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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贯彻中央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市委、县委有关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关于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数字化城市管理以及公共空间秩序管理、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环境卫生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环境卫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城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并做好对各镇街、开发区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的指导工作。负责全县大型垃圾处置设施建设的指导工作。负责开展全县环卫科研开发、业务培训交流工作。负责全县环卫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实施城乡环卫一体化工作,牵头垃圾处理厂的规划、建设并负责其管理。监督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等费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的监督、管理、协调工作。

    (三)指导全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拟订园林绿化工作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城市园林绿化专业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标准、建设指标体系,并监督实施。负责占用城市园林、绿地和修剪、砍伐城市树木事项、城市建设项目中园林绿地率的审核认定工作。参与制定城市生态发展、环境治理规划。指导全县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和城市园林植物保护工作工作。

    (四)拟订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运行规范和监督评价办法。负责全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和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大型经营性户外广告的批后管理、招标、拍卖等工作。指导全县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六)负责有关城市公共空间秩序管理。

    (七)参与编制中心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负责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和利用政府资源设置的公共停车设施的服务管理等工作。负责全县公共停车设施的信息采集、停车设施管理平台及停车诱导系统的运行、管理及维护工作。

    (八)履行下列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职责:

    1.行使城市管理方面(含市政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住房城乡建设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城区范围内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城区范围内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等的行政处罚权。

    5.行使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城区范围内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城区范围内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

    7.行使城乡规划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水利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

    9.行使自然资源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

    10.行使文化市场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林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

    12.行使粮食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工业和信息化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

    14.依法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已划转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九)指导各镇街、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相关工作。负责对各镇街和相关责任部门单位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职责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综合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

    (十)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十二)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县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本行业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努力消除“城市病”。坚持依法治理,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坚持权责一致,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职责边界,理顺层级权责,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合理界定县级与镇街两级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职责分工,推动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重心下移,减少执法层级、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优化执法力量配置,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创新管理模式,强化源头治理,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加强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积极发挥市场作用,吸引社会力量和社会资本参与城市

    管理。加强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升城市管理和服务水平。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工作。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息网络化联系和协作会议制度,完善协调配合机制和办事流程,及时协调解决综合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属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告知或移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管理工作中,发现属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的,应当告知或移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2.关于食品、餐饮安全监管。县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政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食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县教育和体育局负责组织指导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民政局负责组织指导养老机构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指导建筑工地食堂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

    3.关于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牵头组织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管局)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4.关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主动加强与县生态环境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林业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水利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等职能部门配合,依法履行纳入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事项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职责,并按照责权匹配的原则,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相关职能部

    门要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监督管理、协调指导等职责,配合、协助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有关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具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的意见(试行)》(办字〔2018〕9 号)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5.关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镇街职责。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镇街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镇街统一指挥和调度县直部门派驻的所有监管机构和行政执法队伍,搭建“资源统筹、联合执法”的镇街综合执法平台。在实际工作中,镇街以辖区内的综合行政执法日常监管巡查、执法队伍的日常工作和管理为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以执法培训、业务指导为主。在查处违法行为时,镇街派驻中队可以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具体实施查处,但对法律、行政法规依法赋予镇政府行政执法职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