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 ||||||||||||||||||||||||
2023-12-14 点击数: | ||||||||||||||||||||||||
|
||||||||||||||||||||||||
|
||||||||||||||||||||||||
委托单位:临沭县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袁辉 受委托单位:临沭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 执法大队大队长:陈鹏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县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及《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3号),临沭县交通运输局委托临沭县交通运输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县级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以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义,承担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承担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等职责,负责交通运输执法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临沭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义对明确由县级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和交通运输执法重大案件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对本行政区域内明确由县级处罚的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和交通运输执法重大案件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上述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 行政相对人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纠正,并向临沭县交通运输局报告。 (三)部分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可以由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实施的,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警告、对个人或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四)提请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委托职权范围内的,应当提请委托单位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授予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执法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司法局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5.委托单位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及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 行政执法工作; 5.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6.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者超越委托权限,乱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1年6月至2024年6月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3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临沂市交通运输局(上级主管部门)和临沭县司法局(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委托单位(盖章)受委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执法大队大队长(签名): 2021年6月25日 2021年6月25日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