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 ||||||||||||||||||||||||
2023-01-17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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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临沭县应急管理局 受委托单位:临沭县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安全生产、防震减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政〔2012〕157号)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鲁办发〔2014〕3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18号文件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鲁政发 〔2010〕72号)等文件要求,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将安全生产、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事项委托给临沭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一、委托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二十条、二十一条、《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十五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十二条规定,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委托临沭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行使安全生产、防震减灾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内容 临沭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按委托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行使以下职权: (一)安全生产方面 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城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协助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 5.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赋予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并可以依法进行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二)防震减灾方面 1.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防震减灾、地震监测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监测设施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地震活动断层调查、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实施防震减灾法律法规规章赋子临沭县应急管理局、并可以依法进行委托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三、委托期限 从2023年1月2日至2024年1月1止。 四、委托生效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由委托单位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协议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解除委托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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