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县规划局起草了《临沭县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电子邮件:linshufazhi@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临沭县政府法制局,
地址:临沭县沭新街9号129号房间
电话(传真):6211985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17年12月1日。
临沭县城乡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地实施城乡规划,促进城乡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临沭县城市总体规划》和《临沭县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各专项规划、村镇规划,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相关控制标准。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临沭县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在满足国家规范、规定特别是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第二章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控制
第二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实施;对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地区,应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实施,并符合县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规定。
第三条 未列入县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适建范围的,应根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分区和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基础设施条件实施。
第四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用地规划。
第五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县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的,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办理。
第三章 建筑容量控制
第六条 在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建筑容量(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按表一的规定执行。
表一: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 |
居住建筑 |
低层 |
1.0 |
35% |
多层 |
1.5 |
28% |
高层 |
2.5 |
20% |
一般办公建筑 |
多层 |
1.5 |
25% |
高层 |
3.0 |
20% |
商业服务建筑 |
多层 |
2.5 |
45% |
高层 |
4.0 |
40% |
综合建筑 |
多层 |
2.2 |
40% |
高层 |
5.0 |
35% |
第七条 表一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划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 对未列入表一的工业、仓储、科研机构、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体艺术、幼托(简称科、教、文、卫建筑,下同)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第四章 建筑间距
第九条 主要朝向:
(一)多、低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1.46倍,并同时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旧城区及棚户区改造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满足大寒日满窗3小时的日照标准。
(三)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时,应按以上两款规定执行。
(四)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中、小学的教学楼与相邻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6倍,南侧为高层时,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3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或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疏散、建筑退让的要求。
第十条 次要朝向:
(一)居住建筑,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在满足消防间距要求的同时应满足视觉卫生要求,且不宜小于13米。
(二)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消防间距和视觉卫生要求,且不宜小于13米。
(四)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应满足以下规定:
高层与高层之间不宜小于13米,高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宜小于9米,多层与多、低层之间不宜小于6米,低层与低层之间不宜小于4米。
第五章 建筑退让
第十一条建筑后退用地界线
(一)主要朝向
1.低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2米。
2.多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
3.高层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界线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0.35倍,且最小距离不小于15米。
(二)次要朝向
1.多、低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宜小于3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2.高层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界线不宜小于6.5米,并满足消防间距要求。
3.多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15米,高层建筑南北长度大于20米的,其后退东、西侧距离按主要朝向计算。
第十二条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一)建筑物高度小于50米所后退的建筑红线按照表二规定执行。
表二:
道路名称 |
道路起止点 |
道路现状 宽度(米) |
拟定建筑 红线(米) |
备注 |
正大街 |
化工路—城东一路 |
32 |
45 |
|
沭河大街 |
S225—城东一路 |
21 |
35 |
|
青石路—S225 |
23 |
35 |
|
沭新街 |
S225—光明路 |
28 |
30 |
|
光明路—城东一路 |
14 |
20 |
|
常林大街 |
青石路—沭新街 |
21 |
30 |
|
滨海街 |
青石路—S225 |
16 |
30 |
|
S225—薛疃路 |
12 |
20 |
|
兴大街 |
青石路—城东一路 |
21 |
30 |
|
育才路 |
金牛路—城东一路 |
14/18 |
30 |
|
朝阳街 |
青石路—苍山路 |
21 |
30 |
|
苍山路—城东一路 |
18 |
15 |
|
城东一路 |
G327—泰安路 |
21 |
40 |
|
苍山路 |
G327—新木材市场 |
21 |
30 |
|
光明路 |
正大街—泰安路 |
21 |
30 |
|
青云山路 |
G327—泰安路 |
16 |
30 |
|
化工路 |
G327—朝阳街 |
16 |
30 |
|
冠山路 |
G327—泰安路 |
21 |
30 |
|
金牛路 |
G327—朝阳街 |
16 |
30 |
|
泰安路 |
城东一路—S225 |
14 |
30 |
|
S225 |
城区段 |
21 |
50 |
|
G327 |
城区段 |
28 |
60 |
|
利城街 |
顺河路—冠山路 |
21 |
30 |
|
冠山路—城东一路 |
23 |
30 |
|
正阳街 |
顺河路—光明路 |
14 |
15 |
|
利民街 |
顺河路—S225 |
14 |
15 |
|
工贸街 |
青石路—S225 |
16 |
20 |
|
惠民街 |
兴隆路—振兴路 |
12 |
15 |
|
兴南街 |
工业路—苍山路 |
12 |
20 |
|
薛疃路 |
常林大街—泰安路 |
12 |
15 |
|
规划六路 |
利城街—沭新街 |
16 |
20 |
|
中山路 |
G327—朝阳街 |
16 |
25 |
|
振兴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21 |
40 |
|
沭河大街—朝阳街 |
16 |
25 |
|
顺河路 |
利城街—沭新街 |
23/12 |
25 |
|
演武山路 |
G327—顺河路 |
16 |
20 |
|
金柳路 |
常林大街—朝阳街 |
16 |
20 |
|
夏庄街 |
顺河路—规划六路 |
9/12 |
15 |
|
育新街 |
中山路—常林大街 |
9 |
20 |
|
宝诚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14 |
15 |
|
苍马街 |
振兴路—薛疃路 |
9 |
15 |
|
明河路 |
苍源河南路—兴大街 |
12 |
15 |
|
正源路 |
沭河大街—苍马街 |
9 |
15 |
|
兴隆路 |
沭新街—朝阳街 |
18 |
15 |
|
金兴路 |
正大街—朝阳街 |
14 |
20 |
|
工业路 |
沭河大街—朝阳街 |
12 |
20 |
|
规划五路 |
沭新街—泰安路 |
16 |
20 |
|
顺河西路 |
常林大街—沭新街 |
16 |
25 |
|
沭新街—正大街 |
20 |
25 |
|
顺河西路 |
正大街—G327 |
9 |
25 |
|
学校东路 |
G327—沭河大街 |
16 |
25 |
|
学校北路 |
化工路—青云山路 |
16 |
25 |
|
郑山路 |
正大街—工贸街 |
16 |
20 |
|
(二)表二中所称“建筑红线”是指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或构筑物退让道路主路面本侧路沿石的最小距离;现状中未形成的道路宽度按照道路红线的一半计算;未列入的道路建筑红线控制标准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开发区控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其它规定
1.建筑后退顺河街道路红线,建成区段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其他区段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情况依据相关规范确定。
2.建筑后退苍马山风景名胜区内道路红线按照苍马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执行。
3.高度大于50米(含50米)的建筑后退道路的建筑红线宽度,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4.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除符合以上规定外,应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同时还应适当增加后退距离,为建设公共设施预留空间。
5.城市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一般不小于其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最小值不得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6.建筑后退除满足以上规定外,还应同时满足停车、疏散要求。
7.其它未尽情况参照以上原则,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建筑后退铁路控制标准
按照国家及铁路建设的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其它建筑后退控制标准
乡镇驻地、村庄建设等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等参照城区要求执行,同时必须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第十五条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后退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在规划条件中确定。
第六章 建筑高度
第十六条 建筑物的高度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七条 在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十八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
无电梯的住宅:不应超过六层
中学教学楼:不宜超过五层
小学教学楼:不宜超过四层
幼儿园、托儿所:不宜超过三层
第二十条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建筑室内共享空间(跨层的厅、堂)内进行加层建设或改造。
第二十一条建筑高度控制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第十六条、十七条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计算。
(二)非第十六条、十七条控制区内建筑高度:平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其屋面面层或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檐口高度计算;
(三)下列突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1.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
2.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
3.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第七章 建筑绿地
第二十二条 居住、行政办公、文化娱乐、宾馆、体育、医疗、学校、科研等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35%。
第二十三条 商业(含批发市场)金融项目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第二十四条工业项目绿地率不得大于15%。
第八章 管线工程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设置的各种管线,宜采用地下敷设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尽量减少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的交叉。
第二十六条 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北,按电讯线缆、煤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南。
第二十七条 各城区排水必须采用雨污分流的排水体制,提倡采用分质供水及污水处理后回用。
第二十八条 在城区范围内,各单位的专用管线不得在道路红线内敷设。
第二十九条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第九章 城市停车场
第三十条一般规定
(一)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同时满足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建设指标要求。
(二)城市停车场的规划应在城市综合交通系统规划指导下进行,并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三)城市停车场的设置应遵循节约用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原则,并符合城市环境和车辆出入口不妨碍道路畅通的要求。
(四)城市停车场的面积应按当量小汽车停车位数计算:地面停车场每车位按25—30平方米计算;停车楼的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积,每车位按30—35平方米计算。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设置
(一)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分为路外公共停车场(库)和路内公共停车场两种形式。其控制比例为:路外公共停车场车位按总停车需求的80%—90%控制;路内公共停车场泊位按总停车需求的10%—20%控制。
(二)路外公共停车场应采用地面、地上和地下相结合的停车场(库)或停车楼。路内公共停车场应设置在交通量不大的城市支路上,城市主次干道一般不得设置路内公共停车场,在有辅道时可适当设置。
(三)城市市级行政办公、金融、商业商务、文化娱乐等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不同市级中心区相临或相近时,可合并设置,停车场规模以300个停车位为宜,具体规模以交通规划为准。
(四)城市区级商业中心区,必须设置独立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规模以200个停车位为宜。
第三十二条 机动车配建停车场的设置
(一)参照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要求,根据临沭车辆、交通等实际情况,制定配建停车场标准。表3规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数量为下限。
(二)居住区、商业购物中心、文化娱乐中心、宾馆、公园、办公楼、影剧院等公共设施,必须建设与之相配套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及供本单位职工自用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库)的停车泊位标准应符合表3的规定。
(三)居住区内配建停车场(库)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1.低、多层住宅区,应结合住宅建筑单体建设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库,如在小区交通出入口附近配建集中的机动车停车场(库),住宅和停车场(库)之间要绿化防护带隔离,隔离带宽度应不小于10米。
表3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表
类 别 |
单 位 |
指 标 |
机动车 |
自行车 |
住宅 |
普通商品房 |
车位/每套 |
1.0 |
2.0 |
公租房、经济适用房 |
车位/每套 |
0.5 |
2.0 |
办公 |
办公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1.0 |
4.0 |
商业 |
商业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1.0 |
8 |
学校 |
中学 |
车位/100位师生 |
0.5 |
70.0 |
小学 |
车位/100位师生 |
0.5 |
20.0 |
幼儿园 |
车位/100位师生 |
0.5 |
5.0 |
旅馆 |
三星级以上宾馆 |
泊位/客房 |
0.6 |
1.0 |
其他普通旅馆 |
泊位/客房 |
0.4 |
1.0 |
医院 |
其他医院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6 |
5.0 |
文化 |
博物馆、纪念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 |
车位/100 m2建筑面积 |
0.6 |
5.0 |
影剧院 |
电影院 |
车位/100座 |
4.0 |
30.0 |
剧院 |
车位/100座 |
5.0 |
20.0 |
游览 场所 |
市区公园 |
车位/100 m2游览面积 |
0.08 |
0.1 |
其他公园 |
车位/100 m2游览面积 |
0.07 |
0.01 |
注1:新建建筑采用立体机械式停车位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规定上浮20%计算;
注2: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表3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
2.高层住宅区,应结合建筑单体建设防空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库,地下停车位数不得小于总数的70%,住宅窗户距车库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5米。
(四)各类公共建筑,应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方式配建停车场(库),地面停车位应控制在总停车位的50-70%,地面停车场地宜结合绿化方式设置,如林荫停车、嵌草铺装等。
(五)配建地下停车库在住宅和公共建筑下面时,应设置隔音、隔气、和防火防爆楼板,在公共绿地、宅间绿地、小区广场和道路下面时,应满足绿化种植和地下管线敷设的覆土深度(覆土深度不得少于1.5米)要求。
(六)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和住宅及公共建筑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其工程费用和用地计入所属单位工程之内。
(七)配建停车场(库)不得改变使用性质,不得挪为它用。
(八)配建停车场(库)要有完善的标识系统,便于导行。城市主要交通枢纽处应在显明位置设置电子泊位显示装置。
第十章 人防工程
第三十三条 地下空间规划与建设应兼顾城市平时防灾和战时防空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民用建筑,应当按规定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以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十五条 防空地下室应与地面建筑统一规划、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并具备战时和平时使用的双重功能。
第三十六条防空地下室的建设规模、战时功能、抗力级别、防护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口部房)的设置,除满足本规定外,还应满足战时人员疏散和掩蔽的要求,直通地面的出入口宜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外。
第十一章 其它规定
第三十八条 为鼓励地下空间的充分利用,地下建筑物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十九条 为充分利用顶层空间,顶层不单独对外出售的,且层高不大于2.9米的不计算容积率。
第四十条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容积率。
第四十一条 为鼓励建设小区公共服务配套,公共服务配套部分可以不计算容积率,不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且小区公共服务配套面积不应小于2%。
第四十二条 ±0.00的控制在不超过周围城市道路1.5米。
第四十三条 建筑抗震、消防、道路绿化、无障碍设施等规划设计严格按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国家对城乡规划管理有明确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
第四十五条 由我县发布实施的城乡规划相关规定与本控制标准不一致的,按本控制标准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控制标准由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控制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临沭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沭政办发〔201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