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应急管理局:2023年乡镇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 | ||||||||||||||||||||||||
2023-06-09 点击数: | ||||||||||||||||||||||||
|
||||||||||||||||||||||||
|
||||||||||||||||||||||||
委托单位: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思平 被委托单位:临沭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为了进一步依法规范县应急管理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委托机关与被委托机关的权利与责任,加强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签订本协议。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直接查处委托权限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法律政策宣贯权。受委托单位要按照委托单位的统一部署,认真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建立健全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档案,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指导企业及时进行隐患排查与整改。 (二)行政检查权。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委托单位计划执法检查的要求,有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行使行政检查权。 (三)现场处理权。对委托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人员;有权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建设。 (四)行政处罚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个人处以500元(不含本数)以下或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权。 (五)提请查处权。被委托人发现违法行为超过委托权限,在取得初查证据后应当提请委托单位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对不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移交有权部门查处。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承担受委托单位因履行委托职责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对出现过错责任给予赔偿的,委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其赔偿费用由受委托人承担,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5、为受委托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呈批表格,规范执法文书编号。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要加强执法能力建设,确保符合接受委托条件。保障应急办的机构与人员编制、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必要设施和工作经费,明确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健全执法工作规范和相关制度,确保本单位执法人员能够圆满完成委托任务; 2.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4.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5.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建立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8.每月月底前按要求向委托单位报送委托行政执法报表,按期及时、准确、真实汇报执法情况; 9.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0.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承担。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协议书经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止。期满之后由委托单位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作为附件。 备注: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县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