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硬杠杠”来了!山东出台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 | ||||||||||||||||||||||||
2023-02-17 点击数: | ||||||||||||||||||||||||
|
||||||||||||||||||||||||
|
||||||||||||||||||||||||
近日,省文化和旅游厅印发《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试行)》,进一步强化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刚性要求,提升全社会对革命文物保护利用的重视程度,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全面提升革命文物保护利用水平。 山东省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十条” (试行) 1 应保尽保、科学保护,不得搞建设性破坏。 2 合理划定保护范围,不得擅自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 3 依法报批,修缮革命文物不得未批先修、边报边修,新建改扩建革命纪念类设施不得未批先建、边批边建。 4 革命文物类保护单位尽可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迁移、拆除。 5 革命文物类保护单位尽可能对外开放,道路通达串联,不得修而不用、一锁了之。 6 正确使用不可移动革命文物,不得改变文物原状,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 7 积极履行修缮保护责任,不可移动革命文物的使用人或所有人不得任由文物损毁。 8 依法进行革命文物收藏,不得非法买卖。 9 科学合理设计展馆展陈,不得贪大求洋。 10 严谨准确评价革命历史事件、会议、人物,不得任意拔高。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