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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linshuxianxzfbgs/2022-0000104  公开目录  公开目录
 发布机构  临沭县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22-07-08
 成文日期  2022-07-0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沭政办发〔2022〕6号
 标题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
 统一编号 
索引号: linshuxianxzfbgs/2022-0000104
发布机构: 临沭县政府办公室
公开目录: 政府办公室文件
发布日期: 2022-07-08
成文日期: 2022-07-08
效力状态: 生效中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意见的通知

沭政办发〔202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县小型水库管理,发挥小型水库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本县小型水库,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意见。

第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小型水库的监督管理。财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型水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充分考虑全县小型水库工程管理现状,重点结合工程投资构成、历史运行状况、权限隶属关系等多个方面,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产权。县政府所属的水库,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管理,其余小型水库原则上产权仍由原产权主体所属。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理责任主体。产权由县政府所属的小型水库管理责任主体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余小型水库管理责任主体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管理责任主体单位即为水库管护主体,负责水库维护和运行管理,并承担水库安全管理责任;县水利局作为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行业指导和监管责任,并承担技术服务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安全负总责。小型水库实行安全管理责任制,要逐库落实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政府、主管部门、管理单位“三级”责任人。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小型水库的安全由水库管理责任主体直接负责。

第六条 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对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工作和落实管护经费,划定水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组织重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落实防汛物资和组建防汛抢险队伍。

第七条 主管部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监管责任,负责所属水库大坝注册登记申报,申请划定水库管理与保护范围,制定落实水库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制定水库应急预案,督促水库管理单位或管护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开展培训和考核,监督水库承包经营活动,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管理。

第八条 管理单位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负责建立健全水库日常维护、安全运行、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落实水库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水库安全监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险情上报、抢险救灾及水毁工程修复、安全保卫等工作,落实水库专职管理人员和水库日常管理。

第九条 县属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由水库县级湖长担任,主管部门责任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管理单位责任人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其余小型水库安全管理政府责任人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担任,主管部门责任人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担任,管理单位责任人由水利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每年度水库大坝安全管理责任人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小型水库按照下列标准划定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为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管理用房及其他设施;设计兴利水位线以下的库区;大坝坡脚外延伸30米至50米的区域;坝端外延伸3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边线向外延伸10米至50米的区域。保护范围为水库设计兴利水位线至校核洪水位线之间的库区;大坝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0米至100米的区域;引水、泄水等各类建筑物管理范围以外250米的区域。

第十一条 划界工作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划界成果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水库防汛应急抢险

第十二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急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做好小型水库防汛物资储备和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等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汛前、汛中、汛后对辖区内的小型水库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应当立即向县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在汛期,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开展水库调度运行,加强水库巡查,发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抢护措施,并及时向县防汛指挥机构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第十五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防汛抢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组织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根据防汛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防汛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 每年汛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调整落实防汛的行政、技术和巡查“三个责任人”,报县防汛指挥机构和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水库承包经营

第十七条 规范小型水库的租赁、承包等经营性活动,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收回不再对外承包,用以保障农业灌溉、生活供水等民生需要,或集中委托国有企业统一运营。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运行和防汛抢险调度,不得污染水体和破坏生态环境,应无条件配合水库的防汛、灌溉、维修养护、除险加固工作需要,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责任主体以及水库安全责任人、防汛责任人、管护人员的水库日常管理要求,不得私搭乱建、私自占用、损坏水利设施。

第十九条 加强水库污染源治理,全面禁止水库投肥、投粪养殖行为,禁止违规网箱养殖,水库周边现有禽畜养殖场须按照有关规定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全面彻底清理。

第二十条 严格落实水产养殖证制度,经营单位须持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的养殖证依法养殖,根据水资源量和水域面积、水质状况,科学确定水产养殖的种类、数量和布局,使水生态和养殖量相协调。县农业农村局对养殖行为实行动态监管。


第五章水库安全鉴定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进行安全鉴定。按照《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坝高小于15米的小(2)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有关规定,大坝实行定期安全鉴定制度,新建、改(扩)建、除险加固的水库,首次安全鉴定应在竣工验收后5年内完成,未竣工验收的应在蓄水验收或投入使用后5年内完成,以后应每10年内完成一次。运行中遭遇特大洪水、强烈地震、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出现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鉴定。

第二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辖的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大坝主管单位(产权所有者)负责组织所管辖大坝的安全鉴定工作,水库管理单位协助鉴定组织单位做好安全鉴定的有关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鉴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鉴定为二类坝的水库,要编制维修方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限期整改,维修养护及时跟进,管理系统规范化;对鉴定为三类坝的水库及时纳入除险加固计划,在未加固前,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确保安全;对功能基本缺失等符合降低等级运行或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履行降等或报废报批手续,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章水库除险加固

第二十四条 按照《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二十五条 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符合招标条件的,应当通过依法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县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作,落实地方资金投入,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建设实施。

第二十七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组建项目法人。

第二十八条 项目法人负责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具体实施,按照批复的建设内容和工期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小型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清障、放水、占迁、周围关系协调等工作,并做好工程建设配合、参与工程验收。

第三十条 小型水库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水库蓄水运用前,应进行蓄水验收,通过验收后方可投入蓄水运用;工程竣工后,应在项目全部完成并经过一个汛期运用考验后的6个月内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与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不是同一单位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印发后60个工作日内应完成工程移交手续。


第七章水库维修养护及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小型水库专业化管护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按规定程序依法确定专业维修养护单位对小型水库进行统一维修养护和日常管护。

第三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维修养护经费财政补助机制。根据省水利厅、财政厅改革要求,提高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年度补助经费标准,达到小(1)型水库6万元、小(2)型水库3万元,省、市、县分别承担1/3,专款用于小型水库维修养护。县财政按每座小(1)型水库每年2万元,小(2)型水库每年1万元的标准足额落实到位,由县财政部门纳入财政常规预算,用于小型水库维修养护及管护。

第三十三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小型水库运行及检查情况,结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修情况和上级资金计划,制定年度维修养护实施方案,对小型水库实施维修养护。

第三十四条 加强小型水库管护队伍建设和管理。按照小(1)型水库2人/座,小(2)型水库1人/座的标准落实水库巡查管护人员,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建立长期稳定的管护队伍承担水库日常管护,管护费用在维修养护费用中列支。小型水库管护人员实行推荐选聘制、人员备案制和培训上岗制。

第三十五条 水库管理责任主体根据各水库实际情况,本着就近、方便和因地、因库制宜的原则推荐选聘巡查管护人员,同时积极对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贫困人员。

选聘完成后,水库管理责任主体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选聘信息表进行备案,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核合格的颁发上岗证。

专业养护单位对所有巡查管护人员进行统一管理,持证上岗,落实劳动合同发放管护报酬,保障合法权益。

水库管理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巡查管护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管理,提供办公设施,并对巡查管护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确保管护成效。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至少一次对水库巡查管护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和技能培训。巡查管护人员每年累计培训不少于24学时,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再继续聘用。

第三十六条 加强水库工程管理标准化建设。根据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水库工程、技术及管理标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完善巡查制度、值班制度、养护制度、设备维修制度等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各管理单位要积极推进小型水库管理标准化建设,全力推进深化小型水库管理体制改革示范县创建工作,并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将水库标准化建设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相结合,全面提升水库的整体形象,为建设美丽乡村、景观水库创造条件。


第八章水库督导考核

第三十七条 建立小型水库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机制,分别对巡查管护人员和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进行考核,并列入河湖长制负面清单考核。

第三十八条 巡查管护人员考核的程序和方式。

水库管理责任主体每月根据各水库巡查管护人员履职情况、迎查表现等进行全面考核打分,并将考核情况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巡查管护人员进行抽查考核。

第三十九条 水库安全运行管理考核的程序和方式。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全县小型水库大坝环境卫生、工程设施维护管理、管理范围内违章建设及行为、巡查管护人员管理及履职、档案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政策咨询】:县水利局

电话解答:0539-6211750

现场解答:临沭县沭新东街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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