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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山东临沭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1-08  点击:

现将《山东临沭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从公告之日起至1月15日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将书面意见寄至临沭县法制局(地址: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邮编:276700;传真:6234169)或发电子邮件至:linshufazhi @163.com。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8日

山东临沭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

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财政扶持企业发展方式,加快推进山东临沭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主导产业转型发展、创新发展、集聚发展、绿色发展,切实提升产业综合竞争力,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扶持和引导作用,根据《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沂市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办发〔2017〕22号)及《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新兴产业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沭政办发〔201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政府对财政扶持企业发展部分资金进行预算安排而设立的政策性基金,通过直接或引导社会创业投资机构向开发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投资,为企业提供资本供给和专业服务,推动重点企业落户和快速发展、股改上市,促进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集聚发展。

第三条基金总规模3亿元,分三年到位,每年1亿元。基金的资金来源为:

(一)县财政支持产业发展引导资金;

(二)开发区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

(三)可统筹使用的财政专项资金;

(四)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收益;

(五)其他资金。

第四条基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开发区管委会主导。基金支持范围、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由开发区管委会决定,做到基金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

(二)专业运作。基金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确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投资主体)负责管理,由专业投资人才进行尽职调查、投资管理和风险管控。

(三)接轨市场。基金投资尊重市场规律,以专业投资公司的市场尽职调查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为决策基础;注重与金融资本、社会创投基金等配合,引进战略合作投资者,充分发挥基金效益。

(四)规范透明。基金的投资决策过程坚持公开、公正、透明、规范。

第二章管理模式

第五条成立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基金投资方案,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开发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开发区财政局、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开发区招商局、开发区安监局、开发区规划局、投资主体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开发区,由开发区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由开发区财政局局长、投资主体负责人为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起草基金管理相关制度;

(二)牵头组织开发区相关部门开展基金投资备选企业的申报、审核、推荐工作;

(三)监督基金投资备选企业的评审工作;

(四)基金运作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五)其他工作。

第七条开发区管委会授权投资主体负责基金的投资和管理,履行基金出资人职责。投资主体主要职责为:

(一)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银行开设基金专户,专账核算基金对外投资、投资回收和收支结余等情况;

(二)对基金投资备选企业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

(三)组织行业专家对基金投资备选企业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四)综合尽职调查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提出投资建议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根据领导小组决策,与被投资企业商谈,签订投资协议,为被投资企业提供业务辅导;

(六)建立对被投资企业风险防控机制,加强风险管控、跟踪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作;

(七)及时收取投资收益,根据约定条件及时退出投资;

(八)定期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基金运作管理情况、被投资企业运作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九)提出完善基金运作和管理的建议;

(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开发区财政局职责为:

(一)根据开发区管委会要求,安排基金的财政预算;

(二)会同开发区相关部门对基金投资备选企业进行审核;

(三)根据投资主体与被投资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向投资主体拨付基金投资资金;

(四)对基金的投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开发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职责为:

(一)组织企业申报,审核和推荐基金投资备选企业;

(二)基金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变化时及时反馈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配合投资主体加强对基金投资企业的跟踪管理。

第三章投资领域、条件和方式

第十条基金投资范围涵盖一、二、三产领域,重点投资符合国家和省、市、县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发区规划重点发展的化工化肥、钢管加工、食品加工、杞柳编织、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等主导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第十一条基金主要支持在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登记的企业,重点支持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项目落户和产业集聚范围内的已投产企业。申请基金投资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二)产品或服务市场潜力大、竞争力强、成长性好;

(三)掌握高新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服务条件,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属清晰,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经营必须的设施设备;

(四)有优秀和稳定的管理团队,有优秀的企业文化,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良好;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第十二条基金对外投资,以支持企业加速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和转型升级、培植壮大财源为主要目标,坚持“开发区主导、市场运作、保本微利、滚动发展”原则,采取直接借款、委托贷款、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支持等方式运作。

(一)直接借款方式:是指投资主体不通过合作金融机构,直接将产业发展基金以借款的形式提供给项目单位使用,并由借款使用单位在约定期限内归还本息;

(二)委托贷款方式:是指投资主体委托合作银行将基金按约定的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代为发放给指定的项目单位,由合作银行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合作银行收取的手续费由指定的贷款企业(单位)承担;

(三)股权投资方式:是指投资主体作为开发区出资人代表,以基金对被投资企业投资,获得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按约定收取投资收益,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以约定方式退出;

(四)融资担保方式:是指基金与担保机构合作,向合作担保机构无息提供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担保保证金,合作担保机构按不低于引导资金保证金5倍的规模为项目单位定向提供融资担保,且收取的担保费不高于担保额的1.2%。合作到期后投资主体收回基金本金;

(五)融资支持方式:是指对发展前景良好,但因投资企业现状难以全部达到银行信贷要求,基金为企业提供增信、促成融资方案落实的一种支持方式。具体内容包括:

1.融资支持合作。投资主体与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金融机构设立专户,从基金专户划转约定的合作资金额到该专户。合作金融机构按不低于专户资金的5-10倍为投资主体推荐的融资支持项目安排授信额度,并为支持项目量身定做金融产品,提供及时的融资支持。合作金融机构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支持的,投资主体在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有权提前终止合作协议;

2.融资风险共担。融资支持项目的信贷风险由企业、基金、合作金融机构共同承担。当企业未能按期支付本息时,基金按合同约定代垫一定比例的本金、利息,合作金融机构可从专户资金中直接扣收,同时启动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对贷款项目单位进行风险评估并予以追偿。对企业授信最终产生的贷款净损失,合作金融机构、基金按一定比例分担,其中基金承担份额上限不超过净损失的50%。

第十三条基金进行直接借款或委托贷款,对单个企业投资额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

基金进行股权投资,对单个企业投资额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10%,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且不得成为企业第一大股东。

第十四条投资主体应与被投资企业通过商业谈判,确定投资方式和投资回报。单个企业只能申请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采取直接借款方式进行投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收取利息。投资期不超过1年的,被投资企业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支付全部贷款本金和利息;投资期超过1年的,被投资企业按年支付利息。

基金采取股权投资投资的,按年利率不低于6%取得投资回报,被投资企业应按年支付基金投资回报。

第十五条基金直接借款或委托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2年。

基金股权投资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7年。

基金采取融资担保或融资支持方式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延长投资期须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投资主体同意,并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六条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与基金合作共同投资。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出资方与投资主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规模、合作期限、合作方式、合作投资项目管理、投资回报支付方式等内容,金融资本、社会资本与基金的投资条件应保持一致。

第十七条合作各方自担投资风险,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可先于基金退出投资。

第十八条基金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投资于流通性股票、企业债券、期货、期权等;基金专户上的未投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短期国债。

第四章运作程序

第十九条基金投资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发区各相关部门发布基金投资备选企业的推荐申报通知;

(二)开发区各产业园区、开发区经济发展局根据通知要求,筛选拟推荐申报企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后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推荐企业名单和申报材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发区各部门对推荐上报企业进行审核,将审核通过的投资备选企业推荐给投资主体;

(四)投资主体对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的投资备选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并组织行业专家对投资备选企业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和专家评审意见,与投资备选企业沟通,形成投资建议方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基金投资建议方案审核后报送领导小组;

(六)领导小组听取投资主体对投资备选企业尽职调查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的汇报,形成基金投资决策方案;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基金投资决策方案,将基金投资备选企业在有关媒体上公示7天,对公示中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不予投资支持;公示无异议的,投资主体根据基金投资决策方案,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办理相关投资手续,并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后续跟踪管理、风险管控。

第二十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发区各相关部门,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基金投资备选企业推荐申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企业申请投资的需要,按规定程序随时向投资主体推荐投资备选企业。

企业根据基金投资条件要求,可自主向投资主体申请基金投资;金融机构、社会投资机构可根据对贷款对象的了解,向投资主体推荐投资备选企业;投资主体可自主寻找投资备选企业。对被推荐或自主申请、自主寻找的投资备选企业,投资主体按第十九条第(四)至第(七)款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投资主体应按规定格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投资备选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格式见附件)。拟直接借款或委托贷款投资的备选企业尽职调查报告在不影响风险分析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

第二十二条投资主体应按规定从行业专家库中选取5名以上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投资备选企业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投资主体提出的投资建议方案,应包括是否投资、投资方式、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投资退出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投资主体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但应根据需要委托董事或监事参与被投资企业重大经营决策,维护基金出资人权益。

第五章投资退出

第二十五条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按投资协议的约定方式实施退出,也可通过上市转售、股权协议转让、股权回购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六条为鼓励企业上市,基金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股权,如通过上市转售退出的(包括“新三板”、“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股权交易市场),基金可将投资收益不超过50%部分让渡给企业的其他股东,具体让渡比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提出,报领导小组决定。基金让渡的投资收益分配方案由企业各股东自行协商决定。

第二十七条当被投资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投资主体应当启动退出程序:

(一)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投资协议规定的;

(二)企业发生重大变故,无法继续经营或发生重大经营损失的;

(三)企业将基金投资资金用于开发区境外项目发展的;

(四)企业撤离开发区的;

(五)其他导致投资主体退出的情形。

出现(一)、(三)、(四)条件时,基金根据相关法律、企业章程及投资协议约定退出,退出价格不得低于投资资金及资金以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在(二)条件下的退出,按经评估机构评估、并经领导小组核准后企业股东会确认的实际价值退出。

对出现(一)、(三)情形的被投资企业,确认为失信行为并录入企业信用数据库,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的所有财政支持项目,对(一)情形下退出的根据情况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基金退出时,对于股权投资形成的损失,应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投资主体按规定予以核销。

第二十九条基金退出和投资回报资金存入基金专户,继续用于对外投资,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

第六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基金对外投资的专项资金,由开发区财政局根据投资主体提供的投资协议分次实时拨付到基金专户。

第三十一条基金运作中发生的审核和评审费用,在基金取得投资回报前,从开发区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中安排解决;取得投资回报后,由基金安排。

第三十二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根据投资备选企业和被投资企业数量提出投资主体为开展尽职调查和后续跟踪管理所需的费用控制额度,报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投资主体从基金账户中列支,据实报销。

第三十三条根据基金年度运作绩效评价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提出考核奖励方案报领导小组批准,从基金投资收益中安排资金对投资主体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以提高投资主体人员积极性。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投资主体对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

第三十五条投资主体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上年度基金运行情况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包括:

(一)基金投资、退出、收益或亏损等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基金运作过程中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四)基金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建议。

第三十六条县审计局每年对基金的运作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七条对基金投资出现损失的,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投资主体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8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20日。

上一条:关于征求《临沭县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临沭县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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