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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乡村振兴·丰禾农耕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1-07-26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金融机构:

《临沭县“乡村振兴·丰禾农耕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乡村振兴·丰禾农耕贷”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供销合作社深化土地托管服务增强为民服务能力的指导意见》(鲁政办字〔2021〕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稳定农村土地耕种,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托管融资难题,支持村党组织领办的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参与全县社会化服务,助推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推动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关于印发<山东省临沂市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银发〔2020〕211号)《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强村贷-供销农耕贷”担保服务方案>的通知》(鲁农担批〔2020〕4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贷款业务定义

本办法所称“乡村振兴·丰禾农耕贷”是指临沭县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从事粮食等大田作物种植的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发放的用于农村土地托管经营支出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指导思想

开展“乡村振兴·丰禾农耕贷”贷款业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农村土地集约化经营、规模化发展、品牌化营销,创新开展农村土地托管经营和融资贷款受托支付“双托管”模式,最大限度释放农地融资潜能,降低融资成本,在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和稳定粮食生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形成金融服务乡村振兴“临沭经验”。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

第四条 贷款对象

临沭县从事粮食等大田作物种植的村党组织领办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

第五条 借款人条件

1.符合“鲁担惠农贷”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准入条件。

2.需以大田作物种植为主业。

3.需由省供销系统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托管服务,并签署托管服务协议。

4.托管服务的农村土地需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业大灾保险试点地区需投保农业大灾保险)或农业种植商业保险。

5.法人客户需持有有效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或农业农村部门颁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在山东省境内注册。

6.个人客户需持有有效的工商登记营业执照,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且申请借款时年龄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过65年(含),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

7.土地托管服务贷款支用必须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

8.借款人及其配偶(个人客户)、法定代表人、最大投资人、控股关联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涉诉未执行终结案件、无失信或被执行未履行记录等,贷款五级分类无“正常”之外的状态,对外担保贷款五级分类无“正常和关注”之外的状态且关注状态担保贷款对还款能力无明显影响,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连续90天以上或累计6次以上较大金额的逾期记录。

9.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贷款用途

贷款资金仅限于用于农村土地托管经营支出,主要包括用于对托管土地的经营、流动资金周转、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

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经营收入、还款能力、担保情况等综合确定,单户担保额度不超过实际托管费(参考托管服务协议),扣减同类贷款金额,参考对外担保贷款综合确定,单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保客户申请担保的,应扣减在保额度)。

第八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周期、贷款用途及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最长不得超过3年。单笔支用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第九条 贷款利率

由各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经营收入、还款能力等实际情况,参照LPR执行。

第四章 担保、还款方式

第十条 担保方式

由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省农担)提供保证担保。借款人按相关规定享有担保费率补贴和财政贴息。

第十一条 还款方式

采取一次性还本付息、定期付息到期还本或等额本金、等额本息等还款方式。

第五章 贷款流程

第十二条业务申请与受理

客户申请贷款的,受理银行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审查审批。审批通过的,推送给省农担公司审批。省农担公司审查审批通过后,受理银行根据省农担公司出具的担保通知书,与省农担公司签署担保相关法律文件,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取得面签见证证明。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与支付

受理银行将贷款资金按照托管服务协议,逐笔受托支付给省供销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

第十四条 贷款结清与贷后管理

大田作物收获后,省供销系统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将大田作物销售收入划转至借款人在受理银行开设的账户,受理银行负责监管并优先用于偿还贷款。贷后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 金融监管部门

临沭县地方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人民银行临沭支行、临沭银保监组负责做好部门间沟通协调工作、政策整合,统筹“乡村振兴·丰禾农耕贷”产品的研究设计、操作流程制订,协调解决业务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贷款推进、效果评价和经验总结。

第十六条 县供销合作社

负责有土地托管需求和贷款需求的合作社、其他经营主体的组织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

负责贷款调查、审查、审批,优化、简化信贷业务流程,并报省农担公司审批。

第十八条 省农担公司临沭办事处

按照内部制度规定做好贷款担保环节的审查,并在最短时间内完成审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上级出台新政策后,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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