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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健全土地房屋产权问题防范长效机制的意见
文号: 沭自然资规字〔2024〕9号 成文日期: 2024-10-30
发布日期: 2024-10-30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沭自然资规字〔2024〕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化巩固提升房屋产权确权颁证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整治成果,强化国有土地上新建城镇住宅全生命周期监管,切实从源头防止产生新的“办证难”问题,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等12部门《关于健全土地房屋产权问题防范长效机制的意见》(鲁自然资规〔2024〕5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13部门《关于健全土地房屋产权问题防范长效机制的意见》(临自然资规字〔2024〕110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人民至上,坚持解决现实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并举,提高资源资产利用效益和社会管理效益,提升不动产登记质量,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工作措施

(一)关于规划条件。严格依据详细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核定规划条件,作为出让公告、有偿使用合同的组成部分。未依法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关于土地供应。严格实施土地招拍挂制度,住宅、商业等不同用途土地混合出让的,应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主导土地用途、空间布局及比例,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按不同用途分项评估后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改变容积率等规划条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土地供应前完成地籍调查工作,预编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单元号关联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关于土地登记。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依法缴清土地出让金后,可凭出让合同、缴清土地出让金凭证、契税完税凭证、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等,在土地交付时,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实现“交地即办证”。(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关于规划许可。依据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的宗地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应当符合经依法核定的规划条件。未依法依规取得规划许可,不得实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五)关于工程施工。建设工程施工应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开工且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建设单位依托“多图联审系统”,通过“一个入口”进行网上申报施工图审查文件(包括供水、燃气、热力等专营设施相关内容),实现“一次申报、一网通办、一次办好”。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专营单位对同一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并联审查,缩短审查周期。施工单位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加强施工图全过程闭环管理平台运用,所有施工图及其变更文件应上传,作为施工主要依据。强化对图审文件的核查工作,加强对未按图施工或未按规定流程进行施工图变更情形的监管。新建住宅工程接入供水管网,应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用地范围、规划条件和建设条件意见进行统一规划,供水专营单位应当参与规划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并对建设单位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提出意见,明确供水分项设计技术要求。(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六)关于房屋预售。严禁未经预售许可进行房屋销售,《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文本增加“交房即办证”“是否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相关约定。住建部门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需进行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加强预售资金交存管理,监督开发企业和银行将预售资金全部直接存入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承销机构不得使用监管账户之外的其他账户收取预售资金,实行房屋预售和资金监管闭环管理。银行机构严格按照监管协议做好监管账户监控,收到预购人交存和贷款银行转入房价款后,应及时将信息传至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定期进行对账,发现存在违规挪用监管额度内资金问题的,要停止拨付,并立即报告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对存在未按要求擅自支付、截留、挪用预售监管资金等行为的银行机构,加强通报、约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问责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的房地产领域虚假宣传、欺诈销售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沭监管支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七)关于预告登记。加强信息共享和工作衔接,加快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过数据中间库,实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预告登记信息共享。预购商品房的,购房人可凭已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等材料,向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权的,购房人可凭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材料、不动产抵押合同和主债权合同等材料,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沭监管支局)

(八)关于竣工验收。落实建设单位质量首要责任和竣工验收主体责任,建设单位应根据验收管理规定,协调各责任主体,自主确定验收事宜,并将验收时间、地点按规定方式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应严格对照设计文件、国家标准组织开展质量竣工验收,组织完成验收意见的现场签字确认,固定验收事实;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协调参验各方完成《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的签字盖章,并将其按规定方式发布;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验收通知到验收现场实施到位监督。验收结束后,参验各方对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结果的情况进行监督。

积极推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验收、谁负责”的原则,实行联合验收召集人制度,由行政审批服务局担任联合验收召集人,负责制定联合验收规程,明确验收流程、完成时限,梳理规范验收材料,统一受理联合验收申请,召集部门组织验收,统一汇总出具验收意见。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供水、供电和有线电视验收纳入联合验收事项,其中,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供水专营单位严格按照上级给水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验收,供水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主材等严格执行给水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供水管道、水表、二次供水设备等方面按照国家、省市给水工程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接入供水管网,纳入一户一表管理,验收不合格的严格按照新建给水工程标准限期整改,整改后由专营单位再行验收。供热工程竣工后,供热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排水、燃气、热力、通信验收接入等市政公用设施专项验收接入可参照联合验收形式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单位、联合验收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承担联合验收的组织准备、现场指导、协同配合、验收监督等有关工作。(牵头部门: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九)关于建设项目办理“大证”。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土地、规划、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可持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不动产权属证书(土地使用权登记)、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竣工验收备案的材料等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支撑“竣工即办证”。(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十)关于房屋交付。监督开发企业严格落实规划、建设条件等相关交付标准,开发项目及其配套基础设施经相关部门和各专营单位验收合格,满足相关交付标准后,方可向买受人交付。住建、教体、民政、资源规划、综合执法、卫健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交付管理工作。深入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分户验收、业主查验等工作,确保“先验房后收房”制度落到实处。指导建设单位通过“业主开放日”等形式,组织购房人对房屋质量进行查验。对于查验发现的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应及时维修,履行保修义务。交房前,建设单位应为已结清购房款的购房人及时开具购房发票、备齐购房人办理“小证”所需的应由建设方提供的材料。(牵头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教育体育局、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税务局)

(十一)关于群众办理小证。购房人收房后,建设单位应配合购房人办理转移登记(小证)。建设单位应在达到法定交房条件后,通过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供的平台录入房屋信息、上传转移登记相关申请资料。买卖双方凭房屋买卖合同、购房发票等申请转移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同相关部门提供线上线下多种办理方式实现“交房即办证”。(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税务局)

(十二)关于抵押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指导银行机构在为建设单位提供抵押贷款时,应通过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等方式,认真对抵押房屋和土地使用权情况进行核查,确保抵押物不涉及已销售并网签备案的房屋及使用权被占用的土地。对已抵押未销售房屋,指导银行机构出具同意销售、解除抵押承诺,方可销售并进行网签备案。(牵头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沭监管支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三)关于不动产查封。支持查封机构与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整宗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在建工程已查封的,查封前合法购买的房屋,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二十九条情形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所购房屋及所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纳入该查封范围。(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法院)

(十四)关于不动产继承、受遗赠。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设立专窗办理。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提交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等材料,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司法部门监督指导房地产领域公证业务开展,加强公证质量建设。(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司法局)

(十五)关于“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民政部门在县婚姻登记服务中心设立“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办窗口,通过现场接受咨询、发放服务指南、提供资料预审等服务方式,在当事人自愿办理的情形下,及时办理不动产离婚析产或结婚加(减)名转移登记。(牵头部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民政局)

(十六)关于税费缴纳。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缴纳相关税费。对建设单位欠缴税费问题,财政、税务部门及相关业务部门应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支持有权机关在法定期限内采取冻结账户、从存款账户中扣缴,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等措施,用于清缴相关税费。发生清偿主体及相关当事人不配合等情况,镇街(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应会同公安部门依法依规及时介入处理。(牵头部门: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

三、明确职责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依法签订土地所有权出让合同,负责做好规划、供地、不动产登记相关工作,实施供地和规划批后监管,牵头“交地即办证”“竣工即办证”“交房即办证”常态化。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预售许可证。实行联合验收召集人制度,牵头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负责竣工验收备案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管,房屋预售及资金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和房屋交付的管理。监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建设条件落实。负责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县法院:负责不动产查封等业务的指导配合工作,会同房屋交易、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县司法局:负责指导房地产领域公证业务开展和公证质量建设,着力推进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全面优化服务能力。

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将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产生的房地产领域有关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主体信用记录,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负责对防空地下室及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工程防护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指导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监管。

县公安局:负责加大涉不动产登记案件处置力度,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障行政执法,配合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处置清偿开发建设单位、清偿主体及相关当事人不配合等情况。

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临沭县税务局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征收、追征建设单位及购房人相关税费。税务部门对于建设单位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依法责令建设单位为购房人开具发票。

县民政局:对当事人自愿办理不动产离婚析产或结婚加(减)名转移登记的做好引导。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建设项目中园林绿地率的审核认定,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相关处罚权。

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负责指导地方金融组织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土地或房产抵押贷款办理和解押等工作。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临沭监管支局:负责指导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土地或房产抵押贷款办理和解押等工作。

其他部门:根据本意见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协作沟通。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树立“一盘棋”思想,坚持综合施策、加强过程管理,合力构建条块结合、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结果互认、协同办理、反应快速的土地房屋产权问题防范工作机制,下游单位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游单位反馈,合力推动将问题发现在日常、处理在日常。优化审批服务流程,推动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减环节、增强便利度等“四减一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利用省市县“多测合一”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对测绘服务机构提供的测绘数据的统一汇聚,通过不动产单元代码推行供地手续、楼盘表(不动产单元)、网签合同、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完税凭证、不动产登记等数据共享应用。开展阳光公示,对已审批的在建项目,一律在一周内将建设主体、项目名称、位置、用地范围、用途、规划条件以及项目动工开发、竣工时间、投资强度和监督举报电话等相关信息,制牌上墙向社会公开,全面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二)全链条无缝监管。各镇街(开发区)要落实属地责任,建立各职能部门配合的联动机制,明确审批监管的职责和边界,压实部门责任,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无缝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产生问题、谁化解矛盾”的原则,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矛盾纠纷问题排查处置,实行动态集中化解。及时收集群众办证诉求和反映问题,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建立责任倒查机制,因监督管理不严格、不到位导致产生新的房屋产权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镇街(开发区)责任。对发现的不担当不作为以权谋私等责任作风腐败问题,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三)落实联合惩戒措施。各有关部门健全房地产行业信用体系,依职责对建设单位、开发企业以及建筑施工、供水、供电等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监管,依法依规开展“失信惩戒对象名单”认定工作。对列入“失信惩戒对象名单”的对象,实行限制土地、审批事项等联合惩戒措施,同时函告金融机构列入银行信贷诚信档案。失信当事人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有土地上的商业、工业等新建项目可参照执行。上级相关政策措施作出调整的,从其规定。

临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临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沭县人民法院

临沭县司法局

临沭县发展和改革局

临沭县公安局

临沭县财政局

临沭县民政局

临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临沭县金融运行监测中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临沭监管支局


国家税务总局临沭县税务局

2024年10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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