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沭财办〔2018〕3号 | 成文日期: | 2018-06-20 |
发布日期: | 2018-06-20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沭财办〔2018〕3号
局属各单位、科室:
《临沭县财政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6月20日
临沭县财政局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做好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现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机关办文和工作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机关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方针政策,发布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主管局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本系统的公文处理工作。局机关各单位、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六条局机关公文的种类主要有:
(一)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二)公告。适用于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三)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四)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七)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八)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九)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一)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七条局机关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信息公开选项、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发文机关标志应写全称或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局机关发文字号的确定、公布启用和变更,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
(三)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四)标题。公文标题应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在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
(五)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有的公文如会议纪要等,要将主送机关写于正文之后。正式公文主送机关的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应使用统一的概念和序列表达,不得随意变换。
(六)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七)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空一行、成文时间之前,空2字注明队件顺序和名称。
(八)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九)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日期为准。
(十)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纪要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一)附注。有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在成文时间下一行左空2字加圆括号标注,用3号仿宋字体。“请示”应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称电话。
(十二)信息公开选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科学划分公开类型,标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字样。
(十三)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四)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第八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临沭县公文印刷版式及格式样本》执行。
第九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一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第十二条属于局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均以局机关名义行文。其行文包括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三种。
(一)上行文。向上级领导机关请示、反映问题,提出建议,汇报工作等用上行文。上行文要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上报请示的公文,一般主送一个机关。一般不直接向非主管上级业务机关行文,若需要时应与有关部门联合上报。
(二)下行文。对本系统下属单位下达指示、部署工作、答复问题、通知事项等用下行文。局机关行文中涉及其他机关、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需要有关部门配合及其下属单位共同执行的规定和办理事项,应与县直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属非本系统的下属单位须知的事项可用抄送形式。
(三)平行文。与县直有关部门商洽解决的问题,印发财税、财务政策、规章和部署财政财务工作等,可直接向县直有关部门行文。
第十三条须经县政府审批的事项,经县政府同意也可以直接行文,文中应注明“经县政府同意”字样。
第十四条局属各单位、科室要严格按照职责范围规定的业务分工行文,不得推诿扯皮或越权代办。职责范围不清的应向局办公室反映,或主动与有关单位、科室磋商。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如擅自行文,局办公室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十五条 “意见”可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请示事项不得以“意见”上报。“请示”应一文一事,“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六条局属各单位、科室专业会议上已经部署的工作、局负责同志讲话、会议纪要,一般不再以局机关名义发文。
第五章 收文办理
第十七条收文办理是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扫描)、分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十八条 签收。局办公室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签字、盖章应当使用全名,做到清晰工整,签收时间应当注明年、月、日。签收时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向来文单位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局办公室对来文应随收、随拆、随处理,一般文件当天送出,急件立即分送,防止积压贻误工作。
第十九条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直接隶属机关主送、抄送我局的正式公文、交办件、会签文件、征求意见稿,均由局办公室登记编号,涉及分配资金的要扫描进入办公自动化系统。外单位发来的一般函件、简报、报表、文件、刊物、资料等,可根据领导安排直接进行分发,由有关单位、科室人员登记。外单位直接送到单位、科室的需按程序运转的公文,应及时转交局办公室补记分办。未经收发人员登记的,局办公室不予受理,局领导不予签发。
第二十条 分办、批办。凡需办理的公文,由局办公室根据文件内容和紧急程度提出拟办意见,送局领导批示。一般件,要于文到后2天内办理完毕,紧急件,要随收随办。上级机关发来的重要文件,分配资金指标的文件,局办公室须根据文件内容和紧急程度提出拟办意见,呈局领导阅批后分送有关单位、科室办理,不得拖延。领导批回的文件,由局办公室登记并送交有关单位、科室办理。一份文件内容涉及两个以上科室的,主办科室要主动与协办科室研究办理,并负责汇总办理意见。不属于局机关职权范围或不适宜由局机关办理的公文,主办科室应当迅速退回办公室并说明情况。
第二十一条 催办。对县委县政府交办件、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会签文件、征求意见稿和局负责同志交办的其他限时办结文件,要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催办,并建立定期检查、通报制度。
第六章 发文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发文办理是指以局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拟稿、审核、签发、赋文号、排版、打印、用印等环节。
第二十三条 公文起草。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语言庄重,用词规范。
(四)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和引文等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规范。
(五)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准确、规范的中文含义。
(六)公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者其规范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定的中文译名。
(七)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八)公文涉及其他单位、科室职权范围的事项,起草单位、科室必须征求相关单位、科室意见,并达成一致。
(九)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涉密公文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起草单位、科室应当提出初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文的审核。各单位、科室拟办的公文文稿,由本单位、科室负责人审稿、签字后,送局领导审签。单位、科室负责人和局办公室工作人员要把好审查关,严格按照公文规定认真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需要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文件格式是否符合公文有关规定等,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涉密公文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恰当,切实把好数字关、政策关、文字关、格式关。
第二十五条公文签发。局机关公文一般由局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对外单位来局的会签文件、征求意见稿,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明确办理时限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会签中如有不同意见,承办单位、科室应先与会办单位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直接在会签稿上修改,并在会签文件处理单上注明“文中修改内容已与对方协商一致,请领导审签”字样;意见不一致的,提出修改意见,经局负责同志审签后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如无不同意见,则要在会签文件处理单上注明“同意,请领导审签”字样。
在局领导出差、开会外出期间,如有紧急文件需要及时签发的,经主办单位、科室报请同意后可以先予以印发。待局负责同志出差回来后,予以补签。
第二十六条公文复核。已经局领导签发的公文,印发前拟稿人应对公文进行复核。局负责同志有批示意见或对文件内容有较大改动时,应及时送单位、科室负责人阅知。
第二十七条公文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
第二十八条公文印制。文件的印制由局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九条 公文用印。局机关公文一律加盖财政局印章,具体按《局机关印章管理使用办法》执行。外单位会签文在会章时,局办公室要通知会签单位、科室进行认真审核,重点查看会签文是否与局负责同志签发稿一致。如果发现不一致,一律不准用印,并退回会办单位重新修改。
第三十条公文核发。局办公室应对成品公文的文字、格式等作出校核,并对用纸、墨色、裁切、装订等进行检查,核实无误后准确及时分发。
第三十一条 文件正式印发之后需要修改的,须按照上述公文修改程序签批后,由局办公室安排重印,并在文件上注明“前发文有误,以此文为准”字样。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文由局办公室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各单位、科室应当建立健全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三十三条 涉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看管。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单位、科室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五条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将公文签发稿、正本及有关附件材料立卷、归档。任何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文稿等材料或拒绝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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