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沭县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沭政办字〔20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试行) 为更好地发挥租赁型人才公寓(以下简称“人才公寓”)作用,吸引和留住更多的青年人才在临沭就业创业,根据《关于加强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临政办字〔2022〕95号)、《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政策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临沭县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任务目标 按照《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租赁型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政策的通知》(临政办字〔2024〕26号)要求,2024年底前完成116套,2025年底前完成104套,合计220套。后续将综合人才需求和现实需要,科学谋划、统筹推进,增加人才公寓的有效供给,为人才安居提供坚实保障。 二、建设标准 人才公寓规划建设应充分考虑产业布局、人才分布情况,做到科学规划、布局合理、职住平衡。按照供地条件成熟优先、配套设施完善优先、住房需求集中优先的原则建设。人才公寓户型按照建筑面积分50—70平方米、70—9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上三种标准。人才公寓要合理布局公共空间,适当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家用电器和家具,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三、申请标准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人才(不含博士以外的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各类高层次人才。第一个租期,申请人无需提供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第二个租期,申请人应当在临沭县内就业,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并缴纳社保。 2.申请人及配偶、子女在我市无自有住房(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产),申请时未承租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且未享受相关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 四、申请流程 1.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登录临沂人才工作网(http://linyi.rcsd.cn/),进入临沂市租赁型人才公寓管理系统进行申报,按照要求提交有关资料。 2.资格审核。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资格审核。经审核合格的,进入公示程序;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驳回补充相关材料,逾期未补充材料的,视为放弃申请。 3.名单公示。根据人才资格审核情况,分类确定分配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摇号选房程序。 4.实施分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公开选房,选房顺序按照人才层次依次从高层次人才、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选房,选完为止。同一人才层次,采用摇号排序,按序选房。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选房排序挑选房源并现场签字确认。选房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5.签订合同。申请人应在选房结果公示期满后7日内,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人才公寓租赁服务合同》,缴纳租赁押金等相关费用,办理入住手续。否则,视为自动放弃该房屋承租权。 五、租金标准 人才公寓实行租期制,以3年为一个租期,最长不超过两个租期,最短不低于3个月,采取轮候或摇号方式提供。第一个租期(3年)免租金;第二个租期第1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30%收取,第2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50%收取,第3年租金按市场租金价格的100%收取。第一个租期,承租人入住时,需缴纳3个月的市场租金作为租赁押金;第二个租期,承租人应提前预缴当年的租金。租赁期间的物业、水、电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六、租住管理 1.承租人与运营管理单位签订《人才公寓租赁服务合同》,缴纳租赁押金等相关费用,办理交接手续后即可入住人才公寓。入住后,由运营管理单位为其以及核准通过的同住人(包括承租人的配偶、子女)录入公寓身份识别管理系统。 2.自承租人办理入住手续开始,公寓身份识别管理系统自动记录入住信息,以3个月为一个周期进行统计。3个月内,承租人实际入住天数低于总天数50%(含)的,应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空置天数租金,并退出人才公寓;承租人实际入住天数高于总天数50%、低于70%(含)的,按市场租金标准补交空置天数租金。确有特殊原因(包括异地出差、单位派遣、住院治疗等)的,承租人应及时向运营管理单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3.承租人承租期间,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按照租赁服务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缴纳租赁押金、水、电、燃气、采暖、有线电视、宽带、物业费、租金等相关费用; (2)配合运营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3)发现设施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向运营管理单位登记报修。因个人使用不当导致室内设施设备损坏、丢失或发生故障,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4.承租人在承租期间,违反人才公寓相关管理规定的,运营管理单位有权作出警告、限期整改、解除租赁合同等处理。 5.承租人承租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管理单位有权与其解除租赁合同,按照相关程序办理退租手续,收回人才公寓。 (1)承租人离开我市或主动退出人才公寓的; (2)承租人或配偶、子女在我市有自有住房(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产)的; (3)转租、转借、擅自调换或私自改造内部结构、改变住房用途的; (4)损坏承租房屋或设施设备,未在运营管理单位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 (5)违背公序良俗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6)隐瞒或虚假提供申请信息的; (7)租赁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或续租申请审核不符合条件的; (8)在日常核查中,发现不再符合人才公寓租住条件的。 6.承租人退租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个人物品搬出,退租当月租金按整月收取,未发生的租金予以退还。 七、运营管理 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国企运营、统筹管理、动态平衡的原则。临沭县人才公寓由县城投集团负责筹集建设、运营管理和维修维护,费用通过县财政补贴、物业收费和租金收入等渠道解决。 财政部门将人才公寓运营补贴纳入县级预算项目,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元的价格对人才公寓年度市场租金评估收入与实际租金收入差额给予运营补贴。每年11月前,县委组织部会同住建、人社等部门对运营单位人才公寓运营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县委组织部向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本年度运营补贴。 八、监督管理 自规和住建部门每半年对人才住房情况进行复核,新购房者在购房之日起一年内退出公寓;运营管理单位要加强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对不符合租住条件的,及时予以清退,并向有关部门报备。运营管理单位违规占用、违规出租人才公寓或管理服务工作失职、失责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
【下载Word】
【下载PDF】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