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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政府、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中欠薪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临沭县人民政府网站  发布时间:2023-05-06  点击:

沭政办字〔2023〕1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规范政府、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中欠薪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规范政府、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中

欠薪问题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中欠薪问题,有效防止欠薪风险,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范围

(一)农业、水利、能源、交通、城乡公用设施、重点开发(园)区等基础性项目;

(二)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公益性项目;

(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

(四)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资金来源

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并及时拨付。

第四条 资金管理

(一)在按规定每月足额拨付人工费外,对工程款的拨付要遵循“先审核后拨付”和“按计划、按合同、按进度”的原则,即对所有工程款拨付必须在建设方审核后方可按相关程序拨付;

(二)在项目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农民工投诉的情况后,要优先落实农民工工资后再拨付工程款。

第五条 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拨(付)款时,项目建设单位要结合项目日常施工情况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人社部门受理投诉举报情况,对此前本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落实。

(一)在准备拨(付)款时,若不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或投诉的情况,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

(二)若经落实存在欠薪或出现投诉举报的,一律暂停工程款拨付,建设单位要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对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施工总承包单位暂时无法清偿的,在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农民工本人对拖欠的工资无异议的情况下,由建设单位从拟拨付工程款中将相应金额打入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通过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支付到农民工本人银行帐户。

待被拖欠农民工工资全部支付结清后,建设单位将申请拨付的工程款剩余部分按程序拨付。

第六条 在施工总承包单位申请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建设单位审查该项目自前次拨款以来,出现通过国家欠薪线索平台、临沂市欠薪线索平台、12345热线或现场等渠道投诉欠薪,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要连续两个月提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人工费拨付比例。

人工费提高的比例为当月应拨付人工费的50%,与当月应拨付人工费一并拨付到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第七条 监督管理职责

(一)建设单位应定期通过核查项目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考勤人数等方式,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动用工管理,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以及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维权信息公示等情况进行监督,对农民工资欠薪问题早发现、早预警,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

(二)财政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复核,对申拨程序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按有关程序拨付资金。

(三)项目完工通过决算环节后,建设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方工资发放记录并随访农民工了解情况,对存在欠薪行为的项目,在支付欠薪后再结算工程余款,确保农民工工资足额发放到位。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出现欠薪投诉举报的,县级以上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承办单位、镇街或对口配合的单位调查处理;县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调查处理;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投资建设的项目,由所在镇街调查处理;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由国有企业调查处理。

欠薪情况复杂,需要立案处理的,由人社部门牵头,督促建设单位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九条 对政府、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因资金管理不到位,出现欠薪问题、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因欠薪问题处理不及时出现群体性事件或重大舆情造成恶劣影响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企业,由人社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纳入“黑名单”企业,不得在临沭区域内再承接政府、国有企业投资建设项目。

第十条 村(居)集体资金投资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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