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沭政办发〔2023〕2号 | 成文日期: | 2023-10-24 |
发布日期: | 2023-10-24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沭政办发〔2023〕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临沭县国土空间规划,促进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临沂市城乡规划条例》《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山东省国土空间规划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临沭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确定的临沭县中心城区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在临沭县县域其他范围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保障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施情况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如需整体修订,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建设用地性质
第五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六条建设用地分类应根据国家、省关于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执行,按照以二级类为主、一级类与三级类为辅,以主要用途进行分类的方式进行规划管理。
第七条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
第八条提倡合理的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用地类别兼容与混合使用应符合环境相容、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
第九条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节建设用地指标控制
第十条本规定所指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和配建停车位。
第十一条 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及规划指标(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等相关规范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绿地率应符合《城市绿地规划标准》(GB/T51346-2019)《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及《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2019版)等相关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配建停车位指标应按照《临沭县中心城区社会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并结合实际情况执行。其中,停车位配建充电桩比例,依据相关部门文件要求执行。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第一节日照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必须进行日照计算;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对有日照时数要求的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必须进行日照计算。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日照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日照计算标准
(一)住宅建筑居住空间主要朝向满足大寒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三)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用房主要朝向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四)大、中、小学教学楼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满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
(六)申报项目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数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原有日照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数不应减少。
(七)对申报项目周边土地,应满足以下日照要求:
1.对申报项目周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测算;
2.申报项目侧向有同等条件土地的,应按照相同日照要求进行日照分析测算。
第二节建筑间距
第十八条建筑间距的确定应当满足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综合考虑采光、通风、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相关方面的法规、规范要求。
第十九条 正面间距
居住建筑位于北侧时,南侧为高层建筑的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不低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要求;南侧为多、低层建筑的,正面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6倍。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和大、中、小学的教学楼及宿舍楼、社区养老服务用房等有采光要求的非居住建筑位于北侧时,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第二十条 侧面间距
民用建筑多层与多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6米,高层与多、低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9米,高层与高层最小侧面间距应不小于13米。
第二十一条 当建筑物不平行布置时,根据朝向与正南向的不同夹角,建筑间距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建筑退让
第二十二条 建筑控制线退让距离必须符合建筑间距、日照、消防、抗震、防灾、防汛、安全、景观、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特定区域的建筑退让距离,可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筑退让用地边界
(一)民用建筑后退南、北侧用地边界
1.多、低层建筑退让南、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
2.高层建筑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高层建筑退让南侧用地边界不小于15米。
(二)民用建筑后退东、西侧用地边界
1.多、低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边界不小于3米。
2.高层建筑退让东、西侧用地边界不小于6.5米。
(三)工业、物流仓储建筑退让用地边界满足防火、消防、疏散要求。
(四)鼓励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地下建筑的退界距离不宜小于5米,符合安全等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减小。
(五)建筑退让不能满足退界距离要求的,在满足建筑间距、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后,退界距离可适当减小。
第二十四条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或绿线。
第二十五条建筑退让道路红线
(一)建筑物高度小于80米所后退的建筑红线应符合以下规定。
表1: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控制标准
单位:米
建筑高度 H |
道路红线宽度 W |
公共管理、公共服务设施建筑及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 |
居住建筑 |
工业、物流仓储建筑 |
H≤24 |
W<24 |
20 |
10 |
10 |
24≤W<40 |
20 |
15 |
10 |
|
W≥40 |
25 |
15 |
15 |
|
24<H≤80 |
<24 |
20 |
15 |
15 |
24≤W<40 |
25 |
20 |
15 |
|
W≥40 |
30 |
25 |
20 |
注∶城市道路两侧规划设置绿线的,应同时符合后退绿线距离的要求。
表2:
中心城区规划道路宽度
单位:米
道路名称 |
道路起止点 |
规划道路宽度(米) |
正大街 |
化工路—玉山路 |
62 |
沭河大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沭新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30 |
常林大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滨海街 |
青石路—薛疃路 |
30 |
兴大街 |
青石路—苍山路 |
40 |
苍山路—玉山路 |
43 |
|
成才街 |
青石路—S225 |
24 |
金柳路—青云山路 |
18 |
|
青云山路—苍山路 |
30 |
|
苍山路—玉山路 |
38 |
|
朝阳街 |
青石路—苍山路 |
30 |
泰安路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玉山路 |
G233—泰安路 |
53 |
苍山路 |
G233—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兴大街 |
40 |
|
兴大街—泰安路 |
46 |
|
光明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泰安路 |
30 |
|
青云山路 |
G233—泰安路 |
40 |
化工路 |
G233—泰安路 |
40 |
冠山路 |
G233—泰安路 |
43 |
金牛路 |
G233—朝阳街 |
20 |
S225 |
G233—泰安路 |
40 |
G233 |
城区段 |
40 |
利城大街 |
顺河路—微循环西路 |
32 |
微循环西路—中山路 |
43 |
|
中山路—冠山路 |
53 |
|
冠山路—玉山路 |
51 |
|
正阳街 |
顺河路—光明路 |
21 |
苍山路—玉山路 |
18 |
|
利民街 |
顺河路—光明路 |
21 |
青云山路—顺河西路 |
18 |
|
光明路—苍山路 |
||
苍山路—玉山路 |
20 |
|
工贸街 |
青石路—兴隆路 |
24 |
惠民街 |
金柳路—青云山路 |
14 |
青云山路—光明路 |
18 |
|
兴南街 |
青云山路—苍山路 |
24 |
薛疃路—夹谷山路 |
||
苍山路—薛疃路 |
9 |
|
薛疃路 |
常林大街—泰安路 |
18 |
夹谷山路 |
G233—成才街 |
39 |
中山路 |
G233—正大街 |
38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34 |
|
沭河大街—泰安路 |
24 |
|
振兴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利民街 |
36 |
|
顺河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29 |
沭河大街—沭新街 |
24 |
|
沭新街—振兴路 |
21 |
|
振兴路—玉山路 |
20 |
|
演武山路 |
G233—顺河路 |
25 |
金柳路 |
规划六街—沭新街 |
14 |
沭新街—朝阳街 |
24 |
|
夏庄街 |
顺河路—夹谷山路 |
18 |
育新街 |
中山路—玉山路 |
18 |
宝诚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21 |
苍马街 |
振兴路—顺河南路 |
15 |
明河路 |
顺河南路—常林大街 |
15 |
常林大街—滨海街 |
18 |
|
滨海街—朝阳街 |
24 |
|
正源路 |
沭河大街—顺河路 |
12 |
顺河路—苍马街 |
18 |
|
兴隆路 |
苍源河南路—兴南街 |
18 |
金兴路 |
正大街—朝阳街 |
30 |
岌山路 |
G233—沭河大街 |
26 |
顺河西路 |
G233—沭新街 |
16 |
沭新街—常林大街 |
20 |
|
英才街 |
化工路—S225 |
22 |
S225—青云山路 |
26 |
|
郑山路 |
正大街—工贸街 |
22 |
玉山西路 |
正大街—顺河路 |
21 |
微循环路 |
利城大街—中山路 |
13 |
微循环西路 |
G233—利城大街 |
22 |
府前路 |
正大街(光明路)—正大街(振兴路) |
16 |
陡沟河路 |
青云山路—顺河西路 |
13 |
金水路 |
沭河大街—滨海街 |
20 |
兴大街—朝阳街 |
18 |
|
育才路 |
成才街—泰安路 |
14 |
金柳东路 |
常林大街—滨海街 |
18 |
文明路 |
沭新街—常林大街 |
12 |
苍源河南路 |
青云山路—明河路 |
20 |
顺河南路 |
明河路—光明路 |
6 |
苍山路—常林大街 |
||
光明路—苍山路 |
5 |
|
常林大街—玉山路 |
18 |
|
青石路 |
G233—朝阳街 |
40 |
夹谷山西路 |
育新街—常林大街 |
18 |
冠山西路 |
顺河南路—兴南街 |
12 |
苍山东路 |
夏庄街—沭新街 |
12 |
青云山东路 |
G233—正大北街 |
18 |
岌山西路 |
G233—英才街 |
18 |
青云山西路 |
沭河大街—沭新街 |
12 |
正大北街 |
S225—顺河西路 |
24 |
正阳南街 |
演武山路—玉山路 |
15 |
泰安北街 |
苍山路—育才路 |
18 |
常林北街 |
郑山路—S225 |
12 |
沭新南街 |
文明路—金柳路 |
12 |
沭新北街 |
S225—青云山路 |
12 |
利民北街 |
正源路—苍山路 |
12 |
(二)其他规定
1.临沭县新型工业化实验区建筑退让从其规定。
2.高度大于等于80米的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性质、功能等实际情况确定。
3.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转角处道路红线的距离,按相邻道路中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距离控制。设置街头绿地的,应同时符合后退绿线距离的要求。
4.城市高架桥和立体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含匝道)的距离,一般不小于主要道路红线宽度的1/2,且不小于20米,并应设置隔离设施。
5.地下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宜小于5米。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地下空间专项规划的规定执行。
6.传达室、门卫室等小型单层建筑,其退线距离可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另行核定,但不得超出用地红线。
7.临时建设工程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可根据项目的位置和使用性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六条建筑退让城市蓝线控制标准,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筑退各类绿线距离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八条建筑退让铁路干线距离不小于50米,退让铁路支线距离不小于20米。
第二十九条建筑退让高速公路用地界线中心城区以内不小于100米,中心城区以外不小于50米,退让国道用地界线不小于60米,退让省道用地界线不小于30米,并同时满足相关规划要求。
第三十条 镇、村庄各类建筑退让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应符合村镇规划要求。
第三十一条以上控制标准为最低控制标准,具体退让要求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的区位、性质、高度等在规划条件中确定。
第四节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的建筑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必须符合本节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在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无线电通道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十四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风貌建筑周围及风景名胜区规划控制地段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和历史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第五节居住区配套设施
第三十五条居住区配套设施配建标准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2018),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按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二)按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且不低于100平方米。
(三)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及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建文体相关设施。
(四)新建居住区,应结合城市规划配建社区综合服务用房。其中,政务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50平方米,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社区住宅区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社区服务用房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6‰、最高可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三十六条新建居住区应该按照每3000-5000人口设置1所幼儿园的标准,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规模不足3000人的居住区,应统筹布局,合理规划幼儿园配建项目。
第三十七条旧城改造地段内居住区配套设施配建指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酌情增减。建设用地严重受限的,可通过区域统筹适当调整配套设施规模。
第六节城市景观
第三十八条在县域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应符合城市设计导则等城市空间环境规划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各类建设工程在编制建设项目城市设计、总平面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标明用地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现状,建筑立面及色彩应进行多方案比较,与相邻空间环境协调。
第四十条沿河及沿城市主干路两侧的建筑形态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河及沿城市主干路两侧的建设项目应与周边现状统筹考虑,进行局部城市设计,根据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建筑形态,打造独具临沭特色的滨水城市景观、整洁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变化的街道景观。
(二)同一项目地块或相邻地块之间,高层建筑连续布局3栋以上的,应有高度梯度变化,且高度之间差值宜不少于10米,面向城市开敞空间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错落、层次丰富的城市轮廓和纵深空间层次。
第四十一条同一住宅建筑群体(包括商住建筑)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丰富单栋住宅建筑细部,优化造型。
第四十二条高层建筑屋顶形式应作造型处理,电梯机房、设备用房、楼梯间等屋顶建、构筑物应进行美化或遮挡处理,形成形态丰富的区域天际轮廓线效果。
第四十三条建筑外立面鼓励采用石材、铝板、陶板、面砖等富有质感、高品质、新型环保绿色材料,玻璃幕墙应采用低反射材料,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
第四十四条在县域内,建筑物的改建,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轮廓线和高度。危房的翻建不得改变原功能、不得超过原产权建筑面积、原占地、原高度、原层数。
第四十五条雕塑和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
第四十六条 居住小区内部绿化、小品等人文景观,由相关部门根据建设单位提报的小区景观绿化方案确定。
第四章市政工程规划管理
第四十七条城市工程管线宜沿道路地下敷设,鼓励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工程管线的平面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四十八条地下管线的走向宜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形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减少转弯,管线之间、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避免交叉。
第四十九条中心城区内不得新建各种架空线,对现有不符合安全要求、影响景观的架空管线应有计划地改建入地。
第五十条沿道路设置管线,应依次由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排列。原则上按电力电缆、供水管、热力管、雨水管的顺序依次排列在路东或路北;按电讯线缆、燃气管、污水管的顺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南。
第五十一条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热力管、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五十二条各种地下管线相互之间的最小水平、垂直距离,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地下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按相关规范要求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术语解释
1.低层建筑:建筑高度≤10米。
2.多层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10米且≤ 24米;多层居住建筑建筑高度>10米且≤ 27米。
3.高层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24米;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27米。
4.建筑容积率(容积率):一般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地下面积一般不纳入计算容积率的计算面积(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注明出让地下空间的除外)。容积率指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数。
5.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6.绿地率:建筑基地范围内绿地面积与建筑基地总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7.道路红线:指规划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8.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9.城市蓝线: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10.生活居住类建筑: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老年人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疗养用房,托儿所和幼儿园的寝室、活动室以及大、中、小学教学楼等。
11.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者为地下室。
12.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3.配建停车位:指用于本建设项目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设项目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专用车位。
14.临时建筑:
(1)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
(2)在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管理用房等设施;
(3)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五十四条面积计算规则
在计算建筑面积时,除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还应按照以下规则计算∶
(一)建筑层高
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等于4.9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应按该层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住宅建筑客厅挑空除外。
当办公、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5米且不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应按该层面积的2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8.8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应按该层面积的3倍计算。普通商业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大型商业建筑、体育馆、博物馆、展览馆、电影院类建筑除外。
当工业厂房、车间等建筑层高超过8米时,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加倍计算。
(二)阳台
阳台应采用封闭阳台,应按其外围护结构外表面所围空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计算标准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2022)执行。
(三)飘窗
飘窗的定义台面与室内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0.45米,且挑出不超过0.6米的(自外墙墙体外边线至飘窗外边线距离),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应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四)闷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不上人闷顶可不计入:
1.坡屋顶及外墙上没有门窗;
2.结构楼板封闭,且除设于公共部位的检修孔(面积不大于0.5平方米)外没有其他孔洞;
3.坡屋顶下部空间净高超过2.1米的部分占坡屋顶下部投影面积之比不大于30%。
超出以上规定的,视为可利用的空间,计算建筑面积。
(五)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结构板等
花池、空调室外机搁板等宜设置于主体机构外,进深不应大于0.9米,单套水平投影面积总和不应大于2平方米,超出部分计算建筑面积。
(六)地下室
地下室的顶板面(含覆土)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的,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地下空间的顶板面(含覆土)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的,且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1/2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市道路标高加上0.45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七)采光井
采光井其进深不应超过1.8米,出地平面以上不应超过0.5米。否则,应按全面积计入建筑面积。
第五十五条 旧区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项目本身范围内的新建住宅建筑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日照标准时,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降低。
(二)旧区范围内居住项目的绿地率执行第十三条确有困难的,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同意,绿地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25%。
第五十六条±0.000控制在不超过周围城市道路1.5米。
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本规定中没有明确规定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事项,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自2023年11月24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3日。有效期五年,原《临沭县城乡规划管理局规划管理相关控制标准》(沭政办发〔2017〕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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