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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沭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号: 沭政办发〔2017〕3号 成文日期: 2017-05-06
发布日期: 2017-05-06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沭政办发〔2017〕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临沭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临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6日


临沭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为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保证突发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避免或者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06〕73号)和《临沂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临政发〔2006〕2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灾后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二)工作原则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工作原则。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县政府成立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负责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国土资源局局长、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任副指挥长,县人民武装部、公安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卫计局、安监局、旅游局、环保局、地震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为成员。

县指挥部的主要职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决策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镇街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援救;必要时协调武警部队迅速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各镇街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处理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其他重要问题。

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汇集、分析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上报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对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提出具体的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和措施建议;贯彻县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协调有关镇街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县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并督促落实;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对其损失及影响作出评估,为县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应急防治与救灾的新闻发布;起草县指挥部文件、简报,负责县指挥部各类文书资料的准备和整理归档;承担县指挥部日常事务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1.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建立健全县、镇(街)、村(企业)上下信息互通,以群测群防为主、群专结合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做到在发现险情或灾情时,监测人员、村居、镇街及有关单位立即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灾害或灾情信息;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及时向下传达。县国土资源、气象、水利、地震等部门要密切合作,逐步建成与防汛、气象、地震等有关监测网络互联,相关信息共享的地质灾害信息系统。

2.信息收集与分析。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及时收集整理与突发性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加强资料信息分析,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并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二)预防预警行动。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县国土资源部门每年年初要会同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规定的内容拟订本年度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公布。

2.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国土资源部门要结合实际做好安排,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巡查,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的监测和防范,同时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指导。一旦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并相应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

3.发放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防灾避险明白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当地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和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村委会主任和企业负责人以及受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威胁的群众,并将国土资源部门制订的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填制发放到防灾监测负责单位和具体负责人,将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填制发放到群众手中。

4.建立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制度。省级汛期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已由省国土资源厅与省气象局联合开展,汛期在山东卫视和山东人民广播电台新闻频道及“山东地质环境信息网”(www.sdgem.gov.cn)、山东气象信息网(www.sdqx.gov.cn)发布三级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县国土资源局、气象局要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工作,根据上级部门的指导意见,及时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收看、收听有关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作出安排,明确专人负责;当有涉及本地区的三级以上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预警信息时,要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的防灾监测负责单位、负责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并组织各单位和可能受威胁群众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五、应急响应

(一)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前期应急响应。一旦发生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立即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将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以及发生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查清。对出现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4小时内速报当地政府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可直接速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于出现的中、小型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应于12小时内速报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并可直接速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后,当地政府应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并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受灾害威胁的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二)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Ⅰ级、Ⅱ级)。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在省、市政府的领导下,县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相应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三)中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Ⅲ级)。在前期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县政府立即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部署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救灾工作。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四)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响应(Ⅳ级)。以前期应急响应为基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由所在镇街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具体指挥,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必要时,县政府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镇街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结束。经专家组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

六、部门职责

(一)紧急抢险救灾。县人民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进行工程抢险。县公安局负责组织调动公安消防部队,协助灾区政府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向安全地带疏散转移,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利用其装备优势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消除隐患。县住建局、水利局、安监局按各自职责负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发生的灾害隐患,保护供水、供气、供电等生命线设施免遭损毁;组织抢修受损毁的供水、供气、供电、水利等设施,保障正常运行。县旅游局负责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和排险,组织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二)应急调查、监测和治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发生实况、地质灾害的监测等相关资料信息,组织应急调查和应急监测工作,并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县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县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预报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

(三)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卫生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做好灾区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并根据需要对当地卫生部门提供物资、技术支持。县畜牧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

(四)治安、交通和通讯。县公安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蓄意扩大化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等违法犯罪活动;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救灾物资运输。县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负责组织、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指挥信息通信畅通。

(五)基本生活保障。县民政局负责协助灾区有关部门做好避险和受灾群众的临时安置工作,妥善安排避险和受灾群众的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有关保险公司负责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的保险理赔服务工作。

(六)信息报送和处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调查、核实险情灾情发生时间、地点、规模、潜在威胁、影响范围以及诱发因素;组织应急监测,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县指挥部;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七)应急资金保障。县财政局负责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县、镇街、村居要加强地质灾害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情险情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镇街和村居组建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平时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县、镇街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

(二)通讯与信息传递。各镇街和有关部门、村居要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并确保通讯畅通、有效。要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系统建设,充分利用有线电话、移动手机及互联网等现代通信手段,建立覆盖全县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信息网,并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三)应急技术保障。1.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县国土资源部门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2.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科学研究。县国土资源局及有关单位要结合我县实际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应用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的应用研究和开发,当地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治理和投资,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四)宣传与培训。县国土资源部门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时机和采用多种方式,多层次多方位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信息发布。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的发布,按临沭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有重大影响的突发地质灾害新闻报道工作,由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

八、预案管理与更新

(一)预案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预案更新。本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每三年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进行修订或更新后报县政府批准。

九、责任与奖励

(一)奖励。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责任追究。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十、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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