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沭审服发〔2019〕7 号 | 成文日期: | 2019-08-29 |
发布日期: | 2019-08-29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沭审服发〔2019〕7 号
各科室、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局行政审批相关制度,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促进行政审批行为规范化,经研究,现将《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重大行政审批事项法制审核制度》、《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办法》、《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案卷评查办法》和《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2019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在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将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合法、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范围
第五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符合保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相关规定,除属于法定不予公开范围以外,均应当公开。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包括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事中公示和事后公示。
第七条行政执法事前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权限。公示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主要职责范围、执法权限(含委托执法事项)等;
(二)执法依据。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行政执法流程图及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及所须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救济途径: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六)监督举报。公示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反馈程序和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行政执法事中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活动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工作证件。
(二)在服务窗口公示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工作人员及其岗位信息,并主动公开行政许可或者服务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申请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证照发放、表格下载方式、咨询渠道、监督方式、状态查询,各类减、免、缓、征的条件、标准和审批或者办理程序。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行政执法事后公示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结果,包括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上年度做出的行政执法数据;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三章 公示程序
第十条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以政府门户网站、山东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山东临沂)为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载体,将行政执法各项信息进行全面公示,并不断拓宽公示公开的渠道和方式。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对该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本局有权更正的,自查证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更正完毕。本局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未按要求公示行政执法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增强证据意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书面、音像等记录方式,对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有:
(一)书面记录方式,包括行政执法文书、调查报告、内部审批表等书面记录;
(二)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上述书面和音像记录方式可以同时使用,也可以分别使用,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全过程记录的重点
第五条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依申请做出行政执法决定行为的登记受理环节应当记录申请人基本身份信息、申请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补正告知等情况。
第六条 审查核实环节应当记录对申请材料的调查核实、告知利害关系人、听证、咨询、专家评审等情况。
第七条 审核决定环节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承办人对证据的审核认定、对申请事项提出的处理意见及其事实理由、法律依据;
(二)承办机构的审核情况;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情况;
(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情况;
(五)审批决定意见或中止、延期做出决定的情况。
第八条 送达环节应当记录行政执法决定的送达情况。
第九条 应当记录对行政执法结果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内部审核和公示情况。
第十条 应当记录对行政执法决定自行纠正处理情况、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第三章程序启动的记录
第十一条 本局相关科室、下属事业单位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对申请情况进行登记,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可同时在受理地点采用视频监控系统进行音像记录。
第四章 审查与决定的记录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举行听证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
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由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第十三条 组织专家论证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或专家意见书。
第十四条 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的,应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
第十五条 集体讨论的,应制作会议记录(纪要)。
第十六条 部门负责人或机关负责人审批的,应由负责人签署意见、签名(盖章)并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理,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用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具体。
第五章 送达的记录
第十八条 直接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载明送达日期。
第十九条 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留存邮寄凭证和签收证明。
第二十条 留置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符合法定条件,在送达回证上载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对送达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依法采用委托、转交、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对送达过程进行书面记录或者音像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和音像记录按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查阅、复制行政执法记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部门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重大行政审批事项法制审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审批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作出重大行政审批决定之前,由局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制度。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对下列重大行政审批事项的法制审核:
(一)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按规定属于重大行政审批的事项(见附件);
(三)拟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
(四)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审批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审批决定签发前,由具体承办科室报其分管领导同意后送审;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的,集体讨论前送审。
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或者局内其他科室意见的,承办科室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承办科室应当预留法制审核合理时间。
第五条 送审时,承办科室应当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审批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承办科室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重大行政审批决定建议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内容。超出局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局政策法规科认为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科室予以补充。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在审核过程中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研讨论证,并邀请承办科室参加。
第七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提出的意见或建议,经分管政策法规科的局领导同意后,交承办科室。
对事实定性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需要征求意见的提出继续调查建议;对文书不规范、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建议。
对需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由承办科室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有特殊情况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最长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专家论证、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九条 重大行政审批决定经局政策法规科审核同意后,应当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的,由承办科室提交集体讨论。
第十条 重大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由承办科室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需要备案的要按规定办理报备手续。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科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科室提出一次性建议。
局政策法规科可以结合法制审核工作实际情况编制典型案例的,承办科室应予配合。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重大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序号 |
重大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1 |
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
2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
3 |
需经过听证后作出审批决定的事项 |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审批案卷立卷归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审批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和管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局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案卷立卷归档工作,适用本办法。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县政府的决定由我局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单位实施审批后移交档案的,其档案立卷归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审批案卷应当分类归档,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制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可以实行一案二卷,分正卷和副卷。
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事项或者归档文件材料较少的,可以合并组卷,组卷的数量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行政审批档案卷内文件材料原则上应按办理程序的客观进程所形成文件材料时间的自然顺序进行排列。
合并组卷的,应按照审批事项分别整理,并依据办结时间的自然顺序进行排列;同一行政审批事项中,可以按新申领、变更、延续、补办、不予办理等情形分类并按顺序号进行整理归档,也可以不再分类直接按办结时间顺序编号。
第五条 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下列法律文书、证据材料应当归档:
(一)受理文书。包括审批申请书、申请材料、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等。
(二)听证告知文书。包括听证告知书、申请书、通知书、公告、笔录等。
(三)审查与决定文书。包括检查(勘查)笔录、延期决定通知书、公示文书、专家评审资料、准予(不予)行政审批(延续、变更)决定书或批复、撤回(撤销、注销)决定书等。
(四)相关文书送达回证。
第六条 卷内文书应当使用签字笔书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等的,应复印一份,连同原件一同入卷。
第七条 行政审批结果关系到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时,卷内材料为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后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或由原件持有者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
第八条 行政审批案卷封面使用统一规定的卷宗封面。
第九条 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应填写规范,案卷装订无金属物。
第十条 卷内文书凡有文字页,均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写页码,正页在右上角,反页在左上角编写;空白页不编号。
第十一条 不能随文书装订的证据,应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备考表中注明。证据袋上应注明证据的名称、数量、取证时间、地点等内容。
不能随文书立卷的录音、录像或实物证据,需在备考表中注明录制的内容、数量、时间、地点、责任人及存放地点等内容。
第十二条 卷内文书纸张应当无破损,破损文书应修补或复制。
卷内文书材料应统一使用A4型纸,文书过小的应衬纸粘贴,文书过大的应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案卷归档文件材料较多时,可以一案多卷,但应当使用分卷号予以区别,格式为:案卷编号+(序号)。
第十四条 行政审批案卷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尚未出台相关规定的,应根据行政审批事项的性质选择确定案卷保存期限。
第十五条 各行政审批业务处室应当在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1个月内对案卷材料进行归档,每月向局档案室进行移交。每月移交的具体时间,由各科室与档案室商定。
第十六条 局档案室负责行政审批档案的保管、利用和向有关部门移交工作。
第十七条 查阅行政审批档案应当办理查阅手续。
行政审批档案不得外借,查询中不得在档案资料上加注、勾划、涂改、折叠。
未经允许,查阅者不得擅自复制、公布档案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公布档案资料的,须经分管负责人批准。
第十八条 国家相关部委或山东省相关部门对行政审批案卷立卷归档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各行政审批业务科室应将上述规定报局政策法规科备案以作为案卷评查的依据。
第十九条 临沭县人民政府划转由我局实施的部门管理事项和部门职责,按照机关文书档案要求进行归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行政审批案卷评查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局行政审批案卷评查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案卷,是指各行政审批业务科室在实施行政审批行为过程中依法形成并经整理归档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等案件卷宗。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案卷评查,是指通过对各行政审批业务科室的行政审批案卷实施检查,对行政审批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批文书的规范性进行评判,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查整改的活动。
第三条 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审批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审批案卷评查工作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标准统一,并遵循发现问题与完善制度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案卷评查标准分为基础标准和一般标准两部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
基础标准是判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占60分。基础标准根据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设立若干项目,凡有一项不达标的即评定为不合格案卷。
一般标准是判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规范、合理以及案卷档案制作质量的标准,占40分。一般标准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要求和案卷归档规范设立若干项目,每个项目下设若干要素,并设定相应分值。对不符合要素要求或案卷归档规范的,扣除相应分值,最后余分即为案卷得分。
第六条行政审批案卷评查的基本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是否符合县政府决定划转范围,并严格遵守了法定权限和范围;
(二)实施行政审批是否正确适用法律依据;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是否依法受理,因申请材料不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是否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补正通知书;
(四)依法受理的行政审批申请,是否向申请人出具了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通知书;
(五)依法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是否说明理由并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是否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除当场作出审批决定外,对需要核实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是否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七)依法不予批准的,是否告知理由。
(八)依法应举行听证的审批事项,是否按照法定程序举行了听证;
(九)涉及招标、拍卖、考试、考核、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定内容的行政审批事项是否适用了相关特别规定;
(十)行政审批依法应当收取费用的,是否按规定收取;
(十一)法律文书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送达;
(十二)是否有违反行政审批程序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行政审批案卷评查的一般评查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审批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二)案卷归档是否规范。
第八条 行政审批案卷评查活动每年定期开展。
案卷评查可以检查全部案卷,也可以按时间段、案卷序号或者其他方式抽查部分案卷。评查小组可以组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审批业务科室对有关行政审批案卷进行交叉评查。
第九条 开展案卷评查工作应当成立案卷评查小组。评查小组由局政策法规科、办公室和相关科室选报的评查人员组成,也可以邀请专家、律师或具有法制工作实践经验的人员参加,不得少于3人。
第十条 案卷评查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订评查工作方案,确定案卷评查的有关事项;
(二)确定评查小组人员;
(三)在开展案卷评查前告知各行政审批业务科室评查的时间和要求;
(四)评查人员对照案卷评查标准审查案卷;
(五)评查小组在评查结束后制作案卷评查单,并将案卷评查情况反馈相关行政审批业务科室。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业务科室如对评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查结果之日起3日内向评查小组提出。
评查小组对有异议的案卷进行复核,确认评判有误的予以修正,并最终确定案卷成绩。
第十二条 评查人员评查案卷不得隐瞒案卷问题。
评查人员对所评案卷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对可能影响公正评查的,评查小组应当要求有关评查人员回避。
第十四条 评查小组应当在案卷评查结束后通报案卷评查结果。行政审批案卷评查的结果应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沭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化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执法记录仪使用效能,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自我约束、自我防范意识,有效减少执法风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同步录音录像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三条 各科室所配的现场执法记录仪行政执法工作专用设备,原则上不得挪作他用,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四条 本规定在试行期间,各科室适当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第五条 对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录制内容应当尽可能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后果、现场痕迹物证等。
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六条 因不可抗拒事由、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原因无法或不宜同步录音录像的,经现场负责人部门领导同意,可以不予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章使用要求
第七条 各相关科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各科室负责人为本单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按规定做好执法记录仪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要求每台执法记录仪定人管理,负责设备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设备管理员必须确保执法记录仪电量充足、配件齐全,对电量不足的及时充电,保证有应对一个工作日的电量存储。各相关科室应当建立执法记录仪配备使用情况台帐,明确记载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交接时间等有关内容,专用设备不得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第八条 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摄录工作之前,应当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执法记录仪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九条 执法记录仪应当置于安全、稳妥位置,摄像头应面对前方并固定在胸部以上的位置,以便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条 执法记录仪管理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随意拆卸。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执法记录仪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执法记录仪的,除原价赔偿外,还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执法记录仪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相关科室应及时联系办公室安排维修。
第十二条 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储存由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储存。电脑中建立“执法记录仪影像资料”文件夹,下设年、月、日三层子文件夹,将视听资料逐日逐案存储,文件名标注时间及当事人注册号或姓名信息,以方便搜索。
第十三条 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视听资料应采取输入数据库、刻盘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现场执法记录的内容。
第十四条 各科室应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对执法记录仪进行管理:
(一)每工作日结束时,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将当日执法记录仪所摄录的执法检查信息,及时存储相关案件资料中;
(二)每工作日结束时,设备管理员必须将执法记录仪收回,对执法人员所摄录的视听资料进行整理并导出存储到专用电脑文件夹中。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复制、保存执法记录信息;
(三)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盘存储,并填制《同步录音录像摄录情况记录表》,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姓名、摄录人员姓名、摄录起止时间、地点、所用录音录像设备的品牌型号、录音录像格式、长度等情况,并由执法人员签名,加盖本单位印章后,入卷备查。
第十五条 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经局长批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视听资料的,应当报经县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并由保管人对查阅人、查阅事由、查阅时间等情况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现场执法记录,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纪检(监察)、政策法规机构根据领导指示和工作需要,通过提取、调看执法记录仪信息,开展网上执法监督、网上督察工作,了解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纠正不规范的执法行为。
第十九条 政策法规科对全局各科室按照程序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到各科室执法质量考评中。
第二十条 财务科负责将执法记录仪纳入全局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督导各单位严格执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负责执法记录仪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督查,包括登记、发放、使用培训和对系统建设、维护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做好执法记录装备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及案件主办人的责任:
(一)有条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没有进行,导致在行政复议中被复议机关撤销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在行政诉讼中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败诉的;
(二)为掩盖违法行为而不对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擅自对视听资料进行删改,弄虚作假的;
(三)对视听资料管理不善导致证据丢失、损毁致使案件难以定性、处理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因未严格执行本规范,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调查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执法不规范或不文明引发网络、媒体负面炒作的;
(六)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本规定执行中发现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应及时书面报告局政策法规科、办公室、财务科。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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