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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规划和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以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拟定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建设。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负责县级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以及房产交易服务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定并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研究拟定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管理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七)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的确定、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查以及建设工程批后的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负责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负责县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定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测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以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查询和初审管理。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负责全县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以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动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科技发展。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十四)落实地质灾害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县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警预报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五)贯彻执行森林、草原(地)、湿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十六)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县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标准、规程并监督执行。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发展。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和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指导森林城市创建工作。协调、指导全县山区综合开发。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拟订全县防沙治沙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沙尘灾害应急处置。承担县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全县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生态保护修复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负责全县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方面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负责全县草场管理和草原(地)生态修复治理。拟订湿地保护规划,指导、监督湿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在我县的履约工作。

    (十八)负责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监督管理,向县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市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县级自然保护区。负责组织县域内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的申报工作。组织风景名胜区内自然资源与人文历史景观保护、开发、利用管理工作。承担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九)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提出全县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濒危物种进出口。

    (二十)负责全县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生态林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国有林场设立、变更的初审申报和森林公园的规划、审核申报。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审定林木良种。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地)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工作。

    (二十一)承担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地)改革和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做好林权登记工作,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组织、指导和监督退耕还林工作。

    (二十二)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监督指导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监督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地)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县政府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林产品质量监督。

    (二十三)落实林业和草原(地)生态补偿制度。负责管理县级林业和草原(地)资金并监督国家、省、市、县林业和草原(地)资金的使用。管理县级国有林业资产。审核申报林业基本建设项目。提出县级林业和草原(地)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统计工作。

    (二十四)组织、指导林业和草原系统科技、教育培训、产业发展、外事和引用外资工作。

    (二十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推动规范自然资源市场秩序,负责对自然资源、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等活动进行批后监管。

    (二十六)依法依规承担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二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县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二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县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县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负责。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审查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

    2、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监测因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县水利局、县生态环境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3、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部门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以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县生态环境部门、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县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4、关于采空区治理。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联合镇(街)政府(办事处)和县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目前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督促镇(街)政府(办事处)和相关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5、关于自然灾害防救。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相关部门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负责森林和草原(地)火情监测预警工作,发布森林和草原(地)火险、火灾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监督指导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监督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地)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县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协调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县城区内涝治理、城市防汛工作。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水利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6、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