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办发〔2024〕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会,县属国有企业:
《临沭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
监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和公共投资行为,提高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实施条例》《政府投资条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或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类重大公共工程项目;
(四)县属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公共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
第四条 临沭县审计局(以下简称县审计局)是本县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机关,负责对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开展审计。
第五条 县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水利、环保、教体、行政审批等部门应当将制定(调整)的年度投资计划15日以内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相关单位、个人应当对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予以配合。
第六条 县审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不得参加各种议事协调机构,不得参与同建设项目有关的决策、管理性工作。
审计人员进行建设项目审计,应当遵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二章 审计范围和重点
第七条 县审计局应当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量力而行、确保质量的原则,统筹制定年度政府投资审计项目计划,审计计划经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后实施,审计计划的调整应报县委审计委员会批准并报上级审计机关备案。
第八条 县审计局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审计的目的选择竣工决算(结算)审计、跟踪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不同的方式制定审计计划。
第九条 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应重点审计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经济政策情况;
(二)项目决策情况;
(三)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四)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五)项目用地的取得和土地利用、征地拆迁情况;
(六)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
(七)招标投标程序和执行情况;
(八)合同签订、履行及变更情况;
(九)概(预)算编制、财政预算评审(招标控制价)、审批、执行和调整变动情况;
(十)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环节的履行情况,以及上述环节资金真实、合法、有效性情况;
(十一)投资控制、投资完成和工程造价情况;
(十二)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环境保护和验收情况;
(十三)建设项目运营、绩效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县审计局在开展审计时应合理配置审计力量,为确保审计质量,遇有审计力量不足或专业受限等情况,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工作。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时,应由县审计局工作人员担任审计组长和主审,县审计局应加强对参与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考核和管理,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出具的审计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或其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提供下列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
(一)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以及规划许可、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批准文件和资料;
(二)招标投标文件、合同、协议文本资料;
(三)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含CAD图纸)、竣工图纸(含CAD图纸)、BIM模型数据,施工图审查文件;
(四)隐蔽工程勘验、设备材料检验、竣工验收等资料;
(五)工程计量、现场签证、变更审批、工程预、结算等资料;
(六)会计核算、竣工财务决算资料;
(七)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或者报告;
(八)运营活动相关资料;
(十)县审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资料提供单位负责人(含自然人)对所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第十三条 县审计局取得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建设管理、项目决(结)算、财政财务收支等审计事项证据材料,应当由提供证据的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审计证据不能取得签名和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
第十四条 县审计局应当会同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四章 审计结果与运用
第十五条 县审计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实施审计工作,依法独立做出审计结论,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六条 县审计局应当及时向本级审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报告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并通报有关部门。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纳入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
县审计局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
第十七条 县审计局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县审计局通报或者公布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县审计局对审计中发现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不到位、政策法规不完善等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审计委员会、人民政府报告,或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县审计局应当对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的,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对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县审计局有权制止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制止无效的,经县审计局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相关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县审计局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处罚的,县审计局应当依法移送。
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县审计局。
第二十二条 县审计局在政府和公共投资项目审计、核查中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和人员责任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县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县审计局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4日。《临沭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沭政办发〔2017〕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