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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临沭县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08  点击:

现将《临沭县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告,在全县范围内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从公告之日起至3月15日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将书面意见寄至临沭县法制局(地址:临沭县沭新东街9号;邮编:276700;传真:6234169)或发电子邮件至:linshufazhi @163.com。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8日

临沭县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规范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行为,建立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镇街、开发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镇街(开发区)应当履行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职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四条 镇街(开发区)应当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安委会是镇街(开发区)的非常设议事机构,在镇街(开发区)领导下开展工作。

安委会主任由镇街(开发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专职安监办副主任(开发区安监局长)担任,成员由纪检、组织、工会、公安、司法、安监、财政、农林水、文卫、村建、企管、国土、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由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局)负责。

第五条镇街(开发区)应当设置单独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局)(以下简称安监办),配备副科级专职副主任1名。镇街(开发区)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总量、产业结构、辖区面积、人口数量等实际情况,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经济发达的镇街(开发区)或以工业经济为主的镇街(开发区)应当配备6名以上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其他镇街应当配备4名以上专职安全监管人员;辖区内危险化学品、涉氨制冷、涉爆粉尘、非煤矿山、劳动密集型等高危企业数量较多、监管任务较重的镇街(开发区),应当适当增加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安监机构应设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职责、任务、制度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条件。实行“定岗、定员、定责”,落实安监人员岗位津贴,保持队伍稳定,严格持证上岗制度。人员变动时,须经县编办和县安监部门同意,及时配齐符合条件的相关人员,到县编办和县安监部门备案。

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相关知识和岗位工作经历以及组织协调和应对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七条各村居、社区至少配备1名兼职安全生产协管员(网格员),有条件的村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协管员(网格员)。社区、村居对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巡查检查、协助上级部门开展信息采集、隐患排查、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无法处置的第一时间上报所在地党委政府。

第三章安全生产监管执法

第八条按照“属地全面监管、行业监管重点强化”的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第九条 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的创建、运行与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开展“安全班组”建设。

第十条参与安全生产举报案件的查处与上报;参加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现场审查核实工作;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受县安监部门委托,行使以下职权:

(一)安全监管执法权。负责辖区内监管行业领域的监管执法。

(二)现场处置权。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有权采取下列现场处理措施:当场予以纠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达到要求;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三)调查取证权。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收集和固定证据。

(四)行政处罚权。承担《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职权和不需要听证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执法监管专职人员应当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执法监管专职人员每周不少于3天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整改安全隐患,执法全程留痕,及时将执法文书、视听资料整理归档。实行安全生产工作日志制度,如实记录工作情况并留存备查,落实痕迹化管理。

第十三条采取年度工作计划与周工作计划相结合的方式,对照执法检查标准,制定本级执法检查计划,检查频次、检查内容要与计划相符。每次检查前根据企业实际制定相应的检查方案,重点监管领域监管对象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其他领域监管对象每季度检查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强化执法联动,加强属地部门之间的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发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或报告,知情不报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属地相关部门、责任人员的责任,发生事故的,依法严肃问责。强化部门之间、镇街之间的执法,确保执法到位。

第十五条镇街(开发区)每年应组织重大节日、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

(一)安全生产检查应当组织检查组。组长由镇街(开发区)主要负责人担任,检查组可下设若干个检查小组,小组长一般由各分管负责人担任,通过政府购买专家服务的方式,分组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二)安全生产检查应制订检查方案,内容包括检查的目的、范围、对象、项目、任务、日程及时间安排、检查组名单等。检查方案应以书面通知形式下发相关部门、单位。

(三)安全生产检查结束后,应当写出检查报告,经检查组长审核确认后,报县安监部门。

第十六条镇街(开发区)应当在工业生产企业工商年检前,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进行查处,依法吊销许可证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年审。

第十七条 镇街(开发区)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产业结构特点,配合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铸造冶金、非煤矿山、道路及水上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镇街(开发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时研究部署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成立安委会,发挥其在安全生产中的决策、指导和综合协调作用。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责任制,落实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组织、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四)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构建镇街(开发区)、村居(社区)、企业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体系。

(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六)负责安全生产领域内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排查、报告,协助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七)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证教育培训、表彰奖励、隐患治理等支出,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失职渎职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九)协助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事故处理决定,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镇街(开发区)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每年与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督促、检查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每年至少4次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专题分析、部署、督促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三)落实安监办人员、经费。

(四)保证安全生产专项资金足额按时拨付、规范使用。

(五)接到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按要求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和善后处理。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意见。

(六)定期向县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镇街(开发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上级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主持制定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与相关部门、村居(社区)签订目标责任书;督促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委会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督查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有关问题。

(三)负责安监办机构、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

(四)组织重大节日、重要时段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组织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

(六)接到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或有影响的事故报告后,立即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督促有关人员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上报事故情况。

第二十一条镇街(开发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负责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上级会议精神在所分管范围内的贯彻落实。

(二)研究制定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将安全生产工作与分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三)制定并督促落实分管范围内重大安全隐患的治理和防范措施。

(四)分管范围内发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时,立即赶赴现场,具体负责组织抢救和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镇街(开发区)安监办(局)综合管理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镇街(开发区)有关部门、村居(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制定和完善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手册,每年评估、修订1次。

(三)拟定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措施和目标考核办法。

(四)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协助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协助上级安监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和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七)制订年度安全生产大检查、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协助上级安监部门进行事故调查。

(九)综合管理镇街(开发区)各类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上报工作。

(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台帐。

(十一)上级安监部门和镇街(开发区)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三条 镇街(开发区)其他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部门、本行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目标,并负责检查、考核。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人员、经费。

(三)建立和完善本部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组织开展本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整治,及时报告重大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负责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跟踪督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六)按规定上报本行业安全生产事故,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做好事故善后处理。

(七)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开发区)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居(社区)负责所在区域内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检查、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和工作任务。

(二)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对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检查、巡查,及时上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重大安全隐患、重大危险源。

(四)开展所在区域内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组织创建“安全社区”活动。

(五)建立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台帐。

(六)发生事故,立即向镇街(开发区)报告,保护现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善后工作。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档案建设

第二十五条镇街(开发区)应当至少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四)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五)安全生产值班制度。

(六)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七)安全生产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绩效考核奖惩制度。

(九)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十)镇街(开发区)负责人联系安全生产重点单位制度。

(十一)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

(十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十四)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制度。

(十五)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

第二十六条镇街(开发区)应至少建立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台帐。

(一)安全生产会议台帐。

(二)安全生产检查台帐。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帐。

(四)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台帐。

(五)重大危险源管理台帐。

(六)安全生产事故台帐。

(七)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明细台帐。

(八)职业病危害基本情况台账。

第六章安全生产教育及培训

第二十七条镇街(开发区)应当开展“安全生产月”等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第二十八条 镇街(开发区)应当制订安全生产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一)镇街(开发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应当参加上级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职责的人员应参加上级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培训。

(三)每年应至少组织1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村居(社区)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培训。

第二十九条镇街(开发区)应当监督、指导和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一)镇街(开发区)应建立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铸造、冶金、矿山等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规模以上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台账。

(二)镇街(开发区)应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班组长安全生产培训情况及全体从业人员培训情况进行抽查、核查。制止未持证上岗行为,并及时书面报告县安监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章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第三十条镇街(开发区)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第三十一条 镇街(开发区)应当监督检查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制止未经“三同时”审查验收或审查验收不合格而擅自开工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并及时书面报告县安监部门依法查处。

第八章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三十二条 镇街(开发区)协助县安监部门做好重大危险源的监管工作;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危险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生产评估及分级、登记建档、监测监控、事故预案编制演练、备案核销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镇街(开发区)要掌握辖区内重大危险源数量、现状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台帐。

第三十四条 镇街(开发区)要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及时上报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或限期整改隐患。

第九章事故隐患治理

第三十五条 镇街(开发区)应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铸造、冶金、矿山等安全生产重点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规模以上企业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六条镇街(开发区)应当建立事故隐患受理台账,将安全生产检查发现、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或群众举报的事故隐患及时记录在案。落实有关部门对隐患进行核查、评估。重大安全隐患及时书面报告县安监部门。

第三十七条镇街(开发区)应当上报有关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挂牌督办。

第三十八条 镇街(开发区)应当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安全隐患”警示牌。协助重大安全隐患跟踪督办部门的工作,确保监控、整改、防范等措施到位。

第三十九条 镇街(开发区)跟踪督促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与上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验收工作。

第四十条 镇街(开发区)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未到位的事故隐患单位,应当提请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镇街(开发区)应当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至县安监部门。

第十章安全生产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镇街(开发区)应当实行24小时领导带班值班,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对举报核实真实的,给予一定现金奖励。

第四十三条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镇街(开发区)应当在接报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县安监部门,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四十四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镇街(开发区)负责人应当按职责要求,迅速赶赴现场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十五条镇街(开发区)应当配合事故调查组按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落实事故决定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六条镇街(开发区)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镇街(开发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落实对相关责任处理决定。

第十一章安全生产监管奖惩

第四十八条镇街(开发区)应当每年进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检查、考核,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每年开展对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表彰和奖励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按情节轻重追究行政责任。

(一)不按规定职责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

(二)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致使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仍然存在的。

(三)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立即组织事故抢救;或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五十条 开展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考核工作,每年对镇街(开发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人员配备、经费投入、监管执法等进行考核。具体考核细则由县安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条 对镇街(开发区)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追究行政责任。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发现镇街(开发区)工作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处理建议,县委、县政府将处理结果通报提出处理建议的安全监管部门。

第五十二条 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8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21日。

上一条:关于征求《临沭县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征求《山东临沭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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