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沭县发改局:关于规范我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
2024-05-22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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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县幼儿园收费管理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公办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 为规范我县学前教育收费行为,促进全县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学前教育条例》、山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663号)和临沂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山东省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临发改成本〔2023〕325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规范我县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管理形式 公办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含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下同)的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发展定位、市场需求、办园成本等情况自主确定。 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及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最高限价标准由县发改部门会同财政、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二、收费项目 幼儿园可收取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遵循自愿委托、方便幼儿生活和非营利的原则,由幼儿园在提供服务时据实收取。除上述收费项目以外,严禁自立项目收费。 (一)保教费。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住宿费。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住宿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在完成正常保教任务外,经幼儿家长自愿选择,为在园幼儿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1.伙食费: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生活提供伙食的,可收取伙食费(含营养点费)。伙食费按月收取,按月结清,多退少补。幼儿园应于次月15日前向家长公布收支情况。 2.校车接送费:坚持自愿原则,由幼儿园和家长签订协议,明确收费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代收费。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1.意外伤害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2.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自愿加入并由幼儿园代收代付的医疗保险费用。 3.床上用品费:新生入园时,由家长自愿选择,幼儿园统一配置、一次性收取的被褥及床单、被套等床上用品费用,按实际进价收取。 三、收费标准 (一)保教费收费标准 1.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省级示范幼儿园400元/生·月,一类幼儿园330元/生·月,二类幼儿园270元/生·月,三类幼儿园220元/生·月。 以上标准为全日制;半日制幼儿园按照相应类别收费标准的60%收费。 2.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同类别公办幼儿园的2倍。 凡已经审批注册但未经评定类别的幼儿园,其临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相同性质三类幼儿园收费标准。 (二)住宿费。公办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住宿费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提出申请,报发改、教育、财政部门单独核定。 四、收费、退费政策 (一)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按月收取,也可本着自愿原则由幼儿家长按季度或按学期交纳;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二)幼儿园收费标准调整的,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的调整时间和标准执行。 (三)退费政策。 所有幼儿园因公共卫生安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停园的,应当按停园的实际工作日天数全额退还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 1.保教费。根据幼儿考勤情况,幼儿因自身原因整月未入园,考虑管理费用支出等因素,保教费按收费标准的5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三天(含)的,保教费分别按收费标准的15%、30%退费;累计在园时间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费。 幼儿家长申请办理退(转)园手续的当月保教费退费政策:幼儿累计在园时间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含)的,保教费按当月收费标准的50%退费,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总天数一半的,不退当月保教费。按季度或按学期收取的,已提前预收的剩余月份保教费需全额退还。 2.住宿费。住宿费退费规定同保教费。 3.伙食费。伙食费按幼儿实际在园天数计收。 五、资金管理 公办幼儿园收费纳入县财政统一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自行管理。 六、幼儿园收费报销 幼儿园收费报销办法按照省、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七、加强收费管理 (一)幼儿园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保教费外以特色教育为名,开办各类培训班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降温费、取暖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等费用。 (二)幼儿园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规定,自觉接受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发改、教育、财政及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做好幼儿园收费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督促幼儿园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教育收费政策。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临沭县发展和改革局 临沭县财政局
临沭县教育和体育局 临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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