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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临沭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暨助企纾困财政补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沭文旅字〔2022〕13号 成文日期: 2022-09-13
发布日期: 2022-09-13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沭文旅字〔202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各旅游

景区、旅游饭店、旅行社、涉旅企业:

现将《临沭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暨助企纾困财政补助办法》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临沭县财政局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9月13日

临沭县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暨助企纾困财政补助办法(试行)

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帮助文旅行业纾困解难,提振信心,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推动全县文化旅游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县财政每年设立5000万元旅游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用于旅游重点项目开发建设和旅游基础设施配套。县财政每年设立500万元文化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单位进行补助。

第二条支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我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文化旅游项目。对年度内实际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不含土地及征迁费用)的,补助100万元;对年度内实际投资额3000万—5000万元(不含土地及征迁费用)的,补助60万元;对年度内投资额1000万—3000万元(不含土地及征迁费用)的,补助20万元。

第三条按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四条按照《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开展创建工作,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的,分别补助100万元、50万元。第五条支持星级旅游饭店建设。按照《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实施办法》开展创建工作,对首次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补助60万元、30万元、15万元。

第六条支持县内旅行社做大做强。按照《山东省旅行社等级划分与评定标准》开展创建工作,对新评定为5A、4A、3A级旅行社的,分别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

第七条支持乡村旅游发展。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等国家级称号的,补助50万元;对新评定为山东省精品文旅小镇等省级称号的,补助20万元;对新评定为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等国家级称号的,补助20万元;对新评定为全省乡村旅游重点村的,补助10万元;对新评定为红色文化特色村、景区化村庄等省级称号的,补助5万元。第八条支持旅游精品民宿建设。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民宿集聚区的,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对新评定为全国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的,分别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山东省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民宿的,分别补助10万元、8万元、6万元。

第九条支持旅游示范区建设,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康养旅游示范区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十条支持旅游特色街区建设,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休闲街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第十一条支持旅游特色基地建设,对新评定为山东省红色研学基地、康养旅游示范基地、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范基地、农业旅游示范基地等省级称号的,补助5万元。

第十二条支持镇街、旅游企业投资建设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含游客集散中心、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旅游标识等),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建成后,每年对各镇街游客服务中心运营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合格的,每年补助2万元。

第十三条支持旅游厕所建设。对列入县旅游发展建设计划并按《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标准新建或改造的旅游厕所,被评定为国家3A、2A级旅游厕所的,除落实省市配套政策外,分别补助3万元、2万元。

第十四条支持智慧旅游建设。对镇街、旅游企业投资建设智慧旅游及旅游信息化项目,实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五条支持非遗传承、文创等“山东手造”旅游商品研发。对获评国家级、省级非遗传承项目的个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对参加国家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得一等奖(金质奖)、二等奖(银质奖)、三等奖(铜质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对参加省级文创旅游商品大赛获得一等奖(金质奖)、二等奖(银质奖)、三等奖(铜质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0.6万元、0.3万元。

第十六条支持举办各类旅游节庆活动。对镇街、旅游企业依托特色产业举办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节庆活动的,按活动实际使用经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各镇街、旅游企业举办的县级旅游节庆活动,按活动实际使用经费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七条支持旅游企业在国家、省、市媒体上宣传临沭文化旅游资源。经文旅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发布的,按实际使用经费的20%给予广告费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经有关部门同

意,旅游企业在省级以上交通干道设置宣传我县旅游形象、旅游线路和旅游景区(点)的户外广告,按实际投入费用的3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八条支持文旅企业参加由文旅主管部门组织的县外各类旅游会展及促销活动,根据日程及人员数量,按实际使用经费的60%给予补助,省内展会每个企业每次补助不超过1万元,省外每次补助不超过2万元。

第十九条支持景区、旅行社、星级酒店等赴市外城市开展各类营销推介活动。经县文旅部门审核,邀请当地重点旅行社5-15家、媒体2家以上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按实际支出的30%予以补助;邀请重点旅行社15家以上、媒体5家以上并在当地媒体进行广告宣传的推介活动,按实际支出的40%予以补助。补助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条支持旅行社招徕各类旅游团队。对组织县外团队游览我县景区景点,年接待量达到1000人次的县内、外旅行社,每人次奖励20元。对组织市外省内同一客源城市游客以自驾车团队形式游览县内3A级及以上景区的旅行社,按照一次20辆车40人以上,每人奖励5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对在客源地城市组织开通旅游直通车的旅行社,年运营时间不少于6个月、全年直通车发班不少于20趟、年组织游客游览县内3A级及以上景区(至少住宿1晚)不少于2000人的旅行社,按每条直通车线路3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第二十一条支持文艺演出进景区。经文旅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对文化演出队伍在县内景区驻场演出地方文化演艺节目一年以上,且演出场次在60场以上的,10-30人的演出队伍每场补助1000元,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31-50人的演出队伍每场补助2000元,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二条县财政每年安排不少于20万元资金,采用政府补贴、企业让利方式,带动全县发放50万元以上的文化和旅游惠民消费券。

第二十三条其他补助项目,由县文旅、财政部门商定,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对符合多项或多次补助的项目,按最高级别补助,不重复补助。

第二十五条实行安全生产、疫情防控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疫情防控事故的相关单位和经营业户,不予补助。对旅游投诉较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相关单位和经营业户,不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次年一季度前,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考核验收情况提出补助意见,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和单位兑现补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县文旅、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补助项目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执行财政财务审计制度。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资金的,予以收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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