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强县工程示范县建设,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助推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推动创新驱动发展,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山东省专利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措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专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临沂市支持知识产权工作的十条措施》、临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沂市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知识产权(专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市监知促字〔2021〕11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每年集中发放一次,采取事后奖补方式,所需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纳入专门预算,接受县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在我县有经常居所的个人。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促进专利高质量创造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上一年度在本地申请的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补助1万元。
(二)国外授权发明专利(包括G20成员国、新加坡及欧洲专利局)资助,以单位为申请人的,每件每个国家资助最高2万元,以个人为申请人的,每件每个国家资助最高1万元;对同一件发明创造在多个国家获发明专利权的,最多按5个国家予以资助。
(三)专利合作条约(即PCT)国际授权资助,单位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个人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6000元。
(四)企业申报并获授权的首件发明专利,资助1万元。
(五)年授权发明专利2件(含2件)以上5件以下的企业,一次性补助1万元;5件以上(含5件)10件以下的,一次性补助2万元;10件以上(含10件)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
第五条 促进专利高效益运用资助范围及标准
(一)鼓励企业开展专利质押融资,企业通过专利权质押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后,对企业缴纳的贷款利息、保险费、评估费(分析评价费)、担保费等,在享受省政策的基础上,视情况给予相应补助。专利质押融资每笔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县财政奖励1万元;专利质押融资贷款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奖励2万元。每个企业每笔专利质押贷款县财政不重复补贴。申请补贴期限为质押贷款还本付息后一年内。
(二)对上一年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对上一年度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2万元/家、3万元/家奖励。
(三)围绕我县重点产业发展,组织开展专利导航项目申请,对获得国家级专利导航项目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的,给予3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内同一项目,不重复资助。
(四)专利奖励标准。设立临沭县专利奖,获县重大专利奖及县专利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30000元、20000元、10000元、5000元(具体办法按照《临沭县专利奖励办法》实施)。
对同一项目在同一评选年度内,同时获得国家和省、市专利奖的,不重复奖励(按最高奖励额兑现)。
第六条 促进专利高标准保护的资助范围与标准
(一)对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的企业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经费奖励。上一年度末拥有高价值发明专利10件以下的,按照每件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10件(含)以上20件以下的,按照每件15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20件(含)以上50件以下的,按照每件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50件(含)以上的,按照每件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二)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专利保险,县财政按实际投保年度保费30%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中仅投保国内险的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5万元;投保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的企业年度补贴总额最高10万元。
(三)支持县内企业提起专利维权诉讼,维权案件终审胜诉或通过和解基本实现维权目标的,每件补助最高1万元。
(四)对假冒专利行为举报奖励。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属实,有助于查处假冒专利行为的,给予500元/件奖励;举报人提供的情况详细,证据确凿,并积极协助案件查处的,给予1000元/件奖励;举报人提供重大案件的情况和线索,对查处重大案件作出贡献的,给予5000元/件奖励。同一举报案件省、市、县不重复奖励。
第七条 促进专利高水平管理的资助范围与标准
(一)每年对在我县注册或建立分支机构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考核奖励,当年服务我县企业获授权20项以上发明专利的,奖励5万元。
(二)开展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工作,对确定为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给予10万元/家资助;对确定为山东省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的,给予5万元/家资助。
第八条其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奖励标准,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相关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提出相应的资金使用计划,其具体资助标准按照相关要求及年度资金使用计划执行。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九条 专利创造部分
(一)申报知识产权创造资助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应填写《临沭县专利创造资助资金申报表》,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专利证书。
2.国外发明专利授权文件、证书及相关费用证明。
3.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出具的PCT国际申请日、申请号受理通知书和缴费证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PCT国际检索报告。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个人申请应本人签字。
(二)申报年度内授权专利2件、5件及10件以上的企业,单位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明,并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1.专利明细表。
2.专利证书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缴费证明。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单位申请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
第十条 专利运用部分
(一)申报专利质押融资项目资助的,填写《专利质押融资资助申请表》。
(二)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认证的企业,新认定的省级及省级以上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专利导航项目资助的,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专利奖励资助的:
1.获中国专利奖、山东省专利奖、临沂市专利奖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专利奖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2.对申请县级专利奖的,按照《临沭县专利奖励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专利保护部分
(一)申报高价值发明专利保护奖励的,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高价值专利明细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报专利保险保费补贴的,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保险合同,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专利维权资助的,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司法判决书(裁定书)或司法调解书,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申报举报奖励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个人提供身份证、行政部门违法线索举报确认记录,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专利管理部分
(一)申报知识产权服务机构资助的,需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下列资料:
1.专利明细表。
2.专利证书。
(二)申报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资助的,应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均为复印件,申请单位应在复印件背面加盖单位财务公章。
第十三条 受理与审批
各项资助和奖励,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受理、审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申请补助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一经发现,责令其退回已取得的所有补助,并取消其以后补助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获得的专项资金,应切实用于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等事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内容与临沭县以往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