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免费电量款发放工作机制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0〕877号) | ||||||||||||||||||||||||
2020-07-1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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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总工会、民政局、财政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切实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1〕2617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14号文件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6〕26号)等文件规定,决定进一步完善免费电量款发放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价政策 对全省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困难职工家庭每月设置15度免费用电基数,以免费电量款方式随低保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工会会员服务卡)定期发放。免费电量款随用户退保(困难家庭脱困)而停止。 二、工作流程、职责分工 (一)省民政厅、省总工会于每年2月中旬,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上年全省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困难职工家庭实际数量以及当年预计数。 (二)省发展改革委于每季度结束前,协调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将当季度免费电量款缴入国库;每年2月底前向省财政厅提供上年实际结算金额和当年预拨金额。 (三)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的分配意见,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将免费电量款拨付至各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及省直有关部门,并适时清算。其中,全省困难职工免费电量款拨付至市县财政部门及省总工会,并由各级工会负责将资金兑付给困难职工家庭;全省城乡低保户、特困人员免费电量款拨付至各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部门,由各市、县负责将资金随低保金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发放到位。 三、其他事项 (一)各级、各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免费电量款及时发放到位。 (二)政策执行过程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总工会、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做好居民阶梯电价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款发放工作的通知》(鲁价综发〔2014〕10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总工会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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