除治现场、工程进展、操作规程、实施质量、档案和防治效果等进行验收,监理公司出具监理报告后,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工程质量进行整体评价出具评价报告。
(二)检查方法
检查方法包括阶段验收和最终验收,采取现场检查和随机抽查。阶段验收由监理单位全部按株进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随机进行抽查。最终验收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理及施工公司三方组织实施,采取查阅资料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形式,按区域逐一山头地块对疫木清理的数量及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必须兼顾山体顶部、中部、下部。
(三)评价方法
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在线路法抽查及抽号检查中,最终验收结果若出现伐桩清理不到位、枝桠清理不干净、伐桩处理不到位、粉碎枯死木不彻底、有砍伐活松树、枯死立木、以旧充新、空号或者缺号、松枯死木段等其中任何1项按验收1株不合格计算,例如:1株枯死立木为1项;1段松枯死木段为1项;1段枝桠清理不干净为1项;1个树桩处理不到位为1项;1株枯死木粉碎不彻底为1项。
(四)处理措施
在验收过程中,如存在不合格问题予以罚款处理,并要求施工方自费限期整改,超出整改期限的按照合同处罚后再进行整改,直至达到除治标准。
(五)检查时间
2022年11月底前,主要工作为检查验收实施方案实施情况,查阅施工队提交的病死树清理台账材料。2022年12月初至12月中旬开展验收,期间允许开展质量“回头看”提出整改要求。2022年12月底前,对监理单位提交的监理验收报告按照验收的办法、标准、范围等进行抽查复验作为最终验收结果。2023年1月底前,形成验收书面报告。
五、经费预算
参照其他疫区治理成本,结合枯死树木实际数量,经费约为361万元,其中全县集中秋季普查1次(春季普查视情而定)、日常监测和2处检疫检查站经费共计20万元;清理防治区感染松属植物,预计15000株,需要除治经费180万元;飞防松墨天牛2次约40万元;注干施药除治松材线虫10万株,费用120万元;松墨天牛诱捕器20套与长效型诱芯240个,费用1万元。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临沭县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宣传保障组、施工作业组、治安保卫组、档案材料组4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由徐勤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召开全县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会议,部署防治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把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列入县政府对镇街年度考核内容,有松林镇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方案》,提高各村干部和群众思想认识,切实承担防治工作的属地管理责任,各级部门理清责任,加强沟通,确保疫情处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加大资金投入
将松材线虫病除治列入政府财政预算,落实防治经费,不断加强和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松材线虫病预防和处置体系,加强技术人员培训,配备必要的检疫、检验设备,提高松材线虫病的监测、检疫、防治能力,保障防治工作快速有效开展。
(三)加强检疫监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林业执法、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共同参与,加强松材线虫病检疫检查力度,对涉松企业全程监管,严防疫木流入、流出,确保疫情除治到位,资金使用到位,管理措施到位。
(四)强化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宣传车、条幅、报刊等宣传方式,大力宣传松材线虫病的危害性和防控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全民防控意识,切实增强全民防控松材线虫病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努力营造社会关注、人人参与的防控氛围。
附件:临沭县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临沭县松材线虫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颜士刚 县委常委、副县长
副组长:王 杰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徐勤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成 员:赵志国 县行政审批局副局长
张卫伟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吴旭栋 县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解学芳 县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
李锦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王孝儒 县公安局禁毒办主任
薛孝敏 苍马山景区管委会副主任
闫秀成 县融媒体中心副总编
王学胜 县林业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周 超 县供电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刘朝余 县移动公司总经理
赵宝军 县联通公司总经理
王言斌 县电信公司总经理
杨兆龙 县铁塔公司总经理
周振东 临沭街道办事处三级主任科员
郇 迪 郑山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仓恒茹 蛟龙镇政府副镇长
胡举亮 石门镇政府副镇长
禚宝宏 曹庄镇政府副镇长
王壮飞 青云镇政府武装部长
张清东 大兴镇政府副镇长
季英玲 玉山镇政府副镇长
高树洪 店头镇政府副镇长
【政策咨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解答:0539-6211668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32号。
沭政办字〔20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要求,按照国管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市委机关事务管理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决定建立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对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进行评估和通报,推动各评估对象、责任主体、管理部门履行法定职责,完善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制度,健全长效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在食品采购、储存、加工、消费和餐厨垃圾处理等环节做好节约管理,在全社会反食品浪费行动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二、评估主体
(一)评估对象。各级机关所辖食堂(包括自营食堂和委托餐饮服务企业运营的食堂)为评估对象,应当按照反食品浪费工作要求,参照成效评估标准,负责具体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
(二)责任主体。评估对象的管理机构承担反食品浪费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食堂组织实施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
(三)管理部门。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和通报制度的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本县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监督责任主体实施评估和通报制度。
三、评估内容和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食品浪费是指对可安全食用或者饮用的食品未能按照其功能目的合理利用,包括废弃、因不合理利用导致食品数量减少或者质量下降等。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围绕食品采购、储存、加工、消费和餐厨垃圾处理等环节节约管理进行,包括以下内容。
(一)健全组织领导
1.将反食品浪费纳入责任主体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建立领导和组织协调机构,明确岗位人员职责。
2.健全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制度。依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关工作方案或工作流程,方案应包括领导体系、责任分工、任务要求、日常管控等内容,各项工作应做到专人负责、专人检查、定期总结。
3.将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内容。
(二)强化源头计划管理
4.建立用餐人数预测制度。采取预约登记、数据分析等有效措施,提前统计预估用餐人数,合理制定食材采购计划,精准备餐,避免原材料浪费。
5.规范食材采购验收程序。坚持索证、索票制度,建立合格供应商档案。严格根据采购计划对食材进行验收,做好进货台账登记,确保数量准确、质量合格、品种正确、价格合理。
6.落实食材贮存保管要求。建立必备的冷藏、冷冻、分类分区和虫害控制等贮存设施设备。食材出库应遵循先进先出先用原则,避免因保管不善出现食材损坏或过期浪费。
(三)严格过程控制管理
7.充分利用食材。提高食材利用率,推广一料多菜、一菜多味,对蔬菜根、茎、叶等边角余料进行充分利用,可加工制作为风味小菜、面食混搭风味主食等,做到能用尽用,确保食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不断优化菜谱结构和菜肴口味,积极研发新式菜品,通过制作经济适口、营养均衡、安全健康的饭菜,遏制浪费产生。
8.合理加工制作。严格遵守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卫生操作规范及工作流程,避免因加工、烹饪环节操作不当而导致食品安全和浪费问题。坚持低油、低脂、低糖、低盐的健康饮食理念,合理搭配菜品,注重营养平衡,提高菜品质量,最大限度满足就餐人员不同需求,避免因菜品搭配、菜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餐饮浪费。炒菜做到一锅菜多锅炒、多备半成品、少炒勤炒,杜绝制作过程中浪费。
9.科学精细供餐。根据用餐人数预测情况,分时段、分批次安排餐饮供应,现场服务人员应及时将选餐区菜品取用情况报给后厨,在菜量不足时及时补全。应推出多种份量菜式,菜品可分为一份、半份等多种形式,主食可分为大份、小份,方便就餐人员按需取用。
10.节约能源资源。食堂应建立水、电、气等各种能源资源节约管理措施,积极推广使用节水、节电设备和节气灶具,随时做好“三关一闭”(关水、关电、关气、闭门),公共区域照明、空调等闭餐期间应及时关闭,杜绝“长明灯”“长流水”。要对冷冻品进行自然解冻,杜绝流水化冻。需蒸制的食品应集中蒸制,避免多次蒸制浪费电、燃气。淘洗水、蒸煮水等宜考虑二次利用。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餐具、方便袋等塑料制品。水龙头开关应采用感应式、脚踏式、肘动式等,不宜设置为用手触摸式。
11.加强餐厨垃圾处理。食堂应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两种收集设施,要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与具备处理资质的专业机构签订收运协议,并及时进行收运、处理,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台账。有条件的可安装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设备。
(四)落实监督评估机制
12.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建立食堂用餐监督管理员制度,设立反食品浪费督导员,对用餐人员进行引导监督,发现浪费行为,进行当面提醒劝告。可在餐盘回收处设置电子监控设备,并在食堂明显位置设置曝光台,对严重浪费行为进行曝光。
13.加强菜谱评估调整。建立每周营养食谱制度,每周五前应在就餐区或微信公众号、工作群等网络平台发布下一周食谱,设立征求干部职工意见渠道,及时调整菜谱菜品。有条件的应充分利用大数据积累和定量分析,动态做好饭菜供应调整,尽可能减少剩菜剩饭。
(五)加强宣传教育
14.加强节约教育。将珍惜粮食、反对浪费纳入干部职工和食堂工作人员入职、日常培训体系,积极组织开展多样化、常态化的节约教育活动,倡导文明、健康、节约、环保的消费方式。
15.加强宣传引导。在办公区域、餐饮场所利用电子屏、宣传栏、餐桌提示牌等营造节约氛围,在食堂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就餐人员适量点餐,制止浪费,引导干部职工持续开展“光盘行动”,养成厉行节约、珍惜粮食的良好习惯。
(六)工作创新
16.推广科技应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
17.推进成果创新。在反食品浪费技术、管理等方面形成创新性成果且成效显著。
18.资源综合利用。使用餐厨垃圾就地化处理设备,推动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无害化利用。
四、评估方式
(一)内部评估。各评估对象应当每日监测食品浪费情况,定期开展反食品浪费工作自查,针对责任主体评估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进行整改。各责任主体应当在每季度末,对照成效评估标准,对管理范围内的评估对象实施评估(附件),在下季度初将评估结果报送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二)抽查评估。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在每季度初责任主体报送评估结果后,对管理范围内的评估对象实施季度抽查评估,抽查对象比例不低于所辖食堂总数的25%;在每年9月底前将年度抽查评估报告报送上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
五、结果应用
(一)评估结果通报。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根据评估得分,确定各评估对象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结果等级。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季度、年度抽查评估后,及时向责任主体和评估对象通报抽查评估结果,表扬工作成效突出单位及个人,以适当方式曝光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食堂及责任主体。
(二)纳入考核。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建立实施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活动内容,相应内容和考核评价分值设定不低于总分值(不含附加分)的4%。责任主体所辖食堂存在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节约型机关、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等创建活动,整改复核后方可参加。
(三)抓好整改。对评估等级为不合格的食堂,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督促其责任主体及时跟进整改进度、限期指导完成整改,并组织开展整改复查,确保整改到位。对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将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责任主体单位和相关负责人依法严肃处理。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建立实施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的具体行动,是建设节约型机关和推动干部职工形成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有效途径。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深刻理解把握反食品浪费工作的政治要求和现实意义,切实承担起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引领节约社会风尚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政治责任,压实相关主体责任,狠抓各项工作落实,确保评估和通报制度落地见效。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机关事业单位要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普及宣传,重点介绍实施评估和通报制度对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的积极作用。注重挖掘先进典型,宣传推广经验做法,以世界粮食日等主题宣传活动为契机,加大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
(三)各级学校、医院等其他公共机构职工食堂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有效期5年,自2022年1月1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
附件:临沭县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
单位(盖章): 总评分:
序号 |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 |
评估标准 |
分值 |
1 |
组织领导 (10分) |
明确年度重点工作,明确机构岗位职责 |
1.将反食品浪费纳入责任主体单位年度重点工作安排的,得2分。 |
|
2.建立领导和组织协调机构,明确岗位人员职责的,得2分。 |
||||
健全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制度 |
1.制定反食品浪费行为工作方案的,得2分。方案中包含领导体系、责任分工、任务要求、日常管理等内容,每缺少一项扣0.5分。 |
|||
2.制定反食品浪费有关制度措施的,得2分。 |
||||
纳入考核和创建内容 |
1.将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纳入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考核和节约型机关创建内容的,得2分。 |
|||
2 |
源头计划 管理 (20分) |
建立用餐人数预测制度 |
1.采取预约登记、数据分析等有效措施,提前统计预估用餐人数的,得3分。 |
|
2.合理制定食材采购计划,精准备餐,避免原材料浪费的,得3分。 |
||||
规范食材采购验收程序 |
1.供应商档案(含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合格证或同批次食品检验合格报告等)齐全的,得2分。 |
|||
2.食材进货票据齐全的,得2分。 |
||||
3.进货登记台账齐全的,得2分。 |
||||
落实食材贮存保管要求 |
1.贮存设施设备符合冷藏、冷冻、分类分区和虫害控制等要求的,得3分。 |
|||
2.食材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先用原则,无过期情况的,得5分。 |
||||
3 |
过程控制 管理 (40分) |
充分利用食材 |
1.推广一料多菜、一菜多味,对蔬菜根、茎、叶等边角余料进行充分利用,食材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的,得5分。 |
|
2.不断优化菜谱结构和菜肴口味,研发新式菜品的,得3分。 |
||||
合理加工制作 |
1.菜品搭配科学合理,未发现菜品质量问题的,得3分。 |
|||
2.做到一锅菜多锅炒、多备半成品、少炒、勤炒的,得2分。 |
||||
科学精细供餐 |
1.分时段、分批次安排餐饮供应的,得2分。 |
|||
2.推出多种份量菜式,菜品分为一份、半份等多种形式的,主食分为大份、小份的,得5分。 |
||||
能源资源节约 |
1.制定水、电、气等能源资源节约管理操作规范或制度的,得3分。 |
|||
2.食堂、厨房使用节水、节电设备和节气灶具的,得4分。 |
||||
3.杜绝使用一次性餐具的,得3分。 |
||||
餐厨垃圾处理 |
1.餐厅和厨房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并做到分类投放的,得4分。 |
|||
2.与具备处理资质的专业机构签订收运协议,并及时进行收运、处理的,得3分。 |
||||
3.建立餐厨垃圾处理台账的,得3分。 |
||||
4 |
监督评估 (15分) |
建立监督检查机制 |
1.建立食堂用餐监督管理员制度的,得3分。 |
|
2.设立反食品浪费督导员的,得2分。 |
||||
3.食堂明显位置设置曝光台或以适当形式予以曝光的,得2分。 |
||||
4.在餐盘回收处设置电子监控设备的,得2分。 |
||||
加强菜谱评估调整 |
1.建立每周营养食谱制度,采用适当方式提前公布的,得2分。 |
|||
2.及时征求干部职工意见,调整菜谱菜品的,得2分。 |
||||
3.利用大数据积累和定量分析,动态做好菜品调整的,得2分。 |
||||
5 |
宣传教育 (10分) |
节约教育 |
1.面向干部职工开展反食品浪费宣传教育的,得2分。 |
|
2.将反食品浪费纳入食堂工作人员入职、日常培训体系的,得2分。 |
||||
宣传引导 |
1.每年度开展反食品浪费主题活动的,得2分。 |
|||
2.在办公区域、餐饮场所利用电子屏、宣传栏、餐桌提示牌等宣传反食品浪费的,得2分。 |
||||
3.利用网站、微信等平台开展反食品浪费日常宣传的,得2分。 |
||||
6 |
工作创新 (5分) |
科技应用 |
利用互联网+、大数据分析等手段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的,得2分。 |
|
创新成果 |
在反食品浪费技术、管理等方面形成创新性成果且成效显著的,得2分。 |
|||
资源利用 |
使用餐厨垃圾就地化处理设备,推动餐厨垃圾就地资源化、无害化利用的,得1分。 |
备注:1.《临沭县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用于全县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行为工作的管理及评估;2.机关食堂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标准分值设置,满分100分,综合得分90分(含)以上为优秀、80分(含)以上为良好、70分(含)以上为合格、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1〕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推动全县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全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低效企业提升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把深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作为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有力抓手,通过开展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工作,促进土地二次开发,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不断提升土地管理水平与资源保障能力,为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要素保障。
(二)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的认定和处置必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置适当、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又要尊重历史,充分考虑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以用为先,分类处置。对清理出来的低效工业用地,以促进土地的重新高效利用为主要目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低效企业处置工作,做到不留盲区。根据企业的宗地特性、产生原因和相关企业合法权益,实行“一企一策”。
3.实事求是,信息公开。不避难、不护短,真实准确反映利用状况,对低效工业用地实行督办,公开信息、公正执法、公平处理,及时进行通报及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权责一致,属地管理。各镇街和开发区负责做好辖区内低效企业处置工作,县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专班负责统筹协调、督导检查。
(三)目标任务
结合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分类结果,调查摸清全县低效企业情况,对排摸出来的低效企业逐宗分析、编制方案、妥善处置,切实提高工业用地产出效率。计划用四年的时间,力争低效工业用地企业亩均税收达到3万元/亩以上。具体目标:2023年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全部出清,规下工业低效用地(低效用地指亩均税收万元以下用地,下同)占比由目前的34.7%下降至20%以下;2024年亩均税收2万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全部出清,规下工业低效用地占比下降至15%以下;2025年亩均税收3万元以下的规上工业企业全部出清;规下工业低效用地占比下降至10%以下。
二、适用范围
主要针对全县范围内规上工业企业和占地面积10亩及以上的规下工业企业。其中,企业实际使用面积的认定以企业围墙内(含围墙)面积为准,包括国有出让、划拨等形式使用的土地,无围墙的则以批准占地面积为准。低效工业用地企业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一)从用地的角度
1.新建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竣工时间无法定理由延后一年以上未竣工的;
2.竣工后一年以上未投产或连续一年以上处于停产状态的。
(二)从合同的角度
已竣工的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未达到合同或行业最低约定标准的。
(三)从税收的角度
1.合同有约定亩均税收的企业上一年完整年度亩均税收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
2.2020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亩均税收低于1万元/亩(部分行业根据行业特点和税收政策亩均税收达不到年度目标的企业除外),具体名单根据年度亩产效益评价分类结果和处置进度进行动态调整。
其它应纳入处置范围的工业用地。由县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专班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实行动态管理,制定标准,不定时公布。
三、适用方法
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分类实施:
1.帮扶提升一批。针对不同类型和不同原因,实施“一企一策”精准帮扶,推进企业技术改造等多措并举帮助低效企业开展“瘦身强体”,尽快达标提质。加强对低效企业的税负辅导,尤其是将生产经营正常但亩均税收连续三年以上低于1万元的企业列为重点辅导对象,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实行按需开展涉税风险预警提醒等柔性税收管理,依法依规引导企业对涉税风险进行自我评价,鼓励自查自纠、自我修正,促进依法诚信纳税。经税务宣传辅导和风险提醒后,仍拒不改正的高风险纳税人,由税务部门依法立案检查。
2.限期整改一批。允许低效企业通过追加投资、规范经营、厂房出租等方式,提高土地单位产能。限期整改企业需与属地政府签订投资补充协议,约定投资期限、投资强度和亩均产出,限期内无法按照协议完成的企业列为重点低效企业。
3.并购重组一批。鼓励低效企业通过引进合作、资产重组、兼并等形式,引进优势企业(C、D类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使得单位用地产出综合指标明显高于原企业水平,合作引进的产业或项目须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和准入条件,严禁高耗能产业进入。
4.分割转让一批。若企业厂区内存在部分长期未开发、利用的土地和厂房,而现有使用的土地和厂房已经能够满足企业生产发展需求的,允许企业在政策范围内,其土地和厂房等资产经抵押债权人同意且分割转让的可行性经相关部门严格分析的前提下,对土地进行分割转让,受让企业项目必须符合产业规划和准入条件。
5.收购储备一批。因项目、资金、预期效益等原因,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达到预期目标的,对土地按评估价予以收储。若土地位于“一区三园”以内的,则由“一区三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收储;若土地位于“一区三园”以外的,则由所在地镇街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收储。企业房屋建筑面积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
6.司法解决一批。对企业经营效益不佳濒临破产,形成“僵尸企业”的,由辖区内单位积极引导企业通过破产重组、股权转让等司法处置方式盘活土地,促使土地产生新的经济效益。
7.其他。对于认定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如有其它合法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则按照原合同或协议约定执行。
四、工作流程
(一)开展调查,托清底子。
各镇街、开发区对辖区内的低效企业逐宗开展调查,并填写《临沭县低效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建立一企一册档案。
(二)规范程序,合理认定。
1.提前告知。在开展调查过程中,先由各镇街和开发区向低效企业负责人下达《低效企业告知通知书》,使其知晓有关事项。
2.正式认定。企业负责人在接到《低效企业告知通知书》后,如未在规定期限内(15天内)提出陈述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或者虽提出陈述但经调查后仍确定为低效企业的,各镇街和开发区再向企业负责人下达《低效企业认定通知书》,正式认定为低效企业。
3.媒体公示。领导小组将低效企业相关认定情况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拟订方案,分类处置。
1.拟订处置方案。《低效企业认定通知书》下达后,由各镇街和开发区会同相关部门与企业负责人进行协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处置方法,共同拟订低效企业处置方案,并由领导小组对处置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审定并施行。
2.加强检查落实。各镇街和开发区每月对低效企业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指导和服务,跟进低效企业退出后土地利用状况;领导小组要对处置方案的执行落实情况开展抽查,定期通报处置进度。
3.完善处置记录。低效工业用地处置完毕后,由低效企业提出申请,经各镇街和开发区初步验收后,报送领导小组认定。各镇街和开发区加强低效企业管理台账工作,及时归档,做到处置一宗、核销一宗。
(四)突出重点,多管齐下。
对处置方法均无法实施、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处置方案或整治后仍然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企业,将列为重点低效企业,各有关单位要重点予以指导,并充分运用行政执法、环保督查、安全检查、纳税评估、信贷监管及企业综合评价等多种手段,依法依规加大资源要素差别化政策实施和整治淘汰力度。
1.发文通报。领导小组根据各镇街和开发区摸排汇总情况,定期对重点低效企业进行认定,并发文通报。
2.低效稽查。凡列入重点低效企业的,都将列为重点稽查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参照《临沂市深化“亩产效益”评价结果运用加快淘汰落后动能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字〔2021〕134号)文件,严格实施差别化用电、用水、用气、用能和排污管控、融资贷款等政策;根据(鲁政字〔2018〕309号)规定,县城土地使用税按6.40元/㎡收取,建制镇及工矿区土地使用税按4.00元/㎡收取,取消一切政府性奖励补助。
3.有序清退。经以上处置方案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标准的低效企业,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决予以清退。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领导。成立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工作领导小组,以专班形式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工作,协调解决改造提升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抽调专人组建工业企业政策协调专班,负责推进全县工业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工作及执法整治、相关政策解释工作。各镇街和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专项工作小组,全力推进改造提升工作。
(二)定期调度。建立定期调度机制,领导小组一月一调度,各镇街和开发区工作小组两周一调度,及时通报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的各类问题。建立结账销号机制,实行销号申报制度,坚持清理处置一宗、验收销号一宗,跟踪问效推动落实,坚决防止问题反复和遗留。
(三)压实责任。实行镇街领导帮包制度,“一企一策”“一企一专班”明确时间节点、完成时限,抓实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将低效企业改造提升情况纳入全县重点工作考核,由县督考办及时跟进调度。对按时完成任务的,根据新增税收对镇街(开发区)按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具体奖励细则另行制定),对任务完成不力的镇街(开发区),进行通报并约谈主要负责人。
(四)搞好服务。各相关单位要践行“保姆式”服务理念,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企业主动参与,主动帮助企业解决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难题,加强正面引导宣传和反面典型曝光,畅通舆论监督渠道,形成全社会积极支持、合力推进的良好氛围。
附件:1.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提升行动领导小组
2.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提升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1
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提升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侯素云 县委副书记、代县长
副组长:颜士刚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
管涛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苗壮 县政府副县长候选人
王冠龙 县法院代院长
成 员:张锦文 县法院执行局副局长
尹相坤 县发改局局长
崔广祥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李烨 县公安局政委
庞佃宝 县财政局局长
徐勤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胡顺仓 县住建局局长
魏强 县水利局局长
张思平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俊生 县审计局局长
高详 县行政审批局局长
葛磊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高冬子 县综合执法局局长
吴继成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主任,县商务局党组书记
宋加新 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伏广强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局长
宋乾 国家税务总局临沭县税务局局长
张洪伟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周超 供电公司副经理
韩宝前 自来水公司经理
李瑞 临沭经济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
刘景国 临沭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宝云 郑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于华帅 蛟龙镇镇长
袁新惠 石门镇镇长
邢雨亭 曹庄镇镇长
万全冬 青云镇镇长
李晓勇 大兴镇镇长
张正云 玉山镇镇长
王香令 店头镇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苗壮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崔广祥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工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法院、公安局、住建局、水利局、审计局、税务局、供电公司等单位抽调人员成立专班,负责统筹推进全县低效企业改造提升工作,协调解决改造提升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附件2
临沭县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提升工作职责分工
县工信局:负责相关工作的督查检查、定期通报等工作,在产业准入、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推进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改造提升。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制定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标准,核实低效工业企业用地和建设规划情况,处置未依法办理土地合法手续以及构成土地闲置的企业,需要收储的企业用地。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工业低效用地企业处置工作涉及的各项资金。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置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整治过程中妨碍、阻挠执法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法院:负责审理执行涉低效工业用地开发利用案件,畅通破产重整清算程序,推动破产企业实现重整或兼并重组,实现债务人资源重新配置,发挥破产救治和退出功能,解决司法查封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县审计局:负责做好低效工业用地企业整改过程中相关审计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汇总统计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厂房施工许可办理情况、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擅自投入使用情况。
县住建局:已发现的未经竣工验收、消防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厂房责令整改,并做好用水工作支持。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查处企业存在的超范围或无照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特种设备等相关违法行为。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职责加强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的监管。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查处工作中涉及予以关停的高污染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职责加强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的监管。
县税务局:负责核实企业税收入库情况,查处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存在的逃避缴纳税款行为。
县水利局:负责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取用水的监督管理,对发现无证取水、超许可取水情况及时下达限期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限期内未完成整改的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
县综合执法局:根据职责对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厂房未办理施工许可擅自建设、未经竣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县发改局、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负责根据领导小组的要求对需要进行要素调控的企业配合做好用水用电工作支持。
县消防大队:依法查处低效工业用地存在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县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负责向金融机构通报低效工业用地企业生产经营状况。
县投资促进中心:负责招商引资项目合规达标性审查,指导协调做好投资协议签订工作,对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项目或企业予以认定。
各镇街和开发区:“一区三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一区三园”内的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工作,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不含“一区三园”)的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工作。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发〔20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法律顾问工作,确保2021年底前实现法律顾问全覆盖,经研究决定,组建“临沭县法律顾问团”,聘请了3个律所、20名律师为临沭县法律顾问团成员。法律顾问团队成员将为县直部门的重大经济和社会管理活动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涉法事务进行合法性审查,采取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解答个案咨询以及接受复议、诉讼委托代理等形式提供法律服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临沭县法律顾问团聘选规则
各部门单位应优先聘用本单位公职律师为单位法律顾问,已聘用法律顾问的聘用后及时到县司法局律师工作科备案。已经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且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部门单位要在2021年底前全部设立公职律师;本单位既无公职律师也未外聘法律顾问的,暂由法律顾问团负责协助单位做好日常法律事务工作。
各部门单位的法规(法制)科室具体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日常管理、选聘筹备等工作。
二、临沭县法律顾问团成员职责
1.参与部门单位推进依法行政、法治建设工作重大问题的研究;
2.参与部门单位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及决策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社会稳定问题的研究、论证和评估;
3.参与部门单位重大项目、重大招商引资活动的谈判及有关合同的起草、审查、修订;
4.参与部门单位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国家赔偿案件的处理;
5.参与部门单位重大和疑难信访案件的接待、处理;
6.参与部门单位重大行政执法、行政征收(征用)等活动,为相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提供法律意见;
7.参与部门单位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 事件;
8.办理部门单位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临沭县法律顾问团成员工作规范
1.树立社会责任意识,认真履职,确保指派、委托的法律服务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并对自己起草的法律意见书承担个人责任;
2.强化纪律观念,不得超越指派、委托权限,不得以法律顾问的名义从事与指派、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
3.严格保密纪律,对在工作中接触和了解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秘密;
4.遵守回避制度,在诉讼、仲裁、调解或非诉讼法律服务活动中,严禁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相关部门单位有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5.坚持廉洁奉公,严禁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临沭县法律顾问团成员工作保障
法律顾问团成员与县政府签订聘用合同,依据聘用合同提供法律服务。法律顾问团服务薪酬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
法律顾问工作经费需纳入各部门单位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做到专款专用。
附件:1.临沭县法律顾问团律所名单
2.临沭县法律顾问团律师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临沭县法律顾问团律所名单
律师事务所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 |
朱文山 |
13869911856 |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 |
邰德见 |
13608991703 |
山东浩理律师事务所 |
赵国庄 |
13954907876 |
附件2
临沭县法律顾问团律师名单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政治面貌 |
工作单位 |
联系方式 |
1 |
朱正顺 |
男 |
群众 |
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
13355393696 |
2 |
张 重 |
男 |
中共党员 |
山东康桥(临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13884893846 |
3 |
姜 红 |
女 |
群众 |
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18866958785 |
4 |
宋金光 |
男 |
群众 |
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17753105736 |
5 |
贾 艳 |
女 |
群众 |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13001570867 |
6 |
王永娟 |
女 |
中共党员 |
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15053900199 |
7 |
韩春星 |
男 |
中共党员 |
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18669935859 |
8 |
刘 冰 |
男 |
群众 |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3655393306 |
9 |
陈延之 |
男 |
群众 |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15963330209 |
10 |
周振兴 |
男 |
群众 |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15853986371 |
11 |
高 民 |
男 |
群众 |
山东金星伟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
15020337966 |
12 |
史本诚 |
男 |
中共党员 |
山东矩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3969938692 |
13 |
龚 波 |
男 |
群众 |
山东矩盈律师事务所主任 |
13869951101 |
14 |
胡少怀 |
男 |
中共党员 |
山东矩盈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3853953995 |
15 |
刘 波 |
男 |
群众 |
山东沭法律师事务所主任 |
13853925205 |
16 |
胡尊霞 |
女 |
群众 |
山东沭法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5806921027 |
17 |
景海峰 |
女 |
群众 |
山东浩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
13792408082 |
18 |
殷方方 |
女 |
群众 |
山东晟鑫律师事务所主任 |
13697808111 |
19 |
吴立磊 |
男 |
群众 |
山东晟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3053991063 |
20 |
王须峰 |
男 |
群众 |
山东晟鑫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 |
15053936606 |
【政策咨询】:县司法局
电话解答:0539-6239464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11号街创业大厦3楼。
沭政办发〔20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提升政策服务便利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惠企政策简便、快捷兑现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临沂市“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临政办字〔2021〕77号)要求,现将《临沭县“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凡是纳入“免申即享”清单的惠企政策事项,在政策有效期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向相关企业精准解读“免申即享”惠企政策,进一步优化惠企政策兑现流程,通过信息共享、数据核验等方式,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于申报、直接享受政策。
附件:临沭县“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免申即享”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策名称 |
部门 |
政策内容 |
政策依据 |
享受主体 |
享受条件 |
业务流程 |
咨询电话 |
1 |
对新认定的高企给予10万元的市级补助 |
县科 技局 |
对新认定(包括3年到期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补10万元 |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发展助推新旧动能转换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9〕10号) |
新认定(包括3年到期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 |
1.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 符合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条件; 3. 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件进行筛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属地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后,提供相应的开户行信息,市科技局根据程序给予落实市级小升高补助。 |
0539-6212465 |
2 |
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 |
县民 政局 |
对年龄达到60-79周岁、80-89周岁、90-99周岁的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80元、100元、200元生活补贴 |
《临沂市民政局 临沂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临民〔2021〕2号) |
经济困难老年人 |
年龄达到60-99周岁低保老年人 |
县级民政部门依据低保发放名单,对当月内满60、80、90周岁的低保老年人进行核实认定,与当月低保金同步发放。 |
0539-2651187 |
3 |
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
县人 社局 |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1年4月30日到期后,延续实施1年至2022年(失业保险费率由1.5%降低0.5个百分点后为1%,工伤保险费率在原来的基础上降低50%) |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18号) |
参保单位 |
全县参保单位 |
市人社局及时在山东省集中社会保险系统中对全市参保单位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由1.5%下调到1%,工伤保险缴费比例下调50%,参保单位无需申请,自动按照新政策进行缴费。 |
0539-2983266 |
4 |
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
县人 社局 |
对依法参保缴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返还补贴。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企业实施。企业和其他参保单位按照各自2020年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的类型确定返还比例。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 |
《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关于继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扩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字〔2021〕98号) |
依法参保缴费、上年度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
1.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12个月以上; 3.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6%,30人(含)以下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
1.市人社局采用大数据“无形比对”方式,对参保单位上年度参保缴费、裁员、环保、征信情况进行核查比对,筛选符合稳岗返还条件企业后,通过税务、金融等部门获取企业对公帐户信息。经公示无异议将稳岗返还资金发放到企业帐户,实现“免申即享”。失业保险机构将采取推送服务短信、电话通知等形式告知企业资金用途及承诺事项,如有异议可将资金退回。 2.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也可直接登录“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http://60.213.43.44/)主动申领,点击“失业稳岗补贴”模块,提交有效对公帐户等信息后,经公示无异议,稳岗返还资金直接精准拨入指定账户。 |
0539-2983263 |
5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对作出承诺的小微企业免收登记费 |
《关于实施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制的通知》(临自然资规发〔2020〕31号)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
1. 符合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要求; 2. 作出告知承诺。 |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小微企业承诺栏作出承诺或者在《临沂市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免收告知承诺书》中作出承诺。 |
0539-6207070 |
6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环境违法行为清单 |
县生态环境局 |
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临环发〔2020〕21号) |
《关于做好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贯彻落实的通知》(鲁环发〔2020〕1号)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1. 符合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条件; 2. 符合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流程进行办理。 |
0539-6231410 |
7 |
百岁老人补贴 |
县卫生健康局 |
实行高龄津贴:将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少于300元,所需资金由省/市/县按现行经费负担渠道解决 |
《山东省优待老年人规定》鲁政发〔2011〕54号 |
百岁及以上老年人 |
年龄满100周岁 |
老人不需要自己申请,每年由乡镇街道对百岁老人进行实名统计,向县区卫健局、市卫健委、省卫健委逐级上报,各级审核后拨付资金,由乡镇街道进行发放。 |
0539-6239978 |
8 |
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政策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可享受免费公章刻制服务 |
《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政字〔2020〕67号) |
新开办企业 |
1. 符合企业设立要求; 2. 首次注册公司 |
企业办理企业开办业务,经系统企业库核验显示为新开办企业,无需申请,即可享受免费公章刻制服务。 |
0539-6207028 |
9 |
生育津贴发放政策 |
县医 保局 |
连续足额缴费不满1年的,待足额缴纳费用满1年后,由医疗保险基金补支职工生育津贴 |
《关于印发临沂市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临政办发〔2019〕14号) |
正常缴纳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 |
1.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2. 生育时已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 |
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为试点,凡在该院生育且生育时正常参保且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的,出院结算时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女职工直接发放生育津贴。 |
0539-6212166 |
10 |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 |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 |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 |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 |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出租公共租赁住房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 |
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 |
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安置军转干部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 |
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残疾人专用物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 |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 |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婚姻介绍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 |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殡葬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用住房公积金在指定的委托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 |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家政服务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 |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 |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残疾人个人提供劳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在运用社保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 |
社区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社区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区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 |
社区托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社区托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区托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 |
社区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社区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区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 |
符合条件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 |
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粮食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 |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储备大豆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6 |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1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7 |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8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9 |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边销茶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0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1 |
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大学科技园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2 |
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企业孵化器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3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教 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4 |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者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5 |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 资料。 |
12366 |
56 |
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微企业等融资担保、再担保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 资料。 |
12366 |
57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小额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 资料。 |
12366 |
58 |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59 |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资产重组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0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1 |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2 |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供热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3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债、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4 |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统借统还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5 |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等财产清偿债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6 |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7 |
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含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含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适用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不含财税〔2016〕46号、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8 |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合格境外投资者(简称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69 |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0 |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1 |
适用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适用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适用财税〔2016〕46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2 |
适用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适用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适用财税〔2016〕70号文件规定的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3 |
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营业税和增值税政策到期延续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邮政代理金融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4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港澳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有关资产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5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6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7 |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8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营基金过程中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三年内暂免征收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79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委托境内公司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0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1 |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2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2 |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3 |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4 |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民专业合作社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5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6 |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7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8 |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8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89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0 |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 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特殊教育校办企业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1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2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3 |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助学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4 |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5 |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企业从事“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6 |
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高校学生食堂餐饮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7 |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中科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国际图书贸易总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公司销售给高等学校教育科研单位和北京图书馆的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出版对外贸易总公司销售给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5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销售进口图书享受免征国内销售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6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8 |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红旗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等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下发人民网股份有限公司等81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2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下发世界知识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属转制文化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11〕1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99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0 |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1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2 |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3 |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4 |
转制文化企业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转制文化企业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制文化企业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5 |
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电影产业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6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7 |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8 |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09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0 |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商品储备管理单位及其直属企业承担商品储备任务,从中央或者地方财政取得的利息补贴收入和价差补贴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1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2 |
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抗艾滋病药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3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4 |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黄金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配售出口黄金有关税收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黄金交易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5 |
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拍卖货物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6 |
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7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已使用固定资产减征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8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19 |
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会团体会费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0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1 |
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血站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2 |
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3 |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避孕药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4 |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5 |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6 |
节能环保电池免税 |
县税 务局 |
节能环保电池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节能环保电池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7 |
节能环保涂料免税 |
县税 务局 |
节能环保涂料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节能环保涂料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8 |
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
县税 务局 |
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11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废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29 |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
县税 务局 |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财税〔2018〕1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用废矿物油生产的工业油料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0 |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 |
县税 务局 |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0〕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生产成品油过程中消耗的自产成品油部分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1 |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 |
县税 务局 |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产品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2 |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
县税 务局 |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用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3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企业限额减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4 |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县税 务局 |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5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6〕1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6 |
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县税 务局 |
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7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8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39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0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县税 务局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1 |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2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3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新办集成电路设计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4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5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6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7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8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49 |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规划布局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0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1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2 |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县税 务局 |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3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4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5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县税 务局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财政部 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加计扣除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6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7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8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59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项目的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0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
县税 务局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1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2 |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服务贸易类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3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县税 务局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4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县税 务局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5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6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县税 务局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7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县税 务局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8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县税 务局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69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减低税率)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0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1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2 |
从事符合条件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3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4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县税 务局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5 |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6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7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县税 务局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8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79 |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0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1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2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3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4 |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税 |
县税 务局 |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5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6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沪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内地居民企业通过深港通投资且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7 |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5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8 |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县税 务局 |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金融机构取得的涉农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89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县税 务局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0 |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县税 务局 |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保险机构取得的涉农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1 |
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农村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2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3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定期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4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5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6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除农村饮水工程)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7 |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取得铁路债券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8 |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
县税 务局 |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固定资产或购入软件等可以加速折旧或摊销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199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县税 务局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0 |
分配20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分配20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分配2008年以前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1 |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2 |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中央电视台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3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4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5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6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7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国际运输协定等其他类协定、免税协议、换函等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企业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8 |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转让5年以上唯一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09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0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1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2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3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4 |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取消农业税从事四业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5 |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房屋赠与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6 |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
县税 务局 |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7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县税 务局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8 |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
县税 务局 |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储蓄存款利息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19 |
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
县税 务局 |
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低保家庭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0 |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
县税 务局 |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1 |
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
县税 务局 |
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见义勇为奖金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2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3 |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
县税 务局 |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体育彩票中奖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1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体彩中奖1万元以下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4 |
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奖发票奖金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3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发票中奖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5 |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外籍个人取得外商投资企业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6 |
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 |
县税 务局 |
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外籍个人出差补贴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7 |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外籍专家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8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期间工薪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29 |
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
县税 务局 |
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外籍个人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0 |
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 |
县税 务局 |
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举报、协查违法犯罪奖金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1 |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
县税 务局 |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8〕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2 |
工伤保险免税 |
县税 务局 |
工伤保险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工伤保险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3 |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
县税 务局 |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股权分置改革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4 |
奖学金免税 |
县税 务局 |
奖学金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奖学金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5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6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 |
县税 务局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7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县税 务局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拆迁补偿款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8 |
前海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税 |
县税 务局 |
前海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前海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39 |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
县税 务局 |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0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个人出租房屋减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1 |
证券资金利息免税 |
县税 务局 |
证券资金利息免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证券资金利息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2 |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2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3 |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 |
县税 务局 |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所得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4 |
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 |
县税 务局 |
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0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远洋运输船员伙食费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5 |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
县税 务局 |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6 |
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外交人员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7 |
保险赔款免税 |
县税 务局 |
保险赔款免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保险赔款免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8 |
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49 |
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省级、部委、军级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0 |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
县税 务局 |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1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股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2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3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4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减免财产收益所得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5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 |
县税 务局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 |
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及内地对香港和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含税收条款的其他类协定等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税收协定和其他类协定等减免其他各类所得个人所得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6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源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7 |
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衰竭期煤矿减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8 |
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充填开采煤炭减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59 |
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
县税 务局 |
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矿石资源税征收比例的通知》(财税〔2015〕4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铁矿石资源税由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80%征收调整为减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0 |
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充填开采“三下”矿产减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1 |
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衰竭期矿山减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2 |
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用于运输稠油加热的油气免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3 |
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加热修井用油免征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4 |
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 |
县税 务局 |
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陆上油气田资源税综合性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5 |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深水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6 |
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海上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7 |
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 |
县税 务局 |
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页岩气减征30%资源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8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69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0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县税 务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1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县税 务局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2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3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城市维护建设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4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5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6 |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地震毁损不堪和危险房屋免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7 |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8 |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79 |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0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1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2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3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4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5 |
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3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大型客机和大型客机发动机整机设计制造企业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6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7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用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8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89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0 |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1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房地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2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3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4 |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5 |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符合条件的体育场馆减免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6 |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制文化企业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7 |
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06〕1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8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299 |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改及合资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股改铁路运输企业及合资铁路运输公司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0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税〔2019〕7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1 |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血站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2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3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三年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4 |
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补充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劳教单位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5 |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司法部所属的劳改劳教单位征免房产税问题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司法部门所属监狱等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6 |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毁损房屋和危险房屋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7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87)财税地字第0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8 |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地字第03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房管部门经租非营业用房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09 |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地下建筑减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0 |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基建工地临时性房屋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1 |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县税 务局 |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大修停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2 |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
县税 务局 |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事业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税减按4%税率征收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3 |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4 |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5 |
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保障性住房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6 |
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开发商建造廉租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7 |
免征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免征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免征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8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取得安置住房土地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19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0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易地扶贫搬迁实施主体安置住房房源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1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管理公租房、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2 |
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公共租赁住房双方免征租赁协议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3 |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4 |
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5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保基金会、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保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6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保基金会、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养老基金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7 |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8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印花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29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改制上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5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0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速递物流业务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银行分行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4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1 |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产权转移书据及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产权转移书据及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企业改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所有产权转移书据及股权转让协议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2 |
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继续予以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04〕1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买卖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3 |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分置试点改革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4 |
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财税字〔1995〕4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5 |
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有股东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转持国有股免征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6 |
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信贷资产证券化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7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8 |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25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39 |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被撤销金融机构接收债权、清偿债务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0 |
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1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和破产救助过程中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2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处置过程中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的再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3 |
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以保险保障基金自有财产和接收的受偿资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4 |
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4家资产管理公司接收资本金项下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时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有商业银行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5 |
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2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证券投资基金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6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7 |
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转移书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转移书免征印花税 |
《中国人民银行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缴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税费的通知》(银发〔2000〕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信用社接受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转移书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8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49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0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1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书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2 |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3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北京冬奥组委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4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1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捐赠给执委会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5 |
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图书、报刊等征订凭证征免印花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发行单位之间,发行单位与订阅单位或个人之间书立的征订凭证,暂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6 |
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印花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印花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央宣传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时的印花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7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
县税 务局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8 |
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特殊货运凭证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59 |
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0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一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1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缴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县税 务局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缴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国家石油储备基地第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缴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2 |
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和购销合同印花税减免 |
县税 务局 |
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和购销合同印花税减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储备公司资金账簿和购销合同印花税减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3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纳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4 |
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5 |
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县税 务局 |
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6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7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县税 务局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8 |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69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用地减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0 |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1 |
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贸市场(集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2 |
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落实私房政策后的房屋用地减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3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4 |
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县税 务局 |
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的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承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5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6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7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园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8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孵化器自用及提供孵化企业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79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县税 务局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0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3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制科研机构的科研开发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1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2 |
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搬迁原场地不使用的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3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县税 务局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关停企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4 |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5 |
居民供热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居民供热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居民供热使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6 |
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行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电力行业部分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7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 |
县税 务局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算期间自有的或从债务方接收的房地产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8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89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0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县税 务局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机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1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地方铁路运输企业自用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2 |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厂区外未加隔离的企业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3 |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6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血站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4 |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非营利性医疗,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自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5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土地3年内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6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的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7 |
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土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8 |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水利设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1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399 |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0 |
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矿山企业生产专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1 |
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煤炭企业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89)国税地字第08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煤炭企业规定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2 |
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土地税 |
《国家税务局关于林业系统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1〕140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林业系统相关用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3 |
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已售房改房占地免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4 |
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土地税 |
县税 务局 |
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土地税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减半征收土地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5 |
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县税 务局 |
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转让旧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6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船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船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船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7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减免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8 |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09 |
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军队、武警专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0 |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1 |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2 |
对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免征换发当年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对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免征换发当年车船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车辆移交地方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对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免征换发当年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3 |
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县税 务局 |
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4 |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县税 务局 |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公告2017年第17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5 |
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
县税 务局 |
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6 |
减半征收挂车车辆购置税 |
县税 务局 |
减半征收挂车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8年6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减半征收挂车车辆购置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7 |
森林消防车辆 |
县税 务局 |
森林消防车辆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森林消防车辆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8 |
部队改挂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县税 务局 |
部队改挂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安现役部队和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车辆移交地方管理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6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部队改挂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19 |
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
县税 务局 |
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耕地占用税困难性减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0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耕地占用税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1 |
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县税 务局 |
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村宅基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2 |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县税 务局 |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3 |
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县税 务局 |
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交通运输设施占用耕地减征耕地占用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4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县税 务局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5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县税 务局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6 |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县税 务局 |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7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县税 务局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3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8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县税 务局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50%的减征环境保护税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29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县税 务局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0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
县税 务局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1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县税 务局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2 |
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县税 务局 |
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3 |
农业生产用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县税 务局 |
农业生产用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业生产用电量免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4 |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交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 |
县税 务局 |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交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督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6〕95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交纳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5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
县税 务局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收农网还贷资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6 |
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
县税 务局 |
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氮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7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8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教育费附加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39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0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1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2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3 |
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4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费附加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5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
县税 务局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6 |
产教融合型企业教育费附加抵免 |
县税 务局 |
产教融合型企业教育费附加抵免 |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产教融合型企业教育费附加抵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7 |
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 |
县税 务局 |
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小微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8 |
未达起征点的娱乐服务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县税 务局 |
未达起征点的娱乐服务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未达起征点的娱乐服务缴纳义务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49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县税 务局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0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扣减地方教育附加优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1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县税 务局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2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县税 务局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3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4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县税 务局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低保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扣减地方教育附加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5 |
光伏发电免征政府性基金 |
县税 务局 |
光伏发电免征政府性基金 |
《财政部关于对分布式光伏发电自发自用电量免征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10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光伏发电免征政府性基金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6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附加减征 |
县税 务局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附加减征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教育附加减征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457 |
产教融合型企业地方教育附加抵免 |
县税 务局 |
产教融合型企业地方教育附加抵免 |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 |
正常经营的纳税人 |
产教融合型企业地方教育附加抵免 |
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无需报送资料。 |
12366 |
沭住建发〔2021〕14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深化全县新建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住宅工程渗水质量常见问题,推动全县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上台阶,经研究,制定了《临沭县新建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年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1月12日
临沭县新建住宅工程渗水问题
专项治理年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全县新建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切实解决住宅工程渗水质量常见问题,推动全县住宅工程质量水平上台阶,经研究,确定2022年为“临沭县新建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年”。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践行以人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工程质量治理重点,深化新建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构建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专项治理长效机制。
二、整治范围
全县在建住宅工程的地下室、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外墙、外窗、屋面等涉及渗水质量常见问题的部位。
三、主要措施
(一)严把工程设计第一关。1、设计单位应编制防渗水设计专篇,保证设计深度符合质量常见问题防控要求,明确具体施工措施,绘制相应节点构造详图。2、施工图审机构要对防渗水设计及设计变更进行重点审查。凡是未落实上述要求的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3、设计单位应参加防水设计专项图纸会审、防水工程样板验收和防水工程专项综合验收,对防水工程质量问题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设单位是防渗水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应发挥牵头和总负责的作用。1、建设单位应将防渗水所需费用列入招投标文件,并承担合理施工费用,在工程开工前下达防控渗水任务书,明确内容和目标,并将防控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列入工程检查和验收内容。2、积极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在防水工程的应用。3、建设单位不得将防水工程肢解发包,不得随意变更工程防水设计内容,不得以优化设计的名义降低工程防水设计标准。4、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渗水防控专项图纸会审,对图纸防水设计深度达不到防控标准的提出变更要求。5、加强防水工程施工过程质量管控,严格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严格组织防水工程专项综合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6、建设单位应按照省住建厅的有关规定,购买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三)压实施工单位直接责任人的责任。1、施工单位要成立防渗水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细化措施,压实责任。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防渗水治理内容,并明确治理技术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实施。3、施工前要对一线操作技术人员进行防渗水业务知识培训,保证一线操作人员熟练掌握防渗水操作规程及技术要点。4、严格按程序进行详细的防渗水技术交底,确保交底到具体操作人员。贯彻落实样板引路制度,严格过程控制,严把中间验收环节,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5、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要编写住宅工程防治渗水总结报告,否则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验收。
(四)监理单位严格履行监理职责。1、监理单位要切实做好渗水问题防控措施组织和落实情况的全过程监控,并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2、施工过程中对防渗水分项工程和关键环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督促施工单位落实防治措施。加强防水材料验收,参加样板验收及防水工程专项综合验收。3、工程完工后,监理单位应对工程防渗水情况进行评估并填写工作报告。凡是发现报告失实或者上述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工程验收。
(五)严把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关。参建各方要严格落实竣工验收主体责任,住宅工程未组织分户验收或分户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要在监理预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实施。
(六)落实业主预验房制度。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至交付业主使用前,鼓励设立业主开放日,由建设单位通知业主分批次对拟交付使用的房屋进行预查验。建设、施工、监理、物业等企业人员共同对分户内有防渗漏要求的房间及相关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确认、登记,并由施工企业进行维修。实际交付使用时,由业主对质量问题维修情况进行确认。
(七)完善住宅工程防渗水质量保修与投诉处理程序。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渗水质量问题,由施工单位直接负责处理。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出现的渗水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负责通知责任单位进行保修处理,责任单位不履行保修业务的,建设单位应当先行组织维修。
(八)其他有关责任单位要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在开展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建筑材料供应单位、物业等单位,要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建设标准,以及我市防控手册的要求,认真落实专项治理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有利氛围。
(九)监督管理机构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将住宅工程渗水问题防控作为工作重点,列入监督计划,加大监督抽查力度,督促参建各方责任主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要求,确保住宅工程质量可控。对监督中发现的渗水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履行工作职责的,要采取停工整改、返工重做、诚信评价扣分、行政处罚等措施予以处理。
四、实施步骤
(一)部署启动阶段(2021年1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各相关单位、企业要召开专题会议,制定专项治理方案,成立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全面实施攻坚阶段(2022年1月1日-2022年8月31日)。各相关单位、企业要按照专项整治工作要求,认真开展专项治理工作。
(三)检查督导阶段(2022年9月1日-2022年9月30日)。县住建局相关科室、单位要结合年度执法检查工作安排,组织专项督查活动,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督查。
(四)总结分析经验交流阶段(2022年10月1日-12月31日)。各相关单位、企业要对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临沭县新建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各相关单位、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取得应有成效。
(二)加强督导检查。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日常监管,加强对在建项目的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查处,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三)建立长效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深刻认识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意义,及时总结专项治理成果,尽快建立起防治住宅工程渗水的长效管理机制。
请各相关单位、企业于2021年12月31日前将本单位的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年活动方案报送至临沭县住宅工程渗水问题专项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于每季度末报送一次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材料。
联系人:李守飞,联系电话:19853901169,邮箱: zjz6216475.com.
临沭县新建住宅工程渗水问题
专项治理年活动领导小组
组 长:张卫伟 县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组长:段东泽 县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赵 峰 县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科长
王志文 县住建局市政建设科科长
李 萍 县住建局村镇建设科科长
朱崇熙 县住建局市场监管科科长
刘长安 县住建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尹计彬 县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副主任
张 群 县住建局物业管理科科长
刘 宁 县住建局房地产综合开发科科长
刘秀霞 县住建局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与造价服务室主任
韩宝进 县住建局建筑节能服务室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临沭县建设安全工程质量服务中心,尹计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沭政字〔2021〕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工作,统筹解决产业园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经研究,决定成立临沭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名单
主任:张雷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主任:陆永春县政府副县长
委员:张英杰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尹相坤县发改局局长
王光娟县科技局局长
李根深县财政局局长
陈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林业发展中心主任
胡顺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吴清军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魏强县水利局局长
刘扬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王志银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伏广强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局长
徐芝良县统计局局长
王兴壮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尹久龙县商务局局长
李怀东县供销联社理事会主任
宋加新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付海东郑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于华帅蛟龙镇镇长
李瑞青云镇镇长
朱琳玉山镇镇长
王香令店头镇镇长
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刘扬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县农业农村局抽调。
二、工作职责
(一)负责现代农业产业园规划、建设、运营和日常管理等事务性工作,申报实施相关农业产业项目,引进农业科技创新团队。
(二)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保养,扶持政策及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三)负责引进、培育、示范、推广先进科学技术和科技成果,组织名牌产品打造、实施品牌营销、龙头企业培植。
(四)负责现代农业产业园对外技术合作和交流工作。
(五)负责收集、汇总产业园经营主体反映的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按成员单位职能职责及时进行分解,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察,通报结果。
(六)收集、汇总各成员单位提请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研究的议题,筹备组织县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和工作例会,负责将会议议定的事项进行分解落实,抓好督促检查。
(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1〕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20年10月以来,省委、市委共选派39名优秀机关干部到临沭县开展“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队工作,一年来,各任职干部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队目标任务,认真履职、扎实拼搏、开拓进取,有力提升24个帮扶村基层党组织建设水平,累计争取协调资金3990.49万元,引进培育产业增收项目19个,帮扶村集体经济增收187.5万元,村内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村容村貌焕然一新。全县“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队帮扶工作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赢得基层党员干部群众的广泛赞誉,为和美幸福临沭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发扬成绩、激励斗志、凝聚力量,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决定给予在开展“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队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一年任职期满的刘国岭等5名同志分别记个人三等功一次,高霖龙等10名同志分别嘉奖一次。
附件:1.给予记个人三等功的部分省直、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
2.给予嘉奖的部分省直、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给予记个人三等功的部分省直、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
刘国岭 山东铁路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副主席
王玉波 省纪委监委驻省法院纪检监察组四级调研员
董 一 省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一级检察官助理
蒋卫东 临沂市纪委监委派驻第二纪检监察组副组长(副县级)、二级调研员
于 泳 临沂市政协办公室副主任
附件2
给予嘉奖的部分省直、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
高霖龙 山东省卫生健康宣传教育中心党委办公室管理八级职员
柳正旺 齐鲁师范学院教务处正科级干事
付 昕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图书馆技术与信息服务部主任
王 磊 山东管理学院工会干部教育培训学院培训科副科长
陈向阳 山东艺术学院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中心主任
王大生 山东交通学院就业服务中心主任
陈立迎 临沂市卫生健康促进中心副主任
卢志贺 临沂市人民医院总务科科长
戴卫东 临沂日报社行政科副科长
武宜猛 国家级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山东)储备中心副主任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1〕17号
现将《临沭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和美幸福临沭建设,有效解决全民健身发展不平衡、体育公共服务供给不充分等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健身和健康需求。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健身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国发〔2021〕11号)和《山东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鲁体字〔2021〕27号)和《临沂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21-2025年)》(临政字〔2021〕12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办人民满意体育”这一根本要求,深入实施健康中国和全民健身国家战略,不断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全民健身在提高群众健康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增强城市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多元功能,推动体育强县和健康临沭建设。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人民群众参与体育健身更加便利,健身热情进一步提高,各运动项目参与人数持续提升,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全县总人口的43%以上,城乡居民体质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体质和健康水平指标位居全省前列。县、镇(街道)、村居三级公共体育设施体系更加配套,行政村和300人以上的自然村实现健身设施全覆盖,社区“15分钟健身圈”更加优化,每万人拥有足球场地数量达到0.9块,每千人公益社会体育指导员数达到3个以上,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3平方米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全民健身设施体系
1.科学研制行动计划。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国办发〔2020〕36号),着眼增加全民健身设施有效供给,补齐群众身边健身设施短板,完善健身设施建设顶层设计。按照布局合理、层次分明、门类齐全、综合利用的指导原则,分类编制和实施好全民健身设施建设行动计划,通过盘活城市空闲土地,用好公益性建设用地,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优先规划建设贴近社区、举步可就、方便可达的社区健身中心、多功能运动场、体育公园、健身广场、健身步道、小型足球场等全民健身设施。积极吸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形成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的工作格局。
2.积极推进重点工程。继续推进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到2025年,9个镇街全面建成一个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一个灯光篮球场、一个多功能运动场和一个社会足球场。加强农村健身设施建设,到2025年,全面完成236个行政村健身设施更新、174个自然村健身设施新建任务。加强城市社区体育设施建设,全面落实《临沂市城区新建居住区配套体育设施建设管理细则》,巩固完善体育设施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的工作机制。按照《临沂市老旧小区全民健身设施“补短板”行动实施意见》,抓好老旧小区健身设施建设。继续宣传打造“苍源河滨河健身公园”“苍马山体育健身生态圈”“沭河体育休闲带”等户外健身基地建设。
3.健全优化管理机制。加强公共体育场馆开放服务监管,落实公共体育设施免费或低收费开放政策。对于已建成交付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设施,要严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提高体育场馆服务适老化水平,适当保留人工窗口和电话专线,为老年人保留一定数量的线下免预约进入或购票名额。加快推进学校、企事业单位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提高场馆综合利用率。鼓励委托社会力量运营管理公共体育场馆,推进公共体育场馆社会化、专业化运营。
4.积极推进智慧化建设。推动全民健身设施、器材智慧化升级,到2025年,至少建有1个智慧体育公园。全面落实场馆信息化建设标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民健身科技创新平台和科学健身指导平台建设,推动健身俱乐部提升智慧化服务水平。积极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信息技术,促进体育场馆在场地预定、赛事信息、体质监测、健身指导、人员追溯等方面提供全域共享、互联互通的智慧化健身服务。
牵头部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参与部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大数据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内容均需各镇街落实,不再逐项列出)
(二)完善全民健身活动体系
1.不断丰富活动载体。以县镇两级全民健身运动会为依托,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丰富赛事项目,扩大赛事规模和覆盖人群。按照因地制宜、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重心下移,把赛事办到群众身边,以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为主体,组织举办“社区运动会”,社区运动会总数每年不少于75场次。结合全民健身月、全民健身日等时间节点开展各类主题示范活动。大力推进冬季冰雪项目普及,办好冬季全民健身运动会。鼓励结合传统节日开展形式多样的健身活动,支持举办跨区域赛事活动,探索发展线上体育,打造全民健身新模式。
2.持续打造品牌赛事。推动全民健身活动与弘扬沂蒙精神紧密融合,打造具有鲜明沂蒙特色的赛事活动,办好以“红色沂蒙”为主题的系列品牌赛事,积极办好“百千万三大赛”(百县篮球、千乡乒乓球、万人象棋)赛事活动等。加大太极拳、健身气功、广场舞、龙舟等中国传统体育项目的推广力度,推动“一镇一特色、一协会一品牌”全民健身品牌赛事创建活动。
3.鼓励社会力量办赛。积极构建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大体育”工作格局。通过政策扶持引导、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体育协会、俱乐部承办全民健身赛事,引导鼓励有实力有条件的企业共同打造体育赛事,支持鼓励行业、系统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策划组织针对不同人群的赛事活动。以坚持安全办赛为前提,积极进行市场化运作探索,更好地利用社会资源办好群众体育赛事。
牵头部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
(三)完善全民健身组织体系
1.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完善以各级体育总会为枢纽,各级各类单项、行业和人群体育协会为支撑,基层体育组织为主体的全民健身组织网络。按照“1+2+N”模式,重点推动镇(街)、村(社区)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壮大。鼓励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建立体育组织,组建形式多样的群众性体育俱乐部、健身团队。着眼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对体育社会组织的监管指导和动态考核,全面推行等级管理,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
2.壮大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系统梳理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状况,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组织建设和信息化管理。抓好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培训,提高业务技能和教学水平。
3.加强志愿者组织建设。大力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投身全民健身志愿服务。鼓励优秀运动员、体育教师、教练员、大学生等具有体育技能与知识的专业人员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建立全民健身志愿者评价和激励保障机制,扎实开展“最美全民健身志愿者”评选等系列活动。
牵头部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团县委,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四)完善全民健身服务体系
完善国民体质监测制度,加强县级国民体质监测中心(站)建设。积极开展体质测定和运动能力评估,提高城乡国民体质抽样检测比例,不断提升科学健身水平。加强基层健身站点建设,全面推行星级健身站点评选认定工作,实现标识规范、管理有序、功能完备、布局合理,不断提升基层健身站点管理水平。组织开展《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测验活动,实施全民健身技能入户工程。组织编写全民健身宣传读本,开展科学健身大讲堂活动和健身服务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活动。支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提供科学健身指导服务。
牵头部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参与部门:县科技局、县卫健局。
(五)加强特定人群健身服务
发挥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及工人文化宫、职工文体协会作用,更加广泛地开展机关运动会、职工运动会及喜闻乐见的健身赛事活动,引导更多干部职工参与健身。积极推动新兴社会组织参与全民健身活动,探索富有特色、科学高效的组织形式和参与方式。发挥老年体育组织的作用,组织开展老年人健身活动,办好老年人体育赛事活动,推出适合老年人特点的体育健身项目。完善残疾人体育训练和康复设施,继续办好残疾人各类赛事活动。组织妇女积极参与群众性健身活动,提高妇女身心健康水平。加强少数民族体育的统筹规划,办好少数民族体育赛事,推动少数民族体育活动开展。
责任部门:县委统战部、县直机关工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县残联、县工商联,县卫健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六)推进全民健身文化发展
把弘扬体育精神和弘扬沂蒙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强化沂蒙精神对全民健身的支撑作用,丰富弘扬沂蒙精神的载体和平台。大力宣传全民健身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引领健康生活方式中的独特作用和重要价值,推动形成全民参与健身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推广全民健身基层典型人物和单位的示范效应,用通俗易懂、图文并茂、视听同步的精炼文案讲好群众身边的健身故事。注重体育项目文化的打造,挖掘运动项目文化内涵,丰富体育文化表达方式。鼓励创作体育电影、体育音乐、体育动漫等具有健身内涵、时代特色和文化底蕴的全民健身文化作品。加强体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民间体育、民俗体育的保护传承与创新推广。以北京冬季奥运会为契机,大力普及推广冰雪运动文化。
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
(七)统筹推进全民健身融合发展
1.深化体教融合。全面落实《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体发〔2020〕1号),加强体教融合顶层设计,完善政策保障,制定青少年体育发展保障标准。鼓励中小学积极开展特色体育活动,发展特色体育运动队,推进县队校办。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广泛开展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确保学生校内每天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1小时,每名学生掌握2项以上体育运动技能,养成锻炼习惯。开展中小学生体育联赛等学校体育赛事,以小学体育兴趣化、初中体育多样化、高中体育专项化为体育课程改革目标和方向,建立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评估督导机制,加强学校体育教师和教练员队伍建设,对在训练、输送、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中小学体育教师,在职称评聘中给予一定赋分。按照“1+N”、“校中校”等模式,加强县级体校全面建设,深化县级体校改革。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开展体育技能培训,研究制定社会体育俱乐部进入校园的准入标准。责任部门:团县委,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2.推动体医融合。建立完善体育和卫生健康等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运动促进健康工作机制。组织开展体医融合试点工作。支持医疗机构建设康复科室、开设运动医学门诊,鼓励体质检测与健康体检融合开展,组织开展医疗机构开具运动处方试点。加强体医融合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体医融合专家资源库。支持发展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慢病管理、运动康复等体医融合服务业态。责任部门:县教育和体育局、县卫健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3.促进体旅融合。放大红色沂蒙、生态沂蒙、亲情沂蒙旅游资源优势,规划建设一批体育旅游精品路线。鼓励发展休闲体育项目,培育户外露营、机动车越野、水上运动、民俗项目等体育旅游新业态,推动体育旅游全面对接“长三角”,加快与淮海经济区、鲁南城市圈深度融合。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文旅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4.加强产业融合。以“一城、一园、一会、两基地”为依托,加大健身服务与康养、旅游、医疗、经贸、会展等产业形态的融合力度。打造一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体育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单位和示范项目,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集群。鼓励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多元化、个性化体育健身场所和健身、健美、体育专项技能培训等服务。规范体育市场秩序,做好体育产业统计及高危险性体育运动项目监管工作。
牵头部门: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参与部门: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
三、保障措施
1.强化组织保障。加强党对全民健身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全民健身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定期研究解决全民健身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各相关部门(单位)分工协作,推动全民健身重大政策落实落地。深化体育公共服务“放管服”制度改革,强化全民健身公共服务职能,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监管制度。加强本实施计划年度监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把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实施成效纳入镇街及有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内容。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卫健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2.落实经费保障。加大公共财政对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拓宽社会资本投入全民健身事业渠道,促进社会资本参加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增加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数量,鼓励社会力量承接全民健身设施的运营管理。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全民健身事业提供捐赠和赞助。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税务局。
3.统筹用地保障。将全民健身发展所需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农村健身工程用地。系统梳理可用于建设健身设施的城市空闲用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以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支持使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荒地等土地建设全民健身设施,落实好国家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
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4.优化人才保障。整合高等院校和体育科研机构的专业人才和科研力量,深入推进全民健身智库建设,开展全民健身理论研究、现状调查、体质健康促进等相关研究工作。加强部门协同,畅通培养渠道,推动基层体育管理人员、社会体育指导员、全民健身志愿者提升服务技能。推动竞技体育科研成果与全民健身互通共享,引导退役运动员从事全民健身工作。
责任部门: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5.强化安全保障。坚持防控为先、动态调整,统筹赛事活动与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建立全民健身赛事活动安全防范、应急保障机制,建立户外运动安全分级管控体系。对各类健身设施的安全运行加强监管,鼓励在公共体育场馆配置急救设备,确保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服务达到防疫、应急、疏散、产品质量和消防安全标准。
责任部门: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6.完善制度保障。建立完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服务保障等标准规范和全民健身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全民健身行政执法和监督力度,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体系,制定全民健身赛事活动规范。利用好第三方评估和全民健身满意度调查等评估手段,开展好本实施计划实施效果总体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各相关部门按照本《实施计划》职责分工推进落实。各镇街结合实际,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责任部门: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卫健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发〔20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方便企业群众干事创业,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临沂市“无证明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办字〔2021〕18号)部署安排,现将《临沭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以下简称《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公布《清单》内容
《清单》共清理16个部门单位212类证明材料,涉及564项政务服务事项。其中,直接取消16项,实行电子证照替代事项284项,实行数据共享事项138项,实行告知承诺事项17项,实行部门核验事项109项。
2021年10月30日前,《清单》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县政务服务网公布,各部门单位免证办事项清单在本部门网站和相关办事服务窗口公布。公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证明事项名称、证明材料涉及事项、政务服务部门、免提交方式等。
二、严格执行《清单》清理措施
各单位要严格贯彻执行《清单》,今后严禁直接或变相违规索要相应证明材料。对直接取消的证明事项,自发布之日起不再收取,有关部门单位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对实行数据共享的证明材料,数据提供单位要加大数据汇聚力度,及时更新相关数据,确保证明使用单位能够通过查询接口、线上核验、数据共享交互等途径,实现相关数据实时共享;对实行电子证照替代的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引导企业群众应用电子证照,实现线上调用、线下扫码;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有关部门单位要于10月30日前公布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告知申请人承诺的内容、标准以及违反承诺的责任等,监管部门要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做好审管联动,避免系统风险;对实行部门核验的证明事项,证明需求单位要与出具单位建立快速协查核验反馈机制,逐项明确协查方式、协查流程、协查时限、责任人,建立明晰化、标准化、规范化操作流程,提高协查核验效率,确保工作不断档、不脱节。
三、强化配套支撑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结合证明事项清理情况,于10月30日前修改完善办事流程、更新服务指南,统一明确无证明事项的办理途径、操作规程、承诺时限。要强化审管联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信用档案,将信用主体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纳入告知承诺制失信管理。要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对因历史数据不全或暂时无法通过数据共享和后台核验的相关证明材料实行清单管理,明确过渡期限,确保只减不增、逐步取消,过渡期内暂时由申请人提供,相关部门单位要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县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要综合利用吐槽找茬、政务服务好差评等方式,畅通监督渠道,对落实不力、变相违规索要证明的单位及时约谈通报,为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捷的服务环境。
监督举报电话:0539-6207010
附件:临沭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政务服务免证办事项清单(第一批) |
||||||||||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证明材料涉及事项 |
审批服务部门 |
免提交方式 |
备注 |
|||||
直接取消(16项) |
||||||||||
1 |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规模发卡企业除外)备案 |
临沭县商务局 |
直接取消 |
||||||
2 |
房屋(场所)使用权证明 |
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查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直接取消 |
||||||
3 |
开具缴存证明的书面申请 |
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直接取消 |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推荐 |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直接取消 |
||||||
5 |
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协议 |
医药机构申请定点协议管理 |
临沭县医疗保障局 |
直接取消 |
||||||
6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
直接取消 |
||||||
7 |
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单位)的确认 |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
直接取消 |
||||||
8 |
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证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直接取消 |
||||||
9 |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 |
取水许可延续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直接取消 |
||||||
10 |
项目立项文件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直接取消 |
||||||
11 |
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接收申请人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直接取消 |
||||||
12 |
居住证明 |
普通护照签发 |
临沭县公安局 |
直接取消 |
||||||
13 |
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证明材料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直接取消 |
||||||
14 |
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或出具的采矿权证或范围划定文件 |
对土地复垦方案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审查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直接取消 |
||||||
15 |
居民户口簿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给付 |
临沭县民政局 |
直接取消 |
||||||
16 |
居民户口簿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给付 |
临沭县民政局 |
直接取消 |
||||||
证照替代(284项) |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道路客运站站级核定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 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从业 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补证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变更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证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道路运输企业新建或者变更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的备案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货运代理等货运相关服务的备案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29 |
土地使用权及产权证明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3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3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证照替代 |
||||||
3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出境定居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3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出具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0 |
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 身份证 |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开具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开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离休、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4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5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5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5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启封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5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信息变更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5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5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5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5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单位经办人及职工个人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职工个人身份证) |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6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租赁公共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6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租赁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临沭县分中心 |
证照替代 |
||||||
6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依法公开市场监管相关信息 |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证照替代 |
||||||
6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动物、动物产品检疫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证照替代 |
||||||
65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证照替代 |
||||||
66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证照替代 |
||||||
67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证照替代 |
||||||
68 |
营业执照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证照替代 |
||||||
6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社会保障卡领取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7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社会保障卡临时挂失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7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社会保障卡补换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7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社会保障卡密码重置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7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单位参保证明查询打印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7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个人参保缴费证明查询打印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7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打印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7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迁移证明打印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7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7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7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8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8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83 |
社保卡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84 |
社保卡 |
单位就业转失业人员失业登记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85 |
社保卡 |
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失业登记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86 |
社保卡 |
无就业经历人员失业登记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87 |
残疾人证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88 |
报到证 |
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职称资格认定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89 |
报到证 |
就业报到证调整手续办理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90 |
报到证 |
就业报到证改派手续办理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证照替代 |
||||||
9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医师定期考核 |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
证照替代 |
||||||
9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死亡医学证明办理 |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
证照替代 |
||||||
9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 |
临沭县卫生健康局 |
证照替代 |
||||||
94 |
有效身份证明 |
执业药师注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5 |
有效身份证明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96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药品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97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证照替代 |
||||||
98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证照替代 |
||||||
99 |
有效身份证明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0 |
有效身份证明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1 |
有效身份证明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2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3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4 |
有效身份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5 |
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证明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106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7 |
有效身份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8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09 |
有效身份证明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食品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111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食品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112 |
有效身份证明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3 |
土地使用权证书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114 |
有效身份证明 |
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阶段)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5 |
取水许可证 |
取水许可延续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6 |
营业执照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7 |
有效身份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18 |
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产权证 |
农药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119 |
有效身份证明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0 |
有效身份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1 |
有效身份证明 |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2 |
有效身份证明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3 |
有效身份证明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4 |
营业执照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5 |
从业资格证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6 |
有效身份证明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7 |
机动车行驶证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8 |
驾驶证 |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29 |
驾驶证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路线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0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131 |
机动车行驶证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2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3 |
土地权属证明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4 |
营业执照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5 |
动物诊疗许可证 |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6 |
有效身份证明 |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7 |
有效身份证明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8 |
营业执照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39 |
有效身份证明 |
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0 |
有效身份证明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1 |
有效身份证明 |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2 |
有效身份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3 |
营业执照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4 |
学历、职称证书 |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5 |
有效身份证明 |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6 |
营业执照 |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7 |
资格证明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148 |
有效身份证明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49 |
营业执照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0 |
车辆行驶证 |
生鲜乳准运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1 |
有效身份证明 |
生鲜乳准运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2 |
营业执照 |
生鲜乳准运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3 |
有效身份证明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4 |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审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5 |
有效身份证明 |
家庭成员变更备案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6 |
营业执照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7 |
营业执照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8 |
有效身份证明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59 |
有效身份证明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0 |
有效身份证明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1 |
有效身份证明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2 |
有效身份证明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3 |
有效身份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4 |
有效身份证明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5 |
有效身份证明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6 |
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7 |
有效身份证明 |
动物诊疗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8 |
营业执照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69 |
营业执照 |
动物诊疗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0 |
营业执照 |
采矿权新设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1 |
营业执照 |
采矿权延续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2 |
营业执照 |
采矿权变更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3 |
营业执照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4 |
牵引车车辆行驶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5 |
有效身份证明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6 |
牵引车车辆营运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7 |
挂车车辆营运证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8 |
有效身份证明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79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0 |
船舶国籍注销证明书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1 |
船舶检验证书簿 |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2 |
有效身份证明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3 |
法人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184 |
船员身份证明 |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5 |
驾驶证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6 |
有效身份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7 |
驾驶证 |
校车使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8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证 |
校车使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89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校车使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0 |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证件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1 |
有效身份证明 |
社会团体成立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2 |
有效身份证明 |
社会团体变更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3 |
有效身份证明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4 |
有效身份证明 |
社会团体章程核准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5 |
营业执照 |
印刷企业设立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196 |
有效身份证明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7 |
资格(职称)证书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8 |
有效身份证明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199 |
营业执照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0 |
有效身份证明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1 |
营业执照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2 |
营业执照 |
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3 |
有效身份证明 |
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4 |
营业执照 |
设立从事电子出版物零售、出租业务的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5 |
有效身份证明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6 |
有效身份证明 |
劳务派遣经营设立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207 |
有效身份证明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8 |
学历证明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09 |
有效身份证明 |
护士执业注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10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护士执业注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11 |
营业执照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12 |
有效身份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13 |
有效身份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法人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14 |
有效身份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申请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15 |
有效身份证明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16 |
营业执照 |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17 |
资格(职称)证书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218 |
有效身份证明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19 |
有效身份证明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20 |
营业执照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21 |
有效身份证明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22 |
营业执照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23 |
营业执照 |
建设经营性公墓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24 |
营业执照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25 |
有效身份证明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26 |
营业执照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27 |
营业执照 |
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变更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28 |
资格(职称)证书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29 |
有效身份证明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30 |
营业执照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31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有线电视安装设计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232 |
建设单位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33 |
有效身份证明 |
医师执业注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34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35 |
房屋产权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3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37 |
不动产证 |
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3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立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39 |
营业执照 |
境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设立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40 |
营业执照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及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复印件 |
技工学校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43 |
不动产证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44 |
不动产证 |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45 |
房屋产权证明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46 |
有效身份证明 |
狩猎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47 |
有效身份证明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48 |
营业执照 |
取水许可申请(水资源论证阶段)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49 |
学历证明或培训证明 |
农药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代替/ 数据共享 |
||||||
250 |
营业执照 |
计量授权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51 |
营业执照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52 |
营业执照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53 |
营业执照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54 |
营业执照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 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55 |
营业执照 |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56 |
营业执照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57 |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
执业药师注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58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执业药师注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59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
执业药师注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60 |
营业执照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61 |
营业执照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换证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62 |
营业执照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变更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63 |
营业执照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64 |
营业执照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65 |
营业执照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代替/ 数据共享 |
||||||
266 |
营业执照 |
食品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代替/ 数据共享 |
||||||
267 |
营业执照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代替/ 数据共享 |
||||||
268 |
营业执照 |
农药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代替/ 数据共享 |
||||||
269 |
营业执照 |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70 |
营业执照 |
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71 |
营业执照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72 |
营业执照 |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73 |
营业执照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74 |
营业执照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代替/ 数据共享 |
||||||
275 |
营业执照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76 |
营业执照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77 |
营业执照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单位名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78 |
营业执照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变更法人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79 |
营业执照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新申请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80 |
营业执照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81 |
营业执照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82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 |
医疗广告审查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数据共享 |
||||||
283 |
营业执照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方案审查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告知承诺/ 数据共享 |
||||||
284 |
营业执照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告知承诺/ 数据共享 |
||||||
285 |
有效身份证明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部门核验 |
||||||
286 |
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证照替代 |
||||||
287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 |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证照替代 |
||||||
288 |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复印件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证照替代 |
||||||
289 |
本人/经办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城建档案利用服务 |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证照替代 |
||||||
290 |
身份证明 |
不动产登记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证照替代 |
||||||
291 |
身份证明 |
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证照替代 |
||||||
292 |
身份证明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证照替代 |
||||||
293 |
身份证明 |
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证照替代 |
||||||
294 |
身份证明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证照替代 |
||||||
295 |
身份证明 |
变更规划条件备案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证照替代 |
||||||
296 |
营业执照 |
国有土地租赁审查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证照替代 |
||||||
297 |
营业执照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证照替代 |
||||||
298 |
营业执照 |
变更规划条件备案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证照替代 |
||||||
299 |
不动产权属证书(权属来源材料) |
不动产登记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证照替代 |
||||||
300 |
身份证明复印件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证照替代 |
||||||
数据共享(138项) |
||||||||||
301 |
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02 |
居住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03 |
无事故证明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04 |
居住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05 |
居住证 |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06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07 |
机动车行驶证 |
道路运输车辆转籍、过户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08 |
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补证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09 |
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变更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10 |
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件换证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12 |
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13 |
无事故证明 |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14 |
机动车驾驶证 |
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确认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15 |
营业执照 |
货运代理等货运相关服务的备案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16 |
营业执照 |
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17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教练车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18 |
机动车行驶证 |
教练车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19 |
机动车行驶证 |
教练车辆年度审验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20 |
机动车驾驶证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21 |
居住证 |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22 |
机动车驾驶证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23 |
居住证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24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25 |
机动车驾驶证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26 |
机动车行驶证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27 |
机动车行驶证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年度审验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28 |
机动车登记证书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29 |
机动车驾驶证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30 |
机动车行驶证 |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换发、补发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31 |
营业执照 |
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进行疏浚作业的安全确认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数据共享 |
||||||
332 |
居民户口簿 |
“三侨考生”身份确认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部门核验 |
||||||
333 |
居民户口簿 |
归侨侨眷身份认定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部门核验 |
||||||
334 |
营业执照 |
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数据共享 |
||||||
335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数据共享 |
||||||
336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数据共享 |
||||||
337 |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数据共享 |
||||||
338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数据共享 |
||||||
33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备案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
34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
3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宗教活动场所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或者变更登记内容前审查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
3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
343 |
身份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
344 |
身份证明 |
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
345 |
身份证明 |
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
346 |
婚姻关系证明 |
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
347 |
身份证明 |
民族、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查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
348 |
身份证明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数据共享 |
||||||
349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
渔业船舶水上交通事故民事纠纷调解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数据共享 |
||||||
350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数据共享 |
||||||
351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数据共享 |
||||||
352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数据共享 |
||||||
353 |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数据共享 |
||||||
35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数据共享 |
||||||
35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资格审核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数据共享 |
||||||
356 |
居住证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数据共享 |
||||||
357 |
丧偶或离异相关证明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数据共享 |
||||||
358 |
营业执照 |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数据共享 |
||||||
359 |
毕业证书 |
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申领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数据共享 |
||||||
36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数据共享 |
||||||
36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数据共享 |
||||||
36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数据共享 |
||||||
36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定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数据共享 |
||||||
364 |
举办者或举办单位的身份证明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前的审查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数据共享 |
||||||
365 |
住所证明(不动产权证)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前的审查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数据共享 |
||||||
366 |
住所证明(变更住所证明)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前的审查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数据共享 |
||||||
367 |
学历证明 |
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认定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数据共享 |
||||||
368 |
体育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数据共享 |
||||||
369 |
救助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数据共享+ 部门核验 |
||||||
370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明 |
执业药师注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71 |
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
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72 |
从业资格证 |
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告知承诺 |
||||||
373 |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卫生监督意见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74 |
营业执照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75 |
营业执照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76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77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78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79 |
品种审定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38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部门核验 |
||||||
38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82 |
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依法必须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工程)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83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证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84 |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85 |
清税(完税)证明 |
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86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87 |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88 |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89 |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道路客运经营(含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90 |
营业执照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91 |
从业人员资格证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92 |
种畜禽合格证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393 |
环评报告批复或者环保备案表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94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95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96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97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告知承诺 |
||||||
398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399 |
营业执照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部门核验 |
||||||
400 |
营业执照 |
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部门核验 |
||||||
401 |
有效身份证明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草原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部门核验 |
||||||
402 |
营业执照 |
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03 |
客运站竣工验收证明和站级验收证明 |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04 |
营业执照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05 |
有效身份证明 |
国内非大型拖网、围网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部门核验 |
||||||
406 |
营业执照 |
国内非大型拖网、围网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部门核验 |
||||||
407 |
检定或校准证书 |
计量标准考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08 |
营业执照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09 |
项目备案证明(无编码)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10 |
项目备案证明(无编码)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11 |
项目备案证明(无编码)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12 |
项目备案证明(无编码)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13 |
项目备案证明(无编码)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14 |
土地(不动产权)证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15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16 |
营业执照 |
狩猎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部门核验 |
||||||
417 |
交警部门同意证明和行车路线示意图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18 |
学历证明(毕业证)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19 |
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合同及委托处置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0 |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1 |
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证 |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2 |
检验证书 |
新增客船、危险品船投入运营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3 |
营业执照 |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4 |
承印单位的资质证明 |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内容除外)准印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5 |
资格(职称)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6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7 |
职业资格证书 |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8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技工学校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29 |
营业执照 |
利用不可移动文物举办展览、展销、演出等活动的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30 |
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31 |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
慈善组织认定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数据共享 |
||||||
432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数据共享 |
||||||
433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变更规划条件备案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数据共享 |
||||||
434 |
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
不动产登记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数据共享 |
||||||
435 |
不动产权证 |
国有土地租赁审查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数据共享 |
||||||
436 |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审核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数据共享 |
||||||
437 |
规划许可证 |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数据共享 |
||||||
438 |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 |
慈善组织认定 |
临沭县民政局 |
数据共享 |
||||||
告知承诺(17项) |
||||||||||
439 |
无事故证明 |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 |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
告知承诺 |
||||||
440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告知承诺 |
||||||
441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告知承诺 |
||||||
442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告知承诺 |
||||||
443 |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告知承诺 |
||||||
444 |
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告知承诺 |
||||||
445 |
营业执照 |
生产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告知承诺 |
||||||
446 |
营业执照 |
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备案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告知承诺 |
||||||
447 |
出生医学证明 |
计划生育医疗费支付 |
临沭县医疗保障局 |
告知承诺 |
||||||
448 |
居住证 |
长期异地工作人员备案 |
临沭县医疗保障局 |
告知承诺 |
||||||
449 |
失地证明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告知承诺+ 证照替代 |
||||||
45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
学生申诉处理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告知承诺+ 证照替代 |
||||||
451 |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文件 |
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告知承诺/ 部门核验 |
||||||
452 |
企业名称变更、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计量授权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告知承诺 |
||||||
453 |
有效身份证明 |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告知承诺 |
||||||
454 |
营业执照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告知承诺 |
||||||
455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告知承诺 |
||||||
部门核验(109项) |
||||||||||
456 |
培训资格证书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部门核验 |
||||||
457 |
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部门核验 |
||||||
458 |
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企业名称工商预核准文件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部门核验 |
||||||
459 |
培训资格证书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部门核验 |
||||||
460 |
从事黑火药、引火线批发的企业自有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驾驶员、押运员的相关资质(资格)证书 |
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部门核验 |
||||||
461 |
培训资格证书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部门核验 |
||||||
462 |
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名通知书 |
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部门核验 |
||||||
463 |
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名通知书 |
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
部门核验 |
||||||
464 |
收养证明 |
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部门核验 |
||||||
465 |
养殖场《水域滩涂养殖证》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部门核验 |
||||||
466 |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
水产苗种产地检疫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部门核验 |
||||||
467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转移证明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部门核验 |
||||||
468 |
户籍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备案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69 |
居民户口簿 |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备案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70 |
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71 |
户籍证明 |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72 |
户籍证明 |
筹备设立、扩建、异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73 |
户籍证明 |
中国公民变更民族成份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74 |
户籍证明 |
宗教教职人员备案 |
临沭县委统战部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75 |
户口簿 |
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76 |
户口簿 |
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77 |
户口簿 |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78 |
个人户籍证明 |
渔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审批、审核上报 |
临沭县农业农村局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79 |
公安户籍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
职工基本信息变更 |
临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部门核验+ 数据共享 |
||||||
480 |
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 |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单位的监督检查 |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
部门核验 |
||||||
481 |
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82 |
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意见 |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审查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83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84 |
健康证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85 |
公安或工商部门等出具的变更情况真实性的证明材料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86 |
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87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88 |
具备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89 |
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或物业服务合同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90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91 |
取水工程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
取水许可申请(验收阶段)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92 |
项目备案证明 |
取水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93 |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
取水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94 |
新品种权证书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95 |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证书 |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96 |
用地批准手续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97 |
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98 |
学历、职称证明或培训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499 |
全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准入考试合格证明(或者提供法律职业资格证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0 |
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或者具有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1 |
职业情况证明(无职业证明)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2 |
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3 |
船舶国籍证书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4 |
船舶检验证书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5 |
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6 |
固定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使用证明 |
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7 |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
公司(企业)变更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8 |
车辆技术等级证书 |
道路客运(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班线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09 |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0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1 |
家畜系谱证明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2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3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4 |
动物诊疗机构聘用证明 |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5 |
健康证 |
执业兽医注册或备案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6 |
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7 |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8 |
野生动物救治及饲养人员技术能力证明 |
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19 |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0 |
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1 |
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2 |
授权证明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3 |
健康证 |
生鲜乳收购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4 |
健康证 |
生鲜乳准运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5 |
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6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企业投资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等其他城建项目核准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7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
企业投资涉及不跨县河流、不跨县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利工程项目核准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8 |
农业人口户口簿 |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29 |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临时用地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0 |
林权证书 |
采伐林木许可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1 |
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 |
采伐林木许可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2 |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 |
建设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使用国有土地审查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3 |
规划审批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4 |
工程竣工验收资料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5 |
热源与主干网项目建设审批文件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6 |
上级财务部门出具的拆迁、还建资金保障证明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7 |
乡村兽医登记证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8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
动物诊疗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39 |
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40 |
健康证 |
动物诊疗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41 |
健康证 |
动物防疫条件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42 |
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或土地使用证 |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43 |
企业名称变更、住所或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
计量标准考核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44 |
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
印刷企业设立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45 |
随行家属身份证明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46 |
体检证明 |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C类)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47 |
消防安全批准证明 |
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48 |
外国人居留证件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49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
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0 |
资格(职称)证书 |
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1 |
设施用地或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2 |
专业人员资格证明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3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慈善组织异地公开募捐备案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4 |
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已经征得立项审批主管部门的同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5 |
专业人员资格证 |
文物商店设立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6 |
社保缴纳证明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7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8 |
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审查意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59 |
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60 |
资格(职称)证书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61 |
医疗建设项目、养老建设项目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界定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部门核验 |
||||||
562 |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书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 |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63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备案 |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
564 |
营业执照 |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备案 |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部门核验 |
沭政字〔2021〕15号
郑山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县旧城区改建步伐,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根据临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县政府决定对郑山街道金堂村南片区实施棚户区改造。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临沂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审查房屋征收程序要件,该项目已纳入我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已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经县政府研究通过,作出本次房屋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改造范围
临沭县金堂村南片区(东至青云山路,南至滨海西街,北至南古路,围合成的三角形区域)
二、房屋征收部门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郑山街道办事处
四、补偿协议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通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
五、如被征收人不服本决定,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做好岗位设置工作,根据《山东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鲁人发〔2007〕28号)和《关于优化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20〕15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现有机构编制及人员情况
临沭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为县商务局所属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编制18人,实际在编人员18人。
二、岗位任职基本条件
事业单位各岗位的基本条件,根据《关于印发临沂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实施细则的通知》(临人社发〔2020〕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拟设置岗位类别、数量
根据临沭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批准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人员编制等情况,确定临沭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为管理岗位占主体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总量18个,具体情况如下: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数量
根据临沭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批准单位的规格、领导职数拟设置管理岗位10个,分别为:八级岗位1个,九级岗位9个。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数量
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拟设置专业技术岗位8个,其中,主系列为经济管理系列,共设置8个,分别为:6级岗位1个,8级岗位1个,9级岗位2个,10级岗位1个,11级岗位2个,12级岗位1个。
四、岗位聘用
一是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按照不低于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基本条件的要求聘用人员。
二是严格按照岗位设置的数额,对现有聘用人员确定不同等级岗位,按规定程序备案和确定岗位工资待遇,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三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制定竞聘方案,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单位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确保此项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附件:临沭县商务发展服务中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一览表
临沭县商务局
2021年10月11日
沭政办发〔20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临沭县探索建立企业休眠唤醒服务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探索建立企业休眠唤醒服务制度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六稳”“六保”重大决策部署要求,主动靠前帮助企业纾困解难,积极建立企业休养休眠唤醒服务机制,开展休养休眠唤醒服务活动,最大限度解除企业生存发展后顾之忧,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业创新动力,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临沂市政务服务“双全双百”工作实施方案》(临政办字〔2021〕37号)和《临沂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双全双百”工程集成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临政管办发〔2021〕6号)要求,结合临沭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主动关照响应企业生存发展困难需求,坚持“部门主动服务、企业自主自愿、政策精准帮扶、适时重返市场”,避免企业非自愿注销退出市场,守护企业品牌价值青山常在,促使企业积蓄力量东山再起,确保市场主体总体稳定,为促进就业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二、目标原则
(一)工作目标
以企业需求为导向,针对企业因短期经营困难需要暂停经营、进行休整调整的实际,主动开展对接服务,及时发现困难问题,分类出台减税收、降费用、低成本、增资金等惠企扶持政策,适时开展企业休息、修养、休眠、唤醒服务活动,最大限度保留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和品牌价值无形资产,探索建立企业休养休眠唤醒服务制度,为企业纾困解难,提升信用监管效能和服务水平,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数据筛查,主动服务。改变坐等企业上门申请休眠的常规做法,采取主动服务措施,综合运用大数据筛查、纳税申报、企业年报等有效手段,对相关行业、有关企业经营数据进行筛查比对,发现企业运营存在的问题,列入休眠需求核实名单。
2.坚持需求导向、自主自愿。结合对企业日常运行监测、领导干部帮包走访等形式,主动上门对接企业开展核实核查,了解企业休眠需求,告知企业休眠条件、帮扶政策、办理程序、唤醒机制等,确保企业自主自愿接受休息、休养、休眠、唤醒管理。对需要进入休眠唤醒管理的企业进一步确认,排除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将最终进入休眠唤醒管理名单的企业进行公示。
3.坚持分类施策、精准帮扶。对公示无异议的休眠企业,按照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分别确定休眠的时长,短期按休息、中期按休养、长期按休眠,制定普惠性帮扶政策,并分类制定个性化帮扶政策,实施一企一策、精准帮扶。
4.坚持养眠结合、适时唤醒。根据企业实际调整的需要,适当确定企业休息、休养、休眠的时限,企业根据需要自主选择休息、休养、休眠类型,宜长则长,能短则短,时间一到,及时唤醒,帮助企业快速蓄势,重返市场。
三、改革任务
(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建立全流程休眠唤醒机制
1.明确实施范围,选定行业企业。在临沭县县域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按照“自主自愿”原则,均可按照标准流程进入休眠唤醒程序,实施休眠唤醒管理,给予休眠唤醒保护,避免多种干扰,享受休眠唤醒机制提供的政策待遇支持。可优先选择建筑、化工、铸造、钢材、食品、柳编等行业的中小企业进行试点。(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工信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等分工负责)
2.主动筛查比对,确定休眠名单。通过考察企业亩产效益评价、企业报税、企业年报、社保缴纳、是否发放员工一次性补助等方式途径,对县域内的企业进行大数据筛查比对,发现存在困难问题的企业,初步确定困难企业名单。开展异常情况检查,排除不符合休养休眠条件的企业后,成立工作专班,结合县级领导帮包企业走访、镇街领导帮包企业、网格员下沉基层等,到企业上门走访,实地核查核实,了解实际问题,宣讲休眠政策,让企业自主确定是否接受企业休眠、精准帮扶。名单确定后同步推送到有关部门备案。(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等分工负责)
实行登记条件承诺制,企业须承诺不存在以下不适宜登记休眠的情形:
(1)企业不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不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被列入后已经移出;
(2)企业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3)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金融类、培训类及其他涉及面广、容易引发社会风险的行业;
(4)企业未发放预付卡或预收资金;
(5)企业不存在生效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问题;
(6)企业应为非上市公司、挂牌公司;
(7)企业不存在其他不适宜休眠的其他情形。
3.提交申请材料,选择休眠类型。按照企业休养休眠时间的实际需求,设置三个时长,休整半年的,按照“企业休息”确定;休整半年至1年的,按照“企业休养”确定;休整1年以上至2年的,按照“企业休眠”确定。企业可自主自愿选择一个类型进入休眠管理机制。企业休息期满仍不具备条件重返市场的,可自动延长期限,进入企业休养阶段;休养期满不具备条件重返市场的,可自动进入休眠阶段。企业休眠期满仍无法唤醒重返市场的,可再申请休眠不超过两次。
企业申请进入休眠,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休眠”登记表(见附件2);
(2)企业股东关于“休眠”的决议;
(3)“休眠”企业信用承诺书(见附件3);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具备终止条件,提前结束休眠。进一步明确企业终止休眠的各种情形、提前结束休眠的条件,主动为企业提前结束休眠搞好对接服务,确保符合终止休眠条件的企业及时终止休眠。
(1)被动终止休眠。企业休眠后出现以下情形的,终止其休眠,并将终止结果告知企业,同时函告税务、人社等部门:
企业休眠期限届满未延期的;企业迁出临沭县域的;休眠期间以企业名义实际发生交易的;办理休眠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出现违反《休眠企业信用承诺书》承诺行为或以休眠名义逃避责任义务的;出现应当终止休眠的其他情形的。
(2)提前结束休眠。企业休息休养休眠期间,具备条件可以重返市场的,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可以随时提交结束休眠的说明材料,提前唤醒,结束休眠。企业提前结束休眠,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解除休眠登记表(附件4)、企业股东解除休眠决议。
(二)分类研判,一企一策,健全一整套精准帮扶政策
1.制定无差别普惠帮扶政策。针对企业休息、休养和休眠三个类型,制定统一的普惠性帮扶政策,提供套餐服务。进入休眠企业名单,可享受无差别普惠政策帮扶服务。
(1)优化日常监管政策。不按自行歇业处理;不作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对象;不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影响企业商事主体合法权益,保证市场主体资格和企业经营资格的连续性。(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缓缴社会保险费。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休眠”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连续6个月以上的,或无法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职工仅发生活费的“休眠”企业,可以申请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3)缓缴医疗保险费。依法参加医疗保险的“休眠”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可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但缓缴期限一般不可以跨年,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补缴相应医疗保险费。(责任单位:县医保局)
(4)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减低企业运营成本。企业休眠期间,准许以“零申报”方式进行税务申报。(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5)提供帮办代办服务。设置休眠“企业”登记专窗,配备专人为企业“休眠”提供全流程帮办代办服务。对符合“休眠”条件的企业按照线上线下相结合方式,实施“休眠”登记并创建“休眠企业库”。在解决市场监管、税务等业务线上系统无法标识“休眠”状态问题之前,由代办员帮助完成企业年报及税务“零申报”,保障“休眠”企业不被纳入经营异常名录。(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6)强化公益性援助救助。免费为有需求的“休眠”企业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心理咨询辅导;为符合条件的“休眠”企业困难职工提供帮扶救助;为符合条件的“休眠”企业困难职工子女提供助学服务。(责任单位:县总工会)
2.提供个性化精准帮扶政策。在普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企业不同类型,分类制定适合企业需求的帮扶政策,为企业提供个性化的精准帮扶服务。将“休眠”企业信息同步推送至科技、财政、商务、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对照企业清单,严格落实相关惠企政策,针对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提供转型升级、产品推介、融资扩产等政策支持,确保惠企政策一企一策、精准分类、精准推送、精准落实。
(1)强化金融信贷支持。引导各金融机构严格落实差异化信贷政策,坚持“区别对待、重点优待、合理管控”原则,对有订单、有效益但暂时出现流动性资金紧张的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企业化解危机。(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2)为实体经济领域资金周转暂时困难的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应急转贷服务,帮助其在较短时间内顺利完成续贷业务。(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3)积极落实山东农担惠企利企政策,在贷款利率上,疫情期间实行财政贴息政策,正常还款后享受财政贴息3.175%。在担保费率上,粮食种植等农业项目年担保费率按1%执行,其他行业企业按1.5%执行,疫情期间担保费用减半收取。(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4)开展“休眠”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采用“银行+企业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质押”的直接质押融资模式,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协调、扶持和服务功能,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5)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休眠”企业无拖欠职工工资、无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记录且法人和主要股东无违法乱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小微企业(从事建筑、娱乐、广告、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给予创业担保贷款支持,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年限不超过3年,每年贴息2厘。企业上年度依法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0人以下的企业裁员率不大于20%,30人以上企业裁员率不大于5.5%的,可以享受稳岗返还政策。(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6)推动“休眠”企业转型升级。严格落实相关惠企政策,组织“休眠”企业开展人才人力培训,提升企业创新发展理念;在亩产效益评价上,对“休眠”企业当年予以豁免;鼓励、引导困难“休眠”企业通过开展技术改造,实现企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7)用好用活新旧动能转换基金。进一步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引导作用,积极对接社会资本,共同推动设立合作基金,重点投向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休眠企业,支持加快发展新动能主导的现代产业体系,逐步唤醒“休眠”企业。(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三)醒后帮扶,多措惠企,做到先扶上马再护送一程
对于完成休整重返市场的企业,健全完善休眠企业醒后帮扶政策。企业结束休养休眠、重返市场后,在三年内继续对其发展运营给予关注扶持,在一定范围内给予税收等政策优惠,及时主动兑现惠企政策,实行“免申即享”,使其无后顾之忧。
1.协助醒后企业拓展市场销路。“休眠”企业唤醒后拓展市场销路,适用与临沂海关签署的关地合作协议,免除外贸生产经营企业及出国人员检测费用;免费为“休眠”企业提供各种境内外、线上线下商品展会信息,并定期对外贸企业业务人员进行集中培训,以便为醒后企业提供更多的帮扶机会。(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2.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企业结束休眠重返市场初期,坚持优先保障工人工资、社会保险费原则,资金不足的企业可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减低企业运营成本。(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3.给予公益性援助救助。“休眠”企业恢复生产经营后,第一年工会费全额返还并会同相关部门协助提供招工服务。(责任单位:县总工会)
4.允许重新休眠多次申请。对于完成休眠重返市场的企业,如再次遇到需要休整的困难问题,要主动对接,主动服务。休眠企业重返市场再次遭遇重大困难,达到休养休眠条件的,可申请重新纳入“休眠”管理,“休眠”时限按较长的时间设定,享受“休眠”管理各项政策,切实保护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5.加强信用监管,提升服务水平。实施企业休养休眠唤醒全流程工作中,切实加强信用监管,不断提升信用监管和服务水平。对那些出现违反休眠企业信用承诺行为或者以休眠名义逃避责任义务的企业,要列入重点监管范畴,3年内不再接受其进行“休眠”的申请。(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市场监管局)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现无缝衔接。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任总召集人,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各成员单位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负责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确保企业休养休眠唤醒工作依法有序推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实时对接。
(二)强化协调配合,实现数据共享。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总工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有关企业数据互通、信息共享、筛查比对、政策制定、流程再造、政策落实等问题。要加强审管联动,及时推送休眠企业登记信息和监管信息到有关部门,避免“休眠”企业接受不必要的各种检查打扰;要开展帮办代办、帮管代管,组织人员依法为企业开展年报和税务申报,避免企业列入异常经营名录。要加强督导调度,建立工作台账,对工作推进完成情况实行“周调度、周通报”。各部门相关工作落实和服务评价情况纳入全县政务服务年度评估、评价范围。
(三)加强政策宣传,营造改革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加大对探索建立企业休眠唤醒制度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为企业顺利进入休养休眠提供帮助、为企业提前结束休眠重返市场提供政策支持,共同牢固树立守护市场主体青山常在的强烈意识,营造社会关注、企业认可、群众满意、各方支持的良好氛围。
附件:
1.企业“休眠”流程图(略)
2.企业“休眠”登记表
3.“休眠”企业信用承诺书
4.企业解除“休眠”登记表
5.临沭县企业“休眠”“唤醒”服务机制联席会议制度
附件2
企业“休眠”登记表
文书编号: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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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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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住址或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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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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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住址或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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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税务登记:□否□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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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开具发票:□否□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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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医保登记:□否□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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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社保登记:□否□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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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银行贷款:□否□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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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银行贷款,数额为:到期日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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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办理银行抵押:□否□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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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否□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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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放预付卡或预收资金:□否□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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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生效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否□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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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目前在职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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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成立日期: |
申请“休眠”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
附件3
“休眠”企业信用承诺书
一、符合“休眠”登记条件,提供的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休眠”期间不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三、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四、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企业名称:
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4
企业解除“休眠”登记表
文书编号:
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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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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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住址或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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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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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
住址或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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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 |
附件5
临沭县企业休眠唤醒服务机制联席会议制度
为进一步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最大限度保护市场主体、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市场信心,切实解除企业生存发展的后顾之忧,建立临沭县企业“休眠”“唤醒”服务机制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试行企业“休眠”“唤醒”政策,统筹协调企业“休眠”“唤醒”工作;
(二)总结、分析“休眠”企业存在问题情况;
(三)对登记部门不能确定是否符合休眠条件的情况进行会商;
(四)解决“休眠”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研究解决综合性问题、重大问题和公共政策问题;
(五)协调解决成员单位在帮助“休眠”企业唤醒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六)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重要事项。
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县总工会、行政审批局、科技局、人社局、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管局、工信局、商务局、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中国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等有关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按工作需要调整。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行政审批局,高详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汇总并通报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情况;
(三)完成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召集,分为全体成员联席会议、专题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
1.全体成员联席会议。由总召集人主持召开,全体成员参加。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试行企业“休眠”“唤醒”政策,统筹协调企业“休眠”“唤醒”工作。
2.专题联席会议。根据企业需要,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召集人主持召开,各相关成员参加,针对企业自身情况,专题研究涉惠企政策重要问题。
3.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召集人主持召开,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负责协调解决企业“休眠”“唤醒”具体问题。
(二)联席会议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召集,报总召集人同意;根据会议议题确定参会成员。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需确定一名联络员,由成员单位相关科室负责人担任。
(四)联席会议召开1个工作日前,联席会议办公室将议题材料提前发送至有关成员单位。
(五)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各成员单位应认真落实。
临沭县企业休眠唤醒机制联席会议
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朱凤华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召 集 人:高 详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成 员:张兴龙 县总工会副主席
姜自菲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三级主任科员
王爱坤 县政府投融资服务中心副主任
曹佑锋 县科技局科技创新服务中心主任
朱红霞 县人社局副局长
许 洋 县医保局医疗保险事业中心主任
刘景辉 县税务局副局长
牟艳玲 县市场监管局四级主办
曹传民 县工信局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胡怀宪 县商务局商务发展中心主任
刘亦生 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
刘艳青 中国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副行长
沭政字〔2021〕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深入推进“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进一步增强镇级服务企业、群众能力,经研究,决定下放一批县级行政权力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范围及方式
按照“能放则放、就近办理”的原则,对20项县级行政权力事项,赋予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充分满足企业和办事群众就近办理的实际需求。对于需要跨镇域办理的事务审批权限仍由县级审批部门承担。具体方式如下:
1.委托下放事项:对部分县级行政许可事项,由行使行政许可权的县级审批部门委托镇级政府实施,签订委托协议,由受委托的各镇街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许可决定。
2.下放实质性审核权事项:由镇级政府出具具体审核意见、加盖镇级政府公章或审批专用章,承担审批相关法律责任,县级审批部门不再重复审核,“见章盖章”。
3.服务窗口前移事项:对不适宜委托下放,或者不能下放实质性审核权的行政权力事项,赋予镇政府受理权,由镇级便民服务大厅设置受理窗口,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负责转递县级部门审核办理。
二、工作要求
1.切实做好过渡交接。县直有关部门要主动靠上指导,抓好业务培训,切实强化镇级承接能力。2021年9月20日之前,县直有关部门要将事项下放到位,并将开展审批服务所需的各类文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制式证明、证书等材料转交各镇街。有自建业务系统的,要帮助镇街申请业务账号、密钥等。要对镇街办事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熟练掌握受理、审核条件和办事流程,确保镇级能够顺利承接并实施。对委托下放的事项。要及时与镇街签订委托协议书。对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和服务窗口前移的事项,要建立相应的审核转报机制,防止脱节、缺位。要及时做好更新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2.认真抓好事项承接。各镇街要主动与县直有关部门做好对接,尽快建立承接运行、监督考核、跟踪问效等机制,完善审批信息系统,配齐配强工作力量,确保事项接得住、用得好。各镇街要按照“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有关要求,对承接的行政权力事项深入推进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推动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同时,对以委托单位名义作出的许可决定,要及时通报委托单位,由委托单位或者其他有行政执法权的单位做好事后监管工作。
三、保障措施
1.强化评估检查。县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导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评估下放事项运行情况,及时研究出台实施细则,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确保事项接的好,接到位。
2.明确监管责任。本次下放镇级的行政权力事项,各级各部门仍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完善监管机制,明确监管责任,真正把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转移到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3.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单位要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日内,在各级便民服务机构场所和政务公开公示栏内进行公示,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知晓度。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自2021年以来,我县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全县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涌现出了一批见义勇为先进典型。他们来自全县各行各业,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的关键时刻,不畏艰险、挺身而出,用实际行动谱写了新时代的正气之歌,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美幸福临沭做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先进,弘扬社会正气,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县见义勇为协会研究确认,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孙浩等5名同志为“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孙浩等5名同志见义勇为的行为令人敬佩,值得弘扬。希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要以先进为榜样,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建设和美幸福临沭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孙浩 临沭街道孙蒿科网格员
武波 县政协办公室职工
伏广敬 玉山镇前穆疃村党支部书记
张自强 石门镇后湖村党支部书记
伏开宋 玉山镇前穆疃村村民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1〕1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政府职能转变及“放管服”改革的总体部署要求,进一步增强县级服务企业、群众能力,全力打造精简高效政务生态,市政府决定调整实施部分“市县同权”改革事项,为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及方式
按照“能放则放、应放尽放”原则,综合运用直接下放、委托实施、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和服务窗口前移等方式,将市级24项行政权力事项纳入“市县同权”改革范围,调整由县级实施。同时,对已下放的15项行政权力事项进行了调整,并梳理了10项行政许可关联事项,调整由县级实施,确保关联事项能在同一层级“一链办理”。
调整后,除法律明文规定为县级权限的事项外,市、县两级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由企业和群众自主选择到市或县(区)政务服务中心的业务窗口就近办理、便捷申报。市、县(区)有审批职责权限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业务申请。
二、工作要求
(一)妥善做好事项衔接、承接工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下放事项办理工作的向上请示对接,主动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开展审批服务所需的各类文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档案资料、证书等材料,积极优化审批服务、再造工作流程,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就衔接、承接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请示汇报,推动共同解决,确保8月31日前将调整事项全部落实到位。对委托实施的事项,要及时与原承接主体签订委托协议;对下放实质性审核权和服务窗口前移的事项,要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业务协同,建立相应的审核转报机制,避免出现工作脱节、缺位。
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衔接落实方案,并积极细化出台配套措施,完善审批信息系统,配齐配强工作力量,抓好调整事项的衔接、承接落实工作。对下放的“一链办理”关联事项,要加强业务整合,确保企业和群众按办“一件事”的标准实现“一次办好”。要合理确定需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行使的“市县同权”事项。对不能划转的,要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要求,做好事项、人员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做到“大厅之外无审批”。要及时做好更新公示,对直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在权责清单管理系统及时更新,并在山东政务服务网予以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加强审管联动。县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有关要求,对“市县同权”事项深入实施流程再造,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推动行政审批服务提速增效。要根据监管工作实际,科学确定执法监管责任体系,编制事中事后监管细则,明确监管层级、监管部门、监管方式,完善监管规则和标准,着力与上级主管部门共同构建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的高效监管机制。要严格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职责,对行政许可事项和其他依申请行政权力事项,逐项编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事中事后监管细则,切实提升监管效能。要强化审管联动,对由行政审批服务局承接的调整事项,各有关部门要依法界定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厘清职责边界,编制职责边界清单。
(三)强化评估检查。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导检查,定期评估“市县同权”事项运行情况,确保“市县同权”改革任务落实到位。县直各有关单位要将衔接、承接落实情况(加盖单位公章后扫描成Pdf格式)及委托协议书(扫描件)、业务手册、服务指南、事中事后监管细则,于2021年8月31日下午5:00前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县政府办公室政府职能转变协调推进科。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1〕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新兴产业培育,助推全县新旧动能转换,支撑打造临沂东部产业新高地,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有关精神,结合临沭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工业强县、创新发展”战略,坚持新发展理念,切实发挥科技创新在高质量发展中的基础、关键和引领作用,健全知识、技术和管理创新体系,激发创新活力,加快创建创新型城市,建设临沂东部产业新高地、打造花园卫星城。
(二)主要目标。科技创新体系更加完善,人才作用更好发挥,成果更多转化;科技与经济结合更加紧密,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政策链有机衔接;创新环境明显优化,科技支撑高质量发展能力显著增强,初步建成创新型城市。到2025年,财政科技投入占同级财政支出的1.5%以上,增长幅度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3个百分点。引进、建设国内外高端研发机构达到20家以上,市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企业研发机构超过50家,引进培育技术转移服务机构10家以上,全县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5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45%以上。
二、推进科技管理机制改革创新
(三)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深化科技管理部门改革,发挥抓战略、抓规划、抓政策、抓服务职能,完善监管机制,实现从研发管理向创新服务的根本转变。建立“互联网+科技服务”新模式,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方便快捷的公共服务。(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四)创新科研项目管理机制。坚持权责统一,委托专业机构承担科研项目评审、评价和验收等管理工作,形成决策、执行、评价相对分开、互为监督格局。加快建设全县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项目信息化管理。执行国家、省、市科研经费支出有关规定,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强化科研资金管理,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管理制度。(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五)创新财政资金支持方式。积极争取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资金,优化投入方式,提高使用效益。县级财政科技资金突出产业导向,重点支持“3+2”主导产业和“四新”项目。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实现财政资金投入渠道多元化,落实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三、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六)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绿色通道”。加大奖补力度,在省一次性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继续对新认定(包括3年到期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纳入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按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50%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中加3分。(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七)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聚焦“3+2”产业发展体系“关键共性技术”“卡脖子技术”,县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资金提高至300万元,每年评选20项左右县级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予以支持。通过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实施、通过验收后,给予研发经费2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设立县级科技创新券补助政策,每年财政预算列支创新券补助资金100万元,按照实际产生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建立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县财政给予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研发经费后补助,对经税务部门核定的研发经费,县财政按照总补助费用的30%进行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八)加快企业研发机构建设。支持以企业为主体建设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实行独立法人化运行。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企业研究院或成果转化中心,给予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税务局)
四、激发科研机构创新活力
(九)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贯彻落实《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体现知识价值分配导向,保障科技成果转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登记额不超过1%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对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按照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超过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3万元。同一项目多次转让,仅就增值部分给予补助。同一项技术转移活动仅补助一次,获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参与技术合同成交额补助。(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教体局)
(十)明确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功能与定位。借鉴共享经济等新模式,整合社会资源,不断提升服务入孵企业、入孵团队发展水平,充分满足创业团队和企业对于空间、管理、服务、合作等方面个性化需求,降低创新成本,助力创业成功,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专项建设资金,用于支持孵化器建设相关工作。(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经济开发区)
五、发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作用
(十一)提升协同创新能力。深入推进“政产学研金服用”协同创新,鼓励搭建多主体协同、跨区域合作、创新资源共享的协同创新平台。实施创新创业共同体建设培育计划,重点培育一批不同主体、不同模式、不同路径和不同方向的创新创业共同体。推进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构建覆盖全县的创新服务平台网络,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强化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当年产学研合作经费2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5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十二)加强农村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特色农业科技示范园为依托、以星创天地和农科驿站等农技推广平台为纽带、以科技特派员为服务主体的创新体系。组建科技特派员服务队伍,对每个服务队每年给予项目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
六、完善支持人才创新机制
(十三)不断完善人才体制机制。以“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服务人才”为指导思想,发挥县人才发展集团作用,积极建立人才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引进和服务体系。继续落实《关于进一步扶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关于人才支撑新旧动能转换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进一步完善人才政策、加大人才投入、优化人才环境。畅通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人才安居工程”,为各类人才创业、居住、生活和后勤提供最优质的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十四)加大创新创业人才引育力度。支持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员到企业兼职,转化科研成果、专利技术,发展科技服务业等新兴业态、新兴产业。实施“钻石英才”计划,举办临沭县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大赛,造就一批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和“大国工匠”。开展“在外人才助力临沭”主题活动,推行第三方引才激励制度,设立人才举荐“伯乐奖”。(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县科技局)
七、促进科技和金融紧密结合
(十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省、市资金扶持,不断加大县级财政科研投入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脱虚向实”,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全社会研发投入力争每年新增5000万元以上。(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十六)设立县新旧动能转换创投基金。县财政统筹设立县新旧动能转换创投基金,加大对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扶持力度。积极搭建企业与金融机构的融资平台,为信用等级好、发展潜力大、科技含量高的科技型企业拓展融资渠道,破解融资难题。(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县城投公司、人民银行临沭支行)
(十七)推动创新要素深度融合。拓宽市场化融资渠道,建设科技金融服务平台,完善科技金融风险保障机制,广泛吸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等参与。探索建立“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市场+投资基金+政策性担保+科技银行”的科技企业融资模式,打造“评、保、贷、投、易”科技金融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地方金融服务中心、人民银行临沭支行)
八、推进科技交流合作
(十八)深化国内外科技合作。充分发挥“百家院所进临沭”活动桥梁作用,鼓励县内企业与国内高层次应用型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产学研合作,通过委托开发、合作研究、人才引进、共建研发中心等方式,强化重大技术攻关。扩大科技对外开放,拓宽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吸引境外政府部门、科研机构、知名大学和县内企业开展高层次、宽领域、多形式合作。(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发改局、县工信局)
九、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
(十九)建立完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违背科研诚信的单位或个人,撤销已获资助项目或终止项目合作,三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行为实行终身追究制。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大力营造鼓励创新、支持担当、宽容失误的良好环境。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取消资格。(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
十、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领导
(二十)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党政一把手落实创新发展责任机制,建立完善科技创新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强化督导考核,将重点科技创新指标纳入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
同一项目同时享受国家和省、市、县扶持政策,按最高标准给予扶持补助,不重复补助。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取消扶持补助。
本意见有效期为2021年8月27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1〕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9年7月以来,市委、市政府选派到我县任职的18名机关干部认真贯彻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市选派干部下基层工作目标任务,认真履职、扎实拼搏、开拓进取,两年来,为20个帮扶村累计协调资金6586.52万元,引进培育产业增收项目42个,帮扶村集体年增收542万元,村内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村容村貌焕然一新;为7家帮扶企业累计争取政策扶持资金1385.26万元,积极协助企业抓好党的建设、阵地打造、项目申报等,有力助推帮扶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目标。全县干部下基层工作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赢得基层党员干部群众的广泛赞誉,为和美幸福临沭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
为表彰先进,发扬成绩,激励斗志,凝聚力量,加快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经研究,决定给予在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到我县开展干部下基层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阚俊青等18名同志分别记个人三等功一次。
附件: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到我县任职记个人三等功人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7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市直单位选派机关干部到我县任职记个人三等功人员名单
阚俊青 市统计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
李洪滨 市教育考试中心党总支书记
孙 鹏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职工
张向东 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职工
陈德报 市中级人民法院三级调研员
李天水 山东医专附属医院基建科科长
李博闻 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访服务科副科长
范长启 山东省临沂市卫生学校党委委员、副校长、工会主席
张贵文 市技师学院党委宣传处处长
凌 伟 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主治医师
庄乾成 市残疾人康复服务中心二级教师
刘敬巍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华东革命烈士陵园管理处副主任
上官修超 临沂市园林环卫保障服务中心副县级干部
颜景浩 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科技馆副馆长
李玉印 鲁南技师学院机械工程系讲师
文茂欣 原临沂日报报业集团副总经理(正县)
高 鹏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滨河二大队副大队长
姜鲁沂 临沂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工会办主任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1〕3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县政府确定成立临沭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县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职责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省、市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及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协调全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规划、政策、措施、标准;督促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落实情况、各镇街和各有关单位任务完成情况,督办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事件处置工作;指导各镇街和各有关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对履职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镇街强化督办问责;总结、交流、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宣传教育和表彰奖励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张雷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胡文君 县政府副县长
管涛 县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张英杰 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王夫强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政府政务保障促进中心主任
袁敬 县政府办公室电子政务中心主任
刘健 县民政局局长
成 员:季英宝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网信中心主任
季德山 县教育科学研究与发展中心副主任
李峰 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高文祥 县民政局副局长
张广场 县司法局副局长
刘常华 县国有资产管理服务中心副主任、商贸总公司副总经理
石磊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人事考试和职能鉴定中心主任
武丽君 县计生协会副会长、秘书长
谢磊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谢耀军 县法院副院长
马艳飞 县检察院专职检委
乔立东 团县委副书记
王燕青 县妇联副主席
葛扬 县残联副理事长
三、其他事项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刘健兼任;副主任由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成员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担任。
(二)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办公室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三)领导小组实行工作会议制度,工作会议由组长或其委托的副组长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单位人员参加。
(四)县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不再使用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名称。县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联席会议职责统一交由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县民政局
电话解答:0539-2651160
现场解答:临沭县顺河东街28号。
沭政办字〔2021〕3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明确临沭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为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的牵头部门,依法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有关职责。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交政字〔2021〕8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2021年工作要点》已经局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狠抓落实,加快推进,确保圆满完成年度计划。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21年7月1日
2021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县交通运输局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全国、全省、全市交通运输工作会议精神,明确“围绕一条主线、守住两个底线、实施三大提升工程、强化三个保障”的工作思路,全力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奋力开创新时代临沭交通运输发展新局面。根据省市县工作部署要求,结合临沭交通运输实际,特制定本要点。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要求,强化“党的建设”引领,在六大领域(基础设施、运输服务、科技创新、绿色发展、治理体系、公共出行)实现高质量发展,守住廉政建设、安全生产两条底线,为临沂东部产业新高地、花园卫星城建设提供坚强交通基础保障。
二、预期目标
围绕新旧动能转换这条主线以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为方向,以创新发展为手段,以交通运输系列重大工程为载体,聚焦“四新”,推进“四化”,优网络、强衔接、消瓶颈、补短板,全面提升交通运输引领能力和服务水平,加快交通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持之以恒纠正“四风”,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全系统不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违规违纪案件、有影响的稳定事件。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局下达的约束性指标。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提升业务工作水平。
1、加强道路基础设施建设。根据打造“临沂东部产业新高地、花园卫星城”的战略定位,按照“主攻西部、拓展南部、优化东部”的思路,加强全县农村公路规划,分阶段新改建相关干线公路。积极推进临沭通用机场建设。构建“高效便捷”的农村公路路网,实现“对接临沂、外连内畅”的目标。
2、提升交通运输智能化水平。实施“互联网+智慧交通”行动,将信息化、智能化发展贯穿于交通建设、运行、服务、监管等全链条各环节。以创新驱动发展为导向,完善提升交通运输信息服务中心、交通运输指挥平台、智能公交系统建设,推动移动互联网、智能控制等技术与交通运输深度融合。
3、提升单位档案管理水平。按照省市县各级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确保档案安全,在省特级档案室基础上再上台阶。
4、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做好《临沂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落地工作,加快构建权责清晰、齐抓共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全力落实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完善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建立“精干高效、专兼结合、以专为主”的管理体系。到2021年底,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7%,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5、推进事业单位改革。落实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部署,制定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规定,完善事业单位章程,优化机构设置,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
6、推进“公铁海”多式联运发展。以金沂蒙物流、华丰物流,金诺物流和铁龙物流为依托,积极申报建设铁路物流园区,对沂沭铁路临沭货场进行改造,全面促进公转铁,公转水,促进多式联运发展,实现道路运输结构的调整。
7、提升网络货运发展水平。进一步优化网络货运发展环境, 大力发展网络货运平台经济。加强对大驼网络科技的支持力度,引导骨干物流企业开展网络货运资质申报,争取有实力的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取得网络货运资质。
8、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大力推广新技术在驾驶培训领域的应用,推广在正直苍马驾校开展网络远程理论教学和机器人教练。强化驾驶员培训过程监管,用好培训监管平台。年内完成诚信考核1.2万人。
9、加快物流业转型升级。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运作、规范市场、配套环境”的原则,以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培育有竞争力物流主体为重点,发挥资源优势、区位优势,建设特色物流基地,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园区,构建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网络,促进物流业新旧动能转换。
10、建设低碳环保绿色交通体系。抓好交通运输结构优化、组织创新、绿色出行、集约利用、装备升级、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七项重大工程,大力推进绿色装备规模化应用,提升营运车辆中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比例,加快建设城市绿色货运配送体系,提升配送车辆中新能源车辆的比例。
11、强化出租汽车市场监管。出台出租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办法,建立诚信考核管理制度,规范行业发展。
12、提升大气污染防治水平。深入开展集中攻坚行动,会同公安交警、生态环境等部门,全力淘汰高污染排放车辆,确保年内淘汰国III柴油货车1929辆,全面完成淘汰任务。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能力,打造4家维修治理“示范站”。
13、增强依法治理能力。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和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规定,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依法决策质量和效率,逐步实现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
14、着力抓好重点领域执法监管。加强“两客一危”、运输企业、道路运输、出租等重点领域的执法监管力度,持续开展打非治违活动。扎实做好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加快构建公路路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加快推进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监测点的建设工作,着力构建综合智能执法体系,切实维护公路路产路权。深入推进落实治超长效机制,全力抓好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加大治超路面执法巡查打击力度。
15、着力抓好执法队伍素质和执法形象提升。加强执法队伍岗位培训,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异地执法协助等机制,提升执法人员办案水平和处理重大突发事件能力;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强化党建引领作用,有效提升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和水平;统筹提高执法人员文化素质、业务素质、法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加强“四基四化”建设,统一执法站所外观标志标识,做好执法报装换发工作。
(二)守住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工作两个底线。
16、全面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交通运输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加强廉政教育,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底线意识。加大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工作力度,加强对交通工程建设、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政府采购和人财物管理等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突出抓好交通扶贫领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监督和整治,严防交通扶贫领域腐败问题发生。
17、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责任体系,强化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大力推动科技创新,继续夯实安全基层基础,聚力攻坚交通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转型升级,解决交通运输行业存在的重大风险隐患。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抓手,深入细致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重点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异地交互等方式,严打违法行为、突出检查成效,动态更新“两个清单”,做到“全查、深查、严治”。推动安全生产“两个体系”建设。推进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评价体系,夯实行业监管责任。落实安全生产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把“两客一危”、交通工程建设施工等重点企业纳入监管,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安全生产考核体系、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对企业考评机制、淘汰机制、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完善应急管理体系。梳理修订《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强化组织协调,强化应急值守,确保全天候响应。综合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提高监测预警、信息传递、决策处置能力。备足备齐应急物资,加强储备管理。
(三)实施四好农村路、运输行业管理、综合执法水平三大提升工程
18、实施四好农村路提升工程。一是加强交通重点工程建设。
进一步加大“四好农村路”建设力度,计划投资2.2亿元,建设路网延伸通达工程28公里,建设路网提升改造工程84.5公里,实施路面改善工程288公里,实施危桥改造工程2座,实施农村公路“彩化工程”82公里。二是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坚持生态化养护,突出路域特色,提高农村公路景观标准,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彩化工程,将农村公路打造成畅安舒美的风景线。将农村公路管养与美丽乡村和环卫一体化相结合,实现关键路段精心养、重要路段规范养、一般路段不失养,提升农村公路管养水平。
19、实施运输行业管理提升工程。一是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加强公交基础设施建设,优化公交路网布局,完善公交客运服务体系。加强公交运营考核评价,提高公交综合服务质量。二是强化货运市场监管。开展危险货物运输市场专项整治,全面清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本质挂靠。开展普通货运市场专项整治,对达不到许可条件,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坚决吊销经营许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企业个数减量化。在4家危险品运输企业和62家普通货物运输企业,4000余名从业人员中,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培训。三是推动交通物流降本增效。协助发改等部门做好铁路物流园区的规划建设,重点加强中超冷链物流标准化建设和汇商工谷绿色物流园区建设。四是提升行业管理信息化水平。充分发挥交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的科技支撑,依靠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全面提升交通管理水平。推广运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服务平台,规范车辆技术管理。充分发挥北斗监控作用,加强对驾驶员违规、违章的监控和处罚。做好物流信息平台的开发建设,积极推进平台数据与公共信息服务数据的有效衔接、共建共享。
20、实施综合执法水平提升工程。一是整合提升执法职能。全面梳理整合执法业务,建立完善执法中队与交管所“队所合一”工作机制,加强车辆属地源头管控,实行网格化管理,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强化县乡公路、国省道路政巡查,开展属地联合执法、区域交叉执法,提高基层执法效能。二是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深化联动协作机制,做好与公安、安监等部门沟通协调,定期开展客运市场、超限运输、危化品运输等整治工作。落实信息通报和案件移交制度,及时联合处理跨区域、跨部门问题。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促进交通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三是提升执法科技化水平。积极探索建设科技治超系统,提高执法装备、执法保障水平,优化完善治超路面监管网络,规范治超检测工作。
(四)强化党建作风组织三个保障
21、以党建工作统领各项工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适应时代发展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述,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十九大提出的新目标、新任务、新要求上来。扎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坚持长期接受教育、保持群众本色,不断把活动引向深入。全力打造新时代交通优秀党员队伍。围绕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深入落实党建工作责任体系,着力建设“管理规范型”、“服务实干型”、“创新引领型”、“凝聚活力型”党组织。不断创新党建方式方法和活动载体,发挥“灯塔_党建在线”等互联网平台作用,适应党建工作新常态,增强党建工作成效,提高党组织履职尽责水平,以党建统领各项工作。
22、以纪律作风建设保障工作落实。扎实开展党员干部纪律作风集中整顿,加强干部职工思想教育,重点解决庸懒散松现象,从思想上、行动上树立遵规守矩、干事创业的良好作风。通过坚持重教育、强制度、严督查,着力构建作风建设长效机制。以铁的纪律严的作风,保障各项工作的推动落实,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23、以干部队伍建设激发干事创业活力。完善考核激励机制,健全分级考核体系,推行全员绩效考核。实行工作纪实,实现履职过程痕迹化、履职内容日志化。进一步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科室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坚持以“好干部”标准从严从实管好用好干部队伍,把科室职能和干部队伍调优、调顺、调强,努力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高素质专业化的交通干部队伍,为当好发展先行、建设人民群众满意交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沭政办字〔2021〕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化工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化工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试行)
为推动全县化工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实现新旧动能转换,在扎实推进化工生产企业“关闭退出一批”工作基础上,按照“发展壮大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动态管理一批”工作思路,全面提升化工生产企业发展质效,打造以化工园区为核心的特色产业集群,促进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部署要求,以提高化工生产企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充分运用评级评价结果,结合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成果,因地制宜、因企施策,通过“发展壮大一批”“改造升级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动态管理一批”,提高化工企业质量效益和核心竞争力,推动全县化工产业安全绿色、集约集聚、高端高效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两至三年的努力,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龙头企业实力显著增强。通过整合重组、改造升级、项目投资等途径,具有行业领先优势、区域带动力强的龙头骨干企业进一步做强做大,产业链“链主”作用巩固提升,培育一批国内领先、世界一流的龙头企业。力争到2023年,营业收入过10亿元企业达到4家以上,其中过20亿元企业3家。
特色企业优势更加突出。通过技术改造、产品升级、管理优化等途径,细分行业具有竞争优势和核心技术的特色企业进一步做精做优,产业链“强链”“补链”“延链”作用进一步增强,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专精特新企业。
安全环保水平有效提升。对照评级评价标准实施改造提升,安全环保设施更加健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治理机制更加完善,构建全链条、闭环式管理体系,本质安全和绿色环保水平有效提升。
产业生态格局不断优化。企业入园率显著提升,产业布局更加合理优化,产业链条更加健全完善,产业生态更加优良,有效融入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到2023年,化工企业入园率提升到65%以上。
三、分类处置
(一)企业条件
1.企业注册在2018年之前的必须参加当时开展的“四评级一评价”;企业注册在2018年之后的须达到《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化工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补充通知》的要求。
2.企业“四评级一评价”必须达到合格及以上标准,其中安全、环保评价得分必须达到相关政策要求。
3.无违法违规生产行为和失信行为。
4.符合所在地规划(土地、城镇、产业等规划)准入要求。
(二)控制标准
根据企业产品、原料、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智能化水平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分为化工企业(含危化品生产企业)、化肥企业,其中化工企业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确定相应的控制标准。遇有国家省市重大政策和标准调整,本分类控制标准将做相应调整。
(三)“四个一批”企业认定
根据规划布局、分类控制标准,结合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对全县具备化工生产企业基本条件的企业分类确定“四个一批”企业名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出现需转入“动态管理一批”情形的企业,根据需要及时调整为“动态管理一批”企业名单。
1.“发展壮大一批”。符合规划布局、产业政策,企业规模大、税收贡献高、产品发展前景好,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未列入“动态管理一批”类的企业,列入“发展壮大一批”企业。
(1)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A类的企业;
(2)具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且亩产效益评价为B类的企业;
(3)被认定为省级以上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的企业;
(4)达到分类控制标准且不低于国家省市三级确定的行业最低标准的企业。
2.“改造升级一批”。符合规划布局,发展方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山东省高端化工产业发展规划(2018-2022年)》要求,具备以下条件之一且未列入“发展壮大一批”“动态管理一批”的企业,列入“改造升级一批”企业。
(1)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B类的企业;
(2)具有市级以上研发平台且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C类的企业;
(3)被认定为市级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的企业;
(4)达到分类控制标准的但低于国家省市三级确定的行业最低标准的企业;
3.“停产整顿一批”。因手续不全列入停产整顿企业名单的企业。
4.“动态管理一批”。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新建类企业。为手续齐全的正在建设的企业或建设投产后处于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两年特别保护期的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企业;
(2)低效类企业。未列入前三类的,手续齐全且具备相应资质资格,达不到分类控制标准的正常生产经营非新建类企业;
(3)特例类企业。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企业、受安全环保等各方面影响采取强制措施的企业、破产清算企业、搬迁转出临沭境外或关闭退出未注销企业。
(四)分类处置方式
1.“发展壮大一批”企业。鼓励企业做优做大做强,优先享受县级及以上出台的各项政策扶持。围绕企业布局产业链、供应链,提升创新链、价值链,在产业引导基金、应急转贷资金等方面优先予以保障;对企业项目按照招商引资项目政策予以扶持,加强资金、土地、能耗、污染物排放总量等要素保障,积极争取纳入省市高端化工项目库、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及优选库、高端化工产业基金项目库;积极培育专精特新和单项冠军型企业。
2.“改造升级一批”企业。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和智能化建设,优先享受县级及以上出台的各项政策扶持。支持企业通过产能置换加大企业改造,加快产品迭代升级,提高企业发展质量,增强企业发展实力。
3.“停产整顿一批”企业。企业需承诺2年内达到分类控制标准,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补齐手续经审查公示后复工复产,转入“动态管理一批”企业名单。在承诺期内达到分类控制标准的或达不到分类控制标准但符合“改造升级一批”条件的予以保留。否则,企业必须转型退出化工生产企业。
4.“动态管理一批”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式予以处置。
(1)新建类企业。必须符合企业落地建设时段,各级陆续出台的关于化工生产企业和项目建设的要求及程序规范。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正在建设的企业或按协议约定按期投产的企业,按照有关约定享受相关政策。符合纳入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达到协调约定要求且不低于分类控制标准的企业,根据“四个一批”认定标准,列入“发展壮大一批”或“改造升级一批”予以保留并享受相应政策扶持。投产2年后达不到分类控制标准的企业必须转型退出化工生产企业。
(2)低效类企业。给予2年提质增效缓冲期,鼓励企业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智能化、信息化改造提高安全环保能力和水平,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尽快达到分类控制标准。缓冲期内达不到分类控制标准的企业必须转型退出化工生产企业。
(3)特例类企业。手续不全或不具备相应资质资格的企业必须停产整顿,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并报县化转办审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复工复产。受安全环保等各方面影响采取强制措施的企业必须按照要求落实相关措施,需停产整顿(整改)的,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前,不得复工复产。破产清算企业经重整符合“发展壮大一批”或“改造升级一批”的予以保留并享受相应政策扶持;否则,企业必须退出化工生产企业。搬迁转出临沭境外或关闭退出未注销企业,企业要主动注销相关手续;否则,相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和规则予以注销相关手续。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化工生产企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职责分工,形成合力推进的有效机制。要充分发挥好财税金融等各项政策作用,强化要素保障,集中力量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改造升级。县化工专项行动办要牵头组织,明确任务目标和推进措施,推动工作扎实开展。
(二)加快分类处置。涉及需补办手续的,相关部门要尽快予以办理。手续齐全后报县化转办,经县政府同意并挂网公示期过后,企业方可恢复生产。不符合保留条件和要求的,企业自愿转型退出化工生产行业的要限期退出。未自行退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提出处置意见,报县化转办汇总后报县政府,由县政府予以公布。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职能部门要严格落实部门责任,各镇街(开发区)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按照县政府分类处置的要求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发展壮大、改造提升”企业做大做强,“停产整顿”企业尽早完成整顿,动态管理企业尽快提升,确需转型退出和关闭退出的企业必须按照要求落实到位。
(四)强化督导调度。要建立督导调度工作机制,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分析困难问题,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要加强典型培树和经验总结,形成一批可复制、可借鉴的经验做法,促进工作有效开展。
(五)完善长效机制。加快智慧化工综合管理平台建设,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开展企业发展质量评价,对企业实施跟踪管理,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和形势变化,优化调整支持保障政策,提高企业评价的实效性和准确性,精准指导和帮助企业不断提高发展质量。
【政策咨询】: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电话解答:0539-6212658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13号。
沭政办字〔2021〕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沭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县2021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政府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县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需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由决策承办部门征求县政府分管负责人意见并报县司法局等部门审查通过后,提请政府对决策目录调整情况进行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考核。
附件:2021年度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2021年度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1.核定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建立居民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承办单位:临沭县发展和改革局)
2.临沭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2020-2035)(承办单位: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承办单位: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临沭县城区污水专项规划(2021-2035)(承办单位:临沭县住建局)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发〔2021〕4号
临沭街道办事处、郑山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健全物业管理工作体制,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整体提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临沂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部署和省市要求,围绕解决影响和制约物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加强城市基层党组织建设为统领,以强化行业监管和政策保障为抓手,以理顺物业管理体制、推动物业管理服务资源下沉、构建各方协调联动机制为重点,以网格化管理为基础,着力构建“党建引领、社区抓总、各方联动、物业先行”的物业管理工作格局,进一步提升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目标
(一)理顺物业服务管理体制
实行属地管理,齐抓共管。建立县政府主导、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社区(村居)具体落实、行业部门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建立物业管理标准化体系。
(二)健全物业党建联建工作机制
实行分类管理,推进物业管理工作全面覆盖。根据新建住宅小区、老旧住宅小区及保障小区物业设施运行的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和社区基本保障服务相结合,力争到2022年实现住宅小区专业化物业服务覆盖率达到80%以上、业委会组建率达到60%以上;对难以实行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小区,实行社区兜底管理,有偿服务,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保障,实现物业管理服务全覆盖,建立社区长效管理机制。
(三)突出重点,规范运作,提升物业服务管理水平
各职能部门和各专营单位的公共服务延伸覆盖住宅小区并履职到位,提高物业管理行业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形成管理规范、服务优质的物业管理新局面。
三、工作措施
(一)健全物业服务管理体系
1.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县长任组长,各相关部门和街道负责人为成员的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加强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落实奖励激励措施。
2.理顺三级物业管理工作体系。优化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县、街道、社区(村居)三级工作体系,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物业管理中的责任,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对街道、相关部门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任务。
3.健全物业服务工作机构。实行属地管理,做到机构、人员、职责、经费“四落实”。设立城市社区管理服务中心,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抓好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各社区设立物业服务站,具体负责社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合理确定物业管理模式
1.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开发的小区应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前,通过公开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报送县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后,开发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三方要按规定做好物业管理的转换衔接工作,确保新建住宅小区全面实行规范化的物业服务。
城中村改造安置区,提倡社区自治,由城中村原村居采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村居组建物业管理队伍等方式进行物业管理。
2.老旧住宅小区。具备市场化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在街道、社区指导下,将辖区内老旧住宅小区(城中村)的物业管理整体打包,组织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投标确定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作协议书》,开展规范化物业服务。对面积较小、零星分散、配套设施不全,临时不具备市场化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在街道、社区指导下,实行兜底管理,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并逐步改造成具备市场化物业管理的小区。
(三)推动物业管理规范化运作
1.推行职能部门进小区的联动工作机制。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强化基层基础,延伸至物业管理区域,下沉到小区,打通“最后一公里”,在物业服务公开栏公布相关职能部门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和工作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及时受理居民举报投诉,接受社会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物业管理区域内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和制止,对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解决。
2.推进物业规范化建设。(1)建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县住房保障中心和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分别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培训计划,分别从不同层面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委员、物业企业从业人员等开展培训活动,重点培训物业法律法规、业务技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及换届流程等内容,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2)设置物业服务公示牌。在住宅小区或其他物业区域内,设置公示牌,统一规格、尺寸和外观,全面推行“三公开”,即公开各项收费价格、标准和内容;公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住建、发改、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和单位)物业管理职责、联系人和投诉电话;公开物业共有部位使用收益信息等。(3)建立“三会”制度。通过物业服务恳谈会、物业联席会、调解委员会等渠道和方式,加强职能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业主之间的沟通交流,化解各类物业矛盾,逐步建立相互了解、信任、支持的关系。(4)建立物业纠纷案件快速处理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研究成立物业纠纷诉前调解庭或设立物业专业法庭,畅通物业案件办理渠道,提高涉诉物业案件办理效率。县住房保障中心会同县司法局,建立县、街道、社区三级物业纠纷调解机制。同时,各物业公司要及时、快速、便捷处理各类物业问题,将矛盾问题化解在基层,切实提高物业服务效能。(5)推进“沂蒙红色物业”。严格按照上级要求,突出党建引领作用,确保全行业内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扎实落地,力争到2022年物业服务企业和业委会党组织覆盖率分别达到90%、70%以上,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党员比例不低于60%。积极探索有质量、有效果、有创意的组织活动方式,不断强化组织功能、发挥组织作用,努力实现从有形覆盖到有效覆盖的提升。(6)健全物业管理考核奖惩长效机制。结合省、市关于物业行业文明创建工作的要求,细化考核内容,实施定期考核、定期通报,考核结果作为单位、企业评先树优重要依据,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7)充分发挥县物业管理行业协会作用。针对目前全县物业行业企业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综合竞争力差等现状,县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要发挥在行业中的服务、监督、协调、交流等作用,搭建政府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之间的沟通桥梁,通过行业自律、行业互助,推动全县物业行业健康发展。(8)建立物业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将物业行业信用评价作为规范物业行业管理的重要抓手,制定并完善信用评价办法,搭建评价平台,将物业企业综合实力、管理服务能力、矛盾纠纷处理情况、违法违规情况等全部纳入信用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将评价结果进行社会公示,与物业招投标挂钩,作为社会单位选聘优秀物业公司主要依据。
3.实行社区、街道和物业主管部门层级物业考评机制。社区考评:由社区牵头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小区物业服务工作进行日常考核,对照物业服务内容进行现场打分,并将分数上报街道城市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街道审核:由街道城市社区管理服务中心组织社区、物业服务公司和相关人员对各小区上报考评结果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上报物业主管部门。物业主管部门考核:由主管部门和物业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定期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综合考核,结合街道、社区考核结果,将全县物业服务企业评选出A.B.C.D四个等级,作为向街道、社区及业委会推荐物业企业的依据,并计入企业档案。
4.健全物业服务费收缴机制。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与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及服务等级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引导业主自觉缴纳物业服务费。党员和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职人员应率先垂范,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有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等行为的,纳入其个人诚信记录。
5.妥善解决处理住宅小区停车及电动车集中充电问题。小区停车位实行市场化管理,增建小区停车设施,缓解停车难矛盾。合理制定调整车位维护管理费,对乱停乱放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及电动车集中充电的日常管理。
6.做好物业服务用房、资料等移交工作和房屋售后处理工作。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调剂。物业服务用房和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要在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的监督下,在物业交付前按规定移交给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设立房屋售后服务中心,处理开发遗留问题、接受业主报修,依据有关规定和房屋质量保证书的承诺,承担保修期内房屋质量保修责任。
7.严格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移交程序。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的两个月前,业主委员会(社区)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决定续聘且物业服务企业接受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为该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提前两个月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社区)。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后,业主大会没有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原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原合同权利义务延续。在合同权利义务延续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两个月书面告知对方。未经合法程序擅自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其不良行为,由街道提报物业主管部门计入企业失信档案。
8.强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会同产权登记部门从源头上确保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归集到位。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按照《临沭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受理产权登记申请。涉及住宅公共部位、公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施出现故障,需启动应急维修程序的,电梯发生故障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确认;其它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不符的,由有关部门确定。业主委员会负责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流程向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申请。
(四)推行社区共治机制
1.健全业主自治管理组织。住宅小区交付使用后,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社区负责及时指导成立业主大会。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或明确社区代行职责后,应及时续聘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管理规约。城中村安置区由村居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2.强化业主委员会管理工作。结合城市社区区域化党建工作,逐步建立社区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共商事务、协调互动“四位一体”社区管理机制。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人选,物业管理行业党组织应提前介入,对候选人人选进行提名、审核、把关。要坚持公道正派的原则,将党员候选人人选优先推荐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具备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成立党支部,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研究出台扶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及物业职能下沉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提高全县物业服务水平。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对老旧住宅小区整治的支持力度,对列入重点整治计划的老旧住宅小区,安排专项整治改造资金,逐步解决老旧小区基础设施配套方面的突出问题。
(二)加大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相关职能部门、街道、新闻媒体和社区要利用开辟专栏、开展专业咨询、召开座谈会、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宣传报道物业管理所起的作用,引导社会和市民充分认识物业管理发展的客观性、必然性。广泛宣传国务院发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推动物业企业全面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引导业主积极履行条例规定的义务,依法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积极动员和鼓励骨干物业企业进驻无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切实落实扶持政策。建设公共交流平台,建立基于互联网的物业服务信息网络,搭建各级职能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的沟通平台。
(三)严肃工作纪律,夯实工作责任。建立县、街道、社区(村居)三级联动工作责任机制,街道、社区(村居)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诿扯皮以及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
1.临沭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相关职能部门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附件2
相关职能部门物业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县住房保障中心:制定并组织实施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负责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培训及等级评定工作;负责住房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前期物业招投标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管理;负责住宅小区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指导镇街开展业主委员会的培训工作;指导镇街对业主自治和物业服务实施监督管理;指导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开展自律性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工作;落实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街道:组织落实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和制度;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组织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换届改选,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日常运作,对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和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小组成员进行培训;指导社区党组织抓好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党组织建设和联动服务机制建设。指导县直各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家属院依法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参与物业服务项目承接查验,指导和监督辖区内物业项目的移交和接管工作;组织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建立物业管理纠纷调解和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处理物业管理相关投诉、举报,以及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反映的问题;负责监督物业维修资金及小区公共收益的收支情况及账户管理;定期对社区物业管理工作和辖区内的物业服务项目进行检查考评;负责本辖区内综合执法工作,及时处置住宅小区内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社区:协助镇街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自治工作;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义务;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考核评价;负责协调处理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矛盾纠纷;对辖区内无人管理住宅小区提供卫生保洁、绿化管护、公共秩序维护等基本物业服务。住宅小区暂不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召开业主大会后未能按议事规则选出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由社区组建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县住建局: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负责对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影响室内结构安全从事装修活动的行为进行监管,对确认违反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或影响室内结构安全从事的装修活动的企业或个人,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处理;监督供水、供热、燃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做好住宅小区相关设施设备的移交接管、维修和养护。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住宅小区的园林绿化进行监督管理,做好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园林绿化方案的审核、质量监督和验收等工作,加强对社区、物业企业园林绿化的技术指导与服务;对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和管理规约安装空调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网、遮阳罩、户外广告牌等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乱贴、乱挂、乱画、擅自设置广告牌等违反城市市容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对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破坏公共园林绿地和市政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因从事餐饮、建设、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油烟、噪声等污染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发改局:对普通住宅小区物业实行分级定价,制定相应等级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负责对物业服务收费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审核,核定服务等级;负责监督物业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示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起始时间等内容。
县公安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秩序维护人员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人防、物防、技防设施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流动人口、有关车辆停放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聚众赌博、涉黄、涉毒、恐吓、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查处恶意封堵物业项目大门、车库入口,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干扰他人生活,违规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物品等行为;对因从事娱乐经营活动造成的噪声等污染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交警大队:对在住宅小区内占压堵塞消防通道、违规停放的机动车以及长期放置不用的僵尸车辆,物业公司通过电话或张贴通知告知相关业主后未移走的,交警部门应及时进行处理,确保小区内交通顺畅;依法查处小区内违规停放大型客车、货车和油罐车(危化品车)等行为。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依法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执法和整改工作的技术指导;依法查处破坏消防设施、堵塞占用消防疏散通道、消防通道的行为;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堆放易燃易爆等违反安全规定的物品进行处理;依法查处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对消防维保单位等依资质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车集中充电的日常管理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社区增强社区居民的参与能力,积极开展社区协商等社区自治活动。积极推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落实党建引领红色物业发展有关职责。负责对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物业管理协会进行年检和执法工作。
县行政审批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企业的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注册登记。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在其附带审定的总平面图上明确要求标注新建住宅小区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和面积。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其违法经营行为。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经营单位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特种设备、计量装置的安全运营,对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使用单位和维保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加强对电梯维保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等行为。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实行明码标价、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低于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自立收费项目或自定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或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价格违法行为,受理调处物业服务收费纠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中物业服务用房和社区居(村)委会办公用房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前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工程及其配套建筑的规划变更的审批和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未经规划审批,擅自在公共空间或区域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私开门窗,改变房屋用途等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县物业主管部门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管理,落实物业管理的财政奖补政策。
县人社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对物业服务企业与招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进行指导监督。加强物业服务企业招聘的失业、失地等劳动人员的技能培训。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指导,依法查处环境污染等行为。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全县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选派优秀律师参与全县影响重大、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的物业纠纷的调解工作;提供专家库信息;负责提供法律援助;负责对县政府出台的物业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县法院:参与物业纠纷的诉调衔接工作;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提供法律法规咨询和对人民调解进行业务指导。
县信访局:负责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处置涉及物业纠纷引发的到县级以上上访的接待、调处。
县工信局:负责供电、通信、宽带数据、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监督指导相关专业经营单位对住宅小区内的专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按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建设、管理和维护。
县卫健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无证经营的诊所进行依法查处。
县教体局: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利用住宅进行面向中小学生办学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查处。
县税务局、审计局、文旅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负责物业管理相关工作的指导、监督和配合。
县供水、供电、供热、燃气、有线电视、通信、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对具备条件的小区负责服务收费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并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各专业经营单位要完善投诉受理及处置制度,负责居民关于水电暖线的投诉、求助工作和12345政务服务热线交办件的办理工作。
【政策咨询】: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电话解答:0539-6212254
现场解答:临沭县育新街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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