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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沭县发展“飞地经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沭政字〔2024〕14号 成文日期: 2024-09-30
发布日期: 2024-09-30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沭政字〔2024〕1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发展“飞地经济”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发展“飞地经济”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产业集约集聚发展,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和项目合理布局,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飞地经济”,是指按照全县产业布局要求,突破区划限制,由项目飞出地将本地招商项目迁移到项目飞入地落地建设的经济合作模式。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三条“飞地经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落户须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及法律法规规定,满足我县安全生产、节能环保要求。鼓励引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装备制造业、高端精细化工等新动能培育项目,严格限制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各镇街(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飞地经济”园区,并明确主导产业、四至范围、面积等信息,统一上报并纳入县“飞地经济”政策支持和考评奖励范围。

第四条落户经济开发区飞地项目原则上需总投资1.5亿元(含)以上、投资强度260万元/亩(含)左右、容积率不低于1.5、年税收15万元/亩(含)以上。滨海产业园、青云工业园、店头工业园落户项目原则上需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投资强度200万元/亩(含)左右、容积率不低于1.5、年税收12万元/亩(含)以上。对于延链补链项目,可适当放宽准入条件。

第三章职责划分

第五条引资方重点对所提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承担项目投资实力考察的责任,负责不良项目的清理清退工作,所引项目一旦确认为不良项目,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引资方负责处理。

第六条 项目飞出地作为招引项目主体,负责全程做好项目招引各项工作,包括但不限于申报项目信息,会同项目飞入地开展项目考察、洽谈及投资合同签订,积极配合项目飞入地园区办理相关手续,做好项目落户跟踪服务以及环保、安全生产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飞入地主要协助投资方争取国家及各级政府优惠政策,帮助办理相关手续;为投资方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和生产经营环境,并积极落实投资方应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配合项目占地范围内负责地上附着物的清点、清除,因赔青及地上附着物所产生的费用由受益财政承担;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将投资方生产所需供电线路通至投资方项目用地建筑红线;帮助协调投资方搞好其它基础设施配套,保证投资方项目顺利建设生产;有权对投资方所建项目的工商登记、规划、设计等进行审查、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飞地项目需要项目飞出地、项目飞入地和项目投资方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签订三方协议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收益分享

第九条 项目落地投产后的纳统工作由项目飞出地负责,项目纳统后的固定资产投资、产值70%计入项目飞出地,30%计入项目飞入地。自项目纳税之年起,除土地使用税外,其它税收形成的地方级税收按照70%计入项目飞出地,30%计入项目飞入地;5年后,50%计入项目飞出地,50%计入项目飞入地。由县财政局按照县对镇街(区)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办理结算。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投资促进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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