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2022-12-03 点击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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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2年8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科技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6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20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引导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我省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三条 引导资金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管理。省科技厅负责项目征集、评审立项、资金分配拨付,推动开展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评估和绩效管理等。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引导资金预算编制,对支出政策进行审核,牵头预算绩效管理,下达资金等。 第四条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 (二)符合国家、省宏观经济政策和科技创新相关规划; (三)按照编制财政中期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 (四)坚持统筹兼顾,结果导向,引导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情况,鼓励各地深入落实国家、省科技改革与发展重大政策,扎实推进自主创新,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五条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及中央驻鲁单位作为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引导资金项目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配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据实编报项目申请材料,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资金;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按要求开展绩效自评,报送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等有关情况;主动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支持范围与方式 第七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结合全省基础研究布局,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学问题,支持开展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依托重大基础研究成果开展概念验证等。 (二)科技创新基地建设。结合全省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布局,支持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基地(平台),包括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等;支持省内研发公共服务平台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型研发机构。 (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我省实际,支持针对区域重点产业等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包括技术转移机构、人才队伍和技术市场建设,以及公益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有效提升产业创新能力、惠及人民群众广泛的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及科技帮扶项目等。 (四)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结合创新型省份建设,支持国家批复我省建设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区域科技创新中心、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国家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国家创新型城市、创新型县(市)等区域创新体系,重点支持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研发活动。按照国家、省区域协调发展部署,支持跨区域科技合作、成果转化等活动。 第八条 支持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资金,可综合采用直接补助、后补助、以奖代补等多种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金,可综合采用直接补助、风险补偿、后补助、创投引导等财政投入方式。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引导资金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立项和资金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按照财政部、科技部的要求,结合国家科技创新战略部署、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以及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编制并发布项目推荐(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申报要求进行申报,并对申报项目及相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项目主管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对项目进行审核和推荐。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根据需要开展现场考察。综合专家评审论证意见和现场考察结果,提出年度立项和资金支持建议。对拟分配到企业的引导资金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除外。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结合全省科技改革发展规划,根据确定的项目和资金分配情况,编制引导资金年度实施方案,及时报科技部、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山东监管局。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下达立项文件,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引导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30日内,项目承担单位与省科技厅、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执行、检查和验收的依据。任务书的技术内容和考核指标等应与申报书保持一致。 第十六条 项目的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事项参照《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办法》(鲁科字〔2017〕185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信息公开,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项目进展和引导资金使用监督核查。 省科技厅按照上级要求,每年牵头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需要适时组织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可按规定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 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对总体绩效评价差的市,视情减少其次年度项目推荐名额或取消其1-2年项目推荐资格并进行通报。 第十八条 引导资金须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会计法律法规制度,规范资金使用,自觉接受监督和绩效评价。原则上每年12月底前,须按要求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报送项目进展成效、绩效自评等材料。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财政、科技部门应当加强资金分配项目申报及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或已从中央基建投资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引导资金支持。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科技部门以及引导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部门。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和个人在引导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虚列成本、挪用经费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山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按程序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山东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鲁科字〔2020〕138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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