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篇: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 | ||||||||||||||||||||||||
2022-11-29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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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
一、政策依据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2015年7月,财政部、原农业部、原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明确由中央财政出资,用三年时间建立覆盖全国的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切实解决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2017年5月,财政部、原农业部、原银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对全国农担体系政策性定位、体系建设、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也规定了对政策性担保业务实行担保费补助及业务奖补政策。2017年10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同意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组建工作有关事宜的批复》(鲁政字〔2017〕178号),批复组建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40亿元,由省财政厅代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明确公司为政策性、专注性、独立性的省管一级企业。通过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增信,为银行分担风险,为乡村振兴赋能,引导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向农业农村,形成财政金融协同支农的有效机制。 二、服务对象和范围 《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 号)及《财政部 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20〕15号)要求,省级农担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农业信贷担保专注服务农业、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性定位,确保农业信贷担保贴农、为农、惠农,不脱农。政策性业务实行“双控”标准。一是控制业务范围。服务范围限定为农业生产(包括农林牧渔生产和农田建设)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产业融合项目(指县域范围内,向农业生产者提供农资、农技、农机,农产品收购、仓储保鲜、销售、初加工,以及农业新业态等服务的项目),突出对粮食、生猪等重要农产品生产的支持。二是控制担保额度。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团)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不超过1000万元,同时10万元-300万元的政策性业务在保余额不得低于总担保余额的70%”。 三、担保政策及财政对借款人的补助政策 1.担保费率 对于粮食种植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对贷款主体收取的年度担保费率原则上按照0.5%执行;对其他符合条件的贷款主体,年度担保费率原则上按照0.75%执行。 2.担保期限 申请人为个人客户的,担保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3 年。对于用途为购置大型农机具或进行农田水利、大棚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以及从事林业、果业、茶叶等生长期较长作物种植的,可适当延长担保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10 年。申请人为法人客户的,担保期限原则上在 1 年(含)以内。从事种植、养殖等回收期较长产业的法人客户,可根据生产周期适当延长担保期限,但最长不超过 10 年。 3.贴息政策 对于10-300万元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贷款,省财政按照2%实行财政贴息。 4.贴费政策 目前,对于公司在济宁、威海、日照3市及临沂部分县(市、区)开展的政策性担保业务,当地财政对被担保人给予一定的保费补助。 联系方式:省农担,诸葛祥雨,(0531)82673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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