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明问答: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 | ||||||||||||||||||||||||
2023-07-20 点击数: | ||||||||||||||||||||||||
|
||||||||||||||||||||||||
|
||||||||||||||||||||||||
问题一:什么是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置(简称考古前置)? 考古前置又称“先考古,后出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工程时,将原来由建设单位获得土地后进行的考古勘探、发掘事项提前到建设单位拿地前进行,以便实行“净地出让”,或者说是“标准地”出让。 问题二:为什么要推行考古前置? 一是国家政策早有先例。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深入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明确提出“考古前置”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需要。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地方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省委深改委也提出要求,需出台国有建设用地考古前置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配套措施和规章制度,促进考古前置尽快落地。 二是解决基本建设与考古工作之间的矛盾。考古前置实现了“拿地即开工”,优化了营商环境,降低了企业经济和时间成本,有利于文物保护,土地供应前完成考古工作,能够及时发现和保护地下文物,确保地下文物安全。 问题三:哪些国有建设用地需要在土地供应前进行考古前置? (一)涉及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 (二)占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 对既有地下管线、道路、广场、绿地、厂区等建设工程进行改造,经考古资质单位调查确认,施工不超过原有区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层的,可不进行考古勘探。 问题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作业主体是哪些? 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供应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作业主体应为具有国家文物行政部门批准的考古发掘资质单位,或经省文物行政部门确认的考古调查勘探单位。 问题五: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申请程序是怎样的? 首先由土地开发主体提出国有建设用地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申请。 其次由文物行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问题六:除文物行政部门外还有哪些主体涉及考古前置工作? 一是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需向同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供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根据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土地供应意见书》对需要原址保护的文物遗迹和涉及已知不可移动文物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依法予以保护,依法依规供应土地。需要修改国土空间规划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程序修改国土空间规划。 二是土地开发主体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申请单位。 三是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建设项目位于文物保护区范围内的,把文物行政部门出具的供地意见书作为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批准的必要条件。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