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 | ||||||||||||||||||||||||
2022-12-19 点击数: | ||||||||||||||||||||||||
|
||||||||||||||||||||||||
|
||||||||||||||||||||||||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 【享受条件】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12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1号) |
||||||||||||||||||||||||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