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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临沭县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降低火灾风险,减少大气和噪声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临沭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县城城区及有关地区范围内实行烟花爆竹禁限燃放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区域

(一)全年禁止燃放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机关办公区域、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公共文化场所、宗教活动场所;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空间;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5.输变电、燃气、燃油、通讯等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山林、景区、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7.临沭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

8.其它危害公共安全不宜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域和时段

县城城区东至城东一路、南至泰安路、西至225省道、北至327国道连线形成的闭合区域划定为限制燃放区域。所有限制燃放区域内,腊月二十三、腊月二十四、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有关要求

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烟花爆竹禁限放的宣传,在重大节日期间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严格落实禁限放要求。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网点购买烟花爆竹,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烟花爆竹,不得购买禁止燃放的产品。

(一)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地下管网、公共绿地抛掷;

2.不得从建筑物屋顶、阳台、窗户等向公共场所抛掷;

3.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4.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5.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当及时妥善处理燃放残留物。

(二)在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内,提倡下列行为:1.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

2.使用无污染、噪声小的烟花爆竹替代品;

3.定点燃放烟花爆竹。

三、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临沂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500元罚款。

(三)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禁止燃放时间内,从事庆典、婚庆、殡仪、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临沭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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