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篇:无还本续贷业务 | ||||||||||||||||||||||||
2022-12-05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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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名称 2018年12月26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保监局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指导意见》(鲁金监字〔2018〕103号)。 二、定义及适用范围 无还本续贷指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相关条件的,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小微企业申请无还本续贷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合规经营,贷款投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信贷政策; 2.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虽遇到临时性流动资金周转困难,但实际具备还款能力; 3.信用状况良好,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行为; 4.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5.银行业机构基于审慎经营及合规管理目的要求的其他条件。 各银行业机构依法独立进行风险判断并开展业务。无还本续贷业务不适用于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房地产企业等类型小微企业。 三、注意事项 无还本续贷是一项缓解生产经营正常且合规守法的企业资金周转困难的鼓励政策,而不是救济政策,不能将无还本续贷理解为“不用归还本金”,其重点是“续贷”,通过提前审贷、批贷,缩短资金接续间隔,提高小微企业资金使用效率。 联系方式:山东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李龙,(0531)86193520。 标签:小微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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