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 | 沭政办字〔2016〕105号 | 成文日期: | 2016-12-10 |
发布日期: | 2016-12-10 | 效力状态: | 生效中 |
沭政办字〔2016〕105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现就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也提出,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制定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明确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对于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实体和程序要求,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有效固定保存执法证据,真实、准确记录反映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减少行政执法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镇街、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
二、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各镇街、县直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行政执法程序要求,充分结合本系统、本领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推进方案和工作制度,确定各类行政执法行为各个执法环节的记录方式和要求,并对执法记录的归档、保存和使用以及执法记录仪等设备的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要完善行政执法办案平台,购置行政执法记录仪等执法设备,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有效推行。通过健全落实行政执法日常和专项监督、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等各项执法监督机制,利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行政处罚电子监察系统)和行政复议办案,加强对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
各镇街、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于2016年年底前,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将相关制度文本报送县政府法制局备案。
三、突出重点环节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
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记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现场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听取陈述申辩、听证、送达、执行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对检查当事人的人身、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和抽样取证,文书送达,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活动,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过程。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等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通过执法文书、执法记录设备、执法平台等方式,对接收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听取陈述申辩、听证、决定等执法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对作出决定前需要去现场实地核查的,要结合执法工作需要采用执法记录仪等音视频设备记录整个核查过程。
四、加强领导合力推进
各镇街和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明确主要任务、责任分工和推进步骤,保证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县城管局、环保局、交运局、公安局、交警大队、食药监局、工商局、国土局等作为试点单位要率先制定工作方案,配备必要的设备,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要为建立配置执法记录仪等取证设备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县政府法制局要做好对建立实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的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逐步在全县行政执法单位中全面建立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附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2月7日
附件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执法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充分利用照相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设施,对日常巡查、调查取证、听证、送达、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案卷、音像资料、记录设备管理使用,充分发挥执法记录制度的固定证据和监督作用。
第二章 行政执法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行政执法人员配备必要的行政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应当佩戴、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环节进行录音录像,并做好执法文书记录。
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使用行政执法记录设备。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或者证人。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使用行政执法记录仪等设备全过程记录。下列情况应当进行现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一)现场当场处罚的;
(二)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
(三)重大复杂案件调查包括现场勘查、询问违法行为人和证人;
(四)留置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法律文书的;
(五)其他应当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的。
第九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记录设备管理制度,按照科室名称、执法记录设备编号、执法人员信息、使用时间、案件当事人和案由名称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条 行政执法单位要做好办案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设备整洁、性能良好,保证执法记录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办案设备应严格按照规程操作,遇到故障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联系专业部门进行维修,不得私自将设备进行拆装和更换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时能够全过程记录而不进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删减、修改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原始音像资料;
(三)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的案卷和音像资料;
(四)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行政执法无关的活动;
(五)故意毁坏行政执法记录设备或者音像资料存储设备;
(六)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行政执法人员由上述禁止行为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情节予以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第三章 行政执法记录的保存及归档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交由专门机构和人员存储。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确定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存储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
第十五条 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应当严格按照《临沭县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和《临沭县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等相关标准,制作和装订执法案卷档案。
第十六条 执法记录设备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的保存期限进行保存。
日常巡查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音像资料:
(一)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有异议投诉、信访的;
(二)当事人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行政执法人员的;
(三)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四章 行政执法记录的使用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音像资料是行政执法的重要证据,是行政执法案卷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九条 因案件举证需要向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提供音像资料的,由行政执法单位提供复制资料,并对音像资料的制作、内容、证明事实等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 对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实行严格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音像资料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第二十一条 音像资料记录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管理。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加强管理,不得泄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镇街、县直各行政执法单位可以参照本规范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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