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字〔2022〕2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对县政府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颜士刚同志:负责县政府常务工作;协助侯素云同志分管财政、税务、审计、武装、国防动员等工作;负责县政府机关、大数据、政务公开、外事工作;负责发展和改革、粮食、统计、行政审批、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抗震减灾、交通、公路、建设(人民防空)、房产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城乡建设投资、国有资产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方面工作。
分管县政府办公室、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县统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地震台、县交通运输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乡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利城文旅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县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县工商联、中储粮临沭直属库、县公路中心、长深高速收费站、县交通运输公司、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周超同志:负责教育、体育、广播电视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教育和体育局、县体育发展服务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广播电视台)。
联系临沭新华书店。
吕晓飞同志:负责自然资源、林业、城乡规划、邮政、通信等方面的工作;协助颜士刚同志做好城建、美丽乡村示范区建设等相关工作。
分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发展中心、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
联系驻沭通讯公司。
庄金才同志: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农机、畜牧、水利、气象、沭河管理、烟草、供销等方面的工作。帮扶店头工业园建设发展工作。
分管县农业农村局、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县农业机械发展促进中心、县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县水利局、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联系县气象局、沭河水利管理局、大官庄水利枢纽管理局、县烟草专卖局(烟草公司)。
李泽南同志:负责科技、市场监督管理、检验检测、生态环境等方面的工作。协助颜士刚同志做好政府办公室的工作。协助苗壮同志做好工业和信息化、双招双引等工作。帮扶青云工业园建设发展工作。
分管县科学技术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检验检测中心。
联系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433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2〕2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十四五”广告产业发展规划》公益广告振兴行动的规划部署,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我县开展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建设,现将《临沭县人民政府创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建设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建设方案
为全面贯彻省市推动公益广告发展工作部署,创新沂蒙精神传播载体,传承红色基因、赓续红色血脉,全力打造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创新基地、创作基地、传播基地、人才培养基地,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 重要意义
(一)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沂蒙精神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基是沂蒙地区的革命实践和建设实践,体现为革命战争年代的无私奉献,建设时期的艰苦奋斗,改革开放时期的改革创新;不同时代形成的沂蒙精神符合不同的时代需求,推动了时代发展,也超越了时代,在时代的发展中不断丰富;沂蒙精神的创造主体是人民群众,表现为勇于承担、无私奉献的责任意识,开拓创新、敢为人先的开创意识和超越意识。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基地的建设正是顺应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满足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求,并承载了党的工作目标与人民对于精神食粮迫切需求的期望。
(二)解决沂蒙精神传播现实问题的需要。2013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临沂,就弘扬沂蒙精神发表重要论述,深刻揭示“水乳交融、生死与共”的鲜明特质,省12次党代会提出要大力弘扬“党群同心、军民情深、水乳交融、生死与共”的沂蒙精神。为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转化成引领全社会的道德风向和价值追求,加快建设沂蒙精神研究的聚集区、弘扬的先行区、践行的示范区,使红色基因焕发新时代光彩,让革命老区绽放现代化英姿。成立一个专门的有关沂蒙精神公益广告的研究基地、创作基地、传播基地、人才培养基地,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由之路。
(三)时代发展的需要。沂蒙精神是中国共产党和沂蒙人民双重主体创造的宝贵精神财富。沂蒙精神的形成、发展和升华本身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沂蒙军民践行初心和使命的过程,也正是在中国共产党人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奋斗历程中孕育和催生了伟大的沂蒙精神,沂蒙精神的内涵不能仅仅包含沂蒙人民的革命精神,它还应包括改革开放以来涌现出来的一批优秀共产党员身上体现出的“艰苦奋斗、敢为人先、无私奉献”等时代精神。沂蒙精神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必然催生出新的优秀代表和模范事迹。通过基地的建设能够整合多方资源,为新时代发展提供干事创先的精神支持,赓续红色血脉。
二、总体思路及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采用“专业团队+基地”的模式,充分发挥资源优势,有效整合资源、统筹创作力量,围绕主题,打造“四大基地”。一是打造沂蒙精神公益广告研究基地,深入开展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学术研究及成果推广;二是打造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创作基地,推动沂蒙精神公益广告的策划、制作;三是打造沂蒙精神公益广告传播基地,实现沂蒙精神的传承与创新;四是打造沂蒙精神公益广告人才培养基地,引领沂蒙精神公益广告的传播与沂蒙精神的践行高度融合。基地由临沭县委宣传部主管,临沭县朱村柳韵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朱村抗日战斗纪念馆)负责基地建设和日常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基地前期筹建基础
1.落实筹建工作责任。县委、县政府组织召开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工作对接会,成立以县委宣传部负责人、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筹建工作领导小组。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基地主要负责人负总责,抽出基地精干力量为工作组成员,负责基地的筹建工作。研究制定《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工作实施方案》,建立《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联席会议制度》等相关制度。依托“两馆一中心”(红色朱村、刘少奇纪念馆和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创新中心)筹建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
2.筹备举行成立揭牌仪式。组织开展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揭牌暨作品展示活动,邀请省市文明办、省市市场监管局领导为基地揭牌。同时开展公益广告征集作品展示活动,省市县主要媒体对此次活动进行全方位的采访报道,提升公益基地的影响力和知名度。开展“沂蒙精神临沭行”“魏振芳献国宝,无私奉献沂蒙人”“为军向战送好兵,军民情深临沭人”等公益广告宣传活动,面向全社会公开有奖征集沂蒙精神公益广告优秀作品。
(二)沂蒙精神公益广告的创意、策划与发布
1.以基地为创作平台,统筹创作力量。成立以市县文明办为指导,基地创作中心为骨干,有关公益广告团队和临沂大学为主力的“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创作中心”,负责创作主题策划、沂蒙精神内涵和本土文化挖掘、集体研创作品、推送刊播作品和作品创作指导。争取每年创作2到3个公益广告精品系列,报送上级宣传部门,争取在省级及以上媒体进行投放,扩大沂蒙精神宣传公益广告基地的影响。
2.围绕广告宣传主题,丰富创作形式。以政治政策类、节日类、社会文明类、环保健康类、社会焦点类等为沂蒙精神公益广告题材,通过平面、音像以及视频等形式,把沂蒙精神与实践作品充分结合起来,创作出一批高质量的沂蒙精神公益广告作品。每年创作户外大型平面公益广告作品10-20幅,创作广告、动画、微电影等视频沂蒙精神公益广告作品2到3个。
3.举办公益广告大赛,扩大创作队伍。每年举办一次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大赛,经过广泛发动、作品征集、专家评审、媒体公示等程序,评选出一批优秀作品,分别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在各级主要媒体集中展示。通过广告大赛充分调动各类社会力量投入到公益广告创作。并对公益广告创意面向全社会进行公开招投标,遴选出最符合要求的作品。
(三)沂蒙精神公益广告的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
1.定期举办公益广告研讨会。每一到两年举办一次研讨会,邀请相关高等院校的代表和专业学者,对沂蒙精神的内涵、传承与创新以及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制作与传播等相关主题进行研讨,交流观点与思想,深入挖掘沂蒙精神实质,为沂蒙精神公益广告的创作和发展提供智力支持。
2.总结发表沂蒙精神公益广告的研究成果。组建3-5人的固定研究小组,搜集、整理、分析与沂蒙精神公益广告有关的研究资料,在此基础上结合时代内涵进行理论创新,发表最新研究成果,增强沂蒙精神公益广告的公信力。
3.向社会输出公益广告人才。充分利用专业团队和临沂大学的师资力量,组建沂蒙精神公益广告专业研究队伍。在对沂蒙精神进行资料收集、整理以及研究的基础上,提升相关人员的公益意识和专业素养,为社会培养和输出专业的公益广告人才。
(四)沂蒙精神公益广告的传播与践行
1.构建立体纵深宣传平台。一是依托公交系统、教育机构、企事业单位、商场超市、城市广场、风景区、主要交通要道等各类公共场所进行实体宣传;二是依托各地各级文明办网站转发和自媒体推广,开发沂蒙精神公益广告传播APP产品和微信公众号,以新媒体为载体实现沂蒙精神公益广告的网络化传播,扩大传播的影响范围,使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实现多形式、多渠道、全覆盖的传播。
2.拓展公益广告载体覆盖面。按照先行试点的原则,在临沭县文明办的指导支持下,对全县范围内公益广告宣传载体进行梳理汇总,摸清底数,理顺关系,统一推广。在临沭县试点的同时,争取各级文明办的支持,逐步向市、省乃至全国推广,推动沂蒙精神公益广告的创作和传播常态化。
3.整合公益广告社会资源。围绕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宣传工作的有序开展,建立三支队伍。一是建立网络传播志愿者队伍。组织各行业系统和全社会成立网络传播志愿者队伍,发动广大网民转发沂蒙精神公益广告,营造良好的宣传氛围。二是建立公益广告规划设计志愿者队伍。对沂蒙精神公益广告规划、布置进行点评,提出意见,推动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建设科学化、规范化。三是建立公益广告日常维护志愿者队伍。针对户外公益广告损坏分散不易发现的特点,建立由各类志愿者组成的公益广告日常巡查维护队伍,及时收集公益广告损坏信息,确保公益广告损坏及时发现、及时复原。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基地建设由临沭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山东省文明办、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山东省教育厅、山东广播电视台、大众日报、临沂市文明办、临沂市市场监管局、临沭县文明办、临沭县市场监管局参与基地建设;临沂大学为基地协作单位,负责提供技术科研支撑。为加强对基地工作的协调领导,成立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工作领导小组。
(二)健全工作机制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确保基地日常运营和管理规范、高效、有序,推动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宣传常态化、长效化。一是制定相关文件,建立健全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的联席会议制度、评审制度、内容发布制度等机制,规范公益广告创作发布和专项资金使用等流程。二是实现公益广告创作发布常态化,既向先进地区学习,也从实践中逐步积累经验,形成一个完整的公益广告生产流程,使公益广告基地建设走向成熟。三是加强考评,由县政府牵头,将公益广告发布、推广等工作情况纳入全县文明创建测评范畴,作为文明创建考核测评的重要内容,有效激发街道、乡镇开展公益广告宣传的积极性。
(三)强化人员保障。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基地配备各类管理、策划、实施、宣传等工作人员15人左右。其中,专职人员3-5人,非专职人员15人,专职人员由基地根据需要安排。
附件: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沂蒙精神公益广告创新研究基地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周 超 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县政府副县长
李泽南 县政府党组成员(挂职)
成员:葛 磊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杨开银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晓峰 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
杨 洋 县文化和旅游局局长
吴清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高冬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基地筹建、日常管理及相关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红色朱村纪念馆,办公室主任由基地负责人兼任。
【政策咨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解答:0539-6211059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27号。
沭政发〔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政令统一,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对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其中,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0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5件。
附件:
1.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公布)
附件1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有效期 |
编号 |
1 |
临沭县县级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沭政办发〔2006〕74号 |
2023年12月31日(延长) |
LSDR-2015-002008 |
2 |
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
机关事务 服务中心 |
沭政发〔2010〕22号 |
2025年12月31日(延长) |
LSDR-2015-001007 |
3 |
临沭县专利奖励办法 |
市场监督 管理局 |
沭政办发〔2022〕2号 |
2024年4月30日 |
LSDR-2022-002001 |
4 |
临沭县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沭政发〔2013〕25号 |
2022年10月30日 |
LSDR-2013-002006 |
5 |
临沭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办法 |
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沭政办发〔2015〕27号 |
2025年12月31日(延长) |
LSDR-2015-002007 |
6 |
临沭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沭政办发〔2017〕11号 |
2023年12月31日(延长) |
LSDR-2017-002004 |
7 |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
审计局 |
沭政办发〔2017〕25号 |
2024年12月8日 |
LSDR-2017-002006 |
8 |
临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沭政办发〔2018〕15号 |
2023年9月30日 |
LSDR-2018-002007 |
9 |
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办法、临沭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人社局 |
沭政办发〔2019〕4号 |
2024年6月30日 |
LSDR-2019-002001 |
10 |
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局 |
沭政办发〔2021〕6号 |
2023年6月30日 |
LSDR-2021-002004 |
11 |
临沭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沭政办发〔2019〕7号 |
2025年9月7日(延长) |
LSDR-2019-002003 |
12 |
临沭县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局 |
沭政办发〔2022〕3号 |
2024年4月4日 |
LSDR-2022-002002 |
13 |
临沭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沭政办发〔2020〕7号 |
2025年6月25日 |
LSDR-2020-002001 |
14 |
临沭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沭政发〔2020〕3号 |
2025年6月15日 |
LSDR-2020-001001 |
15 |
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 暂行规定 |
财政局 |
沭政发〔2020〕4号 |
2024年9月6日(延长) |
LSDR-2020-001002 |
16 |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
民政局 |
沭政办发〔2020〕11号 |
2025年12月31日 |
LSDR-2020-002002 |
17 |
临沭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教体局 |
沭政办发〔2020〕13号 |
2026年1月7日 |
LSDR-2020-002003 |
18 |
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司法局 |
沭政发〔2021〕1号 |
2026年3月18日 |
LSDR-2021-001001 |
19 |
临沭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沭政办发〔2021〕2号 |
2026年4月23日 |
LSDR-2021-002002 |
20 |
临沭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沭政办发〔2021〕3号 |
2026年4月23日 |
LSDR-2021-002003 |
附件2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有效期 |
编号 |
1 |
临沭县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
住建局 |
沭政发〔2008〕44号 |
2021年12月31日 |
LSDR-2015-001004 |
2 |
临沭商业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沭政办发〔2009〕51号 |
2021年12月31日 |
LSDR-2015-002013 |
3 |
苍源河河道管理办法 |
水利局 |
沭政办发〔2010〕10号 |
2023年12月31日(延长) |
LSDR-2015-002016 |
4 |
临沭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沭政办发〔2013〕9号 |
2021年4月4日 |
LSDR-2013-002001 |
5 |
临沭县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住建局 |
沭政办发〔2013〕23号 |
2021年7月31日 |
LSDR-2013-002004 |
6 |
临沭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
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沭政办发〔2014〕25号 |
2021年12月31日 |
LSDR-2014-002005 |
7 |
临沭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
滨海高新区 |
沭政办发〔2015〕16号 |
2021年7月31日 |
LSDR-2015-002002 |
8 |
临沭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住建局 |
沭政办发〔2015〕21号 |
2021年9月30日 |
LSDR-2015-002004 |
9 |
临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
行政审批局 |
沭政办发〔2015〕25号 |
2021年12月14日 |
LSDR-2015-002006 |
10 |
临沭县土地市场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
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沭政办发〔2017〕8号 |
2021年9月15日 |
LSDR-2017-002003 |
11 |
临沭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
司法局 |
沭政发〔2017〕10号 |
2022年10月31日 |
LSDR-2017-001001 |
12 |
临沭县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
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沭政办发〔2017〕23号 |
2022年12月7日 |
LSDR-2017-002005 |
13 |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池 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沭政办发〔2018〕14号 |
2021年9月30日 |
LSDR-2018-002006 |
14 |
《临沭县县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实施细则(试行)》 |
财政局 |
沭政办发〔2021〕1号 |
2023年2月28日 |
LSDR-2021-002001 |
15 |
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 规定 |
司法局 |
沭政发〔2018〕13号 |
2023年10月23日 |
LSDR-2018-001003 |
沭政发〔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政令统一,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要求,对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其中,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20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5件。
附件:1.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公布)
附件1
决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有效期 |
编号 |
1 |
临沭县县级财政国库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沭政办发〔2006〕74号 |
2023年12月31日(延长) |
LSDR-2015-002008 |
2 |
临沭县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
机关事务 服务中心 |
沭政发〔2010〕22号 |
2025年12月31日(延长) |
LSDR-2015-001007 |
3 |
临沭县专利奖励办法 |
市场监督 管理局 |
沭政办发〔2022〕2号 |
2024年4月30日 |
LSDR-2022-002001 |
4 |
临沭县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沭政发〔2013〕25号 |
2022年10月30日 |
LSDR-2013-002006 |
5 |
临沭县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办法 |
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沭政办发〔2015〕27号 |
2025年12月31日(延长) |
LSDR-2015-002007 |
6 |
临沭县县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沭政办发〔2017〕11号 |
2023年12月31日(延长) |
LSDR-2017-002004 |
7 |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
审计局 |
沭政办发〔2017〕25号 |
2024年12月8日 |
LSDR-2017-002006 |
8 |
临沭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沭政办发〔2018〕15号 |
2023年9月30日 |
LSDR-2018-002007 |
9 |
临沭县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选拔管理办法、临沭县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
人社局 |
沭政办发〔2019〕4号 |
2024年6月30日 |
LSDR-2019-002001 |
10 |
临沭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局 |
沭政办发〔2021〕6号 |
2023年6月30日 |
LSDR-2021-002004 |
11 |
临沭县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沭政办发〔2019〕7号 |
2025年9月7日(延长) |
LSDR-2019-002003 |
12 |
临沭县企业转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局 |
沭政办发〔2022〕3号 |
2024年4月4日 |
LSDR-2022-002002 |
13 |
临沭县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沭政办发〔2020〕7号 |
2025年6月25日 |
LSDR-2020-002001 |
14 |
临沭县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沭政发〔2020〕3号 |
2025年6月15日 |
LSDR-2020-001001 |
15 |
临沭县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 暂行规定 |
财政局 |
沭政发〔2020〕4号 |
2024年9月6日(延长) |
LSDR-2020-001002 |
16 |
临沭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
民政局 |
沭政办发〔2020〕11号 |
2025年12月31日 |
LSDR-2020-002002 |
17 |
临沭县县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
教体局 |
沭政办发〔2020〕13号 |
2026年1月7日 |
LSDR-2020-002003 |
18 |
临沭县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司法局 |
沭政发〔2021〕1号 |
2026年3月18日 |
LSDR-2021-001001 |
19 |
临沭县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沭政办发〔2021〕2号 |
2026年4月23日 |
LSDR-2021-002002 |
20 |
临沭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沭政办发〔2021〕3号 |
2026年4月23日 |
LSDR-2021-002003 |
附件2
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规范性文件名称 |
起草部门 |
发文字号 |
有效期 |
编号 |
1 |
临沭县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
住建局 |
沭政发〔2008〕44号 |
2021年12月31日 |
LSDR-2015-001004 |
2 |
临沭商业步行街综合管理暂行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沭政办发〔2009〕51号 |
2021年12月31日 |
LSDR-2015-002013 |
3 |
苍源河河道管理办法 |
水利局 |
沭政办发〔2010〕10号 |
2023年12月31日(延长) |
LSDR-2015-002016 |
4 |
临沭县城市绿色图章管理规定 |
综合行政执法局 |
沭政办发〔2013〕9号 |
2021年4月4日 |
LSDR-2013-002001 |
5 |
临沭县企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住建局 |
沭政办发〔2013〕23号 |
2021年7月31日 |
LSDR-2013-002004 |
6 |
临沭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管理暂行规定 |
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沭政办发〔2014〕25号 |
2021年12月31日 |
LSDR-2014-002005 |
7 |
临沭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中小企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
滨海高新区 |
沭政办发〔2015〕16号 |
2021年7月31日 |
LSDR-2015-002002 |
8 |
临沭县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
住建局 |
沭政办发〔2015〕21号 |
2021年9月30日 |
LSDR-2015-002004 |
9 |
临沭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
行政审批局 |
沭政办发〔2015〕25号 |
2021年12月14日 |
LSDR-2015-002006 |
10 |
临沭县土地市场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
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沭政办发〔2017〕8号 |
2021年9月15日 |
LSDR-2017-002003 |
11 |
临沭县行政应诉工作规定 |
司法局 |
沭政发〔2017〕10号 |
2022年10月31日 |
LSDR-2017-001001 |
12 |
临沭县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 |
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沭政办发〔2017〕23号 |
2022年12月7日 |
LSDR-2017-002005 |
13 |
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池 管理办法 |
财政局 |
沭政办发〔2018〕14号 |
2021年9月30日 |
LSDR-2018-002006 |
14 |
《临沭县县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 实施细则(试行)》 |
财政局 |
沭政办发〔2021〕1号 |
2023年2月28日 |
LSDR-2021-002001 |
15 |
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 规定 |
司法局 |
沭政发〔2018〕13号 |
2023年10月23日 |
LSDR-2018-001003 |
【政策咨询】:县司法局
电话解答:0539-6239464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11号街创业大厦3楼。
沭政字〔20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示范期(2022年8月-2025年7月)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示范期(2022年8月-2025年7月)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与水平,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助推作用,确保我县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取得实效,根据《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面向城市、县域、园县开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函运字〔2021〕1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以来历次全会、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国家、省、市知识产权战略部署,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原则,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制机制,积极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发展的环境,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为我县产业转型升级、跨越发展提供知识产权支撑,推动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工作,进一步优化我县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和保护机制,营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和文化环境,推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和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社会公众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知识产权在促进科技、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明显增强,县域自主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明显提高。
(二)2022-2025年的具体目标
争取经过2022年8月至2025年7月三年的示范期,实现各项知识产权指标明显提升,以支撑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示范地位。具体目标如下:
1.知识产权政策环境不断优化。贯彻实施《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和《“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建设,制定并逐步完善《临沭县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临沭县专利奖励办法》,认真落实,加大经费投入。
2.知识产权创造水平显著提高。全县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明显增长,质量明显提高。到2025年,实现全县高价值发明专利数量倍增;商标申请量、注册量和有效量稳定在全市领先水平,驰名商标、地理标志等商标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推进和完善版权保护,版权自愿登记量、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注册登记量稳步增长。
3.知识产权运用能力显著提高。积极引导、推动、扶持一批专利技术产业化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培育各级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围绕我县主导产业,支持引进优秀专利在我县产业化,不断提高企业专利技术实施率,专利产品产值占工业产品产值的比重不断增加。
4.知识产权执法保护成效突出。完善我县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开展相关部门联动执法和专项维权行动,协助省、市知识产权局依法公正、高效调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严肃查处假冒专利等侵权行为,依法维护和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明显加大,侵权假冒等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
5.知识产权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与企业建立工作联系数量超过120家;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和管理制度。支持鼓励专利代理、知识产权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在我县内开展各项知识产权服务工作;依托临沭县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接洽有关信息传媒公司,逐步建立我县专利信息数据库。
6.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普遍增强。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3.15”、“4.26”等大型广场宣传活动及“知识产权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县、进医院”等特色活动。每年开展知识产权主题宣传活动5次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推进自主知识产权创造
1.积极培育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落实《临沭县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对专利授权、高价值专利维护、专利项目申报的奖励扶持,引导和支持各种优势资源向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集聚。引导企业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围绕市场需求及产业发展方向,通过专利导航分析为重大科研项目全过程提供决策依据,开展专利挖掘和布局、专利预警分析,稳步提升发明创造的数量质量。
2.增强产业知识产权竞争能力。进一步加大对主导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支持和引导,增强产业知识产权新优势和竞争力。加大食品加工、五金机械、家装建材等产业的知识产权工作力度,引导和支持相关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增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能力,提升产品附加值,全面提升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3.强化知识产权发展导向作用。政府专项资金重点向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倾斜,把是否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作为知识产权项目申报立项的重要内容;在企业实施重大项目,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时,以是否实现再创新并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为重要指标,努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较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二)促进知识产权运用
1.强化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建设。推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标准,引导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推动企业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研发、生产、销售的全过程。支持知识产权服务机构面向中小企业开展集中管理、委托管理服务,加快提升中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2.推动知识产权落地转化。积极推动专利技术产业化,充分发挥县级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引导作用,重点支持一批拥有高价值专利的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对拥有知识产权特别是高价值发明专利的项目,给予优先立项或优先推荐申报上级知识产权项目。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购买、合作开发生产等形式,引进适应临沭实际的国内外高科技专利技术和产品落地转化。
3.积极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发挥专利信息分析在企业技术创新发展中的导航作用,鼓励食品加工、五金机械、家装建材等传统和特色产业集群,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产业领军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工作,将专利信息分析与产业运行决策深度融合,为企业发展方向、定位和路径提供指引。
4.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多元化、多渠道的知识产权投融资体系,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特别是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落实省、市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按照STR贴息60%的补助政策,大力促进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推动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1.加强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建设。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组织专利、商标、版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执法队伍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服务能力和执法效能。
2.加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保护力度。不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协调工作机制,市场监管局、文化旅游局、农业农村局、公安局等部门加强协作,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行动相结合、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相结合、宣传教育和打击震慑相结合,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力度。
(四)强化知识产权管理
1.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提高企事业单位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程度,提升知识产权创造的数量和质量。不断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从有专人负责逐步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团队。
2.健全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培育和引进服务质量优、信誉好、水平高、实力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到我县设立服务点,引导服务机构和企业深度交流、合作,有针对性的开展专利分析和预警,加强企业自身竞争力和自我保护能力。组织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加各项专业知识培训,建立知识产权政企服务联动机制,深入企业提供上门服务,为企业出谋划策、排忧解难。
(五)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
1.广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活动。结合“3·15消费者权益日”“知识产权宣传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宣传活动,重点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不断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开展“知识产权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医院”活动,营造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
2.加强知识产权业务培训。在全县领导干部、企业负责人和广大技术人员中开展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普及性培训,抓好重点企业的提高性培训,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行业龙头企业、品牌企业等,以提高决策人员、科技人员、营销和管理人员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四、工作步骤
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工作分四个阶段开展。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阶段。时间:2022年8月-2022年12月。
内容:成立全县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全面动员部署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创造、运用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时间:2023年1月-2025年4月。
内容:在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统一部署,全面落实本工作方案的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时间:2025年5月-2025年7月。
内容:认真对照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的要求,逐项进行自查,完善验收材料,迎接国家、省知识产权局的检查验收,并根据国家、省知识产权局的意见,整改存在问题。
第四阶段:巩固提高阶段。时间:2025年7月及以后。
内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建设工作,全面提高我县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保护能力和水平,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在完成示范期以后,继续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巩固创建成果,努力形成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管理规范、保护有力、运转顺畅的知识产权工作长效机制,继续做好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充分发挥县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示范期间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部署,完善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工作联动机制。定期听取知识产权工作汇报,及时调整和充实工作重点,解决存在问题。要求各镇街、县直有关单位强化协同协作意识,密切配合,将知识产权工作相关考核指标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确保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加大政策支持
1.更加突出以高价值发明专利授权、专利运用为导向,贯彻落实《临沭县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临沭县奖励办法》等政策文件。
2.加强产业、科技、人才等政策与知识产权政策的衔接,把是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各种政策支持的前置条件。
3.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驰名商标、地理标志,促进企业提高竞争力、知名度。
(三)加大经费投入
1.加大政府投入。把知识产权专项经费支出列入县财政一般预算,逐步提高县财政拨付的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2.引导企业设立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特别是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贯标企业要设立专项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保护、宣传培训以及转化实施等。
(四)严格目标考核
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各镇街、各相关部门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加大考核力度。将知识产权示范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定期或不定期对专题工作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确保知识产权工作落到实处,对知识产权工作实施中取得显著经济效应和社会效应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五)营造浓厚氛围
要求各镇街、各相关部门坚持普及宣传与专项宣传相结合,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基础知识,介绍知识产权的政策措施和重大活动。通过“知识产权宣传周”等渠道和途径,大力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活动,增强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营造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建设试点示范县工作的浓厚舆论氛围。
【政策咨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解答:0539-6211059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27号。
沭政发〔202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修订后的《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临沭县应急预案体系和运行机制,积极防范和化解各类安全风险,规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行为,持续提高我县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全县安全和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关于临沭县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临沭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发生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或发生在其他地区涉及临沭县,应由临沭县处置或参与处置的各类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3工作原则
应对突发事件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快速反应、高效应对,科技支撑、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
1.4事件分类分级
1.4.1突发事件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严重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舆情突发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等。
1.4.2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高到低一般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级别。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各类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及分类分级简要情况应当纳入相应专项应急预案。
1.5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政府的应对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政府,由上一级政府负责应对。
一般突发事件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先期处置,必要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涉及县内跨镇街的,由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先期应对,必要时由县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省、市相邻乡镇(街道)的,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级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超出我县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在县政府组织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及时报请省、市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负责应对。
县政府有关部门及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6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处置难度、自有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重大活动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含重特大涉险事件),县政府立即启动最高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特殊紧急情况下,县政府可越级上报省政府。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含较大涉险事件),县政府立即启动最高级别或次高级别应急响应,进行先期处置,并上报市政府。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事发单位和属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先期处置,并将信息上报至县政府,由县政府启动应急响应。
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易引发严重后果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县政府可报请启动市级层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
县级层面应急响应依据突发事件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二级响应由县政府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县级突发事件主要牵头部门决定启动。国家和省、市级层面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县级响应分级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以上响应启动程序将根据县级层面应急指挥体制机制变化作相应调整。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响应等级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明确。
2应急预案体系
本县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作主体划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应急工作手册和应急行动方案。
2.1应急预案
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根据有关规定,做好风险研判,参照县级预案制定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等。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本级政府制定。
(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4)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急预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简化,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报告、人员安置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现场处置的特点。
(5)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等制定,主要针对本单位和基层组织面临的风险,规范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6)大型群众性活动由承办部门(单位)负责编制应急预案。
2.2应急预案支撑文件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涉及的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配套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1)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门和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相应应急工作手册,把每一项职责任务细化、具体化,明确工作内容和流程,并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具体责任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涉及有关方面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也可将有关内容融入应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队伍等按照应急预案、工作手册或上级指挥机构要求,为执行具体任务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设计、后勤保障、通信联络等具体内容,以及采取的具体对策措施和实施步骤。
3组织指挥体系
3.1县级领导机制
县政府研究部署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当发生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根据上级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由县委、县政府决定成立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对工作。
3.2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各类突发事件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工作由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负责。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总指挥由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主要牵头部门承担。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办公室设在突发事件防范处置的主要牵头部门,负责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日常工作及交办事务,并做好与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的衔接。对可能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事件,有关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应加强与国家、省、市安全相关工作机制衔接,在国家、省、市安全领导机构的统一部署下开展工作。
3.3县级工作机构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综合工作。
3.4联合应急指挥部
对需要与相邻县(区)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市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我县与相邻县(区)协商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制,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对需要相邻镇街联合应对的突发事件,县政府及其部门未启动响应机制时,相邻镇街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制,双方(或多方)有关负责同志共同担任总指挥,共同指挥协调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3.5县组织指挥机制
3.5.1县组织领导机制
县政府应当进一步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统筹制定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本级应急管理体系规划、风险防控、应急准备、考核、奖惩等重大问题,组织防范和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事件。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强化应急管理职责,应明确应急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预警信息传播、人员疏散通知、公众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配合处置、后勤保障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3.5.2镇(街道、管委会)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参照县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建立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
相邻的镇(街道、管委会)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3.6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设立由本级政府负责同志、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并接受上级政府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组织开展现场先期处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县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视情况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成立临时党组织,加强党对应急工作的领导。
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灾害监测组、交通管控组、医疗救治组、物资保障组、宣传舆情组、善后救助组、专家支持组等工作组(具体编组视工作需要确定)。各工作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综合协调组:负责综合协调、督导检查、会议组织、会议纪要、信息简报、综合文字,资料收集归档,抢险救援证件印制发放,处置信息调度、汇总、上报,与上级工作组的协调联络等工作。
抢险救援组:负责制定现场抢险救援方案;根据灾情变化,适时提出调整抢险救援方案;协调调度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参与抢险救援;根据救援情况变化,调整充实应急救援专家;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有关工作。
灾害监测组:负责组织灾害风险监测,指导防范次生衍生灾害;调度相关技术力量和设备,监视灾情发展;指导灾害防御和风险隐患的监测预警等工作。
交通管控组:负责划定现场警戒区域,做好应急救援力量赴灾区和撤离时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导灾区道路抢通抢修;协调抢险救灾物资、救援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等交通应急通行保障;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现场、现场指挥部、工作组驻地、受灾民众集中安置点等安全保卫和外围交通管控等工作。
医疗救治组: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统筹协调医疗卫生专家、卫生应急队伍,支持事发地医疗卫生处置工作。
物资保障组:负责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装备、资金、交通、通信、电力的供应;负责现场指挥部的搭建工作,为现场指挥部正常运行和应急处置人员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工作。
宣传舆情组:负责发布权威信息,安排新闻发布,接待媒体记者采访,协调处理与媒体间的相关事宜等工作;组织开展舆情监测研判,负责网络媒体管理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善后救助组:负责组织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和赔偿、征用物资补偿工作;负责下拨政府救灾款物并指导发放;统筹灾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负责群众紧急疏散安置以及疏散安置人员的生活保障、过渡期救助等工作。
专家支持组:负责组织现场灾情会商研判,提供技术支持,指导现场监测预警和隐患排查工作;指导地方开展灾情调查和灾损评估;参与制定抢险救援方案。
3.7专家组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库,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应急管理专家会议制度,研究应急管理有关重大问题,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对策建议。
4运行机制
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机制。
4.1风险防控
(1)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县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职责部门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县政府,抄送至县应急管理部门。
(2)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居)、重点单位风险防控体系。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对重大风险和危险源,制定专项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重点行业和领域采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对一些影响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矛盾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源头上解决;必要时要立即向本级政府报告,并向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及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
(3)重要物资储备库、重点水利水电工程、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铁路运输线、重要地下设施(人防)、重要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隧道、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实施风险评估、可行性论证,增强防灾抗灾和风险管控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安全监督检查。
(4)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须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坚持底线思维,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要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以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化解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4.2监测预警
4.2.1监测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各类突发事件主要职责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汇总报告工作,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有效监测预判。
4.2.2预警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机制,统筹预警信息发布,运用各类信息渠道,解决预警信息发布“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接到相关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进行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类别,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各类突发事件预警级别由县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办公室、县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界定,县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要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提醒信息,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发布安全警示。
(2)发布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根据分析评估结果,依法依规立即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向上级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相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同时越级上报,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并更新报告、通报和发布有关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调整,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互联网、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对象无遗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新闻媒体、通信运营商应按照当地政府或预警发布部门要求,及时、无偿向社会公开发布预警信息。
(3)采取预警措施。发布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增加观测频次,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
②加强公众沟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③组织现场指挥员、应急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的准备,预置有关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
④调集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⑦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物资;
⑧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⑨有关政府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工作。
(4)预警措施的解除。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的政府(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4.3信息报告
(1)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村居(社区)要积极推进安全风险网格化管理,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水库巡查员、护林员、网格员等资源,承担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灾情统计报告等职责,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村居(社区)网格化管理。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2)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基层网格员和有关村居(社区)、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第一时间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信息。有关主管部门立即向县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上级要求,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等有关情况。县政府应当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半小时内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属于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在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在上报的同时应按规定报告市安委会办公室。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相关措施等。
(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按照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立即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港、澳、台以及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急牵头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基础信息、地理信息、应急资源信息、预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4.4应急处置和救援
4.4.1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加强救援处置人员防护;控制危险源、可疑传染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对因本单位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要迅速派出负责同志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2)事发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或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根据应急预案或上级决定、命令,调动应急队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公民和机构的突发事件,县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并及时上报县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护我县公民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4.4.2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设立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按照县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要求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和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突发事件发生后,应立即启动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现场指挥。应急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需要,可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现场指挥机构实行总指挥负责制,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上级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现场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有关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参与救援的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发布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实现各方信息共享。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应当向负责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申报,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机构(机制)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指挥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如需动用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按照有关规定申请。
4.4.3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和勘察队伍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应急力量有序参与应急处置救援、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伤病员救治、卫生防疫和应急心理援助等医疗卫生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免疫接种、预防性服药,开展卫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识宣传。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无关聚集人员,交通运输、铁路、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组织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方案,保障社会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部位,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中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落实本级政府应急救援资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救灾物资,必要时征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学上、有病能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依法做好遇难人员家属救助、补偿、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⑬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⑭采取其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党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卫生、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救济救灾、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秩序、新闻宣传等应急保障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应当编制相关保障方案,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
(4)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障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4.4.4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应急指挥机构(机制)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对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后果直接威胁的社会公众,应按照“监测预警”部分的要求及时向其发布预警信息。
(1)信息发布由县政府设立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必要时,按照上级政府或上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由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发布工作。
(2)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或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已经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要求等,第一时间举行新闻发布会,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发生一般、较大突发事件,要尽快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发布更新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闻稿、组织吹风会、组织报道、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运用官方网站、微博、微信及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县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互联网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和舆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谣言,依法查处造谣生事者并向社会公开揭露曝光,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氛围。
(5)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4.5紧急状态
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宣布全县或者县内部分区域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报省、市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应依法立即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公布。
4.4.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或应急指挥机构(机制)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态反复。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4.5恢复重建
4.5.1善后处置
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及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
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4.5.2恢复重建
健全县政府统筹指导,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履行主体责任、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灾后恢复重建机制,强化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县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强化县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机制。组织引导受灾地单位、群众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恢复重建工作由县政府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县政府报告。需要时,县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开展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恢复社会秩序。
(2)县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县直部门及其他镇街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县政府援助的,由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出请求,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规划,提出恢复重建的建议和意见,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需要省、市政府援助的,由县政府向省、市政府有关方面提出请求。县政府根据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扶持该地区经济社会和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4.5.3调查与评估
(1)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原因和过程,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积极配合县政府的调查评估工作;组织参与处置的部门(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按有关要求向上级政府提交报告。对于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县政府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评估。
(2)县级专项应急预案牵头编制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提交评估报告,并抄送县应急管理局。
5资源保障
5.1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应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用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县政府应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委宣传、发展改革、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人防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和实际需要,在应急管理部门的统筹指导下,建设和管理本行业、本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
(3)驻临沭武警部队、人武部民兵连是应急处置和救援的突击力量。要依法将其纳入应急力量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确保统一指挥、信息互通、资源共享、行动协调。按照遂行应急任务能力要求,配备必要的装备,加强针对性训练和演练。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为做好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后续协助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队伍。各镇街至少建立1处应急消防救援站,鼓励有条件的村居(社区)、重点企业、单位设立应急消防救援站,属地政府给予业务指导及相关政策鼓励。
(5)社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辅助力量。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作用,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依法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5.2财力支持
(1)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突发事件所需应急准备、应急演练、救援处置、救灾安置等工作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需要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街政府,启动县级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申请,予以适当财政支持。
(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必要时报县政府批准。县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建立完善巨灾保险制度,推行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当为专业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3物资装备
(1)县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救援装备储备规划及实施,形成县级储备为基础、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级储备为辅助、村级储备为补充的县镇村三级物资储备体系,并完善应急管理协调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储备,强化县级应急电源、大功率水泵、大功率排水车、森林灭火“引水上山”工程设备、森林防火专用车辆、灭火消防机器人、多用途无人机的储备。商务部门负责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费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应急管理、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粮食和储备等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所需应急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应急物资代储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的生产、供给。
(3)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建设,推进应急训练设施开发共享。
5.4科技支撑
(1)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人才,加强应急管理学科建设;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救援和处置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科技支撑能力。
(2)围绕指挥协调、监测预警、救援处置、风险防范等核心业务,积极配合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建立全市应急指挥网和县、镇街、企业三级应急指挥平台。推进视频会议、视频监控、移动传输、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重点行业领域专业安全监管平台等建设。利用云计算、大数据、感知网络、融合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数据、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等应急资源。实现县、镇街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与国家、省、市应急指挥平台的互联互通,形成指挥救援一体化、企业监管一体化、数据共享一体化的格局,形成快速反应、科学决策、高效指挥的应急救援信息化体系。
6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2)公民按照各级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集体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预案管理
7.1预案编制
(1)县、镇街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本级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规划,按程序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预案构成种类要及时补充完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规划应报县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2)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案例研究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在预案编制中以情景构建的方式模拟突发事件场景,增强应急预案各项措施有效性。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在编制过程中应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7.2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要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县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负责本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专项应急预案审核以及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类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分别由卫生健康部门、公安部门负责统筹实施。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下列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1)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的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布实施,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径送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2)县政府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主要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抄送上一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3)部门应急预案经部门有关会议审议、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印发实施,报县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4)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须与当地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经基层组织或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备案。
(5)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6)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3预案演练
(1)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态化开展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各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预案发生重大调整,需及时按照新的预案开展演练。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预案演练工作。
(2)县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单位)应当主动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涉及的相关部门(单位)要积极配合参与。部门预案应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
(3)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相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特别是对涉及领域多、需多方配合的应急预案要开展综合性演练。
(4)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社区)、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经常性开展应急演练。
7.4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响应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按照本预案“预案审批与衔接”部分有关要求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适当简化。
7.5宣传和培训
(1)新闻宣传、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等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渠道,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督导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把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3)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本行业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专项应急预案编制牵头部门应组织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针对相关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工作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应急演练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8附则
(1)本预案涉及县政府有关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县应急管理局应当加强本预案实施的跟踪分析、督促检查、综合协调,并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本预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沭政发〔2016〕4号)同时废止。
【政策咨询】:县应急管理局
电话解答:0539-6211096
现场解答:临沭县国策路68号。
沭政办字〔2022〕53号
店头镇人民政府、县商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根据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关于提请临沭县店头镇苍马加油站重大火灾隐患销案的报告》收悉,临沭县店头镇苍马加油站(地址:临沭县店头镇政府北800米路西,投资人:周振才)重大火灾隐患已经整改合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五条和《关于印发〈重大火灾隐患判定、督办及立销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公消〔2006〕194号)之规定,县政府决定对临沭县店头镇苍马加油站重大火灾隐患进行摘牌,特此通知。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县应急管理局
电话解答:0539-6211096
现场解答:临沭县国策路68号。
沭政办发〔202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水文设施设备管理,发挥水文工作在水旱灾害防御、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保护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水文设施设备不受破坏,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临政办字〔2022〕97号)等文件要求,现对临沭县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进行划定。
一、概念含义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第43号令)第二条规定,水文监测环境是指为确保准确监测水文信息所必须的区域构成的立体空间;水文监测设施是指水文站房、水文缆道、测船、测船码头、监测场地、监测井(台)、水尺(桩)、监测标志、专用道路、仪器设备、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二、保护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三十一条、《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水利部第43号令)第四条和《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等相关规定,水文监测河段周围环境保护范围:沿河纵向以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为界,不小于五百米,不大于一千米;沿河纵向以水文监测过河索道两岸固定建筑物二十米为界,或者根据河道管理范围确定。水文监测设施周围环境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三十米、其他监测设施二十米为界。
三、有关要求
《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1号)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规定,水文监测设施和监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使用水文监测设施,不得干扰水文监测活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立项前,报经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迁移期间,水文机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保持水文监测工作的连续性。
《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1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在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一)种植树木、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设置障碍物,停靠船只;(二)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倾倒废弃物;(三)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四)其他危害水文监测设施安全、干扰水文监测设施运行、影响水文监测结果的活动。
《山东省水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1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基本水尺断面上下游各二十千米(平原河网上下游各十千米)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工程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一)水工程;(二)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构筑物,或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三)其他可能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附件:
1.临沭县水文站网一览表
2.临沭县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勘测定界图
3.临沭县水文监测设施详情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临沭县水文监测站网一览表 |
|||||
水文站一览表 |
|||||
序号 |
站名 |
所属镇街 |
地址 |
经度 |
纬度 |
1 |
大官庄 |
石门镇 |
石门镇大官庄 |
118°33′ |
34°48′ |
2 |
大于科 |
店头镇 |
店头镇东大于科村 |
118°38′ |
35°47′ |
3 |
李家后 |
蛟龙镇 |
蛟龙镇李家后村 |
118°44′ |
35°52′ |
4 |
临沭 |
临沭街道 |
临沭街道 |
118°39′ |
34°55′ |
5 |
重沟 |
郑山街道 |
刘河涯村 |
118°32′ |
34°57′ |
省界断面一览表 |
|||||
序号 |
站名 |
所属镇街 |
地址 |
经度 |
纬度 |
1 |
烈疃村 |
蛟龙镇 |
蛟龙镇前利城村 |
118°47′ |
35°52′ |
水位站一览表 |
|||||
序号 |
站名 |
所属镇街 |
地址 |
经度 |
纬度 |
1 |
丁楮林闸(水位) |
店头镇 |
店头镇丁楮林村 |
118°23′ |
34°28′ |
2 |
关河(水位) |
玉山镇 |
玉山镇关河村 |
118°27′ |
34°32′ |
3 |
小河崖闸(水位) |
临沭镇 |
临沭镇小河崖村 |
118°22′ |
34°33′ |
4 |
重沟上(水位) |
青云镇 |
青云镇周官庄村 |
118°33′ |
34°58′ |
5 |
重沟下(水位) |
郑山街道 |
郑山街道潘岭村 |
118°32′ |
34°57′ |
中型水库站一览表 |
|||||
序号 |
站名 |
所属镇、街 |
站址 |
经度 |
纬度 |
1 |
凌山头水库 |
临沭镇 |
临沭镇凌山头水库 |
118°40′ |
34°58′ |
2 |
龙潭水库 |
蛟龙镇 |
蛟龙镇龙潭水库 |
118°42′ |
34°51′ |
自动墒情监测站一览表 |
|||||
序号 |
站名 |
所属镇街 |
地址 |
经度 |
纬度 |
1 |
凌山头 |
临沭镇 |
临沭镇凌山头水库 |
118°40′ |
35°58′ |
2 |
青云 |
青云镇 |
青云镇东黄河村 |
118°38′ |
35°01′ |
3 |
临沭 |
郑山街道 |
郑山街道临沭水文中心院内 |
118°37′ |
34°56′ |
4 |
龙潭 |
蛟龙镇 |
蛟龙镇龙潭水库 |
118°43′ |
34°52′ |
地下水监测站一览表 |
|||||
序号 |
站名 |
所属镇街 |
地址 |
经度 |
纬度 |
1 |
大官庄 |
石门镇 |
石门镇大官庄村 |
118°33′ |
34°48′ |
2 |
郑山 |
郑山街道 |
郑山街道办事处东500m |
118°37′ |
34°56′ |
雨量监测站一览表 |
|||||
序号 |
站名 |
所属镇街 |
地址 |
经度 |
纬度 |
1 |
白毛 |
青云镇 |
青云镇白毛村 |
118°36′ |
35°01′ |
2 |
朱苍 |
玉山镇 |
玉山镇朱苍村 |
118°46′ |
34°58′ |
3 |
姜庄 |
玉山镇 |
玉山镇姜庄水库 |
118°46′ |
35°00′ |
4 |
郑山 |
郑山街道 |
郑山街道郑山村 |
118°37′ |
34°56′ |
5 |
临沭(曹洼村) |
临沭街道 |
临沭街道 |
118°40′ |
34°55′ |
6 |
宋圩子 |
店头镇 |
店头镇宋圩子村 |
118°35′ |
34°49′ |
7 |
湖子后 |
玉山镇 |
玉山镇湖子后村 |
118°47′ |
34°58′ |
8 |
后穆疃 |
玉山镇 |
玉山镇后穆疃水库 |
118°47′ |
34°56′ |
9 |
狼窝沟 |
蛟龙镇 |
蛟龙镇狼窝沟水库 |
118°44′ |
34°54′ |
10 |
蛟龙 |
蛟龙镇 |
蛟龙镇蛟龙村 |
118°44′ |
34°52′ |
11 |
小河崖闸 |
临沭街道 |
临沭街道小河崖村 |
118°22′ |
34°33′ |
附件2
临沭县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勘测定界图
附件3
临沭县水文设施详情
(一)大官庄水文站:
院房1处。
大官庄(新)(闸),水准点2个,断面警示标志2个,闸下侧扫雷达1个,闸下雷达水位计1个,闸上浮子水位计1个,闸上直立式水尺9根,闸下直立式水尺8根,监控设备2个,闸上站房1处,闸下测流缆道房1处,观测台阶30m,断面桩4个,断面标志2个。
大官庄(溢)(堰),水准点2个,断面警示标志2个,闸下雷达水位计1个,闸上浮子水位计1个,闸上直立式水尺10根,闸下直立式水尺8根,监控设备3个,闸下测流缆道房1处,观测台阶、道路60m,断面桩4个,断面标志2个。
大官庄(新)(洞),水准点1个,断面警示标志2个,闸下浮子水位计1个,闸下直立式水尺6根,监控设备1个,观测台阶、道路150m,断面桩2个,断面标志1个。
(二)大于科水文站:水准点4个,断面标志牌1个,断面桩2个,站名牌2个,浮子式水位计台1处,直立式水尺11根,监控设备1个,观测道路70m,观测台阶10m,护岸护坡320m2。
(三)李家后水文站:水准点5个,断面标志牌1个,断面桩2个,站名牌2个,浮子式水位计台1处,直立式水尺5根,监控设备1个,观测道路30m,观测台阶10m,护岸护坡30m2。
(四)临沭水文站:水准点4个,断面标志牌1个,断面桩2个,站名牌1个,浮子式水位计台1处,直立式水尺3根,监控设备1个。
(五)烈疃水文站:水准点1个,断面标志牌2个,断面桩2个,站名牌1个,浮子式水位计台1处,直立式水尺6根,监控设备1个,观测道路、台阶80m,护岸护坡80m2。
(六)丁楮林闸水位站:水准点4个,断面桩2个,断面站牌1个,断面标志牌1个,雷达水位计台1处,直立式水尺3根,观测道路、台阶80m。
(七)关河水位站:水准点2个,断面标志牌1个,断面桩2个,断面站牌1个,浮子式水位计台1处,直立式水尺3根,监控设备1个。
(八)小河崖闸水位站:水准点3个,断面桩2个,雷达水位计台1处,直立式水尺2根。
(九)凌山头水库站:水准点3个,直立式水尺3根,雷达式水位计1处,监控设备1个,雨量监测设备一处。
(十)龙潭水库站:水准点2个,直立式水尺3根,浮子式水位计台1处,监控设备1个,雨量监测设备一处。
(十一)雨量监测站:白毛、朱苍、姜庄、郑山、临沭(曹洼村)、宋圩子、湖子后、后穆疃、狼窝沟、蛟龙、小河崖闸、共11处。
(十二)自动墒情监测站:凌山头自动墒情站、青云自动墒情站、临沭自动墒情站、龙潭自动墒情站共4处,每处设置2m×2m监测场地,自动墒情监测设备1套。
(十三)大官庄、郑山地下水监测站:2m×2m监测场地2处,自动水位监测设备2套。
(十四)重沟水文站:
院房1处。
水准点3个,断面警示标志2个(其中1个位于河东区),水下超声波探头2个,测流缆道1座,浮子式水位计1个,直立式水尺8根,监控设备1套,站房1处,观测台阶30m,断面桩4个(位于河东区),断面标志2个(位于河东区);人工雨量计1个,翻斗雨量计1个,称重雨雪量计1个,蒸发皿1个,自动蒸发站1套。
(十五)重沟上水位站:
浮子水位计1个,直立式水尺4根;翻斗雨量计1个。
(十六)重沟下水位站:
雷达水位计1个,直立式水尺1根。
【政策咨询】:县水利局
电话解答:0539-6211750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14号。
沭政办字〔2022〕5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对照《山东省督查激励措施》和市级落实争取工作要求,县政府办公室对落实和争取任务进行了分解,形成了分工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事在人为。本次任务分解,县政府办公室对应当争取的省督查激励措施未做删减、对争取标准未做降低,同时逐项明确了牵头县级领导,目的就是以高标准、严要求,督促责任部门改进工作作风,摈弃“无解思维”、树立“有解思维”,不说“干不了”、要说“怎么干”,倒逼部门争一流、创亮点,以省级督查激励的认可,推动我县高质量发展争先进位。因此,各责任单位要不等不靠、立即行动,积极向上级系统部门对接,吃透政策、文件,持续自我加压、自抬标杆,全力以赴抓好争取工作。
下一步,县政府办公室将持续调度争取工作进展,对于无法争取的,相关责任部门要向县委、县政府做出详细说明,要讲清楚做了什么?如何对接的?为什么争取不了?下一步如何提升和改进?对于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导致我县错失发展良机的,将提请县委、县政府严肃处理。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督查激励措施落实和争取分工方案
一、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在营造创新环境、提升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推进产业升级工作中成效明显的设区的市,优先支持其行政区域内1家符合条件且发展基础较好的科技园区或科技创新平台,升级为省级科技园区或科技创新平台,并通过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予以倾斜支持。
责任领导:李泽南
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二、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融通创新能力持续增强、精益创业工作特色明显、校企结对共建成绩突出的省级区域双创示范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双创示范基地,对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推介与省级各类创新创业帮扶基金等对接。
责任领导:颜士刚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三、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优先支持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优先开展知识产权预审直报试点,优先支持申报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优先支持建设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实践点,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试点示范工作中予以倾斜支持。
责任领导:李泽南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四、对促进工业稳增长、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特色产业集群发展、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传统产业改造提升、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等试点示范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
责任领导:苗壮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五、对推进质量强省建设工作成效突出的市、县(市、区)在质量工作改革创新试点示范、质量基础设施布局建设、质量提升行动重点帮扶、实施标准化战略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责任领导:李泽南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六、对推动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在创新管理机制、培育龙头企业、完善产业链供应链、提升创新能力、强化资金政策扶持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以及开发区、高新区,优先支持将产业集群内重点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在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申报中给予名额倾斜。
责任领导:颜士刚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七、对建设信息基础设施、推进产业数字化、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和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发展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推荐5G、软件、大数据等国家级试点示范,培育工业互联网园区及平台、数字经济园区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责任领导:苗壮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八、对交通投资成效明显、投资完成较好的设区的市,适当安排省级交通发展资金给子激励,支持用于智慧交通和交通科技创新等项目。对“四好农村路”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推进成效明显,在全国具有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县(市、区),在分配相关资金时给予激励,支持用于农村公路和乡镇运输服务站等建设。
责任领导:颜士刚
责任单位:县交运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九、对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落实情况好、省级以上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完成率高的设区的市,适当增加省级水利投资,相应减少所安排项目的地方建设投资;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管理和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推进力度大、完成情况较好的市、县(市、区),在安排小型水库维修养护经费时给予倾斜。
责任领导:庄金才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
十、对推动外贸稳定和创新发展成效明显的设区的市,在安排年度中央、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及外贸领域各类试点培育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
责任领导:苗壮
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十一、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保持稳定增长,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开工、资金支付、投资完成等情况好的设区的市,在省预算内投资中安排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励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其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
责任领导:颜士刚
责任单位:县发改局
十二、对直达资金下达使用、落实财政支出责任、国库库款管理、预决算公开等财政工作绩效突出的设区的市予以奖励。
责任领导:颜士刚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十三、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良好金融秩序成效好的设区的市,支持企业发行“双创”、绿色、碳中和、乡村振兴、革命老区、可持续发展挂钩、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债务融资工具创新产品;支持推动具备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申报发行小微、三农、绿色、蓝色、“双创”等专项金融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等资本补充债券,对地方法人银行优先给予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对地方法人机构在存款保险制度执行方面给予支持。
责任领导:许昭辉、苗壮
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中心
配合单位:县人民银行、银保监组
十四、对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高成长优质企业、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等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开展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综合评价等工作中给予优先支持。
责任领导:苗壮
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十五、对推进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等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优先选择为省级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企业信用监管等试点地区,优先协助推荐申请市场监管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权限。
责任领导:李泽南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配合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十六、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进行通报表扬,给予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资金奖励。对土地卫片发现和新增违法占用耕地“双清零”的县(市、区),给予一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奖励。
责任领导:吕晓飞
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十七、对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措施有力、成效明显的设区的市,在分配省级财政相关资金时予以激励支持。
责任领导:庄金才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十八、对在打造乡村振兴齐鲁样板工作中有创新举措,示范区创建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成效显著的设区的市,在分配省级涉农资金时予以激励支持。
责任领导:庄金才
责任单位:县委农办、县农业农村局
配合单位:县乡村振兴中心、县财政局
十九、对城市排水“两个清零、一个提标”成效明显,推进城市更新、改善人居环境工作突出的县(市、区),在分配省级财政相关资金时予以激励支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住房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由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责任领导:颜士刚
责任单位:县住建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十、对创新推动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突出、文旅消费扩容升级成效显著、产业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完善的县(市、区),在国家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5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全域旅游示范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旅游休闲街区、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聚集区、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试点推荐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体育消费工作开展好的市、县(市、区),在国家体育消费试点城市推荐,省级体育消费试点市、县(市、区)建设,体育消费券发放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责任领导:胡文君
责任单位:县文旅局
配合单位:县教体局
二十一、对空气、水环境质量在各市、县(市、区)中排名前列且改善的,或改善幅度排名前列的,在安排生态环境资金时予以适当奖励。
责任领导:李泽南
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分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十二、对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安排水利资金时予以一定支持。对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工作推进力度大、成效明显的设区的市,在安排水利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对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省级财政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时予以适当奖励。
责任领导:庄金才
责任单位:县水利局
配合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
二十三、对职业教育发展环境好、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成效明显、具有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的市、县(市、区),在省级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试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责任领导:周超、胡文君
责任单位:县教体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十四、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成效明显的县(市、区),在安排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
责任领导:胡文君
责任单位:县卫健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十五、对优化医保领域便民服务、推进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提升医保规范化管理水平等方面成效明显的设区的市,在安排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提升补助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
责任领导:胡文君
责任单位:县医保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十六、对创新养老服务支持政策、服务制度、服务供给、质量监管、体制机制等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在安排省级养老服务专项资金时予以奖励支持。
责任领导:胡文君
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十七、对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好的设区的市,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予以适当奖励。
责任领导:胡文君
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十八、对达到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省级地方标准三星级以上的设区的市,根据智慧场景打造、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城市大脑建设应用等情况择优予以奖补。
责任领导:颜士刚
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
配合单位:县财政局
二十九、对严格落实安全生产“8抓20条”创新举措,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给予奖励。
责任领导:颜士刚、陈庆祥
责任单位:县安委办
三十、对高度重视重大决策部署督查落实工作,创新优化督查落实方式方法、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由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
责任领导:颜士刚、李泽南
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公室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文旅字〔202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各旅游
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涉旅企业:
现将《临沭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暨助企纾困财政补助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财政局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9月13日
临沭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暨助企纾困财政补助办法(试行)
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帮助文旅行业纾困解难,提振信心,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推动全县文化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县财政每年设立5000万元旅游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用于旅游重点项目开发建设和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县财政每年设立500万元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单位进行补助。
第二条支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文化旅游项目。对年度内实际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不含土地及征迁费用)的,补助100万元;对年度内实际投资额3000万—5000万元(不含土地及征迁费用)的,补助60万元;对年度内投资额1000万—3000万元(不含土地及征迁费用)的,补助20万元。
第三条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四条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开展创建工作,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第五条支持星级旅游饭店建设。按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实施办法》开展创建工作,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补助60万元、30万元、15万元。
第六条支持县内旅行社做大做强。按照《山东省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对新评定为5A、4A、3A级旅行社的,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七条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等国家级称号的,补助50万元;对新评定为山东省精品文旅小镇等省级称号的,补助20万元;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国家级称号的,补助20万元;对新评定为全省乡村旅游重点村的,补助10万元;对新评定为红色文化特色村、景区化村庄等省级称号的,补助5万元。第八条支持旅游精品民宿建设。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民宿集聚区的,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全国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山东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的,分别补助10万元、8万元、6万元。
第九条支持旅游示范区建设,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康养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条支持旅游特色街区建设,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旅游特色基地建设,对新评定为山东省红色研学基地、康养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范基地、农业旅游示范基地等省级称号的,补助5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镇街、旅游企业投资建设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含游客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标识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建成后,每年对各镇街游客服务中心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合格的,每年补助2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旅游厕所建设。对列入县旅游发展建设计划并按《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新建或改造的旅游厕所,被评定为国家3A、2A级旅游厕所的,除落实省市配套政策外,分别补助3万元、2万元。
第十四条支持智慧旅游建设。对镇街、旅游企业投资建设智慧旅游及旅游信息化项目,实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支持非遗传承、文创等“山东手造”旅游商品研发。对获评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项目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对参加国家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得一等奖(金质奖)、二等奖(银质奖)、三等奖(铜质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参加省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得一等奖(金质奖)、二等奖(银质奖)、三等奖(铜质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
第十六条支持举办各类旅游节庆活动。对镇街、旅游企业依托特色产业举办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节庆活动的,按活动实际使用经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各镇街、旅游企业举办的县级旅游节庆活动,按活动实际使用经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旅游企业在国家、省、市媒体上宣传临沭文化旅游资源。经文旅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发布的,按实际使用经费的20%给予广告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经有关部门同
意,旅游企业在省级以上交通干道设置宣传我县旅游形象、旅游线路和旅游景区(点)的户外广告,按实际投入费用的3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支持文旅企业参加由文旅主管部门组织的县外各类旅游会展及促销活动,根据日程及人员数量,按实际使用经费的60%给予补助,省内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省外每次补助不超过2万元。
第十九条支持景区、旅行社、星级酒店等赴市外城市开展各类营销推介活动。经县文旅部门审核,邀请当地重点旅行社5-15家、媒体2家以上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按实际支出的30%予以补助;邀请重点旅行社15家以上、媒体5家以上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推介活动,按实际支出的4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条支持旅行社招徕各类旅游团队。对组织县外团队游览我县景区景点,年接待量达到1000人次的县内、外旅行社,每人次奖励20元。对组织市外省内同一客源城市游客以自驾车团队形式游览县内3A级及以上景区的旅行社,按照一次20辆车40人以上,每人奖励5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在客源地城市组织开通旅游直通车的旅行社,年运营时间不少于6个月、全年直通车发班不少于20趟、年组织游客游览县内3A级及以上景区(至少住宿1晚)不少于2000人的旅行社,按每条直通车线路3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二十一条支持文艺演出进景区。经文旅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文化演出队伍在县内景区驻场演出地方文化演艺节目一年以上,且演出场次在60场以上的,10-30人的演出队伍每场补助1000元,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31-50人的演出队伍每场补助2000元,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万元资金,采用政府补贴、企业让利方式,带动全县发放50万元以上的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
第二十三条其他补助项目,由县文旅、财政部门商定,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多项或多次补助的项目,按最高级别补助,不重复补助。
第二十五条实行安全生产、疫情防控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疫情防控事故的相关单位和经营业户,不予补助。对旅游投诉较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单位和经营业户,不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次年一季度前,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考核验收情况提出补助意见,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和单位兑现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县文旅、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补助项目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审计制度。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予以收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沭政字〔2022〕1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近年来,全县广大干部群众深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在全力推进平安临沭建设中,涌现出一批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在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义无反顾、挺身而出,用实际行动谱写了新时代的浩然正气之歌,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楷模,弘扬正气,根据《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经县见义勇为协会研究确认,县人民政府决定授予李保运等3名同志“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希望全县广大干部群众以见义勇为模范为榜样,学习他们无私奉献、舍己为人的高尚情操,积极参与平安临沭建设,进一步凝聚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的强大精神力量。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大力弘扬见义勇为高尚品德,切实维护见义勇为模范的合法权益,在全社会培育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社会环境,为建设“强富和美”现代化临沭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见义勇为模范人员名单
李保运 郑山街道朱沙埠村,中国人民解放军31695部队现役军人
马计亭 大兴镇西林西村村民
王言存 莒南县板泉镇前养鱼池村村民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字〔202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2022年度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2022年度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培育具有临沭特色的现代工业体系,加快推进全县工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牢抓住长三角产业转移、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鲁南经济圈一体化、新时代沂蒙老区振兴发展的“机遇期”“窗口期”,着力推动工业振兴“十个一批”工程,围绕产业聚集、项目攻坚、企业转型、创新驱动、载体提升五大重点,扎实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不断推动全县工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实施企业技术改造、盘活低效工业用地、加快建设地产品产业园、聚力项目招商人才招引、弘扬企业家精神、打造创新驱动新引擎等方式,助力骨干企业做强、优秀企业做大、小微企业升规、集群产业入园、双招双引聚力。
1.工业体量更大:力争全县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455亿元左右,同比增长20%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8%左右,规上工业利税、利润增长10%以上;亩均税收确保提升5%以上。
2.企业质量更好:力争新增全县规上工业企业25家,专精特新企业达到10家以上,科技型中小企业达60家,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5%以上。新增3家产值过10亿元的企业,1家产值过45亿元的企业。
3.工业投入更高:力争全县工业投资增长20%左右,工业技改投资增长15%左右;新开工项目180个、竣工投产项目110个、技改投资项目100个。
4.创新能力更强:力争全县新增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15家以上,全县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R&D)占营业收入比重提高0.6个百分点左右,新增市级以上研发平台10个以上。
5.园区实力更优:力争临沭经济开发区综合实力力争迈进全省前50名,滨海产业园争创省级高新区。新入园项目亩均税收不低于10万元。
三、重点工作
(一)大力实施主导产业培育,全面打造产业集群
1.全力打造主导产业地标。大力实施主导产业培育计划,重点打造首位产业高端装备,两大主导产业高端化工、生物医药,两大特色产业食品加工、杞柳编织,着力打造“一区三园”等产业聚集地,加快产业集聚速度,形成具有临沭特色的高端装备、高端化工、食品加工3大百亿级产业集群。紧扣精细化工原料药特色基地定位,发挥华盛化工、金沂蒙、金正大等领军企业投入带动效应,加快推进重点产业项目,在行业前沿领域集聚产业龙头、品牌终端企业,全面提升全产业链发展水平。力争全年“3+2”主导产业开票销售增长16%以上,产业规模超350亿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经济开发区、临沭街道、青云镇、店头镇)
2.着力推动传统产业转型。落实化工等6个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工作方案,装备制造重点抓好皓耘智能农业机械项目开工建设;化工产业以金沂蒙为链主企业,重点抓好金沂蒙产业链延伸、戴克新材料年产80万吨环保树脂及有机醛酸绿色新材料项目、华盛化工原酯下游系列产品等上下游延链项目,促进化工产业向精细及专用化工、化工新材料、医药中间体等转型升级;食品行业,加快推动山东港口集团冷链食品加工产业园、瑞和食品熟食深加工及冷链物流项目建设,打造肉制品精深加工产业园;铸造产业按照“龙头带动、中等抱团、集中入园”的思路,构建铸造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引领我县中小铸造企业向增材制造、3D打印等方向迈进;柳编行业围绕创建“世界柳编之都”,实施“四个一”工程(举办一个全国柳编产业交易会、组建一个柳编产业发展集团、招引一批准上市柳编工艺品生产企业、筹建一个柳编工艺品产业园区)。力争全年新增市级以上绿色工厂3家,培育1家特色产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新认定智能工厂1家、数字化车间2家。(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经济开发区、临沭街道、青云镇、店头镇)
3.实施新兴产业倍增计划。大力推进在谈项目落地,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打造战略新兴产业新高地。生物医药以贯天下、亿人方为依托,积极推动第四代玻尿酸原料生产基地、“泰山学者”李明华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落地,加快建设亿人方美丽健康产业园,促进医药中间体向原料药、制剂、医美、生物基因工程转型升级;以山田新材料、龙源风电为基础,加快山田专用碳化硅陶瓷、龙源77兆瓦风电项目建设,打造20亿级新材料新能源产业;以亿人方美丽健康产业园为切入点,发展直播带货、网红经济等新经济、新业态。(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经济开发区、临沭街道、青云镇、店头镇)
(二)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全面强化项目攻坚
4.突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围绕“3+2”主导产业招商图谱,聚焦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坚持“全员全域全年”招商,紧扣主导产业,瞄准重点区域,扎实开展基金招商、以商引商和行业协会招商,加快招引一批龙头型、基地型项目。力争全年引进央企、500强、上市企业和过十亿元项目10个、亿元以上项目30个。(牵头单位:县投促中心;责任单位:县直各部门、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5.加速推进项目竣工达效。加快构建“拿地即开工、交地即办证、竣工即投产”的保障机制,落实好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和全周期跟踪服务,努力形成项目从开工到投产闭环管理体系。积极推动山东戴克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环保树脂及有机醛酸绿色新材料项目、山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锂电新能源专用碳化硅陶瓷项目、魅康丽养(山东)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年产5000吨冻干食品及康养用品生产项目等一大批优质新兴产业项目落地实施。(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经济开发区、临沭街道、青云镇、店头镇)
6.大力实施工业技改提级。实施“百企百项”技改工程、市重点技改项目、省导向计划,谋划10个市级以上重点项目。建立技改项目“县——镇街(区)——企业”一体化协同推进工作机制,按照“竣工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原则,发挥各级加快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导向作用,开展重大技术改造标杆项目和绿色工厂等评选推荐,做好省市重大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工作。争取山田碳化硅陶瓷、金沂蒙甲乙酯等9个技改项目入选全市重大技改项目,金明寓建筑科技等3个技改项目入选全市重点技改标杆项目,力争全年技改投资同比增长15%以上。(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统计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三)梯度培育企业雁阵,全面筑牢发展根基
7.积极推进企业培大育强。实施优质工业企业递进培训计划,分行业优先10家龙头企业,“一企一策”,优先在土地资源、资金保障、研发创新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引导金沂蒙等企业实施技改扩能、智能化升级改造、产业综合升级,重点实施金正大“瘦身强体计划”,专班帮助金正大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带动全县形成“标杆企业引领、优质企业支撑、中小企业跟进”的递进成长新格局。力争年底新增产值过45亿元企业1家,10亿元企业3家。实施开票销售超亿元企业培育计划,全年开票销售超亿元企业50家,其中十亿元以上企业10家。(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投促中心、县金融服务中心、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8.持续培育高成长型企业。进一步完善专精特新、瞪羚、独角兽、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库,强化动态管理、精准服务和全链条培育,带动形成全县“金字塔式”企业梯队。对戴克、邦弗特、中润液压、力士德等一批高成长企业,纳入专精特新、制造业单项冠军、独角兽企业培育库,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支持、技术改造等手段,加快企业发展、提档升级,力争新增省级“瞪羚”企业2家以上、“专精特新”企业10家以上,市级“专精特新”企业10家以上。抢抓科创板加速扩容、新三板设立精选层等契机,建立上市潜力企业培育库,对入库企业进行持续跟踪扶持,积极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在北交所上市。(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投促中心、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9.突出抓好企业“升规纳统”。按照“储备一批、培育一批、扶持一批”的原则,实施新一轮小微企业成长行动,落实“个转企”“小升规”扶持政策,以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以上、尚未升规的中小微企业为重点,对入库企业实施重点培育监测,积极推动升规纳统工作,力争培育小升规企业25个以上。(牵头单位:县统计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投促中心、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四)突出“主体、平台”两大关键,全面构建创新体系
10.不断提升企业研发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积极推动小升高、规升高,全年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5家以上。充分发挥“科创条”激励作用,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社会研发投入占比提高到4%以上。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工程和中小企业创新工程,新增有效发明专利10件,通过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60家。(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协、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1.不断打造产业创新平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加强与大院大所、顶尖团队合作共建,积极推动每个主导产业建成一个研究院、一个专业孵化器、一个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一个产业引导基金。常态化组织科技成果对接、“专家企业行”和“企业高校行”等活动,新建市级以上研发机构10家,引进转化科技成果50项以上。(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科协、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五)发挥“一区三园”主阵地作用,全面做强载体
12.加快完善园区功能配套。加快园区污水处理厂、孵化器、数字园区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技术转化、产品设计、人才培训、创业辅导、工业互联网等公共服务平台功能,不断提升项目承载能力。启动装备制造、医美健康、食品加工产业园建设,以规划引领产业集聚发展。完善招商信息共享机制,推动产业链供应链合作常态化,集聚资源吸引上下游企业入园进区发展,构建功能互补、错位发展新格局。(牵头单位:县“一区三园”办公室;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财政局、城投集团、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3.大力发展地产品产业园。积极落实《临沂市促进商城地产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建设一批产业特色明显、功能配套齐全、服务管理规范的地产品特色产业园。统筹考虑区域发展实际和行业特点,高标准规划、高质量建设地产品特色产业园厂房、办公楼等基础设施。对地产品企业入园、经营手续办理、困难问题解决等实行“保姆式”服务。制定奖补政策,根据建设规模、企业入园率、规范化管理程度等,在厂房建设、数字化投入、企业租金、融资服务、示范园区申报等方面给与扶持。(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一区三园”办公室、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六)聚焦数字赋能,全面提升两化融合水平
14.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新业态。在金丰公社、大驼队等优质信息技术服务企业的基础上,着力打造亿人方等平台经济;推动卓芯电子、中讯通等电子企业做大做强,尽早入库纳统;加快5G基站及光纤入户建设速度,提升基础网络对数字经济的支撑能力。(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一区三园”办公室,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5.培育建设工业互联网项目。支持企业基于5G网络、人工智能等技术实施工业互联网应用建设。推进常林集团、道依茨等2-3家企业利用5G等技术对工业基础内网进行升级改造;推动华盛化工、米娅、三兴食品等5家以上企业开展两化融合贯标认证;推动史丹利等2-3家企业打造市级工业互联网标杆项目;加快推进企业上云和设备上云,争创1家市级以上云标杆。(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一区三园”办公室,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6.大力推进智能制造提升。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和工业互联网牵手行动,组织相关服务商和运营商走进企业把脉问诊,全年开展对接服务20次以上。推动米娅、东隆家纺及永冠新材料3家企业开展临沭县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建设,中润液压争取省级智能化工厂;组织力士德公司2-3款智能化装备申报省首台(套)技术装备。(牵头单位: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一区三园”办公室,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七)实施要素保障行动,全面健全企业服务机制
17.探索创新金融要素支撑。通过风险共担、政府性资源配置等推动银行、担保、再担保机构深度合作,探索创新“转型升级贷”“技改贷”等金融产品投放。强力推进上市一批,鼓励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助力企业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牵头单位:县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财政局、人民银行临沭支行、县财金公司、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8.全面盘活工业闲置资产。加快全县长期未使用工业土地、厂房等闲置资产有效利用,优化资源配置和产业发展布局,提高企业闲置资产利用效率。按照属地牵头负责、资源高效利用、依法依规推进和一企一策实施的原则,对全县范围内工业企业闲置土地、厂房等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建立闲置工业资产清单,通过政府回购、第三方承租、法院依法拍卖等方式将闲置工业资产盘活,为工业经济发展提供资源要素保障。深化“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组织实施好低效工业用地提升行动,打造标准化的低效企业整治提升工作流程体系,力争盘活低效工业土地1000亩。(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法院、城投集团、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19.加大人才引进政策力度。依托“沂蒙优才”等人才政策,重点招引培育一批高层次领军人才、创新人才。加大本科以上高校毕业生引进力度,组织企业到对口高校开展交流招才活动。充分发挥临沂工业学校的作用,采取订单、建立实训基地、工学替换等方式帮助企业培训实用型、操作型高技能人才,帮助企业及时化解技术工种需求难题。(牵头单位:县人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工业学校、县人才集团、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四、工作保障
(一)清单化管理。对全县工业低效用地、招商引资项目、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商城地产品产业园等工作分别列出清单,明确责任单位、工作措施、办理时限,定期调度存在问题、进展情况,全力破解土地、资金、人才、技术等要素制约,确保实施目标清晰、责任明确、进度明了。
(二)精准化扶持。落实《关于支持工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积极向上争取各种优惠政策,对重大产业项目、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等给予财政倾斜。建立专项引导资金,通过跟进投资、贷款贴息、股权投资、财政补贴等方式,加强对重点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支持。落实企业科技创新扶持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企业加大创新产品的开发和规模化应用。
(三)贴心化服务。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临沭县加快工业强县建设工作推进专班。对重点、难点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个县领导、一套专班、一抓到底”的四个一帮扶机制,负责协调、督导相关镇街(区)和部门解决项目建设、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聚力流程再造,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培育“少高优强”营商环境。健全项目推进服务机制,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实行“一对一”精准服务,确保项目顺畅实施。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办事环节,履行服务承诺,提高服务效率。健全服务企业常态化工作机制,全面实施企业“店小二”式服务,定期协调解决企业发展难题。深化企业降本减负,抓好各类减负政策的兑现落实。
(四)常态化落实。建立加快工业强县建设责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专题听取工作进展情况、专题会商解决存在问题、专题安排部署下步工作。强化督导考核,县政府督查室对各责任部门单位工作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调度,对工作推进快速、服务项目效果明显的通报表扬,对工作推诿扯皮、服务态度差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作为年终工业经济考评依据。
附件:2022年度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计划表
附件
2022年度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计划表
表一:税收贡献大企业培育计划
序号 |
镇区 街道 |
企业名称 |
培育目标 |
2021年实绩 (万元) |
2022年目标 (万元) |
合计 |
55100 |
||||
1 |
开发区 |
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 |
10000 |
10000 |
|
2 |
开发区 |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
5000 |
5000 |
|
3 |
临沭街道 |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500 |
4470.32 |
4500 |
4 |
开发区 |
常林集团 |
4000 |
2400 |
4000 |
5 |
玉山镇 |
龙源临沂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
3000 |
2692.95 |
3000 |
6 |
玉山镇 |
临沂文钦矿业有限公司 |
2700 |
2436.75 |
2700 |
7 |
玉山镇 |
临沂石宝矿业有限公司 |
2700 |
2325.81 |
2700 |
8 |
玉山镇 |
临沭宝川宏原矿业有限公司 |
2600 |
2142.76 |
2600 |
9 |
玉山镇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 |
2000 |
1048.22 |
2000 |
10 |
开发区 |
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 |
2000 |
2000 |
|
11 |
开发区 |
山东东盛伊思德食品有限公司 |
2000 |
2000 |
|
12 |
开发区 |
山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2000 |
1128 |
2000 |
13 |
石门镇 |
临沭县天华金属制品厂 |
1000 |
856 |
1200 |
14 |
大兴镇 |
临沭县兴大矿业有限公司 |
1200 |
1053.82 |
1200 |
15 |
临沭街道 |
山东雷华塑料工程有限公司 |
1100 |
1081.27 |
1100 |
16 |
曹庄镇 |
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 |
1100 |
1040 |
1100 |
17 |
开发区 |
临沂市科翰硅制品有限公司 |
1000 |
572 |
1000 |
18 |
开发区 |
永冠新材料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
1000 |
263 |
1000 |
19 |
开发区 |
山东省得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000 |
54 |
1000 |
20 |
石门镇 |
山东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
1000 |
391 |
1000 |
21 |
开发区 |
山东金宝诚管业有限公司 |
1000 |
1000 |
|
22 |
青云镇 |
山东路友再生资源设备有限公司 |
1000 |
1000 |
|
23 |
开发区 |
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 |
1000 |
1000 |
|
24 |
开发区 |
山东三兴食品有限公司 |
1000 |
1000 |
表二: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表
序号 |
镇区街道 |
企业名称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容 |
计划投资额 (万元) |
448200 |
|||||
1 |
开发区 开发区 开发区 |
山东戴克新材料有限公司 |
年产80万吨环保树脂及有机醛酸绿色新材料 |
项目位于临沭县经济开发区,由山东戴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总投资10亿元,占地142亩,建筑面积4.2万平方米。主要建设主要建设甲醛、UFC-85预聚液、乙二醛、脲醛树脂、酚醛树脂等生产装置及相关附属设施等。该项目采用国内领先的“银催化法甲醛缩合”工艺,可提高甲醇利用率约6%,生产成本比国内同类企业降低了约10%,同时项目采取智能化控制系统,实现“自动化、机械化”减人的先进运营模式。建成达产后,可实现销售收入19.56亿元,年利税45000万元,新增就业230人。 |
100000 |
2 |
山东隆固新材料有限公司 |
1.3万吨咪唑系列产品及40万吨建材外加剂改扩建项目 |
总投资1.52亿元,占地39亩,建筑面积0.93万平方米(管线类写管线长度)。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3#生产车间、仓库、科研楼、办公楼等。本项目新增生产设备主要是各种反应釜、蒸发器、真空机组等,新增生产设备共281台(套)。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销售收入60000万元,年产值6亿元,年利税1893万元,新增就业150人。 |
15200 |
|
3 |
山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锂电新能源专用碳化硅陶瓷项目 |
总投资2.95亿元,占地50亩,建筑面积3.70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工业厂房及配套辅助设施。项目采用“高性能低能耗碳化硅产品一体化设计与关键技术”,自主研发超大型自动化碳化硅真空反应烧结炉装备,该技术装备尚属国内首创,打破行业垄断“卡脖子”环节,填补了国内外空白。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锂电专用碳化硅陶瓷1100吨,年产值5.5亿元,年利税9754.91万元,新增就业300余人。 |
29500 |
|
4 |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
年产100吨铁钼催化剂建设项目及搬迁入园3000t/a二元醇改扩建项目 |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3000t/a二元醇改扩建项目,总投资32000万元,利用现有原酯车间进行部分技术改造,新建生产装置1座、甲类仓库1座、丙类仓库1座、灌装站1座及原料成品罐区,总建筑面积6668㎡,改造后,项目总体产能不变。项目工艺技术成熟,具有原料易得、开停车方便灵活、“三废”少等优点。同时在生产过程中采用了DCS自动控制技术,从而保证了生产装置的本质安全度,降低了生产风险,保证了产品的质量稳定性,做到节能降耗。工艺过程采用了有效的环保措施,生产过程的“三废”得到了有效的治理,属于绿色环保项目。项目建成后,预计年销售收入45000万元,利税18181万元,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
32000 |
|
5 |
发酵废气回收生产二氧化碳项目 |
临沂市金沂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以公司酒精车间发酵生产装置的尾气为原料来源,拟购置压缩机、活性炭塔等设备,建设12万吨/年生产装置,实现二氧化碳回收及再利用。 |
5159 |
|
6 |
100吨/年己烯醇项目 |
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 |
项目采用酯交换法合成EMC工艺,项目以碳酸二甲酯(DMC)与乙醇为原料,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催化反应制得EMC。 |
5237 |
|
7 |
临沭街道 |
山东格林汇能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1200亿片医疗级高洁净非织造扩建项目 |
新建2000平米厂房两座,非纺织布加工生产线6条。 |
40000 |
8 |
山东奥晨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10万立方米阻燃装饰材料扩建项目 |
新上阻燃材料加工生产线4条 |
40000 |
|
9 |
青云镇 |
临沂杞宝工艺品有限公司 |
年产收纳柜20万套及收纳箱280万件 |
主要设备 |
5000 |
10 |
临沂柳乡工艺品有限公司 |
年产500万件套柳木铁制工艺品项目 |
项目占地12亩,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建设2座三层加工车间,购入2台电气自动化烘干设备,自动包装机一台。 |
5000 |
|
11 |
大兴镇 |
山东金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10万套高铁配件技改项目 |
新上高铁配件生产线1条,完善配套设施 |
6000 |
12 |
店头镇 |
临沂市德晟铝业有限公司 |
年产10万吨铝合金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
临沂德晟铝业有限公司投资46000万元对车间进行设备升级改造,计划需建厂房26680平方米,升级更换新型挤压设备16台,氧化线1条,喷涂线3条,2套门窗系统等。待建成后,全厂的生产规模铝型材总产能10万t/a不变,其中包括喷涂型材4.98万t/a、隔热断桥型材2.92万t/a、工业型材1.2万t/a、仿铜拉丝型材0.9万t/a。 |
35080 |
13 |
临沂盛奥铝业有限公司 |
年产4万吨新型铝材技术改造项目 |
临沂盛奥铝业有限公司计划45000万元,升级挤压、喷涂和氧化车间等13000平方米。计划更换升级新型智能氧化生产线两条、历史喷涂线两条。此次升级计划后,降低企业人工成本和能耗,增加产品多样性,有助于产品提升和研发,总产能不变。 |
38024 |
|
14 |
曹庄镇 |
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 |
全自动智能化节能环保技改生产线二期项目 |
项目占地5000平方米,主要对无缝钢管生产线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
5000 |
15 |
蛟龙镇 |
临沂市冠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年产5万吨纳米硅粉智能升级改造项目 |
项目位于临沭县滨海开发区,冠宇年产5万吨纳米硅粉智能升级改造项目,总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1000万元,主要智能升级改造纳米硅粉生产线,实现配套的全智能自动化生产设备及研发设施,本项目投资后,致力于提升产品生产效率,节能降耗,更美观、更实用、更环保,达到标准化生产线,同时升级产品。 |
21000 |
16 |
玉山镇 玉山镇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二期新上年加工沙发套350万件(套)项目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在现有厂房的基础上,新上年加工沙发套350万件(套)项目。该项目位于玉山镇政府驻地,由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占地面积20亩,建筑面积21000平方米,总投资18000万元。该项目主要建设生产车间,配套仓储和办公、样品展示区域。项目主要购置自动化模版机260台、自动化包装、打箱、成托各6套、精缝纫设备750台、拷边机240台、平缝机260台、双针机110台、毛刺机10台、同步机230台等机械设备及配套环保设备。 |
18000 |
17 |
临沭宝川宏原矿业有限 公司 |
临沭宝川宏原矿业有限 公司建筑石料破碎扩建 项目 |
该项目位于玉山镇苍盛社区南,总投资8000万元,占地面积约45亩,建设面积约30亩,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原有年30万立方米石料破碎生产线的基础上进行扩建;新增加的主要设备为:给料机4台、颚式破碎机1台、圆锥机5台、双层振动筛4台、三层振动筛2台及配套设备和钢结构大棚等,建成后预计年破碎生产建设规模和能力可增加120万立方米,达到150万立方米。 |
8000 |
|
18 |
临沂金科铸造有限公司 |
金科铸造二期厂房及办公楼扩建项目 |
该项目位于玉山镇唐岭工业园区,由临沂金盛机械配套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项目占地9521平方米(14.30亩),总建筑面积10405平方米,其中:办公楼面积1105平方米,为5层建筑1栋;2座车间建筑面积9300平方米,同时配套绿化、道路硬化、管网铺设等附属工程。 |
16000 |
|
19 |
石门镇 |
临沭县华星纸业有限公司 |
华星纸业年产25万吨高强箱板纸二期工程建设项目 |
项目总投资2.4亿元,占地17.99亩,新建7000平米厂房1座,新上4880型造纸流水线1条,配套建设制浆车间。项目生产国内最高档的80-120g/m²包装箱板纸。 |
24000 |
表三:新增长点培育计划表
序号 |
镇区街道 |
企业名称 |
项目内容 |
2022年新增 开票目标 (万元) |
218900 |
||||
1 |
店头镇 |
山东六果铝业有限公司 |
年产4万吨铝板项目 |
50000 |
2 |
开发区 |
永冠新材料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
新型包装材料及胶粘材料智能化一期生产项目 |
35000 |
3 |
开发区 |
临沂瑞和食品有限公司 |
肉禽深加工项目 |
30000 |
4 |
开发区 |
临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 |
4000t/a农药中间体项目 |
30000 |
5 |
开发区 |
山东省得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10万吨再生润滑油、8万吨调和分装润滑油项目 |
20000 |
6 |
开发区 |
临沂金能新材料有限公司 |
年产5000吨有机颜料项目 |
10000 |
7 |
临沭街道 |
山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碳化硅陶瓷达产 |
10000 |
8 |
石门镇 |
山东环球矿业有限公司 |
建筑用石加工项目 |
6000 |
9 |
石门镇 |
临沭县天华金属制品厂 |
铝锭生产项目 |
5000 |
10 |
临沭街道 |
临沂兴赛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
年加工2000万件五金工具扩建项目 |
5000 |
11 |
玉山镇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 |
新上年加工沙发套350万件(套)项目 |
2600 |
序号 |
镇区街道 |
企业名称 |
项目内容 |
2022年新增 开票目标 (万元) |
12 |
玉山镇 |
临沭宝川宏原矿业有限公司 |
临沭宝川宏原矿业有限 公司建筑石料破碎扩建 项目 |
2600 |
13 |
大兴镇 |
山东山润石化有限公司 |
润滑油、润滑脂生产 |
2200 |
14 |
曹庄镇 |
临沂荣华文创藤饰股份有限公司 |
安装1条涂装生产线,建设烘干房 |
2000 |
15 |
曹庄镇 |
临沭县格瑞特工艺品有限公司 |
柳编工艺品加工 |
2000 |
16 |
曹庄镇 |
临沂世通建材有限公司 |
建材项目 |
2000 |
17 |
蛟龙镇 |
临沂市冠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位于临沭县滨海开发区,冠宇年产5万吨纳米硅粉智能升级改造项目,总占地面积120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21000万元,主要智能升级改造纳米硅粉生产线,实现配套的全智能自动化生产设备及研发设施,本项目投资后,致力于提升产品生产效率,节能降耗,更美观、更实用、更环保,达到标准化生产线,同时升级产品。 |
1500 |
18 |
青云镇 |
山东省隆源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
户外仿藤沙发 |
1000 |
19 |
青云镇 |
临沭县青云华平草柳工艺品有限公司 |
柳编工艺品 |
1000 |
20 |
青云镇 |
临沂华建建材有限公司 |
建筑材料 |
1000 |
表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表
序号 |
镇区街道 |
企业名称 |
1 |
开发区 |
临沭美艺工艺品有限公司 |
2 |
山东贯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3 |
临沂照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
|
4 |
山东信科环化有限责任公司 |
|
5 |
邦弗特(山东)新材料有限公司 |
|
6 |
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7 |
临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 |
|
8 |
临沂陆祥工艺品有限公司 |
|
9 |
临沭佳柳工艺品有限公司 |
|
10 |
山东常林派克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
11 |
山东鑫亮工具有限公司 |
|
12 |
临沂格莱普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
|
13 |
临沂明亮金属材料公司 |
|
14 |
临沂圣泰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
15 |
玺堡(临沂)家居有限公司 |
|
16 |
临沭街道 |
山东世库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17 |
青云镇 |
山东宝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
18 |
临沭青源工艺品有限公司 |
|
19 |
临沂日捷隔板有限公司 |
|
20 |
山东上元再生资源设备有限公司 |
|
21 |
石门镇 |
临沭县鑫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22 |
大兴镇 |
山东山润石化有限公司 |
23 |
店头镇 |
山东丰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24 |
曹庄镇 |
临沂荣华文创藤饰股份有限公司 |
25 |
临沭县柳之韵工艺品有限公司 |
|
26 |
临沂金倍工艺品有限公司 |
|
27 |
蛟龙镇 |
临沂中讯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28 |
玉山镇 |
临沭县汇通食品有限公司 |
表五:智能车间、工厂,企业信息化应用标杆打造计划表
序号 |
镇区街道 |
企业名称 |
培育目标 |
1 |
开发区 |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
智能工厂 |
2 |
山东米娅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
智能工厂、贯标认证 |
|
3 |
临沂市科翰硅制品有限公司 |
数字化车间 |
|
4 |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
贯标认证 |
|
5 |
山东三兴食品有限公司 |
贯标认证 |
|
6 |
山东常林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省级智能工厂 |
|
7 |
永冠新材料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
数字化车间 |
|
8 |
山东戴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智能工厂 |
|
9 |
临沭街道 |
史丹利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数字化车间 |
10 |
山东雷华塑料工程有限公司 |
智能化生产车间 |
|
11 |
青云镇 |
临沭县美邦家居有限公司 |
智能化生产车间 |
12 |
石门镇 |
临沭县华星纸业有限公司 |
智能化生产车间。 |
13 |
大兴镇 |
临沂青兴服装有限公司 |
智能化生产车间 |
14 |
店头镇 |
山东丰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智能工厂 |
15 |
曹庄镇 |
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 |
智能化生产车间 |
16 |
蛟龙镇 |
临沂市冠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智能化生产车间 |
17 |
玉山镇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 |
数字化车间 |
表六:创新创牌培育计划表
序号 |
镇区街道 |
企业名称 |
创牌名称 |
1 |
开发区 |
临沂市金沂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市级绿色工厂 |
2 |
山东福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瞪羚企业 |
|
3 |
山东金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市级绿色工厂 |
|
4 |
山东山田新材科研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市级绿色工厂 |
|
5 |
临沂市科翰硅制品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 |
|
6 |
山东戴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市级工程研究中心 |
|
7 |
山东三兴食品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 |
|
8 |
君泽精密机械(山东)有限公司 |
省级专精特新 |
|
9 |
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 |
重点实验室、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
|
10 |
山东万华塑编有限公司 |
省级绿色工厂 |
|
11 |
山东常林铸业有限公司 |
山东名牌 |
|
12 |
力士德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
山东名牌、市级专精特新 |
|
13 |
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 |
市长质量奖、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市级绿色工厂 |
|
14 |
临沂鹏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重点实验室 |
|
15 |
山东中润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 |
|
16 |
临沂格莱普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 |
|
17 |
山东贯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
|
18 |
临沂金朗化工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19 |
临沂铭品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20 |
临沂明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21 |
山东正凡科技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22 |
山东海佑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 |
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瞪羚企业 |
|
23 |
临沭街道 |
山东格林汇能科技有限公司 |
重点实验室 |
24 |
临沂创实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 |
|
25 |
山东亿人方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 |
|
26 |
临沂中讯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 |
|
27 |
山田新材料有限公司 |
临沂市工业设计中心、省级绿色工厂、省级专精特新 |
|
28 |
青云镇 |
临沂启泰橡胶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 |
30 |
山东路友再生资源设备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31 |
石门镇 |
临沭县华星纸业有限公司 |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
32 |
临沭县东升磨料有限公司 |
重点实验室 |
|
33 |
大兴镇 |
临沂蓝泽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重点实验室 |
34 |
临沂诚金液压机械铸造有限公司 |
市级重点实验室 |
|
35 |
店头镇 |
山东丰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技术创新中心 |
36 |
临沂盛奥铝业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37 |
临沭县永固轮业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38 |
临沂市德晟铝业有限公司 |
市级专精特新 |
|
39 |
曹庄镇 |
临沂联诺工具制造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 |
40 |
蛟龙镇 |
临沂市冠宇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
临沂市重点实验室、临沂市企业技术中心、市级专精特新 |
41 |
玉山镇 |
临沂金科铸造有限公司 |
技术创新中心 |
42 |
临沭冠山升华食品有限公司 |
临沂市重点实验室;临沂市企业技术中心;临沂市专精特新 |
表七:企业上市挂牌计划表
序号 |
镇区街道 |
企业名称 |
意向板块(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或新三板) |
1 |
经济开发区 |
山东戴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中小板 |
2 |
山东中润液压机械有限公司 |
新三板 |
|
3 |
临沂市金沂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主板(含中小板)/北交所/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海外 |
|
4 |
山东扬名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 |
||
5 |
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 |
||
6 |
临沂金正阳管业有限公司 |
||
7 |
山东金宝诚管业有限公司 |
||
8 |
山东鑫亮工具有限公司 |
||
9 |
山东中新农业有限公司 |
北交所/科创板/海外/新三板 |
|
10 |
山东卡特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
||
11 |
临沭美艺工艺品有限公司 |
||
12 |
山东三兴食品有限公司 |
||
13 |
临沭晴朗工艺品有限公司 |
||
14 |
山东金德新材料有限公司 |
||
15 |
临沂陆祥工艺品有限公司 |
||
16 |
山东盛合食品有限公司 |
||
17 |
山东兴大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
||
18 |
道依茨法尔机械有限公司 |
||
19 |
山东贯天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20 |
临沂照兴工艺品有限公司 |
北交所/新三板/齐鲁、蓝海股交中心 |
|
21 |
临沂鲁美达工艺品有限公司 |
||
22 |
山东万华塑编有限公司 |
||
23 |
山东佳佳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
||
24 |
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 |
||
25 |
山东东盛伊思德食品有限公司 |
||
26 |
山东福瑞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
27 |
临沂市科翰硅制品有限公司 |
||
28 |
君泽精密机械(山东)有限公司 |
||
29 |
临沂鹏科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
||
30 |
临沂格莱普园林机械有限公司 |
||
31 |
临沂市金明寓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
||
32 |
山东海佑福瑞达制药有限公司 |
||
33 |
山东山田新材科研有限公司 |
||
34 |
临沭街道 |
山东金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主板(含中小板)/北交所/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海外 |
35 |
山东雷华塑料工程有限公司 |
||
36 |
临沂中讯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交所/科创板/海外/新三板 |
|
37 |
山东亿人方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38 |
山田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
||
39 |
临沂亚欧工艺品有限公司 |
||
40 |
临沭县中天经纬包装有限公司 |
北交所/新三板/齐鲁、蓝海股交中心 |
|
41 |
临沂金柳工艺品有限公司 |
||
42 |
山东茂华塑料有限公司 |
||
43 |
曹庄镇 |
山东金源管业有限公司 |
北交所/新三板/齐鲁、蓝海股交中心 |
44 |
临沂荣华文创藤饰股份有限公司 |
主板(含中小板)/北交所/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海外 |
|
45 |
店头镇 |
山东丰年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
北交所/新三板/齐鲁、蓝海股交中心 |
46 |
临沂市福佑富饲料有限公司 |
||
47 |
临沂市德晟铝业有限公司 |
||
48 |
青云镇 |
山东上元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
主板(含中小板)/北交所/创业板/科创板/新三板/海外 |
49 |
临沭县美邦家具有限公司 |
北交所/科创板/海外/新三板 |
|
50 |
山东路友再生资源设备有限公司 |
北交所/新三板/齐鲁、蓝海股交中心 |
|
51 |
石门镇 |
临沭县天华金属制品厂 |
北交所/新三板/齐鲁、蓝海股交中心 |
52 |
临沂市颍汶杆塔有限公司 |
||
53 |
临沭县鲁南制杆有限公司 |
||
54 |
玉山镇 |
临沂东隆家纺有限公司 |
北交所/科创板/海外/新三板 |
55 |
山东宝田石业有限公司 |
||
56 |
临沭冠山升华食品有限公司 |
北交所/新三板/齐鲁、蓝海股交中心 |
【政策咨询】:临沭县工业和信息化局
电话解答:0539-6212658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13号。
沭政办字〔2022〕5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
目 录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运行机制
3 监测预警
4 预警发布与传播
5 预警联动应急响应
5.1分类响应
5.2预警防范科普
6 名词术语
7 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指示精神,为预防灾害性天气、减轻气象灾害,规范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工作,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山东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家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山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临沂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临沂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临沭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台风、暴雨、暴雪、寒潮、(雷雨)大风、大雾、雷电、冰雹、高温、低温、道路结冰、沙尘暴、干旱、霜冻等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工作。
1.4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把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公众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实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实现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气象灾害损失向减轻气象灾害风险转变,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
坚持综合气象减灾,统筹预警防范气象灾害。认真总结全球气候变化背景下气象灾害孕育、发生和演变特点,充分认识新时期气象灾害的突发性、异常性和复杂性,把握气象灾害及次生、衍生灾害规律,科学预警防范气象灾害,强化统筹协调。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各级政府组织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及应急预案,根据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灾害预估、灾情和社会影响等因素,及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各级政府分级负责,就近指挥,承担主体责任。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广泛参与。强化党委和政府在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的领导和主导地位,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加强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运行机制
县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响应指挥机制
建立以气象灾害预警为先导的应急响应体系,县有关部门、单位制定以气象灾害预警为重要启动条件的应急预案或在其他预案中明确气象灾害应急响应相关内容。县气象局负责会同县减灾委组成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预警联动机制,收集县减灾委组成部门、单位预警信息需求;组织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组织灾害风险研判、防范准备。
3监测预警
根据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防灾减灾救灾需要,气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和制度。
优化完善综合气象观测站网,发展先进观测技术装备,健全集约高效观测业务,充分利用各类技术方法和观测装备,提高强对流、大风、暴雨、暴雪等灾害性天气的精密监测能力;强化智慧协同观测和数据应用,完善观测数据质量控制和检验评估。
加强灾害性天气分析研判,做好气象灾害精细化预报预警和服务,提高预报精准度。不断提高气象预报预警精细化、数字化水平。聚焦精细服务,强化智能网格预报业务应用。
4预警发布与传播
气象部门统一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气象灾害预警最多设为4个级别,分别以蓝、黄、橙、红4种颜色对应IV至I级,I级为最高级别。气象灾害预警内容包括气象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和发布单位等。
县气象局负责制定县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和办法,按照预警联动机制组织开展应急气象服务,向县委、县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发送预警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接收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警信息在本行业本系统内的传播工作。
气象部门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的管理工作。宣传、广播电视、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与气象部门健全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联动机制,组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网站、新媒体和电信运营商做好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社会传播的有关工作。
5 预警联动应急响应
气象灾害种类多,影响面广,往往伴随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涉及多个部门和行业,根据气象灾害预警,联动响应是有效防抗气象灾害的关键环节。
灾害性天气来临或发生时,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预警,及时发布各类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适时增加发布频次,根据服务需要,启动部门内气象灾害应急响应。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气象灾害综合应急防范工作;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及时救助受灾群众。
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根据不同种类、不同级别的气象灾害对本部门、本行业的影响分类响应。
5.1分类响应
5.1.1台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台风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防汛抗旱、突发地质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台风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台风影响时段上学、放学。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防雨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停止作业。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工作,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村和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台风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台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1.2暴雨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雨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防汛抗旱、突发地质灾害、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雨防范准备,必
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暴雨时
段上学、放学。
公安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自然资源部门组织做好地质灾害风险预警、防范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城市排水防涝工作。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预报预警工作,实施洪水调度,提供防汛抢险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暴雨防御措施,
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雨防御和应对工作。
5.1.3暴雪
根据部门职责和暴雪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启动供暖、供电、供水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国网临沭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暴雪防范准备,必要时停课;适时调整上学放学及休息时间,避免学生在暴雪影响时段上学、放学。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采取封闭道路措施,对受影响路段入口实施交通管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供水、供暖、供气行业落实防冻措施,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雪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所辖道路除雪防滑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暴雪防御措施,
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暴雪防御和应对工作。
5.1.4寒潮
根据部门职责和寒潮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供暖、供电、供水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
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
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停止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寒潮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寒潮防御和应对工作。
5.1.5(雷雨)大风
根据部门职责和(雷雨)大风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国网临沭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
强城市运行保障工作,采取措施巡查、加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停止作业。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必要时停止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大风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雷雨)大风防御和应对工作。
5.1.6大雾
根据部门职责和大雾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国网临沭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电网运营监控,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发生设备污闪故障,及时消除或减轻因设备污闪造成的影响。
公安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措施,加强水上船舶航行安全监管,提醒水上作业船舶、设施和人员做好防御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大雾防御和应对工作。
5.1.7雷电
根据部门职责和雷电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援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防雷电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国网临沭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运营监控,及时排除故障和险情。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御准备,雷电影响时段减少、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房屋市政施工在建项目单位暂停户外作业。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雷电防御和应对工作。
5.1.8冰雹
根据部门职责和冰雹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人工影响天气、防雹等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气象部门视情况组织开展人工防雹作业。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冰雹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冰雹防御和应对工作。
5.1.9高温
根据部门职责和高温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发改部门组织指导电力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护措施。国网临沭供电公司等电力企业加强高温期间电力调配,落实保障措施,保证居民和重要电力用户用电;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高温准备工作;高温影响时段减少、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部门做好交通安全管理,提示车辆安全行驶,防止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用水安排,协调上下游水源,保障群众生活生产用水。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高温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文化和旅游部门对旅游景点、饭店和旅行社加强管理,督促采取防暑降温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高温中暑、食物中毒等救治需求。
施工单位做好户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防暑降温工作,必要时调整作息时间或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高温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0低温
根据部门职责和低温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低温准备工作;低温影响时段减少、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低温防御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指导供暖企业做好应对,保证居民和重要用户供暖保障,落实保护措施。
卫生健康部门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低温冻伤等救治需求。
施工单位做好户外作业人员的低温防冻工作,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低温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1道路结冰
根据部门职责和道路结冰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公安部门加强车辆指挥和疏导,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并根据应急保障实际需要,采取相应交通管制措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的防冻保暖工作,组织力量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涵洞、隧道等的除冰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做好公共交通车辆等的防冻保暖和紧急调配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冰冻情况做好道路除冰工作。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道路结冰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2沙尘暴
根据部门职责和沙尘暴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教育部门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等做好防沙尘准备工作;沙尘暴影响时段停止室外教学活动。
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应急措施,保障沙尘暴天气状况下的运输安全。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沙尘暴发生时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监测,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文化和旅游部门及时发布旅游安全提示和出游预警信息,指导旅游企业做好旅游安全工作;指导协调旅游景点疏散游客和做好防灾避险救灾工作;必要时督促关闭旅游景点或设施。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沙尘暴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3干旱
根据部门职责和干旱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防汛抗旱、自然灾害救助等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水利部门组织实施水资源调度,提供抗旱技术支撑。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抗旱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干旱防御和应对工作。
5.1.14霜冻
根据部门职责和霜冻预警,有关部门综合研判风险,按照应急预案有关标准,适时启动相关县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部门、单位相关应急预案。
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农业、畜牧业、渔业落实防御霜冻的措施,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其他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霜冻防御和应对工作。
5.2预警防范科普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以及户外屏幕等各类平台,广泛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知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完善公民安全教育体系。各类学校、幼儿园应当在教育部门指导下,把气象灾害预警防范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对学生进行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气象灾害应急管理培训制度。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气象灾害预警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6名词术语
台风是指生成于西北太平洋和南海海域的热带气旋系统,其带来的大风、暴雨等灾害性天气常引发洪涝、风暴潮、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雨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5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30毫米或以上的降水,会引发洪涝、滑坡、泥石流等灾害。
暴雪一般指24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10毫米或以上,或12小时内累积降水量达6毫米或以上的固态降水,会对农业、交通、电力、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寒潮是指强冷空气的突发性侵袭活动,其带来的大风、降温等天气现象会对农业、交通、人体健康、能源供应等造成危害。
(雷雨)大风是指平均风力大于6级、阵风风力大于7级的风,会对农业、交通、水上作业、建筑设施、施工作业等造成危害。
大雾是指空气中悬浮的微小水滴或冰晶使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交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雷电是指发展旺盛的积雨云中伴有闪电和雷鸣的放电现象,会对人身安全、建筑、电力和通信设施等造成危害。
冰雹是指落在地面上、直径大于0.5厘米的冰粒子。
高温是指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电力、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低温是指日最低气温低于-10℃以下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供暖、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道路结冰是在地面温度低于0℃时,道路上出现积雪或结冰现象,会对交通造成危害。
沙尘暴是指地面尘沙吹起造成水平能见度显著降低的天气现象,会对农业、交通、环境、人体健康等造成危害。
干旱在本预案中主要指气象干旱,是指某时段内,由于蒸发量和降水量的收支不平衡,水分支出大于水分收入而造成的水分短缺现象,会对农业、林业、水利以及人畜饮水等造成危害。
霜冻是指地面温度降到0℃或以下导致植物损伤的灾害。
7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气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政策咨询】:县应急管理局
电话解答:0539-6211096
现场解答:临沭县国策路68号。
沭政发〔202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全面实行行政许可清单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明晰行政许可权力边界、规范行政许可运行,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现公布《临沭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并就做好清单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建立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
(一)编制公布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8月底前,县政府办公室以“事项同源、统一规范”为编制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对照《临沂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认领本辖区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事项名称、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设定和实施依据等基本要素,细化形成县级清单。
(二)制定完善县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10月底前,县级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部门要结合市级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对本部门清单内事项逐项编制行政许可实施规范,并主动向社会公布。
(三)更新优化行政许可办事指南。11月底前,县级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依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实施规范更新调整办事指南,同步在相关业务办理系统、政务服务大厅等平台和场所进行更新,并汇集至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做到线上线下同源发布、同步更新、内容一致。
二、推进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运行
(一)规范行政许可事项运行。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对同一事项,要在不同层级和业务系统间规范实施,实现同要素管理、同标准办理。依法依规持续推进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不得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等,不得超时限办理行政许可,但可以做出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合理优化调整。
(二)严肃清查整治变相许可。在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之外,一律不得以备案、证明、目录、计划、规划、指定、认证、年检等名义,变相要求行政相对人获得批准。县政府办公室要会同司法行政、行政审批等部门,加大清理整治工作力度,对变相实施行政许可的,要通过停止实施、调整实施方式、完善设定依据等予以纠正。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原则上不得新设行政许可,确需新设的,必须严格履行设定审查程序。
(三)依法依规守牢监管底线。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三定”规定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方案,对列入清单的行政许可事项逐项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对国务院部门、省市主管部门会同监管主体制定并公布的监管规则和标准,县级监管主体要严格参照执行。对划转至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要及时组织修订《审管衔接备忘录》,依法界定审批、监管及执法机构之间的职责关系,逐项理顺职责分工,明确职责边界,确保审管工作有效衔接。
三、实施行政许可事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作为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牵头机构,负责指导、统筹和协调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工作;县级主管部门、实施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配强工作力量,主动对接上级部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完成事项清单、实施规范、办事指南的编制、更新、公开等工作。
(二)强化监督问效。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政府门户网站、“12345·临沭首发”、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政府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实施情况的动态评估和全程监督,对落实清单管理工作不到位、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变相实施许可等问题,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附件:临沭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
附件
序号 |
事项名称 |
县级主管部门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1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县委办公室 (县档案局) |
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
2 |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 |
《宗教事务条例》 |
3 |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4 |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初审省民族宗教委、市委统战部〔市民族宗教局〕事权事项);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5 |
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
6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
县委统战部 (县民族宗教局) |
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 |
《宗教事务条例》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国宗发〔2018〕11号) |
7 |
华侨回国定居审批 |
县委统战部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国侨发〔2013〕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 |
事业单位登记 |
县委编办 |
县委编办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14〕4号) |
9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含国发〔2016〕72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山东省2017年本)的通知》(鲁政发〔2017〕3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 |
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作业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 |
新建不能满足管道保护要求的石油天然气管道防护方案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 |
可能影响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施工作业审批 |
县发展和改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 |
民办、中外合作开办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筹设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5 |
中等及以下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设置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6 |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17 |
校车使用许可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承办)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 |
教师资格认定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教师资格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教育和体育局;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20 |
民用枪支及枪支主要零部件、弹药配置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
21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
22 |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23 |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24 |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公安部关于深化娱乐服务场所和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改革进一步依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工作意见》(公治〔2017〕529号) |
25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26 |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人员资格条件及管理〉和〈大型焰火燃放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及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公治〔2010〕592号) |
27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运达地或者启运地)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优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审批进一步深化烟花爆竹“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公治安明发〔2019〕218号) |
28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29 |
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运达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30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31 |
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32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33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34 |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除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外)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35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36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37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 |
38 |
机动车登记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39 |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40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41 |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42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43 |
非机动车登记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 |
44 |
涉路施工交通安全审查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45 |
户口迁移审批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46 |
犬类准养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47 |
普通护照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国家移民局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48 |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含指定的派出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
49 |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50 |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51 |
港澳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
52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53 |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54 |
台湾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
县公安局 |
县公安局(受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局事权事项)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
55 |
临时占用道路从事大型活动的许可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56 |
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机动车的许可 |
市公安局交警 支队临沭大队 |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临沭大队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
57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58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实行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管理体制的,由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实施前置审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59 |
宗教活动场所法人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县委统战部〔县民族宗教局〕实施前置审查) |
《宗教事务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0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县民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1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县民政局 |
县政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2 |
地名命名、更名审批 |
县民政局 |
县有关部门 |
《地名管理条例》 |
63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县财政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财政部令第98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4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5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6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7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8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69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70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 《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测法字〔2006〕13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71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72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
73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74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75 |
临时用地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76 |
建设用地、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77 |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生产审查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78 |
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79 |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0 |
一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临沭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1 |
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临沭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2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批 |
市生态环境局 临沭县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央编办关于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管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2019〕26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3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临沭县分局 |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84 |
放射性核素排放许可 |
市生态环境局 临沭县分局 |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85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2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6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7 |
拆除、改动、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审核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供水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8 |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供水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89 |
燃气经营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90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91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92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93 |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94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95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 |
96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
97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98 |
供热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 《山东省供热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鲁建燃热字〔2016〕1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99 |
供热企业停业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供热条例》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0 |
供水企业停业歇业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1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2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3 |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4 |
拆除环境卫生设施许可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5 |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6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7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8 |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09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0 |
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绿化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1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2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3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114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11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5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4号) |
116 |
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7 |
涉路施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8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路政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3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1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19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0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1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除使用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外)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2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3 |
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修正)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公布,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9年第46号修正) |
124 |
水运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125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2号公布,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修正)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
126 |
设置或者撤销内河渡口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政府(由县交通运输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27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 《国防交通条例》 |
128 |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含线路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29 |
使用浮桥或载客十二人以下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经营许可 |
县交通运输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水路交通条例》 《山东省渡运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1 |
取水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2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3 |
河道采砂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4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5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6 |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政府(由县水利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137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38 |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
139 |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0 |
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
141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2 |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
县水利局 |
县水利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9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和2014年调整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4〕256号) |
143 |
农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农药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4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2号公布,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正)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5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种用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146 |
蚕种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蚕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8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47 |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148 |
农业植物产地检疫合格证签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149 |
农业野生植物采集、出售、收购、野外考察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理省农业农村厅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事权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50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51 |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152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政府(由县农业农村局承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 |
153 |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154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4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
155 |
水产苗种生产经营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46号)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56 |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政府(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57 |
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
158 |
渔业捕捞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59 |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渔业航标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3号) |
160 |
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设施或者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61 |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装卸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162 |
渔业船舶国籍登记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公布,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正) |
163 |
渔业港口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
164 |
猎捕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165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66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67 |
外国人在我省对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活动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68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转基因棉花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43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69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
170 |
兽药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兽药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1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2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3 |
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审批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农业农村局(受省畜牧局委托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2号修正)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57号发布,省政府令第228号修正) |
174 |
动物诊疗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8年第19号公布,农业部令2017年第8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5 |
生鲜乳收购站许可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6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
县农业农村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7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8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文化部令第57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79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0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1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2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3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4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政府(由县文化和旅游局承办,征得市文化和旅游局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5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6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187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188 |
对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审核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89 |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90 |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91 |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受理广电总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
192 |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 |
193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文化和旅游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公布,广播电视总局令第10号修正) 《广电总局关于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审批事项的通知》(广发〔2010〕24号) |
194 |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省广电局事权事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5 |
出版物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出版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6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县文化和旅游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受省电影局委托实施);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 《电影管理条例》 《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商务部、文化部令第21号公布,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51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6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7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8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199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0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1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2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3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4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公布,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正)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5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初审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 |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6 |
医师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7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8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卫妇发〔1995〕7号公布,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7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09 |
护士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护士条例》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10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卫生健康局(受理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事权事项并逐级上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
211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5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12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13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县卫生健康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14 |
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职责等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3〕143号) |
215 |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 |
216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
217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
218 |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 |
219 |
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应急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调整部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委托事项实施范围的通知》(鲁应急函〔2022〕40号) |
220 |
一般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定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 《山东省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1 |
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
县应急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2 |
食品生产许可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3 |
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24号) |
224 |
食品经营许可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5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条例》 |
226 |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70号公布,质检总局令第140号修正)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7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28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
229 |
企业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0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个体工商户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1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2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
县市场监督 管理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3 |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4 |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全民健身条例》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第二批调整取消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和市级公共服务事项的通知》(临政字〔2018〕212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5 |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
县教育和体育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6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7 |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
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38 |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互助业务审批 |
县政府办公室 (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县政府办公室(县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 |
239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山东省种子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40 |
林草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植物检疫条例》 |
241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42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43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244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 |
《风景名胜区条例》 |
245 |
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246 |
猎捕陆生野生动物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47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48 |
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
249 |
进入森林高火险区、草原防火管制区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承办);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森林防火条例》 《草原防火条例》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50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林地经营权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政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办)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251 |
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许可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52 |
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53 |
外国人对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 |
县自然资源和 规划局 |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沭政字〔2020〕27号) |
254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 临沭县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临沭县税务局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5 |
银行账户开户许可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6 |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7 |
经常项目收支企业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8 |
经常项目特定收支业务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59 |
经常项目外汇存放境外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60 |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61 |
境内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62 |
外币现钞提取、出境携带、跨境调运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63 |
跨境证券、衍生产品外汇业务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64 |
境内机构外债、跨境担保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265 |
境内机构(不含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债权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66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结汇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67 |
资本项目外汇资金购付汇核准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68 |
经营或者终止结售汇业务审批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69 |
非银行金融机构经营、终止结售汇业务以外的外汇业务审批 |
人民银行 临沭县支行 |
人民银行临沭县支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270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 |
县烟草专卖局 |
县烟草专卖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
271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272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
273 |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
县气象局 |
县气象局 |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30号) |
274 |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县消防救援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政策咨询】: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电话解答:0539-6207001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街与振兴北路交汇处。
沭政字〔202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对县政府部分领导成员工作分工予以调整,现通知如下:
苗壮同志:负责工业和信息化、民营经济、商务、招商引资、金融保险、电业等方面的工作;与吕晓飞同志共同负责邮政、通信等方面的工作;与许昭辉同志共同负责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督管理、石油、盐业等方面的工作。
分管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县商务局、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管理服务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联系临沭供电公司、中国人民银行临沭中心支行、驻沭银行、保险、证券机构。
李泽南同志:负责科技、市场监督管理、检验检测等方面的工作。协助颜士刚同志做好政府办公室的工作。协助苗壮同志做好工业和信息化、双招双引等工作。帮扶青云工业园建设发展工作。
分管县科学技术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检验检测中心。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2〕4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沭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经研究,现将我县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予以公布。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政府集体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县政府讨论,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县政府年度工作任务的增加、变更等调整情况,需新增或调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对决策事项目录重新公布。
附件:临沭县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临沭县人民政府2022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 录
1. 临沭县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承办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2.临沭县养老服务体系规划(承办单位:县民政局)
3.临沭县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2020-2035)(承办单位:县民政局)
4.临沭县“十四五”妇女发展规划(承办单位:县妇联)
5.临沭县“十四五”儿童发展规划(承办单位:县妇联)
6.临沭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承办单位:县残联)
7.临沭县“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承办单位: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政办字〔2022〕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工作需要,参照省、市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架构,调整临沭县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组 长: |
颜士刚 |
县委常委、县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县长、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书记 |
副组长: |
刘 萍 |
县科协党组书记、主任 |
王 杰 |
县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 |
|
成 员: |
王从征 |
县委组织部副部长、县委组织员办公室主任 |
季英宝 |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网信中心主任 |
|
臧 超 |
县发改局党组成员、县服务业发展中心副主任 |
|
刘秀勇 |
县教育科学研究发展中心副主任、临沭第一中学副校长 |
|
陈 杰 |
县科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
张 涛 |
县工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
于 超 |
县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
石 磊 |
县人社局党组成员、县人事考试和职能鉴定中心主任 |
|
谢国华 |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县农技推广中心主任 |
|
孙宝红 |
县计生协会副会长 |
|
陈秀焘 |
县融媒体中心副主任、县广播电视台副台长 |
|
高文祥 |
县文旅局副局长 |
|
孟 伟 |
县应急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
|
袁堂妮 |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
|
吕永国 |
县科协党组成员、副主任 |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协,刘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咨询】:临沭县科学技术局
电话解答:0539-62124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临沭县人民政府3楼西侧。
沭政发〔20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工作表彰奖励通报、请示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九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是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印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核。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三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四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说明。
第十六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镇街、部门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
(四)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权责清单及参照的其他资料;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及采纳情况;
(七)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八)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九)应当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提交合规审查意见书;
(十)解读方案、解读文本,无需解读的作出书面说明;
(十一)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审核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内容是否符合我县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必要时应征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向有关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报送书面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五条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六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
第二十七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修改后报县政府审议,并向县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的基本情况、审核过程,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审议与签署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签署并印发。
第二十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条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指导、监督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根据县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意见等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符合规定的,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LS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五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同步解读等工作。县政府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镇街、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县政府备案,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
多个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县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司法行政部门:
1.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县文件相抵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需要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的,由起草部门拟定解释方案,按程序经县政府审定后作出。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八章 实施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部门或机构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评估,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六)制定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进行。
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
经过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做好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九章 清理与汇编
第四十九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县政府根据国家、省、市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清理,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七)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八)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或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被新的规范性文件取代的;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清理后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镇街、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情况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沭政发〔2018〕13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附件
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格式
送审申请书
×××字〔××××〕××号
县司法局:
根据××××,我单位拟制定《×××》,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程序,并经局长(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将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上,请予以合法性审核。
附件:1.《×××》(送审稿)
2.起草说明
3.制定依据
4.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5.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6.部门会签意见
7.专家论证意见等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
×××字〔××××〕××号
县司法局: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 ××××(文本清样)
2.政府领导签署办文单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司法登字〔××××〕××号
××(委、办、局):
你部门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请在印发文件时在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编号,并在县政府网站、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司法行政部门(印章)
×××年××月××日
(四)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规备字〔××××〕××号
县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五)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现将《××××》(××〔 〕××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30日即施行应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六)评估报告(参考模板)
关于对《××××》的前(后)评估报告
(××××年××月××日)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原因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3.评估过程(评估方案制定、调查研究论证等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前评估
1.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文件制定的依据(合法性)
3.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可行性、合理性)
4.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后评估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
3.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4.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1.评估结论(建议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2.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评估人员签名、评估单位盖章
(七)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县政府或××(起草单位名称):
××(起草单位名称)起草的《××××××》,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过程
对审核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核情况
1.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核确认。
2.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报备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印章)
×××年××月××日
关于征集《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建议的公开信http://www.linshu.gov.cn/info/1132/167672.htm
关于征集《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建议的情况说明http://www.linshu.gov.cn/info/1132/206048.htm
【政策咨询】:县司法局
电话解答:0539-6239464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11号街创业大厦3楼。
沭政发〔20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等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工作部门、县政府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等以单位名义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为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制度,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编制县级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的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计划编制、起草、审核、审议、签署、登记、编号、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 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工作制度、会议纪要、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工作表彰奖励通报、请示报告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维护法制统一和社会公平正义;
(三)符合我县实际,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坚持精简、统一、效能相结合,实现职权与责任、权力与义务相统一;
(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调研论证,扩大公众参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符合“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七)符合规范性文件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达等要求,做到文体规范、结构严谨、条理清晰、文字简明、用词和标点符号准确,必要时应明确某些用语的特定含义。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等对有关行政管理工作虽有规定,但规定不具体、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等授权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需要以规范性文件形式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条、款、项、目的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外,规范性文件可不分章、节。
第九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是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审核机构,负责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核、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二章 计划编制
第十条 县政府各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份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报送本部门下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计划内容包括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指导思想、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发布机关、送审时间等。
第十一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计划进行汇总,根据国家和省、市立法计划,结合我县实际,统筹安排编制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县政府审定后印发,有关部门应认真组织实施,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原则上县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审核。
第三章 起草送审
第十三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部门负责起草,县司法行政部门可给予指导。重要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可由县司法行政部门直接起草或组织有关部门起草,可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起草。
第十四条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出台前,起草部门应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拟设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拟制发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
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结论应当载入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相关组织、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听取意见可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有重大分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起草部门应组织听证。
对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充分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特别是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中小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
建立意见建议沟通协商反馈机制,起草部门应当认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并将采纳情况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或说明。
第十六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镇街、部门沟通协商,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
第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完毕后,起草部门应将规范性文件草案和有关材料及时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第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提请送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申请书;
(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电子文本;
(三)加盖部门公章的起草说明(包括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起草过程、协调情况、对主要内容的说明等);
(四)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起草部门权责清单及参照的其他资料;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六)征求意见的有关材料,包括听取公众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材料、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意见材料及采纳情况;
(七)应当听取有代表性的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提交听取意见的书面记录;
(八)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提交公平竞争书面审查结论;
(九)应当进行贸易政策合规审查的,提交合规审查意见书;
(十)解读方案、解读文本,无需解读的作出书面说明;
(十一)需报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四章 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审核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制定主体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职权;
(三)是否履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
(四)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
(五)是否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是否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是否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是否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八)内容是否符合我县实际,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需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经营行为规范等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书,必要时应征求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制定有关或者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的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合规审查,并形成合规审查意见书。合规,是指规范性文件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和后续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等。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缓办、要求起草部门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起草部门未征求书面意见或会签的;
(三)上报规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
(四)规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未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无制定必要的;
(五)规范性文件条理不清,逻辑结构混乱的;
(六)需要缓办、补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书面审核;
(二)必要的调查研究;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四)组织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学者进行咨询论证。
开展前款第二、三、四项工作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期限内。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并做好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向有关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应按规定期限报送书面意见;也可根据需要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交有关镇街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会签。起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征求意见或会签工作。
第二十四条除依法应保密的事项外,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县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五条除为了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起草部门根据要求补正程序和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审核时限。
第二十六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协调,促使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意见报县政府。
第二十七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审核修改后报县政府审议,并向县政府提交合法性审核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应包括审核的基本情况、审核过程,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问题,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第五章 审议与签署
第二十八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须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签署并印发。
第二十九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开征求意见、评估论证、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条因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经县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核后,可直接提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决定和签署。
第六章 三统一制度
第三十一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指导、监督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工作,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根据县司法行政部门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单位代码对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
第三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签署后,由起草部门向县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规范性文件纸质正式文本清样、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其委托负责人签署意见等材料办理登记编号。
符合规定的,县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出具《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LSDR”,即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英文简称加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加“R”。第二部分为年份,年份为登记当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第三部分为制定机关单位代码和登记流水号,机关单位代码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统一编制;登记流水号为四位阿拉伯数字,每个部门编一组,按登记顺序,每年从“0001”起,末尾不用“号”字;制定单位代码与登记流水号连接,中间不用连接符分隔。三个部分之间各用一个西文字符位的短横杠连接。
第三十五条 经登记编号后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印发,规范性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按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的公布、同步解读等工作。县政府网站应设立规范性文件公布专栏,规范性文件(标注登记号)应通过网站专栏、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第七章 备案与解释
第三十六条县司法行政部门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承办对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
第三十七条 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报市政府和县人大常委会备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镇街、县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报告、纸质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报县政府备案,径送县司法行政部门,由县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备案。
多个县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县政府备案。省以下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八条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规范性文件应同时通过山东省规章规范性文件电子监督平台报送。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规范性文件登记簿和数据库,及时进行登记。
第三十九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规定就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内容等方面进行审查,并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
第四十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按照下列规定出具审查意见并反馈报备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
(一)属于规范性文件,报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备案登记;
(二)属于规范性文件且未发现违法情形,但报送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术规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关改进、补充建议,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经制定机关修改、补充后,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备案登记,要求制定机关限期改正、废止,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县司法行政部门:
1.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范围的;
2.与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县文件相抵触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其他违反相关规定足以影响该规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规范性文件、不执行备案审查处理决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县司法行政部门应按季度公布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通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情况。
第四十三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县政府,需要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作出解释的,由起草部门拟定解释方案,按程序经县政府审定后作出。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同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申请,由制定机关在法定期限处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担备案审查职责的备案审查机构提出书面审查申请。受理部门自受理审查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审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八章 实施与评估
第四十五条 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1年至2年。规范性文件应载明“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部门或机构根据其制定目的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依照一定的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范、实施效果和存在的问题等进行调查、分析、评价,对规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进行全面论证并提出评估意见。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由起草(实施)部门负责评估,可以自行组织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
第四十七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进行评估: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被修改、废止或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原有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
(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的;
(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认定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
(六)制定机关认为应当开展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应当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标准进行。
评估部门或机构对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完成评估后应出具评估报告,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结论应当作为规范性文件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据。
经过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应严格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山东省司法厅关于认真落实<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全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做好评估后“三统一”和报送备案工作。
第九章 清理与汇编
第四十九条建立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制度。县政府根据国家、省、市部署或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现行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或专项清理,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清理坚持“谁制定谁清理”“谁实施谁清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实施)部门负责具体清理工作。
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修改:
(一)部分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规定不一致或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违法规定行政收费事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
(四)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
(五)部分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六)调整的法律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
(七)部分内容的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八)其他应予以修改的情况。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废止或宣布失效: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已被废止或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内容与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文件相抵触或被其涵盖的;
(三)主要内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调整对象已消失或调整的法律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被新的规范性文件取代的;
(六)其他需要废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清理后继续有效、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应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
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汇编。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本镇街、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并作为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政府部门应于每年1月5日前将上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等工作情况报送县司法行政部门。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沭政发〔2018〕13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文书格式样本
(一)提请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请示格式
送审申请书
×××字〔××××〕××号
县司法局:
根据××××,我单位拟制定《×××》,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文件规定,履行了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程序,并经局长(主任)办公会研究讨论通过,拟以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现将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及相关材料送上,请予以合法性审核。
附件:1.《×××》(送审稿)
2.起草说明
3.制定依据
4.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意见
5.征求意见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6.部门会签意见
7.专家论证意见等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电话:××××××)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登记编号申请书格式
关于××××登记编号的申请
×××字〔××××〕××号
县司法局:
现将我部门起草的《××××》,按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报请统一登记编号。
附件:1. ××××(文本清样)
2.政府领导签署办文单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三)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格式
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
×司法登字〔××××〕××号
××(委、办、局):
你部门报来的《××××》及相关材料,经审查符合要求,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准予登记。统一登记号为:×××R-年份-单位代码加流水号。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
请在印发文件时在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编号,并在县政府网站、县政府公报统一公布。
司法行政部门(印章)
×××年××月××日
(四)备案报告格式
关于××××的备案报告
××规备字〔××××〕××号
县政府:
现将××(报备机关名称)××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记编号××××-××××-××××的《××××》(××〔××〕×号)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和合法性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请备案。
报备机关(印章)
×××年××月××日
(五)起草说明格式
关于××××的起草说明
现将《××××》(××〔 〕××号)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包括该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级政策文件的要求、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
该文件依据《××××》、《××××》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收费等依据作出专门说明。
三、起草过程
包括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听证、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过程说明。
四、主要内容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该文件公布未满30日即施行应说明理由)。
起草部门(印章)
×××年××月××日
(六)评估报告(参考模板)
关于对《××××》的前(后)评估报告
(××××年××月××日)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1.评估目的/原因
2.评估对象基本情况
3.评估过程(评估方案制定、调查研究论证等情况)
二、评估内容分析和依据
(一)前评估
1.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文件制定的依据(合法性)
3.文件制定的预期效果、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出台时机(可行性、合理性)
4.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二)后评估
1.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文件实施情况及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实效性)
3.各方意见及采纳情况
4.存在的问题
三、评估结论和意见建议
1.评估结论(建议继续执行、修改、废止或宣布失效)
2.对问题和风险的对策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评估人员签名、评估单位盖章
(七)合法性审核意见格式
关于××××的合法性审核意见
县政府或××(起草单位名称):
××(起草单位名称)起草的《××××××》,已经我局合法性审核,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审核过程
对审核过程和所做的工作进行描述。
二、合法性审核情况
1.需对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核确认。
2.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确意见,同时注明依据。
报备机关法制工作机构(印章)
×××年××月××日
关于征集《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建议的公开信http://www.linshu.gov.cn/info/1132/167672.htm
关于征集《临沭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意见建议的情况说明http://www.linshu.gov.cn/info/1132/206048.htm
【政策咨询】:县司法局
电话解答:0539-6239464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11号街创业大厦3楼。
沭政办字〔202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实施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强化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和国务院、省、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坚持学以致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参加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领导干部范围是: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列席会议的相关领导干部。
第四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习近平法治思想,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理论和方针政策;
(二)党章和党内法规;
(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四)与工作密切相关和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与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六)新颁布新修订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五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主要采取专题学法和同步学法、会前学法等方式进行,不断增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意识,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政府各项工作的能力,自觉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第六条专题学法是指县政府常务会议选聘法律专家学者开展辅导报告、专题讲座的活动。
第七条同步学法是指会议议题涉及法律问题的,在县政府常务会议上汇报议题时,同步开展学法的活动。
第八条会前学法是指在县政府常务会议前,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书面学法的活动。
第九条县政府常务会议学法由县司法局具体组织,牵头制定年度学法计划,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选聘法律专家、审定学习内容、提供学习资料、起草相关决策建议提纲、做好相关事项贯彻落实等。
第十条建立资料归档制度,县司法局负责将常务会议学法记录、材料等及时完整归档。
第十一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直各部门应当参照本制度制定本单位学法制度,以适当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咨询】:县司法局
电话解答:0539-6239464
现场解答:临沭县正大11号街创业大厦3楼。
沭政字〔2022〕1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部署,依据《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科学素质纲要》)《山东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年)》《临沂市“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论述,聚焦“四个面向”,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着力打造社会化协同、智慧化传播、规范化建设的科学素质建设生态,为建设“强富和美”现代化临沭贡献科创力量。到2025年,全县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超过15%,城乡、区域、人群科学素质发展不均衡明显改善,科普主体多元化、设施体系化、手段信息化、活动品牌化的工作体系不断完善,科普公共服务能力有效提升。
二、提升行动
重点围绕“十四五”时期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目标任务,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科学精神,培育理性思维,养成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科学生活方式,着力提高劳动、生产、创新创造的技能,实施五项提升行动。
(一)青少年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加强基础教育阶段科学教育。聚焦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科学精神和科学家精神贯穿于育人全链条。鼓励启发式、探究式、开放式教学,保护学生好奇心,培养青少年创新思维,引导学生个性化发展。认真落实教育“双减”政策,深入实施青少年科普教育330工程,把科普和科学素质教育融入到中小学课后辅导中,培育一批青少年科技教育示范学校。加强农村中小学科学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科学教育和资源配备向农村倾斜。加强科技创新后备人才培养,举办青少年科技节、创客大赛和科技创新大赛评选等活动,搭建科技创新后备人才成长平台。抓实预防青少年近视、脊柱侧弯和肥胖等健康科普教育。(县教体局、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校内外科学教育资源有效贯通。实施馆校合作行动,引导中小学充分利用科技馆、博物馆、科普教育基地等资源广泛开展科学教育和实践活动。开展科普大篷车、数字科技教育、科普巡展进校园活动。鼓励科技工作者进校园,开展科学教育和安全健康教育。广泛开展科学营、科学体验、科技小论文(发明、制作)、“科普总动员”等科学教育。加强对家庭科学教育的指导,注重学龄前儿童科学启蒙教育。加强科学教师队伍建设,每年培训科技辅导员150人次以上。(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气象局、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农民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培育高素质农民队伍。开展现代高素质农民农业全产业链培训,培育高素质农民1.5万人次以上。加快推动乡村振兴相关领域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举办或参加全国乡村振兴职业技能大赛市、县选拔赛、全国农民科学素质网络竞赛、乡土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等系列活动。深入实施乡村巾帼人才培育集聚行动,提升农村妇女科技文化素质。积极对接国家、省提升革命老区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有关政策,增强内生发展能力。(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团县委、县妇联、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乡村振兴科技支撑行动。深入推进“智惠乡村”品牌建设,科技赋能助力乡村振兴。实施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和省、市科普示范工程,建设完善科普社区(村)、科普基地、基层农技协等阵地。深入开展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科技活动周、食品安全宣传周、防灾减灾日、全国科普日等主题活动,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养。鼓励科技企业、专业社会组织开展农业科技服务,推广科技小院、农科驿站、农业科技服务创新共同体等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典型做法,推动农业科技成果落地应用。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广泛开展科技示范,引领现代农业发展。(县科技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县科协、各县属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构建多层次技能人才培训体系,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增强就业创业能力。开展临沭县职业技能大赛,积极组织推荐有关单位、企业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职业技能大赛,加快推动我县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持续推进国家高级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齐鲁技能大师特色工作站等技能人才培养载体建设,打造技能人才成长舞台。在职前教育和职业培训中进一步突出科学素质、安全生产等相关内容,提高职工安全、职业健康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开展一线职工“求学圆梦行动”,提升职工学历层次和技术技能水平。(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交运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各县属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产业工人科学素质。开展理想信念和职业精神宣传教育,举行劳动模范评选表彰、青年建功、巾帼建功等活动,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弘扬企业家精神,积极发挥企业家提升产业工人科学素质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培养使用创新型技能人才,突出对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关键环节工人的培养,加大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以及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等领域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发挥“科创中国”平台作用,探索建立企业科技创新和产业工人科学素质提升的双促进机制。(县委宣传部、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总工会、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老年人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优化志愿服务队伍。积极开发老龄人力资源,大力发展老科协、老年科技志愿者等组织和队伍。积极推动《山东省人才发展促进条例》关于老科技工作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规定落地实施,充分发挥老专家在决策咨询、科技创新、科学普及等方面的作用。(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健康科普服务。推动老年人健康科普进社区、进乡村、进机构、进家庭。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发挥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等阵地作用,普及科学膳食、食品安全、心理健康、体育锻炼、合理用药、应急处置等知识,提高老年人健康素养。(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体局、县融媒体中心、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实施智慧助老行动。发挥老科协、老年大学、养老服务机构、社区科普大学等作用,普及智能手机应用等实用技术和技能,提升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增强老年人防诈骗和科学意识,有效预防和应对网络谣言、电信诈骗。(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委老干部局、县工信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领导干部和公务员科学素质提升行动
——加强科学素质教育培训。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依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将科学精神、科学思想培养和增强把握科学发展规律的能力,作为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和长期任务,提高科学履职水平。。(县委组织部、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在公务员录用中落实科学素质要求。不断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在公务员录用考试和任职考察中,强化科学素质有关要求并有效落实。(县委组织部、县公务员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点工程
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提高供给效能,着力构建主体多元、手段多样、供给优质、机制有效的科学素质建设体系,实施四项重点工程。
(一)科技资源科普化工程
——实施科技资源科普化专项行动。完善科技资源科普化机制,科普工作实绩可作为科技人员职称评聘参考依据。支持和指导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创新平台等利用科技资源开展科普工作,建设科技资源科普成果转化基地。加强大众传媒、专业科普组织等合作联动,及时宣传普及重大科技成果。实施学会科普品牌建设计划。完善科普产业发展支持政策,构建政府、社会、县场等协同推进的社会化科普工作大格局。(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科协、各县属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科技工作者的社会责任。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开展沂蒙最美科技工作者、科普先进个人、优秀科技工作者等典型选树活动,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创新热情和创造活力。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深入开展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宣讲活动,引导广大科技工作者成为践行科学家精神的表率。增强科技人员科普能力,针对社会热点、焦点问题,主动、及时、准确发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县委宣传部、县科技局、县人社局、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科普信息化提升工程
——提升科普创作能力。深入开展科普创作、科普宣讲等赛事活动,征集遴选奖励一批优秀科普原创作品、科普宣讲人才。探索科普创作多元化投入、市场化运作等方式,扶持科普创作人才成长,培养科普创作领军人物。(县委宣传部、县融媒体中心、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数字和全媒体科学传播能力。提升科学传播数字化水平,推动“科普中国”资源落地应用。加强“互联网+科普”建设,推进科普与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深度融合。打造临沭县“线上科技馆”,每年上线50期以上。推进传统媒体与新媒体深度融合,实现科普内容多渠道全媒体传播。在县内主流媒体增加科普内容、增设科普专栏,加强科学常识宣传教育。大力发展新媒体科学传播,发挥好临沭首发等网络媒体作用,实现科普宣传手段与传播载体的多元化。(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大数据中心、县融媒体中心、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科普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构建具有沂蒙特色的现代科技场馆体系。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顶层设计,提升科普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实现科普公共服务协同发展。扎实推进县科技馆新馆建设,打造集展览教育、科普影视、科普研学、观众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大型综合性现代化的科技文化中心。重点强化对“人”特别是青少年群体的工作发力,着力提高参观人次和时长。鼓励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建设“企业科普馆”“青少年近视防控科普馆”等专题科普场馆并向社会公众开放。鼓励支持各镇街建设一批高标准社区(村)科普馆(科普服务中心)。加强中小学校园科技馆等建设力度,深化科技馆免费开放工作,拓展科普大篷车、数字科技馆功能,推动科普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优质化。(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文旅局、县科协、各县属院校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进科普教育基地建设。深化全国和省、市、县科普教育基地创建活动,构建动态管理和长效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各行业各部门建立科普教育、研学、实践等基地,引导和促进公园、机场、车站、电影院等公共场所强化科普服务功能,鼓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设施开展科普活动。支持并推动各镇街建设3处以上高标准户外开放性科普设施。开发利用有条件的工业遗产和闲置淘汰生产设施,建设科技博物馆、工业博物馆、安全体验场馆和科普创意园。(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教体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基层科普能力提升工程
——建立应急科普协调联动机制。健全应急科普宣传长效机制,坚持日常宣教与应急宣传相统一。加强部门之间、媒体之间沟通协作,建设应急科普资源库,开展各类应急主题科普宣教活动。建立应急科普专家队伍,提升应急管理人员和媒体人员的常态化应急科普工作能力。开展“科普同心、协作抗疫”应急防疫科普行动。(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水利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总工会、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和专兼职科普队伍建设。开展全域科普行动。推动构建以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站)等为阵地,以志愿服务为重要手段的基层科普服务体系。发展科技场馆、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新媒体单位等领域专兼职科普人才队伍。动员具备专业素养、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科技工作者、科普爱好者加入科普志愿服务队伍,提升“科普惠民 服务有我”等志愿服务品牌影响力。(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民政局、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提升科普品牌活动影响力。创建全国科普示范县。广泛开展社会需要、群众喜欢、影响力大、服务面广的全国科普日等系列科普品牌活动。实施主题科普联合行动,打造贯穿全年的经常化科普工作链条。举办科学讲堂、科普创作、科普宣讲等重点活动,推进科普活动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形成全民参与科普的局面。(县教体局、县科技局、县文旅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融媒体中心、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科协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实施与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负责当地《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把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单位)按照全民科学素质建设的总体部署,将相应任务目标列入工作规划和计划,充分履行工作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科学素质纲要》实施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促进《科学素质纲要》科普基地、高实施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实施中有关重大问题。县全民科学素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科协,负责做好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
(二)夯实政策保障。落实国家、省、市促进科普工作发展,加强科普基础设施建设等有关法律和法规政策实施,完善我县科普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各级党委政府按规定安排经费支持科普事业发展,逐步提高科普投入水平,加强科普经费管理和绩效评价。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考虑和落实科普经费。拓展科普资金来源渠道,探索发挥市场在科普资源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机构、企业、个人兴办科普事业。完善激励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对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加强县内外科普工作交流合作。
(三)统筹协调推进。2022年,指导和推动各镇街结合实际制定“十四五”全民科学素质工作实施方案并启动实施。2023—2024年,着力推动各项重点任务落实,做好中期实施情况评估工作,重点推动人均科普经费、公民科学素质水平等指标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相适应。2025年,组织开展调研督查,对“十四五”期间实施工作进行总结和全面评估。
【政策咨询】:临沭县科学技术局
电话解答:0539-62124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临沭县人民政府3楼西侧。
沭政字〔2022〕1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临沭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加快推进我县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山东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山东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临沂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临沂市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临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临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以残疾人为中心、弱有所扶的原则立场,以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和共同富裕为主线,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增进残疾人民生福祉,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推动残疾人事业向着现代化迈进,不断满足残疾人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市场推动、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着力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弱有所扶的原则立场,着力完善残疾人帮扶制度,健全残疾人关爱服务体系和设施;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着力提高残疾人保障水平,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共同富裕;坚持依法依规,推动残疾人基本权益全面落实,提高残疾人事业法治化水平;坚持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基层残联组织改革和服务创新,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残疾人事业,推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强富和美”现代化临沭作出新贡献。
(三)发展目标。到2025年,实现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残疾人获得全生命周期服务,生活品质得到改善,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1.多层次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网进一步织密扎牢,重度残疾人得到更好照护。
2.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残疾人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受教育水平继续提高,文化体育有较大发展,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
3.无障碍的社会环境不断优化,社会力量参与更加广泛和深入,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和社会支持网络更加完善,残疾人平等权利得到更好实现。
4.残疾人基础保障条件进一步改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优化,质量效益明显提升。
专栏1 “十四五”残疾人事业发展主要指标 |
|||
指 标 |
2020年 |
2025年 |
属性 |
1.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比例(%) |
100 |
100 |
预期性 |
2.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覆盖率(%) |
100 |
100 |
约束性 |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覆盖率(%) |
100 |
100 |
约束性 |
4.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 |
94 |
>95 |
预期性 |
5.残疾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
97 |
>98 |
预期性 |
6.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覆盖率(%) |
>90 |
>95 |
约束性 |
7.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率(%) |
>85 |
>95 |
约束性 |
8.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
>95 |
>99 |
预期性 |
9.城乡残疾人技能培训人数(人/次) |
— |
>1500 |
预期性 |
10.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数(户) |
— |
>500 |
约束性 |
11.镇(街道)残疾人服务机构设置覆盖率(%) |
— |
100 |
约束性 |
二、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健全残疾人保障体系,全面改善残疾人生活质量。
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保持5年过渡期内帮扶政策总体稳定,逐步实现由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平稳过渡。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易返贫致贫监测范围,及时发现、及时帮扶,动态清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核心引领作用,加强对残疾人的关爱服务。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兜尽兜。加强农村低收入残疾人家庭常态化帮扶,坚持开发式帮扶,加大精准培训、就业力度,增强有劳动能力残疾人内生动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帮扶。(牵头部门: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参与部门:县民政局、县残联)
2.提高基层服务残疾人能力。实施县域残疾人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加强部门联动,统筹服务资源,形成县、镇、村三级联动互补的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镇(街道)和有条件的社区普遍建立“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综合服务平台,开展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社区康复、文化体育、志愿助残等服务。将残疾人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治理和服务体系建设,村(社区)将残疾人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展走访探视、社区照顾、邻里互助等服务,实现“镇镇有设施(机构)、村村有服务”。为特殊困难残疾人提供上门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等服务,真正让残疾人群众感受到社会的关爱和温暖。(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3.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制度。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全面开展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落实残疾人信息消费优惠和免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等政策。加强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医疗、康复、教育等服务,合理确定基本生活费标准,提升儿童福利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落实残疾军人和伤残民警抚恤优待。(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公安局、县教体局)
4.加快发展残疾人照护和托养服务。推广将残疾人托养纳入养老服务体系做法,完善养老服务机构服务功能,接收符合条件的老年残疾人。继续实施“阳光家园计划”,充分发挥“如康家园”服务功能,逐步完善扶持政策,不断扩大托养照护服务覆盖面。推动落实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实施意见。聚焦有需求的农村残疾人群体,探索“邻里互助”等做法,发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牵头部门:县民政局、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卫健局、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5.扩大残疾人保险覆盖范围。按规定落实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持证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残疾人,及时发放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将严重精神障碍纳入职工、居民医保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为残疾人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牵头部门:县人社局、县医保局;参与部门:县残联、县财政局、县银保监组)
6.强化残疾人救助和保护力度。将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稳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强化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衔接,减轻困难残疾人医疗费用个人负担。加大困难残疾人临时救助,及时解决残疾人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对重度残疾人依据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实施类别化、差异化救助。(牵头部门:县民政局、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卫健局、县医保局、县委宣传部)
7.保障残疾人基本住房安全便利。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轮候、优先选房,优先安排相关保障性住房,不断改善残疾人居住条件。农村危房改造优先解决符合低收入群体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住房安全问题。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农村危房改造统筹将无障碍需求纳入建设之中。(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参与部门:县残联)
8.加大安全生产管理力度。提升儿童康复、教育机构安全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加强重大疫情、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对残疾人的保护,应急方案中将残疾人列为优先保护对象。村(社区)探索建立结对帮扶制度,帮助残疾人更好地应对突发灾害事故。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老年人跌倒和儿童意外伤害,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提高饮用水和空气污染治理干预能力。(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卫健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
专栏2 残疾人社会保障项目 |
“如康家园”残疾人之家综合服务平台 以解决残疾人急难愁盼问题为导向,聚焦16周岁以上困难且有需求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群体,依托基层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集残疾人日间照料、辅助性就业、康复训练、技能培训、文化体育、志愿服务、交流互助等多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服务机构,采用“平台+服务”的形式,汇集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多方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常态化基本服务。 最低生活保障 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中的残疾人,经本人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 残疾人信息消费优惠 对残疾人使用语音、流量、宽带等信息消费套餐给予优惠,减免残疾人使用助残公益类移动互联网应用(APP)流量资费。 困难残疾人走访探视服务 村(居)委会和残疾人协会对困难残疾人开展经常性走访探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协助解决。 重度残疾人照护服务 重度残疾人数量和服务需求较多的镇(街道)可建立集中照护服务机构;有条件的村(社区)依托公共服务设施,为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提供集中照护或日间照料、居家服务、邻里互助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化照护服务。 就业年龄段残疾人托养服务 充分利用现有托养养老机构、福利设施、医疗机构、农村集体闲置资源等,建立健全以居家照料服务为基础,社区、乡镇日间照料中心为依托,机构照护为支撑的残疾人托养服务体系。 残疾人社会工作和家庭支持服务 开展残疾人社会工作服务,为残疾人建立社会支持网络,让更多残疾人有“朋友圈”。为残疾人家庭提供“喘息服务”、心理辅导和康复、教育等专业指导。逐步在残疾人服务机构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 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中困难残疾人危急救助 对因疫情防控在家隔离的残疾人,落实帮包联系人,加强走访探视,及时提供必要帮助。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护措施。 |
(二)全面提高康复供给质量,不断提升残疾人健康水平。
9.加强残疾预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原则,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推动残疾预防纳入各领域规划部署,完善残疾预防服务网络,提升全社会残疾风险综合防控能力。加强婚前、孕前、围产期保健,做好产前筛查、诊断,加强0-6岁儿童残疾早期筛查,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发育障碍致残。强化防盲治盲、防聋治聋工作,实施相关疾病预防干预措施,减少重大慢性病、传染病、地方病、职业病、精神疾病以及心脑血管疾病等疾病致残。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减少老年人跌倒和儿童意外伤害,增强防灾减灾能力,加强农产品和食品药品安全,提高饮用水和空气污染治理干预能力。结合“残疾预防日”“爱耳日”“爱眼日”等广泛开展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残疾预防意识。(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卫健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妇联)
10.加强残疾人健康管理服务。常态化开展残疾人健康状况评估调查。推进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基本医疗、公共卫生、康复护理等个性化签约服务,稳步提升残疾人签约率。加强和改善残疾人医疗服务,为残疾人提供就医便利。关注残疾妇女健康,开展生殖健康服务。(牵头部门:县卫健局;参与部门:县残联、县医保局、县妇联)
11.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康复救助衔接机制,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配套政策,保障残疾儿童享有规范有效的基本康复服务。提升规范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创新开展脑瘫儿童康复救助专项行动。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特教学校开展康复服务,整合资源构建“医疗+康复+教育”服务体系,延伸服务链条,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康复与发展。(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卫健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
12.提升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水平。继续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完善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推进“互联网+康复服务”,实现有需求残疾人康复服务全覆盖。开展中途致残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行动,实现“康复+培训+就业”一体化闭环式服务。大力开展社区康复,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推广开展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加强康复机构监管,推动康复项目规范化管理。发挥中医药在康复中的独特优势,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建设中医药特色康复科室,提升全县中医药康复服务能力和水平。发挥县残疾人康复中心引领示范作用和业务优势,指导镇(街道)残疾人康复中心规范化建设。加强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服务,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加强康复人才队伍建设。(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卫健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13.提高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水平。加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网络建设,支持社会力量及医疗、康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教育、就业、托养机构开展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推广安全适用的基本型辅助器具,促进智能辅助器具升级换代。落实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办法,强化适配政策保障。鼓励实施公益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项目,推广社区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修等服务。(牵头部门:县民政局、县残联;参与部门: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卫健局、县市场监管局)
专栏3 残疾人健康和康复服务项目 |
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为有需求的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及支持性服务等基本康复服务。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为符合条件的听力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救助手术,为符合条件的肢体残疾儿童实施矫治救助手术,为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残疾儿童适配基本型辅助器具,为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等服务并发放送训补贴。 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规范提升项目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改扩建或新建示范性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教育等资质,设施设备、技术人员达到一定规模,能为残疾儿童提供医康教融合的规范高效救助服务。 脑瘫儿童康复救助专项行动 推动脑瘫儿童残疾预防、筛查诊断、康复医疗、康教融合等全链条一体化救助,打造脑瘫儿童康复救助体系,满足脑瘫儿童全面康复需求。 中途致残残疾人康复救助专项行动 探索和创新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模式,为符合条件的脊髓损伤、语后聋、中途失明等中途致残残疾人提供功能重建康复救助,帮助其融入社会;推广开展精神障碍患者家属专家交流互助等互助康复项目。 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服务 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服药指导、社区康复、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为家庭照护者提供技能培训、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广泛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 为符合条件的白内障患者实施免费复明手术3000 例,提高全县防盲治盲水平。 康复专业人才培养项目 加强康复医疗人才队伍建设,将康复纳入全科医生、家庭签约医生、村医等培养培训内容。 |
(三)优化残疾人就业创业机制,让残疾人过上更可持续更有尊严的生活。
14.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健全完善残疾人就业资金投入机制,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加强残疾人就业促进与社会保障政策衔接,保障残疾人依法享受低保渐退、收入减扣、个税减免等政策,规范辅助性就业劳动报酬管理,根据不同情形在计算家庭收入时可给予适当扣除。对残疾人自主创业就业、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补贴。对招录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和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给予扶持。建立残疾人就业激励制度,对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给予奖励。(牵头部门:县残联、县人社局;参与部门:县民政局、县税务局、县大数据中心、县财政局)
专栏4 残疾人就业补贴奖励项目 |
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补贴 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创业场所租赁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设施设备购置补贴、网络资费补助、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等,对求职创业的县内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按规定给予求职创业补贴。 残疾青年见习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青年在见习期间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费。 招录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补贴 对招录残疾人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无障碍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残疾人和毕业年度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对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见习的见习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补贴 对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并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对残疾人就业基地按规定给予奖励。 残疾人就业服务奖励 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给予奖励。对为辅助性就业机构提供就业项目、经营场地等方面支持做出显著成绩的企业或单位给予奖励。 残疾人技能人才奖励 对参加各类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创业标兵,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
15.多渠道多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规范按比例就业审核,实现“全程网办”。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纳入用人单位信用记录。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收缴工作,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大力促进残疾人就业。稳定残疾人集中就业,在经营场地、设施设备、社会保险补贴、金融信贷等方面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鼓励残疾人通过新就业形态实现就业。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城乡公益性岗位,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安置规模。加大辅助性就业机构支持保障力度,为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近就便就业提供服务。扶持和规范盲人按摩产业发展,落实省盲人按摩服务标准。开辟盲人在文化艺术、心理卫生和互联网服务等领域就业新渠道。(牵头部门:县残联、县人社局;参与部门:县委组织部、县卫健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16.提升残疾人职业技能。深入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开展非遗技能培训,扶持建立一批残疾人非遗工匠工作室。综合运用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立职业培训优质课程资源库。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定期组织“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积极备战参加全市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人社局、县总工会、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大数据中心)
17.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完善覆盖城乡的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对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开展“一人一档”“一人一策”就业服务。深入开展“就业援助月”“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等专项服务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牵头部门:县残联、县人社局;参与部门:县教体局、县农业农村局)
专栏5 残疾人就业服务项目 |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项目 编制50人以上(含50人)的党政机关,编制67人以上(含67人)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2025年前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及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含 15%)的残疾人。 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创业孵化基地建设项目 依托企业、职业院校、社会培训机构,建立一批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为残疾人搭建开放式、全要素、可复制的就业创业综合服务平台,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实习见习服务。 盲人按摩提升项目 鼓励扶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疗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医疗卫生机构就业执业。完善盲人按摩产业扶持政策,加大对盲人按摩机构和盲人按摩从业人员的扶持力度。落实盲人按摩服务地方标准,打造“齐鲁手创”盲人按摩品牌,促进盲人保健按摩行业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 残疾人新就业形态扶持项目 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帮助残疾人开展网络零售、云客服、直播带货、物流快递、小店经济等新形态就业。 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服务项目 依托高校、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为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职业素质培训、就业心理疏导、专场招聘、实习见习等专项的“一人一策”就业服务。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推进项目 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和引导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加强辅助性就业机构能力建设,有效提升辅助性就业水平和质量。 残疾人公益性岗位项目 政府设立乡村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生态护林员、社会救助协理员、农家书屋管理员、社区服务人员等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
(四)提升残疾人素质,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18.健全残疾人教育体系。加快发展医教、康教结合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建立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的义务教育办学体系,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继续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励志助学项目,为残疾人学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和部分职业考试提供合理便利。(牵头部门:县教体局;参与部门:县残联、县发改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
19.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扶持符合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单独设立特殊教育幼儿园(学前部、班)、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部、班)。落实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政策和残疾人学生资助政策,落实残疾儿童少年15年免费教育。建立完善送教(医、康)上门服务机制,提高上门服务质量。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推进特殊教育督导和质量监测评估。全面推进融合教育,健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配齐配足特教教师。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牵头部门:县教体局;参与部门:县残联、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
专栏6 残疾人教育项目 |
残疾幼儿学前康复教育发展项目 鼓励普通幼儿园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幼儿,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幼儿园。加强公办残疾儿童学前康复教育机构建设。 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巩固提高项目 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需求评估,实现“一人一案”科学教育安置。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完善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提高随班就读质量。 残疾人职业教育提升项目 支持普通职业院校招收残疾学生。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与职业院校联合开展职业教育。支持办好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部。支持中高等职业教育学校(含特教学校中职部)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为残疾人学生实习实训提供保障和便利。 融合教育推广项目 支持普通学校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同等条件下在招生片区内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随班就读资源教室,配备必要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 手语盲文推广项目 积极借助上级手语和盲文推广中心、讲师团作用,加强手语盲文推广人才培养。开展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的通用手语推广。 |
20.提升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水平。持续开展“残疾人文化周”“书香中国·阅读有我”、无障碍观影等残疾人群众性公共文化系列活动,建设1处残健融合文化服务中心(点、站)。加强残疾人特殊艺术人才和特殊艺术师资培养,发展特殊艺术,支持残疾人参与文学艺术创作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项目,促进残疾人特殊艺术全面发展。扶持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与残疾人就业有效衔接,打造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加强重度残疾人文化服务,开展“五个一”文化进家庭、进社区活动。鼓励广播电视台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融媒体等平台开设残疾人专题节目,满足残疾人多元文化服务需求。积极参加全市残疾人艺术汇演,并争取好的成绩。(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教体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融媒体中心)
21.倡树新时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统筹开展“学听跟”专项活动,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大力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时代精神、民族精神和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传统美德、人道主义精神,厚植新时代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思想文化基础。将扶残助残纳入公民道德建设、文明创建工程和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将残疾人工作纳入文明城市等创建活动内容。加强残疾人事业全媒体传播能力建设,开展好“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参与全市残疾人事业好新闻评选,支持残疾人题材图书、影视作品出版发行以及公益广告、网络视听节目制作播出。(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文明办、县委网信办、县人社局、县融媒体中心)
22.完善残疾人体育管理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优秀残疾人运动员、教练员选拔培养和激励机制,加强残疾人体育人才培养。积极参加全市残疾人运动会等残疾人体育重大赛事,争创佳绩。实施“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将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纳入全民健身实施计划,大力培育残疾人体育健身点,推动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身边化服务。加强残疾人体育基础设施建设。(牵头部门:县残联、县教体局;参与部门:县卫健局)
专栏7 残疾人文化体育服务项目 |
“五个一”文化进家庭、进社区 为重度残疾人家庭开展“五个一”(读一本书、看一场电影、游一次园、参观一次展览、参加一次文化活动)文化服务。依托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和基层文化设施,增添必要的文化设备,全县建设1个残健融合文化服务中心。 网络视听媒体文化服务 加强融媒体平台建设,依托网络视听媒体开设残疾人文化宣传专题节目。 特殊艺术推广项目 支持创编残疾人舞台演出剧目。鼓励残疾人参与文化艺术创作,支持残疾儿童少年艺术教育。 残疾人文创产业发展项目 扶持一批吸纳较多残疾人就业、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的残疾人文化创意产业基地,支持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振兴传统工艺等项目。 残疾人全运会、奥运会争光行动 强化体育训练场馆功能,推动训练、管理、科研、医疗等一体化建设,提高保障服务能力,不断提升残疾人竞技体育水平,争取在重大赛事中取得好成绩。 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行动 开展残疾人康复健身体育项目,创建残疾人健身点,培养残疾人社会体育指导员。推进为重度残疾人提供康复健身体育进家庭服务项目。组织参加全市“残疾人冰雪运动季”“残疾人健身周”“全国特奥日”“牵着蜗牛去散步” 等品牌活动。 |
(五)全面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23.提升无障碍建设管理水平。落实《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新建设施严格执行无障碍相关标准规范,在新型城镇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社区建设中统筹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提高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城市道路、公共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和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等加快开展无障碍建设和改造。提高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水平,与辅助器具适配做好有效衔接。加强无障碍监督,保障残疾人等通行安全和使用便利。(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参与部门:县残联、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水利局)
24.加快发展信息无障碍。将信息无障碍作为数字政府、智慧城市、数字乡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文明城市创建指标。政务服务大厅、车站等公共服务场所对视力残疾人和听力残疾人提供信息无障碍服务。推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办事系统实现无障碍服务。加快推广普惠便利的电信服务,完善网络及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动5G在无障碍领域的应用。扩大信息无障碍终端产品供给,鼓励支持无障碍技术和产品的开发、应用、推广。(牵头部门:县残联、县工信局、县大数据中心;参与部门:县委网信办、县市场监管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
25.提升无障碍服务水平。建设听力言语残疾人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公共图书馆开设盲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为听力、言语和视力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等活动提供无障碍支持服务。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为残疾人携带辅助器具、导盲犬等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公共场所提供便利。推动落实残疾人驾驶汽车有关政策。(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文化和旅游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
专栏8 无障碍项目 |
听力言语残疾人无障碍信息服务平台 建设可视化交互平台,通过语音识别、联机对话等方式为听力、言语残疾人提供远程视频手语翻译,做好政策咨询、日常生活场景帮助等服务。 道路交通无障碍 城市主要道路、主要商业区和大型居住区的人行天桥和人行地下通道配备无障碍设施,交通信号设施逐步完善无障碍服务功能。公共场所、公共停车场和大型居住区的停车场设置并标明无障碍停车位。推进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无障碍设备。 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 医疗、教育、文化、体育、交通、金融、邮政、商业、旅游、餐饮等公共服务设施和特殊教育、康复、托养、社会福利等残疾人服务设施、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加快推动无障碍改造。 盲人文化服务 为盲人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大字读物、数字阅读、无障碍观影等产品和服务。推动公共图书馆盲人阅览室(区)建设。继续开展盲人数字阅读工程。鼓励电影院线、有线电视提供无障碍影视服务。 聋人文化服务 鼓励影视作品、网络视频加配字幕,电视台开播实时字幕栏目。 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信息无障碍 加快政府门户网站、政府服务平台和网上办事大厅信息无障碍。推动新闻资讯、社交通讯、生活购物、医疗健康、金融服务、学习教育、旅游出行等互联网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APP)的无障碍改造。 自助服务终端信息无障碍 推进医院自助就医设备、自动售卖设备、银行自动柜员机、机场自助值机设备等自助公共服务设备的无障碍改造。 食品药品说明信息无障碍 利用图像识别、二维码等技术加快食品药品信息识别无障碍。 应急服务信息无障碍 把国家通用手语、通用盲文作为应急语言文字服务内容,政府新闻发布会和电视、网络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时加配字幕和手语,医院、疏散避难场所和集中隔离场所等设置语音、字幕等信息提示装置。 政务服务无障碍 政府新闻发布会配备同步速录字幕、通用手语翻译,鼓励政务服务大厅和公共服务场所为残疾人提供字幕、手语、语音等服务。 |
(六)加强残疾人法治建设,保障残疾人平等权利。
26.强化残疾人事业法治保障。落实宪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关于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要求,落实《临沂市残疾人保障办法》《临沂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配合人大、政协开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视察和调研,推动残疾人保障法贯彻实施。加强残疾人法治宣传工作,将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重要内容,运用互联网和新媒体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推动完善残疾人工作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广泛征询残疾人、残疾人组织和社会各方面意见。(牵头部门:县司法局、县残联;参与部门:县民政局、县委宣传部、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医保局)
27.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将残疾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通过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平等充分参与诉讼活动。完善残疾人法律援助工作协调机制,依法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培养助残公益律师队伍,为残疾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服务。发挥政务服务热线平台作用,做好残疾人重点群体信访工作,坚决打击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拓宽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民主参与、民主协商渠道,有效保障残疾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支持更多残疾人、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工作者进入人大、政协并提供履职便利。在具有正常履行职责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在晋职、晋级、职称评定、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平等待遇,创造更加包容、公平的社会环境。(牵头部门:县委统战部、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参与部门:县残联、县信访局、县委组织部、县法院、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
(七)深化残联组织改革建设,夯实残疾人事业基层基础。
28.加强各级残联组织建设。发挥好党和政府联系残疾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着力增强残联组织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努力建设让党和政府放心、让残疾人满意的群团组织。认真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为残疾人解难,为党和政府分忧,把残疾人群众紧紧凝聚在党的周围,听党话、跟党走。深化各级残联组织改革和服务创新,镇(街道)统筹人员编制力量,每镇(街道)明确1名干部负责残疾人工作,1-2名残疾人专职干事具体做好残疾人工作,确保残疾人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人员负责,有条件的社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设立社会工作岗位等方式做好残疾人工作。加强村(社区)残疾人协会建设,村(社区)“两委”班子明确1名成员负责残疾人工作,配备1名工作者配合做好残疾人工作。加强和改进专门协会工作,发挥“代表、服务、维权、监督”职能。(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民政局)
29.加强残疾人服务基础设施和服务机构建设。继续强化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推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强化公益属性。促进城乡区域协调发展,引导城镇残疾人服务资源向乡村延伸,把镇(街道)建成服务农村残疾人的区域中心。加强残疾人服务机构能力建设,开展资质登记评估,建立可持续发展的管理运行机制。(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乡村振兴服务中心)
30.抓好残疾人事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各级残联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通过“专兼挂”等多种方式壮大残疾人工作力量,培养忠诚、干净、担当,知残疾人、懂残疾人、爱残疾人、心系残疾人的高素质残联干部队伍。推进干部在残联系统上下、内外交流。重视残疾人干部培养选拔与人才储备,县残联至少选配1名残疾人干部。加强残疾人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能力建设,开展残疾人工作政策业务培训,提高履行职责、整合资源、服务残疾人的能力。加强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各级残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广大残疾人工作者自觉践行新时代好干部标准,恪守“人道、廉洁”职业道德,加强思想修养,提高专业素质,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牵头部门:县委组织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县人社局、县教体局、县卫健局)
(八)创新服务方式方法,助推残疾人事业高质量发展。
31.加强对残疾人公共服务的扶持管理。加强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规范提升残疾人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在场地、设备、人才、技术等方面扶持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发展,优先扶持公益性、普惠性残疾人服务机构,支持残疾人服务机构连锁化、品牌化运营。加强各类残疾人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和行业管理,强化质量控制和绩效管理,支持残疾人和残疾人亲属参与服务评价。开展残疾人服务需求评估和服务资源调查,为残疾人提供供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严格规范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核发管理,全面推行残疾人证电子证照应用和加载残疾人证的社会保障卡。实现残疾人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跨省通办”。(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发改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
32.拓展残疾人社会化工作方式。加快社会动员能力建设,更加注重运用社会化方式推动工作,引导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健全政府购买助残服务的政策措施,扩大购买服务规模,放大购买服务效应,重点培育示范性助残社会组织和服务机构,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在城乡社区有序开展助残服务。将志愿助残工作纳入全县志愿服务总体规划,逐步完善志愿助残运行机制,发展壮大助残志愿者队伍,推动志愿者助残服务的项目化运作和制度化管理。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落实残疾人事业金融、税收等支持政策,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和民间资本参与兴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和设施,满足残疾人多元化、多层次需求。(牵头部门: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团县委、县妇联、县总工会、县税务局)
33.深化残疾人事业信息化建设。推动人工智能、云计算、5G等新技术在残疾人服务中的应用。将各类助残服务事项接入政务服务平台,实现线上线下业务协同服务,为企业和群众办事“一次办好”“跨省通办”“全程网办”提供支撑。完善残疾人口基础数据,改进残疾人服务需求和服务供给调查统计,加强残疾人数据深度分析和趋势研究,健全数据辅助决策机制,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实现残疾人工作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科技助残工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化服务机制,适应社会化、市场化的服务模式,提升基层人员利用新技术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牵头部门:县残联、县大数据中心;参与部门:县委网信办、县行政审批局、县民政局、县科技局、县卫健局、县医保局)
专栏9 基础设施、科技创新项目 |
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继续强化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配备专业设备和器材。 科技助残项目 鼓励开展智能助听、助视、中高端假肢、康复机器人、基于智慧城市的无障碍等技术研发。 |
三、保障机制
(一)认真实施规划。要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将扶残助残重点项目纳入为民办实事工程。(牵头部门:县政府残工委;参与部门:县直有关部门)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作用,统筹协调有关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规章、规划、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要定期研究残疾人工作,对本规划和政府重点助残实事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各有关部门要将本规划的主要任务指标纳入部门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统一部署、统筹安排、同步实施,并制定配套实施方案,明确专人负责,每年为残疾人办实事、解难事。(牵头部门:县政府残工委;参与部门:县直有关部门)
(三)强化经费保障。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持续加大保障和发展投入,按照支出标准和责任合理安排经费。积极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形成多渠道、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格局。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政策,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力度。加强残疾人事业经费预算绩效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评价,不断提高绩效管理水平,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开展审计和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牵头部门:县财政局、县残联;参与部门:县审计局、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税务局)
(四)开展监测评估。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跟踪问效,及时发现和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在“十四五”中期和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开展第三方评估和社会满意度调查,及时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在“十四五”期末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先进典型予以表扬。(牵头部门:县政府残工委;参与部门:县直有关部门)
【政策咨询】:县民政局
电话解答:0539-2651160
现场解答:临沭县顺河东街28号。
沭政办字〔2022〕4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满足城市发展管理需要,方便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切实发挥地名的公共服务作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通过反复酝酿、论证和公示,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城区分部道路进行命名、更名(见附件)。
附件:城区部分道路命名更名一览表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城区部分道路命名更名一览表
序号 |
拟命名 |
起止点、位置 |
来历及含义 |
新命名 |
|||
1 |
秀水街 |
位于:龙窝干渠南岸,东起夹谷山路,西到振兴路,长2700米。 |
沿龙窝干渠南岸修建,弯弯曲曲,水边绿植秀美,水系连绵灵秀,故名。 |
2 |
正德街 |
位于正大街南,五实小北门口的东西路,东起光明路,过金盾路,西至苍源河东路,长800米。 |
北面是正大街,南临盛德御园,取正德二字,经五实小北门,正好与学校的育德树人相契合。 |
3 |
英才街 |
原规划学校北路,正大街以南,东起青云山路,西到金贸路,长2200米。 |
道路两侧为学校,东首北侧为苍源河实验学校,道路南侧计划建设高级中学,为全县英才汇聚,英才辈出之地,故名。 |
4 |
育才路 |
位于一中西门的南北路,北起成才街,南到泰安街,长1100米。 |
道路两侧有县一中、县六实小和县育才培智学校,为祖国培育才智杰出的人,故名。 |
5 |
新华巷 |
位于新华书店西侧的南北巷,北起常林大街,南至东西街。长500米。 |
与新华书店接攘,故名。 |
6 |
育德街 |
位于县常林大街南,县实验小学东门以东,东起正源路,西至中山路。长1000米。 |
经过育德小区南门,靠近县实验小学,为我县培育优秀人才,故名。 |
更名 |
|||
1 |
玉山路 |
原“羽山路”,北起327国道,经公路局家属院东,南止泰安街。 |
县内山名 |
【政策咨询】:县民政局
电话解答:0539-2651160
现场解答:临沭县顺河东街28号。
沭审服发〔2022〕4号
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局各科室、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任刚书记关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舆情专报》的批示精神和全市营商环境工作会议有关工作部署,全面排查整治我县行政审批服务领域存在的短板和弱项,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开展为期20天的“营商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活动,力争短期大厅服务有好转,长期企业评价有改善,方案如下:
一、曝光问题
(一)《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舆情专报〉第4期:2022年1-5月份企业诉求情况分析》曝光了我市行政审批服务领域企业登记虚假地址和环评办理等问题。
(二)全市营商环境工作会议曝光了政务服务午间错时服务落实不到位、窗口工作人员作风漂浮、咨询电话不畅通、开发区赋权事项承接不到位等问题。这充分暴露出我们工作中的短板和弱项,集中反映出工作作风漂浮、服务意识不到位、不作为慢作为等问题。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局各科室、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这次“营商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活动的重要意义,既是对曝光问题的集中反思和整改,也是对宗旨意识和执政能力的重要检验。要进一步树牢“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聚焦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堵点问题,开展全面排查,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二、问题排查
(一)重点排查曝光的典型突出问题。对曝光问题进行专项排查,专题分析,要发现深层次问题,提出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
1.市场准入领域投诉多问题、企业登记虚假地址问题、业务咨询电话不畅通问题。
2.环评办理时间长问题、环评评估机构垄断问题。
3.政务服务午间错时服务落实不到位问题。
4.开发区赋权事项承接不到位问题。
(二)全面排查重点工作任务存在问题。对照上级部署重点工作任务,举一反三,全面排查。
1.《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塑强“爱山东”政务服务品牌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2〕7号)任务中,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系统4项提升任务。
2.《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2022年工作要点》任务中,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系统34项工作任务。
3.《2022年全省大数据工作要点》任务中,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系统4项工作任务。
4.山东省《营商环境创新2022年行动计划》任务中,涉及行政审批服务系统64项工作任务。
5.省“揭榜挂帅”任务中,目前已明确8项工作任务。
(三)进一步排查工作作风问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问题暴露出工作作风的不扎实,在排查具体问题基础上,要进一步开展工作作风问题排查。
1.是否存在工作标准低,进取意识不强,对标标杆不高,自我要求不严,刀刃向内、流程再造力度不够,满足于一般化、随大流、“差不多”“过得去”等问题。
2.是否存在工作作风漂浮,对流程再造、营商环境优化、“一次办好”“一窗受理”“一网通办”等重点工作重部署轻落实、重安排轻督导,大而化之,开展工作不扎实、不严谨、不深入、不细致。
3.是否存在创新意识不强,思想僵化、墨守成规,干工作因循守旧、路径依赖,习惯凭经验办事,遇事不找法、解决问题不靠法;工作患得患失、顾虑重重,怕出问题,怕担责任,守摊有余、创新不足等问题。
4.是否存在服务意识不到位,角色转变、换位思考意识差,真正以群众视角考虑问题不足,漠视群众利益,无视群众诉求,解答群众咨询敷衍冷漠、推诿扯皮,“打官腔”“唱官调”“踢皮球”“打太极”等问题。
5.是否存在“庸懒散”,工作散漫拖沓、消极懈怠,出工不出力,工作效率低下;为了不出事,宁愿不干事;贪图享乐、不愿吃苦,缺乏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等问题。6.是否存在纪律意识淡薄,违反工作纪律迟到早退、空岗缺岗、串岗聊天,上班时间玩手机、网购、刷视频等问题。其他涉及开办企业领域、重塑政务大厅的相关问题,按照相关方案执行。
三、整改要求
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局各科室、单位要按照“去中心化、去边界化”理念,围绕建设现代服务型机关目标,聚焦“曝光问题”“重点工作任务”“工作作风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弱项,切实提高企业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一要对排查问题项目化管理,形成问题清单,深入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确定责任人员,明确整改时限,各单位问题清单及整改台账于7月24日前报局督查考核科备案;二要坚持问题导向,实行挂账销号管理,做到问题不解决不放手,解决不彻底不销号;三要认真梳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敢于直面问题、解决问题,对“营商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营商环境问题排查整治”总结材料于8月8日前报局督查考核科。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月7月18日
沭政办字〔2022〕4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现在将《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范我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规委会”)决策程序,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规委会是县政府国土空间规划的决策议事机构,负责审议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发展战略和重大事项,负责审定国土空间规划的技术规定和规范性文件,负责审查或审定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审查或审定各类规划的修改方案,负责审查或审定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及中心城区重要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等。
第三条 县规委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国土空间规划体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和高效的原则,重视专家意见,鼓励公众参与,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规划科学决策、有效实施,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机构组成
第四条 县规委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自然资源规划工作的副县长、由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联系国土空间规划的领导同志担任。委员由县政府办、县资源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运局、县教体局、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环境保护局临沭分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房保障中心、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县消防大队主要负责人组成。县规委会组成人员因工作岗位调整由接替者担任,县政府不再另行发文。
第五条 县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协调、评审、督办等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县规委会根据审议内容可邀请以下人员列席会议:
(一)邀请县政府顾问专家列席会议;
(二)邀请审议事项涉及的相关负责同志、有关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列席;
(三)涉及县域重大规划制定和调整以及重大民生项目的,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列席,视情况可邀请新闻媒体或群众代表参加。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县规委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建设发展战略,审议国土空间规划方面的重大政策,指导临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议县城重要地段城市设计、各类专项规划(城市防洪规划、电力规划、交通规划、燃气规划、给排水管网规划、公共厕所布点规划、商业网点规划、消防规划、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等),统筹和协调各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关系;
(三)审议县城规划区内各类规划建设项目及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审议审定需调整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项目;
(五)审议规划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技术规范;
(六)审议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县规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县规委会会议议题的收集、初审和一次性书面告知申报事项应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会议组织筹备工作;
(二)负责县规委会会议议定事项的记录、整理并形成会议纪要,以及交办、督办相关工作和收集保管会议资料;
(三)负责县规委会日常业务工作的协调、联络;
(四)完成县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县规委会会议由规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根据项目情况不定期召开,具体召开时间由县规委会办公室根据提交审议事项汇报县规委会主任确定。
第十条 县规委会会议采取表决制,表决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县规委会主任确定,到会委员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表决通过。
第十一条 提交县规委会会议审议的事项,须经县规委会办公室初审通过,并向县规委会主任专题汇报同意后,方可提交审议。
拟提交县规委会审议的事项,须向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内容包括:
(一)项目简介、部门意见、分管副县长意见等;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规划编制成果、规划设计方案或规划选址方案等图文材料。
第五章 会议程序
第十一条 县规委会会议程序: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拟审议项目有关材料,由会办公室进行汇总,报规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后,确定上会审议项目,
(二)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议程和项目需要,原则上应提前通知参会委员,并将议程及议题的有关材料送达各委员,以便各委员提前审阅,研究和征求相关意见建议。
(三)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会议提案清单,连同议题材料报报县规委会副主任审阅并报主任审定。
(四)县规委会提案单位应按要求在会前提交汇报材料,并由提案单位进行汇报和PPT演示。
(五)县规委会办公室根据会议意见形成县规委会纪要初稿,报县规委会副主任审阅后报主任签发。
(六)县规委会会议材料和会议纪要应妥善保管,相关查阅、咨询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县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名单
附件
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侯素云 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
副主任:颜士刚 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县行政审批
服务局党组书记
王维庆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总工会主席
朱孔科 县政协副主席
刘家合 县沭河水利工程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王志银 县政府党组成员、办公室主任
徐勤生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高 详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庞佃宝 县财政局局长
尹相坤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王晓峰 县教育和体育局局长、县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
胡顺仓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伏广强 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局长
高冬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刘 扬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崔广祥 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刘 健 县民政局局长
吴清军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王 鹏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县住房
保障中心主任
张洪伟 县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王兴佃 县城乡规划编制研究中心主任
【政策咨询】: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解答:0539-6211668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32号。
沭政办发〔20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县小型水库,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意见。
第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充分考虑全县小型水库工程管理现状,重点结合工程投资构成、历史运行状况、权限隶属关系等多个方面,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产权。县政府所属的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其余小型水库原则上产权仍由原产权主体所属。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主体。产权由县政府所属的小型水库管理责任主体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余小型水库管理责任主体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即为水库管护主体,负责水库维护和运行管理,并承担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县水利局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管责任,并承担技术服务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小型水库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要逐库落实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单位“三级”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责任主体直接负责。
第六条 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对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和落实管护经费,划定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落实防汛物资和组建防汛抢险队伍。
第七条 主管部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监管责任,负责所属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申报,申请划定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制定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制定水库应急预案,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开展培训和考核,监督水库承包经营活动,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第八条 管理单位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健全水库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落实水库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水库安全监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险情上报、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安全保卫等工作,落实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和水库日常管理。
第九条 县属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由水库县级湖长担任,主管部门责任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管理单位责任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其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管部门责任人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管理单位责任人由水利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每年度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人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小型水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第十一条 划界工作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划界成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水库防汛应急抢险
第十二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小型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汛前、汛中、汛后对辖区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县防汛指挥机构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根据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每年汛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调整落实防汛的行政、技术和巡查“三个责任人”,报县防汛指挥机构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水库承包经营
第十七条 规范小型水库的租赁、承包等经营性活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收回不再对外承包,用以保障农业灌溉、生活供水等民生需要,或集中委托国有企业统一运营。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应无条件配合水库的防汛、灌溉、维修养护、除险加固工作需要,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责任主体以及水库安全责任人、防汛责任人、管护人员的水库日常管理要求,不得私搭乱建、私自占用、损坏水利设施。
第十九条 加强水库污染源治理,全面禁止水库投肥、投粪养殖行为,禁止违规网箱养殖,水库周边现有禽畜养殖场须按照有关规定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全面彻底清理。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水产养殖证制度,经营单位须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养殖证依法养殖,根据水资源量和水域面积、水质状况,科学确定水产养殖的种类、数量和布局,使水生态和养殖量相协调。县农业农村局对养殖行为实行动态监管。
第五章水库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鉴定。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有关规定,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的水库,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完成,未竣工验收的应在蓄水验收或投入使用后5年内完成,以后应每10年内完成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二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大坝主管单位(产权所有者)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鉴定为二类坝的水库,要编制维修方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维修养护及时跟进,管理系统规范化;对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及时纳入除险加固计划,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安全;对功能基本缺失等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降等或报废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章水库除险加固
第二十四条 按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五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落实地方资金投入,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法人。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具体实施,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工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清障、放水、占迁、周围关系协调等工作,并做好工程建设配合、参与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 小型水库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水库蓄水运用前,应进行蓄水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蓄水运用;工程竣工后,应在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用考验后的6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是同一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第七章水库维修养护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规定程序依法确定专业维修养护单位对小型水库进行统一维修养护和日常管护。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维修养护经费财政补助机制。根据省水利厅、财政厅改革要求,提高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年度补助经费标准,达到小(1)型水库6万元、小(2)型水库3万元,省、市、县分别承担1/3,专款用于小型水库维修养护。县财政按每座小(1)型水库每年2万元,小(2)型水库每年1万元的标准足额落实到位,由县财政部门纳入财政常规预算,用于小型水库维修养护及管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型水库运行及检查情况,结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修情况和上级资金计划,制定年度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对小型水库实施维修养护。
第三十四条 加强小型水库管护队伍建设和管理。按照小(1)型水库2人/座,小(2)型水库1人/座的标准落实水库巡查管护人员,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管护队伍承担水库日常管护,管护费用在维修养护费用中列支。小型水库管护人员实行推荐选聘制、人员备案制和培训上岗制。
第三十五条 水库管理责任主体根据各水库实际情况,本着就近、方便和因地、因库制宜的原则推荐选聘巡查管护人员,同时积极对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贫困人员。
选聘完成后,水库管理责任主体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选聘信息表进行备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上岗证。
专业养护单位对所有巡查管护人员进行统一管理,持证上岗,落实劳动合同发放管护报酬,保障合法权益。
水库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巡查管护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管理,提供办公设施,并对巡查管护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确保管护成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水库巡查管护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技能培训。巡查管护人员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24学时,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再继续聘用。
第三十六条 加强水库工程管理标准化建设。根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库工程、技术及管理标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巡查制度、值班制度、养护制度、设备维修制度等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各管理单位要积极推进小型水库管理标准化建设,全力推进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创建工作,并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将水库标准化建设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全面提升水库的整体形象,为建设美丽乡村、景观水库创造条件。
第八章水库督导考核
第三十七条 建立小型水库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机制,分别对巡查管护人员和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进行考核,并列入河湖长制负面清单考核。
第三十八条 巡查管护人员考核的程序和方式。
水库管理责任主体每月根据各水库巡查管护人员履职情况、迎查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打分,并将考核情况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巡查管护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第三十九条 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考核的程序和方式。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全县小型水库大坝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维护管理、管理范围内违章建设及行为、巡查管护人员管理及履职、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政策咨询】:县水利局
电话解答:0539-6211750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14号。
沭政办字〔2022〕3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临沭县物业管理职能下沉街道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物业管理职能下沉街道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临政发〔2014〕28号)、《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沭政发〔2021〕4号)等有关规定,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管理。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对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的基层物业管理职能,做到常态化的指导、监督与考核,规范化运作。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下沉街道的基层物业管理职能内容
(一)物业服务区域划分。街道出具划分意见,报县物业主管部门审核;物业服务区域划定后,建设单位按规定将相关材料同时报街道备案。
(二)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在本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申请备案时,街道对物业企业进行初审。未经街道审核或街道审核未通过的物业公司,不得在物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参与选聘物业公司的竞标。非本地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以书面形式告知街道。
(三)物业服务企业选聘。对新开发住宅小区,由物业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共同监督开发公司选聘物业公司。对城中村安置小区和老旧小区,由街道指导社区居委会实行自治管理或采用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公司管理。
(四)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在街道区域范围内,已完成登记备案的物业服务项目合同,由物业主管部门抄送街道留存;新增物业服务项目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同时报送街道。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街道负责审核物业服务企业提报的维修资金维修预算计划,组织开展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初审工作并出具初审报告,参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验收工作。
(六)对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街道牵头组织对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实行网格员日巡查、社区月考核、街道季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物业主管部门各类考评的重要依据。年度量化考评中,街道具体落实与日常管理有关的考核评分工作。
(七)不良服务行为的监督。街道会同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不良服务进行监管,督促落实整改。对经多次提醒督促仍未在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约谈物业项目经理;约谈后仍未整改或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建议更换项目经理;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指导业主大会或环境与物业管理委员会召开相关会议,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八)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工作。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服务项目有关信用信息的归集、推送。
(九)物业管理方面的纠纷、投诉和信访调解处理。对于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格化管理平台、网格员日常巡查反馈的物业管理方面的问题,建立街道、社区、网格三级物业纠纷调解模式,必要时,街道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相关部门处理解决。
(十)处罚建议工作。街道对辖区内涉及物业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形成初步调查报告,按照网格事项工单办理渠道向县直相关部门流转,按照办结时限验证部门办理结果。
(十一)落实“三会三公开”制度。街道负责落实“三会”制度,定期征求物业服务管理不同方面意见;落实“三公开”制度,每半年对物业服务项目公共部位收益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推进落实整改,落实整改不到位的,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及计入信用档案等措施。
(十二)物业服务用房监管。街道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监督建设单位向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相关资料。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经规划部门批准,依法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开展日常巡查,监督物业服务用房不被分割、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十三)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和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项目两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告知街道、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街道会同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服务项目进行监督,并做好协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后至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期间,由街道负责委托环卫、园林等部门做好清洁、绿化工作,发生费用由业主承担。未经合法程序擅自退出物业服务项目的,由街道提报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二、物业管理职能下沉街道的时间
2022年5月1日起,设立3个月的基层物业管理职能下沉街道过渡期,临沭街道、郑山街道根据13项事项职能,全面开展辖区内的基层物业管理业务。按照物业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抓实抓细物业企业、业主委员会等指导、监督和考核,及时处理物业服务管理类方面的纠纷和投诉。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基层指导。县住建局要强化业务指导,突出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抽调专人,开展进社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企业宣讲活动,并指导街道和社区工作人员开展具体物业管理业务。各职能部门要落实“社区吹哨、部门报到”制度,确保职能延伸到小区。
(二)落实属地责任。街道要进一步落实机构、人员、职责、经费,推动召开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有关困难和问题,指导社区党组织抓好业主委员会、物业企业党组织建设和联动服务机制建设。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物业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的领导,加强社区两委、业主委员会和物业企业的业务融合,推动协调各方共商事务。
(三)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县、街道、社区(村居)三级联动工作责任机制,各相关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把各项责任落实到位。对工作落实不力、推诿扯皮以及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从严查处问责。
【政策咨询】:县住建局
电话解答:0539-6216988
现场解答:临沭县育新街16号。
沭政办字〔202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单位):
现在将《临沭县营商环境创新提升2022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营商环境创新提升2022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落地落实,持续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入实施优化营商环境创新提升行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创造力,加快形成市场化、法治化、便捷化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临沂、临沭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围绕建设“强富和美”现代化临沭的总体定位,以助推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增强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满意度为出发点,聚焦解决广大市场主体最关心最关切问题,深挖服务洼地,提升既有优势,补齐短板弱项,厚植营商沃土,全力营造尊商、惠商、亲商、安商的社会氛围,努力打造审批事项少、办事效率高、投资环境优、企业获得感强的优质营商环境,推动临沭经济发展取得新突破、实现新跨越。
二、主要目的
将创新提升行动作为全县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和主要突破口,通过夯实基础保障、优化办事环节、强化服务配套、创新监管机制等方式,不断简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能力,稳固要素保障,拓宽沟通桥梁,实现优化营商环境由专项领域突破向全面系统跨越迈进,把临沭打造成要素集聚的“磁场”、企业发展的“沃土”、投资兴业的“宝地”、宜居安居的“家园”。
三、重点任务
(一)营商保障领域
1.建立健全市场主体数据库。探索建立市场主体活性调查机制,根据大数据分析和实际运营情况调查,对全县存量市场主体进行梳理,分行业分类型汇总统计,补齐完善主体要素,7月底前,形成全县市场主体数据库,并对数据库进行动态修正,提高数据有效性,为全县优化营商环境整体工作提供数据保障。(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
2.建立各指标领域服务样本库。根据各指标领域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对线上线下办事渠道或业务开展所涉及的市场主体进行梳理统计,7月底前,建立各指标领域服务市场主体样本库。定期开展形式灵活、内容丰富的走访维护工作,向服务对象问计问需,不断强化政策供给,提升服务水平,保障需求对接,帮助诉求解答。(牵头单位:县优化营商环境各指标工作组牵头单位)
3.打造各指标领域特色服务团队。各指标领域要围绕重点改革任务落实、重大项目推进建设、市场主体发展需要、企业群众关切热点问题等方面,集中技术人才、专业人才、业务人才,8月底前,打造指标特色服务队伍,完善工作机制,明确服务对象,扩大服务范围,精准对接帮扶,形成一批展现帮扶成效的典型案例,强力助推营商环境持续优化。(牵头单位:县优化营商环境各指标工作组牵头单位)
4.建立市场主体满意度调查机制。6月底前,参考市日常监测办法,在全县建立营商环境满意度调查机制,即每季度汇总在各指标单位办理过业务的企业群众信息,采取电话回访的方式邀请打分评价,广泛收集意见建议,并切实做好调查结果的转化运用,以评价推动全县各项工作和政策举措更加符合企业群众的期盼需求。(牵头单位:县营转办,县优化营商环境各指标工作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5.建立我县优化营商环境专栏节目。7月底前,在县级媒体设立优化营商环境专题栏目,围绕全县各级各部门“品牌样板”“创新实事”、各指标领域重点改革任务、服务企业典型案例等方面进行宣传推介,围绕上级通报反馈问题、12345热线、信访、舆情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等方面,采取现场督办的方式,进行跟踪督促报道,推动工作落实和问题化解,展现县委、县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和信心,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牵头单位:县融媒体中心、县优化营商环境各指标工作组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各镇街、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二)开办企业领域
1.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优化升级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9月底前,实现开办企业全流程(名称申报、企业登记、印章刻制、涉税办理、银行预约开户、社保登记、医保登记、公积金登记)1环节、0成本、0.5日办结。(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大数据中心、县税务局、县公积金中心、县人民银行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模式。5月底前,开展县域市场主体住所标准化登记调研。9月底前,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探索建立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优化升级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住所登记功能。12月底前,根据《临沂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8〕30号),扩大“一照多址”适用范围,建立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督管理。(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
3.提升银行开户效率。6月底前,探索企业账户账号在线推送模式,银行收到企业开办“一窗通”系统发送的企业开户预约信息、完成账户开立后,根据企业授权,在线反馈企业账户账号。鼓励商业银行完善账户服务分类分级管理,对风险较低的企业推行简易开户。鼓励商业银行对市场主体取消或降低票据业务、账户服务、转账汇款等手续费用。(牵头单位:县人民银行;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中心)
4.深入探索电子营业执照融合应用。6月底前,依托市级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扩展电子营业执照承载功能,将涉企电子许可证、市场主体监管信息、信用信息以及惠企政策关联到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中,实现“电子营业执照+N”融合创新应用。9月底前,实现涉企信息归集“一企一档”、共享共用。(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银行)
5.推行企业办事“一照通办”。6月底前,推动各部门单位自建高频涉企服务系统,支持企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办理业务。9月底前,在行政审批、社保、医保、公积金、税务、银行开户等涉企服务领域,深度应用电子营业执照。(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县公积金中心、县人民银行)
6.探索实行股权继承简易办。5月底前,明确股权继承简易办适用情形、业务流程和申请材料,提升股权继承变更登记便利度。12月底前,总结评估股权继承简易办改革实施效果。(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7.完善代位注销模式。将代位注销适用范围拓展至自然人出资设立的市场主体。6月底前,明确代位注销适用情形、程序、申请材料,拓展特殊市场主体退出路径。(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县公积金中心、县人民银行)
8.探索开展市场主体除名和强制退出制度。5月底前,积极争取市场主体除名和强制退出试点,探索市场主体除名和强制退出适用范围、业务流程以及救济途径等内容。12月底前,总结推广市场主体除名和强制退出改革成果,加大“失联”“僵尸”市场主体清理力度。(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9.探索制定新业态新模式准入准营标准。9月底前,对食品自动制售设备、无人售货商店等自动化、无人化新业态制定准入准营标准,为经营者发放经营许可或办理食品经营备案。(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10.探索实施“一证多址”改革。6月底前,选择部分高频办理的经营许可证,探索允许企业在一定区域内开设经营项目相同的分支机构时,就其符合许可条件作出承诺后,免于再次办理相关许可证,相关部门加强事后核查和监管。(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11.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8月底前,大型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办理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实现集中统一办理。(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12.开展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集成改革。将企业全生命周期关联性强的高频事项进行系统集成,实现“进入一个平台、办企业所有事”。6月底前,制定出台标准化服务指南,8月底前,纳入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13.健全清除市场准入隐性壁垒长效机制。根据省市部署,6月底前,深化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完善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意见反馈渠道和处理回应机制。9月底前,清理取消对企业注册及跨区域经营、迁移设置的不合理限制。(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
1.实施社会投资类项目“用地清单制”。在地块供应前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地块进行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纳入供地方案,在土地供应时一并交付用地单位。9月底前,建立“用地清单制”工作机制,按规定将涉及土地储备工作的相关评估和调查费用纳入土地储备成本。(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县经济开发区)
2.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12月底前,建设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提升工程审批系统的“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功能,及时共享相关成果,告知企业建设与评估要求。(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各镇街,经济开发区)
3.深入推进区域评估。12月底前,各类开发区、新区、产业聚集区基本完成区域评估。(牵头单位: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开发区,责任单位:各相关镇街)
4.深化区域评估结果运用。强化区域评估成果共享应用,相应区域评估成果要关联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相关地块,纳入“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管理,获得地块的使用权人自动获取成果,不得要求用地主体承担评估费用或重复评估。(牵头单位:县经济开发区、滨海开发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
5.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7月底前,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系统开发项目策划生成功能,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通过系统发起本行业领域的项目策划,各相关职能部门及时研究出具意见,研究通过后,推送至项目储备库,对入库项目的排放、能耗、水资源、资金等要素进行统筹。(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县水利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大数据中心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6.完善土地供应前基础配套设施。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完善地块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涉及储备土地的,将项目必需的水、电等市政公用管线接至地块红线边界,明确接入点位,11月底前,实现供应土地具备完善的基础配套设施。(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供电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铁塔公司)
7.推广线上云踏勘、云评审模式。拓宽云踏勘、云评审以及专家函审事项范围,推动更多事项实现一次申请、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5月底前,修改完善踏勘评审工作制度,对事项简单、外地专家参与评审事项,进行梳理汇总、审核论证,选取部分事项纳入线上云踏勘、云评审范围。(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8.对带方案出让工业项目全面实行“拿地即开工”。9月底前,实现企业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1个工作日内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的,可同步申办获得不动产权证。(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局)
9.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一站式”服务。进一步提升县级政务服务中心投资项目审批专窗事项覆盖面,5月底前,将社会投资、政府投资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及市政公用服务纳入综合受理窗口标准化管理,实现“只登一扇门”“只对一扇窗”“只见一部门”。6月底前,建立县级工程建设项目服务中心,推行项目审批全流程一体化在线办理,搭建咨询反馈平台,建立纵向横向联动协调机制,实现全生命周期“一站式”服务。(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局;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10.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效能。6月底前,推动工程审批系统和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等业务系统互联互通;进一步优化工程审批系统功能,增加企业电子签章应用场景,加大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应用力度,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在线审批全流程、全覆盖。(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大数据中心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11.实行全过程“一套图纸”在线运用。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9月底前,实现“一套图纸”全程使用、“一个系统”全程监管,并按照电子档案要求实时归集、动态维护、安全管理。(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12.实施分类联合竣工验收。根据项目周边情况、技术难度等项目客观因素,科学合理划分风险等级,6月底前,细化不同风险等级项目联合竣工验收的内容和要求,明确参与部门及参与方式,完善各类工程分类验收标准,优化完善验收工作流程。(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责任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3.探索开展“验登合一”改革。9月底前,制定“验登合一”实施方案,引导建设单位同步申请联合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14.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质量。加强工程审批系统监测分析,清理审批中存在的“体外循环”“隐性审批”。9月底前,编制公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技术审查、现场勘查等殊程序清单。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中介超市应用,规范中介服务管理。9月底前,出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帮办服务规范。(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县水利局)
15.推进水电气暖信有线电视等“一站式”服务。全面推广水电气暖信有线电视等联合营业厅制度,推动联合营业厅内的设施、人力等各类资源共享,9月底前,实现水电气暖信有线电视“一次办多事”。(牵头单位: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供电公司、铁塔公司,各水气暖专营公司、县广电网络公司)
16.探索市政接入工程行政审批事项“非禁免批”。5月底前,在市政设施接入涉及的审批环节实行并联审批基础上,扩大告知承诺制实行范围,打造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告知承诺制应用场景。探索实行市政报装外线工程审批“非禁免批”。(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局、县综合执法局;责任部门: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铁塔公司)
17.优化环保事项审批服务。建立重点项目环评服务台账,通过“点对点”跟进服务、上门服务、即来即审、并联评估等方式,提供环保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6月底前,排污许可证首次申领办理时限压减到20个工作日。(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18.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管互动。探索审批与监管协同路径,6月底前,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管互动机制。加强守信激励、失信制约,9月底前,建立企业信用和审批、监管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
19.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差异化监管。建立基于工程风险程度的差异化监管机制,强化对重大风险源和危险源辨识,明确风险管控对象、管控责任、管控主体,开展分级、分类、分层、分专业管控。9月底前,完成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20.持续深化“多测合一”改革。11月底前,推动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审批系统、不动产登记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网上中介超市等相关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测绘成果在线共享应用。(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大数据中心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1.简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推进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打捆”审批,鼓励同一园区、同一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联合编制一本环评文件,单个项目不再开展环评。11月底,深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简化项目环评文件。(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2.强化产业园区建设项目环评监管监测。11月底前,督促全县所有产业园区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跟踪监测计划,完成年度监测报告编制并向社会公开,供入园企业免费使用。(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
23.建立完善建筑师负责制。推动建筑师个人执业事务所有序发展,8月底前,根据省市要求,探索在民用建筑工程领域开展建筑师负责制工作,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牵头单位:县住建局)
24.推进财产登记前“一件事”集成服务。将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作为一件事,制定统一工作标准、规范,优化办理流程。10月底前,推广高频事项办理场景,形成一张表单,印发零基础申报指南。(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获得电力领域
1.创新供电系统营商环境建设“三级联创”评价机制。6月底前,以供电服务窗口和站所为主体,建立“领导包保、专业指导、党员帮扶、群众监督”工作机制,动态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建设“达标、优秀、标杆”“三级联创”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与次年员工收入挂钩,充分激发一线员工优化营商环境的内生动力,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
2.推动信息公开渠道多元化。3月底前,在各营业厅、政务大厅等公共场所全面公开服务流程、办理环节、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切实保障客户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在供电营业厅、新闻媒体等多渠道广泛发布开展代理购电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严格落实电价政策,有序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电力市场。(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
3.开展“供电+能效”行动。主动对接客户需求,实施“定人、定期、定制”服务,4月底前,免费为三星级及以上企业开展节能咨询、综合能效分析等增值服务,帮助企业优化用能方式、降低用能成本。推广市场化售电、能效服务e助手等服务产品,助力企业降本增效。(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
4.推广“物流式”办电服务。推广业务线上申请、信息线上流转、进度线上查询、服务线上评价的“物流式”办电模式,5月底前,全面推广用电报装服务质量“好差评”功能,持续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
5.提升重点项目接电效率。9月底前,完成电力业务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数据贯通,供电企业及时获取土地出让、项目立项等信息,提前启动工程建设准备工作。充分考虑电力等配套设施建设需求,统筹推进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
6.压减接电环节。6月底前,由供电企业延伸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的高压电力接入工程,业务办理压减至3个环节。(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
7.降低办电成本。全县2021年3月1日以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及改扩建项目,延伸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与储备土地相关的电力外线接入工程项目支出纳入土地储备成本,实行定额管理,6月1日前,根据市政府出台的定额标准及具体实施办法组织实施。(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供电公司)
8.深化政企协同办电。深化应用工改系统“开办企业预答复供电方案”无感办电功能。拓宽电子证照、电子印章、“企业码”等信息在供电领域的应用范围,5月底前,推出7类、17项电力业务办理免提交证照证明清单,打造“无证明”极简办电模式。8月底前,完成电力业务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数据贯通,对涉及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含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的电力工程,由供电企业线上推送申请,道路、绿化等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线上审批并反馈相关结果,实现“一链办理”限时办结。(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大数据中心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9.提高供电可靠性。加快实施高耗能配变不停电改造,8月底前,推广复杂不停电作业和带电更换设备等作业模式。全年通过不停电作业方式减少停电18.36万时户。(牵头单位:县供电公司)
(五)登记财产领域
1.服务新建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深化不动产单元代码应用,实现新建项目全过程信息可追溯。12月底前,持续推动不动产单元代码“一码关联”新建项目用地、规划、建设、交易、税收、登记等全链条事项。(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税务局、县人民银行)
2.强化信息协同共享。10月底前,实现户籍、境外及港澳台人员身份、生效法律文书、相关税费缴纳等信息,在不动产登记中的共享应用,支撑不动产登记智能审核。强化系统对接,实现“点对点”查控、政银联办。(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大数据中心、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人民银行、县税务局等县有关部门单位)
3.优化企业不动产登记“全程网办”。依托全省统一身份认证、企业电子签章系统,支撑企业网上办理不动产转移、抵押等登记事项时在线签署、在线承诺、共享信息确认。12月底前,实现企业不动产登记高频事项“全程网办”。(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中心)
4.拓展不动产交易渠道。依托省不动产交易网上服务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不动产登记信息。5月底前,在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上“齐鲁家源”服务专区,深度关联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系统。(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大数据中心)
5.提升不动产登记质量和共享服务能力。按照上级部署,开展不动产登记数据质量提升专项行动,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实时上传省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12月底,完成新一轮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入库。(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六)纳税服务领域
1.探索非接触式发放税务UKey。积极申请全省试点,通过非接触式方式向新办纳税人发放税务UKey,推动新办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一次不用跑”。(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2.深化“多税合一”申报改革。9月底前,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实现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一张报表合并申报,进一步压减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3.持续打造“纳税人之家”服务品牌。12月底前,构建线上“纳税人之家”,推出“沂办税”和远程问办一体化模式,不断拓展线上服务渠道和范围;推动办税服务场所由传统的以办税缴费为主向以沟通交流、精准辅导、权益保护等多元化服务供给为主转型。实施基层“枫桥式税务所”打造行动,完善线下“纳税人之家”功能在部分税务分局延伸建设,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更好的服务。(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4.进一步便利不动产登记涉税业务。12月底前,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和税务部门间,实现土地出(转)让信息及土地出让金、海域使用金缴纳信息共享,不动产登记和办税线下“一窗办事”。探索税费和登记费线上一次缴纳,后台自动清分入账。(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管理局)
5.实现社保缴费即时开票。12月底前,实现社保缴费成功后即时开具缴费凭证,推出线上缴费凭证下载、打印功能。(牵头单位:县税务局)
(七)跨境贸易领域
1.全力推动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围绕国家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要求,打造综试区临沭功能区,创新推进跨境电商业务。发挥政策叠加效应,放大跨境电商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政策,推广“市场采购+跨境电商”新模式。(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2.引导企业参与国际和国家标准制定。支持企业申报技术标准创新中心,积极配合省构建新型技术标准研发平台,推动创新成果的标准转化和产业实现。(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商务局)
(八)获得信贷领域
1.推动金融服务供给增量提质。从2022年到2023年6月底,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按照余额增量的1%提供资金。(牵头单位:县人民银行)持续开展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考核,4月底前,制定考核方案,5月底前,完成辖区法人城商行和农商银行的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工作。12月底前,力争实现2022年辖区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年初增速、有贷款余额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牵头单位:县银保监组)
2.用好企业债业务。推动企业提高银行间市场发债能力,支持具备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申报发行小微、三农、绿色、双创专项金融债及资本补充债券。(牵头单位:县人民银行;责任单位:县银保监组)
3.扩大金融辅导和管家服务范围。6月底前,将小微、涉农、科创、制造业、商务、“专精特新”等领域更多市场主体纳入金融辅导。积极争取金融管家试点落地我县,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经验。(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组)
4.加强科技创新型企业上市培育服务。推动“硬科技”企业、成长型创新企业到科创板、创业板上市,支持创新型中小企业特别是“专精特新”企业到北交所上市。(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财政局)
5.拓宽融资渠道。充分挖掘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潜力,8月底前,推动解决县级层级支付账户锁定等制约难题,提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覆盖面和办理效率。引导以供应链产业链核心企业积极对接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推动核心企业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人民银行)
6.优化对老年人金融服务。5月底前,督导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落实落细各项老年人金融服务提升举措。9月底前,重点督导银行保险机构妥善处理老年人客户投诉化解、特殊群体金融知识宣传等工作,常态化建立“关爱老年人”金融服务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县银保监组)
7.推动金融支持生态环保。贯彻落实《山东省环保金融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加强我县环保金融项目入库申报工作,做好入库项目管理,推动绿色金融发展。(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
(九)办理破产领域
1.支持法院推进破产审判专业化。支持法院成立专业化破产审判队伍,10月底前,健全破产法官业绩单独考核机制,细化优化清算、重整、和解、强制清算类案件考核要求。(牵头单位:县法院)
2.支持法院持续推进办理破产“繁简分流”。落实省、市法院公布的简易破产案件识别标准,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案情简单的破产清算、和解案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牵头单位:县法院)
3.加强办理破产“府院联动”。建立“府院联动”定期会商机制,11月底前,完善法院和政府职能部门破产事务办理、开展困境企业动态监测等工作制度。(牵头单位:县法院;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组、县税务局等县有关部门单位)
4.法院优化企业预重整规则。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司法挽救机制,落实省、市法院制定的中小企业预重整规则,有序推动预重整适用,加强预重整与重整程序的衔接适用。(牵头单位:县法院)
5.完善重整企业股权及时变更制度。8月底前,实现破产管理人持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等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解除重整企业股权冻结,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为潜在投资人参与重整创造条件。(牵头单位:县法院;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6.健全破产重整信用快速修复机制。11月底前,实现对法院已经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破产企业,可申请在信用中国(山东临沂)网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添加重整计划等相关信息,相关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调整对重整企业的限制和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组)
7.支持法院加强破产管理人选任和监督。优化破产管理人选任,突出“债权人主导选任、法院依法审查、债权人全程监督”。建立健全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档案制度,对已结案件的管理人个案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激励管理人勤勉尽责。(牵头单位:县法院)
8.完善破产管理人保障制度。9月底前,拓展破产管理人查询范围,实现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向政府部门申请查询车辆、纳税、社保等涉及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10月底前,围绕开立账户、解除保全、便利查询、办理涉税事项、处置分配财产、登记注销等方面,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推动管理人履职“一件事”改革。(牵头单位:县法院;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组、县税务局等县有关部门单位)
9.完善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制度。强化破产企业资产刑事查封和破产审判解封协调联动,压缩办理期限。8月底前,实现管理人作为发起人,向查封单位发出申请解封通知,接管和处置相关财产。(牵头单位:县法院;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县银保监组等县有关部门单位)
10.支持法院深化破产领域数字化改革。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创新线上推介财产处置方法,提高债务人财产的变现价值。推广网上债权人会议,8月底前,加强债权人网上投票管理,实现全程可追溯、不可篡改。10月底前,实现移动端查询破产企业不动产、车辆等相关信息。(牵头单位:县法院;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十)执行合同领域
1.提升诉讼服务软环境。6月底前,打造诉讼服务中心多元解纷、分调裁审、立案服务、审判辅助、涉诉信访、法治宣传六大功能升级版,公开服务承诺,全面践行文明服务、微笑服务,展示司法为民良好形象。(牵头单位:县法院)
2.完善分段式执行全流程运行机制。10月底前,按照案件难易程度对执行案件进行分段执行、分级过滤,促进执行动作规范化、执行流程标准化。突出执行的强制性,落实“五个一律”强制措施,加大联合信用惩戒力度。建立与分段式执行全流程相配套的执行业绩评价制度,激发执行队伍的内生动力。推动智慧执行平台建设和应用,提高执行效率。(牵头单位:县法院)
3.完善多元解纷体系。10月底前,村居法律顾问全部入驻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加大线上委派调解力度,落实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和中小企业联合会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实现相关案件诉前调解分流60%以上。(牵头单位:县法院;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人社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4.探索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机制。推进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改革,聘请专家担任中立评估员,当事人可以根据评估意见自行和解,或者由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10月底前,卫健、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法院,建立相关领域诉前中立评估模式。支持法院建立全县中立评估机制评估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开。(牵头单位:县法院)
5.深化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完善繁简分流标准,依托“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智能识别相关要素判断案件繁简。支持法院有序扩大独任制、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12月底前,一审民商事案件独任制适用率达到90%以上,全年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达到20%以上。(牵头单位:县法院)
6.深入推进电子诉讼服务。支持法院优化完善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功能,9月底前,实现一审常见民事案由诉状自动生成,执行立案一键触发。(牵头单位:县法院)
7.深化全流程网上办案。深入推动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充分运用云存储、人脸识别、语音识别、电子签名等信息技术,提升当事人在线诉讼体验,让更多的当事人选择足不出户通过互联网完成庭审。建立健全一体化要素式审判机制。11月底前,实现常见案由裁判文书自动辅助生成。(牵头单位:县法院)
8.劳动争议案件专业化审理。6月底前,成立专门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团队,集中审理涉企劳动争议案件,快速化解矛盾纠纷,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定期开展专项法律宣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降低企业用工风险。(牵头单位:县法院)
9.切实加强审限管理。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延期开庭不超过一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延期开庭次数不超过两次,尽量减少当事人开庭次数,提高审判效率。深化审判流程信息公开,12月底前,有效公开率达到95%以上,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民商事全部流程节点信息。(牵头单位:县法院)
10.推进政务信息共享协同。加快构建府院协同联动信息数据库,12月底前,完成法院办案系统与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系统数据对接。(牵头单位:县法院;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社局)
11.深化电子卷宗改革。推进电子卷宗在案件信息回填、智能阅卷、卷宗公开与协同、文书生成、一键归档、类案推送等场景中的智能化应用。优化网上阅卷机制,将阅卷申请审批制升级为直接推送制。(牵头单位:县法院)
12.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及时实现。严格控制案款认领、提存、发放等重点环节时间,主动向申请人反馈执行进展情况,切实做到具备条件的案款在法院收到后20日内发放。实现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县内机动车等财产的在线冻结和查控。(牵头单位:县法院;责任单位:县交警大队、县公积金中心等县有关部门单位)
13.加强对被执行财产的保护。进一步健全财产保全执行制度,重点解决财产保全执行超标的、超范围查封问题。完善财产保全执行工作指引,明确合理的价值计算方法和保全范围。(牵头单位:县法院)
14.高效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开展相关案件专项执行行动,依法加大失信惩戒、限制消费等措施的适用力度。(牵头单位:县法院)
15.持续加强对鉴定机构的规范管理。依托“人民法院委托鉴定系统”,多角度对备案机构逐案打分考评,对得分较低的机构,采取约谈、暂停委托以及列入黑名单等措施。(牵头单位:县法院)
(十一)劳动力市场监管领域
1.深化“沭心办”公共就业服务品牌建设。12月底前,推进县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实施智慧就业服务大厅建设,健全完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制度。(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2.推动就业友好型示范城市建设。强化示范引领,优化城市就业环境,积极参与全省充分就业和质量就业成效显著县级城市评选。(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3.加强新业态用工保障。7月底前,制定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政策,推进基层快递员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邮政公司)
4.深入推进实施就业服务质量提升工程。12月底前,基本形成公共就业服务“一刻钟服务圈”,推出一批群众认可度高、社会反响好的区域就业服务品牌。(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各镇街)
5.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推进调解组织规范化建设,促进劳动人事争议就地就近化解。规范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办理,12月底前,争创1处星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最大限度化解劳动人事争议,进一步提升办案效能。(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6.优化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服务。按照上级部署,对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转移接续平台,8月底前,实施业务归集,取消省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7.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联合办。按照上级部署,9月底前,实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基数、缴费在移动端联合办理,提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便利度。(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8.推进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明查询打印全省通办。8月底前,实现职工养老保险当月待遇领取证明查询打印全省通办,方便参保单位及离退休人员及时获取领取证明。(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9.推进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掌上办”。8月底前,实现职工养老保险当月待遇领取证明查询打印全省通办,方便参保单位及离退休人员及时获取证明。(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10.积极推广电子劳动合同应用。推广使用山东省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平台,支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十二)政府采购领域
1.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备案。依托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启线上备案工作,在全县范围内实行政府采购项目线上备案制度,实现全流程在线监管,压缩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提高履约验收比例。(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推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5月底前,对适宜采取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推行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3.推行政府采购告知承诺制。按照省市部署,6月底前,实现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基本资格条件采取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提供相关财务状况和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书面承诺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实施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管理,推进政府采购领域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机制。(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4.优化政府采购资金电子化支付服务。按照省市部署,8月底前,依托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资金拨付进度供应商实时在线查询、支付进度系统自动提醒。(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5.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按照省市部署,5月底前,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预留份额比例提高至45%,对非预留份额采购包给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10%(工程项目5%)顶格优惠。(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6.推行评审专家异地在线评审试点。按照省市部署,5月底前,选取物业、家具、体育器材等采购品目,积极配合上级开展评审专家异地线上评审试点,并逐步探索在更多领域推广。(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7.完善项目履约验收跟踪监管机制。根据省市部署安排,5月底前,依托临沂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报备机制,实现对政府采购项目到期履约验收工作的跟踪监管,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时效性。(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8.开展政府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化试点。根据省市部署安排,9月底前,在集中采购目录品目范围内,对须组织进场招标的项目,建立招标文件标准化样板库,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服务质量和水平,并逐步向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品目扩展,全面提升招标文件规范化水平。(牵头单位: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
(十三)招标投标领域
1.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清除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打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清理招投标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招标投标环节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清理取消企业在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存在的差别化待遇,清理通过划分企业等级、增设证明事项、设立项目库、注册等非必要条件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建立招标投标领域良性竞争机制。(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等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3.探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9月底前,根据省市部署,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由各招投标监管部门督促招标人在招标前公开发布招标计划,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4.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流程。9月底前,推行水利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提供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牵头单位:县水利局)
5.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5月底前,根据上级部署,依托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招、投、开、评、定等所有交易环节线上化、无纸化、便捷化。(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6.持续推动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根据上级部署,做好公益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字证书互认扩容升级工作,12月底前,实现申领CA后,即可在省内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投标,实现“一把CA走山东”。(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7.探索招投标合同签订和变更电子化。12月底前,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推动各方交易主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办理合同签订和变更。(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等县直有关部门)
8.推动信用评价在招标投标领域的应用。11月底前,对公共信用综合评价、行业信用评价等信用评价结果良好的企业参与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鼓励招标人适当减免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行政审批局)
(十四)政务服务领域
1.打造高标准政务服务中心。对县政务大厅按照开放式城市政务服务会客厅打造,优化大厅功能布局,设立电子自助服务区、一网通办服务区、企业开办专区、政务服务体验区等功能区,持续深化无差别“一窗受理”,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2.加快基层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抓好基层政务服务提升工程,确保90%以上的便民服务中心达到标杆型,推动帮办代办、预约服务向镇街全面延伸,进一步深化政银、政企、政商合作,打造全城“多点办照”新格局,切实做实“15分钟政务服务圈”。(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3.健全特色帮办代办服务机制。对原有帮办代办服务机制进行创新升级,扩充服务范围,配强服务力量,优化服务水平,打造一支业务综合、能力精干、服务优良的帮办代办服务队伍,为全县重点项目推进实施、企业群众办事效率提升助力加油。(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4.推广食品经营许可证“云核查”。6月底前,对学校、医院、幼儿园等特殊主体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时,推广经营场地“云核查”,运用数字赋能提升服务效率再提升。(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市场监管局)
5.打造“1+1+1+N”政务服务直播可视化工作新模式。依托新媒体开通政务服务直播间,定期上线直播,与群众实时互动,听取意见建议,解答问题诉求,讲解最新改革政策措施,搭建政府与企业群众的连心桥。3月底前,启动县行政审批局政务直播间以及2个镇街便民服务中心政务直播间;6月底前,形成改革经验全县推广,形成常态化政企、政民互动机制。(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各镇街便民服务中心)
6.推动事项要素标准化。根据省市统一部署,按照“统一、同源”原则,对涉及的高频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标准化梳理,12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40+同”,推动“展示侧、受理侧、办理侧”三侧数据同源。(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7.推动业务流程标准化。深入开展“双全双百”2.0工程,推出不少于2项“一件事”主题服务事项。8月底前,梳理制定“一件事”主题服务事项标准。12月底前,实现“一件事”主题服务事项“一组流程、一套材料、一张表单、一次办好”。(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单位)
8.推动线上应用标准化。12月底前,推动事项要素标准化、业务流程标准化成果,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完善网上“双全双百”专区,推动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重要阶段涉及的高频事项基本实现“网上快办、掌上易办、就近可办”。(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单位)
9.加强“爱山东”运营推广。统一线上线下各级政务服务办事渠道,统筹纳入“爱山东”品牌管理,融合更多便民惠企高频刚需服务,推进外商投资、工作等涉外事项纳入“爱山东”办理,10月底前,新打造不少于5个具有本地特色的“拳头应用”,构建移动政务服务“总枢纽”。12月底前,按照省市统一部署,依托统一业务中台,实现桌面端、移动端、窗口端、自助端等多渠道对外展示及申报端口标准一致、流程一致、体验一致。(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10.打造2.0版无证明城市。推广应用好“无证明城市”信息核验系统,结合“无证明之省”部署,6月底前,分批次公布“免证办”事项清单。11月底前,完善政务服务基础数据库和专题库,开通面向企业群众的证明开具掌上渠道,为企业群众提供专属数字档案,实现“一人一档、一企一档”。12月底前,通过深化与市级电子证照系统纵向横向对接,推动电子证照证明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共享调用,实现电子证照“亮证即用”,助力“无证明之省”建设,实现80%以上政务服务事项证明材料免提交。(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11.强化数据汇聚分析和展示应用。持续抓好有效电子证照数据、政务办件数据归集。加强对涉企事项运行数据、大厅流量数据、系统办件数据的日常监测、汇聚分析和成效展示,实现事项办理-办事评价-问题整改的全流程闭环管理,定期编发《政务服务数字参考》,挖掘数据价值,做好研判预警,提高服务企业精准性。(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单位)
12.加强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高标准提升全县政务服务中心服务水平,开展镇级便民服务中心达标建设,推进全县政务(便民)服务中心实现“人员配备、管理考核、数字化应用、综合受理、事项管理、办理标准、场所改造、标识名称、业务培训、服务制度”“十统一”。5月底前,积极争取我县部分基层政务服务建设成果在省“云上展厅”全面展示。6月底前,做好年办件量排名前50的个人事项下沉基层办理的承接落实工作。12月底前,建设完成速度快、标准高、协同联动、一体运行的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政务服务自助终端办理,实现24小事“不打烊”自助服务。(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相关政务服务部门单位)
13.推广“静默认证”模式。5月底前,在全县范围内对居民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事项推行“静默认证”模式。6月底前,将“静默认证”范围扩展至“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高龄老人补贴”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等事项。(牵头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局)
14.推行车辆“随到随检”服务。在全面推广交车代检“交钥匙”服务的基础上,依托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交管12123”手机APP,开通“点对点”车检预约服务,方便机动车所有人自主选择检车时间。进一步优化车辆检测渠道,在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和代办企业开设预约检验通道和窗口,方便群众“随到随检”。(牵头单位:县交警大队、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县市场监管局)
15.积极探索智能审批模式。持续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强化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档案等技术应用,提供“申请受理、审查决定、结果送达”等全流程、全环节网上便捷服务,完善申请条件预检、审查要点自动校核等智能预审功能,10月底前,推动不少于16项服务事项实现由“网上可办”向“好办易办”转变,2项高频服务事项智能审批、秒批秒办。(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县大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县直相关部门单位)
16.打造政务服务“网购版”智能总客服。强化事前辅导,依托县镇两级服务中心设置实体智慧导服中心,整合线上线下帮办资源,组建县镇两级导服队伍。10月底前,依托市级智能导服系统,推广应用好“智能+人工”咨询服务、远程帮办申报、企业诉求反馈等功能,完善业务知识库动态维护机制,实现县镇一体化运行,打造7×24小时全天候无间断“沂蒙政务云客服”。(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17.推动惠企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出台县级政策直通、直达、直感、直享方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依托“政企直通车”平台,建立县级本地标签化企业库,推动企业和政策精准匹配,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结合上级部署,建立县级企业服务中心,并开设小微企业公益讲堂、定期举办见面交流会,推进政务服务进园区、进县场、进企业,搭建政企常态化交流通道。6月底前,强化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应用,推动一批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初步实现政策“直通、直达”,企业“直感、直享”。12月底前,推广应用全省统一的“一码支付”平台,推动涉企资金申领“码上兑现、零跑腿”。(牵头单位:县政府办公室、县行政审批局、县财政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18.拓展跨域通办服务模式。做实做细132项跨省通办、298项全省通办、626项全县通办事项。深度对接长三角区域、淮海经济区城市,持续扩大通办事项范围。(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19.探索市县一体化审批新机制。9月底前,配合市级部门,对具备条件的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试行“县级一口受理、市级后台审批、县级统一发证”,努力实现企业群众办事“大事不出县”。(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20.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开展“数用”行动,12月底前,围绕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科学决策、要素配置、数据支撑等重点领域配合各业务主管部门打造一批大数据典型应用场景和解决方案。(牵头部门:县大数据中心;责任部门: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1.健全完善政务服务配套制度。围绕电子证照归集、制作、推广应用等,制定出台《临沭县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为电子证照推广应用提供制度保障;12月底前,完成暂行办法起草工作并适时征求意见建议。围绕“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一件事主题服务”等方面,出台相关工作标准规范,固化改革成效,提升改革影响力;12月底前,完成标准规范起草工作并适时征求意见建议。(牵头单位:县行政审批局;责任单位:县司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大数据中心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22.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12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县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牵头部门:县政府办公室;责任部门:县委编办、县司法局等县直相关部门单位)
(十五)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领域
1.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标品牌指导站服务功能,2022年新建商标品牌指导站4家以上。(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实施高价值专利综合奖补。在高价值专利培育、管理、服务、创新等方面,积极争取省级资金支持,同时做好县级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力争全年实现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长10%以上。(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3.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能。9月底前,积极落实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力争实现涉企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法定办理时限压减20%以上;积极落实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电子送达制度,实现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事先告知书电子送达。(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4.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9月底前,依据全市已健全的创新药物、新型疫苗、先进医疗装备等专利侵权纠纷快速处理工作机制,开展专利侵权纠纷受理工作。(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5.加强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开展非正常专利申请专项整治,快速联动处置商标恶意注册和非正常专利申请。6月底前,承接省级专利代理机构监管职能委托监管权限,强化代理机构属地监管。(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6.参与沿黄9省(区)地理标志联合保护行动。12月底前,依据上级制定的全市重点地理标志监管清单及纳入黄河生态经济带9省(区)共建共享重点地理标志保护名录,积极受理外地移交的地理标志侵权违法线索,开展查处行动。(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7.优化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推进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线上办理,发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济南代办处临沂工作站作用,提高质押登记质量与效率。全年实现专利质押融资登记应做尽做。(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十六)市场监管领域
1.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持续推动市场监管、统计、人社、海关、商务、外汇年报“多报合一”,6月底前,按照统一部署,深入推进企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一次填报、多方共享”。推进企业年报精细化,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对企业实施分类指导、因企施策,激发市场活力。(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商务局、县统计局、县人民银行)
2.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6月底前,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政策文件抽查、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定期公开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情况。9月底前,探索开展竞争政策第三方评估,完善重大政策措施联合会审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3.深入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围绕监管领域和工作实际,科学制定本部门年度实施方案,明确抽查计划,规范抽查事项清单,切实做好推进落实。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要求,定期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平台发起内部检查任务和部门联合检查任务,做好平台填报和维护工作,切实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常态化。(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智慧化水平。6月底前,按照统一部署,依托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开展“标签式监管”,将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按照行业、区域、风险和信用等条件,设置关键性标签标识,自动生成跨部门联合检查任务。(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5.加强重点领域监管。6月底前,在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卫生健康、食品、药品(含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消防安全等重点领域实施清单管理制度,确定重点监管对象、规范监管程序。9月底前,建立重点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可追溯机制。在食品、药品、疫苗、环保、安全生产等领域,推行惩罚性赔偿和内部举报人制度。(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应急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
6.统一重点行业领域信用评价分类标准。12月底前,根据省制定的消防、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领域信用评价标准开展相关工作,探索将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共享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牵头单位:县发改局;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县住建局、县卫健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
7.探索实行“综合监管一件事”。9月底前,在预付式消费、医疗服务、养老服务、餐饮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建设项目、交通新业态、危化品安全等重点领域,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开展“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试点,提高综合监管效能。(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应急管理局;责任单位:县综合执法局、县行政审批局等县直相关部门)
(十七)包容普惠创新领域
1.争创科技创新示范县。集聚创新要素资源,搭建“1+N”协同创新体系,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推动产业链、创新链协同发展,以创新驱动引领推动高质量发展。(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各镇街、县发改局、县教体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行政审批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税务局、县委人才发展服务中心、县投促中心、县经济开发区)
2.建设政企联动的公共科技创新体系。科学谋划,精准发力,以政府建设公共科技创新平台为总领,引导带动优势企业积极争创各级各类科技创新试点,逐步实现每个主导产业、每个规上企业都有创新平台,构建强而有力的县域科技创新支撑。(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开发区;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工信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农村局)
3.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围绕我县“3+2”产业发展体系,重点培育参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掌握核心技术、专利数量多特别是有发明专利的企业,力争经1-3年精准培育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牵头单位:县科技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4.健全技术创新中心网络。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平台,布局建设1-2家市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5.创新科研工作机制。9月底前,推动各类实验室重大科研设备向社会有序开放。12月底前,对县级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6.助推科技型企业成长发展。实施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计划,培育一批科创企业,12月底前,全县新增高新技术企业10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60家。(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7.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实施,帮助科技型中小企业获批贷款2000万元以上。(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组)
8.实施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计划。组织参加山东省中小微企业创新竞技行动,引导技术、人才、成果及资金等各类资源持续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9.提升激励性政策兑现便利度。推动实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全流程网上办理、标准化服务。6月底前,进一步简化企业研发支出辅助账,便利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牵头单位:县科技局、县税务局)
10.完善孵化培育体系。建立健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链条,构建从孵化培育、成长扶持到壮大的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12月底前,推动县人才发展集团成为市级众创空间。(牵头单位:县科技局)
11.优化青年人才引进方式。开展“百校千企”人才对接活动,12月底前,根据省级部署,向100所以上国内知名高校定向推送全县100家以上重点企业单位人才需求情况,省、市支持青年人才发展政策清单,向县内重点用人单位推送国内知名高校应届毕业生生源、院系学生就业联系人等信息,实现网上投递简历、网上面试,做好签约后续服务。(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12.加大力度引进海外留学人才。稳步推进海外留学人才引进培养工作计划,扩宽海外留学人才引进渠道和规模,提升人才引进质量,12月底前,引进不少于10名海外留学人员。(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13.推动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提质扩面。以规模以上企业为主体,支持具备条件的各类企业开展自主评价。落实好2022年全省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推进计划,12月底前,全县自主评价企业达到16家。(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14.健全技能人才薪酬分配制度。10月底前,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包含突出技能人才的薪酬分配制度,积极做好企业薪酬分配指导服务。(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15.健全完善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政策体系。11月底前,根据市级部署,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实现全面升级。(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16.建立优质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产品清单。9月底前,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品牌。动态建立市场化引才育才服务重点推介清单,促进人才、产业、岗位精准匹配。(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17.提升人才服务质效。12月底前,建立一站式人才服务工作站,注重政策兑现,最大限度实现便利化政策免申即享。(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18.深入推行人社服务“双专员”工作制度。进一步发挥人社服务保障能力,完善人社服务专员和劳动监察特派员“双专员”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好“双专员”宣传人社政策、服务企业用工、维护职工权益的作用,实现人社部门与企业精准对接、精准施策、精准落实、精准服务。(牵头单位:县人社局)
19.推行“乡村振兴合伙人”制度。9月底前,以“乡村振兴合伙人”系列文件为参照,加大“乡村振兴合伙人”招募力度。采用座谈会、专题讲座、实地走访调研等形式,以促进朱村“一村带九村”片区乡村人才振兴战略落实为基础,以点带面,壮大乡村振兴合伙人项目。建立乡村振兴合伙人服务体系,本着“无事不扰、有求必应、有难必帮”的原则,为乡村振兴合伙人提供实时服务。(牵头单位:县人社局,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农业农村局、县文旅局、县科技局、县教体局、县财政局)
20.开展“双招双引”人才及其亲属医疗保障全程帮办代办服务。10月底前,全面依托山东省“双招双引”人才医疗保障服务平台,开设“双招双引”医保服务窗口,为我县持“山东惠才卡”和各级人才服务保障凭证的“双招双引”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双方父母,提供同事项、同流程、同标准、同质量的医疗保障全程帮办代办服务。(牵头单位:县医保局;责任单位:县人社局)
21.高标椎打造政金企对接平台。通过举办政金企对接会议等举措,形成政府搭建平台、金企沟通合作的良好机制,引导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支持企业发展,大力缓解我县重点企业、中小微企业以及新型农业主体资金需求压力。(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组、各金融机构)
22.用好上市公司孵化聚集区试点政策。紧紧把握住我县上市公司孵化聚集区试点的政策窗口期,在机制建设、上市后备企业梯队建设、辅导培育等方面精准发力,加速推动企业上市挂牌步伐,力争企业上市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至少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1家企业。(牵头单位: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镇街、经济开发区、县直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23.建立国际物流常态化诉求解决机制。7月底前,依托“山东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办理上级商务部门推送至我县的外贸企业海运、空运、铁路运输方式等国际物流诉求。做好企业诉求信息共享、办理进展在线查询、跟踪督办工作机制。(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交运局)
24.全力为企业纾困解难。12月底前,依托“山东省稳外贸稳外资服务平台”,扩大企业注册覆盖面,精准推送有关政策,“一企一策”解决问题,助力企业纾困解难。(牵头单位:县商务局;责任单位:县交运局等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镇街)
25.开展省级跨境电商主体培育工程。响应全市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培育跨境电商主体,积极申报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电商产业园、公共海外仓,争取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26.实施全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将全县城区、镇街驻地、村庄、道路、河道、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城乡环卫一体化保洁范围,统一托管、统一运维,形成政府主导,部门监督,专业环卫公司统筹的全县保洁工作新模式,构建全方位、全周期的城乡环卫和垃圾收集处理体系,实现县域保洁全覆盖。(牵头单位:县综合执法局)
27.开辟“互联网+自然资源执法”新路径。12月底前,拓展“135”自然资源执法监管模式,不断探索自然资源监管、查处、保护的常态化新路径,开发建设“自然资源智慧监管平台”,通过数字赋能实施自然资源领域执法非现场监管,推动执法巡查工作由“人防”变为“技防+人防”,逐步实现执法监管县域全覆盖。(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法院、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大数据中心,各镇街)
28.健全自然资源联合执法新机制。进一步完善跨部门联合执法体系,制定工作规范,细化责任分工,实施联合惩戒。定期开展集中观摩行动,每月20日组织各镇街、监管部门、村居对典型案例进行现场观摩,提高控违拆违能力。(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行政审批局、县供电公司、县银保监组、县城投公司,各镇街)
29.扎实开展大气污染整治行动。持续开展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深化核心区域范围内餐饮油烟监管联动排查,狠抓道路运输和工地周边扬尘污染管控,开展砂石开采、矿山修复、畜禽养殖、散乱污、城区气味等环境突出问题整治,让临沭的天更蓝、风更净。(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住建局、县交运局、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各相关镇街)
30.集中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实施流域综合治理,加快穆疃河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牛腿沟干支流水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建设,维护更加“清澈”的临沭水环境。(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分局;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各相关镇街)
31.守牢固体废弃物处置工作底线。加强超标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用地准入,确保危险地块安全利用率保持100%。推进危险废物企业在线监管平台使用,强化跨部门联勤联动,严厉打击涉危废固废环境违法行为。(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分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县经济开发区、各相关镇街)
(十八)减税降费领域
1.落实中央减税降费政策。严格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等税收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贯彻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税额标准严格按规定税额标准50%执行。(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3.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严格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免税政策。(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4.鼓励就业创业。延续执行支持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最高上浮标准税收扣减优惠政策。(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5.全面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继续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6.减轻民用建筑工程负担。降低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标准,将收费标准由每平方米2000元降至1800元。(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责任单位:县行政审批局)
7.开展重点领域涉企收费检查。8月底前,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防止乱收费冲抵减税降费红利。(牵头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十九)法治保障领域
1.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建立完善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6月底前,由县法院定期将涉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定向推送给政务诚信牵头单位。12月底前,健全政务诚信监管机制,完善政务诚信评价体系,加强社会监督。(牵头单位:县发改局、县法院;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2.提升涉企执法司法工作质效。建立健全办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长效机制,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纳入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快立快审快执“绿色通道”。规范涉企执法办案,坚持“宽严相济”“少捕慎诉”,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牵头单位:县公安局、县法院、县工信局;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3.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深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组织开展系列专题培训。9月底前,组织开展“乱罚款”专项监督,重点对是否存在下达罚款指标或罚款任务、随意检查、超标处罚、处罚不公等问题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4.完善优化法治环境保障机制。紧扣法治临沂建设指标体系,抓好任务细化分解和贯彻落实,深入推进法治指数评估工作。深化平安临沭法治临沭建设,持续推进刑事检察提质增效。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 法律服务进万家”活动,开展律师惠企服务,组织律师参与企业法治体检。(牵头单位:县委依法治县办、县检察院、县司法局;责任单位: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负责实施意见的总体推进,各重点任务牵头单位根据工作分工,会同各镇街、县直各有关部门单位共同抓好落实。要建立健全分工负责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扎实高效推进。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靠上落实,跟进督促,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提升工作成效。各牵头单位要根据重点任务要求,认真分析研究,吃透弄清任务要求,确定详细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制定时间表,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扎实推进。各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之间要定期开展研究部署,协调解决各项重点任务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各部门要深入领会文件精神,准确把握任务要求,充分结合工作实际和企业群众的关心关切,推动各项任务落实更加符合上级部署要求,更好迎合广大市场主体的需求期盼,持续利好全县营商环境优化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强化督导落实。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专班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切实加强督导调度,通过实地核验、量化通报等方式,加快工作推进,各重点任务牵头单位要切实牵起头、负起责,发挥协调总揽作用,各单位之间要做到协同配合,并肩作战,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见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平台作用,积极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推广活动,及时将我县优化营商环境的特色做法和创新举措宣传出去、解读出去、推介出去,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人人都是营商环境、人人都为营商环境的浓氛围。
【政策咨询】: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解答:0539-6211365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
沭交政字〔2022〕7号
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全县交通运输系统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领域、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5月30日
今年6月是全国统一开展的第21个“安全生产月”。根据《临沭县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实施方案》《全市交通运输系统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部署,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主题和时间安排
活动主题: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
活动时间:2022年6月1日至6月30日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八抓20项”创新举措,在全系统大力开展以“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推动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环境。
三、活动主要内容
(一)持续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各单位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持续学习《生命重于泰山》电视专题片。单位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6月底前要普遍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学习研讨,同时通过、教育培训、专题宣讲、网络课堂等形式,教育引导广大干部职工树牢“人民至上 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坚决扛起安全生产责任,增强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坚决守住安全发展底线红线,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安全发展的工作实效。
(二)组织学习宣传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三个一’大宣讲”,即党政“一把手”带头讲安全、企业第一责任人专题讲安全、一线工作者互动讲安全,把准把牢安全生产方向,推动措施贯彻落实。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面向全体职工宣讲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公开课”“大家谈”等学习活动,突出责任落实、源头治理、督查检查、严格执法、打非治违、举报奖励等措施贯彻落实,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宣传,积极营造全员重视安全、学习安全、参与安全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安全生产“八抓”20项创新举措、细化70项措施主题宣传。各单位要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安全生产“八抓”20项创新举措和我市细化70项措施进行专题宣传,突出抓教育培训、抓制度完善、抓苗头隐患、抓日常监督、抓严惩重罚、抓应急处置、抓本质安全、抓社会共治等重点工作,统筹运用各种媒体,开展安全宣传和引导,推动“八抓”20项创新举措、细化70项措施落实落地落细。
(四)深入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一要开展《安全生产法》主题宣传活动。各单位要广泛开展《安全生产法》宣传教育,根据县安委会安排及时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将《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纳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内容,有计划、分行业、分层次开展安全生产法学习培训。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以及新媒体平台,采取电视会议、专题讲座、座谈交流等方式开展专题宣传,通过“第一责任人”“六个一”活动,即“第一责任人”为职工讲一次安全课、组织一次安全宣传进企业、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一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和汛期应急救援演练、一次“安全倡议书”活动,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自觉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
二是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各单位要学习宣贯《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广泛发动企业职工开展“我是安全吹哨人”“查找身边的隐患”等活动,调动职工对事故易发多发、易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点环节进行自查自纠,监督企业和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积极参加“第一责任人安全倡议书”活动。
三是加大以案释法和以案普法力度。各单位要对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被实行“一案双罚”的执法案例、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典型案例,以及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典型案例,加大曝光力度,设立“曝光台”,形成舆论声势。要督促推动主要负责人、企业全员深入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四是组织开展普法知识竞赛活动。各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积极参加第一届山东省应急管理普法知识竞赛,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培育全社会应急法治意识,推动应急管理法治建设创新发展。
(五)深入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和安全生产大检查,巩固提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各单位要深入实施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和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开展“打非治违”,积极参与“安全生产齐鲁行”区域行、专题行、网上行,加强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巩固提升,推进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广泛宣传典型经验。深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提高从业人员事故防范能力。鼓励公众举报行业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发挥社会群防群治作用,及时曝光生产安全事故和执法典型案例。
(六)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与培训。各单位要利用公路、车船、场站等交通设施和场所以及报纸、网站、微信、微博和其他媒介,综合采用发放资料、现场咨询、海报展板、短视频、安全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传播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知识,开展好现场警示教育学习等活动。充分利用“6·16安全宣传咨询日”,推动开展“新安法知多少”“救援技能趣味测试”“安全志愿者在行动”等系列活动,广泛宣传安全法律法规、事故避险和自救互救方法等,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月”活动与全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相结合,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强化年和安全生产大检查机密结合,认真研究分析,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驻点监督人员要督促驻点企业开展好“安全生产月”活动。
(二)强化氛围营造。各单位要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月”宣教活动,通过电视、广播、微信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努力形成上下一体、协同联动的宣传合力,营造浓厚活动氛围。
(三)强化督导及时总结。市局将“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作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评价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并于6月30日前将总结和“安全生产月”统计表报局安全监督科汇总后上报市局和县安委会。
联系电话:6091380 电子邮箱:lsxjyjaqk@ly.shandong.cn
附件:1.“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标语
2.全县交通运输系统2022年“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安全生产月”活动宣传标语
1.遵守《安全生产法》 当好第一责任人
2.生命至上 安全第一
3.生命重于泰山 守住安全底线
4.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守住安全生产底线
5.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
6.安全是最大的经济效益
7.党政同责 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 失职追责
8.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9.安全生产 重在预防
10.加强安全培训 促进安全生产
11.事故是最大的成本 安全是最大的效益
12.落实安全规章制度 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13.安全来自警惕 事故出于麻痹
14.想安全事 上安全岗 做安全人
15.安全生产 人人有责
16.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
17.生命只有一次 安全从我做起
18.人人讲安全 事事为安全 时时想安全 处处要安全
语音朗读,设置朗读按钮,默认不
朗读,老年人用户单击按钮即可对当前
区域内容进行朗读,再次点击,
取消朗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