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活动的通告 | ||||||||||||||||||||||||
2023-05-18 点击数: | ||||||||||||||||||||||||
|
||||||||||||||||||||||||
|
||||||||||||||||||||||||
为切实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维护国家政治安全、信息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意识形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第129号令发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和最近中央、省、市有关部门的通知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县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使用和电视传播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二、未经批准,居民不得违规转播、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三、凡未经批准许可,在临沭县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自通告之日起到2023年05月31日止必须自行拆除,否则,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将联合相关部门依照(国务院第129号令)依法进行处置。四、凡擅自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国家公职人员、企事业单位的领导要带头自行拆除。五、抗拒、阻碍管理部门依法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和使用进行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六、本通告自即日起执行。欢迎广大群众对通告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0539-6211648 特此通告! 临沭县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4月6日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