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托育机构价格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814号) | ||||||||||||||||||||||||
2021-09-30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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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为促进全省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发改社会〔2019〕1606号)规定,现将托育机构价格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政策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执行居民价格。其中,用电价格按照我省居民生活用电类别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用暖价格按照当地居民价格执行;用水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规定执行;用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规定执行。 二、申请程序 托育机构申请执行居民类价格的,应向有关单位提交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核发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符合条件的,自受理次月起执行居民类价格,相关手续每三年续办一次,逾期未办理的,不再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暖应实行分表计量。暂未实行分表计量的,由托育机构与有关单位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价计费。 三、其他事项 各地发展改革、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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