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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沭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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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发〔2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方案》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4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方案 为规范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办理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行为,根据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市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临政发〔2019〕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划拨供地并提供优惠政策、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前,只能由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自住,不得出租、出售、擅自改变住房用途以及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 二、时间规定 临沭县现有经济适用房住户,购买满5年后自愿上市交易,政府不再限制相关交易行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是指从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对部分楼盘因施工决算纠纷等原因无法签订预售合同的,以购房户实际交齐房款之日起计算。因继承、离婚和法院判决、调解需发生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具体办法和上市交易时间的限制规定,依据《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补交价款 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的,需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依据县税务局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标准评估的欲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市场价值,计算出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交易时市场价值和其原购房款的价差,再按照《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前应补缴的土地收益价款并通知产权人缴纳。计算公式为: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届时同区位普通商品住房交易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的面积×缴纳比例。缴纳比例以50%为基数,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年限(从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逐年降低五个百分点,即满五年的按50%计算,满六年的按45%计算,满七年的按40%计算,满八年的按35%计算,满九年的按30%计算,满十年的按25%计算,满十一年及以上的按20%计算。 四、职责分工 1.县住房保障中心职责。(1)审核是否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符合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2)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需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计算原购房人应缴数额,对缴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取得完全产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2.县税务局职责。负责按照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标准评估欲上市交易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市场价值;征收经济适用住房卖方土地收益价款和和买房契税等税费并出具发票。 3.县不动产登记部门职责。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双方提供的土地收益价款交纳凭证、契税发票和其他相关材料,办理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业务。 五、办理程序 1.已办理产权证的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持相关材料向县住房保障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2.县住房保障中心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中心出具审核意见,并核定应补交的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的比例; 3.申请人凭县住房保障中心的审核意见、补交价款的相关证明、身份证明、经适房产权证等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受手续; 4.申请人到税务部门窗口缴纳契税及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5.申请人凭县住房保障中心审核意见、补交价款的相关证明、完税证明到县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或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六、本方案自2024年6月6日起实施。未尽事宜,参照最新《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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