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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临沭县科学技术局党组机构编制报告
文号: 沭科发〔2023〕1号 成文日期: 2023-01-30
发布日期: 2023-02-03 效力状态: 生效中

沭科发〔2023〕1号


中共临沭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22年,临沭县科学技术局党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县委、县政府坚强领导下,扎实开展机构编制相关工作。现根据《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汇报情况如下。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部门、本领域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临沭县科学技术局党组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切实把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贯彻到科技工作中,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搭建科技创新平台,大力培育第二梯队创新型企业,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海内外人才引进工程,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业科技创新,助力乡村振兴。通过开展学习会议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规定、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学习宣传,切实提高单位成员思想认识,对《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内容进行认真学习传达和深入分析研究,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建立健全机构编制档案和实名制管理,在编人员全部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中进行管理,并在编制档案中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切实做到机构编制各类统计报表及时、真实、准确。

(二)执行“三定”规定、权责清单和机构编制批复情况

临沭县科学技术局党组根据“三定”规定、权责清单,梳理机构编制和内设科室的岗位职责,做到权责一致。截止2022年12月,机关行政编制8名,实际配备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内设4个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挂党建工作科、政策法规科牌子)、资源配置与管理科(挂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牌子)、农村与社会发展科、外国专家管理科(挂科技人才工作科牌子)。下属副科级事业单位一个。在年度工作执行情况上:

一是扎实推进建设科技创新示范县工作。9月20日,市委书记任刚同志批示,对临沭县建设科技创新示范县做法给予充分肯定,并建议在临沭县召开现场会。

二是认真做好市对县考核、夺旗打榜工作。全县2021年度R&D经费8.5亿元,占GDP比重为3.67%,规上工业企业中有研发活动的企业116家,每万名就业人员中研发人员数57.9人年,增长28.6。全县37家企业通过2022年度高企认定。我县82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完成入库工作。全县共完成登记140余项,实现技术合同成交额13.2亿元,技术合同交易额8500万元。夺旗打榜科技自立自强指标7月份获得红旗。

三是积极组织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申报。为企业争取上级各类无偿科技资金近6000万元。史丹利、金沂蒙等4家企业获批省重大创新工程,预计获得无偿资金3630万元。获山东省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省科技金桥奖4项。组织企业申报2022年重点研发计划,立项30项,拨付无偿资金150万元。

四是狠抓企业研发平台建设。金正大全国重点实验室重组顺利通过科技部评审。雷华获批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常林铸业获批市级企业重点实验室。

五是培育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中润液压1名高层次人才入选国家HJ计划。东泰机械总工程师王青华、中科新锐总经理王秀菊分别被评为沂蒙优秀创新人才和沂蒙优秀创业人才。引进国内外高端人才3人。

(三)在权限内使用和调整机构编制资源情况

临沭县科学技术局党组创新管理方式,优化资源配置。在严格遵守机构编制管理要求的情况下县科技局晋升二级主任科员1名,退休1人。科技局将继续坚定不移的落实编制实名制管理,认真执行机构编制事项事前沟通、用编核准等制度,依法依规管理好机构编制,积极维护机构编制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以及所涉问题整改情况

临沭县科学技术局党组积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领域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法律及行政法规、相关政策、“三定”规定、权责清单和机构编制批复,未发生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严格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经审查,局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机构编制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建议就当前机构编制业务编制全过程加强业务培训,便于工作人员进行机构编制的日常维护。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临沭县科学技术局

2023年1月30日


附件2


机构编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规范机构编制报告工作,严肃机构编制纪律,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构编制报告工作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实事求是、规范有序,强化各地区各部门党委(党组)机构编制报告主体责任,确保党的机构编制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上一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重要事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二)执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法律及行政法规、相关政策及决策部署情况;

(三)落实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情况;

(四)机构编制资源优化配置情况;

(五)执行机构限额、领导职数、编制种类和总量等规定情况;

(六)查处和纠正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情况;

(七)机构编制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八)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四条 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党组(党委)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书面报告上一年度的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本部门、本领域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二)执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情况;

(三)执行“三定”规定、权责清单和机构编制批复情况;

(四)在权限内使用和调整机构编制资源情况;

(五)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以及所涉问题整改情况;

(六)机构编制工作中具有在更大范围推广价值的经验做法和意见建议;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各部门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专项报告,按照专项工作有关要求进行。

第六条 机构编制报告工作应当力戒形式主义,着力减轻各地区各部门负担,可以与机构编制实名管理、统计、规范性文件备案等相关工作在报送时点,内容上统筹安排。机构编制报告内容应当客观真实、简明扼要,具有实质性内容,不得夹带有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配备等请示事项。

第七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机构编制报告的管理,建立登记、查阅、利用等有关制度,依托实名制管理平台对机构编制报告进行综合分析,向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报告。发现报告有漏报事项的,应当及时提醒纠正,必要时可要求补报或者重新报送。

第八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不得擅自对外公开机构编制报告内容。

第九条 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应权限,统筹做好机构编制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纠正虚报瞒报、逾期不报等行为,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下级党委向上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编委向本级党委报告机构编制管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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