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临沭县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及实施方案 | ||||||||||||||||||||||||
2022-05-05 点击数: | ||||||||||||||||||||||||
|
||||||||||||||||||||||||
|
||||||||||||||||||||||||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立足维护养殖业发展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大局,坚持防疫优先,扎实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切实筑牢动物防疫屏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病兽防、关口前移,预防为主、应免尽免,落实完善免疫效果评价制度,强化疫苗质量管理和使用效果跟踪监测,保证“真苗、真打、真有效”。 二、强制免疫病种及要求 (一)免疫病种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鲁氏菌病(以下简称“布病”)必须实施免疫(布病净化场、小区除外)。各县区和规模养殖场户可根据本区域内的动物疫病流行状况,对猪瘟、新城疫、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结节性皮肤病、羊痘、狂犬病、炭疽等实施全面免疫。 (二)免疫动物种类和区域 高致病性禽流感:对全市所有鸡、鸭、鹅、鹌鹑等人工饲养的禽类,进行 H5 亚型和 H7 亚型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供研究和疫苗生产用的家禽、进口国(地区)明确要求不得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的出口家禽,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免疫的,有关养殖场(户)按照非免备案的有关要求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机构要加大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免企业的抽检力度,强化病原学和血清学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果断处置。各县区要在6月底前、12月底前向市畜牧发展促进中心上报高致病性禽流感非免企业及其监测监管情况。 口蹄疫:对全市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 O 型和 A 型口蹄疫免疫;对全市所有猪进行 O 型口蹄疫免疫,各县区和规模养殖场户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对猪实施 A 型口蹄疫免疫,确定需要实施 A 型口蹄疫免疫的,要逐级上报到省畜牧局。 小反刍兽疫:对全市所有应免羊只进行小反刍兽疫免疫。拟开展非免疫无疫区建设的区域,逐级上报省畜牧局同意后,可不实施免疫。 布鲁氏菌病:全市对辖区内应免牛羊实施全面免疫。全市奶畜原则上不实施免疫,个体检测阳性率≥5%的奶畜养殖场户可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畜牧局备案后,以场群为单位实施免疫,免疫前对检出阳性的奶畜清群,产奶畜一律不得免疫。鼓励以养殖场或县(区)为单位退出强制免疫开展监测净化。 (三)免疫要求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布病净化场或小区除外)的群体免疫密度应常年维持在 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 100%。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 70%以上,口蹄疫的抗体免疫合格率常年保持在 80%以上。 三、免疫主体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强制免疫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有关规定,承担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切实履行强制免疫义务,自主实施疫苗免疫或购买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接种服务,并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确保可追溯。 四、组织实施 (一)制定免疫实施方案。 各县区要根据本计划方案要求,结合防控实际,制定本辖区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规模以下养殖场户继续采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规模养殖场全面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实施程序化免疫。 (二)科学选择疫苗种类。 2022年,我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散养畜禽)是经国家批准使用、全省统一政府采购的疫苗,主要供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使用,主要有重组禽流感病毒(H5+H7)三价灭活疫苗(H5N6Re-13 株+H7N9H7-Re-4 株+H5N8R-14 株)、猪口蹄疫 O 型—5—合成肽疫苗、猪口蹄疫 O 型灭活疫苗(OHM/02+AKT-III 株)、口蹄疫 O 型-A 型二价灭活疫苗、小反刍兽疫活疫苗(或者小反刍兽疫、山羊痘二联活疫苗)、布鲁氏菌活疫苗(S2 株)。规模养殖场根据本场实际和程序化免疫需要自行购买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疫苗。疫苗信息可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数据”中查询。 (三)深化强制免疫“先打后补”。 各县区要采用养殖场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等多种形式,要求全市所有规模养殖场推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鼓励规模以下养殖户积极参与,从 2023 年起逐步取消省级统一招标采购,从2025年起除应急储备等特殊需要外,全面取消政府招标采购强免疫苗。各县区要提前谋划、强化措施、加快推进,指导辖区养殖场户自行免疫,并保障免疫质量。 (四)规范疫苗调拨使用。 要严格按照《山东省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组织开展政府采购疫苗调拨、验收、入库、储存、出库和运输。加强强制免疫疫苗管理,进一步完善冷链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疫苗计划、供应、监督管理制度,固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到人,进一步完善疫苗使用台账制度,建立健全疫苗报废和无害化处理制度,规范疫苗使用管理,保障疫苗供应和质量。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倒买倒卖政府采购疫苗。 (五)开展免疫技术培训。及时按照要求做好本辖区内免疫技术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免疫操作方法、疫苗的使用及注意事项、免疫效果监测、疫苗的运输、储存、免疫档案的建立以及消毒、个人防护等内容,要采用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式,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疫苗及诊断试剂供应企业要做好培训、技术服务等工作。 (六)建立强制免疫档案。 养殖场户要对畜禽存栏、出栏、免疫标识及疫苗免疫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乡镇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要做好免疫记录、按时报告,确保乡镇兽医站、村级动物防疫员、养殖场户均有免疫记录,且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一一对应。 (七)及时报告免疫信息。全市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告制度。在每年3-5月、9-11月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县区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汇总、统计工作,按规定逐级报送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八)规范处置免疫副反应。 在使用政府采购疫苗进行免疫时,发现免疫副反应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进行抢救治疗,注射疫苗反应严重或因疫苗反应造成死亡的,要及时逐级上报省动物卫生技术中心,将有关照片、免疫证明等资料存档备查,并做好协调处理。
|
||||||||||||||||||||||||
|
||||||||||||||||||||||||
【关闭窗口】 |