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字〔2022〕2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了进一步改善我县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在县城城区及各乡镇驻地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实施方案如下:
一、禁用机械类型
本方案所称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达不到《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三、四阶段)》(GB 20891-2014)第三阶段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农业机械、林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等。
二、禁用区范围
(一)县城城区禁用区:临沭县城区东至城东一路,南至泰安路,西至青石路,北至327国道,以上路线(含边界道路)形成的闭环区域。
(二)青云镇禁用区:青云镇以驻地法治文化广场东侧韩村河桥为起点,沿韩村河向西至青云镇政府东侧南北道路交汇处,由青云镇政府东侧南北道路交汇处向南至育才路交汇处,育才路交汇处向东至225省道汇处,由225省道交汇处向北至府前路交汇处,由府前路交汇处向东至青云镇驻地法治文化广场东侧韩村河桥止,以上路线(含边界道路)形成的闭环区域。
(三)玉山镇禁用区:玉山镇南至玉山镇政府南东西路,东与中学东南北路交接,西与东寨子西南北沭赣路段交接,北至中学北东西沭赣路段,东至中学东南北路,以上路线(含边界道路)形成的闭环区域。
(四)蛟龙镇禁用区:蛟龙镇以327国道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为起点,327国道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门口东至供销社路口、供销社路口至镇驻地十字路口、镇驻地十字路口南至蛟龙镇三株希望小学路口、蛟龙镇三株希望小学路口西至蛟龙前街办公室、蛟龙河蛟龙前街办公室至蛟龙镇卫生院段、蛟龙镇卫生院至蛟龙小区、蛟龙小区至327国道临沭县华盛化工有限公司门口,以上路线(含边界道路)形成的闭环区域。
(五)大兴镇禁用区:大兴镇西至沭牛路,东至金花村西农村道路,北至青兴服装厂,南至正旺六和饲料与金源饭庄之间的农村道路,以上路线(含边界道路)形成的闭环区域。
(六)店头镇禁用区:店头镇南至桃园路,北至店北街,东至S225省道,西至店西街,以上路线(含边界道路)形成的闭环区域。
(七)石门镇禁用区:石门镇以供电所为起点,北至丹凤路与公园路交汇处,东至公园路与振兴路交汇处,南至振兴路与汇鑫路交汇,西至汇鑫路与丹凤路交汇,以上路线(含边界道路)形成的闭环区域。
(八)曹庄镇禁用区:曹庄镇以马庄村西路口为起点,马庄村西路口沿中心街向东至朱村村西路口,朱村村西路口沿朱村曹东郭庄村村通路向北至郭庄村东路口,郭庄村东路口沿郭庄村后路段向西至国家电网西500米,国家电网西500米沿路向南至马庄村西路口,以上路线(含边界道路)形成的闭环区域。
三、实施步骤
2023年1月1日起,禁用区内禁止使用达不到国Ⅲ排放标准的工程机械。在该区域内使用的工程机械,应满足《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的Ⅲ类限值要求。原2020年4月27日发布的《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的通告》自2022年12月31日起废止。应急抢险救灾工程不受禁用限制。
四、有关要求
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信息登记管理制度。临沭县行政区域内现有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尚未完成编码喷绘的,所有人应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如实提供机械登记信息,完成信息登记或进行变更。新增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应在获得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向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临沭县分局提供登记信息。
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应配合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弄虚作假。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最严格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鼓励购置使用新能源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快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报废更新。
各类施工工地、物流园区、重点使用机械企业等单位应落实主体责任,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进出场(厂)登记管理制度。禁止未登记号码的、未安装实时定位监控装置的、超标排放的、不符合排放控制区要求的、纳入淘汰名单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入场(厂)区作业。
交警、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工信、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水利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落实各行业主体监管责任,加强对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本方案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本方案自2023年1月1日之日起施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