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19〕54号)、《山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低保公示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4号)和《临沂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临民〔2020〕31号),真正实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公信,有效杜绝“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现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落实省市县镇村五级低保公示制度。低保长期公示制度是畅通群众监督渠道,确保低保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实施的重要保证。县镇村对辖区范围内的全部低保对象信息进行长期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二、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保障人数、居住村(社区)、保障金额、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时间,其中镇(街道)和村(居)公示应当加盖镇(街道)公章。公示中应注意保障低保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低保无关的信息。
三、公示形式。县民政局统一全县范围内低保公示文本格式(见附件)。县级通过政府网站进行公示;镇街通过固定的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村居通过固定的低保公示栏或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要美观醒目,便于阅读,能够长期保存。
四、公示时间:低保对象自批准享受低保待遇当月10日起至次月10日,做到长期公示、按月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五、严格实行“三定”工作责任制。一是定人。县、镇(街道)、村(居)要指定专人负责低保长期公示工作。二是定责。各级责任人要对公示的及时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镇(街道)、村(居)负责人要负责公示栏的管理维护。三是定纪。县民政局把该项工作列入对镇街经济社会发展及民政重点工作综合评估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低保公示工作开展不力、搞形式主义的,将定期通报,限期整改;对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弄虚作假、侵犯低保对象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规依纪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