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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11-03  点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日

临沭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实施方案

(试行)

为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关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进一步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形成“同地同权、布局规范、增存统筹、公开公平、高效配置”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模式。

二、入市的条件和范围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授权的实施主体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过公开的土地有形市场,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方式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以书面合同约定与土地使用者权利义务的行为。

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的集体建设用地,均可纳入入市交易范围。一是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二是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9年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影像图三图一致的存量集体建设用地经过依法处罚的;三是新增办理集体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使用标准、生态环境保护等政策及标准要求;

(二)具备必要的通路、通水、通电、土地平整等开发建设条件,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产权明晰,界址清楚,无权属争议,未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行政机关限制土地权利且已依法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四)宗地上的建(构)筑物和附属设施权属明晰,未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

(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三、入市实施主体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讨论决定,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入市工作。

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镇街农民集体所有的,由镇街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作为入市的实施主体;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代理实施入市。

四、入市方式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按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入市,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年限,出让最高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交易双方签订的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

五、入市程序

(一)入市意向审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授权的实施主体申请开展。入市事项纳入村级民主管理内容。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属于镇街集体所有的,镇街政府(办事处)也要做好集体决策,确保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权属合法,产权清晰。

(二)入市方案审核。入市主体提出入市意向申请,并委托测绘机构进行土地勘测定界,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规划条件,入市主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对入市地块及其地上附着物进行价格评估。镇街出具是否同意入市的初审意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指导入市主体拟定入市方案,纳入村级民主管理内容。方案包括:地块位置、面积、权属、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条件、入市价格、入市方式(招标、拍卖、挂牌)等内容。

(三)发布出让公告。入市方案由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审核,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转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县政府的批准文件,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文件,包括出让公告、投标或竞买须知、土地使用条件、标书或竞买申请书、报价单、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项目投资建设协议文本。公告在相关媒体(网站、报纸)上发布,公告期不少于20天。

(四)土地招标、拍卖、挂牌过程。发布出让公告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可申请参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出让人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挂牌出让的,出让公告中规定的申请截止时间,应当为挂牌出让结束日前2天。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公告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参与竞买单位或个人通过规定的方式,缴纳竞买保证金,获取竞买资格,并在挂牌期(10天)进行竞买报价或在指定日期、地点进行竞拍,在规定的时间内,出价最高者竞得土地使用权。

(五)成交公示。土地成交后,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竞买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成交公示。

(六)签订出让合同。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入市主体和竞得人签订出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竞得人缴纳剩余价款。

(七)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竞得人持出让合同等资料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用地规划、工程、施工审批;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县行政审批局参照国有土地办理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许可(未入市的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本条执行),以标准地出让的,竞得人可按标准地的有关流程试行“容缺受理” “模拟审批”,实现“拿地即开工”。

六、土地收益分配

竞得人缴齐价款后,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扣除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测绘费、评估费等各种必要的费用后,剩余部分的土地增值收益,工业、仓储类用地原则上按30%收取收益调节金,缴纳县财政,其他部分由入市主体分配。商业类用地土地收益调节金待省市出台相关政策后,按照有关标准提取土地收益调节金缴纳县财政。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主要统筹用于城镇和农村基础设施完善、农村环境整治、土地前期开发等支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分配方案。

七、保障措施

(一)摸底调查,提供数据支持。组织调查队伍,全面启动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查工作。充分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卫片影像,采取内业判读和外业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摸清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位置、面积、权属、使用者、使用情况和入市意向等,对调查成果登记造册,建立数据库。

(二)制订基准地价,构建城乡统一的地价体系。依据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评估规程,通过样点调查、专家论证形成临沭县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构建城乡统一的地价体系。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工作,及时准确发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四)加强全过程监管。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工信、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职责做好监督、管理、服务和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成交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规划建设条件。出让方(出租方)交付土地后,受让方(承租方)应按照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动工、竣工期限进行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管理纳入土地动态监管平台。入市主体所在镇街应充分发挥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确保土地所有权人和入市主体的相关活动依法依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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