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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沭政办发〔2024〕2号 成文日期: 2024-11-04
发布日期: 2024-11-04 效力状态: 未生效

沭政办发〔2024〕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激励创新,强化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表彰专利权人和发明人(设计人)对技术(设计)创新作出的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山东省专利奖励办法》《临沂市专利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临沭县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自荐)、评审、奖励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临沭县专利奖励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根据本县经济发展状况,县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会同县政府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临沭县专利奖标准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四条临沭县专利奖由县政府设立,每两年评选一次,重点奖励发明创造水平高、经济社会效益好、发展前景广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届表彰名额为一等奖不超过4项、二等奖不超过6项、三等奖不超过10项,各奖项总数不超过20项,其中授予发明专利的奖项数量不少于授奖总数的70%。荣获临沭县专利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每项2万元、1万元、0.5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县政府设立临沭县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临沭县专利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专业领域的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评审办公室)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临沭县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奖励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七条申报

(一)申报临沭县专利奖,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报单位或者个人应是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注册或常住的专利权人;

2、申报专利为已经授权的有效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不含国防专利、保密专利;

3、申报专利已经在临沭县行政区域内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

4、申报专利有相对完善的保护措施,专利授权文本质量高,专利布局严密。申报专利被侵权的,专利权人积极采取维权措施,或在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

5、申报专利法律状态稳定,权属明确,专利权共有的,应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临沭县专利奖,已经申报的,取消参评资格:

1、存在专利权属纠纷、专利权无效纠纷、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纠纷的;

2、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程序未终结的;

3、该专利已获得过国家、省、市、县各级专利奖的;

4、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三)申报临沭县专利奖,须填写《临沭县专利奖申报书》,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报单位法人证明材料或申报人身份证明材料;

2、专利权有效证明材料,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样品或者实物照片;

4、针对该专利采取的运用措施说明,专利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证明材料;

5、针对该专利采取的保护措施说明,专利授权文本,专利布局情况的证明材料;

6、申报专利被侵权的,专利权人积极维权取得显著成效的证明材料或者在国内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中胜诉的证明材料;

7、有助于评价专利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八条推荐

申报临沭县专利奖,采取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一)下列单位可以推荐参评项目:

1、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2、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3、县级行业协会;

4、临沭县辖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5、中央、省、市驻临沭科研单位和企业。

(二)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可以自荐参评项目。自荐范围由县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工作实际确定和调整。

第九条受理

(一)初审。推荐单位应当对临沭县专利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合格后报评审办公室。

(二)复审。评审办公室对推荐申报材料进行再审,确定受理名单,并按照专业相近原则进行分类。

第十条评审

(一)初评。评审办公室依据分组结果组织对参评专利进行初评,形成初评结果报评审委员会。

(二)终评。评审委员会对各类初评结果进行审查,选择重点项目进行答辩,综合评定参评项目,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十一条公示

评审办公室将拟奖励名单在县级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授奖专利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办公室提出。评审办公室应当认真核实,提出处理建议,经评审委员会决定后,将处理意见通知异议方、申报方和推荐方。

第十二条批准

公示结束后,由县政府专利行政部门将拟奖励名单报县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奖励

县政府发布奖励通报,对获得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获奖专利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获奖情况记入其本人档案,并作为职称评聘、职务晋升、业绩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推荐单位对参评项目的真实性负责,与专利权人串通,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明知或应知专利权人弄虚作假,协助专利权人骗取临沭县专利奖的,暂停其推荐资格,并由有关主管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临沭县专利奖的,由县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报请县政府撤销其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五年内不得申报政府专利奖励,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计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参与临沭县专利奖评审工作的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与申报单位、申报项目或者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资格,对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4日。《临沭县专利奖励暂行办法》(沭政办发〔20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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