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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和人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和人防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和人防有关问题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二)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组织开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县城镇化工作。

    (三)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组织拟订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行业的监督管理和相关企业资质的管理。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四)承担建立全县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的责任。负责全县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组织编制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承担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依法依规履行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组织拟订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制度并组织监督执行。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拟订全县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勘察、设计以及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监督实施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民用建筑结合修建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七)指导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县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全县城市供水、节水、排水、燃气、热力、市政设施等专项规划和工程建设工作。指导全县海绵城市、综合管廊等设施建设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加强对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方面工作的指导。拟订全县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工作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市政设施管理维护的指导工作。负责全县城市污水、污泥处理的处置管理、监督考核工作。负责全县城市防汛工作。

    (八)负责编制全县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大型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全县年度重点工程项目计划及县城区各类城建项目的前期论证、工程设计审查、工程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管理和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九)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和科技教育工作。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认定、推广和应用工作。负责全县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

    (十)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全县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小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

    (十一)拟订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中介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二)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研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十三)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管理。指导全县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交流与合作。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指导本行业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五)负责编制人民防空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执行,指导制定防空袭计划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组织管理全县人防工程建设、人防信息化体系建设。实施指挥、工程、通信警报、疏散体系及群众防空组织等人防战备资源的平时开发利用。负责全县人防系统的战备值勤和应急值班工作。负责发布防空袭警报、指挥人民防空疏散、负责组织消除空袭后果。负责防空指挥所、防空指挥中心、县机关防空疏散基地、人防移动指挥通信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防空警报体系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市、县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推进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