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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公开层级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特定群众

主动

县级

乡级

1

法规政策

法规政策

与救灾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和地方规章、政策文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应急管理局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

备灾管理

灾害信息员队伍

县乡两级灾害信息员工作职责和办公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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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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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灾后救助

灾情核定信息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受灾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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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灾后救助

救助审定信息

自然灾害救助的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及时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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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灾后救助

审定结果

救助物资及资金发放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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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灾后救助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1.补助标准,包括居民因灾倒房、损房回复重建具体补助标准

2.救助名单,包括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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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灾后救助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

1.救灾标准

2.救助名单,包括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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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款物管理

捐赠款物信息

1.捐赠款物情况

2.款物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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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款物管理

年度款物使用情况

年度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等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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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