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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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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字〔2023〕19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0〕1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切实做好我县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求,严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原则,坚持依法依规、应简必简、统筹推进、保护文物,扎实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提前发现保护地下文物遗存,在土地供应前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破解制约建设项目落地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建设单位投资风险及前期运作成本,确保“拿地即开工”,形成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双赢的发展格局。 二、适用范围 根据《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土地供应前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 (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 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经考古资质单位调查确认,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三、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申请单位的确定 土地开发主体作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申请单位,申请并配合完成宗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土地开发主体承担。 四、职责分工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对需要原址保护的文物遗迹和涉及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在制定用地规划时依法予以保护;对有文物保护要求的地块,将相关文物保护要求纳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依法依规供应土地;对国有建设用地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在组织土地供应时列明文物保护具体要求,需要调整用地规划的,按规定调整用地规划。 (二)县文化和旅游局 1.按程序履行辖区内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手续及相关业务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2.协调与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相关的其他工作。 (三)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建设项目位于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把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供地意见书作为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批准的必要条件。 (四)土地开发主体 1.委托考古勘探资质单位编制《考古调查勘探方案》,与考古勘探资质单位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协议》,报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按程序履行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2.落实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土地清表、解决权属纠纷等工作,确保相关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 3.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埋藏需要进行考古发掘的,与考古发掘资质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申请考古发掘。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配合落实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区域的边界桩点、土地清表、解决权属纠纷等工作,确保相关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工作条件。 五、工作要求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及时发现、处置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大问题要提请县政府研究确定,确保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土地出让意见书文保手续办理流程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9日
土地出让意见书文保手续办理流程 一、适用范围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字〔2020〕135号)文件规定,国有建设用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土地供应前应进行考古调查勘探: (一)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 (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 二、考古勘探申报条件 申请开展考古调查勘探的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1.考古调查勘探区域的边界桩点明确,一般应有自然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定界图; 2.符合考古调查勘探要求的土地清表,地面附属物应全部清理,地面硬化层应采取挖沟或钻孔等方式达到勘探工作入场要求; 3.无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工作的权属纠纷。 三、具体程序(大约2个月时间) 1.土地前期运作主体聘请考古勘探资质单位编写考古勘探方案。(7个工作日) 在履行考古勘探方案报批程序的同时,土地前期运作主体根据考古资质单位要求,组织土地清表作业,于省厅做出批复意见前满足考古资质单位入场施工条件。 2.土地前期运作主体向县区文物部门提出勘探申请(申请书、勘探方案)。(2个工作日) 3.县区文物部门审查无误后,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报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 4.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查通过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报勘探申请材料。(2个工作日) 5.省文化和旅游厅出具批复意见,发给市文化和旅游局。(20个工作日) 6.市文化和旅游局转发批复意见给县区。(1个工作日) 7.满足考古资质单位入场施工条件后,土地前期运作主体根据省厅批复意见,组织勘探资质单位实施勘探工作(勘探工期100亩-200亩用时约20-3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可由双方具体商定)同时,勘探资质单位开工前需向县区文物部门报告。 8.勘探施工期间,县区文物部门开展检查监管,每个考古勘探项目县区文物部门至少要到现场检查一次勘探工作,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勘探单位的同时报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保护与考古科备案。 9.勘探工作结束,由考古勘探单位向县区文物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区文物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业人员对勘探工作进行验收并向勘探单位出具由勘探人员签字的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考古勘探单位应根据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直至验收合格;验收合格的,考古勘探单位出具考古勘探报告,勘探报告后应附有县区文物部门验收意见。(7个工作日) 10.土地前期运作主体提出土地出让意见申请,报县区文物部门,由县区文物部门转报市文化和旅游局。(2个工作日) 11、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对勘探报告进行评审,出具土地出让意见。(2个工作日) 【政策咨询】:县文化和旅游局 电话解答:0539-6211648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河西大街69号文化中心3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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